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閱讀頁

第三節 編戶齊民:新型社會組織模式的製度確認

  孟子曰:“夏後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徹者,徹也;助者,藉也。龍子曰:‘治地莫善於助,莫不善於貢。’貢者,校數歲之中以為常。樂歲,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為虐,則寡取之;凶年,糞其田而不足,則必取盈焉。為民父母,使民紋紋然,將終歲勤動,不得以養其父母,又稱貸而益之。使老稚轉乎溝壑,惡在其為民父母也?夫世祿,滕固行之矣。《詩》雲:‘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為有公田。由此觀之,雖周亦助也。”《孟子·滕文公上》

  從孟子的言論中,可以看出孟子對貢助徹這三種剝削方式是有所褒貶的。首先,他借龍子之言認為“治地莫善於助,莫不善於貢”,對助法給予了極高評價;其次,他認為滕國很早以來實行的就是助法,但卻沒有收到應有的效果;第三,孟子認為周代公田普遍存在,因此,周代實行的也是助法。

  正因為孟子認為助法具有極高的優越性,因此在其為滕國規劃土地時,極力建議實行“八夫共一井”同養公田的井田製度。可惜的是,這一點恰恰正是孟子思想的局限性。或者說,孟子思想的迂腐性正體現於此,雖然孟子有雲“彼一時,此一時也”《孟子·公孫醜下》,但實際上他也許根本沒有悟到時代的變化。

  事實上,任何社會土地製度的形成自有其邏輯道理,而絕非某人的憑空想像。具體到戰國以前,中國社會上三代以及春秋時期土地關係的形成也有自身的曆史原因。

  社會土地製度的形成與當時社會人們的生存狀況有著極為密切的關係。

  眾所周知,人類最早的社會群體當是血緣氏族。剛剛脫離動物狀態的人類必須聯合起來,以集體的力量應付極為困難的社會現實,血緣關係是人類社會最早存在的社會關係。因此,依靠血緣關係建立起來的以家族為核心的社會組織成為上古人們維持生存的主要形式。

  聚族而居的生存形式曾經普遍存在於我國的夏商時期,甚至西周時期的社會組織形式仍然主要體現為血緣關係基礎之上的宗法氏族狀態。

  夏商時期,原有的氏族和部落並未解體,氏族貴族依其氏族和部落組織構建國家統治機構。家國不分、政族合一,通過“尊祖敬宗”來維係和穩定國家和每個單個家族組織。商代的家族組織,通常是包含若幹小宗分支的宗族形式存在。《左傳·定公四年》載,周武王克商,初封諸侯,分給魯公伯禽以“殷民六族:條氏、徐氏、蕭氏、索氏、長勺氏、尾勺氏,使帥其宗氏,輯其分族、將其類醜”。很明顯,這種由“宗氏”、“分族”、“類醜”組成的宗族體係正是殷商國家的社會基礎。

  可見,宗族作為一種相對獨立的政治經濟實體,其下的分族隻要沒有分裂出去,就必須接受大宗的管轄。族眾不僅是集體勞動的主要承擔者,同時也是宗族武裝的基本戰士。

  周人代商,雖然是在商朝延續了六百年之後的事,但各自所處的社會環境並沒有改變多少,因此周人全盤接受了商人的統治思想,表現在宗族關係上,周人將宗法製度與分封製度充分結合起來:《荀子·儒效篇》:“周公兼製天下,立七十一國,姬姓獨居五十三人。”《左傳·昭公二十八年》:“昔武王克商,光有天下,其兄弟之國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國者四十人。”《史記·漢興以來諸侯王年表》:“武王、成、康所封數百,而同姓五十五。”可見,周人雖然將血緣家族關係擴大成為國家關係,但其基礎無疑沒有擺脫對血緣關係的依賴。

  這種生存狀況形成與當時的低級的生產力發展水平有著極大的關係。

  生產力的發展水平代表著人類征服自然、戰勝自然的能力。可是,直到春秋以前,木器、骨器、石器為主的生產工具仍然是人們基本的勞動工具,青銅雖然也已經開始被利用來製造農具,可始終沒有能夠取代石器成為社會主要生產工具。而特別具有曆史意義的鐵質農具雖然在春秋末期已經出現,但是春秋末期至戰國早期的鐵器首先被用來製作兵器,鐵製農具並不普遍,在各類農具中並不占有主要地位。

  因此,在這樣的低水平生產力條件下,人類的生存隻有依靠大集體共同勞動。《詩經》非常形象地這種共同勞動的場麵:“載芟載柞,其耕澤澤。千耦其耘,徂隰徂畛”《詩經·周頌·載芟》,“噫嘻成王!既昭假爾。率時農夫,播厥百穀。駿發爾私,終三十裏。亦服爾耕,十千維耦。”《詩經·周頌·噫嘻》

  需要指出的是,人類社會最初采取這種大集體作業的根本原因在於低級的生產力水平。有人認為這種共同勞動極具樂趣,比如《詩經·周頌·載芟》就非常形象地描寫這種快樂:“侯主侯伯,侯亞侯旅,侯強侯以,有觠其霥。思媚其婦,有依其士。”在這裏,共同勞動似乎是專門為兄弟團聚、男女T情提供機會;更有甚者,倫理政治學家便因此闡發了愛人互助的社會思想,《孟子》關於“死徙無出鄉,鄉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則百姓親睦”《孟子·滕文公上》的設想就是其中的代表。《詩經·豳風·七月》也描寫了庶民在一年來的辛苦勞動以後,最後 “躋彼公堂,稱彼兕觥,萬壽無疆”,表現出在年尾節日裏,本氏族所有人在一起共同慶賀一年的豐收,互相舉杯祝願的情景,族人與族人、族人與族長之間的融融親情。

  可惜的是,這種表麵上其樂融融的大集體勞動本身就是個體能力微不足道的證明,當生產力獲得發展,個體勞動能夠達到集體勞動的效果的時候,這種完全依賴血緣宗法維係的集體作業方式必然破產。事實上,這個轉化在春秋時代開始並在戰國時代最終完成。

  一、春秋時代土地製度的改革

  客觀地說,雖然對於春秋晚期之前的生產力發展不能給予過高的評價。但是,在論及春秋時代社會變化,尤其是社會生產方式產生變化的原因時,固然要考慮到由於血緣宗法製度的破壞從而對生產方式所造成的巨大影響力,同時也不能抹殺來自生產力的推動作用。

  眾所周知,生產力的進步主要體現為生產工具的進步。但是關於春秋時期生產工具的研究,長期以來聚訟極多,並沒有形成定論。

  關於春秋時期生產工具的探討焦點主要集中在鐵器的出現及應用。有關春秋時代鐵器和冶鐵手工業的文獻記載非常有限,主要有以下幾條:

  《詩經·秦風·駟?》:“駟?孔阜,六轡在手。公之媚子,從公於狩。”

  《國語·齊語》:“(齊)桓公問曰:‘夫軍令則寄諸內政矣,齊國寡甲兵,為之若何?’管子對曰:‘輕過而移諸甲兵。’桓公曰:‘為之若何?’管子對曰:‘製重罪贖以犀甲一戟,輕罪贖以(革貴)盾一戟,小罪謫以金分,宥閑罪。索訟者三禁而不可上下,坐成以束矢。美金以鑄劍戟,試諸狗馬;惡金以鑄齮、夷、斤、?,試諸壤土。’甲兵大足。”

  《左傳·昭公二十九年》:“晉趙鞅、荀寅帥師城汝濱,遂賦晉國一鼓鐵,以鑄刑鼎,著範宣子所謂刑書焉。”

  《越絕書·越絕外傳記寶劍》:“歐冶子、幹將鑿茨山,泄其溪,取鐵英,作為鐵劍三枚:一曰龍淵,二曰泰阿,三曰工布。”

  《吳越春秋·闔閭內傳》:“幹將作劍,來五山之鐵精,六合之金英。……於是幹將妻乃斷發剪爪,投於爐中,使童女童男三百人鼓橐裝炭,金鐵乃濡。遂以成劍,陽曰幹將,陰曰莫耶,陽作龜文,陰作漫理。”

