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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整頓吏治痛懲貪官(18)

  和、劉墉、諾穆親三位欽差大臣及原劾者禦史錢灃,於四月四日離京前往濟南。“和陰袒國泰”,“怵灃”,錢灃堅持秉公辦案的立場,不畏其之恐嚇。和便另施詭計,當他們到達濟南時,國泰已早知查倉盤庫之信,急忙向商人勒借銀兩,存放庫中,湊足了庫銀數量。像曆城縣,本來虧空銀四萬兩,現在便以商銀補充,暫時掩蓋了虧空之情。和一行到達曆城後,就盤查倉庫。“和令抽視銀數十封,即起還行館”,實即表示盤查已畢,沒有虧空。錢灃細心觀察,發現取出驗證之銀,每錠的數量多少不等,“銀色不對”,而帑銀卻一律是五十兩為一錠,心知有詐,立即建議將庫封存。回館之後,錢灃了解到借商銀充庫之情,便遣人宣告於眾,如被借銀存於庫中的商人,不將銀呈官報明請求歸還,則將盡沒其銀。第二天,三位欽差大臣和錢灃一行,再到銀庫,打開庫門,查驗銀色和數量,確與帑銀不符,各商人紛紛奏呈被借之故,將銀領還,“庫為之空”,一下子就使曆城縣虧空帑銀四萬兩之弊,顯露於光天化日之下,和此時也毫無辦法,隻好據實向帝奏報。曆城縣虧銀之弊的查清,固與錢灃之正直、多智有關,但也得力於劉墉的支持。劉墉“持正,以國泰虐其鄉,右灃”。如無劉墉的支持,和完全可以駁回錢灃封庫以備再查的要求,以驗銀無弊而上報,此案就很難破獲了。《清高宗實錄》卷1154,頁20;《清史稿》卷319,《和傳》,卷322,《錢灃傳》。

  四月十三日,和等奏稱:先將曆城縣庫盤查,查出該縣知縣郭德平虧空銀四萬兩,“有挪移掩飾之弊”。“並詢問國泰任意婪索各屬員盈千累萬各款跡,亦俱承認”,俱係調任漳州府前任濟南府知府馮埏經手,從前係呂爾昌經手。“於易簡身任藩司,一任縣庫虧空,扶同弊混,甚至見巡撫時長跪回話,卑鄙無恥。其餘案內款跡,現在徹底嚴究”。③《清高宗實錄》卷1154,頁15、16,17、19.

  和等又奏稱:四月初八日到省,詢問於易簡。於稱國泰聞欽差前來之信,就讓曆城縣知縣郭德平向濟南府知府馮埏府庫要去銀四萬兩,“挪移掩飾”。按察使梁肯堂說:“國泰勒派屬員銀兩,俱係馮埏經手。”馮埏、郭德平供認此情,馮並“呈出各府州縣幫費清單”,“國泰勒派通省屬員,婪索銀八萬兩。”複令於易簡等人“當麵質證國泰,據伊供認前情不諱”。③。

