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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血緣宗法社會向地緣政治社會的轉型

  眾所周知,在中國國家剛剛形成的早期時代,其社會的血緣成分相當濃厚。《禮記·禮運》篇就是證據。

  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選賢與能,講信修睦。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矜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男有分,女有歸。貨惡其棄於地也,不必藏於己。力惡其不出於身也,不必為己。是故謀閉而不興,盜竊亂賊而不作,故外戶而不閉。是謂大同。今大道既隱,天下為家,各親其親,各子其子,貨力為己。大人世及以為禮,城郭溝池以為固,禮義以為紀。以正君臣,以篤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婦,以設製度,以立田裏,以賢勇知,以功為己。故謀用是作,而兵由此起,禹湯文武成王周公由此其選也。此六君子者,未有不謹於禮者也。以著其義,以考其信。著有過,刑仁講讓,示民有常。如有不由此者,在勢者去,眾以有殃,是謂小康。《禮記·禮運》

  雖然《禮記》作者如此表述的目的在於描寫大同之世與小康之世的差別,但這段文字所表現的中國早期社會的家族性特征也非常明顯。所謂“大道既隱,天下為家”本身就是血緣宗法社會的典型標誌。就曆史發展而言,雖然夏商時期“大人世及以為禮”的宗法體係遠遠沒有西周時期完備成熟,但以家族為核心的社會組織形式已經形成。

  夏商國家建立之後,原有的氏族和部落並未解體。氏族貴族正是依照其氏族和部落組織構建國家統治機構。占統治的部落首領及其氏族(或曰家族)便成了國家權力的主體,以此“世及以為禮”。長期以來,家國不分、政族合一。即使在秦漢以後,皇位世襲仍是保證國家穩定的根本。宗法統治者通過“尊祖敬宗”來維係和穩定國家和每個單個家族組織,從修身、齊家入手,以求社會整體的和諧並使之達到“國治”、“天下平”。

  商代的家族組織,通常是包含若幹小宗分支的宗族形式存在。《左傳·定公四年》載,周武王克商,初封諸侯,分給魯公伯禽以“殷民六族:條氏、徐氏、蕭氏、索氏、長勺氏、尾勺氏,使帥其宗氏,輯其分族、將其類醜”。童書業先生釋雲:“宗氏者,宗族也,有大宗率領。分族者,宗族之分支,蓋有‘側室’、‘小宗’之長率領,與大宗相和輯,受大宗管轄。‘類醜’蓋指宗人與臣仆,當以族分,直接受其家長之統帥,而間接受宗長之統帥也。”童書業:《春秋左傳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50頁。很明顯,這種由“宗氏”、“分族”、“類醜”組成的宗族體係正是殷商國家的社會基礎。

  宗族作為一種相對獨立的政治經濟實體,其下的分族隻要沒有分裂出去,就必須接受大宗的管轄。族眾不僅是集體勞動的主要承擔者,同時也是宗族武裝的基本戰士,家國同構、兵民合一是這類政權的典型特征。

  為了維護家國同構的政權體係的穩固,為了宗法製國家得以長治久安,尊祖敬宗便成為這類政權首要的信條。

  《尚書·盤庚》曰:“古我先後,既勞乃祖乃父,汝共作我畜民,汝有戕,則在乃心。我先後綏乃祖乃父,乃祖乃父乃斷棄汝,不救乃死。茲予有亂政同位,具乃貝玉。乃祖乃父,丕乃告我高後,曰:‘作丕刑於朕孫。’迪高後,丕乃崇降弗祥。”在此,為了說服族人,盤庚抬出“乃祖乃父”作為威懾,可見“祖”、“父”在當時人們心目中的重要地位。

