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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章 《條例》解讀--學習新《黨政領導幹部任用條例》輔導報告

  (2014年4月29日)

  同誌們: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站在黨和國家發展全局的高度,就幹部工作發表了一係列重要講話,提出了許多新思想、新觀點、新要求。特別是2014年1月14日中央頒布新修訂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下稱新《條例》),全麵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從製度上回答和解決了“為什麽選人”、“選什麽樣的人”、“怎樣選人”等一係列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這是我們黨關於幹部工作理論和實踐探索的最新成果,是新時期做好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是著力選拔黨和人民需要的好幹部、培養造就高素質黨政領導幹部隊伍的製度保證。中央、省委高度重視,相繼做出了部署,對認真學習、大力宣傳和嚴格遵守新《條例》提出了明確要求。高等院校雖然不屬黨政機關,但新《條例》與我們在座的每一名幹部都密切相關。一方麵,各級黨組織必須嚴格按照新《條例》規定的原則、標準和程序選拔任用幹部;另一方麵,每一名幹部都要按照新《條例》規定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接受組織挑選。因此,我們要高度重視,加強學習培訓,抓好貫徹落實。下麵,我就如何進一步貫徹落實好中央、省委的要求部署,切實把新《條例》宣傳好、執行好,談三點意見。

  一、提高認識,深刻理解新《條例》的重大意義

  落實黨的十八大提出的戰略任務,實現全麵深化改革的總目標,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製度、推進國家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的中國夢,是前無古人的宏偉事業。經過一代又一代人的頑強拚搏、接續奮鬥,現在我們比曆史上任何時期都更接近中華民族偉大複興的目標。越是事業發展的緊要關頭,越要有一大批德才兼備的領導骨幹。而選拔大批黨和人民需要的“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好幹部,正是我們事業成功的關鍵所在。從這個意義上說,當前我們黨依靠製度選賢任能的任務,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為緊迫和重要。新的《幹部任用條例》的頒布和實施,對於貫徹落實中央精神,解決幹部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健全科學的幹部選拔任用機製,把好幹部標準落實到選拔任用工作中去,建設高素質的黨政幹部隊伍,保證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全麵貫徹執行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順利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新《條例》是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新規矩,體現製度自信

  眾所周知,如何選人用人是我們黨多年來一直高度重視的一個重大問題。毛澤東同誌曾深刻指出,“政治路線確定之後,幹部就是決定的因素”。鄧小平同誌也明確指出,“事業成敗,關鍵在人”。江澤民同誌明確指出,“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要堅持走製度創新的路子,用科學的選人用人製度來保障把人選準用準”。胡錦濤同誌指出,“要解決好選什麽人,怎樣選人的問題”。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指出,“把好幹部選用起來,需要科學有效的選人用人機製”。為此,中央在1995年2月頒布了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方麵第一個比較全麵、比較係統的文件《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運行7年。2002年7月,中央頒布了《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舊《條例》,運行12年。今年1月,在舊《條例》的基礎上,正式頒布了新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新《條例》科學總結了我們黨長期以來特別是2002年以來幹部工作豐富的實踐經驗,認真貫徹了黨新一代領導集體科學用人思想,體現了黨在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機製方麵的製度自信,體現了全麵深化改革的內在要求,對幹部選拔任用的基本原則、標準條件、程序方法和紀律要求等作了全麵的改進完善,特別是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在加強黨組織的領導把關作用與充分發揚民主相結合方麵有新舉措,在從嚴選拔、從嚴把關、嚴肅紀律、嚴格監督方麵有新要求,標誌著我們黨的幹部選拔任用製度建設取得了新的重大進展。它的頒布實施,對於統一幹部工作的思想認識,推進全麵深化幹部人事製度改革,提高選人用人工作科學化水平,都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指導性。

