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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勞動形式的轉變和財產關係的調整

  毋庸諱言,與政治上的道德教化相比,中國古代社會一貫對經濟的發展不是很重視,這一特征在儒家思想中表現的尤為明顯,而儒家思想又是主宰中國古代社會的主流思想,因此,對於經濟規律和經濟因素重要性的認識,一直是中國古代思想的薄弱環節。這種傾向在先秦時期就很明顯,這種局麵是由當時具體的社會生產力發展狀況和當時的社會經濟思想造成的。

  第一,生產力的發展程度首先表現為生產工具的發展程度。一般認為,在古代生產工具發展的曆史中,石器時代、青銅時代和鐵器時代是生產工具發展的三個主要階段。但是,具體到我國古代社會,眾多的考古資料證明,春秋時期的農業生產工具仍以木器、骨器、石器為主,青銅雖然也已經開始被利用來製造農具。可始終沒有能夠取代石器成為社會主要生產工具。而特別具有曆史意義的鐵質農具雖然在春秋末期已經出現,但是春秋末期至戰國早期的鐵器首先被用來製作兵器,鐵製農具並不普遍,在各類農具中並不占有主要地位。至於代表農業進步的另一個標誌——牛耕的出現,其有限的證明材料基本是通過推測而得。《論語·雍也》“子謂仲弓曰:‘犁牛之子?且角,雖欲勿用,山川其舍諸?’”以及孔子有弟子冉耕字伯牛,都是習慣中被用來證明牛耕出現的證據。牛耕出現的另一證據出自《國語·晉語九》:“夫範、中行氏不恤庶難,欲擅晉國,今其子孫將耕於齊,宗廟之犧為畎畝之勤,人之化也,何日之有!”因此,眾多關於春秋時代社會生產力進步的推斷基本是出於純粹理論的探討。

  第二,從嚴格意義上說,當時各個思想家對經濟理論的論述,更多的是出於政治教化的角度,而非經濟規律的認識。孔子的經濟思想主要表現為“愛人”和“使民以時”《論語·學而》“道千乘之國,敬事而信,節用而愛人,使民以時。”,與孔子相比,孟子的經濟思想雖有進步,但仍然重在闡述政治治國的道理,“民事不可緩”《孟子·滕文公上》,“不違農時,穀不可勝食也;數罟不入?池,魚鱉不可勝食也;斧斤以時入山林,材木不可勝用也。”《孟子·梁惠王上》可見儒家所謂的經濟思想主要體現在“以佚道使民”《孟子·盡心上》式的治國方略。

  相比之下,管仲的經濟思想要比儒家具有更多的實踐性。“彼民非穀不食,穀非地不生,地非民不動,民非作力毋以致財,天下之所生,生於用力;力之所生,生於勞身。”《管子·八觀》

  勞動者與土地是生產所不可缺少的兩個要素。人與土地的結合才能形成現實的生產力,《管子》的這種農業生產的二要素論對後世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具有較高的經濟學意義。

  其次,《管子》包含有因地製宜,合理分布農業生產力的思想:“山陵岑岩,淵泉閎流,泉?韏而不盡,薄承韏而不滿。高下肥磽,物有所宜,故曰地不一利。”《管子·宙合》“相高下,視肥磽,觀地宜,明詔期,前後農夫,以時均修焉,使五穀桑麻,皆安其處。”《管子·立政》

  和儒家一樣,《管子》站在現實政治的基礎上,也提出了“使民以時”的思想:“均地分力,使民知時也,民乃知時日之蚤晏,日月之不足,饑寒之至於身也;是故夜寢蚤起,父子兄弟,不忘其功。為而不倦,民不憚勞苦。故不均之為惡也:地利不可竭,民力不可殫。不告之以時,而民不知;不道之以事,而民不為。與之分貨,則民知得正矣,審其分,則民盡力矣,是故不使而父子兄弟不忘其功。”《管子·乘馬》

  由此可見,《管子》的經濟思想涉及了勞動者、勞動對象要素,考察了勞動者與土地的關係,成為戰國時代法家經濟思想的重要來源。

  在此有必要提出道家的經濟思想。道家注重探索自然規律,重視客觀環境對人類活動的製約關係,但反對生產工具的製作和發明,認為:“人多利器,國家滋昏;人多伎巧,奇物滋起;法物滋彰,盜賊多有。”《老子·德經·五十七章》