  考古資料與文獻資料的相互印證,說明了鐵已經開始製作生產工具,這與當時冶鐵業的發展水平有一定關係。鐵質的生產工具與禮器、兵器相比,結構簡單,對製作工藝水平的要求也相對較低,更容易生產。而堅固銳利的鐵質生產工具用於農業、手工業生產和水利設施的建設,不僅提高了這些部門的勞動生產率,更有效地推動了整個社會生產力水平的發展。

  此外,關於同時期與農業生產力發展有關的其他農業技術的進步,最主要的就是牛耕的出現和普及。

  關於牛耕在何時出現並最終取代原始鋤耕的問題,曾經引起較大範圍的討論。郭沫若認為商代已經出現牛耕,證據是卜辭中有很多犁字。郭沫若:“卜辭已有犁字,而且已引申為黎黑之黎,可見牛耕的使用已久。殷人能發明牛耕,正是殷代農業能夠發達的一個重要的因素。”《奴隸製時代》,《郭沫若全集》曆史編卷三,第21頁。因為郭沫若在中國史學界的特殊地位,於是牛耕在中國的出現時間就被推斷在很早的年代,某些學者認為牛耕最晚出現在公元前六七世紀,其證據是出自《左傳·宣公十一年》的一段史料。為了更清楚地說明,特將這段史料摘錄如下:

  申叔時使於齊,反,複命而退。王使讓之曰:“夏征舒為不道,弑其君,寡人以諸侯討而戮之,諸侯縣公皆慶寡人,女獨不慶寡人,何故?”對曰:“猶可辭乎?”王曰:“可哉!”曰:“夏征舒弑其君,其罪大矣,討而戮之,君之義也。抑人亦有言曰:‘牽牛以蹊人之田,而奪之牛。’牽牛以蹊者,信有罪矣;而奪之牛,罰已重矣。諸侯之從也,曰討有罪也。今縣陳,貪其富也。以討召諸侯,而以貪歸之,無乃不可乎?”王曰:“善哉!吾未之聞也。反之,可乎?”對曰:“可哉!吾儕小人所謂取諸其懷而與之也。”乃複封陳,鄉取一人焉以歸,謂之夏州。故《書》曰:“楚子入陳,納公孫寧、儀行父於陳。”書有禮也。

  事實上,這段文字並沒有直接指出“牽牛以蹊人之田”之“牛”就是耕牛,但因為它是被人牽著而“蹊人之田”,因此就被某些學者認為“其必為耕牛無疑”白壽彝:“這段文字雖然並未明言那踐踏田地的牛就是耕牛,但從牛既可牽之看來,其必為耕牛無疑。……因而我們可以論定,至遲在公元前七六世紀之間,牛已經廣泛地用作耕田的畜力了。”《中國通史》第三卷,第387頁。。

  仔細分析,如此的證明方式至少有兩點不妥之處:首先,“蹊”,本意為小路,引申為走過、踐踏。因此誠如本書所言,“蹊人之田”僅僅可以解釋為踐踏田地,並非一定就是耕牛在耕地;其次,因為有人“牽牛以蹊人之田”,便“奪之牛”,可見此牛不是在耕田,否則怎麽會“牽牛以蹊者,信有罪矣”呢,豈不是耕田有罪了嗎?所以至少可以證明“信有罪矣”的牛當時並不是在耕田。

  其實,通過對《史記》中關於本條史料記載的分析,問題更加簡單。《史記·陳杞世家》曰:“鄙語有之,牽牛徑人田,田主奪之牛。徑則有罪矣,奪之牛,不亦甚乎?”同樣《史記·楚世家》曰:“牽牛徑人田,田主取其牛。徑者則不直矣,取之牛不亦甚乎?”由此可見,僅僅是牽牛走過別人的田地,絕非耕地。所以,白壽彝先生所謂“因而我們可以論定,至遲在公元前七六世紀之間,牛已經廣泛地用作耕田的畜力了”的判斷,非常值得商榷。

  事實上,由於文獻記載和考古資料的欠缺,關於牛耕於何時出現的討論基本出於推測,其中比較令人信服的證據來自《論語》、《國語》和《史記》。

  《論語·雍也》子謂仲弓曰:“犁牛之子?且角,雖欲勿用,山川其舍諸?”“犁牛”的出現,當可證明與牛耕有關。《史記·仲尼弟子列傳》記載:“冉耕字伯牛。”“司馬耕字子牛。”人名中將牛與耕相連,反映出春秋後期人們以牛耕為人人向往的新生事物。

  《國語·晉語九》:“夫範、中行氏不恤庶難,欲擅晉國,今其子孫將耕於齊,宗廟之犧為畎畝之勤,人之化也,何日之有!”

  韋昭注曰:“純色為犧,諭二子皆名族之後,當為祭主,在於宗廟,今反放逐畎畝之中,亦是人之化也。”《國語·晉語九》雖然這裏“犧”是指“人”,非指“牛”,但用牛耕作為比喻,可見牛耕的普及和推廣。據此,史學界一般認為這段史料可以作為牛耕出現的證據。所以,將我國牛耕出現的時間大致確定在春秋中晚期應當是比較負責的判斷。

  可以想像,由於牛耕的普及以及鐵器的推廣,春秋時期社會生產力獲得了一定的發展,主要表現在荒地的開墾。子產所謂鄭國祖先剛遷到新鄭時,曾經“庸次比耦,以艾殺此地,斬之蓬蒿藜藿而共處之”《左傳·昭公十六年》,可見春秋初年中原大地也是荒草遍野,樹木叢生,荒地遍布。更不用說地處晉國“南鄙”的薑戎所居之地曾經是“狐狸所居,豺狼所嗥”,經過他們“除翦其荊棘,驅其狐狸豺狼”《左傳·襄公十四年》,才使得荊棘叢生的荒地變為良田。

  春秋時期各國荒地的大量開墾,初步出現戰國時代所謂“鄰邑相望,雞狗之音相聞”《莊子·紸篋》和“雞鳴狗吠相聞,而達乎四境”《孟子·公孫醜上》的景象,在經濟上固然是生產力發展的表現,同時也不可避免地使得各國之間原有的空間大大減少。如據《左傳》記載,宋、鄭之間原來有很多空間,是鄭人在此先後建立了六個城邑,安置宋逃亡的族人,並最終引起爭端《左傳·哀公十二年》:“宋鄭之間有隙地焉,曰彌作、頃丘、玉暢、岩、戈、。子產與宋人為成,曰:‘勿有是。’及宋平、元之族自蕭奔鄭,鄭人為之城岩、戈、。九月,宋向巢伐鄭,取,殺元公之孫,遂圍岩。十二月,鄭罕達救岩,丙申,圍宋師。”。因此,正因為春秋時代荒地的大量開墾,在發展經濟的同時,難免加劇了諸侯國之間爭奪土地的矛盾。

  史籍中關於春秋時代貴族之間的土地奪田鬥爭的記載,一方麵體現了原有的大集體作業的勞動方式麵臨著困境,部分貴族對現有社會資源重新分配的要求,另一方麵體現為社會上血緣宗法體係的混亂。《詩經》中有這樣的描寫:“瞻?昊天,則不我惠。孔填不寧,降此大厲;邦靡有定,士民其瘵……人有土田,女反有之。人有民人,女覆奪之。”《詩經·大雅·瞻?》這是失去土地的弱勢群體的控訴,同時也預示著傳統的血緣宗法製度出現了危機。

  從本質上說,春秋時期的奪田鬥爭和生產方式的變化隻是經濟體係變化的表層現象,其所反映的本質屬性乃是維持整個社會存在的土地製度的變化。

  本章第一節內容已經對西周的土地製度作過詳盡的分析,從中可以得出:作為土地規劃的早期形態,西周的土地製度非常複雜,換言之,正因為西周的土地製度屬於早期國家對土地的規劃整理,所以顯得簡單、原始和歸屬不明確。

  就所有製而言,西周土地製度最顯著的特點就是以原始血緣宗法組織作為指導原則,表現為血緣貴族的宗族土地所有製。西周土地製度與政治等級製度和血緣宗法製度緊密結合,不僅用以調整封建貴族的內部關係,而且影響著本家族的一般成員。因此,西周土地製度乃是西周政治製度和血緣宗法製度的有機組成部分。