  《詩經·商頌·玄鳥》:“天命玄鳥,降而生商,宅殷土芒芒。”《詩經·商頌·長發》:“有篲方將,帝立子生商。”《尚書·召誥》:“皇天上帝,改厥元子,茲大國殷之命。”在這些詩文裏,殷人(甚至周人)將殷商的祖先神化,以達到其政治上的需要。因為,殷商時期,社會生產力非常低下,人們隻有依賴集體的力量才能生存下去。在這個時期。個人的力量就顯得非常渺小,家族往往成為個人尋求庇護的場所。反映到思想領域中,宣揚祖宗就成為必須。我師王暉先生認為:“在殷商西周時代的人們看來,殷王是上帝之子,與上帝是有血緣關係的。上帝既是自然界的主宰,也是殷民族的祖先宗神,殷人的上帝實際上是殷人的祖先神高祖轉化而成的。”“商人的至上神是上帝,而上帝又是商人祖先神中地位最高的高祖帝嚳和天乙成湯。”王暉:《商周文化比較研究》,人民出版社 2000年版,第20頁、第7頁。

  翻開各類史籍,宣揚尊祖敬宗的文字隨處可見:

  《儀禮·喪服》:“尊祖也,尊祖故敬宗,敬宗者,尊祖之義也。”《漢書·郊祀誌下》:“王者尊其考,欲以配天,緣考之意,欲尊祖,推而上之,遂及始祖。是以周公郊祀後稷以配天,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詩經·生民》更是仔細敘述了後稷的功德,以期激發後人對祖先的尊崇。

  周人代商,雖然是在商朝延續了六百年之後的事,但由於古代社會發展的極其緩慢,所以,與六百年相比,商周兩朝各自所處的社會環境並沒有改變多少。可以想像,建國之初的周人全盤接受了商人的統治思想,變化僅僅在於將各種製度更加完善而已。

  表現在宗族關係上,周人將宗法製度發展到了巔峰狀態,並使之達到了至善至美的境地:《荀子·儒效篇》:“周公兼製天下,立七十一國,姬姓獨居五十三人。”《左傳·昭公二十八年》:“昔武王克商,光有天下,其兄弟之國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國者四十人。”《史記·漢興以來諸侯王年表》:“武王、成、康所封數百,而同姓五十五。”言之鑿鑿,使得後人無法否認周代封建的成熟與完善。

  為了維護如此龐大的宗族的穩定,宗法製規定了宗族內部的規範:“庶子不祭,明其宗也。庶子不得為長子三年,不繼祖也。別子為祖,繼別為宗,繼禰者為小宗。有百世不遷之宗,有五世則遷之宗。百世不遷者,別子之後也。宗其繼別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遷者也。宗其繼高祖者,五世則遷者也。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義也。”《禮記·大傳》據此可以看出,雖然不能排除後世美化的成分,但層次分明、壁壘森嚴的內部血緣等級關係的確是存在的。

  而對於廣大的異姓宗族,周人推廣“同姓不婚”之俗,把異姓各國和諸封國中的異姓貴族,都作為“外親”統納入周人的宗法體係之內,使之成為周天子或諸封國姬姓貴族宗法體係的有機組成部分。於是在周天子統治的天下形成了同姓為兄弟關係、異姓為甥舅關係的體係,最終建立了“天子建國,諸侯立家,卿置側室,大夫有貳宗,士有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親,皆有等衰”《左傳·桓公二年》那種血緣上嫡庶親疏順序(宗統)和政治上的尊卑貴賤等級(君統)相契合的、更為廣泛和複雜的層級結構。

  對於商周時期的宗族關係,徐揚傑先生作了係統的介紹:“殷周時期的家族是宗法式家族,它的特點是:政權和族權、君統和宗統結合在一起,按地域劃分的國家組織和按血緣劃分的大小家族基本上合而為一,殷周王室和各諸侯國、各卿大夫邑,既是國家的一級行政機構,又是大大小小的家族,殷王、周王、諸侯、卿大夫和各級貴族,既是各級政權的首領,又是各個家族的族長。先後在中原地區建立王朝的夏、商、周,都是一些勢力強大到能征服和統治其他家族的大家族。異姓家族之間是世代姻親或統治與被統治的關係,同姓家族則用宗法製度來規定它們的權利和義務,規範他們之間的關係。”徐揚傑:《中國家庭製度史》,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第19頁。