  總之,在春秋末期之前,無論是社會生產力還是社會經濟思想,都沒有對以個體勞動的出現為標誌的生產方式的進步給予較大的推動作用。事實上,促使春秋時代社會生產方式改變的主要原因在於,由於原始血緣宗法關係的破裂而導致土地製度的變化。

  一、血緣製度的破壞和個體勞動的出現

  關於春秋時代原始血緣宗法關係的劇烈破壞,劉向在《戰國策附錄》中有個簡單而準確的論述:

  及春秋時,已四五百載矣,然其餘業遺烈,流而未滅。五伯之起,尊事周室。五伯之後,時君雖無德,人臣輔其君者,若鄭之子產,晉之叔向,齊之晏嬰,挾君輔政,以並立於中國,猶以義相支持,歌說以相感,聘覲以相交,期會以相一,盟誓以相救。天子之命,猶有所行。會享之國,猶有所恥。小國得有所依,百姓得有所息。故孔子曰:“能以禮讓為國乎何有?”周之流化,豈不大哉!仲尼既沒之後,田氏取齊,六卿分晉,道德大廢,上下失序。至秦孝公,捐禮讓而貴戰爭,棄仁義而用詐譎,苟以取強而已矣。夫篡盜之人,列為侯王;詐譎之國,興立為強。是以傳相放效,後生師之,遂相吞滅,並大兼小,暴師經歲,流血滿野,父子不相親,兄弟不相安,夫婦離散,莫保其命,湣然道德絕矣。

  從劉向的論述中可以看出,春秋年間的社會變化可以分為三個階段。五霸以前,盡管周王室已經衰微,但天下秩序尚未大變,西周時代尊君崇禮的慣性依然存在,因此血緣宗法觀念也得以基本保持。五霸以後,不僅周天子已經徹底淪落,而且各個諸侯國君也逐漸喪失了權力和應有的禮樂觀念,劉向所謂“時君雖無德”就是這個現實的反映。其時社會秩序混亂,上下失序,舊有的禮樂體製逐漸淡化,血緣宗法關係失去控製天下的力量,於是,不得不依賴各種盟約來維持搖搖欲墜的血緣宗法製度,“期會以相一,盟誓以相救”就是麵對混亂的社會而采取的挽救措施。到孔子以後,春秋時代進入第三個發展階段,“道德大廢,上下失序”、“父子不相親,兄弟不相安,夫婦離散,莫保其命,湣然道德絕矣”,盛行中國上千年的血緣宗法製度從此退出了其在社會上主導地位。

  與此逐漸演變的社會秩序相對應,社會生產方式也在春秋時代發生了改變。

  當然,雖然對西周至春秋期間生產力的發展和轉變尚缺乏資料來建構或說明,但見於曆史記載的關於這個時代的天子與諸侯、諸侯與諸侯相互之間的土地爭奪,既可以看作是生產力發展的標誌,也可以看作是血緣宗法製度淪喪的表現。

  西周乃至春秋早期,周天子以天下共主的身份擁有全國的土地,並按照宗法製度逐次分封下去,這樣就形成了以井田形式存在的各種公田和私田。除此之外,由於地廣人稀的環境,造成了大片的野外既不屬於公田、也不屬於私田的土地。對這些荒地的開墾和爭奪就成為春秋時期諸侯國之間主要的矛盾焦點所在。從曆史的進步性而言,這種爭奪體現了生產力的進步;從社會秩序角度而言,則表示舊的血緣宗法製度的逐漸淪喪,並最終失去控製社會的能力。

  《左傳·莊公十九年》:“惠王即位,取霤國之圃以為囿。邊伯之宮近於王宮,王取之。王奪子禽祝跪與詹父田,而收膳夫之秩。故霤國、邊伯石速、詹父、子禽、祝跪作亂,因蘇氏。秋,五大夫奉子頹以伐王,不克,出奔溫。蘇子奉子頹以奔衛。”

  非常令人驚訝,周惠王如此貪婪的舉動,大批奪取臣下的土地,其中固然包括原本周天子賞賜的采邑之地,而且也有屬於“土田”的“附庸”、即“圃”,自然也有自己開墾的土地,甚至臣下的宮室。此事不僅在春秋時代極為罕見,即使在西周王權穩固的時代也非同尋常,難免引起以子頹為首的五大夫之亂。