  在這樣的土地製度之下,土地的權屬性質就難以分清。在理論上,周天子是天下最大的大宗,因而“溥天之下,莫非王土”,但是周天子通過“授民授疆土”,將全國的土地以及依附於土地之上的人口分封給諸侯和朝廷卿士。於是,各諸侯國君便因此擁有了國內的土地人口的所有權,正如《左傳》所雲:“天子經略,諸侯正封,古之製也。封略之內,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誰非君臣”《左傳·昭公七年》,同樣,各諸侯國君依照周天子的辦法,在國內進行了第二次分封,將土地人口分封給卿大夫。於是,諸侯國君便用有了所屬封國內土地和人民的主權和統治權,而私法意義上土地管理權和使用權,也不可避免地隨之轉移到各級卿大夫的手中。

  同樣,卿大夫也會在自己的封地內進行第三次分封,人口土地的管理權和使用權進而轉移到下級貴族“士”的手中。士再把土地分配給所擁有的人口——農夫,對農夫進行直接的管理和剝削。

  就耕作方式而言,西周時期將土地具體分為耕地和山林、川澤以及遠離國都的野外,其中耕地以井田的形式存在,分為公田和私田,《詩經·小雅·大田》說:“雨我公田,遂及我私。” 公田又稱為籍田、大田、甫田,分布地域相對集中,主要通過大集體作業的勞動方式進行耕作。它不僅是封建血緣貴族經濟收入的主要來源,更重要的是,它是維護血緣宗法政治製度的基礎。

  就剝削形式而言,西周時期主要采取用“助”的方式獲得的勞役地租,同時兼有“貢”的形式。所謂“穀出不過籍,以豐財也”《左傳·宣公十五年》。孔子說“先王製土,籍田以力”《國語·魯語下》,這說明在公田上收取的是勞役地租。所以,與西周的土地製度相對應的賦稅製度實質上是以徭役勞動為基礎的勞役製度。就下級被封者而言,占有和使用土地是他們的權利,作為獲得權利的補償,他們則要將收入的一部分上繳給宗主分封者。就宗主分封者而言,分封人口土地出讓所有權是他們的義務,而享有被封附庸的“貢”“助”則是他們的權利。

  最後,和政治體製一樣,西周的土地製度有著國野之別。國野之間有不同的土地規劃方式,而且,剝削形式也存在者差異。由此可見,國野之別、國野分製不僅僅存在於政治領域,國野差別同樣的存在於經濟領域,同樣是血緣宗法製度的反映。

  很明顯,由於時代的發展,這種土地製度已經不能適應春秋時代的社會現實了。具體表現為:首先,周天子雖然作為全國土地名義上的最高擁有者,但因為宗法製度的破壞,使得周天子享受不到原本應有的各個下級諸侯的供奉,使得經濟力量弱化,並最終影響到天子政治威信的繼續存在。

  其次,隨著血緣宗法關係對社會控製力的減弱,處於社會底層的庶民紛紛脫離公田,大集體作業的勞動方式遭到破壞,從而不僅導致私田的大量開墾,也使得公田荒蕪《詩經·齊風·甫田》說:“無田甫田,維莠驕驕……無田甫田,維莠桀桀。”,各國財政麵臨著危機。《論語·顏淵》有雲:“哀公問於有若曰:‘年饑,用不足,如之何?’有若對曰:‘盍徹乎?’曰:‘二,吾猶不足,如之何其徹也?’對曰:‘百姓足,君孰與不足?百姓不足,君孰與足?’”可見魯哀公對國家財政窘迫狀況的憂心忡忡。

  因此,麵對周天子的落魄,各個諸侯國君為了避免同樣的處境,開始改變原有的土地管理方式和經營方式,以求生存和強大。公元前685年,齊國“相地而衰征”,公元前 645年晉“作爰田”,公元前594年,諸侯國中最保守落後的魯國也“初稅畝”,標誌著春秋時代對原有西周土地製度的改革。

  公元前686年,齊桓公任用管仲為相,變法圖強。現在看來,管仲的改革涉及的範圍極廣,從政治到經濟到戶籍管理到軍事製度,全方位對齊國的舊製度進行了清理,其結果不僅使齊國迅速富強,也為後來的改革家提供了思路和模本。

  在經濟上,管仲實行“相地而衰征”,即按土地地力的肥瘠分等級征收賦稅。“相地而衰征,則民不移;政不旅舊,則民不偷;山澤各致其時,則民不苟;陸、阜、陵、霢、井、田、疇均,則民不憾;無奪民時,則百姓富;犧牲不略,則牛羊遂。”《國語·齊語》

  雖然史籍中記載的關於管仲的土地政策僅限於此,但其中所包含的內容卻非常豐富。

  首先,“相地而衰征”是以土地數量的多寡調節其質量的差別。它不僅是一次租稅製度的改革,也是土地製度的改革。全國的土地不在以采邑的形式分配給貴族,而是由國家統一管理。所謂“陸、阜、陵、霢、井、田、疇均”,就是平均分配各種類型的土地,其目的是為了“民不憾”,可見不再區分公田私田,而且廢除了大集體作業的勞動形式。

  其次,“相地而衰征”改變了傳統的土地分類方式。據《左傳·定公四年》和《詩經·魯頌·?宮》記載,西周的土地可以分為經過規劃的井田和“倍敦”或“附庸”。《左傳·定公四年》:“分之土田倍敦。”《詩經·魯頌·?宮》:“乃命魯公,俾侯於東,錫之山川,土田附庸。”關於“土田陪敦”和“土田附庸”,一般認為二者意思雷同,都是指的附屬於天子或諸侯的大塊土田而有城郭的居民。《孟子·萬章下》雲:“不能五十裏,不達於天子,附於諸侯,曰附庸。”《禮記·王製》也曰:“不能五十裏者,不合於天子,附於諸侯,曰附庸。”鄭玄注曰:“小城曰附庸。”《左傳·襄公二十五年》曰:“霤掩書土田,度山林,鳩藪澤,辨京陵,表淳鹵,數疆潦,規偃豬,町原防,牧隰皋,井衍沃,量入修賦。”將土田與後麵的山林藪澤等並列,可見土田與山林藪澤等之間是應當有所區別的。管仲改變了這種分類方式,韋昭注曰:“高平曰陸,大陸曰阜,大阜曰陵。霢,溝上之道也。九夫為井,井閑有溝。穀地曰田,麻地曰疇。均,平也。”《國語·齊語》韋昭注。可見各類土地乃是一視同仁。

  第三,“相地而衰征”改變了傳統的賦稅製度。韋昭曰:“相,視也。衰,差也。視土地之美惡及所生出,以差征賦之輕重也。”《國語·齊語》韋昭注。據《孟子》所言,傳統中西周的剝削製度主要表現為“助”,《孟子·滕文公上》:“由此觀之,雖周亦助也。”即《周禮》所謂“借民之力以治公田”《周禮·考工記·匠人》鄭玄注。,屬於典型的勞役地租,而管仲的賦稅製度卻明顯的不同以往,乃是按土地地力的肥瘠分等級征收賦稅,其中所顯示的革命性自不待言。

  除“相地而衰征”之外,管仲其他關於農業經濟的措施並不突出,比如所謂“農之子恒為農”的設計,更多是出於對農業技術進步的考慮,而非關於土地製度的改革。《國語·齊語》:“令夫農,群萃而州處,察其四時,權節其用,耒、耜、?、芟,及寒,擊?除田,以待時耕;及耕,深耕而飢疾之,以待時雨;時雨既至,挾其槍、刈、耨、篘,以旦暮從事於田野。脫衣就功,首戴茅蒲,身衣苰?,沾體塗足,暴其發膚,盡其四支之敏,以從事於田野。少而習焉,其心安焉,不見異物而遷焉。是故其父兄之教不肅而成,其子弟之學不勞而能。”