  (二)新《條例》體現我們黨的曆史擔當精神,突出問題意識

  中國共產黨自誕生之日起就自覺把對國家、對民族、對人民和對時代的責任扛在肩上,擔負起爭取民族獨立和人民解放、實現國家富強和人民幸福的曆史使命,無論是革命年代還是建設時期,都不掩蓋矛盾,不回避問題。《幹部任用條例》自2002年頒布以來,在規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建立健全科學的選拔任用機製,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上不正之風,推進幹部工作科學化、民主化、製度化等方麵,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改革開放進程的不斷深入,近些年來,幹部工作麵臨的形勢任務、幹部隊伍狀況等都發生了很大變化,這些變化使得《幹部任用條例》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的要求。劉雲山同誌在全國組織部長會議上指出,要把堅定不移地貫徹黨管幹部原則、著力解決“四唯”問題(唯票、唯分、唯GDP、唯年齡)等作為當前深化幹部選拔任用製度改革的重要任務。新修訂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一個鮮明特點,就是突出問題意識,堅持問題導向,特別是針對近年來一些反映強烈的問題提出了改進措施。一是著力解決簡單以票取人問題。民主推薦是幹部工作走群眾路線的重要製度安排,主要目的是落實群眾對幹部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讓幹部對上負責與對下負責相統一,防止少數人說了算。但在實踐中也產生了一些突出問題,如一些推薦人員投“利益票”“感情票”“跟風票”,導致推薦結果失真失實;部分地方、單位黨組織被推薦票“綁架”,過分看重票數,簡單以票取人;一些幹部因怕丟票而當“老好人”、不敢擔當甚至拉票賄選等。《幹部任用條例》堅持發揚民主,把民主推薦作為幹部選拔任用的必經程序,同時又對民主推薦重新定位,把民主推薦結果調整為確定考察對象的參考因素之一,並規定群眾公認度不高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這樣既能防止把推薦票等同於選舉票、簡單以推薦票取人,又切實貫徹群眾公認原則,發揮了民主推薦作為選準用好幹部重要手段的作用。二是著力解決簡單以分取人問題。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是幹部人事製度改革的重要舉措,在拓寬選人視野,打破論資排輩和地域、體製限製,促進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等方麵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出現了“凡提必競”、動輒麵向全國甚至海外選拔、“考試導向”衝擊“幹事導向”等現象。《幹部任用條例》既堅持將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作為幹部選拔任用的重要方式,又著力改進規範。