  由此可見,由家族製度演變而來的宗法製度,隨著曆史發展,逐漸由雛形到完善,並最終成為中國早期社會具有統治地位的社會組織形式,這種家族製度表現出以下特征。

  首先,血緣關係是維係家族完整的最主要手段。人類最初所意識到的社會關係就是血緣關係,所謂“人類之知有統係,率先母而後父”呂思勉:《中國製度史》,上海教育出版社1985年版,第368頁。,隨著個體家庭的出現,父權家長製成為支配家庭的唯一力量,血統按父係計算,妻從夫居。從此,父係血緣關係成為維係我國家庭和家族的紐帶,封建宗法家族就是以父係血緣關係為基礎而形成的一種基層地區性勢力,所謂“非我族類,其心必異”《左傳·成公四年》,儼然與外界隔絕的獨立王國;所謂“生相親愛,死相哀痛”《白虎通義·宗族》,血緣關係成為家庭成員團結一致的前提、理由和手段;所謂“大宗維翰,宗子維城”《詩經·大雅·板》,血緣關係的遠近成為區分家族成員等級高低的最終憑借。血統愈親,權力愈大,義務責任也愈大,反之亦然。這種基於血緣關係的原則,成為維係宗法家族完整和安穩的工具。

  其次,父權家長製成為家族的核心。父權家長製是隨著父係血緣的確立而確立的,關於父權家長製家庭的主要標誌,恩格斯說:“一是把非自由人包括在家庭以內,一是父權。”《家庭、私有製和國家的起源》,《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版,第54頁。這種父權家長製家庭是普遍存在於中國早期社會,“父”字,《說文解字》解釋曰:“矩也,家長率教者,從又舉杖。”所謂“矩”,當是在一家之中具有作為準則法度的統治地位,而率教的實際含義,又當是具有絕對的支配地位,因此,在他手中所舉之杖,正是標誌他所掌握的巨大權威。這種舉杖率教而作為一家之矩的父,正是恩格斯所指的“用以表示一種新的社會機體”的首長,他“支配著妻子、子女和一定數量的奴隸,並對他們握有生殺之權”《家庭、私有製和國家的起源》,《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版,第55頁。。

  關於父權家長製的發生,馬克思曾經指出:“現代家庭在萌芽時,不僅包含奴隸製,而且包含農奴製,因為它從一開始就和田間耕作的勞役有關,它以縮影的形式包含了一切有關後來在社會及其國家中廣泛發展起來的對立。”《家庭、私有製和國家的起源》,《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版,第55頁。因此,父權家長製實際上是整個血緣宗法家族製度的要害所在。

  第三,以宗法禮製、家法族規維護家族的統治。父係氏族製度的傳統習俗和宗法製度的倫理觀念,構成血緣宗法家族的禮法製度,到西周時期以《周禮》為代表,達到完美的境地,子曰:“周監於二代,鬱鬱乎文哉!吾從周。”《論語·八佾》到後世形成以“三綱”、“五常”為核心的適用範圍更廣的一整套宗法禮製,成為支配整個中國古代社會的倫理規範。

  第四,在血緣宗法製度之下,國家財政的維持、民力的征發都帶有極為明顯的血緣性質。就賦稅製度而言,它是與“授民授疆土”的層層分封相對應的,具體表現為貢助徹藉幾種地租形式,其主要對象是處於社會最下層的庶民,具體形式為庶民向低級貴族士繳納財物,同樣,士向卿大夫、卿大夫向諸侯、諸侯向周天子定期定量繳納的財物,這就是貢助徹藉的重要內容。對各級被封者來講,占有和使用土地是他們的權利,作為獲得權利的補償,他們則要將收入的一部分上繳給宗主分封者。對於宗主分封者來講,分封人口土地出讓所有權是他們的義務,而享有被封附庸的貢助徹藉則是他們的權利。人口土地的分配是自上而下的層層分封,貢助徹藉則是自下而上的層層貢獻。

  民力的征發同樣也是以族為單位。周人封建,同夏商不同,既不是因部落繁衍分裂出去,也不是屠掠原有居民取而代之建立新國,而是讓受封貴族,率其族眾,遷至封國的國中和郊內稱“國人”,被征服的土著居民則仍保留著原來的家族公社組織,居於鄙野,稱“野人”,並沒有破壞原有的血緣家族結構,而國家的兵役主要由國人承擔。

