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元末農民大起義與群雄角逐中,朱元璋的隊伍可謂是異軍突起,一路上凱歌高旋,最終問鼎中原,成就帝王之業。之所以能取得這麽大的成功,原因很多,但有一條極為重要,那就是軍紀嚴明。大明建國後,朱元璋更是注重國家的法律和綱紀。因為他深知,治國畢竟不同於治軍。更是由於自己生逢亂世,從草莽中走出來,目睹元朝的敗亡,他才明白這樣的道理:元朝之所以很快覆滅,很大程度上是由於綱紀廢弛,政治腐敗,以致起義軍風起雲湧,元帝國迅速地土崩瓦解。鑒於此,在建國前後朱元璋就著力進行法製建設。
大明法製建設:《律令》《大明律》與《大誥》之誕生洪武四年(1371)六月的一天,朱元璋與吏部尚書詹同在南京明皇宮的奉天門談論帝王為治之道時,詹同建議,不妨以唐虞三代為效法的榜樣,奉行德禮為治國之本。朱元璋聽後卻不以為然,他說,三代以上,人心淳樸,國家治理就以人心為根本,施仁義行道德;可三代以後,世風日下,人心不古,國家治理就應該以法律為根本,參用權謀等統治術。而大明帝國尤其應該以元朝法製的敗壞為戒,摒除“蒙元遺風”,“參酌唐宋”作為修律的依據,以此來構建新型的大明法製。
正由於這樣的認知,自攻占集慶建立吳政權起,朱元璋就一直十分重視法律的製定與法製建設。從明朝初年的法製建設來看,大明帝國的法律主要是由這麽三大塊組成:第一塊就是《律令》;第二塊是《大明律》;第三塊就是《大誥》。這三大塊中最早問世的是《律令》。
〇吳元年十二月製定完成《律令》——《大明律》的草稿和《律令直解》
《律令》的製定工作開始得很早,據《明史》記載:至正二十四年(1364),朱元璋“平武昌,即議律令”。也就是朱元璋在消滅了陳友諒、尚未滅掉張士誠之前,就與徐達、李善長等大臣開始討論製定法律的事情。可能是忙於戰爭,朱元璋政權的製律工作一直到吳元年(1367)才正式啟動。該年的十月,朱元璋下令由中書省牽頭編定律令,以左丞相李善長為總裁官,楊憲、劉基等20多人為議律官共同參與編定,並向諸製律官提出了“立法貴在簡當,使言直理明,人人易曉”和“務求適中,以去煩弊”的立法原則。
在修訂《律令》的一二月裏,朱元璋經常在西樓召見議律官和儒臣,心平氣和地講論律義,力求使得《律令》精當。他對起居注(專門記載皇帝日常活動的記錄官)熊鼎說:“吾適觀群臣所定《律令》,有未安者,吾特以一己意見決之,而眾輒以為然,鮮有執論。蓋刑法,重事也!苟失其中,則人無所措手足,何以垂法後世?”
此時的朱元璋尚未平定天下,隻是在南中國取得了軍事上的勝利,他為人還比較謙遜,心態也較為平和,雖然重視綱紀立法,但更注重的可能是人心的向背,因而表現得十分的謙卑——當群臣討論律令爭論不下時,他就會發表一下自己的觀點。眾多製律大臣聽到主子表態了,也就不再爭論,都認為主公的意見提得好。但朱元璋卻不以為然,並表示出深深的憂慮,他說:“立令製法中的刑法,是天底下重大的事情。如果不注意,製定出來的刑法會失‘中’,畸輕畸重,那麽人們就會手足無措。這樣的法律怎麽能傳之於世呢?”起居注熊鼎回答:“主公,您啊,可以充分地參考群臣們所議的觀點,然後您自己拿定主意,大臣要是真有講得不錯的,等《律令》修訂成後,將好意見交予大臣們一起討論討論,可行了,就頒布實施。”朱元璋覺得熊鼎的意見不錯,於是就采納了。
奇怪的是,從史料上來看,朱元璋命令中書省主持的此次修律從吳元年的十月開始,到這年的十二月二日就將《律令》一書編定而成。也就是說,整個一部未來的大明帝國法典隻花了2個月不到的時間就編成了。那麽這是怎樣的一部法典?史書記載,它參照《唐律》為標準,適當進行了增減,“去繁就簡”,“重從輕者”,最後議定,共計《令》145條,《律》285條,也就是基本上貫徹朱元璋的“就簡明了”的立法要求。所以《律令》修成後,朱元璋就下令將它刊布天下,並對李善長等製律官大加賞賜。