  明確了這兩種選拔方式的適用情形,強調合理確定選拔職位、數量和範圍;進一步嚴格了資格條件,防止隨意突破規定甚至“量身定製”;明確要求提高競爭性選拔的科學化水平,加強能力、素質測試測評,突出實績競爭,注重一貫表現,有利於防止“一考定音”,真正讓幹得好的幹部脫穎而出。三是著力解決簡單以GDP取人的問題。習近平總書記在去年6月全國組織工作會上指出,要改進考核方法手段,把民生改善、社會進步、生態效益等指標和實績作為重要考核內容,再也不能簡單以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率來論英雄了。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也明確要求,糾正單純以經濟增長速度評定政績的偏向。在去年上半年,環保部公布的城市空氣質量,京津冀地區13個城市空氣質量總體最差,尤其北京、天津等特大城市pm2.5汙染物嚴重超標。背後的原因是多方麵的,但唯GDP發展觀念影響下,高耗能高汙染行業的聚集是不可忽視的原因之一。以河北省全省的鋼鐵產能為例,年產能2.86億噸,占據中國鋼鐵產量的四分之一,壓力之下迫使其出台嚴格的政策,提出到2017年底鋼鐵產能削減6000萬噸,到2020年再削減2600萬噸。而據統計,未來幾年,河北省要砍掉30%的產能。新《條例》在考察幹部時更加重視勞動就業、居民收入、科技創新、教育文化、社會保障、衛生健康、保護環境等方麵,改變“唯GDP”政績觀,新規定像指揮棒一樣,必將防止“數字出官、官出數字”、把“發展是硬道理”等同於“增長是硬道理”等現象的出現,引導官員樹立正確的政績觀。四是著力解決考察失真失實的問題。近年來,幹部考察知人不深、識人不準導致幹部“帶病提拔”“帶病上崗”問題時有發生。針對這些問題,《幹部任用條例》堅持繼承與創新相結合,提出了一係列改進措施。突出了對政治品質和道德品行、科學發展實績、作風表現等的考察,防止單純以經濟總量和增長速度評定政績,與幹部德才素質畫等號。優化考察程序和方法,強調考察要保證充足的時間,避免走過場。體現看平時、重一貫的要求,增加了綜合分析環節,要求把考察情況與幹部的一貫表現相互比較印證。特別是突出了對幹部廉政情況的把關,規定對擬提拔的考察對象,應當查閱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情況,必要時可以進行核實。這些新規定,有利於提高幹部考察質量,客觀真實準確地評價幹部。五要著力解決“破格”變成“出格”問題。這些年來絕大多數破格提拔的幹部是優秀的,幹部群眾是認可的,但也有一些單位在破格提拔上出現了不少問題,突出表現為破格提拔缺少製度規範,資格條件和破格人選把關不嚴,破格提拔工作不透明、暗箱操作等,影響了選人用人的公信度。《幹部任用條例》堅持破格提拔這一製度安排,又從嚴進行規範。規定特別優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幹部方可破格提拔,並明確了具體適用情形。強調選拔任用的基本條件和有關法律、章程規定的資格不能破,提拔任職不滿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職年限上連續破格,不得越兩級提拔。突出嚴格審批把關,規定在討論決定前,必須報經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增強公開性和透明度,規定討論決定和任職前公示時應當說明破格的具體情形和理由。

  (三)新《條例》圍繞建立健全科學的幹部選拔任用機製和管理監督機製,服務現實需要

  為政之道,關鍵在選人用人。而選人用人曆來是執政者最感難辦的大事。自古帝王治天下,常有“人才難得”、“天下全才不多得”之類的感歎。就連料事如神的諸葛亮在《將苑知人性》中也曾講道:“夫知人性,莫難察焉。”可見,“智聖”也不免對選人用人發愁。特別是在選拔任用中的“知人”“察人”環節尤為複雜,北宋政治家、文學家、史學家司馬光更是直言“求之於毀譽,則愛憎競進而善惡混淆;考之於功狀,則巧詐橫生而真偽相冒”。曆朝曆代的賢明統治者均把選人用人作為重大問題來對待,也從中悟出了一些察人用人之道。比如“知人善任,使人得其位,位得其人”、“士不得兼官,工不得兼事”、“用人不疑,疑人不用”等等,唐太宗被譽為中國古代最善於用人的皇帝,其用人有五原則,一取才勝於己者。二能用人之長,棄其所短。三要使賢不肖各得其所。四須容忍耿直者頂撞。五視親仇疏遠,愛之如一。正因為唐太宗對大臣總能用其所長而避其所短,所以貞觀時期群英薈萃、人才濟濟。唐太宗的五條用人原則在中國封建社會已經算是比較完備的體係,也給後世選人用人提供了寶貴借鑒。但不難看出,其選人用人的過程仍舊依賴於領導者的主觀判斷,特別是大多統治者缺乏基層經驗,在選人用人中經常出現“用人不察,任人不善”,甚至釀出禍國殃民的悲劇。新中國成立後,這種狀況有了極大改觀,因為我們大多領導幹部都經曆了戰爭年代的殘酷洗禮和建設時期的基層鍛煉,在選人用人方麵積累了豐富的經驗,選人用人機製也隨著時代的發展不斷完善。我在擔任領導幹部之前,曾經種過地、當過中學教師、做過木匠,積累了一定的基層經驗。巧合的是唐太宗就曾把用人比作好木匠做家具:“智慧的人取其謀略,愚笨的人取其力量,勇敢的人取其神威,怯懦的人取其謹慎,各種人物要兼而有之。良匠不放棄任何木材,明君不放棄任何人才。不要因為有一樣短處就忘掉他的長處,也不要因為毛病而掩蓋他的功績。可以取長補短,人盡其用。”但光有這些還不夠,唐太宗提到的僅是用人的方法,選拔任用的過程依然需要有更加規範性的操作製度。新《條例》的出台在某種程度上說,是幫了黨委(黨組)書記和組織人事部門的大忙。新《條例》頒發前,有的單位按照黨管幹部原則,黨委書記擁有幹部調動動議權,但由於權力的界定不夠清晰,工作中不好把握,有過頭或不到位的現象;有的單位黨組織被動執行規定,不客觀分析民主推薦結果,被推薦票“綁架”,唯票是舉。新《條例》從指導思想、基本原則、標準條件、程序方法、紀律監督等方麵,做出了全麵的改進完善。一方麵在一些規定中明確黨組織作為責任主體,另一方麵,堅持發揚民主的方向,改進對民主推薦結果的運用,將黨管幹部原則和民主原則有機結合,既發揮黨組織領導和把關作用,又注重群眾公認,防止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可以說,新《條例》用科學的製度、民主的方法、嚴密的程序、嚴格的紀律,選拔德才兼備的好幹部,其鮮明的特點就是與時俱進、改革創新,吸收幹部人事製度改革的新成果新經驗,體現中央對幹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著力解決當前幹部選任工作中的突出問題,為做好幹部選任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為從源頭上遏製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提供了有力武器。

