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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適婚年齡

中國古代兩位最傑出的解經大師鄭玄和孔穎達都認為,所謂“婚姻”即“夫妻”之謂,“婿曰婚,妻曰姻”,而“婚姻之道,謂嫁娶之禮”。這裏揭示了婚姻問題兩個層麵的意義:一方麵,婚姻是人類文明時代在自然規律支配下而產生的社會現象,是人類社會最基本的組合形式,直接表現為具有合法夫妻身份的男女雙方共同生活。另一方麵,倫理型的中國傳統文化十分重視“德治”,要求一切行為都“齊之以禮”。因而作為社會生活重要內容的婚姻就必然首先體現在規範嚴格的“嫁娶之禮”中。

中國文化黎明時期出現的“天人合一”、“家國合一”的思想,在逝者如斯的曆史長河中表現出永久的魅力。它那以“仁”為本的內在精神,以社會人生為終極關懷的人文主義意向使嫁娶之禮在諸多禮儀中被格外重視。正如《禮記·昏義》所說:“敬慎重正,而後親之,禮之大體,而所以成男女之別,而立夫婦之義也。男女有別,而後夫婦有義;夫婦有義,而後父子有親;父子有親,而後君臣有正。故曰:昏禮者,禮之本也。”在先儒所擬構的層壘式的社會關係中,“夫婦”是最基本的紐結,“夫妻之義”是倫理觀念的核心。正因為如此,“嫁娶之禮”始終凝聚著現世政治、經濟、文化的重重折光。

適婚年齡的高低,各個朝代並不統一,史籍上關於同一曆史時期適婚年齡的記裁也有抵牾,至於禮法條文與實際情況的差距就更大了。但總的來看,早婚的傾向是明顯的,一貫的。

關於上古時期的婚齡,杜佑《通典·禮·男女婚嫁年紀議》認為“太古男五十而娶,女三十而嫁;中古男三十而室,女二十而嫁”。前者似乎不太可信,越是沒有完全開化的時代婚齡越早,這是人類進化史上的普遍現象。後者的根據是《周禮·地官·媒氏》的記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禮記·曲禮上》、《禮記·內則》、《春秋·穀梁傳·文公十二年》以及後來的《尚書大傳》中都有相同的說法,但這裏規定的是婚齡的上限。《孔子家語·本命》說:“公(魯哀公)曰‘男子十六精通,女子十四而化,是則可以生民矣,而禮三十而有室,女子二十而有夫也,豈不晚哉!’孔子曰:‘夫禮,言其極也,不是過也;男子二十而冠,有為人父之端,女子十五而許嫁,有通人之道。’”這就是說,男子二十,女子十五就可以娶嫁了。在《黃帝內經·素問·上古天真論》和《白虎通義·嫁娶》中還都提到,女子十四歲而精通,男子十六歲而精通。這表明,實際上古人早就知道男子十六、女子十四就已可婚。所以《左傳·襄公九年》有“國君十五而生子”之說就不足為奇了。

周期的禮製婚齡不但在當時沒有真正貫徹,後來也沒有沿襲下來。政治的動亂,戰爭的頻仍,增加了統治階級對賦稅、人力的需求,這使得婚齡不斷向著早婚的方向變化。春秋末年,為報吳敗越之恨,越王勾踐下令全國:凡男二十、女十七不婚者,懲罰其父母。西漢統治者為了迅速繁衍、增殖人口,更將婚齡提前。漢惠帝曾布令全國,女子十五以上不嫁,就要交納五倍的課稅。偏民不願受罰,當然紛紛早嫁。《孔雀東南飛》裏一再提到劉蘭芝是“十七為君婦”的。漢樂府《陌上桑》中“羅敷年幾何?二十尚不足,十五頗有餘”,而這時羅敷已經結婚多年了,那麽她出嫁時最多十四五歲。班昭就是“年有十四,執箕帚於曹氏”(《女誡·序》)的。而貴族集團成婚年齡更早,平帝即位,王莽的女兒嫁去做皇後時才九歲。

魏晉南北朝各代提倡早婚,女子適婚年齡一般在十三到二十之間。晉武帝時規定:“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長吏配之。”北齊後主規定:“女子二十以下,十四以上未嫁者悉集省,隱匿者家長處死。”北周建德三年發布詔告:“自今以後,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所在軍民須依時嫁娶。”婚齡的下限一個比一個更低。實際生活中真正等到二十歲才完婚的女子並不多,從史書所載的情況看,一般都在十七歲以前。如《北史·列女傳》載:太和年間耿氏女年十七適史映周。《晉書·列女傳》載:王廣女十五歲為蠻帥梅芳所納,慕容德之女平原公主十四歲嫁段豐,呂紹死時其妻張氏才十四歲,嚴憲十三歲適人,龍憐十三歲適人。《南史·後妃傳》載:梁高祖寵幸的丁貴妃十四歲歸高祖,陳文帝的沈皇後十歲即歸文帝。另據《梁書·太宗王皇後傳》,太宗簡皇後王氏八歲拜為晉安王妃。此可謂當時女子早婚之尤者。