  類似的例子多見於各種史籍。

  《左傳·閔公二年》雲:“公傅奪卜驣田,公不禁。秋,八月辛醜,共仲使卜驣賊公於武闈。”魯閔公之傅仗勢奪卜驣田,因為魯閔公對此采取默認態度,卜驣就刺殺了魯閔公。當然,此事不排除有政治鬥爭的影響,但也由此可見春秋時期土地爭奪的激烈。

  無獨有偶,範文子所謂晉厲公將會為了“大其私昵而益婦人田”而“奪諸大夫田”,最終導致“亂地之秩者”,因此“其產將害大”,雖然是用虛擬語氣表述,但恐怕並非純粹是空穴來風,《國語·晉語六》後來的事實證明,範文子的判斷完全正確,到最終晉厲公為程滑所弑,未嚐不是土地爭奪的結果。《左傳·成公十八年》:“十八年春,王正月庚申,晉欒書、中行偃使程滑弑厲公,葬之於翼東門之外。”

  為了爭奪土地而喪生的還有鄭國的子駟、子國、子耳。“子駟為田洫,司氏、堵氏、侯氏、子師氏皆喪田焉。故五族聚群不逞之人,因公子之徒以作亂。於是子駟當國,子國為司馬,子耳為司空,子孔為司徒。冬十月戊辰,尉止、司臣、侯晉、堵女父、子師仆帥賊以入,晨攻執政於西宮之朝,殺子駟、子國、子耳,劫鄭伯以如北宮,子孔知之,故不死。”《左傳·襄公十年》

  無疑,“為田洫”表麵上乃是指劃分田中水溝地界,實質應該是對原有土地歸屬在新的形式下的重新劃分,而此處所謂“不逞之人”,當是指在“為田洫”運動中受到損害或者沒有如願以償的人群。就史料分析,這種損害的程度應該是相當大的,以至於“不逞之人”一怒之下作亂,並殺掉執政的三個大夫以泄憤。這一方麵表現了經濟的驅動力,一方麵反映了宗法製度淪喪、血緣關係淡漠,以至社會失序的狀況。

  更有甚者,楚平王在作為令尹時,曾“殺大司馬鑅掩而取其室”,在即位以後,又“奪鑅居田,遷許而質許圍”、“奪成然邑”,連續的土地糾紛導致“群喪職之族啟越大夫常壽過作亂”,最終迫使楚平王“縊於芊尹申亥氏”。《左傳·昭公十三年》

  發生於春秋末年的三家分晉,乃是這個時期土地爭奪的典型代表。據《史記·趙世家》記載:“知伯與趙、韓、魏盡分其範、中行故地。晉出公怒,告齊、魯,欲以伐四卿。四卿恐,遂共攻出公。出公奔齊,道死。知伯乃立昭公曾孫驕,是為晉懿公。知伯益驕。請地韓、魏,韓、魏與之。請地趙,趙不與,以其圍鄭之辱。知伯怒,遂率韓、魏攻趙。趙襄子懼,乃奔保晉陽。……襄子懼,乃夜使相張孟同私於韓、魏。韓、魏與合謀,以三月丙戌,三國反滅知氏,共分其地。”

  《戰國策·趙策一》更加詳細地記載了這一事件:

  知伯帥趙、韓、魏而伐範中行氏,滅之。休數年,使人請地於韓。韓康子……使使者致萬家之邑一於知伯。知伯說,又使人請地於魏,魏宣子……因使人致萬家之邑一於知伯。知伯說,又使人之趙,請蔡、皋狼之地;趙襄子弗與。知伯因陰結韓、魏,將以伐趙。……三國之兵乘晉陽城,遂戰。三月不能拔,因舒軍而圍之,決晉水而灌之。圍晉陽三年,城中巢居而處,懸釜而炊,財食將盡,士卒病羸。襄子……使張孟談見韓、魏之君曰:“夜期殺守堤之吏,而決水灌知伯軍。”知伯軍救水而亂,韓、魏翼而擊之,襄子將卒犯其前,大敗知伯軍而禽知伯。……知伯身死,國亡地分,為天下笑,此貪欲無厭也。

  從《史記》和《戰國策》的共同描述中可以得知,晉國由“六卿”變為“四卿”,再由“四卿”變為“三家”,都是土地爭奪的結果。上述《史記》和《戰國策》同樣都注意到了這一點,因此所謂“知伯與趙、韓、魏盡分其範、中行故地”、所謂“請地韓、魏”、所謂“三國反滅知氏,共分其地”、所謂“知伯身死,國亡地分,為天下笑,此貪欲無厭也”等,都在強調土地在這場社會鬥爭中的主導作用。