由於朱元璋的積極倡導與關注,《律令》的製定與頒行得以迅速進行。不過出身並長期混跡於草野的朱元璋畢竟太清楚底層社會了,就連他自己也可能麵臨這樣的問題:法律條文是用嚴密又簡潔的語言來表達,而普通的老百姓一般都不識字,更不用說知曉和理解這些嚴密、簡潔但實際上寓意深奧的語言。那怎麽辦?朱元璋想到了一個辦法——普及律令,即類似今天的“普法教育”。吳元年十二月十六日,他下令編定律令的大臣和儒臣再編一部解釋《律令》的《律令直解》,這是中國曆史上第一部普法教材或普法教科書。
〇《大明律》——一部實際使用將近600年的法典
《律令》編成以後,從洪武元年一直用到了洪武六年,這中間人們發現毛病還真不少。之所以有這麽多的毛病,我想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麵的原因:
第一,《律令》編定時間太倉促。從吳元年的十月甲寅日即初十,朱元璋指定由中書省牽頭,李善長負全責的製律工作正式啟動,到十二月二日,《律令》製定工作完成,真是神速,滿打滿算52天時間就編定了一部帝國的大經大法,似乎是太過於草率了。
第二,從西周時期起,統治者提出了“刑新國用輕典”“刑亂國用重典”的立法原則,強調“明德慎刑”,但什麽樣子的才叫新國?什麽樣子的又叫亂國?根據當時朱元璋的實際行動,不斷讓人減輕刑條來看,他對吳元年的《律令》重典是不滿意的,認為現在剛開國就是新國要用輕典。
第三,吳元年修訂的《律令》“以《唐律》為準”,《唐律》是唐朝時代的大經大法,距離明代已經六七百年了。時代在發展,《律令》還抄襲《唐律》,由此帶來了很多的問題,於是從洪武六年起,朱元璋就先頒布《律令憲綱》,接著就下詔讓刑部尚書(司法部部長)劉惟謙仍以《唐律》為準,詳定《大明律》的篇目,然後以《律令》為基礎,重新編定大明帝國新的法律。其“采用舊律二百八十八條,續律一百二十八條,舊令改律三十六條,因事製律三十一條,掇《唐律》以補遺一百二十三條,合六百有六分為三十卷,其間損益務合輕重之宜,每成一篇,輒繕寫以進。上命揭於兩廡之壁,親加裁定。及成,翰林學士宋濂為表以進,命頒行天下”。這就是洪武七年通行天下的洪武七年律。
但洪武七年律通行後,朱皇帝猶覺得有些地方刑罰還是偏重了點。洪武九年(1376)他跟中書左丞相胡惟庸、禦史大夫汪廣洋等大臣說:“國家立法,貴得中道,然後可以服人心而傳後世……今觀律條猶有議擬未當者,卿等可詳議更定,務合中正,仍具存革者以聞。”胡惟庸、汪廣洋等領旨後又詳加考訂厘正,“凡十有三條,餘如故,凡四百四十六條”。
這就是人們俗稱的洪武九年律,從洪武年間的五六次修律活動來看,此次修律與洪武七年修訂的《大明律》相比較,顯得寬了點。但沒多久就爆發了“胡惟庸謀反案”,內外情勢變得越發緊張,這大概是當時朱元璋理解中的亂世到來了,於是他讓儒臣們再次修訂《大明律》,其中洪武十六年,“命尚書開濟定詐偽律條”。到洪武二十二年(1389)時,“比年律條增損不一,在外理刑官及初入仕者,不能盡知,致令斷獄失當”。鑒於此,朱元璋“命翰林院同刑部官取比年所增者,參考折衷,以類編,附舊律。《名例律》附於斷獄下,至是特載之篇首,凡三十卷四百六十條……書成,命頒行之”。
這洪武二十二律是在非常時期製定出來的,比起前兩次修律來說,明顯加重了刑罰。在這期間朱元璋又不厭其煩地不斷頒發《大誥》(也稱《禦製大誥》)係列,權作《大明律》的補充,為“法外之法”,其時重刑主義、恐怖主義彌漫著洪武帝國的上空。