  周人將血緣宗法製度發展到極盛時期,達到盡善盡美的地步,家國同構、政教合一,周天子不僅是天下的共主,而且也是最大的家長。《周禮》就是這種血緣宗法製度的綜合體現,並期望以“大人世及以為禮,城郭溝池以為固,禮義以為紀”為統治方針的溫情脈脈的血緣宗法國家能夠得以長治久安。

  可是,曆史的發展自有其自身的邏輯,所謂“天行有常,不為堯存,不為桀亡”《荀子·天論》。周天子授民授疆土,大封天下諸侯,所謂“武王、成、康所封數百”《史記·漢興以來諸侯王年表》,建立了血緣宗法分封製國家,開創了前所未有的成康盛世,這一切似乎都在證明血緣宗法分封製度的成功。但從另一側麵上說,血緣宗法分封製度同樣創造了自身的否定因素。各級封建政府為了賦稅增值、擴大征兵而爭奪人民,政治上打破血緣等級製度,經濟上改變采邑製度為郡縣製度,職官製度上廢除了舊貴族的世卿世祿製,改為選賢任能的官僚製度,最後形成中央集權製度,從而導致血緣宗法封建製度崩潰,地緣郡縣製社會確立。

  地緣社會的形成最初起源於編戶齊民製度的出現。編戶齊民一詞習見於漢人的著作,但作為社會存在或社會現象,初步形成於春秋時代,最遲在戰國時代已經確立。有理由相信,齊桓公時期,齊國開始推行與傳統血緣大家族製度有別的一家一戶的小家庭製度。

  《國語·齊語》記載:“管子於是製國,五家為軌,軌為之長;十軌為裏,裏有司;四裏為連,連為之長;十連為鄉,鄉有良人焉。以為軍令,五家為軌,故五人為伍,軌長帥之;十軌為裏,故五十人為小戎,裏有司帥之;四裏為連,故二百人為卒,連長帥之;十連為鄉,故二千人為旅,鄉良人帥之;五鄉一帥,故萬人為一軍,五鄉之帥帥之。三軍故有中軍之鼓,有國子之鼓,有高子之鼓。”

  表麵看來,管仲治國仍然延續了傳統的做法,隻關注一家一丁的“正夫”,似乎並沒有控製全家可以動員的人力,但實際上,這是一種寓兵於農、軍政合一的民眾組織形式。內政有一家,軍隊才有一員,層層而上,形成三軍,所謂“作內政而寄軍令”,所以,管仲首先關注的是“戶”而非“丁”。

  其次,對國內的行政區劃,管仲也是在“定民之居,成民之事”的基礎之上“叁其國而伍其鄙”的,所謂“士就閑燕、工就官府、商就市井、農就田野”《國語·齊語》的分居方法,本身就是對血緣族居傳統的顛覆。

  為了更好地控製國內百姓,管子又實行嚴格的監管鄉村基層組織的措施。《管子·立政》:“築障塞匿,一道路。博出入,審閭。慎?鍵,?鍵藏於裏尉。置裏有司,以時開閉。閭有司現出入者,以複於裏尉。凡出入之時,衣服不中,圈屬群徒不順常者,閭有司見之,複無時。”《管子·禁藏》:“夫善牧民者,非以城郭也,輔之以什,司之以伍。伍無非其人,人無非其裏,裏無非其家。故奔亡者無所匿,遷徙者無所容,不求而約,不召而來。”最後,管子達到了使黎民百姓“少而習焉,其心安焉,不見異物而遷焉”《國語·齊語》的目的。不難設想,如果沒有十分嚴密的戶籍製度作為基礎與手段,要達到定四民之居的目的是沒有任何可能性的。因此,我們可以斷言,根據《管子·禁藏》中所言,在管仲相齊時(公元前685年─公元前645年)齊國已出現“戶籍田結”之製度是可信的。

  其後不久,楚國也打破傳統的血緣宗法製度之下的民眾組織方式,實施“大戶”。《左傳·成公二年》:“宣公使求好於楚。莊王卒,宣公薨,不克作好。公即位,受盟於晉。會晉伐齊。衛人不行使於楚,而亦受盟於晉,從於伐齊。故楚令尹子重為陽橋之役以救齊。將起師,子重曰:‘君弱,群臣不如先大夫,師眾而後可。《詩》曰:“濟濟多士。文王以寧。”夫文王猶用眾,況吾儕乎?且先君莊王屬之曰:“無德以及遠方,莫如惠恤其民而善用之。”’乃大戶。”

