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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懲貪除霸察吏安民(1)

  第一節安民之本首在懲貪。

  一、連下諭旨痛斥貪官汙吏。

  清帝入主中原以後,十分注意汲取前朝經驗教訓,認真探討明亡之因,從中得出了不少有益的教訓,尤其是對“三餉”加派、吏治敗壞之禍國殃民,感觸更深,更為重視,決心要輕徭薄賦,察吏安民,以裕民富國。

  攝政王多爾袞進京之後,即一再強調懲貪之事。多爾袞於順治元年(1644)六月二十日,即進京之後五十天,便頒令旨,諭告眾官民說:“明國之所以傾覆者,皆由內外部院官吏賄賂公行,功過不明,是非不辨”,致亂政壞國。他嚴厲宣布,今後內外官吏,“如盡洗從前貪婪肺腸”,效力盡忠,便可永享富貴,否則,若仍不悔改,“行賄營私”,“國法俱在,必不輕處,定行梟示”。《清世祖實錄》第5卷第20頁。不久降官吏科右給事中龔鼎孳借口“開國之初,宜從寬大”,為貪官求情,要求輕減,多爾袞毫不客氣地嚴旨以告:“貪官必誅,屢旨甚明。”《清世祖實錄》第11卷第10頁。多爾袞又於順治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在因南京平定大赦江南等處的恩詔中,再次重申禁令,著重指出:“官吏貪贓,最為民害”,自本年六月初一以後,各巡撫、巡按、司道及府州縣鎮協營路軍衛等官,以及書吏、班皂、通事、撥什庫、糧長、十季、夜不收等役,“但有枉法受贓及逼取民財者,俱計贓論罪,重者處死”。《清世祖實錄》第17卷第17頁。

  少年天子雖然痛恨多爾袞,否定了攝政時期不少措施,但在懲貪一事上並未因人廢政,而是繼承和發展了睿王重懲貪官汙吏的正確方針,屢下嚴諭,對貪婪官員痛加申斥。順治八年閏二月初七,他諭告吏部說:“邇來有司貪汙成習,皆因總督巡撫不能倡率,日甚一日。國家紀綱,首重廉吏,若任意妄為,不思愛養百姓,致令失所,殊違朕心”。今總督巡撫所舉者多屬冒濫,所劾者以微員塞責,“大貪大惡,多徇縱”,爾部須秉公詳察奏聞。

  過了兩天,閏二月初九,他再諭吏部:“邇來吏治,不肖者刻剝民財,營求升轉,不顧地方荒殘,民生疾苦”。一些不識文義之官,文移招詳全憑幕友代筆,轉換上下,與吏役通同作弊,貽害百姓。督撫不行糾參,大乖法紀。著令各省督撫嚴加甄別,劾參劣員,保舉良臣。②《清世祖實錄》第54卷第6、7頁;第26、27頁。

  同月三十日,他又給都察院下了一道長諭,再講懲貪之事。此諭講了三個問題。一是懲貪乃係治國大事,“朝廷治國安民,首在嚴懲貪官”,把嚴懲貪官列為治國安民的頭等大事。二係禁革時弊,真正做到嚴辦劣員。他說:“欲嚴懲貪官,必在審實論罪”。近見在外總督、巡撫、巡按參劾所屬地方官員,初劾之疏,言其贓盈千百兩,及至提問報招,“多坐衙役詐害,又雲贓無入己”。衙役詐害,是誰縱容,贓無入己,初劾之疏有何根據?此皆由於司道府廳承問各官受囑受賄,督撫巡按又不糾參,以致無法定罪,部複將已革之官仍還原職,“貪何由懲,民何由安”。此弊必革,若有再犯者,懲處有關審問官員及督撫巡按。三為遇赦不免。從前已經被參問罪之貪官,姑照恩赦月日免罪追贓,自今頒諭以後,“大貪官員問罪至應死者,遇赦不宥”。②