  總之,上述幾次的宮廷鬥爭,雖然固然都有其複雜的政治原因,但對土地的爭奪無疑是其主線。而且這種爭奪現象有具有普遍性,由此表現出對舊有生產方式的改革已成為必然。

  關於古代社會的生產方式,長期以來,史學界使用最為頻繁的史料乃是《詩經》中的兩段文字。《詩經·周頌·噫嘻》“噫嘻成王!既昭假爾。率時農夫,播厥百穀。駿發爾私,終三十裏。亦服爾耕,十千維耦”,以及《詩經·周頌·載芟》“載芟載柞,其耕澤澤。千耦其耘,徂隰徂畛”。

  雖然諸多論者對於詩中表述的具體人數產生懷疑,但勞動場麵之大是不能懷疑的。而且,這樣的勞動場麵一定是在公田之上,否則《詩經》不會用《頌》的形式。

  由此可以看出,西周社會公田上采取的是集體勞動方式。這種生產方式的形成乃是出於兩方麵的原因。

  第一,維護血緣宗法關係的需要。血緣宗法關係是封建等級社會得以存在的基礎,所謂“天子建國,諸侯立家,卿置側室,大夫有貳宗,士有隸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親,皆有等衰”《左傳·桓公二年》,親親和尊尊實際上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麵,“大宗維翰”、“宗子維城”《詩經·大雅·板》的維護必須要以愛護百姓作為前提。《禮記·大傳》對此有著係統的論述:“自仁率親,等而上之至於祖;自義率祖,順而下之至於禰。是故人道親親也,親親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收族故宗廟嚴,宗廟嚴故重社稷,重社稷故愛百姓,愛百姓故刑罰中,刑罰中故庶民安,庶民安故財用足,財用足故百誌成,百誌成故禮俗刑,禮俗刑然後樂,《詩》雲:‘不顯不承,無射於人斯。’此之謂也。”

  通過《禮記·大傳》的論述,可以看出原始血緣宗法關係維係的前提就是親親原則,而西周時期的集體共耕就是這種親親原則的實踐。

  《詩經·周頌·載芟》非常形象地這種共同勞動的快樂:“侯主侯伯,侯亞侯旅,侯強侯以,有觠其霥。思媚其婦,有依其士。”

  孟子設計的井田製度雖然沒有在現實社會中得以實行,但是孟子所謂“八夫共一井”的思路仍然是出於親親原則的考慮。“死徙無出鄉,鄉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則百姓親睦。”《孟子·滕文公上》《詩經·豳風·七月》在描寫了庶民一年來的辛苦勞動以後,最後寫道“躋彼公堂,稱彼兕觥,萬壽無疆”,表現出在年尾節日裏,本氏族所有人在一起共同慶賀一年的豐收,互相舉杯祝願的情景,族人與族人、族人與族長之間的融融親情。

  第二,血緣氏族的集體共耕乃是出於國家財政收入的需要。關於周代的賦稅製度,幾乎所有的討論都是基於孟子所說的“夏後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孟子·滕文公上》之貢助徹製度。

  在貢、助、徹這三個概念當中,貢和助的含義相對比較清楚。段玉裁引《國語·魯語下》“社而賦事,?而獻功”《說文解字》,曰:“貢,獻功也。”因此,貢當是指下級向上級繳納貢物,《左傳·僖公四年》所謂“爾貢包茅不入,王祭不共,無以縮酒”,以及《左傳·昭公十三年》所謂“昔天子班貢,輕重以列”都是貢之本意。

  “助者,藉也。”趙歧注曰:“籍者,借也;猶人相借力助之也。”《孟子·滕文公上》《國語·周語上》雲:“宣王即位,不籍千畝。”韋昭注曰:“籍,借也,借民力以為之。” 鄭玄《周禮·考工記·匠人》注辨貢助的異同說:“夏之貢法,稅夫無公田……殷之助法,製公田,不稅夫。貢者,自治其所受田,貢其稅穀;助者,借民之力,以治公田,又使收斂焉。”

