s 閱讀頁

第二節 李大釗的憲法思想

  李大釗早期在天津北洋法政專門學堂學習時,將憲法視為革命勝利的宣言、自由的保障書,對憲法思想多有論說,其憲法思想仍然屬於資產階級憲法學範疇,對於李大釗後來的思想發展產生了一定影響。隻有全麵回顧李大釗參與的立憲活動和發表的相關論說,才能對李大釗的憲法思想給予客觀的理解與準確地把握。

  係統學習和研究憲法學

  李大釗畢業於天津北洋法政專門學堂,他係統地學習法政知識,較為全麵地接受過西方資產階級現代法治理論,特別是憲法理論,表現為在校期間和畢業後:發表憲法理論文章;譯介西方憲法學著作;參與創辦憲法學學會;擔任憲法學學術刊物的編輯工作。

  1913—1915年在校學習期間,李大釗直接參與編輯與出版法政學堂的學術性刊物《言治》月刊,在上麵發表了《“彈劾”用語之解紛》(1913年3月上旬)、《論民權之旁落》(1913年6月1日)、《一院製與二院製》(1913年9月1日)、《論憲法頒布權當屬憲法會議》(1913年10月1日)、《法律頒行程序與元首》(1913年10月1日)、《歐洲各國選舉製度考》(1913年11月1日)、《各國議員俸給考》(1913年11月1日)、《政治對抗力之養成》(1914年11月1日)、《國情》(1914年11月10日)等文章。還曾與人合作翻譯中島端所著《支那之分割運命》,並寫作和出版了《〈支那之分割運命〉駁議》。

  李大釗在讀書期間,曾在當時學校的《法學通論》教材第二章“憲法”的第一節“憲法的種類及性質”中的憲法與一般法律區別“舉其要點有以下幾個方麵:(一)憲法非擁有立憲權者不能製定,其他法律則可由依照憲法具有立法權的機構製定;(二)在修正方麵,雖說因國家不同而有所不同,但一般通例為:對於一般法律,由政府或議會提出修正案即可,而憲法的修正則必須由國家元首提出動議;(三)在法律效力方麵,憲法在其他諸法律之上,相應地,與憲法相違反的法律當然視之無效”,“國家元首應和臣民一樣,必須共同遵守憲法”這些文字下麵畫上了重點符號。

  說明李大釗接受了教材中的“法學上有‘沒有憲法則沒有國家’的說法。”

  自從1908年清政府拋出假定憲的《欽定憲法大綱》後,更加暴露了皇權統治的麵目,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帝製,建立共和國,1912年3月10日,袁世凱在北京宣誓就任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孫中山為約束袁世凱倉促製定、頒布了《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袁世凱上台後,1913年竟然拋出《中華民國約法》,並於1914年5月1日頒布實施《中華民國約法》,廢除《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人稱“袁記約法”。

  《中華民國約法》取消國會製,否定主權在民原則,把總統的權力提高到如同封建皇帝,實質上是把個人獨裁以法律形式加以肯定,為複辟封建帝製作準備。《中華民國約法》必然遭到全國人民堅決反對。

  1915年12月11日袁世凱公然恢複帝製。1916年6月6日,袁世凱死亡之後,段祺瑞、黎元洪重開國會。8月1日,國會議員齊集北京正式開會,國會恢複後的最重要工作是繼續製憲,因為天壇製憲時期隻是完成了憲法起草委員會的起草工作。國會繼續議憲後,中央與地方關係成為焦點問題,爭論集中在省製問題上,並曾就省製入憲達成一致。因為省的地位日益鞏固,省的勢力日益發展,袁世凱集權專製和地方自治思想產生深刻影響。各方常常因為此問題爭辯不已,並引起了激烈衝突,上演了一場國會大鬥毆。1917年6月13日,黎元洪下令解散國會,國會製憲中的論爭告一段落,製憲事業再度停頓。