  需要指出的是,管仲在齊國的改革是在公元前686年,屬於春秋前期。此時雖然周天子的地位已經開始淪落,但血緣宗法製度尚屬完整。劉向認為:“五伯之起,尊事周室。五伯之後,時君雖無德,人臣輔其君者,若鄭之子產,晉之叔向,齊之晏嬰,挾君輔政,以並立於中國,猶以義相支持,歌說以相感,聘覲以相交,期會以相一,盟誓以相救。天子之命,猶有所行。會享之國,猶有所恥。小國得有所依,百姓得有所息。”漢·劉向:《戰國策附錄》。可見傳統的宗法製度仍然在社會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因此,管仲的改革也沒有與傳統徹底決裂,所謂“修舊法,擇其善者而業用之”《國語·齊語》,就表現出在時代轉換的時候,新舊體製之間的繼承性和連續性。

  與齊國的“相地而衰征”相比,公元前 645年晉國的“作爰田”在後世的研究中引起了極大的爭議。

  關於晉國的“作爰田”,史料來自《左傳·僖公十五年》:

  晉侯使霿乞告瑕呂飴甥,且召之。子金教之言曰:“朝國人而以君命賞。且告之曰:‘孤雖歸,辱社稷矣,其卜貳圉也。’”眾皆哭。晉於是乎作爰田。

  為了更好地說明問題,有必要對“作爰田”的來龍去脈作簡要介紹。

  公元前645年,晉惠公與秦穆公戰於韓原,兵敗被俘,因穆姬所救,得以不死。秦晉和好之後,晉國大夫?乞來迎接晉惠公回國,按照事先的籌劃,?乞與呂甥先回來,為戰敗的晉惠公作回國前的鋪墊。首先,晉惠公通過賞賜來收買人心,“朝國人而以君命賞”;其次以退為進,懺悔自己“辱社稷”的罪過,提議國人另立國君。這種似乎痛心疾首的做戲收到明顯的效果,“眾皆哭”,“晉於是乎作爰田”。

  在《國語·晉語三》中,對這段曆史有非常近似的記載:

  公在秦三月,聞秦將成,乃使霿乞告呂甥。呂甥教之言,令國人於朝曰:“君使乞告二三子曰:‘秦將歸寡人,寡人不足以辱社稷,二三子其改置以代圉也。’”且賞以悅眾,眾皆哭,焉作轅田。

  分析兩書對此事的記載,可以發現,晉“作爰田”不僅有事先的事實鋪墊,即晉惠公的謀取複位,而且有事後的邏輯發展,即“作州兵”。因此“作爰田”與“作州兵”必須結合在一起,通盤考慮,才能找到合乎情理的解釋。

  據《左傳·僖公十五年》在“作爰田”之後,晉“作州兵”。

  呂甥曰:“君亡之不恤,而群臣是憂,惠之至也。將若君何?”眾曰:“何為而可?”對曰:“征繕以輔孺子,諸侯聞之,喪君有君,群臣輯睦,甲兵益多,好我者勸,惡我者懼,庶有益乎?”眾說,晉於是乎作州兵。

  可見,從史料分析,“作爰田”與“作州兵”之間有必然的內在聯係。

  相對而言,史學界對“作州兵”的異議不多,多數學者認為就是擴大征兵。韋昭注曰:“二千五百家為州,使州長各帥其屬繕甲兵。”《國語·晉語三》至於擴大的部分是國人的餘子,還是野人,尚需進一步的探討。

  而對於“作爰田”或“作轅田”,曆史上存在著極大的爭論。

  因為關於“作爰田”或“作轅田”的原始材料的含混不清,也因為上述注疏意義相差頗遠,不僅沒有解釋清楚原材料的含義,反而更增加了歧義,因此許多近世學者也紛紛加入討論,幾乎大部分治先秦史的學者都卷入了這場論戰,但據楊伯峻先生《春秋左傳注》總結,曆史上關於“作爰田”的各種解釋大體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賞稅說。杜預:“分公田之稅應入公者,爰之於所賞之眾。”

  (2)賞田說。《國語·晉語三》注引賈逵雲:“轅,易也,為易田之法,賞眾以田,易,易疆界也。” 服虔、孔晁雲:“爰,易也,賞眾以田,易其疆畔。”

  (3)以田出車賦說。《國語·晉語三》韋昭注引或說雲:“轅,車也,以田出車賦。”清惠棟《春秋左傳補注》又進一步說:“爰田者,猶哀公之用田賦也。”

  (4)換田易居說。張晏、孟康均持此說,“張晏曰:‘周製三年一易,以同美惡。商鞅始割列田地,開立阡陌,令民各有常製。’孟康曰:‘三年爰土易居,古製也,末世浸廢。商鞅相秦,複立爰田,上田不易,中田一易,下田再易,爰自在其田,不複易居也。《食貨誌》曰“自爰其處而已”是也。轅、爰同。’”《漢書·地理誌下》注。近年,王恩田先生亦持此說,他認為“爰田製是為了財均力平而采取的定期交換耕地和住宅的製度”王恩田:《臨沂竹書(田法)與爰田製》,《中國史研究》1989年第2期。。

  (5)解放奴隸說。高亨先生《周代地租製度考》雲:“作爰田可能是解放農奴,叫他們轉為農民,取消公田,把土地都交給農民,放棄勞役地租,采用實物地租。”高亨:《周代地租製度考》,《文史哲》1965年第10期。

  仔細分析,杜預所言賞稅之說顯然與《左傳》原意不合,《左傳》說的很清楚,賞眾乃是賞田而非稅;韋昭認為“以田出車賦”,這種解釋應該是來源於對“作轅田”之“轅”的衍生,本身就有附會之意,而且僅僅改變征稅的方式,並沒有給國人以切實的利益,故不存在所謂“賞以悅眾”之意,也就不可能使得“眾皆哭”,因此,應該排除杜預和韋昭的解釋。

  至於賈逵、服虔以及孔晁的解釋,應該說已經接觸到“作爰田”的真意所在,隻是尚不完整,有待進一步完善。

  因為上述所雲皆有不足之處,故楊伯峻先生認為:“《漢書·地理誌》雲:‘孝公用商君,製轅田,開仟佰,東雄諸侯。’商君之製爰田,即晉惠之作爰田也。商君製爰田而後開仟佰,則此之作爰田亦必開仟佰,從可知也。昔人以爰田與古人之休耕強為比附,故不得其正解。……蓋晉惠既以大量田土分賞眾人,自必變更舊日田土所有製,一也;所賞者眾,所得必分別疆界,又不能不開仟佰以益之,二也。商君‘製轅田,開仟佰’,然後秦孝公得以‘東雄諸侯’,則晉此之作爰田,其作用亦可知也。”楊伯峻:《春秋左傳注》,中華書局1990年版,第361—362頁。

  綜合以上意見,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第一,“爰田”與“轅田”同義。對此,曆來學者並無異議,王毓銓先生在《爰田 (轅田)解》一文中已經作出詳盡闡述。王毓銓:《爰田 (轅田)解》,《曆史研究》1957年第4期。

  第二,晉國“作爰田”與“作州兵”是連續頒布的兩項政策,因此,二者之間必然有其內在邏輯聯係,甚至可以說,“作爰田”是“作州兵”的邏輯鋪墊,“作州兵”是“作爰田”的目的所在。

  晉惠公在戰場上吃了敗仗,不僅損兵折將,而且自己也被秦國俘虜,大大喪失了國君的體麵,也喪失了晉國的軍事力量。因此首先就要取悅國人,穩定政局。而欲達此目的,一是需要有堅實的政治基礎,一是需要有強大的武裝力量。於是,在?乞與呂甥事先的籌劃下,“作爰田”與“作州兵”兩項政策就此出台。

  因此,首先可以肯定,前文所引賈逵雲:“轅,易也,為易田之法,賞眾以田,易,易疆界也。”以及服虔、孔晁雲:“爰,易也,賞眾以田,易其疆畔。” 都將“爰”或“轅”解釋為“易”,將“作爰田”解釋為“易疆界”或“易其疆畔”,是很有道理的。“作爰田”本身就是對現有土地製度的改變。