  比較令人煩惱的是關於“徹”的含義。

  “徹”,曆來有諸多不同解釋,當然首先是見於《孟子》的說法:“徹者,徹也。”《孟子·滕文公上》趙歧注曰:“耕百畝者,徹取十畝以為賦。……徹猶人徹取物也。”漢·趙歧:《孟子注》,《十三經注疏》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論語·顏淵》雲:“哀公問於有若曰:‘年饑,用不足,如之何?’有若對曰:‘盍徹乎?’曰:‘二,吾猶不足,如之何其徹也?’對曰:‘百姓足,君孰與不足?百姓不足,君孰與足?’”鄭玄注曰:“周法什一而稅謂之徹。徹,通也,為天下之通法”魏·何晏:《論語集解》,《十三經注疏》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等等,不一而足。

  直至今日,爭論仍在繼續。總體而言,曆代學者往往從外部形式來研究“貢助徹藉”,在“實物”和“力役”問題上爭論不休。如認為“助”和“藉”是勞役地租,“貢”與“徹”是實物地租。本文認為,弄清“貢助徹藉”的外部形式是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要揭示它們的內在實質。

  “貢助徹藉”僅僅是名稱上的不同,其實質卻是一樣的。貢助徹藉製度是國家產生初期,在土地人口層層分割占有的基礎上,被封附庸向宗主分封者提供財物力役,它是與分封製和血緣宗法製度相適應的一種征收財物的經濟製度。貢助徹藉既不是後來完整意義的國家賦稅製度,也不是單純的剝削階級個體對被剝削階級個體的經濟剝削,而是兩者的混合,並成為這兩者的共同淵源。

  實質上,貢助徹藉幾種地租形式都是夏商西周時期征斂財物的方式,其主要對象是處於社會最下層的庶民,具體形式為庶民向低級貴族士繳納財物,同樣,士向卿大夫、卿大夫向諸侯、諸侯向周天子定期定量繳納的財物,這就是貢助徹藉的重要內容。

  對各級被封者來講,占有和使用土地是他們的權利,作為獲得權利的補償,他們則要將收入的一部分上繳給宗主分封者。對於宗主分封者來講,分封人口土地出讓所有權是他們的義務,而享有被封附庸的貢助徹藉則是他們的權利。人口土地的分配是自上而下的層層分封,貢助徹藉則是自下而上的層層貢獻。

  農民居住在村社之中,聚族而居。這種居住形式是原始血緣氏族部落的殘存,也是各級貴族層層分封的基本單位。農民每家耕種一塊份地,份地的所有權屬於貴族,農民僅有使用權。除了要把份地全部收獲的十分之一上繳以外,農民還要受到其他的沉重剝削。第一,農民每年都要用一定時間到領主直接經營的土地上去耕種收割,這種勞動是無償的,而且還要受到領主派出的監工——田?的管理;第二,農夫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為各級領主提供工程建築等其他無償勞動,《詩經·豳風·七月》所謂“我稼既同,上入執宮功”就是這種勞動的反映。

  關於貢助徹藉的數額,最具有代表性的意見就是孟子所說的“皆什一也”《孟子·滕文公上》,即全部份地收獲的十分之一。士對卿大夫,卿大夫對諸侯,諸侯對周天子所上繳的數額則比較模糊。《左傳·昭公十三年》記載:“昔天子班貢,輕重以列,列尊貢重,周之製也。卑而貢重者,甸服也。”可見諸侯對周天子所上繳的數額比例,根據與周天子之間的關係情況而定,血緣關係越親密,空間距離越近,繳納的數額比例越大。“夫先王之製:邦內甸服,邦外侯服,侯、衛賓服,蠻、夷要服,戎、狄荒服。甸服者祭,侯服者祀,賓服者享,要服者貢,荒服者王。日祭、月祀、時享、歲貢、終王,先王之訓也。”《國語·周語上》比如,南方的楚國與西周關係比較疏遠,其爵位也低,僅為子爵,因此,每年隻象征性地向周天子貢獻一定數量的包茅,供周天子祭祀時縮酒之用。

  曆史發展到春秋末期,社會激烈動蕩,血緣宗法製度對社會的控製作用逐漸趨於弱化,人們切實體驗到“今以眾地者,公作則遲,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則速,無所匿遲也”《呂氏春秋·審分》,尤其是生產力的發展,鐵製農具與牛耕的出現,使個人或以戶為單位獨立進行農業生產成為現實。晏子說:“服牛死,夫婦哭,非骨肉之親也,為其利之大也”《晏子春秋·內篇諫下》,從而“人不肯盡力於公田”《公羊傳·宣公十五年》曰:“初稅畝。初者何?始也。稅畝者何?履畝而稅也。”何休注雲:“宣公無恩信於人,人不肯盡力於公田,起履踐案行,擇其畝穀好者稅取之。”。成為必然現象。於是,農戶分散經營土地的方式逐漸固定下來,西周那種“載芟載柞,其耕澤澤。千耦其耘,徂隰徂畛”《毛詩·周頌·載芟》的集體耕作場景逐步消失。