  李大釗針對這個立憲發展過程寫出了《國慶紀念》(1916年10月10日)、《製定憲法之注意》(1916年10月20日)、《省製與憲法》(1916年11月9日)、《憲法與思想自由》(1916年12月10日)、《孔子與憲法》(1917年1月30日)、《學會與政黨》(1917年2月15日)、《議會之言論》(1917年2月22日)、《政論家與政治家(一)》(1917年2月22日)、《立憲國民之修養》(1917年3月11日)、《受賄案與立憲政治》等文章。還與人合作翻譯出版了日本學者今井嘉幸的《中國國際法論》(1915年4月),發表美國學者《精琦氏憲法論》的譯文。參與編輯與出版的學術刊物有《甲寅》日刊、《晨鍾》報、《憲法公言》。

  李大釗憲法思想的起點,是在係統地接受西方現代法治理論的前提下,對憲法原理與憲法的精神實質以及憲政體製設計和運作,有所領悟和把握;從而對當時中國的憲法製定過程、內容與頒行程序等方麵,發表了自己的見解。後一時期的文章內容較之前一時期更富有明確的針對性,指向更加明確具體,例如《省製與憲法》、《憲法與思想自由》、《孔子與憲法》等文章,都以立論明確、觀點鮮明為世人所注視,而產生了較為明顯的社會影響。

  完整論說憲法實質及功能

  李大釗對憲法的實質及功能論說得十分完整和全麵,這裏試圖從以下幾個方麵加以說明:

  憲法與自由的關係:憲法應是自由保障書。李大釗指出:“間嚐論之,憲法者自由之保證書,而須以公民之鈐印,始生效力者也”。

  個人的自由,應受到憲法及法律的保障,社會的公共利益和他人享有的自由,也應受到法律的保障,當這兩種利益發生衝突,憲法及法律就應著重於保障比較重大的利益而舍棄較小的利益。“蓋自由為人類生存必需之要求,無自由則無生存之價值。憲法上之自由,為立憲國民生存必需之要求……苟欲求善良之憲法,當先求憲法之保障充分之自由”。李大釗指出:“自由英之《大憲章》法製《人權宣言》為近世人類自由之保證書,各國憲法莫不宗為泰鬥,如身體自由、財產自由、家宅自由、書信秘密自由、出版自由、教授自由、信仰自由諸犖犖大端,皆以明文規定於其中”。

  “孔子與憲法,渺不相涉者也。”“孔子者,曆代帝王專製之護符也。憲法者,現代國民自由之證券也……今以專製護符之孔子,入於自由證券之憲法,則其憲法將為萌芽專製之憲法,非為孕育自由之憲法也”。

  這些都表明李大釗將憲法視為自由價值的體現。

  陳獨秀在1916年11月1日《新青年》第2卷第3號上發表的《憲法與孔教》中也說:“蓋憲法者,全國人民權利之保證書也”。孫中山也說:“憲法者,國家之構成法,亦即人民權利之保障書也”。

  憲法生成的社會基礎與憲法精神相協調。李大釗很注重形式憲法與憲法精神之間的區別。憲法是多種政治力量對抗的產物,如果某一社會缺乏相互對抗的政治勢力,則憲法勢必僅為某一政治勢力的宣言,而將這一宣言強指為憲法。“憲法之形式雖備於今朝,而憲法之精神則釀於革命旗翻、諸先民斷頭絕脰之日也。無識莽夫,以為憲法之根蒂,僅存於一紙空文之約法,何在不可以一人之任意摧殘之。抑知取消憲法,是無異於取消國民屢經痛創之血痕,是胡可得!”