  第三,晉國“作爰田”的具體內容,應包括兩層含義。首先,“作爰田”應該是賞賜土地。晉惠公為了收買民心,開宗明義就提出“朝國人而以君命賞”,同時施展苦肉計,雙管齊下,才使得“眾皆哭”,這才引出“作爰田”。可見,“作爰田”與“以君命賞”應該有所聯係。這層意思在《國語》中表達的尤為明顯,《國語·晉語三》明確提到“賞以悅眾”,然後又說“焉作轅田”,可見二者之間的邏輯關係。

  其次,“爰田”應該包含交換田土的含義,而且這種交換乃是在國家分配土地基礎之上的“自爰其處”。賈逵所謂:“轅,易也,為易田之法,賞眾以田,易,易疆界也。”和服虔、孔晁雲:“爰,易也,賞眾以田,易其疆畔”,都在強調土地的交換。從文字上看,“易”字出現很早,在很多青銅銘文中都可以找到,唐蘭認為,“易”字的形狀有如兩隻手在交付銅餅,因此“易”字本來就有交換的意思。唐蘭:《西周青銅器銘文分代史徵》,中華書局1986年版,第309頁。《漢書·食貨誌上》曰:“民受田,上田夫百畝,中田夫二百畝,下田夫三百畝。歲耕種者為不易上田;休一歲者為一易中田;休二歲者再為易下田,三歲更耕之,自爰其處。”可見,所謂“爰田”就是在分給自己使用的田地上輪換耕種的“自爰其處”的田製。而且,在“作爰田”之前,西周實行的是“三年一換土易居”各家定期輪換耕種的田製,“作爰田”則把田地變為各家固定長期使用的耕地,所以叫做“賞眾以田”。

  再次,根據《漢書·地理誌》記載的商鞅有關“製轅田”的史料,可以推測晉國“作爰田”也必開仟佰,因為既然以大量田土分賞眾人,就必須變更舊日田土所有製,故此,所謂“易疆界”或“易其疆畔”就可以理解了。

  可惜的是,因為晉國“作爰田”的初衷帶有極強的功利性,史籍也沒有記載與之相關的諸如管理和賦稅製度,所以可以說它尚不具備定型和普及的條件。

  總而言之,“作爰田”就是晉國為了穩定政局、擴大征兵而授田給國人,以換取國人的支持。因為它是在政局危機的時候出台的政策,所以沒有與之配套的其他規定。因此,雖然“作爰田”作為一種新的土地製度的雛形,對戰國時代授田製度的形成有著比較重要的啟發作用,但是,此項措施畢竟隻是取悅國人的臨時政策,而並非對土地製度的徹底改變。

  與晉國的“作爰田”同樣,魯國的“初稅畝”也是在曆史上引起極大爭議的政策,其間的差別在於,前者的爭論是因為定義和內容,而後者乃是因為其性質和影響。

  公元前594年魯國“初稅畝”《左傳·宣公十五年》,開始按畝收稅。這是魯國賦稅製度和土地製度的一次劃時代變革。

  魯國的“初稅畝”也許是古代聲名最為狼藉的政策之一,當時幾乎沒有人認識到采取這項政策的合理性。這一點,從最初記載此事的古籍可以得到充分證明。

  《左傳·宣公十五年》:“初稅畝,非禮也。穀出不過藉,以豐財也。”《公羊傳·宣公十五年》:“初稅畝。初者何?始也。稅畝者何?履畝而稅也。初稅畝,何以書?譏。何譏爾?譏始履畝而稅也。何譏乎始履畝而稅?古者什一而藉。古者曷為什一而藉?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多乎什一,大桀小桀;寡乎什一,大貉小貉。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什一行而頌聲作矣。”《穀梁傳·宣公十五年》:“初稅畝。初者,始也。古者什一,藉而不稅。初稅畝,非正也。古者三百步為裏,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畝,公田居一。私田稼不善,則非吏;公田稼不善,則非民。初稅畝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畝,十取一也,以公之與民為已悉矣。古者公田為居,井灶蔥韭盡取焉。”《漢書·五行誌中之下》:“宣公十五年冬,蹵霦生。是時,民患上力役,解於公田。宣是時初稅畝。稅畝,就民田畝擇美者稅其什一,亂先王製而為貪利,故應是而蹵生,屬蠃蟲之孽。”《漢書·食貨誌上》:“周室既衰,暴君汙吏慢其經界,繇役橫作,政令不信,上下相詐,公田不治。故魯宣公‘初稅畝’,《春秋》譏焉。於是上貪民怨,災害生而禍亂作。”

  相比以上各種說法,《左傳》僅僅認為“非禮也”,即不合體製,因為傳統中農民的正常負擔隻限於助耕公田的“藉”,私田所收獲是不需納稅的。杜預《春秋左傳正義》對此進一步解釋:“公田之法,十取其一,今又履其餘畝複十收其一。”《左傳·宣公十五年》所以盡管是批評,也還是客觀公正的態度。

  《公羊傳》和《穀梁傳》就顯得比較動感情,文字固然比《左傳》詳細,語氣也具有明顯的傾向性,對“初稅畝”政策的出台有著強烈的不滿。漢何休認為:“時宣公無恩信於民,民不肯盡力於公田,故履踐案行,擇其善畝穀最好者,稅取之。”《公羊傳·宣公十五年》何休解詁。批評的矛頭直接針對魯宣公,認為他“無恩信於民”,才導致公田的荒蕪。

  《漢書》不僅認為“初稅畝”這一政策本身就亂了先王之製,而且因此天怒人怨,所謂“亂先王製而為貪利,故應是而蹵生,屬蠃蟲之孽”,所謂“於是上貪民怨,災害生而禍亂作”。《漢書·五行誌中之下》由此可見“初稅畝”在古代學者心目中的地位。

  倒是楊伯峻先生總結的比較客觀:“從此以後,按田畝之多少征稅。此是對古代製度之大改革,有其進步意義與作用。……《魯語下》雲:‘先王製土,藉田以力。’即此藉字。藉,借也,借民力以耕田也。初稅畝者,即表明魯國正式宣布廢除井田製,承認土地私有權,而一律取稅。”楊伯峻:《春秋左傳注》,中華書局1990年版,第766頁。

  正如楊伯峻先生所言,“初稅畝”在曆史上的意義就在於此。

  綜上所述,根據《春秋》三傳和楊伯峻先生所言,由於傳統血緣宗法社會趨於解體,農民不願在公田勞作,導致公田荒蕪,為了保證財政來源,隻好放棄公田剝削,“初稅畝”標誌著國家放棄了公田上借民力以耕田的剝削方法,把公田分給個人耕種,國家按個人耕土地征稅,新的的土地私有製因此登上了曆史舞台。因此“初稅畝”不僅是魯國的賦稅改革,同時也是傳統血緣宗法製度之下的土地製度崩潰的標誌。

  二、編戶齊民與新型經濟模式的確立

  作為中國古代社會的支柱產業,農業的發展在中國源遠流長。經過早期漫長的發展,形成了建立在血緣宗法製度基礎之上的經濟製度,並在西周時期將之發展到極盛時期。通過古代文獻,我們可以想像宗法體製之下的勞動場麵。所謂“噫嘻成王!既昭假爾。率時農夫,播厥百穀。駿發爾私,終三十裏。亦服爾耕,十千維耦”《詩經·周頌·噫嘻》以及“載芟載柞,其耕澤澤。千耦其耘,徂隰徂畛”《詩經·周頌·載芟》,都可以表現出當時低水平生產力下勞動的大集體形式。

  當然,這種大集體生產場麵的出現不僅與當時低水平的生產力有關,而且也和當時的社會結構有著密切關係。

  眾所周知,中國早期社會的社會結構表現為血緣宗法結構,當時的社會政治、社會經濟以及社會文化無不體現出這一特點。因此,在血緣宗法體製之下的經濟模式自有與後世完全不同的特征。