  乾隆帝覽折後十分憤怒,於四月十三日、十四日、十五日連下四道諭旨,督辦此案。這四道上諭講了五個問題。其一,將國泰等革職拿問。諭旨說:“國泰身任巡撫,竟敢明目張膽,逼勒派累,任意婪索,通省官員俯首聽從”。今據馮埏呈首幫費清單,止係其任內經手之事,從前呂爾昌任內如何勒派之處,著和嚴行訊問國泰,務令逐一供出,“此案國泰自應按律定擬斬候”。於易簡專管錢糧,乃於曆城縣庫聽其虧空,“扶同弊混”,又向國泰長跪回話,“實屬卑鄙”,著予嚴究,並命和於五月押帶國泰、於易簡到京,候帝親訊。國泰、於易簡、呂爾昌、馮埏、郭德平均著革職拿問。其二,盤查東平三州縣。錢灃指名參劾的虧空之縣,有曆城、東平、益都、章邱四州縣,今曆城既經查出,其餘三州縣著劉墉一律查辦,務使水落石出。其三,限期彌補,不興大獄。山東虧空,“人數眾多”,雖與甘肅上下通同一氣公然冒賑殃民者有所區別,但與直隸州縣因辦公差而有所短缺者也不同,如果各州縣官員自知畏法,不以帑銀為結歡上司之資,“何以致有虧空”?“今朕格外施恩,不欲複興大獄,然不可不徹底詳查,予以限期,令其上緊彌補”,若不抵補,即從重懲治。其四,追查泄密。國泰為何“聞有欽差過境,恐有盤查”?必有人與其送信,著將於初四日出京前往濟南的國泰之家人套兒嚴切訊問。其五,查抄犯員家產,將巡撫國泰、布政使於易簡之任所及原籍貲財一並查抄。《清高宗實錄》卷1154,頁15、16、17、18、19、20、21、22、23.

  不久,和、劉墉等人之折又送到京城。和等奏:國泰供認,呂爾昌前任濟南知府時,“代辦物件,並各州縣幫費,俱係呂爾昌經手”。於易簡尚無婪索屬員銀兩之贓證,惟年節時“收受屬員水禮綢緞等物”。乾隆帝於四月十九日就此折下諭:“看來情節不過如此”。國泰係小有才幹之人,居心巧詐,因於易簡曾在皇上麵前為己保奏,“所以故為嚴厲”,不給予留臉麵,而於易簡又實係庸懦卑鄙不堪之人,甘心隱忍,曲意逢迎國泰,故通省屬員,皆鄙薄藩司,不肯送銀與於易簡。“此案大概已有根據,不過如此”,和即可一麵定案奏聞,一麵押帶國泰、於易簡至京。劉墉、諾穆親、錢灃查明章邱、東平、益都等三州縣倉庫錢糧有無虧空後,一同回京。至於山東通省州縣之虧空,因人數眾多,“且出自國泰之抑勒,朕實不忍似甘省之複興大獄”。著新任山東巡撫明興詳查妥辦,給以二三年之限,令其自行彌補,若複因循延宕,則自取重咎。《清高宗實錄》卷1155,頁10、11、12.

  劉墉等查明曆城、東平倉庫虧空後,上報朝廷,並稱“係因從前辦理逆匪王倫滋擾案內,因公挪用,以致各有虧空銀三四萬兩”。國泰、於易簡亦辯稱,因辦理王倫時,“有預備守城,不準開銷之項,各州縣因公挪移,致有虧空”。乾隆帝先後下達兩道諭旨,對此借口加以駁斥說:如果真如此,該省巡撫、藩司為何不據實上奏?“況凡地方公務應用錢糧,朕從無不格外加恩,準其開銷”。即如兩金川平定後,凡軍需奏銷,經部指駁,仍令川省承辦軍需大員詳悉列明,切實具奏,即特降恩旨,概予準銷,或徑行豁免,“動以千百萬計,此天下所共見共聞者”。山東如真係平王倫時“公用挪移,即應據實奏明,朕必降旨準其報銷”。並且,王倫之事,辦理不及一月,“即使因公挪移,何致有二百萬兩之多”?顯係由於國泰、於易簡“一則恣意貪婪,一則負心欺罔”,以致釀成東省之虧空。《清高宗實錄》卷1156,頁18、19,卷1160,頁20.

  四十七年六月十一日,乾隆帝下諭,宣布對國泰、於易簡的處理。諭旨說:國泰貪縱營私,勒索各屬官員財物,以肥囊橐,實屬目無法紀,其罪自難寬貸,但念其所得贓私,尚與枉法鬻爵者有間,著從寬改為應斬監候,秋後處決。於易簡身為藩司,明知國泰種種不法款跡,既不據實參奏,“複敢於朕前欺隱”,著斬監候,秋後處決。《清高宗實錄》卷1158,頁10、11.