  二、爛熟於胸,準確把握新《條例》的每一條款

  新《條例》總共13章71條,舊《條例》13章74條,新《條例》增加“動議”一章,在舊《條例》基礎上拆分並刪除“醞釀”一章,將舊《條例》“醞釀”一章有關要求分別體現在“討論決定”等選拔任用的各個環節之中;總條目數量上減少3條,具體變化是增加10條,刪除13條,除文字性修改外,實質性改動有94處。新《條例》分總則、選拔任用條件、動議、民主推薦、考察、討論決定、任職、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交流回避、免職辭職降職、紀律和監督、附則等13章,其中,“動議、民主推薦、考察、討論決定、任職”等五個環節構成了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基本流程。雖然新條例整體框架沒有太大變化,但修改的主要內容對幹部工作具有很強的指導性和針對性,需要深刻領會,全麵理解。

  (一)堅持選人用人原則,不動搖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中國是一個大國,絕不能在根本性問題上出現顛覆性錯誤。幹部人事製度改革,改什麽,怎麽改,要有政治原則和底線。那就是,必須有利於加強黨的領導,有利於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有利於培養選拔好幹部。新《條例》選拔任用幹部原則主要有3個方麵改動,一是增加“五湖四海”、“以德為先”、“民主”的原則;二是刪除“平等”的原則;三是將“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原則順序調整為“注重實績、群眾公認”。在《條例》中,“黨管幹部原則”自1995年《幹部任用暫行條例》出台以來始終作為第一條,在本次《條例》修訂時,進一步突出了這一原則,體現了黨組織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領導和把關作用;“以德為先”原則突出選人用人導向。連年來,中央領導幹部多次強調,選拔任用領導幹部必須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原則,習總書記也多次強調,“什麽樣的人該用,什麽樣的人重用,都要把德放在首位”。中央領導之所以多次強調“以德為先”,是因為在德才兼備這一標準中,“德”具有主導的基礎意義,“才”隻有在“德”的底子上才有現實意義。領導幹部隻有具備了較高的道德情操,才會傳遞正能量,服務社會、造福公民。反之,假如一位領導幹部道德品格低下,其手段越多越高明,往往給社會造成的損失和負麵影響也越大。增加“民主”和堅持民主集中製原則,體現了堅持發揚民主的方向;“五湖四海”的原則體現擴大選人用人視野,不局限於一地方、一係統、一單位,並樹立基層導向,拓展幹部來源。因此,我們可以看出,修改後的幹部選拔任用原則更加科學合理,形成相輔相成、缺一不可的有機整體。