  在血緣宗法體製下,土地的占有與宗法等級製度緊密相連,所謂“天子建國,諸侯立家,卿置側室,大夫有貳宗,士有隸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親,皆有等衰”,因此才能“是以民服事其上,而下無覬覦”《左傳·桓公二年》。從天子到庶人工商,分封是自上而下,各級貴族以宗族族長的身份,通過嫡長子繼承製度占有著土地和權力;反過來,由庶人到天子,納貢是自下而上,各個下級必須依照宗法製度完成各自應盡的義務。所謂“大宗維翰”“宗子維城”《詩經·大雅·板》就成為維持這種血緣宗法長期存在的重要條件。

  可惜的是,如此完美的製度並不能保證宗法體係的長治久安。根據宗法分封製度,周天子乃是天下的共主,名義上是天下所有的土地與臣民的最高擁有者,即《詩經》所謂“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詩經·小雅·北山》。但是,隨著分封製度的不斷進行,這種體製就會出現矛盾,而且是自身無法克服的矛盾。

  具體而言,在一個具體的諸侯國家中,諸侯是名義上的全國所有土地與臣民的主人,所謂“封略之內,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誰非君臣。”《左傳·昭公七年》因此,諸侯國的實際存在,就在實踐上意味著對天子對其國土與人民所有權的某種排斥與否定。同理,由於諸侯國的國君又會根據分封製度將一部分土地授予卿大夫作為他們的采邑,因此,卿大夫的實際存在,也在實踐上意味著對諸侯國君對其采邑內的土地與人民的所有權的某種排斥與否定。依此類推,在所有製的關係方麵,我們就看到從天子到庶人之間的多層重疊的現象。從表麵上看,天子、諸侯、卿大夫、士、庶人都對土地擁有某種意義上的所有權,但實際情況卻是沒有一個人對某塊土地有確定不移的所有權。

  因此,當社會發生變革,血緣宗法製度對社會的維係能力不能保持的時候,建立在宗法製度之上的土地製度必然會隨之發生轉變。具體表現到春秋戰國時期,周天子的式微,“禮樂征伐自天子出”就會變為“禮樂征伐自諸侯出”,意味著血緣宗法關係對社會的失控,也意味著周天子對諸侯國家土地與人民的名義上的所有權的喪失;再進一步,當“禮樂征伐自諸侯出”變為“陪臣執國命”的時候,同樣就意味著國君對卿大夫采邑的土地、人民名義上的所有權的喪失。

  隨著舊的土地製度的解體,新的土地製度就會出現。事實上,在舊的土地製度的走向解體的同時,新的製度因素就會孕育成長,一旦時機成熟,新的製度就會立即否定舊的製度。具體到春秋戰國時代,這種新的土地製度就是國家授田製。

  眾所周知,任何一種製度的形成,絕非一蹴而就,戰國時代國家授田製度的形成也是一個曆史的過程。

  事實上,在西周社會達到全盛的那種建立在血緣宗法製度基礎之上的土地製度,隨著西周末年血緣宗法製度的破裂,已經出現解體的趨勢。這種趨勢具體表現為公田的荒蕪和私田的大量出現,以及由此引起的各國財政的拮據。其實,這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麵。一方麵,由於血緣製度的破裂,越來越多的人口離開宗法關係的控製;另一方麵,公田的大量荒蕪,政府的財政收入越來越不能保持,各級封建貴族不得不采取新的人口控製方法,以保證可靠的兵源,於是促使各國開始探索新的土地製度和賦稅製度。

  在這兩方麵的原因促使之下,從春秋前期開始,各國紛紛嚐試著新的土地管理形式和人口控製方式,以其達到富國強兵的目的。具體表現為齊國的“相地而衰征”、晉國的“作爰田”“作州兵”以及魯國的“初稅畝”和“作丘甲”。

  關於齊國的“相地而衰征”、晉國的“作爰田”以及魯國的“初稅畝”,當然不能否認這幾種製度對戰國時代授田製度的啟發意義,但由於以下原因的存在,它們並沒有成為得以徹底貫徹的國家政策,因此,當時改革者所希望的富國強兵、長治久安的理想也沒有能夠實現。

  眾所周知,作為製度化的國家授田,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掌握大量土地,一是直接統治全國人民。因此,春秋時期各國對土地製度改革沒有得以貫徹的原因就在於,當時尚不具備國家對土地和人口直接控製的條件。

  夏商周時期的中國古代社會最顯著的特點就是血緣家族製度。宗法製度是社會所有存在的基礎,由此產生的家族觀念就顯得非常強大。因此,在春秋以前的中國社會中,沒有具有自我意識的獨立的人,有的隻是許許多多以貴族為首的家族。作為社會基本結構的家族,在社會的政治經濟生活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換言之,族長的地位非常突出,他隻對自己的大宗負責,卻代表著自己以下全體小宗的意誌,張蔭麟先生總結到:“他作亂的時候領著整族作亂,他和另一個大夫作對就是兩族作對,他出走的時候,或者領著整族出走,他失敗的時候,或者累的整族被滅。”張蔭麟:《中國史綱》(上古篇),三聯書店1955年版,第61頁。大宗和小宗的關係也是君臣關係,宗族關係的核心原則就是孝悌,“孟懿子問孝,子曰:‘無違。’”《論語·為政》因此,“事君猶事父也。”《公羊傳·定公四年》荀子曰:“臣之於君也,下之於上也,若子之事父,弟之事兄,若手臂之捍頭目而覆胸腹也。”《荀子·議兵》

  這種宗法體製發展到西周到了頂峰時期,但它的負麵影響也顯示出來。所謂“別子為祖”就意味著一個新的家族從大的宗法體係裏分離出來,而這些別子雖要服從大宗,但在自己的係統裏卻成為絕對的宗主,所以他既是君,又是臣,這樣在事實上就法定了小宗之臣民可以不理睬大宗君主的命令,使作為臣子的下級領主有了不服從、甚至反抗自己君主的實力。《左傳·襄公二十五年》 “君之臣杼疾病,不能聽命,陪臣……不知二命”以及《國語·晉語》“三世事家,君之,再世以下,主之。事君以死,事主以勤。……自臣之祖,以無大援於晉國也,隸於欒氏,於今三世也,臣故不敢不臣,……臣敢忘其死而叛其君,以煩司寇”,就是宗法體製弊端的典型表現。正因為如此,在血緣宗法體製盛行時代,天子很難做到對全國人口的有效控製。甚至,在諸侯國內,諸侯國君同樣不可能做到這點,因此《國語·周語上》“仲山父諫宣王料民”篇記載的仲山父所謂“古者不料民而知其少多”,既是一種曆史事實,也是一種無奈。

  春秋時期,天子暗弱,列強爭雄,戰爭的次數越來越頻繁,戰爭的規模越來越大。各諸侯國一方麵出於生存環境的壓力,另一方麵也是為了爭奪最高權力,填補天子失政留下的權力空白,紛紛厲兵秣馬,擴充軍隊,因此,對所屬國內人口的實際控製就顯得極為重要,全新的戶籍製度的建立就勢在必行。

  這是一種潛伏在人們心裏的內在動力。下層人希望成為上等人,上層統治階層想登上最高統治地位,人們都想在政治上來一個天翻地覆的變化。齊桓公“九合諸侯,一匡天下”《大戴禮記·保傅》,楚莊王問鼎中原《春秋左氏傳·宣公三年》,無不是為了達此目的的努力。

  關於新型的戶籍製度——編戶齊民的出現,從而實現了君主對國家人口的有效控製,本文的第一章已經有所論證,在此不再贅述。而有關國家對全國土地的掌握,這是春秋末期到戰國時代社會的大變化之一,故有必要詳細說明。

  一般認為,列國諸侯國君直轄土地擴張的途徑有以下幾種:

  1.辟土服遠

  這是列國諸侯擴大國土麵積的主要方式。由於血緣宗法關係的疏遠和血緣宗法製度的破壞,維係社會的政治和道德力量迅速減弱,弱肉強食、土地兼並就成為必然。據《晉書·地理誌上》記載:“春秋之初,尚有千二百國,迄獲麟之末,二百四十二年,弑君三十六,亡國五十二,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勝數,而見於《春秋》經傳者百有七十國焉。百三十九知其所居,三十一國盡亡其處。”照此看來,春秋年間大國的兼並活動、即所謂“辟土服遠”的規模是驚人的。以晉國為例:據《韓非子·難二》記載,晉國僅在晉獻公時代就“並國十七,服國三十八”,而其後的晉文公作為威震一時的霸主,所得土地自然也不在少數。“晉侯朝王,王饗醴,命之宥。請隧,弗許,曰:‘王章也。未有代德,而有二王,亦叔父之所惡也。’與之陽樊、溫、原、攢茅之田。”《左傳·僖公二十五年》有理由相信,《左傳》所記載的也僅僅是晉國辟土服遠的一部分。

