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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父母之命

在原始社會,男女結合完全以個人為主體,以自然為媒介。而當進入了宗法製封建社會以後,兒女的婚姻大事就必須以遵從父母之命為前提了。《詩經·齊風·南山》詩就說:“藝麻如之何?衡從其畝。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可見在先秦時期,父母在兒女婚姻中已產生了重要作用。《春秋·僖公三十一年》記載:“冬,杞柏姬來求婦”,《春秋·僖公二十五年》記載:“宋蕩伯姬來逆婦。”這裏,已經透露出家長包辦婚姻的端倪。

“父母命婚”是封建宗法製的產物。《禮記·昏義》說:“昏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這就是說,婚姻的目的首先是對宗祧負責,使宗族得以繼承。其次是對家庭負責,使血脈得以延續。子女本身在這一社會行為中是一個必備的角色,同時又隻是一個權利客體。

“父母命婚”直接胎育於封建家長製。家是封建社會構成的基本單元,是宗法血緣關係中的基本親屬團體。為了維護封建的宗法製國家和君主的至高無上的權力,國家法律規定,家庭以家長為其代表,“一戶人口,家長為主”。主婚權是家長享有的重要權力之一,但家長必須對國家負責,甚至“嫁娶違律,罪坐主婚之家長,當事人無罪”(《清律》)。正由於這樣,父母必須通過“命婚”的方法直接控製兒女的婚姻,以防門戶不當,淫亂失節等玷辱門楣的事情發生。

另外,在封建家庭的防閑機製下,青年男女缺乏正常的聯係和交往,特別是女子被長期禁錮於幽閨,根本無法自己選擇配偶,這就不得不依賴於父母,順從於父母。這也使得父母習慣於在當婚人的意誌之外議婚、約婚,成為婚姻締結的主持人、包辦者。請看下列締親的納聘書與回聘書:

納聘書:

某州某縣某處姓某,今憑某人為媒,某人為保,以某長男名某,現年幾歲,與某處某人第幾令愛名某姐,現年幾歲,締親。備到納聘禮若幹。自聘定後,擇日成親,所願夫妻偕老,琴瑟和諧。今立婚書為用者。

年月日婚主姓某押啟

女婿姓某押

保親姓某押

回聘書:

某鄉貫姓某,今憑某人為媒,某人保親,以某第幾女名某姐,現年幾歲,與某處某人長男名某,現年幾歲,結親。領訖財禮若幹。自受聘後一任擇日成親。所願夫妻保守,嗣續繁昌。今立婚書為用者。

年月日婚主姓某押啟

女姓某押

保親姓某押

媒人姓某押

很明顯,這個正式的締親儀式是以“某女(兒)”的家長的名義進行的,“婚主”是雙方家長,“押啟”負責人也是雙方家長。“夫妻偕老,琴瑟和諧”、“夫妻保守,嗣續繁昌”並非是當婚人對未來生活的熱烈的憧憬,而同樣是一種“父母之命”,是雙方家長對子女宗嗣責任的交待,對家庭人倫關係的嚴肅的要求。

唐代以前,主婚人隻限於祖父母、父母,實際上,祖母及母親隻是參與其事,“家無二主”,真正的主婚家長是祖父及父親。《儀禮·士婚禮》中所稱呼的“主人”及婚辭中的“某”,除媒妁以外,皆指女父或婿父。唐代以後,凡是尊長對卑幼的婚姻都有主持權。祖父母、父母在世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不在由其他親尊長(伯叔父母、姑、兄等)主婚。清代一些家禮甚至規定全宗族尊長都可參與族人婚配大事,如安徽涇川萬氏《家規》第十二條規定:“今後凡議婚納配,須鳴族商議,果係名門,方許締姻。如不鳴眾或門戶不相當者,合族共斥,譜削不書。”掌握卑幼婚姻的範圍由“尊權”擴大到“族權”。

當社會把青年男女的婚姻締結的權利以禮製和法律的形式交給尊長之後,他們仿佛被推進了看不見彼岸的汪洋大海,全然無法主宰和逆料自己的命運,福兮、禍兮往往就在父母(尊親)的片言之中。

《漢書·高帝紀》載:呂公者,好相人,見高祖狀貌,因重敬之,引入,坐上坐。酒闌,呂公因目固留高祖,竟酒後,呂公曰:“臣少好相人,相人多矣,無如季相,願季自愛。臣有息女,願為箕帚妾。”

《漢書·張耳陳餘傳》載:張耳,大梁人也,少時及魏公子毋忌為客。嚐亡命遊外黃,外黃人女甚美,庸奴其夫。亡邸父客,父客謂(女)曰:“必欲求賢夫,從張耳。”女聽,為請決,嫁之。

劉邦與張耳,後來發跡成了皇帝和諸侯,呂公和父客之女也都妻以夫榮。也許正因為如此,才會在正史中宣揚這類“父母之命”。然而那更多的“父母之命”釀成的悲劇往往總是避而不彰,倒是在詩詞戲曲裏,記錄了對封建家禮、“父母之命”的控訴,長歌之哀甚於痛哭:

漢末建安中,廬江府小吏焦仲卿妻劉氏為仲卿母所遣,仲卿、劉氏兩情依依,相誓永遠期待,決不背負。但回家後不久,其母做主嫁與當地“太守第五郎”。在母親和兄長的威逼下,劉氏隻得表示屈從。而在新婚的車馬盈門的喧鬧中,懷著壓抑和絕望“舉身赴清池”,仲卿聞訊也“自掛東南枝”。雙雙以生命為代價,向封建禮教發出了無聲的抗議!(《漢樂府·孔雀東南飛》)

宋代著名女詞人朱淑真自幼才華橫溢,向往未來的美滿生活,希望能找到一個能詩善賦、才貌雙全的夫婿。在一個元宵觀燈的偶然機會,她與一個男子一見鍾情,從此成為知音,傾心相愛,但她的父母卻主婚把她嫁給了一個俗吏。當她吟誦著皎潔如洗的月光時,他想起的是大錠銀子;當她遙詠天空掠過的寒鴉時,他想起的是烏紗帽。淑真深深悲慨“鷗鷺鴛鴦作一池,須知羽翼不相宜。東風不與花為主,何似休生連理枝”。最後憤然離異,在鬱悶中抱恨而終,成為封建禮教的又一個犧牲品。(《斷腸集》及魏仲恭序)

還有,梁山伯又祝英台,林黛玉與賈寶玉……封建社會用“父母之命”的律條網絡出一個婚姻的囚籠,世世代代的青年都被囚禁在這方寸之中。於是,任何私相傾慕的戀愛一概被視為淫逸。當有情男女麵對著政權、族權、神權一體化的社會力量,無論怎樣抗爭都難以避免悲慘的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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