  (二)堅持選人用人標準,不降低

  習近平總書記在2013年全國組織工作會議提出“著力培養選拔黨和人民需要的好幹部”,明確好幹部的標準,即“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這二十字標準既堅定不移地體現著黨對幹部任用一以貫之的德才兼備、以德為先標準,又充分體現出幹部標準的時代內涵。近年來,一些地方利用舊《條例》“特別優秀的年輕幹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的規定,鑽了沒有明確破格具體條件和程序的空子,在具體操作時“歪嘴和尚念歪了經”。如湖南湘潭“火箭提拔”的27歲副縣長徐韜、山東省金鄉縣雞黍鎮鎮長韓寒、揭東縣副縣長江中詠等,均屬於假借“破格”提拔之名,而行“出格”提拔之實。新《條例》在總則、幹部選拔任用條件、考察內容等方麵分別融入了好幹部標準要求,也完善了破格提拔的具體要求,界定了破格提拔的3個條件和3種情形,要求不得突破基本條件,不得連續破格,不得越兩級提拔,嚴格幹部選拔任用的底線和標準,有效防止“暗箱操作”、“出格”,甚至“拚爹”現象。

  (三)明確“動議”作為首要環節,不隨意

  動議,是根據領導班子建設和幹部隊伍配備需要,做出領導幹部調整意向和決定的過程。新《條例》增設“動議”一章,動議環節成為幹部選拔任用的初始環節。舊《條例》隻在第12章第63條規定“不準臨時動議決定任免幹部”,沒有對動議的內涵、要求作出具體規定。由於製度上存在空白,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具體實踐中存在動議權行使不規範的弊端,使幹部動議缺乏計劃性、有序性,有些地方出現了為解決少數幹部而臨時動議、因人動議或突擊提拔幹部的現象,容易造成幹部選拔神神秘秘或隨意的印象,降低了選人用人公信度。像這樣的事例有很多,比如:2007年3月,山西省侯馬市公安局在既沒有拿出提拔方案向上級部門報批,更沒有向幹部主管部門請示,也沒有向侯馬市委主要領導匯報的情況下,召開局黨委會,調整提拔幹部92名,當天下午和次日上午,對84人的任免事項進行了突擊宣布。隨後,侯馬市委責成公安局撤銷這次幹部任免決定,所有調整人員一律返回原工作崗位,並對相關人員做出處理。湖南省株洲縣委原書記龍國華在即將調離之際,突擊提拔調整100多名幹部,被當地群眾稱為“賣官書記”,被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針對以上一些現象,新《條例》規定了動議的責任主體(黨委或組織人事部門)、參加對象和具體步驟,使幹部選拔任用初始環節更加規範,更具操作性。

  (四)合理界定“民主推薦”,不唯票

  民主推薦是幹部工作發揚民主、走群眾路線的重要製度安排。新《條例》在民主推薦的方法、程序方麵主要作了4處修改,一是針對推薦結果的運用,由“重要依據”改為“重要參考”;二是針對民主推薦的組織及方法,在領導班子換屆時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主持”改為“同級黨委(黨組)主持”,提出“可以差額提出初步名單進行二次會議推薦”;三是針對個別提拔推薦方式,可以先“會議推薦”,也可以先“談話推薦”;四是針對民主推薦數據的科學分析,將“對不同層次人員的推薦票分別統計”改為“對推薦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其修改的實質就是要解決民主推薦過程中簡單、片麵“唯票”問題,要正確集中民意,客觀分析和對待票數,公正評價幹部,使民主推薦回歸應有地位。