  “大戶”,杜預注曰:“閱民戶口。”“大戶”的結果很可能是將國中所有戶口重新登記,以利於征收賦稅和兵役征發。因為這樣得出的人口數字要遠遠大於從前的登記辦法,兵源自然也就擴大了,故曰“大戶”。可以理解,楚國的這次改革收到了立竿見影的效果:“是行也,晉辟楚,畏其眾也。”《左傳·成公二年》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早在公元前645年,即楚國“大戶”的五十多年前,晉國就“作州兵”,魯國也於楚國“大戶”的一年前,即公元前590年“作丘甲”,但是這兩個國家改革的目的都隻是單純地增加兵源,而不應看作是民眾組織形式的改變。古籍記載的很明白:“呂甥致眾而告之曰:‘吾君慚焉其亡之不恤,而群臣是憂,不亦惠乎?君猶在外,若何?’眾曰:‘何為而可?’呂甥曰:‘以韓之病,兵甲盡矣。若征繕以輔孺子,以為君援,雖四鄰之聞之也,喪君有君,群臣輯睦,兵甲益多,好我者勸,惡我者懼,庶有益乎?’眾皆說,焉作州兵。”《國語·晉語三》

  因為在對外戰爭遭到失敗,損兵折將,“兵甲盡矣”,所以有必要擴大兵源,做到“群臣輯睦,兵甲益多,好我者勸,惡我者懼”,因此,即使晉國在這次改革中觸動了血緣宗法體製中的有關服兵役的規定,其出發點也絕非是想在根本上改變血緣宗法關係,故此楚國的“大戶”具有開創製度的典型意義。

  在楚國大戶的同時或稍晚,其他諸侯國也陸續打破了傳統的血緣宗法體係,建立了編戶齊民製度。大約到了公元前6世紀,各地的戶籍製度普遍建立起來了。這個推斷雖然缺乏直接證據,但可以找到兩個旁證:第一,據《國語·晉語九》記載:“趙簡子使尹鐸為晉陽。請曰:‘以為繭絲乎?抑為保鄣乎?’簡子曰:‘保鄣哉!’尹鐸損其戶數。”可見,至遲在公元前6世紀,晉國已經建立了戶籍製度;第二,據《史記·秦始皇本紀》附《秦紀》記載:“獻公十年,為戶籍相伍。”這是公元前375年。而秦國的社會演進與政治改革都比東方落後,這是眾所周知的,所以可以推測,山東諸國建立戶籍應該更早,隻是因為列國的史料毀於戰火或者毀於秦始皇的焚書,以至無從考查。

  編戶齊民有兩層含義,其一,作為政府行為的戶籍整理和人民身份等齊;其二,作名詞用,指納入政府戶籍的普通百姓。在當時社會中,除編戶齊民以外,各時代的人口還有貴族、奴隸和不在籍的少數民族和逃戶,但這幾類的人口數字無法估計,因此編戶齊民既是社會的基礎,也是政府賦稅和兵役的主要來源。所以就各朝代的大體趨勢而言,凡政府比較有效掌握編戶齊民之時,人民負擔比較均等,社會也比較穩定。反之則政權不伸,政府與豪強世家爭奪人口,庇蔭擴張,匿戶風行,戶籍製度破壞,齊民負擔轉重,結果不是國家積弱,就是社會動亂,這似乎是兩千年來治亂的一種模式。

  編戶的出現標誌著社會的一大變革,即各級統治者掌握人民的方式由血緣關係轉為地緣關係。需要說明的是,由於中國社會血緣性質特別濃厚,在中國早期國家發展過程中,血緣紐帶在相當長的曆史時期內並未被徹底剪斷而依然在國家的政治生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直到西周大規模封建諸侯,仍然嚴格遵循宗法製的基本原則,政權的建立還是借助於宗法製和畿服製的雙重原則,體現出既有地域色彩又有血緣色彩的政權形式。所以先秦時期中國早期國家基層組織中的血緣關係和地緣關係的發展、演變並非是單線漸進的,其中在相當長的曆史時期裏,以上兩種關係往往是並存的,不能從某一曆史時段將其截然分開。