  “憲法之善,在乎廣被無偏,勿自限於一時一域,勿自專於一勢一體”。“蓋衡平之憲法,成於對抗之勢力。自兩力相抵以維於橫平而外,決不生憲法為物,有之則一勢力之宣言,強指為憲法者耳”。

  衡平之憲法方能容納各種社會勢力,實現司法公正。如果是國民黨不自節其力;進步黨依附一派抵製一派;袁世凱還是濫用其力;社會各界沒有覺醒。這樣中國是無法走上法治道路的。因此,李大釗對社會上存在的各種政治勢力逐一提出要求:有力者,“自節其無極之勢力,容納於政治正軌內”;從前迎附一派以抵製另派者“當以絕大之覺悟,應時勢之要求,至少須不拒正當異派勢力之發生,稍進更宜自振獨立之精神,以指導專斷或暴亂之勢力,舍迷途而趨於正軌”;曾經濫用勢力,致遭敗覆者,“當以絕痛之懺悔,放下屠刀,立地成佛,速內其力與正軌,勿任狂奔橫決,不知自反,以催國命而躬蹈自殺”;社會各界人士,“勿受勢位利祿之驅策,致為絕盛之勢力所吸收,而盲心以從同”。

  憲法功能在於平衡國內各種政治勢力。“製憲之事,有不可失之律二焉:一即調和,一即抵抗是也。夫調和與抵抗,其用相反,其質則同。憲法實質之備此二用者,惟在平衡”。

  憲法不可對各種社會勢力蓄意防製。製定憲法時不能違反“調和”與“抵抗”兩個方麵,兩者“其用相反,其質相同”。憲法的實質是以這兩方麵的力量相互作用,求得平衡。如果一味抵抗,則各種政治勢力無法在憲法中找到生存空間,勢必會影響社會穩定。“國中有一部分勢力,不得其相當之分於憲法,勢必別尋其徑以求達,而越軌之行為,必且層見而迭出”。

  憲法自身沒有力量予以製裁,可能發生違背憲法全部精神以致將其推翻的嚴重後果。如果擔心各種政治勢力在憲法中占有空間,其力量的增長會有一天不能見存於憲法,這個不用擔心,各種法外勢力相敵相克,正可以保全憲法。單純防止某種社會勢力的越軌行為於保全憲法是無效的,關鍵在於依政治原理而製定“良憲”。製定出一部好的憲法,如有違憲行為定會受到裁判,民眾也會不畏“戈矛之慘”,以血為代價來保衛這部好的憲法。“法外之勢力能摧殘憲法,法外之勢力即能保障憲法”。

  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間並非截然對立。一般憲法學理論認為,按是否有憲法典為標準,可將憲法分為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成文憲法國家在許多方麵采納了不成文憲法製度,以增強成文憲法的彈性與解決和適應社會現實的能力,即在成文憲法中吸收不成文憲法的精神,以憲法慣例作為憲法淵源之一,補充成文憲法在製度上的空白。李大釗也論說到這一點,認為即使是在采成文主義時,不可盡背不文主義之精神。此“亦為製憲者不可蔑棄之精神”。

  李大釗指出由於不文主義的特長,“乃在性柔而量宏”,立憲國之鼻祖英國憲法正是以不成文主義著稱。中國正值“政態萬變之頃,經營草創,焉恐有掛漏之譏”,製憲者總是網羅無遺、詳加列舉,“條文愈繁,法量愈狹”。“不能虛其量以多所容受”。因此,“與其於條項求備,毋寧於涵量求宏,較可以曆久,而免紛更之累”。