  (五)完善考察程序、方法和內容,不失真

  考察是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核心環節,準確識別幹部,是正確使用幹部的前提。新《條例》針對“考察幹部”主要做了4個方麵的完善:一是進一步明確確定考察對象的主體和要求,提出“要將民主推薦與平時考核、年度考核、一貫表現和人崗相適等情況綜合考慮”;二是明確了6種不能列為考察對象的情形,拒絕“裸官”、“病官”、“庸官”和“跑官”;三是充實完善考察內容,特別強調不唯GDP,加強對政治品質和道德品行、科學發展實績、作風表現、廉政情況的考察;四是改進考察程序和方法,增加可選用的考察方法和綜合分析考察情況的方法,《條例》中首次提出“對擬提拔的考察對象,應當查閱個人有關報告事項情況,必要時可以進行核實”,為考準考實幹部提供了豐富手段。

  (六)規範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不唯分

  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反複強調要改進競爭性選拔幹部辦法,引導幹部在實幹、實績上競爭,切實解決“高分低能”“考試專業戶”等問題。新《條例》出台前,有的地方“凡競必考”,甚至一些地方副科級幹部也麵向全國招聘,如湖北荊門2010年麵向全國招聘62名副科級領導幹部,遼寧大石橋市2011年麵向全國公開選拔33名科級領導幹部,湖南南嶽2013年5月麵向全國範圍內公開選拔6名副科級幹部。修訂後的《幹部任用條例》既堅持將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作為幹部選拔任用的方式之一,保留專章規定,又從嚴規範破格行為,不能作為普遍情形。新《條例》主要做了4個方麵的調整:一是合理確定範圍。明確應當從實際出發,合理確定選拔的職位、數量和範圍,並對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的適用情形作了限定。本著就近取才的原則,規定公開選拔縣處級以下領導幹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二是嚴格資格條件的設置。明確選拔方案設置的資格條件應當符合幹部資格條件的規定,突破規定的應當事先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同意。三是加強組織把關。規定報名參加公開選拔的應當經所在單位同意。四是提高競爭性選拔科學化水平。突出能力和素質測試測評,突出崗位特點,突出實績競爭,注重一貫表現,防止簡單以考試分數取人。新《條例》明確了哪些“格”可以破,哪些“格”不能破,防止“破格”變“出格”。

  (七)嚴格選人用人紀律,不放鬆

  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不正之風,嚴格工作紀律是重要保障。新《條例》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十不準”進行了全麵修改,新增5條,刪去5條,在原有基礎上修改5條,對行使選人用人權力的領導、組工幹部、考察組和被選拔人提出了更加明確的要求,如“不準私自泄露動議、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等有關情況”,“不準塗改幹部檔案,或者在幹部身份、年齡、工齡、黨齡、學曆、經曆等方麵弄虛作假”。新“十不準”內容有非常強的針對性,在責任區分和責任追究方麵也更加規範和剛性,切實起到“高壓線”作用。

  (八)堅持製度創新,不停步

  新《條例》樹立選人用人的基層導向和實幹導向,尊重幹部成長規律,規定提任縣處級領導職務應當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曆,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曆;同時,中央也給特別優秀幹部留出“快車道”,規定破格提拔幹部應當德才突出、群眾公認、強調實績。另外,對於幹部交流時限、哪些幹部該交流,新《條例》作出了進一步“補充”。舊《條例》明確了“上限”和“下限”:地方黨委和政府領導成員原則上應當任滿一屆,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十年的,必須交流。新《條例》補充規定,在同一職位連續任職達到兩個任期的,不再推薦、提名或者任命擔任同一職務。也就是說,同一人在同一職位,最長幹十年。在此基礎上,新《條例》規定,“經曆單一或者缺少基層工作經曆的年輕幹部,應當有計劃地到基層、艱苦邊遠地區和複雜環境工作”,也屬於幹部交流的一種形式。實行幹部交流機製,既符合幹部成長的基本規律,也是我們黨培養幹部的重要方法。幹部的優良素質,絕不是與生俱來的,而是在實踐鍛煉中後天養成的。我們不缺少年輕後備幹部,關鍵是如何在工作崗位中將這些年輕幹部鍛煉成隨時可以打硬仗的中流砥柱。可以說,培養和選拔優秀年輕幹部是我們的一項緊迫的戰略任務。因此,要有意識地將有潛質的年輕幹部安排到基層崗位、困難崗位、關鍵崗位上進行鍛煉,讓年輕幹部在工作崗位中不斷開闊眼界、增長閱曆、磨煉意誌、增強本領,更好地為社會發展服務。