  他因各省督撫遲遲不辦此事,甚為惱怒,於六月二十五日諭內三院,予以嚴厲申斥。他說:“朕洞知年來有司貪惡”,故諭吏部敕各督撫甄別屬下官員,乃至今未見遵旨實行,“總由督撫平日以賄賂派索為事,貪惡有司饜其欲而扼其吭者有之,或八旗舊人在任者,咆哮要挾,督撫畏忌,不敢彈劾者有之。似此貪懦,安能糾參,宜乎盜賊未盡消,而黎民無起色也。今複嚴諭,凡貪惡及不識字縱信衙役劣員,作速指參。”《清世祖實錄》第57卷第24、25頁。

  二、贓銀十兩革職籍沒流徙。

  由於貪婪官員不改舊習,屢懲不改,違法者多,順治帝十分憤怒,於順治十二年十一月初七下諭加重懲處說:“貪官蠹國害民,最為可恨。向因法度太輕,雖經革職擬罪,猶得享用贓資,以致貪風不息。嗣後內外大小官員,凡受贓至十兩以上者,除依律定罪外,不分枉法不枉法,俱籍其家產入官,著為例。”《清世祖實錄》第95卷第8頁。贓銀超過十兩,除定罪外,還籍沒家產,這樣處治是夠重的了,可見順治帝懲貪決心之大。他又規定,衙役犯贓一百二十兩以上,分別絞斬,一兩以上,俱流徙,一兩以下,責四十板,革役。

  順治帝沿襲了攝政王時貪官不赦的做法,順治八年即下諭宣布:“治國安民,首在懲貪,大貪罪至死者,遇赦不宥。”後來當順治十三年十二月以冊立愛妃董鄂氏為皇貴妃而頒發恩詔,大赦天下時,又再次重申文武官員凡係貪贓之罪,一律不赦。《清世祖實錄》第105卷第27頁。

  山東巡按劉允謙因犯下斬罪之蠹書周一聘和絞罪犯張暉,“多贓未完”,奏請暫不處死,待追完贓銀後再行處決。劉允謙是否納受二犯之賄,不得而知,但這樣做,顯係為貪官汙吏著想,使其可以免掉立即絞斬之苦,如若允準其請,許多已判死刑之劣員胥吏,便可援例求生,盡量拖欠贓銀,不予完納,一拖再拖,說不定碰上萬歲駕崩、新君即位等特殊時刻,還能邀恩減刑呢。這對國家整頓吏治,對人民免受暴殘貪官之魚肉,都是不利的。順治帝閱後,洞察其意和後果之嚴重,立即降旨否定其請說:“貪官汙吏,問擬秋決,即按期處決,何得以追贓未完又請監候!以後凡係貪汙應秋決者,不許再請停決,著永著為例。”《清世祖實錄》第103卷第27頁。

  奸猾胥吏,吞沒國帑,欺壓小民,為害甚大,不少言官多次奏請對其嚴加製裁。順治十五年十月禦史許之漸奏稱:“財賦之大害,莫如蠹役。有蠹在收者,有蠹在解者,有蠹在提比者,有蠹在那移支放者,所侵累萬盈千。有司恐此蠹一斃,無從追補,至本官以參罰去而此蠹曆久尚存”,前無所懲,後無所戒。請敕該撫按將從前侵蠹姓名數目,逐一清查,籍其家產,侵多者立斬,侵少者即時流徙。帝閱後甚讚其議,批示:“所奏深切時弊,該部詳議具奏”。《清世祖實錄》第121卷第13頁。

  他因為貪習尚重,於順治十六年閏三月初七諭令刑部再加重對貪官的處治說:“前因貪官汙吏剝民取財,情罪可惡,故立法嚴懲,贓至十兩者,籍沒家產,乃今貪習猶未盡改,須另立法製,以杜其源。今後貪官贓至十兩者,免其籍沒,流徙席北地方,其犯贓罪應杖責者,不準折贖。”《清世祖實錄》第125卷第7頁。此例比前例更重,一是流徙席北地方。籍沒家產,雖使貪官汙吏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但還能保住性命,日後還有東山再起之時,何況還可疏通關節,轉移財物,不致一貧如洗,而流徙席北方,道路遙遠,解運艱辛,常有中途致斃者,即使僥幸到達,也是慘遭風雪侵襲,雙腳疼腫,遍體鱗傷,席北地方寒冷,衣食難周,流徙者十有八九會屍橫異鄉。兼之,家屬需陪徙,路上盤纏和抵達後之衣食住宿費用甚大,家產盡賣,亦難充數,此為不籍沒之籍沒。二是官員犯法,常有論死論杖者,但多可納銀贖死贖杖,現在規定,貪官贓至十兩者,杖四十板,不準折贖,這四十大板打下去,不死也得掉層皮,落個殘廢。如此嚴刑,怎不叫貪官汙吏魂飛魄散!未曾敗露者莫不膽戰心驚,四處活動,求人上奏輕減。