  與晉國同樣,其他強國照樣也可以大力擴張國土,顧棟高《春秋大事表》統計,春秋時期楚國就滅國達42個之多。清·顧棟高:《春秋大事表》,中華書局1993年版,第524頁。《史記·秦本紀》記載,僅在秦穆公在位39年之間,就大大的擴張了版圖,“秦用由餘謀伐戎王,益國十二,開地千裏,遂霸西戎。天子使召公過賀穆公以金鼓。” 毫無疑問,這些新開辟的國土大都作為諸侯國君的直轄領地,以郡縣的形式設置官吏,由此根本上區別與傳統中分封采邑的宗法製度,並大大增加了國君的實際控製土地。

  2.沒收貴族采邑

  孟子曰:“諫行言聽,膏澤下於民;有故而去,則君使人導之出疆,又先於其所往;去三年不反,然後收其田裏。此之謂三有禮焉。如此,則為之服矣。今也為臣。諫則不行,言則不聽;膏澤不下於民;有故而去,則君搏執之,又極之於其所往;去之日,遂收其田裏。此之謂寇讎。寇讎何服之有?”《孟子·離婁下》

  兩千年之後,重溫孟夫子這段言論,很難否認老先生的立場過於偏向於各國的臣下,但是,正是因為孟子以為“三年不反,然後收其田裏”才是“三有禮焉”,所以,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在當時或此前的現實中,臣下被君主不到“三年”或者無故而“收其田裏”的現象是比較普遍的。

  有理由相信,春秋戰國時代中央政府所沒收貴族的土地數量,是與血緣宗法貴族沒落的程度成正比的。

  考察史籍,春秋時代貴族上級為了獲得更大的權力和利潤,從而有計劃地沒收下級土地和人口的事例最早開始於周惠王。“初,王姚嬖於莊王,生子頹。子頹有寵,霤國為之師。及惠王即位,取霤國之圃以為囿。邊伯之宮近於王宮,王取之。王奪子禽祝跪與詹父田,而收膳夫之秩。故霤國、邊伯、石速、詹父、子禽祝跪作亂,因蘇氏。”《左傳·莊公十九年》

  此事發生於公元前675年,即魯莊公十九年,也就是齊桓公霸業剛剛開始的時候。麵對日益強大的諸侯國勢力,尤其是齊國的霸業使得周惠王感到增強自己實力的緊迫感,於是有了這次不算很成功的沒收貴族的土地行動。

  繼周惠王之後,各國諸侯也出現了類似的舉動。《論語·憲問》記載管仲曾經“奪伯氏駢邑三百”,據《國語·晉語六》記載,晉厲公“伐智而多力,怠教而重斂,大其私昵,殺三?而屍諸朝,納其室以分婦人,於是乎國人不蠲,遂弑諸翼,葬於翼東門之外,以車一乘。厲公之所以死者,唯無德而功烈多,服者眾也。”此事發生在公元前573年,這是一次典型的諸侯國君與卿大夫爭奪土地的嚐試,此事的最終結果乃是以晉厲公身死而告終。當然,晉國自獻公之後,“晉之公族盡矣”《左傳·昭公三年》,卿士的力量非常強大,以致最後可以三家分晉,因此,晉厲公之死倒也不奇,奇怪的是,在此之前,老謀深算的範文子為了防止晉厲公日後與諸大夫爭奪土地,竟然謀劃犧牲國家的利益,所謂“戰若不勝,則晉國之福也;戰若勝,亂地之秩者也,其產將害大,盍姑無戰乎”《國語·晉語六》,一語道破諸侯國君攫取臣下土地的急迫心理以及臣下為了維護既得利益的破釜沉舟。

  公元前529年,楚平王“縊於芊尹申亥氏”,原因就是當年“奪鑅居田,遷許而質許圍”、“奪成然邑”,連續的土地糾紛導致“群喪職之族啟越大夫常壽過作亂”《左傳·昭公十三年》,此前楚靈王曾經“奪鬥韋龜中韜,又奪成然邑而使為郊尹”,《左傳·昭公十三年》。公元前528年,晉國“施邢侯而屍雍子與叔魚於市”,起因仍然是 “晉邢侯與雍子爭襵田”,最終造成三人同歸於盡。《左傳·昭公十四年》直到公元前482年,魯季康子欲以田賦,尚且遭到孔子的非議。《國語·魯語下》:“季康子欲以田賦,使冉有訪諸仲尼。仲尼不對,私於冉有曰:‘求來!女不聞乎?先王製土,籍田以力,而砥其遠邇;賦裏以入,而量其有無;任力以夫,而議其老幼。於是乎有鰥、寡、孤、疾,有軍旅之出則征之,無則已。其歲,收田一井,出諫禾、秉芻、缶米,不是過也。先王以為足。若子季孫欲其法也,則有周公之籍矣;若欲犯法,則苟而賦,又何訪焉!’”

  當然,沒收貴族采邑並非都要訴諸武力,對於一些已經沉淪或流亡貴族的采邑,諸侯國君自然可以理所當然順理成章地充公,正如孟子所謂“諫行言聽,膏澤下於民;有故而去,則君使人導之出疆,又先於其所往;去三年不反,然後收其田裏。此之謂三有禮焉。”《孟子·離婁下》

  從孟子的言論中,可以推測春秋時期流亡或沒落的貴族數量極為眾多,所謂“欒、?、胥、原、狐、續、慶、伯,降在皂隸”《左傳·昭公三年》就是證據,而且沒收此類貴族的采邑乃是春秋中晚期以後普遍現象,其中比較成功的當屬於鄭國子產的改革。

  公元前563年,發生在鄭國的一場血腥同樣是公私之間爭奪土地的表現。“子駟為田洫,司氏、堵氏、侯氏、子師氏皆喪田焉。故五族聚群不逞之人,因公子之徒以作亂。於是子駟當國,子國為司馬,子耳為司空,子孔為司徒。冬十月戊辰,尉止、司臣、侯晉、堵女父、子師仆帥賊以入,晨攻執政於西宮之朝,殺子駟、子國、子耳,劫鄭伯以如北宮,子孔知之,故不死。”《左傳·襄公十年》

  子駟為田洫,本身就是對現有土地的重新疆界,所謂“司氏、堵氏、侯氏、子師氏皆喪田焉”本身就說明“為田洫”乃是土地收歸國有的措施,但由此引起喪失利益的卿大夫的反對,以至身死。當然,子駟之死並非全無意義,二十年後,即公元前543年,子產當國,他在子駟為田洫的基礎上,再次規劃國土,取得了顯著的成果:

  子產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廬井有伍。大人之忠儉者從而與之,泰侈者因而斃之。

  豐卷將祭,請田焉。弗許,曰:“唯君用鮮,眾給而已。”子張怒,退而征役。子產奔晉,子皮止之而逐豐卷。豐卷奔晉。子產請其田裏,三年而複之,反其田裏及其入焉。

  從政一年,輿人誦之曰,“取我衣冠而褚之,取我田疇而伍之。孰殺子產,吾其與之!”及三年。又誦之曰:“我有子弟,子產誨之。我有田疇,子產殖之。子產而死,誰其嗣之?”《左傳·襄公三十年》

  此三段文字極有典型意義。

  首先,在子駟為田洫的基礎上,子產繼續推行子駟未竟事業,並且有了明顯的進步。子駟為田洫的措施剛剛開始,遠遠沒有取得成果,而子產已經“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廬井有伍”,可見已是初具規模。