  三、認真貫徹,不斷提高選人用人工作水平

  新《條例》是落實中央新精神新要求的製度規範,是黨實踐總結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智慧結晶,是解決幹部工作現實問題的明確依據。當前學校發展正處在關鍵時期。全麵學習貫徹《條例》,把各級幹部選準用好,對於深入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和習近平總書記係列重要講話精神,為加快學校科學發展跨越發展提供堅強有力的組織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全院各級黨委和組織人事部門要把學習《條例》作為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深入學習、宣傳、貫徹《條例》的主要精神和具體規定,真正把《條例》學深學透、弄通弄懂。特別是要結合本單位本部門實際,結合教育實踐活動查擺出的問題,完善各項製度措施,進一步提高幹部工作科學化水平。

  (一)認真學習、深刻理解《條例》的含義,形成學習的良好氛圍

  學習貫徹《條例》,要牢牢把握黨管幹部原則。首先,要明確“為什麽”。我們黨是執政黨,用人用權是最重要的執政權,必須堅持黨管幹部原則,不能動搖。其次要明確“管什麽”。即堅持管方向、管政策、管製度、管人頭,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必須貫徹好黨的意誌,再次,要明確“怎麽管”。即從動議到任職都要體現黨的領導,發揮好黨組織的領導和把關作用。全院各級黨組織要把學習宣傳《條例》作為一項重要政治任務,精心組織,認真安排,把貫徹落實《條例》與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係列講話精神結合起來,與鞏固和擴大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成果結合起來,做到與學院中心工作有機銜接,深度融合。一要創新學習形式。學院黨委中心組要按照中央組織部、省委、省委教育工委的要求,做到“先知、先學、先掌握”,積極采取措施、精心部署,迅速掀起學習熱潮,確保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組織黨員幹部和廣大教職工“及時學”,將《條例》納入黨員組織生活、教職工政治學習的內容。組工幹部要“深入學”,在全文熟記於心、精神吃透吃準的基礎上,真正把條例執行好、貫徹好。讓領導幹部熟悉、組工幹部精通、黨員幹部了解、教職工知曉,切實把新《條例》的學習抓牢抓實。二要強化指導監督。組織部要協同院紀委把新《條例》的學習作為加強幹部監督的一項重要內容,適時開展指導和檢查,切實強化學習效果。三要加強輿論宣傳。利用校園網絡、南工鴻信、微信、微博、校報、展板等多種媒體,加強對新《條例》的宣傳,形成學習的良好氛圍。