  順治十七年九月,鳳陽巡撫林起龍為此事專門上疏,奏請改減。他奏稱:“懲貪之法,自奉新例流徙,犯人懼罪,不吐真贓,歲少贓贖,以致虧餉。伏乞皇上施浩蕩之仁,收充餉之實,敕部詳考舊章,照律擬罪。”《清世祖實錄》第140卷第8頁。

  林起龍所奏,字數不多,但很有分量,很有誘惑力。此奏所言新例需改之理由有三。一係不利審理貪案,犯官懼罪不吐真贓,難以核實定案。二是贓銀之數減少,贖銀無從催收(不準贖),家產不能籍沒,因而影響到國家之收入,“以致虧餉”,若要收到“充餉”之實惠,需廢新例。三為循章依律,不得以人主喜惡而法外用刑,要“詳考舊章,照律擬罪”。這三條理由貌似公正,又有益於緩解此時財政之特大困難,頗有道理,但皆經不起推敲。貪官之吐不吐露真實贓銀,不在於畏懼流徙,而是取決於問官之是否清廉,是否決心懲貪,是否掌握了真憑實據。杖責之贖銀有限,家產之籍沒,一般也為數不多,少了這兩項,並不能達到“虧餉”之程度,也不能靠這兩項來“充餉”。至於說什麽要“詳考舊章,照律擬罪”,更不值一提,既然舊例不足以使貪官畏懼而斂手收心,為何不可以加重處治。這三條理由皆難成立,其目的不外是為貪官汙吏開脫輕減罷了。

  順治帝閱疏後於九月十五日降旨:“前以貪官蠹役壞法害民,深為可恨,故立流徙之法,重懲貪蠹,以安民生。刑名事關重大,立法不厭周詳,此奏內事情,著九卿、科道會同詳議具奏。”《清世祖實錄》第140卷第8頁。

  過了兩個月,順治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刑部等衙門遵旨集議後,上奏對此事的擬議意見。也許是他們也認為流徙新例太重,也許是由於林起龍非等閑之人,對刑部等衙門集議此事帶來了重大影響。林起龍係順治三年進士,授吏科給事中,因過因故革職,順治帝親政後,召其來京,順治十年複原官。十一年二月初二,林起龍上疏言滿兵困苦,乞念“八旗舊兵為朝廷禁旅”,其馬匹、軍裝、軍器、草料等項費用,應由官府發給錢糧。順治帝閱後大為讚賞,特諭告吏部說:太祖、太宗創業開基,朕平定中原,統一四海,“悉賴滿洲兵力,建功最多,勞苦實甚”,今產薄差繁,資生無策,十年以來章奏雖多,未有言及於此者。“近覽科臣林起龍所奏,思慮周詳,條畫有緒,實心為國,忠誠可獎”,著令吏部酌議具奏優獎。隨即議準,加五品京堂銜(給事中為七品)。從此他備受皇上青睞,不斷擢升,十五年已任至戶部侍郎,十六年加太子少保,又上《更定綠旗兵製疏》,詳論綠旗兵冗力弱之弊,帝獎其奏“深切時弊,多有可采”,下所司議行。十七年加太子太保、兵部尚書,擢鳳陽巡撫,任至從二品的封疆大吏。《清世祖實錄》第81卷第2頁,第82卷第22頁,第83卷第2頁,第127卷第28頁;《清史稿》第244卷,《林起龍傳》。這樣一位屢言大事頗有識見蒙帝賞識擢用的方麵大臣,所奏之事,豈能輕易否定。何況帝對林起龍請改新例之疏,作了這樣的批示:“刑名事關重大,立法不厭周詳,此奏內事情,著九卿、科道會同詳議具奏”,似乎頗有采納其議的傾向。