  從另一方麵來說,曆史發展的規則極為簡單,這就是個人的欲望。偷懶是庶人對付公田的武器,《詩經》有許多對農業集體勞動場麵的描繪,我們都可以看到監工的身影,這是貴族對付偷懶的工具。這場較量的勝負很明顯,土地荒蕪了,貴族失敗了。

  這場失敗,迫使貴族放棄“借民力以治共田”的製度。公田轉化為私田,集體勞動改為征收公糧,這就是初稅畝。這場被後世史學家視為革命性的製度變遷,確實開辟了兩個階級共同受益的雙贏局麵,而新樹立的規則就是我們熟悉的“交足國家的、留夠集體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1978年大包幹原來不是首創。

  《管子·乘馬篇》頗為細致地描述了從共耕公田製到“均地分力”的轉變過程:

  正月,令農始作,服於公田農耕,及雪釋,耕始焉,芸卒焉。士聞見博,學意察,而不為君臣者,與功而不與分焉。賈知賈之貴賤,日至於市,而不為官賈者,與功而不與分焉。工治容貌功能,日至於市,而不為官工者,與功而不與分焉。不可使而為工,則視貨離之實而出夫粟。是故智者知之,愚者不知,不可以教民。巧者能之,拙者不能,不可以教民。非一令而民服之也,不可以為大善。非夫人能之也,不可以為大功;是故非誠賈不得食於賈,非誠工不得食於工,非誠農不得食於農,非信士不得立於朝。是故官虛而莫敢為之請,君有珍車珍甲而莫之敢有。君舉事,臣不敢誣其所不能。君知臣,臣亦知君知己也;故臣莫敢不竭力俱操其誠以來。道曰,均地分力,使民知時也,民乃知時日之蚤晏,日月之不足,饑寒之至於身也;是故夜寢蚤起,父子兄弟,不忘其功。為而不倦,民不憚勞苦。故不均之為惡也:地利不可竭,民力不可殫。不告之以時,而民不知;不道之以事,而民不為。與之分貨,則民知得正矣,審其分,則民盡力矣,是故不使而父子兄弟不忘其功。

  由此可見,共耕公田時,勞動者沒有生產積極性。所以出現了“不告之以時,而民不知。不道之以事,而民不為”,並導致了“地利不可盡,民力不可憚”的結果。這是不合時宜的。改變勞動方式以後,“均地分力,使民知時也”,使得勞動者積極性大大提高,所以他們“夜寢早起,父子兄弟不忘其功,為而不倦,民不憚勞苦”。因此,隻要審察“均地分力”的好處,勞動者就會盡力。

  《荀子·王霸》荀子說“農分田而耕”《荀子·王霸》。可見,最遲在戰國早期,由於血緣製度的破壞,原本集體耕作的勞動形式發生轉變。於是,原本依靠公田收入來維持的宗法體製必然會麵臨財政困難。諸侯國為維持國家財政收入的正常運轉,隻得進行租稅方式的改革,從“相地而衰征”到“初稅畝”再到“初租禾”,由點到麵,原有的賦稅製度全麵崩潰。這些改革措施,為原始血緣宗法製度的最終解體,確立農戶分散獨立耕作的生產關係,提供了國家政策依據。換言之,血緣宗法家族的解體,農戶個體家庭成為基本經濟單位的社會發展進程,國家已經予以法律確認。劉克甫在《兩周金文“家”字辨義》中總結道:“‘家’字從殷代到戰國確實在其字義上有很大變化。總結一下,其演變可歸納為三個階段:(1)氏族宗廟;(2)氏族(宗族);(3)個體家庭。卜辭中‘家’字有第一種意義,但第二種意義已經產生;西周金文中‘家’均屬第二種意義,春秋時代的文獻中‘家’尚有‘宗廟’之義(《左傳·昭公十六年》‘立於朝而祀於家’)但第二種意義占大多數;春秋末期到戰國初期‘家’的第三種意義才開始出現。”劉克甫:《兩周金文“家”字辨義》,《考古》,1962年第9期。