  (二)深入思考,規範工作,切實提高幹部工作的科學化水平

  要結合高校的特點尤其是水利大學的實際情況,深入思考,努力形成係統完備、科學規範、有效管用、簡便易行的選人用人製度體係,使南昌工程學院今後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更加科學合理,用好的製度和辦法選拔任用好幹部。一要嚴格遵守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程序和要求。徒法不足以自行。製度的生命力在於執行。揆諸以往,一些製度“看上去很美”,卻由於沒有得到很好執行,導致製度“寫在紙上、念在嘴上”,成為稻草人。“有製度不執行,比沒有製度危害還要大。”英國哲人培根三百多年前的話,至今發人深省。有令不行、製度空轉,非但不能產生強大震懾力,還會減損製度威信,削弱黨和政府公信力。我們要紮紮實實地把《條例》各項規定要求落實到幹部工作的各個環節和各個方麵,嚴格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嚴格執行好幹部標準、嚴格履行選拔任用程序、嚴格遵守組織人事紀律。對明確具體的規定要求,要毫不變通、毫不走樣地貫徹執行;對需要細化的規定要求,要結合實際情況把握落實;對導向性的要求,要根據條例經審核專項政策規定執行。二要聯係實際“靈活用”,深化幹部人事製度改革。認真總結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經驗與不足,將學習《條例》和完善民主推薦、考察、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等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結合起來,對學院幹部工作製度進行全麵梳理,與《條例》相對照,符合精神要求的,要繼續堅持並不斷改進完善,不相符的,要盡快進行修改完善,建立健全幹部隊伍管理製度體係;將學習《條例》與加強學院幹部隊伍建設結合起來,選優配強學院二級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改進幹部考核工作,加大幹部交流力度;將學習《條例》與解決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相結合,要按照條例的基本精神,探索解決的措施和辦法。三要堅定不移地貫徹新時期好幹部標準。正如中央黨校辛鳴教授所說:“幹部工作首先要選好幹部,但好幹部不能泛泛而談,講感覺憑印象,一定要有標準”,新《條例》鮮明地將“五好”幹部的標準寫進總則第一條,並圍繞有利於選準用好黨和人民需要的好幹部,提出了新要求。我們要深刻理解、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新時期好幹部標準、“三嚴三實”要求、做焦裕祿式的好黨員好幹部等重要論述,始終堅持按照好幹部標準去發現幹部、培養幹部、選拔幹部、使用幹部,突出選用黨性強、敢擔當、有本事、有實績的幹部。

  (三)切實履行職責,強化監督措施,確保條例得到全麵貫徹落實

  古人雲,“治謂監督其事”。多一分監督,幹部就多一分約束;多一分監督,用人就多一分正氣。鐵的事實表明,沒有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隻有警鍾長鳴,才能警笛不響;多看“保健醫生”,才能少動“外科手術”。確保《條例》剛性執行、落地生根,真正把好幹部選出來、用起來,必須嚴格幹部選拔任用監督工作,高擎利劍、激濁揚清,堅決防止和整治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真正做到有規必依、執規必嚴、違規必究,讓鐵規發力、讓禁令生威、讓紀律帶上“高壓電”。一要加大對《條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各單位黨組織、組織部門要突出工作重點,有針對性地開展監督檢查工作。把監督措施嵌入動議、民主推薦、考察、討論決定、任職等各個環節,做到同步監督、環環把關,及時發現和堅決糾正存在問題。要加強監督檢查,著力檢查程序是否合規、導向是否端正、風氣是否清正、結果是否公正。對違規選人用人行為必須嚴厲查處,實行“零容忍”,堅決不放過。二要適應新形勢加強和改進幹部監督工作。按照“主動監督、關口前移”的思路和以“教育為主、預防為主、事前監督為主”原則,把幹部監督寓於選拔任用幹部的各個環節之中,切實改變出了問題才去檢查、才去監督的狀況。組織部門要加強與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的聯係,溝通信息,交流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以不斷強化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要建立倒查問責機製,不管人到哪裏,責任都跟到哪裏,不僅查處當事人,而且追究責任人,讓跑官要官者沒有市場,讓拉票賄選者受到嚴懲,讓買官賣官者身敗名裂,讓不正之風無處藏身。三要進一步拓寬監督渠道。擴大信息來源,使幹部監督機構耳聰目明,監督工作更加及時有力,做到黨內監督與法律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相結合,形成監督合力,讓選人用人權在陽光下運行,把監督網織得更密、紮得更緊。

  同誌們,曆覽古今興衰事,成敗得失在用人。隻要我們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堅定不移地貫徹《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就能夠把那些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好幹部選拔到領導崗位上來,造就一支高素質的、能夠擔當重任、經得起風浪考驗的領導幹部隊伍,開創人才輩出、生機勃勃的幹部工作新局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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