  是否如此,雖不得而知,但刑部等衙門集議後,卻讚同了林之建議,奏稱:“今撫臣林起龍言立法過重,人犯抵死不招,徒有流徙之虛名,致棄充餉之實用。臣等議,今後貪官犯贓,仍照律追擬,以助軍需。……衙役亦照官律擬罪。”②《清世祖實錄》第142卷第21、22頁;第22頁。

  按照通常慣例,九卿、科道集議之事,一般是比較細致全麵,且多能體會帝之意圖,往往是奏上即準,或僅作些微批改,不料這次卻碰了一個大釘子。

  少年天子對林起龍之奏和九卿科道之議,甚為不滿,降旨說:

  “貪官蠹吏害民,屢懲弗悛,不得不特立嚴法,冀人人畏懼,省改貪心,始不負朕懲貪救民之意。今林起龍疏稱,隻緣法重,以致人犯抵死不招,追贓甚少。爾等會議,請仍照律擬罪,贓追入官,以助軍需。夫與其畏法不招,何若使其畏法不貪,與其饜足貪腹,以贓濟餉,何若使其不貪,民得豐裕,國賦亦充。朕明知立法既嚴,於貪官蠹吏有所不便,必懷怨心,但軫念民生,即為貪蠹所怒,亦不遑恤,若不如此,貪風何由止息,小民何日安生。仍著遵前諭行。林起龍所奏與爾等所議,俱屬不合,著嚴飭行。”②

  福臨此旨,不算長,才二百二十個字,但寫得很好,不愧為一篇佳作。此諭之妙有四。一係帝嚴正申明懲貪救民之決心,不懲貪,不嚴懲,則貪官汙吏不知畏懼,不思悔改,則民無寧日,故必嚴辦。二是痛斥詭辯,所謂法重使犯官抵死不招,致追贓太少和有損軍需之說,純係一派胡言,為貪官開脫。旨中所說“與其畏法不招,何若使其畏法不貪,與其饜足貪腹,以贓濟餉,何若使其不貪,民得豐裕,國賦亦充”,講得真好,真精辟,真是至理名言,官若畏法不貪,則民自富,民富則國富國強,兵餉充裕,庫銀巨萬,何須仰仗於區區贖杖之銀籍沒之產。科爾昆、孫廷鈴、車克、王崇簡、梁清標、能圖、杜立德、王弘祚等六部滿漢尚書和鳳陽巡撫林起龍,枉自讀了多少年經史子集,卻將事體本末完全顛倒,不如這位少年天子如此透徹理解懲貪裕民富國之道。三乃教訓臣僚要有敢於任事不避恩怨的作風,任何一項法例,一個規定,一件措施,都必然會使某些人獲利,某些人不便,或遭受損失,都會招致怨言惹人不滿,問題是此例於誰有利,於誰不便,若是利於黎民利於國家,而不利於貪官汙吏,那麽便不應怕其生怨而中止新例,便要堅持下去,做到聖旨所說“但軫念民生,即為貪蠹所怨,亦不遑恤”,這樣就能止息貪風,民得寧居。四為是非分明,不管是為帝一再獎擢之能臣林起龍,或是屢受帝嘉獎之杜立德(被帝讚為“不貪一錢,亦不妄殺一人”之刑部尚書)、科爾昆等滿漢尚書,隻要持議偏妄,於民於國不利,即否定其議,且予斥責。總之,順治帝之此旨,可以算得上是一篇懲貪安民利國的絕妙佳作,若能長期照此辦理,吏治自能改觀,貪風焉能不斂。

  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懲貪安民方針,順治帝還恢複了派遣禦史巡按各省的製度,以便更好地了解民情,糾參懲罪貪官汙吏。

