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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喪子之痛與摯友之絕

  1926年8月,王國維之長子王潛明在上海不幸病逝。王國維在他病危期間到了上海,這時又為他主持喪事。羅振玉也到上海慰問,並安慰自己的女兒羅曼華(字孝純)。喪事辦完,羅振玉就帶著女兒回到天津羅家去了,當時稱之為“大歸”。近期發現有四封羅振玉致王國維的信,敘述了當時的情況。這四封信的開頭是“靜公惠鑒”,不像以前那樣稱“靜公親家有道”了。“喪子之痛”、“摯友之絕”是討論王、羅關係經常提到的事,應該根據各方麵發現的新材料,加以實事求是的分析。

  事情的表露似乎是王國維將王潛明的撫恤金寄給羅孝純而被拒收,當然,這意味著與王家脫離關係的意思。王國維處理完長子喪事回京後,1926年10月24日給羅振玉寫了一封很認真的信。關於潛明的不幸,他說:“維以不德,天降鞠凶,遂有上月之變。”關於雙方的矛盾,王國維指出:“於維為塚子,於公為愛婿,哀死寧生,父母之心彼此所同。不圖中間乃生誤會,然此誤會久之自釋,故維初十日晚過津,亦遂不複相詣,留為異日相見之地,言之惘惘。”這封信的中心是處理“亡兒遺款”的事:“初八日在滬,曾托頌清兄以亡兒遺款匯公處,求公代為令媛經理。今得其來函,已將銀數改作洋銀二千四百二十三元匯津,目下當可收到。而令媛前交來收用之款共五百七十六元,(鐲兌款二百零六元五角,海關款二百二十六元五角,又薪水一個月一百四十三。)今由京大陸銀行匯上,此款五百七十七元與前滬款共得洋三千元正,請公為之全權處置。”此外,王國維還說明:“此次北上旅費,數月後再當奉還。令媛零用,亦請暫墊。維負債無幾,今年與明春夏間當可全楚也。”承認要付羅孝純零用錢,表示希望繼續聯係。過了一個星期之後,王國維又寫了一封回信,重申此款應給羅孝純,王國維以罕見的生氣說:“此款在道理、法律,當然是令媛之物,不容有他種議論。亡兒與令媛結婚已逾八年,其間恩義未嚐不篤,即令不滿於舅姑,當無不滿於其所天之理,何以於其遺款如此之拒絕。若雲退讓,則正讓所不當讓。以當受者而不受,又何以處不當受者?是蔑視他人人格也。蔑視他人人格,於自己人格亦複有損。總之,此事於情理皆說不去,求公再以大義諭之。”這封“專此奉懇”的信,是現存的王國維致羅振玉的最後一封信了。羅振玉在回信中厲聲訓斥道:“書中所言有鈍根所不能解者,公言之愈明,弟之不解益甚。謹就下走所見為公陳言。來書謂小女拒絕伯深遺款為讓所不當讓。以當受者而不受,又何以處不當受者?是蔑視他人人格也。蔑視他人人格,於自己人格亦複有損。”在王國維看來,造成這種局麵的原因,是羅孝純“不滿於舅姑”,當是一種委婉的說法。今見甘孺輯述《永豐鄉人行年錄》作過解釋和發揮:孝純“與繼姑有諱言,仆媼複從中構之。靜安雖家督而平日家政皆潘(王氏繼室)主之,己不過問,與鄉人事無巨細皆過問不同。至是伯深卒,靜安夫婦蒞滬主喪,潘處善後或失當,孝純訴諸鄉人,鄉人遷怒靜安聽婦言,而靜安又隱忍不自剖白,鄉人遽攜孝純大歸……伯深服務海關,卒後恤金,鄉人且不令孝純收受。”其實,羅振玉本人對王國維所說的“不滿於舅姑”,根本不以為然,故稱之為:“公斬釘截鐵如老吏斷獄,以為言之至明矣,而即弟之至不能解。”

