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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刑解第三十

  冉有問於孔子曰:"古者三皇、五帝不用五刑,信乎?"孔子曰:"聖人之設防,貴其不犯也;製五刑而不用,所以為至治也。凡夫之為奸邪、竊盜、靡法、妄行者,生於不足,不足生於無度。無度,則小者偷盜,大者侈靡,各不知節。是以上有製度,則民知所止,民知所止則不犯。故雖有奸邪、賊盜、靡法、妄行之獄,而無陷刑之民。不孝者生於不仁,不仁者生於喪祭之禮無。明喪祭之禮,所以教仁愛也。能教仁愛,則喪思慕,祭祀不解人子饋養之道。喪祭之禮明,則民孝矣。故雖有不孝之獄,而無陷刑之民。殺上者生於不義。義所以別貴賤,明尊卑也。貴賤有別,尊卑有序,則民莫不尊上而敬長。朝聘之禮者,所以明義也。義必明,則民不犯。故雖有殺上之獄,而無陷刑之民。鬥變者,生於相陵;相陵者,生於長幼無序而遺敬讓。鄉飲酒之禮者,所以明長幼之序而崇敬讓也。長幼必序,民懷敬讓。故雖有鬥變之獄,而無陷刑之民。淫亂者,生於男女無別;男女無別,則夫婦失義。婚禮聘享者,所以別男女,明夫婦之義也。男女既別、夫婦既明,故雖有淫亂之獄,而無陷刑之民。此五者,刑罰之所以生,各有源焉。不豫塞其源,而輒繩之以刑,是謂為民設阱而陷之。刑罰之源,生於嗜欲不節。夫禮度者,所以禦民之嗜欲而明好惡,順天之道。禮度既陳、五教畢修,而民猶或未化,尚必明其法典,以申固之。其犯奸邪、靡法、妄行之獄者,則飭製量之度;有犯不孝之獄者,則飭喪祭之禮;有犯殺上之獄者,則飭朝覲之禮;有犯鬥變之獄者,則飭鄉飲酒之禮;有犯淫亂之獄者,則飭婚聘之禮。三皇、五帝之所化民者如此,雖有五刑之用,不亦可乎?"

  孔子曰:"大罪有五,而殺人為下。逆天地者罪及五世,誣文武者罪及四世,逆人倫者罪及三世,謀鬼神者罪及二世,手殺人者罪及其身。故曰大罪有五,而殺人為下矣。"

  冉有問於孔子曰:"先王製法,使刑不上於大夫,禮不下於庶人,然則大夫犯罪不可以加刑,庶人之行事不可以治於禮乎?"孔子曰:"不然。凡治君子以禮,禦其心,所以屬之以廉恥之節也。故古之大夫,其有坐不廉汙穢而退放之者,不謂之不廉汙穢而退放,則曰簋不飭。有坐淫亂、男女無別者,不謂之淫亂、男女無別,則曰帷幕不修也。有坐罔上不忠者,不謂之罔上不忠,則曰臣節未著。有坐罷軟不勝任者,不謂之罷軟不勝任,則曰下官不職。有坐幹國之紀者,不謂之幹國之紀,則曰行事不請。此五者,大夫既自定有罪名矣,而猶不忍斥然正以呼之也。既而為之諱,所以愧恥之。是故大夫之罪,其在五刑之域者,聞而譴發,則白冠纓,盤水加劍,造乎闕而自請罪,君不使有司執縛牽掣而加之也。其有大罪者,聞命則北麵再拜跪而自裁,君不使人ㄏ引而刑殺,曰:'子大夫自取之耳,吾遇子有禮矣。'以刑不上大夫,而大夫亦不失其罪者,教使然也。所謂禮不下庶人者,以庶人遽其事而不能充禮,故不責之以備禮也。"

  冉有跪然免席,曰:"言則美矣!求未之聞。"退而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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