  三、力排眾議巡按停而複派。

  巡按之派而複停,停而再派,是順治年間一件震動朝野的大事。巡按,乃沿襲明製。明朝特重言官糾劾之製,都察院有左、右都禦史各一員,官階正二品,與六部尚書同級,又設十三道監察禦史一百一十人。監察禦史官階並不高,才正七品,與小小芝麻官知縣一個級別,但其權甚大影響甚大。明製規定,十三道監察禦史,“主察糾內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麵劾,或封章奏劾。在內兩京刷卷,巡視京營,監臨鄉、會試及武舉,巡視光祿,巡視倉場,巡視內庫、皇城、五城,輪值登聞鼓。在外巡按、清軍,提督學校,巡鹽,茶馬,巡漕,巡關,攢運,印馬,屯田,師行則監軍紀功,各以其事專監察”。②《明史》第73卷,《都察院》。

  尤以巡按之權更大。全國共有巡按二十一員,其中十三省各一員,任期三年。監察禦史雖僅正七品之低品級文官,但一被皇上欽點為巡按,就身價百倍,權大責重。他“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縣官諸考察,舉劾尤專,大事奏裁,小事立決。按臨所至,必先審錄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論之”。②一省之中,有“掌一省之政”的從二品巡撫,有“掌宣化承流,帥府州縣官,廉其錄職能否”的從二品布政使,有的省還駐有“掌厘治軍民,綜製文武,察舉官吏,修飭封疆”的從一品總督,還有按察使一人,“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還有官階從三品的參政、從四品的參議道員若幹名,又有“掌一府之政”的正四品知府,“掌一州之政”的從五品知州,“掌一縣之政”的正七品知縣若幹員,他們平時在省府州縣均是言出令行萬民畏懼的大老爺,但一逢巡按來臨,總督巡撫固然要對其尊敬,布政使以下都得聽從這位七品官吩咐,唯其馬首是瞻,尤其是道員、知府、知州、知縣,更是奉承唯謹,畢恭畢敬,百般效勞,生怕得罪了這位巡按。原因很簡單,他是欽差大臣,是“代天子巡狩”,失敬於他,就是對帝不敬,就要被定上欺君大罪,他的舉薦彈劾,關係到地方官的升降獎懲。而明帝之所以要派遣巡按,一個重要目的就是嚴格保證地方絕對聽命於中央,保證帝旨之直達全國各府州縣,防止地方分裂或叛亂,同時也可了解民情,知民疾苦,除暴懲貪,濟民之困,以便更好地鞏固朱氏王朝的統治。

  入清以後,初仍沿襲此製,遣官分任各省巡按。但順治七年四月,戶部等衙門會議兵餉缺額設法彌補時,奏請裁並衙門,其中包括裁汰巡按。四月二十九日攝政王多爾袞以帝名義降旨裁革巡按說:巡按禦史已到地方者,奉行事件無論已完未完,悉將文卷冊籍移送該巡撫料理,立即出境。已差未行及已差未到者,俱不必前去,以後巡行察舉,不拘年分,候旨特遣。《清世祖實錄》第48卷第22頁。

  順治帝福臨親政伊始,便要取消攝政王裁汰巡按的令旨。順治八年二月十八日,工科左給事中姚文然上疏,奏請恢複巡按之製說:“巡按察吏安民,其任極重”,向議暫停,為不得其人故也。臣謂巡按之失人,總因都察院堂官之溺職。巡按出有差規,入則考核,整肅憲綱,全在堂官,欲巡按之得人,宜自澄清都察院諸臣始。帝將此事交與群臣商議。

  順治帝於八年閏二月連下諭旨,嚴厲斥責各省督撫不糾參貪官汙吏,以致“有司貪汙成習”,《清世祖實錄》第53卷第20頁。民不堪命。他並下專旨,指責都察院左都禦史卓羅、副都禦史羅壁、巴朗等官“不循職掌,緘默苟容”,曠職失責,將其革職。