  二、由“氏以別貴賤”到“財產別貴賤”轉變

  生產方式的變化引起社會財產關係的變化,這個變化過程的起點是以“氏以別貴賤”為特征的西周血緣分封製度下的財產製度,終點是列國變法後於戰國中期建立起來的以財產私人占有為基礎的社會財產製度。

  在原有的“氏以別貴賤”式的財產關係之下,貴與富緊密相連。每一個處於血緣宗法係統中的個人,首先根據宗法製度找到自己在該係統中的準確定位,然後就可以根據自己的血緣出身,確定自己在血緣宗法係統中的地位,並進一步確定自己可以擁有財產的多寡。

  就財產占有而言,所謂“氏以別貴賤”,就是指在血緣宗法內部,財產分配是不平等的。《儀禮·喪服》曰:“異居而同財,有餘則歸之宗,不足則資之宗”,似乎是個其樂融融的原始共產主義社會分配方式,但在現實中,宗族財產分配的差別是相當大的。《禮記·王製》規定了嚴格的等級秩序和與之相適應的分配秩序。

  王者之製祿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諸侯之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天子之田方千裏,公侯田方百裏,伯七十裏,子男五十裏,不能五十裏者,不合於天子,附於諸侯,曰附庸。天子之三公之田視公、侯,天子之卿視伯,天子之大夫視子男,天子之元士視附庸。製農田百畝,百畝之分,上農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農夫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祿以是為差也。諸侯之下士,視上農夫,祿足以代其耕也,中士倍下士,上士倍中士,下大夫倍上士,卿四大夫祿,君十卿祿,次國之卿,三大夫祿,君十卿祿,小國之卿,倍大夫祿,君十卿祿。次國之上卿,位當大國之中,中當其下,下當其上大夫,小國之上卿,位當大國之下卿,中當其上大夫,下當其下大夫,其有中士下士者,數各居其上之三分。

  這是典型的血緣宗法體製之下的財產分配辦法,《儀禮》所謂“異居而同財,有餘則歸之宗,不足則資之宗”,表現了宗法體製之下財產歸集體大家庭所有的狀況,而《王製》則是在此基礎之上的分配形式。財產分配嚴格與血緣等級掛鉤,由此不僅保證了個人的社會地位由遠近親疏的血統法則決定,同樣決定了個人的財產占有同樣決定於血緣的遠近親疏。

  在《孟子》中,對此類財富差異也有類似的描述。針對北宮?關於周室班爵祿的提問,孟子答曰: “其詳不可得聞也。諸侯惡其害己也,而皆去其籍。然而軻也,嚐聞其略也。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也。君一位,卿一位,大夫一位,上士一位,中士一位,下士一位,凡六等。天子之製,地方千裏,公侯皆方百裏,伯七十裏,子、男五十裏,凡四等。不能五十裏,不達於天子,附於諸侯,曰附庸。天子之卿受地視侯,大夫受地視伯,元士受地視子、男。大國地方百裏,君十卿祿,卿祿四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與庶人在官者同祿,祿足以代其耕也。次國地方七十裏,君十卿祿,卿祿三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與庶人在官者同祿,祿足以代其耕也。耕者之所獲,一夫百畝。百畝之糞,上農夫食九人,上次食八人,中食七人,中次食六人,下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祿以是為差。”《孟子·萬章下》

  孟子所謂“諸侯惡其害己也,而皆去其籍”完全可以從反麵證明如此等級製度的分配製度曾經存在過,那麽,退一步講,有理由相信,即使《禮記》和《孟子》的記載的確有美化或者虛構的成分,但“氏以別貴賤”、富與貴相連的社會狀況應該是血緣宗法家族時代的現實寫照。

  所以,在以“氏以別貴賤”的體製下,不僅政治地位是由血緣地位決定的,同樣,財富擁有的多寡也是由血緣地位決定。處於宗法體係下層的人決不能擁有超過上級的財富,否則就是僭越。“季氏富於周公,而求也為之聚斂而附益之。子曰:‘非吾徒也。小子鳴鼓而攻之,可也。’”《論語·先進》這是一個著名的例子,雖然在曆史上孔子憎惡季氏原因多在於季氏政治上的僭越專權,但季氏明目張膽的“富於周公”的確也是非常引人注目的,無怪老夫子如此動感情的唆使慫恿。