唐代貞觀元年二月詔令:“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及妻喪達製後,孀居服紀已除,並須申請婚?令其好合。”但事實上,太宗自己也並非如此。文德順皇後十三歲就與太宗成婚,想必朝野並未嚴格遵循男二十女十五之製,所以開元二十二年二月朝廷重新詔令:“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聽婚嫁”,還是恢複了六朝舊製。整個唐代,女子以十三歲至十五歲成婚為多,大量女子墓誌中的記載往往都是“及笄而適”、“初笄出適”,即指十五歲出嫁。另如貞觀十五年饒安縣令侯君妻劉夫人墓誌銘雲:“十四適於侯氏。”天寶十二載京兆杜氏墓誌銘雲:“夫人……載十有三,曰歸於我。”也有年齡更低一些的,如天寶六載範陽盧氏墓誌銘雲:“年一十有二,歸我揚子府君。”武則天年始十四,被召為才人。她的外孫女、太平公主的次女薛氏,結婚時才十一歲。

宋朝的法定婚齡一如唐朝,而遼、金、元的婚齡都比較高。《遼史·列女傳》共錄五人,其中記載了婚嫁年齡的有四人,一人年十八出適,其他三人都是二十始嫁。《金史·列女傳》中記載了結婚年齡的有兩人,分別是十八和二十三歲成婚。《元史·列女傳》中所記載的女子結婚年齡,最早的十六歲,隻有一人,其他都在十八至二十一歲之間,年齡在十七到二十之間尚未許婚的女子表彰了七人。據此可知遼、金和元代女子適婚年齡普遍比宋代提高,這是由於在異族統治下,封建禮教相對鬆弛,傳統生育觀念比較淡化,北方少數民族的婚俗逐步滲透並發生影響的緣故。

明清兩代,剛剛萌芽的晚婚習俗被蕩滌無遺。明洪武二年詔令:“庶民嫁娶年齡依《朱子家禮》。”《大清通禮》也規定:“男十六、女十四,聽娶嫁。”

“十四為君婦,羞顏未嚐開。低頭向暗壁,千喚不一回。”在古代社會,多少個少女的天真夢幻與洞房花燭不和諧地重疊在一起。宗族繁衍的需要、國家徭役的需要以及落後的農業自然經濟對足夠的勞動力的需要,三者整合為這一早婚現象的曆史背景。當然,生活是無限複雜、豐富多樣的,曆代女子逾二十而不嫁的“非禮”現象也頻繁出現,究其原因,主要有三個方麵:

一、門第族望難符,擇偶條件過高。如唐大曆九年杜府君夫人隴西李氏墓誌銘曰:“夫人……天資柔順,至性溫柔,讓居身,禮義自度,欲求其偶,不亦難乎?故年廿四方歸於杜氏。”隴西李姓為世族望門,李氏本身又教養極好,婚嫁要門第與修養都對等、相當,看來亦非易事。

二、社會動亂,烽火連綿。戰爭直接給人民生活帶來困難,兵荒馬亂,顛沛流離往往使婚嫁無法實現。杜甫《負薪行》詩寫道:“夔州處女發半華,四十五十無夫家。更遭喪亂嫁不售,一生抱恨長谘嗟。”這是曆代特別是朝代末期普遍存在的情況。

三、家境貧寒,無力陪嫁。白居易《議婚》詩深刻地揭示過這一社會現象:“人間無正色,悅目即為姝。顏色非相遠,貧富則有殊。貧為時所棄,富為時所趨。紅樓富家女,金縷繡羅襦。見人不斂手,嬌癡二八初。母兄未開口,已嫁不須臾。綠窗貧家女,寂寞二十餘。荊釵不值錢,衣上無真珠。幾回人欲聘,臨日又踟躕……富家女易嫁,嫁早輕其夫。貧家女難嫁,嫁晚孝於姑。”富貴人家的女子盡管絲毫不懂禮節,既嬌且癡,逢人竟不行叉手禮,但剛到十六歲就很容易地嫁出去了。而家道貧寒的女子,盡管姝美姣好,知孝達禮,但到了二十多歲還是空守閨房,難以成婚。詩中所反映的唐代的情況,也是整個封建社會嫁娶風俗的縮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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