  前任山東按察使升任湖南布政使葉佩蓀,現任山東按察使梁肯堂,與國泰同城相居,並未將國泰等縱情婪賄情節據實參奏。吏部奏請將二人革職交刑部治罪,帝命從寬,令將葉佩蓀降補知府,梁肯堂降補道員。

  新任山東巡撫明興於六月初奏報:山東全省共虧空帑銀約二百萬兩,各府州縣官接旨後,設法彌補,已補銀五十餘萬兩,現仍虧空一百三十餘萬兩,準備到年底再補五六十萬兩,餘下七八十萬兩請寬限於明年補齊。乾隆帝批準了明興的奏請,並於七月初八日下諭,以東省虧空多至二百萬兩,賜令國泰、於易簡自盡。曆時四月之久的國泰勒派屬員財物、東省虧空二百萬兩帑銀之案,至此結案了。乾隆帝勒令貪官巡撫國泰和庇護其過之布政使於易簡自盡,是十分正確的,不殺貪官及其庇護者,不籍沒其貲財,難以遏製貪風,於民有害,於國有患。但是,他對州縣官之處理,卻太為寬縱了。經查明,國泰通過濟南知府馮埏而勒派屬員之銀為八萬兩,前任知府呂爾昌經手派取之銀,未見記載,如按相等計算,兩者不過一二十萬兩。那麽,山東十府、十州、九十餘縣的官員為什麽卻虧空了官銀二百萬兩?除去上交國泰巡撫之一二十萬兩外,這一百七八十萬兩銀落入何人之手?需知,這是一筆巨款,相當於山東全省一年人丁田賦銀的百分之五十,數量之大,相當驚人。如按律例,貪汙銀子一千兩者即要問斬監候,秋後處決,這一百七八十萬兩贓銀就可殺一千多名官員。這樣大規模的集體盜取帑銀中飽私囊的大貪汙案,怎能僅以交銀補足而了結?顯然這是太為姑息了。乾隆帝此舉很不明智,貽害不淺。

  五、竇光鼐查貪案“不要性命不要做官”乾隆帝知錯改過重用鐵學政。

  (一)皇上嘉獎竇光鼐直言尚書曹文埴嫉恨書呆多事。

  乾隆五十一年四月十二日,乾隆帝下了一道即將導致朝野震驚的長諭,現摘錄如下:

  “據竇光鼐奏:浙省各州縣倉庫虧缺,未補者多。蓋因從前王?望、陳輝祖貪墨繼踵,敗露時督臣富勒渾僅以倉庫虧缺具奏,並未徹底查辦,隻據司道結報之數,渾同立限,各州縣遇有升調事故,輒令接任之員代為出結,辦理殊屬顢頇。聞得嘉興府屬之嘉興、海鹽二縣,溫州府屬之平陽縣,虧數皆逾十萬,應查明何員虧缺若幹,分別定議,指名嚴參,等語。所言皆屬公正。浙省自王?望、陳輝祖在彼貪婪繼踵,而其敗露,則係監糧、官物二案。其時富勒渾、福嵩以合省倉庫虧缺具奏,朕因不欲複興大獄,惟令設法勒限彌補,已係朕格外之恩,該省大小官員稍有人心,自當及時彌補,乃自立限後已屆五年,而福嵩仍以各屬未能彌補全完懇請展限具奏,又複公堂設誓,成何政體!是以派尚書曹文埴等前往徹底查辦。昨據曹文埴等奏到,該省虧缺倉庫,自勒限彌補後,尚虧缺三十三萬餘兩,現在酌議清查,等語,是所奏與福嵩等原報之數相符。今據竇光鼐奏,嘉興、海鹽、平陽三縣虧數皆逾十萬,則是此三縣虧空,已有三十餘萬,其餘通省州縣虧缺,自不止此數,而曹文埴等所奏合省尚虧三十三萬餘兩之處,殊非實在確數,似有將就了事之意,而未喻朕不為已甚去其甚之意也。