  製憲權與憲法頒布程序是憲法學重要組成部分。製憲權區別於普通立法權,其基本內容是製憲權源自國民,為一國諸項權利之首,它與普通立法權在理念上有區別,更通過製憲程序標舉製憲權的至上性,體現出其差異。李大釗針對憲法頒布權的歸屬,究竟是由大總統還是由憲法會議行使的爭論,從三個方麵作了論述:“(一)憲法與法律憲法之與法律所以異者,以其為根本法,居至高地位也。而所以葆其至高之尊嚴,則必有其特殊形式以隆之。其特殊形式,恒表征於其製定之機關及其程序。機關既別,形式自殊;程序不同,效力乃異;高下強弱之分所由起也。故憲法者製定於特殊隆重之程序,力能變易法律;而法律者,則製定於普通簡易之程序,不容抵觸憲法”。“(二)造法與立法憲法與法律,形式上固有區異,而實質上其所以製定之之權源,亦自不同。憲法之製定或修正其權基於國家主權之活動,至高無限,毫不受其他機關之約束,是曰造法。普通法律之議決其權基於憲法規製之賦予,有一定之權限,罔可逾越,苟有軼乎法外者,他機關可以防製尼止之,是曰立法”。“(三)憲法團體與立法機關”基於上述區別,憲法製定和行使的機關也須加以判別。製憲和修憲的機關為憲法團體。通常情況下,普通立法機關中的兩院組成憲法會議進行製憲,是立法機關臨時“離其本位”而為憲法團體,“乃本國家總意之活動,而為主權所寄之結合”。普通立法機關“乃遵憲法所界賦之權限,而為受憲法範製之機關”。前後兩者雖為一體,同為立法機關的議員,“而地位一變,性能立殊。於彼則為機關之議員,於此則為主權之分子”。這兩者之間的差異是不能混淆的。李大釗以這三個方麵進行法理上的界分,闡明憲法不同於普通法律,製憲權不同於立法權,製憲團體不同於立法機關,明確憲法的頒布權應屬憲法會議,而不屬於總統。大總統之權所能公布的僅為法律,決非憲法。憲法公布的權力不屬於大總統而屬於憲法會議,是因為憲法會議乃主權所寄。大總統的權限受到憲法限製,不能看做是主權的寄托,不能行使體現主權的憲法頒布之權。總統公布憲法,就是“臨於憲法之上”,“則有子產母之嫌”。

  國家結構形式是憲法理念的基本內容之一。憲法理論中的地方自治與民主主義、個人自由與權利等觀念緊密相連,其形式表現為離心主義。國家結構形式是憲法理念的基本內容之一,涉及一國垂直方向的權力分配。從中國的政治實踐來看,省製也是當時立憲的焦點之一。自辛亥革命以來,中央集權的權威不斷受到挑戰,軍閥割據,釀成了無數戰亂與禍患。因此,在國會製定憲法之時,朝野對國家結構形式給予了很大關注。李大釗也不例外,他在《政治之離心力與向心力》中,集中從理論和各國實踐兩方麵論證了不同國家的中央地方關係,將中央地方關係中的地方自治一麵視為伸張個性、恢複自由,與民主主義理念相連,在形式上表現為離心主義,將中央地方關係中的另一麵集權視為專製,是少數人壓製多數人的權利,在形式上表現為向心主義。“解放者何,即將多數各個之權利由來為少數專製之向心力所吸收、侵蝕、淩壓、束縛者,依離心力依求解脫而伸其個性複其自由之謂也”。“中央集權之語即本此向心主義而言,而自治、民治雲者,亦即基於離心主義以與之對立而反抗也”。從李大釗對相關問題的認識看,他倡導自由與個人權利,而既然自製與離心主義是個人自由的表現,因此,他“願東方之政治時局,稍顧世界離心主義之大勢而自覺醒焉!”

  他還以美國為例,進一步論證了一國政治製度在設計上如何體現其離心主義與向心主義。“其立法部非與地方無何關係純為中央政府之機關,乃厲害關係常衝突之各地方代表機關也”,但這樣勢必不能“超乎地方之利害為美國全體謀福利”,這也不是“美國憲法指定者之所期”,“而其大總統則以全國為選舉區而依國民之普通投票所選出者,為足代表其國民,為能超乎各地方之厲害關係,為美國全體謀利益”。