  “至謂不滿於舅姑一節更為公縷縷言之。小女自歸尊府近十年,依弟之日多而侍舅姑之日少。即伯深亦依弟之日多,而侍公之日少。……因伯深海關一席在津,弟亦住津,伯深所入不足另立門戶。弟宅幸寬故主弟家,飲食一切自應由弟任之。嗣伯深不安而移居,弟亦不強者,伯深益唯恐累弟故也。及移居而女病,所入不足,仍由弟助之。”“又值移滬,乃一人到滬,留眷在弟家,欲稍有積蓄為接眷之費。而小女因連喪兩女,因而致疾,所費不少,致伯深仍無所蓄。乃由弟備資送女至滬,為之賃屋,為之置器,合計每年所費亦非甚少。……至弟此次到滬,小女言老宅沒錢,此次川資所費已不少,卒遭大難,女固異常傷心,即老宅亦財力不及,便以奩中金器變價,以充喪用,以減堂上擔負。(於此可見其能體親心,何有其不滿舅姑)弟頗嘉為知禮,至海關恤款,遲早皆可取出,而公急於領款。小女亦遂仰體尊意,脫喪服而至海關,而複申明絕不用此錢,其存心亦未為不當。(此亦足見仰體親心,何得謂之不滿)。惟弟則覺死者屍骨未寒,此款遲早均可往取,何必亟亟?輕禮重財,是誠有之。此事乃弟與公絕對所見不合處,與小女無與也。前公書來以示小女,小女矢守前語,不敢失信,故仍申前旨,信而可失,豈得為人。然公即以此加之罪矣。”這裏明明白白地說明,領取撫恤金問題,引起了羅、王的爭執。羅振玉已明言,錯誤不在女兒,而在王國維。這樣的爭執,其實早在上海治喪期間就發生了。

  按說,羅王兩家聯姻,還算門當戶對。當兩家剛結親時,羅振玉也確有得體的表示。他給王國維寫信說:“小女聞身體漸佳,不知能盡婦道否?祈時時教導,勿染時習,則幸矣。弟夙愛此女,然亦未嚐以愛而恣之,總須篤守婦職,以禮自持,乃有以對公也。”

  關於羅振玉、王國維後來斷交的原因,陳鴻祥《王國維年譜》提供了不少回憶材料,有益於大家思考。“王氏丙辰(1916年)自日本歸來,在滬賃居那自認為‘房價低廉’、‘屋亦寬敞’的‘閘庫門’三樓底樓寓所,實在不是什麽‘尚明軒’,而是鬧市中的辟地,荒寂陰森,連‘木工’一類苦力,尚且搬進‘一日即遷走’。仲安老人所謂‘或有所見’者,蓋舊時所稱‘見鬼’,或‘鬼神作祟’耳。……所以,對於王氏北上以後,猶讓潛明居於原處,並與其愛女在此等類似《聊齋》所寫狐鬼為祟的‘鬼地方’結婚成家,顯然不滿。不久,潛明果然病亡。羅氏焉能不‘遷怒’親家夫婦,全然不為長兒、長媳命運著想?此層‘細故’,即當事者羅氏本人,自亦難出口,故隻能攜女‘大歸’,以泄其胸中所蓄‘怒意’。”上麵引文中提到的“仲安老人”,係羅振玉次女。她的追憶確有當時之傳聞為依據。羅振玉那時給王國維的信中說:“公寓有鬼,信否?若然,是宜移居。”羅振玉說明:“弟平日不信鬼,然近來有人親見過,至是乃不得不信矣。”但是,這裏所說的“公寓”,指王國維住處,時間在1916年,地點是“愛文義路大通路吳興裏三百九十二號”。王潛明與羅孝純在天津結的婚,怎麽可能在這個“鬼地方結婚成家”?以後王潛明、羅孝純遷滬之後,住在江陰路。從以上所引的書信中,羅振玉明明寫道“乃由弟備資送女至滬,為之賃屋,為之置器”雲雲,顯然沒有住到大通路的“原處”去。即使江陰路住宅中也見鬼,既是羅振玉自己“為之賃屋”,很難想象羅振玉會“隻能攜女‘大歸’以泄其胸中所蓄‘怒意’”。

  王潛明患傷寒病,本來表麵已經好轉,但實際並未恢複。這類病在恢複期本來忌吃生硬之物。王潛明喜歡吃硬飯,後來又發作了,隨即遇到不幸,潘夫人對孝純有責怪,由此產生“婆媳齟齬”的事也會有。但是,冷靜思考這的確很難怪人的。王國維在致羅振玉信中一開頭就說:“維以不德,天降鞠凶,遂有上月之變。”可見,王國維表明並無責怪他人之意。不久,馬衡也得了傷寒,王國維馬上寫信給他:“此次還京尚未複原。此病之後,調理甚為重要,仍請節勞為荷。亡兒之病,中西二醫並有貽誤,亦不能專咎西醫,即病者自身亦槍法錯亂。總之,運數如此,無可說也。”這裏又強調了調理的重要。但是,潛明之喪,對王、羅兩家都是一個沉重的打擊。說“婆媳齟齬”會導致王國維與羅振玉兩人之間幾十年友誼的中止,似乎並不能令人信服。