  在帝旨嚴諭之下,順治八年三月初十,都察院奏上巡方事宜五條:一、定按臣差額。順天、真定派一巡按禦史,江寧、蘇、鬆、淮、揚並為二名巡按,浙江、江西、湖北、湖南、福建、河南、山東、陝西、四川、廣東、廣西,各派一名巡按,另派督學、巡漕、茶馬、巡鹽禦史。二、出差限期宜嚴。禦史奉差,一經命下,應照主考分考例回避,不見客,不收書,不用投充書吏員役,不赴宴會餞送,領敕後三日內即出都門。三、宜禁在差之員役。入境之日,隻許自帶經承文卷書吏,所至府州縣,取書吏八名、快手八名,事畢發回,隨地轉換,不得留按差、書吏、承差名色,不得設中軍、聽用等官,以及主文代筆。府州縣運司等官鋪設迎送,應一概嚴禁。四、宜核在差事跡。命下之日,每一差(即每一巡按禦史或茶馬禦史等)立為一冊,自出都以及入境,一應條陳、舉劾勘報等事,按日登記,以憑考核。五、宜定差滿之期。督學或三年或二年半,巡漕、鹽政一年交代,其餘大差中差,以一年半為期,差回之日,公同考核,三日內議定優劣,具疏奏請,分別勸懲。帝閱之後,允從其議。②《清世祖實錄》第55卷第7―9頁;第12、13頁。

  過了五天,順治八年三月十五日,帝諭派監察禦史分巡各地,張慎學巡按順天,上官巡按江安徽寧池太廬鳳,秦世禎巡按蘇鬆常鎮淮揚,杜果、張嘉、聶?、王應元、王亮教、馮右京、劉達、王佐等八位監察禦史分別巡按浙江、江西、湖北、福建、河南、山東、山西、陝西八省,又派潘朝選等四位禦史分別巡視兩淮、兩浙、長蘆、河東鹽課,張中元巡視漕運。②。

  順治帝福臨極為重視巡按之事,不僅遣派禦史出巡,而且在他們離京之前,還專門召見和訓示。順治八年四月初三,他禦駕至太和殿,召見巡按各省禦史,賜座,諭告他們說:“朕命爾等巡按各省,原為民生計也。爾等果能公廉自矢,為朕愛養斯民,使得安享太平,自當升賞,若貪婪害民,必行治罪。”諭畢,賜茶,遣行。《清世祖實錄》第56卷第8頁。順治八年八月二十九日,山西巡按劉嗣美引見,帝禦太和殿,召其入殿諭告說:“朕以爾為耳目,簡任巡方,爾其仰體朕意,察吏安民,清公自矢,則有司皆以爾為楷模,而循吏必多矣。”《清世祖實錄》第59卷第28頁。

  但是,是否設置巡按之爭,並未結束,剛過兩年,巡按之製又遭衝擊。順治十年五月鄭親王濟爾哈朗等上疏,奏請罷革巡按。他們說:“各省巡按,為察吏安民之官,近者多受屬員獻媚,參劾無聞,應將巡按概行停止,其十四道、京畿道禦史,止留二十員,其餘俱應裁汰。”吏部、都察院議複此疏時,讚同其議,帝允其請。《清世祖實錄》第75卷第8頁。

  此舉甚為言官不滿,順治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蒙帝嘉獎勇於言事的吏科給事中林起龍,又上疏請複派巡按。他奏稱:“巡方者,天子耳目之官,內宣朝廷德意,外察督撫賢否,上考百官善惡,下問萬民疾苦,以及封疆安危,兵馬強弱,錢糧虛實,刑名直枉,無不稽查,所關至重。乞速選新舊廉能大臣,巡行各境,凡地方真情形真利病,加意體察,虛心谘訪,一破從前陋習,則利興害去,而德澤下究矣。”帝命所司評議。②《清世祖實錄》第83卷第13頁;第24頁。

  鄭親王濟爾哈朗等議政王大臣可能揣摩帝有複設巡按之意,遂放棄一年前奏廢巡按之議,在遵旨議複林起龍之疏時,奏稱“應每省遣滿漢官各一員”。順治帝閱疏後降諭暫不設置說:“朕念近來吏治敝壞,民生困苦,故欲特遣滿漢大臣,巡察文武貪廉、軍民利病,複念奉差官員,隨帶員役馬騾,廩糧草料勢難缺少,直省地方頻年水旱,供億艱難,未免擾累,姑暫行停止。”②。

  但是,不久又有漢官奏遣巡按,順治十二年初,宗人府府丞原毓宗條奏,請恢複禦史巡方之製,帝命鄭親王濟爾哈朗等會議。鄭王等議後奏稱:應令吏部、都察院會同考選各部院理事官、郎中以下才品兼優者,巡曆直省,回京之日,聽都察院考核,稱職者升用,溺職者重懲。帝從其議。《清世祖實錄》第89卷第3頁。