  立憲政體必須要有一係列的製度設計。如議會、選舉、議員、元首製度及彼此關係等。李大釗不僅在憲法價值與功能上進行研究論證,還具體考察各國的立憲政體,撰寫了一係列文章。在一院製與二院製的討論中,他從產於英國的議會製度及其後該製度的流變史中討論兩種製度的弊端,總結了二院製的各種學說,如反射國民說、議政慎重說與調和衝突說。他指出,議會製度與選舉法有關聯之處,不可單憑其優劣而進行取舍,主張中國應該采取一院製。“吾雖主張一院製,而與選舉法殊有關聯之處,以吾國民今日普通程度,決不足以圖共和之治,故一院製之初行,必與選舉製度之間接選舉、限製選舉相輔佐”。

  法國雖實行兩院製,“自有其特殊之原因”。由於當時我國未實行直接普通選舉,所以,不能不顧選舉製度而實行兩院製。

  立憲政治的精神離不開選舉製度。李大釗沒有忽略這一點,他進一步考察各國選舉製度,總結並指出選舉製度的發展趨勢為普通直接選舉。他指出“立憲政治之精神,權輿於選舉製度,故從立憲政治之進運,而選舉權界賦之範圍亦日益擴張以達於均譜”。《歐洲各國選舉製度考》中選舉製度的研究範圍涉及英國、法國、德意誌、普魯士、奧地利、瑞士、西班牙、瑞典、挪威、丁抹和比利時。此外,在更為具體的層麵上,李大釗還從學術淵源上考察“彈劾”、議員的薪俸、議員在議會中的言論、元首權力與法律頒行程序等問題,為我國當時製定憲法和相關製度提供理論與實踐依據。

  “國民教育以孔子之道為修身大本”不能入憲。李大釗參與了製定憲法的討論,是孔子入憲的激烈反對者,認為孔子入憲將束縛自由,是帝製的先聲。袁世凱提倡尊孔,並將這一行為反映在立憲活動中。在起草《天壇憲草》的過程中,進步黨議員提出將孔教定為國教,並寫進憲法,隨後引發了對該問題的爭論。這一爭論演變到最後,就是將“國民教育以孔子之道為修身大本”,《天壇憲草》第19條第2款寫進憲法草案。袁世凱死後,1916年8月,在國會繼議憲法草案過程中,對該問題又進行了激烈的爭論。在國會繼議《天壇憲草時》,李大釗寫下了《孔子與憲法》、《憲法與思想自由》等文,認為孔子是曆代帝王專製的護符,憲法是現代國民自由的證券。“專製不能容於自由,即孔子不當存於憲法。”如果將孔子入憲,則這樣的憲法“非為孕育自由之憲法;將為束縛民彝之憲法,非為解放人權之憲法也;將為野心家利用之憲法,非為平民百姓日常享用之憲法也”。

  這一舉動有可能成為“專製複活之先聲也”。“憲法與孔子發生關係,為最背於其性質之事實。”

  他建議於國會二讀時,刪去此項,以全憲法之效力。

  李大釗憲法思想的局限

  李大釗在學習過程中較為深入地研究西方法律製度及其社會實踐,對西方的法律文明持以一定的認同;與此同時,也對我國傳統法律深刻地進行了反思,反對尊孔複古,故步自封、因循守舊,正如他在《物質變動與道德變動》中指出:“什麽聖道,什麽王法,什麽綱常,什麽名教,都可以隨著生活的變動、社會的要求,而有所變革,且是必然的變革。”同時,他也指出:西方法律製度及其社會實踐固然是人類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在應用於我國的過程中,不是要我國全盤照搬、“全盤西化”,而是要以中國的國情實際為前提予以借鑒和吸收。這樣的科學態度是十分可貴的。