  在早期夏商周封建城邦統治形式下,人民散居在裏邑中,基本上依靠遠近親疏不同的血緣圈形成大小不同等級的族群,這些裏邑以小聚落的形式零散存在著,相互之間並不存在階層隸屬關係,大規模的人力動員總是依靠血緣關係。一旦封建解體,氏族結構渙散,零散的裏邑也在政治改革中成為金字塔式統治結構的基礎層次,人民因地域而被編入戶籍,戶籍便取代傳統的血緣聯係而成為統治階級掌握和動員人力的主要憑借。

  春秋戰國以前,由於王朝能夠直接控製的人口和土地有限,那時候的戶籍編製,是與國家行政管理層次完全一致的。地緣關係取代血緣關係成為維係社會的主導因素後,郡縣製取代了諸侯方國,郡縣在某種意義上也成為一種戶口編製。雖然曆代縣以及縣以上的行政建製,是完全意義上的政權機構,縣以下的戶口編製,除特殊時期外,不屬於完全意義上的政權機構。但從行政的角度來看,秦漢以後的政府掌握民力主要是依賴於戶籍製度,而不是血緣族群。各種政府行為必須通過各級地方政府的戶籍才能落實,所以戶籍製度和地方行政係統相輔並行。

  中國社會在郡縣製度建立以後,基層人群的相互關係雖然仍存在著濃厚的血緣性質,但就全國的人口掌握、人力分配以及兵役、徭役的征發而言,都是通過郡縣鄉裏的行政係統來發揮運作的,以官屬民、以族係民的時代結束了。

  齊民的思想集中表現在法家的著作中:“修禮以齊朝,正法以齊官,平政以齊民;然後節奏齊於朝,百事齊於官,眾庶齊於下。”《荀子·富國》“設法度以齊民,信賞罰以盡民能,明誹譽以勸沮,名號、賞罰、法令三隅,故大臣有行則尊君,百姓有功則利上,此之謂有道之國也。”《韓非子·八經》很明顯,這是打破了血緣宗法製度與生俱來的等級差異,不再以血緣肉體的來源決定民眾的社會地位,從而在法律上規定了國內所有民眾政治身份的平等。

  需要說明的是,第一,本文所謂吏民身份的等齊,僅僅就理論而言,就社會的基本結構而言,並不能與現實社會對應。第二,天下吏民法律、政治身份的等齊,並不等於社會與經濟力量的等齊,這是不言自明的。事實上,從某種意義上說,任何社會都是建立在不平等經濟基礎之上的。由於貧富和強弱的差別,使得同為齊民的人們互相兼並、差別懸殊,正如《商君書·錯法》所雲:“同列而相臣妾者,貧富之謂也。同實而相並兼者,強弱之謂也。”第三,後世所有建立在以編戶齊民為基礎的社會,也都有各自的社會等級製,但這些等級製度基本都是開放性的,至少在理論上人人都有“朝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的機會,特殊時期(比如元朝)除外。

  總而言之,自公元前6世紀以下利用政治力量締造的編戶齊民社會,理論上確立了凡為國家公民,法律身份都是平等的思想。在中國社會從封建製向郡縣製轉變、即由血緣社會向地緣社會的轉變過程中,不論分晉的三家、代齊的田氏還是王室血統沒有改變的楚秦,支撐這些新政權的社會力量無非是新的社會基礎——編戶齊民。

  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經濟力量在平等的架構內卻塑造了另一個不平等的社會。動亂時代政局混亂,編戶齊民遭受兵役徭役之苦;和平年代財力相尚,政府采取不幹涉的放任政策,編戶齊民便遭受豪強兼並之苦。總之,編戶齊民遭受到的剝削如非出於政府,便是來自豪強富商。誠如太史公所言:“凡編戶之民,富相什則卑下之,伯則畏憚之,千則役,萬則仆,物之理也。”《史記·貨殖列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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