  王國維對導致這個局麵的解釋是,“不圖中間乃生誤會,然此誤會久之自釋”。羅振玉並不接受這個說法,他氣很盛,他斷然說明與王國維爭執的根源是更為深遠的:“弟與公交垂三十年,方公在滬上混豫章於凡材之中,弟獨重公才秀,亦曾有一日披荊去棘之勞。此卅年中大半所至必偕,論學無間,而根本實有不同之點。聖人之道,貴乎中庸,然在聖人已歎為不可能,故非偏於彼,而偏於此。弟為人偏於博愛近墨,公偏於自愛近楊,此不能諱者也。至小女則完全立於無過之地,不僅無過,弟尚嘉其知義守信,合聖人所謂夫婦所能。”這樣的論辯,顯然不是誤會,也不會是一時氣憤,而是涉及兩個人的生活態度根本不一樣了。羅振玉的這種看法,當然不可能是一時之見,但是到這時候忽然爆發,除了家事以外,應該說與當時激烈的政治紛爭中兩個人態度上的分野不無關係。

  撫恤金最後是怎樣處理的呢?據羅振玉書信說:“由滬送來小女家具照單”與“匯來伯深恤金等二千四百卅二元”均收到。另一封信稱“合前款共得三千元”。這就是說,除撫恤金外,其他的賬目也已結算清楚。但是,他又說:“小女屢次聲明不用一錢,義不可更強之。”“小女信誓不受,未可再強之,此所謂匹夫匹婦之愚,聖人已所許也。”以後,從羅振玉的信中看出,王國維又去過信,說過“舊誼為重”的話。羅振玉說,來信“拳拳以舊誼為重,甚善,甚善。弟平日作書不逾百字,賦性簡拙,以不欲與人爭是非,刻在今日尚有是非可言耶”?羅振玉告王國維:“擬以二千元貯蓄為嗣子來日長大婚、學費,餘千元別有處置之法,以心安理得為歸,不負公所托也。”這封信的日期,署“初七下午”,這是1926年11月20日。現存的羅振玉給王國維的最後的一封信,寫於1926年11月26日。王國維還細致地保存了匯款人的信件,內容如下:“今日即托中國實業銀行將現銀合成洋元匯至天津交雪老手收矣。計合洋貳千四百廿三元。此款本擬將銀匯津,因現銀與洋元不同,每千兩須匯水陸拾兩,太不合算;刻下合洋元匯津,每千元隻匯費六元。茲將揭單寄上,請公存。”時間為陰曆“九月十四日”。

  “喪子之痛”、“摯友之絕”這兩件事,對於王國維精神上的打擊是深重的。到1927年,他給日本友人神田喜一郎寫信,還提及“弟秋間長子之喪,心緒惡劣”。他見人就要訴說自己的不幸,更可怕的是經常一個人發呆。少年喪母,中年喪妻,晚年喪子,集中在一個人身上,夠可怕的。

  王國維於1926年冬寄給際彪一信,並五十元匯款。後王國維又收到際彪信,還稱謝王國維秋天寄到的二百元贈款。王國維複信說:“去歲弟因長兒之變,於外稍有欠項。其十月二百元之款,弟實無此事,想叔蘊先生(以己款)假弟之名以濟尊處急用者。此事誠不宜揭破,然亦不敢掠美,謹以實聞。”王國維怎麽想到有這樣的事呢?何以突出羅振玉“以己款”而又強調“不宜揭破”呢?看來王國維可能想起羅振玉給他的信中說:“至此款承公始終見委,弟即轉存入銀行而熟籌所以處之之策,但弟偏於博愛或不免不得尊恉耳。”其實,王國維雖然尚欠別人的錢,又心緒惡劣,但他認為該支援處,不論錢數多少,也算盡了心意了。當時,際彪住天津,王國維於1927年2月12日赴天津時,本想於2月14日“趨謁師座,因在客寓稍感寒疼,是以即行回京”。由此看來,王國維到天津,也沒有會見羅振玉,當時雙方亦無書信往來。這就算羅、王關係的餘波了。

  這裏必須說明,以後的王、羅兩家後代,在艱難歲月中,有互相支援的美事,王氏六子王登明教授和夫人梅美珍在1949年以後,直至文化大革命領工資後定期給大嫂寄錢,十分不易,讓人感到人情的溫暖。

  §§第十一章 國學研究的曆史性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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