  其次,當然,反對派仍然存在,子產卻能依法懲辦。改革事業畢竟不會一帆風順,“子張怒,退而征役。”似乎子駟的曆史又要重演,可結果大相徑庭,子產有驚無險。

  最後,子產獲得國人的擁戴和稱頌,事實上,這是有別於傳統政策的新的土地製度順應曆史潮流、從而獲得人民擁護的表現。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就文獻本身而言,子產的施政措施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左傳·莊公二十八年》雲:“凡邑,有宗廟先君之主曰都,無曰邑。邑曰築,都曰城。”可見“都”指的是具有宗廟先君之主的大城,然而,《公羊傳·僖公十六年》何休注曰:“人所居曰都。”《左傳·隱公元年》曰:“大都不過叁國之一,中五之一,小九之一。”很明顯,大都也許有宗廟先君之主,可中都、小都未必也有宗廟先君之主,由此可以得知,此處所謂與“鄙”相對稱的“都”,當是指的“凡大夫之采邑,侯國之下邑皆可曰都”楊伯峻:《春秋左傳注》,中華書局1990年版,第1181頁。。因此,所謂“都鄙有章”,乃是對國家所擁有土地的重新疆界整理,而“上下有服”當是對國家統治秩序的重新確定。

  所謂“田有封洫,廬井有伍”,應當是子產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封,田界也;洫,水溝也。就文字表麵而言,子產這條措施似乎是對二十年前“子駟為田洫”的繼承,事實上,從下文可以看出,“田有封洫”表麵上乃是指劃分田中水溝地界,實質應該是對原有土地歸屬在新的形式下的重新劃分。所謂“取我田疇而伍之”,應該是“田有封洫”的邏輯結果。楊伯峻《春秋左傳注》曰:“此‘伍’字亦‘賦’之借字,納田稅也。”楊伯峻:《春秋左傳注》,中華書局1990年版,第1182頁。對照五年以後子產作丘賦,《左傳·昭公四年》:“鄭子產作丘賦。國人謗之曰:‘其父死於路,己為蠆尾,以令於國,國將若之何?’子寬以告。子產曰:‘何害!苟利社稷,死生以之。且吾聞為善者不改其度,故能有濟也,民不可逞,度不可改。’”可以得知,鄭國從子產以後,開始以田畝納稅,而並非繼續執行傳統中大集體形式的勞役地租了。

  從這個意義上說,“廬井有伍”也是對居住在國家土地上的民眾組織形式的重新劃分。李學勤《春秋左傳正義》曰:“廬,舍也。九夫為井。使五家相保。”李學勤:《春秋左傳正義》,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122頁。而楊伯峻先生認為:“廬井一詞,為田野之農舍。井田以九夫為井,此則用水之井。耕田既改變疆界,又作大小水渠,則廬舍亦當另作布置。伍即下文‘取我田疇而伍之’之伍,賦稅也。”楊伯峻:《春秋左傳注》,中華書局1990年版,第1181頁。兩位大家的解釋似乎有所分歧,但事實上也有相通之處。楊伯峻先生所謂“廬舍亦當另作布置”,絕不僅僅是改變廬舍的坐落位置,其意在於對居住廬舍之民眾的“另作布置”,所以李學勤先生所謂“使五家相保”就是對這種“另作布置”的具體執行措施。對照下文“取我衣冠而褚之”,可見既然土地已經按照田畝征稅了,那麽,居住於土地之上的民眾也應當要繳納一定的財產稅。楊伯峻:《春秋左傳注》:“褚即貯。楊寬《古史新探》謂貯是財產稅,可取。” 第1182頁。如此,鄭國的國民組織方式和賦稅製度已經初步具有了編戶齊民的性質。

  更為重要的是,子產既然需要重新劃分土地疆界、重新規劃人口組織形式、重新製定賦稅政策,就必須直接掌握相當數量的土地和人民。換言之,子產必然會與擁有土地的貴族發生衝突,二十年前的子駟就是前車之鑒,《左傳·襄公十年》:“子駟為田洫,司氏、堵氏、侯氏、子師氏皆喪田焉。故五族聚群不逞之人,因公子之徒以作亂。於是子駟當國,子國為司馬,子耳為司空,子孔為司徒。冬十月戊辰,尉止、司臣、侯晉、堵女父、子師仆帥賊以入,晨攻執政於西宮之朝,殺子駟、子國、子耳,劫鄭伯以如北宮,子孔知之,故不死。”因此,下文所謂子產與貴族豐卷之間的鬥爭就成為邏輯必然。值得注意的是,子產在這場鬥爭中的地位要遠遠優越於二十年前的子駟,不僅驅逐了貴族豐卷,而且沒收了豐卷的土地,雖然在三年後“反其田裏及其入焉”,但事實上豐卷的回國是以子產同意為前提的。原因就是子產具有“大人之忠儉者從而與之,泰侈者因而斃之”的法律保證。

  所以,有理由相信,通過子產的改革,鄭國沒收了相當一部分貴族的土地,於是才會有三年以後人民對子產的歌頌,所謂“我有子弟,子產誨之。我有田疇,子產殖之”,當時國家實際控製土地和人民的最好說明。

  3.貴族主動上繳采邑

  在《左傳》中,頗有關於“歸邑”、“致邑”、“納邑”的記載。《左傳·成公十三年》:“冬,葬曹宣公。既葬,子臧將亡,國人皆將從之。成公乃懼,告罪,且請焉。乃反而致其邑。”《左傳·成公十七年》:“施氏卜宰,匡句須吉。施氏之宰,有百室之邑。與匡句須邑,使為宰。以讓鮑國,而致邑焉。”

  仔細分析,春秋時代的“歸邑”、“致邑”、“納邑”可以分為幾類,一是由於政治上的敗落而被迫致邑,如《左傳·襄公二十九年》:“苟請高氏有後,請致邑。……高豎致盧而出奔晉。”《左傳·哀公十四年》:“司馬牛致其邑與圭焉,而適齊。向?出於衛地,公文氏攻之,求夏後氏之璜焉。與之他玉,而奔齊,陳成子使為次卿。司馬牛又致其邑焉,而適吳。吳人惡之而反。趙簡子召之,陳成子亦召之,卒於魯郭門之外,坑氏葬諸丘輿。”由此可見,司馬牛與高豎的“致邑”實出無奈。

  春秋時代的“致邑”的另一類乃是由於與當權者在政治的不合作,而采取的消極態度。如《左傳·襄公二十九年》所雲:“公冶致其邑於季氏,而終不入焉。曰
更多

編輯推薦

1博弈春秋人物正解
2俄羅斯曆史與文化
3正說明朝十八臣
4中國式的發明家湯仲明
5西安事變實錄
6漢武大帝
7詠歎中國曆代帝王
8大唐空華記
9紅牆檔案(二)
10紅牆檔案(三)
看過本書的人還看過
  • 紅牆檔案(四)

    作者:韓泰倫主編  

    紀實傳記 【已完結】

    本書以中南海為記敘軸心,以1949年10月至1999年10月為記敘時段,以建國以來的重大曆史事件為背景,記述了毛澤東、鄧小平、江澤民三代核心領導人以及他們的戰友的政治生涯、衣食住行和感情生活。

  • 紅牆檔案(一)

    作者:韓泰倫主編  

    紀實傳記 【已完結】

    本書以中南海為記敘軸心,以1949年10月至1999年10月為記敘時段,以建國以來的重大曆史事件為背景,記述了毛澤東、鄧小平、江澤民三代核心領導人以及他們的戰友的政治生涯、衣食住行和感情生活。

  • 菊花與刀:日本文化諸模式

    作者:美 魯斯·本尼迪克特  

    紀實傳記 【已完結】

    作者運用文化人類學研究方法對日本民族精神、文化基礎、社會製度和日本人性格特征等進行分析,並剖析以上因素對日本政治、軍事、文化和生活等方麵曆史發展和現實表現的重要作用。用日本最具象征意義的兩種事物...

  • 目擊天安門-(二)

    作者:韓泰倫  

    紀實傳記 【已完結】

    本書選擇了中國政治變遷的聚焦點--天安門這一獨特的視角,完整係統地記述了天安門曆經的滄桑巨變,挖掘出中國100多年,特別是建國50年來天安門地區發生的政治事件的內幕秘聞,是一部中國的近現代史的展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