  李大釗這一時期因受章士釗等人調和思想的影響,側重調和使其憲政思想與之相應,幻想以和平方式完成新與舊的替換,而積極參加關於憲法討論,希望訓練和提高國民的立憲修養,在中國實行真正的立憲政體,從而對袁世凱抱有幻想,而對袁世凱為詆毀革命派肆意炮製的“血光團”、“暗殺黨”案件,竟然信以為真,並以此指責革命派,說什麽“同是有生之倫,苟無絕大冤仇,烏忍置之死地。同負有覺之軀,苟無絕大罪惡,詎可絕其生機”以超然於革命派、立憲派和袁世凱集團的立場,進而分析政治問題。他所提出的一些主張,客觀上幫助袁世凱以武力統一中國;當袁世凱下令解散國民黨,取消國民黨人的國會議員資格時,他還希望進步黨與國民黨聯合組成“政治對抗力”,在法律範圍內同袁世凱的專製相抗衡。這是他認識的局限性所決定了的。

  李大釗雖然對憲法學知識有較為深入的認識,但並沒有真正形成自己的憲法學理論體係。他所著重闡述的還是資本主義憲法的人民主權原則、人權原則、法治原則、分權原則。他在特定曆史條件下反對將孔子思想載入憲法,卻未能對憲法與倫理道德培育、國民教育等的關係展開論說,隻是強調民主共和製度不可能建立在民眾民主和文化素質低下條件之下,“瞰彼神州,黔庶凋喪頹弱,雖堯、舜、華盛頓複生,亦難睹真正共和之隆治,況其下焉者乎?”

  李大釗對憲法原理與思想這一西方資產階級文化形態,如何與本國固有文化對接實現憲法的中國化過程,對其中可能遇到的文化衝突,即憲法文化學問題很少涉及。他認定:“法律死物也,苟無人以持之,不能以自行。古人‘人存政舉,人亡政息’之言,終寓有不磨之理。若懲人治之弊而專任法律,與鑒法治之弊而純恃英雄,厥失維均,未易軒輊。排斥英雄之說,失其中庸,必至流於眾愚政治,聚眾瞽以事離婁之明,驅眾尪以當烏獲之役,烏乎可哉!”

  透露出了其在思想認識上的偏頗。

  參考資料:

  鄭賢君:《李大釗憲政思想初探》,載《法學雜誌》,2001年第5期。

  孫婧:《李大釗早期憲政思想研究》,載《天津市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5年第2期。

  董立山、劉鄂:《論李大釗的憲政思想》,載《河南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6年7卷4期。

  劉寶東:《李大釗的法製建設思想及其當代價值》,載《科學社會主義》,2009年第4期。

  張洪、馮國泉:《李大釗早期憲政思想的價值基礎》,載《理論與現代化》,2010年第3期。

  
更多

編輯推薦

1中國股民、基民常備手冊
2拿起來就放不下的60...
3青少年不可不知的10...
4章澤
5周秦漢唐文明簡本
6從日記到作文
7西安古鎮
8共產國際和中國革命的關係
9曆史上最具影響力的倫...
10西安文物考古研究(下)
看過本書的人還看過
  • 西安文物考古研究上)

    作者:西安文物保護考古所  

    科普教育 【已完結】

    本書共收入論文41篇,分7個欄目,即考古學探索、文物研究、古史探微、遺址調查報告、地方史研究、文物保護修複技術、文物管理工作。

  • 浙江抗戰損失初步研究

    作者:袁成毅  

    科普教育 【已完結】

    Preface Scholars could wish that American students and the public at large were more familiar...

  • 中國古代皇家禮儀

    作者:孫福喜  

    科普教育 【已完結】

    本書內容包括尊君肅臣話朝儀;演軍用兵禮儀;尊長敬老禮儀;尊崇備至的皇親國戚禮儀;任官禮儀;交聘禮儀等十個部分。

  • 中國古代喪葬習俗

    作者:周蘇平  

    科普教育 【已完結】

    該書勾勒了古代喪葬習俗的主要內容,包括繁縟的喪儀、喪服與守孝、追悼亡靈的祭祀、等級鮮明的墓葬製度、形形色色的安葬方式等九部分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