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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節 對於暫停申購、贖回有哪些規定?

  我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規定,開放式基金達到預期規模後,可以不再接受申購申請。預期的基金規模必須在基金契約和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在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契約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可以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金額。但不得超過正常支付時間20個工作日。基金的暫停贖回應當經過中國證監會批準,並在指定媒體上刊登暫停公告。暫停期間,每兩周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暫停期結束後,基金重新開放,並公告最新基金單位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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