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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製與租調製

  唐初,在多年戰亂之後,社會經濟破壞十分嚴重,人民流離失所,政府財政困難。整頓田製和賦稅製度,成為安輯流亡,恢複經濟保證財政收入,鞏固政權的當務之急。

  唐高祖在武德元年(618年)十二月下令實行給內外官職分田的製度:京官一品12頃,二品10頃,三品9頃,四品7頃,六品4頃,七品3頃50畝,八品2頃50畝,九品2頃;雍州牧及外州官二品20頃,三品10頃,四品8頃,五品5頃,七品4頃,八品3頃,九品2頃50畝。

  武德二年(619年),二月十四日,高祖下令開始征收租稅:每丁租二石,絹二丈,綿三兩。

  武德七年(624年),三月二十九日,唐政府首次頒行均田及賦稅的製度,其內容是:“凡天下丁男給田一頃,篤疾廢疾給40畝,寡妻妾30畝(若為戶者20畝)。”老男亦給田40畝。所授的田以20畝為永業田,其餘為口分田。受田的人亡故,他名下的永業田則轉授給他的承戶人,而口分田則由官府收回另行授給他人。這就是均田之製。賦稅製度是:“每丁歲八粟二石;調則隨鄉土所產:綾絹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輸綾絹絁者兼調綿三兩,輸布者麻三斤。凡丁歲役二旬,若不役則收其庸,每日三尺。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調,三旬則租調俱免。通正役不過50日。若夷獠之戶皆從半稅。凡水旱蟲傷為災,十分損四以上免租,損六以上免(租)調,損七以上課役俱免。

  武德田令和賦役令基本上繼承了隋大業時的製度,並明確了不把一般婦女和奴婢、耕牛作為授田及課役的對象。武德田令中根本沒有一般婦女受田的內容,這在現存可見的均田製資料中是最早的。

  武德七年(624年)田令還包括給官永業田和給道士田的內容。受官永業田的限額主要是:親王百頃,職事官一品60畝,郡王及職事官從一品50頃,國公及職事官正二品40畝,郡公及職事官從二品35頃,縣公及職事官正三品25頃,職事官從三品20頃,侯及職事官正四品12頃,伯及職事官從四品10頃,子及職事官正五品8頃,男及積事官從五品5頃,職事官六品七品2頃50畝,八品九品2頃;勳官上柱國30頃,柱國25頃,上護軍20頃,護軍15頃,上輕騎都尉10頃,輕騎都尉7頃,上騎都尉6頃,騎都尉4頃,驍騎尉飛騎尉80畝,雲騎尉武騎尉60畝;散官五品以上受田限額與職事官相同。五品以上各類官須在寬鄉受官永業田,六品以下的則在本鄉受之。道士給田30畝,女官、僧尼可能與之相同。

  武德田令把本地耕地可以滿足給田定額的地方作為寬鄉,反之則為狹鄉。在寬鄉可以按照全額受田,在狹鄉要減半。同時,對於耕種一年休耕一年的瘠薄耕地要加倍給授,對於寬鄉的耕種一年休耕二年的耕地則要再加一倍給授。

  均田製是唐朝前期的基本土地製度,而與之伴行的是租庸調製。租庸調製是該期的基本賦稅製度。均田的目的則是要向得受田者收取賦稅勞役。從武德時起的百餘年中,唐政府的主要財政收入是來自租庸調製的。

  唐政府曾在永徽二年(651年)、太級元年(712年)、開元七年(719年)、開元二十五年(737年)多次修令,但均田製和租庸調製的基本內容並沒有變動。而職分田和官永業田則有過多次變更。

  唐初,大量的土地荒蕪,封建國家有大批土地可以用於給授各類的應受田者。隨著社會經濟的恢複和編戶的增加,均田製的實施主要體現在永業田的繼承、口分田的退還與給授上,而不是按限額給授,即所謂“因田之在民者而均之”。吐魯番出土文書中的唐代欠田簿、退田簿、給田簿,以及敦煌文書中的唐代戶籍簿等重要的曆史檔案資料記載了封建國家依均田製的規定及進行耕地使用權管理的情況,這些都充分地證明了均田製在唐玄宗朝及以前的唐代前、中期確實是實施了的。封建國家盡量收回老、死、逃、絕戶的口分田、永業田,將其重新分配給具備受田條件的人使用,以便把更多的小自耕農束縛在土地上,使自己有較為穩定的財政收入和力役、兵役來源。但是,封建國家更要維護統治階級特別是其中、上層的特權,其中包括占有大量土地的特權。在唐代均田製之下,官吏占有大額的官永業田、職田,皇帝還不時地把巨額田產賞賜給勳戚大臣。地主階級用種種手段侵吞兼並田產,逾限占田,政府卻很少去認真追究。這樣,土地逐漸向地主集中,政府能用於給授的耕地也越來越少,根本不可能按額授田。受田定額隻能是占田的最高限額,已受田數量與應受田額度之間卻無必然聯係,均陸田農民自已買的田地也被納入其已受田數額之中,成為唐代均田製實施中的顯著特點。

  盡管如此,實行均田製和租庸調製是適應唐前期社會生產力、生產方式等狀況的,因而推動了社會經濟的發展。直到均田製末期的天寶年間(八世紀中期),租庸調的收入仍然占唐政府全部財政收入的百分之六十左右,對鞏固中央集權國家的作用巨大。

  隨著地主經濟的逐漸成熟和唐朝統治集團的不斷腐敗,土地兼並也日益加劇了。到了開元初年(8世紀20年代),土地兼並使大量的均田農民破產逃亡,唐政府不得不一方麵實行括戶以防止租庸調收入過快地下滑,另一方麵則反複強調官僚貴族的占田限額以減緩土地兼並的速度。但這些都不是治本之計。從高宗朝起,政府就日益重視戶稅和地稅,使之由補充租庸調發展到與之並行。天寶年間,均田製迅速弛壞,租庸調製也隨之下落。安史之亂及隨後的河北藩鎮割據終於使實行了三百多年的均田製、租調製退出了曆史舞台,讓位給租佃製和以戶稅地稅為先導的、按財產田畝計征的兩稅法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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