  《詩經·小雅·北山》雲:“大夫不均,我從事獨賢。……或燕燕居息,或盡瘁事國。或息偃在床,或不已於行。或不知叫號,或慘慘劬勞。或棲遲偃仰,或王事鞅掌。或湛樂飲酒,或慘慘畏咎。或出入風議,或靡事不為。”這首詩雖然是在描寫王朝執政議事大夫對苦逸不均的抱怨,但也從另一側麵反映了血緣宗法係統中,以肉體來源決定社會等級的狀況。同樣的意思,《左傳·昭公七年》則是用另一種方式加以表述:“天子經略,諸侯正封,古之製也。封略之內,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誰非君臣?故《詩》曰:‘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輿,輿臣隸,隸臣僚,僚臣仆,仆臣台,馬有圉,牛有牧,以待百事。”

  與社會等級相對應,血緣宗法製度之下的社會財產關係就隨之形成,貴者必富,貴與富緊密相連,這就是財產製度的最高原則。在此之下,各諸侯國繼續按照宗法製度進行分封,封地多少仍然是依照貴族等級而定。處在血緣宗法係統的下級人員,就有負擔和奉養上級的義務和責任,而上級貴族則完全依賴下級的供奉。

  曆史發展到春秋時代,隨著血緣宗法製度的破裂,在貴族和平民分別表現出不同的變化傾向。就平民而言,因為原有的血緣宗法製度已經失去了控製社會的能力,因此導致許多平民離開公田,離開共同勞動的大集體,同時大量開墾私田,於是,在自己私有財富增加的同時,也使得血緣宗法製度之下的大集體作業崩潰,新型的個體勞動出現,並由此構成維係此後兩千餘年郡縣政治的經濟基礎——男耕女織的小農經濟。

  就諸侯貴族而言,隨著血緣宗法體係的破裂,社會下層大量離開宗族係統,使得公田荒蕪,從而導致原有的財產製度無法繼續維持,使得各個諸侯國君欲圖依靠財力與兵力取代天子成為霸主的願望無法實現。但是如果繼續維持血緣宗法分封製,國君的兵力就無法強大;如果繼續維持原有的、依靠血緣宗法建立起來的土地製度,國君的財力也無法雄厚。所以,對於集權的君主來說,賦稅製度的改革勢在必行。從“相地而衰征”到“初稅畝”再到“初租禾”,直接向全國居民收稅使各國國君的經濟實力大大超過了商周時代的商王和周天子,這從出土的春秋戰國時期各國青銅器的數量之多和豪華程度可以得到證明。而直接向全國居民征兵也使各國兵力大增,春秋初齊國通過管仲改革首先建立了三軍,接著晉國“作六軍”,而到戰國時期各大國的軍隊少則三十萬,多的有百萬之眾了。

  因此,就本質而言,這場運動主要表現為弱化血親關係,強化財產關係。清王夫之有言曰:“封建之天下,天子僅有其千裏之畿,且縣內之卿士大夫分以為祿田也;諸侯僅有其國也,且大夫士分以為祿田也;大夫僅有其采邑,且家臣還食其中也;士僅有代耕之祿也,則農民亦有其百畝也;皆相若也。天子不獨富,農民不獨貧,相仿相差而各守其疇。其富者必其貴者也,且非能自富,而受之天子、受之先祖者也。上以各足之道導天下,而天下安之。降及於秦,封建廢而富貴擅於一人。其擅之也,以智力屈天下也。智力屈天下而擅天下,智力屈一郡而擅一郡,智力屈一鄉而擅一鄉,莫之教而心自生、習自成;乃欲芟夷天下之智力,均之於柔愚,而獨自擅於九州島之上,雖日殺戮而隻以益怨,強豪且詭激以脅愚柔之小民而使困於田。”清·王夫之:《讀通鑒論》卷五,《哀帝》。此是對春秋戰國時期社會財產關係轉化的較好說明。

  總而言之,春秋戰國之際,由於鐵器應用,牛耕推廣,生產力獲得提高,個體勞動作為一種新型的生產方式取代了舊有的大集體作業,以征收實物地租為主的地主製經濟模式出現了。與此同時,王室衰微,諸侯稱霸。社會經濟的大變動強烈地衝擊了西周的血緣宗法製度,家族與家庭製度遂之發生了深刻變化,原本屬於血緣宗法製度的財產關係也隨之破產,以財產私人占有為基礎的新的財產關係建立,社會階級結構自然也就由“氏以別貴賤”隨之變成“財產別貴賤”,在理論上造成富與貴的脫離。從這個角度來說,這場變化的意義是極為巨大而且深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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