  順治十二年六月正式決定,以刑部主事(四品)顧仁巡按順天,吏部理事官(三品)鍾有鳴巡按江安,禮部郎中(三品)孔允樾巡按蘇鬆,兵部員外郎(四品)葉舟巡按浙江,刑部郎中笪重光巡按江西,禦史張朝瑞、胡來相、祖永傑、高爾位、聶?分別巡按湖北、湖南、河南、山西、甘肅,中書科中書舍人(從七品)朱克簡、翁祖望分按福建、宣大,刑部郎中劉允謙巡按山東,兵部督捕副理事官(四品)王繼文巡按陝西,戶部理事官高民瞻巡按四川,禮部郎中張純熙巡按廣東,刑部理事官張所養巡按廣西,禦史劉秉政等分別巡視茶馬、漕運和京通各倉。《清世祖實錄》第92卷第2頁。

  第二月,七月初九,順治帝於太和殿召見上述人員,諭告他們說:巡方禦史屢停屢遣者,係因天下之大,庶僚備設,欲其職任耳目,以甄別賢否也。“爾等既為朕耳目之官,出而代巡,務真心勤瘁,上以副朕特遣之心,下以慰眾仰望之意”,倘謂君門萬裏,恣意行私,貪贓壞法,致下民怨谘,“斷不仍照前律,止於按贓治罪,雖銖兩之微,必誅無赦”。從前奉差之禦史,因朕諭嚴切,初亦思立名節,勉邀廉潔虛譽,“及將報代,貪婪掊克者甚眾”,如今後有此等事,定當從重議處。《清世祖實錄》第92卷第16、17頁。

  經過此番遣派,持續了五六年,到順治十七年又爆發了一場大的爭論。順治十七年六月初九,都察院遵諭就裁冗裕餉之事奏稱:直隸各省,自差巡方以來,未能即致地方寧謐,民生安遂,每年一遣,誠覺徒勞,請停止巡方之差,俟二三年後,選擇重臣,差往巡察。其禦史額數六十員,除六道與京畿道及光祿十庫,需用人員應留外,其餘應行裁汰。《清世祖實錄》第137卷第12頁。

  巡按,多由都察院的監察禦史擔任,某些都禦史也曾當過巡按,遣派巡按,是都察院行使糾察職權的重要手段,是體現本院權勢的極好手段,也為都察院堂官滿漢左都禦史以及滿漢左副都禦史、漢左僉都禦史交結權貴,顯示威嚴,擴大影響,以及幹預地方政務與收受賄賂,提供了極好的條件,他們怎會做此損傷自己的事情?顯有秘密內幕和深刻的政治背景。

  翻開《清世祖實錄》,發現了與此似有關聯的兩段記載,一是順治十七年二月初二皇上下諭說:國家任務,委任庶官,必大小臣工悉得其人,乃可共襄化理,在京各衙門官員宜加澄敘,以勵官常。大學士、尚書等官,俱著自陳,侍郎以下官俱著開列職名,候朕親行甄別。過了五天,初七日,成克鞏等五位大學士、吏戶禮刑四部尚書孫廷銓等,各遵諭自陳乞罷,帝俱諭留任,工部尚書劉昌年邁,嘉諭後允其原官致仕。兵部尚書梁清標遭帝嚴辭斥責。左都禦史魏裔介遵諭自陳,順治帝對其痛加譴責說:魏裔介由科員經朕破格提拔,擢司邦憲,即當殫心竭力,秉公執法,實圖報稱,乃全無擔當建白,裨益朝政,但知沽名釣譽,急於致高位。且身為台臣之長,禦史貪黷不法,屢經發覺,豈真無聞見,曾未據實糾參,徇庇欺蒙,殊負委任,“本當拿問,嚴行治罪”,姑予寬典,著革去太子少保並所加一級,仍照舊供職。“以後著洗滌肺腸,盡改前非,若複蹈舊轍,定從重治罪,必不輕恕”。《清世祖實錄》第132卷第2、4、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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