  此事從前富勒渾等僅據司道結報之數,渾同立限,並未徹底清查,而此時曹文埴等到彼,亦僅就福嵩、盛柱開報數目據以入奏,看來曹文埴等亦欲就案完事,殊非令徹底清厘之意。伊等係朕派委前往查辦,自應將該省何處虧缺若幹,何處彌補若幹,何處竟未彌補,何處不但不能彌補且有增多之處,逐一詳查根究底裏,方為不虛此行。若隻就福嵩等開報之數,顢頇結局,則將來該省官員,以倉庫虧缺為前任之事,輾轉推諉,而不肖之員,且以此挾製上司,更肆其侵蝕伎倆,將複成何事體!……

  又據竇光鼐奏:去歲杭州、嘉興、湖州三府秋收歉薄,倉庫正需平糶,而倉內有穀可糶者無幾,浙東八府歲行采買,惟折收銀兩,以便挪移,等語。曹文埴等亦未奏及此也。州縣設立常平義倉,收貯穀石,原為偶遇荒歉,臨時平糶散賑之用,乃杭州等屬,竟至無穀可糶,而浙東采買,且有折收銀兩之事,尤堪駭異。竇光鼐為該省學政,經朕批詢,據實指陳,必係耳聞目睹,所奏不為無據。著將原折抄寄曹文埴等閱看,令其查照竇光鼐所奏各款,逐一秉公詳細盤查,務將該省數年積玩虧缺實數,及原虧續缺裝點各情弊,並虧空數逾十萬之嘉興等縣,及平糶無穀折銀挪移之杭州浙東等屬,逐一查明,據實嚴參辦理。倘曹文埴等仍有回護瞻徇,不實不盡,將來別經發覺,朕惟三人是問,恐曹文埴等不能當其咎矣。著由六百裏速行傳諭曹文埴等,並令速行回奏,富勒渾、福嵩各令其明白回奏外,將此通行傳諭知之。”《清高宗實錄》卷1252,頁17、18、19、20.

  這道一千二百字的諭旨,雖然講了許多事情,涉及的方麵相當廣泛,但集中來看,它主要講了一個問題,即乾隆帝褒獎浙江學政竇光鼐據實陳奏浙省倉庫虧缺太多,訓誡欽差大臣曹文埴等三人不要再“回護瞻徇”,“將就了事”,責令他們認真清查,“據實嚴參辦理”。

  乾隆帝的這種態度是對的,傾向性也很明確,支持竇光鼐的如實反映問題。但是,他萬萬沒有想到此舉給竇光鼐帶來了多麽大的危險,沒有想到專辦查庫的三位欽差大臣竟會違抗帝旨,合夥陷害、整治直言的學政,更加出乎他意料的是,這個竇光鼐竟是一個不怕權臣、“不要性命、不要做官”,堅持把追查貪汙的鬥爭進行到底的鐵漢子。

  竇光鼐的危險在於,他徹底清查浙江倉庫錢糧虧空的立場和行動,得罪了一大批有權有勢的官員,陷入孤軍作戰的困境,甚至會被定上欺君大罪。其一,他遭到浙江巡撫、布政使、按察使和許多道員、知府、知州、知縣,即浙省大多數官員的堅決反對。諭中所講的浙省虧空,是乾隆帝於四十七年查辦閩浙總督陳輝祖侵吞原巡撫王?望入官金子案件的時候,估計到通省錢糧“難保無積壓虧缺”之弊,而下諭清查,當年查出各府州縣倉庫錢糧共虧空一百三十餘萬兩。經帝多次催促,五十一年二月,浙江巡撫福嵩上奏,四年以來,已彌補九十六萬餘兩,尚虧空三十三萬餘兩,難以依限全補,請求展限上交,並言已於新年正月“傳齊司、道、各府共同立誓,共砥廉隅”。《清高宗實錄》卷1249,頁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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