但到洪武晚年,一係列大規模的政治運動逐漸走向尾聲,朱元璋也感到自身君主專製主義統治下的江山社稷差不多穩固了,很有必要對正在通用的重典之法做些修改。於是在洪武二十八年他就宣布:過去對於奸頑刁詐之徒的法外加刑隻不過是“權時處置,頓挫奸頑,非守成之君所用常法”。在他的首肯支持下,皇太孫朱允炆改定“畸重者七十三條”。朱元璋曾語重心長地跟朱允炆說:“吾治亂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當輕,所謂刑罰世輕世重也。”
洪武三十年(1397),朱元璋“命刑官取《大誥》條目,撮其要略,附載於《(大明)律》,凡榜文禁例悉除之,除謀逆並《律》《誥》該載外,其雜犯大小之罪,悉依贖罪之例論斷”,終成《大明律誥》,“刊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
經過30年的風浪與磨合,就朱元璋親自出麵修改了7次,《大明律》終於定型。對此,行將就木的洪武皇帝予以極端重視,就在他留下的《祖訓》裏還不忘諄諄告誡:“凡我子孫,欽承朕命,勿作聰明,亂我已成之法,一字不可改易。”若“群臣有稍議更改,即坐以變亂祖製之罪”。
一代法典終於告成問世,一代法典也從不被改動地使用了近300年。
清承明製,《大清律例》基本上抄襲了《大明律》。因此可以這麽說,朱元璋時代製定的《大明律》實際上使用了將近600年。
〇《大誥》係列——淩駕於《大明律》之上的皇帝欽定“案例法”
在中國曆史上類似於朱元璋這樣奇特的皇帝還真找不出第二個來,除了我們上麵講的這些以外,朱元璋還是一個極為重視以“法”治國的皇帝。他的這種重“法”在曆史上有過,譬如唐太宗就曾親自過問《唐律》的修訂,但朱元璋做了曆史上可以說是任何皇帝都沒有做過的“重法”事情——即親自編訂《大誥》係列“案例法”,以此來教育他的臣民們要守“法”。
洪武十八年(1385)十月和洪武十九(1386)年三月、十一月,朱元璋分別欽定頒發《大誥》《大誥續編》和《大誥三編》三書,通行全國;洪武二十年十二月又頒發《大誥武臣》。這四本《大誥》所包含的內容都是發生在洪武年間的官民犯法事情以及嚴懲官民貪汙罪犯的“峻令”。朱元璋在親手編訂《大誥》時搞了一個重大的“發明”,就是采用判例法的形式進行普法教育:一個案件,配以判決與處罰,例子生動,有名有姓,讀來讓人感到真實可信,好像就發生在自己的身邊;另外一方麵,配上判決與處罰,尤其是那種酷刑,讀來讓人毛骨悚然。這種恐怖主義教育的最終目的就是要大一統帝國的臣民都變為順民、奴仆。所以說這種“普法”的理性實質是幾乎為零,但獨創一幟的奇特的“普法”手段和形式即使是在600多年後的今天我們也不得不為之“折服”和“驚歎”。
〇學習洪武皇帝“語錄”的高潮——全國性的普法運動
朱元璋的普法工作一向是有聲有色,大明即將開國之際搞了《律令直解》,就是將法律條文直白地解釋出來。不過,這還是小兒科。現在朱元璋要搞的普法工作,就是首先將自己欽定的《大誥》係列頒行天下。但最後他又覺得這樣做還不夠,於是再次下令將《大誥》《大誥續編》《大誥三編》三書“皆頒[州縣]學宮以課士,裏置塾師教之”。就是說將《大誥》頒發落實到各地方州、縣的學校裏,以此作為學校考試選拔人才的依據,就連鄉間私塾裏也要配置老師講授《大誥》。有這樣多讀書人在讀《大誥》,朱元璋就想那些不識字的老百姓也就有機會學習《大誥》啦。你不識字,你邊上的“先生”有的是,他們可全都讀過的,而且是必讀的、精讀的而不是泛讀。過了段時間朱元璋覺得自己做的普法工作還是不夠好,於是在洪武二十四年十一月又下令,對民間百姓子弟能背誦《大誥》的要好好地進行賞賜,甚至還規定:誰要是犯了罪,隻要家中藏有《大誥》的,可以罪減一等。按照《大明律》的規定:刑罰共分笞、杖、徙、流、死五等。打個比方,張三犯了死罪,但在最終判決執行時,法官們要到張三家去看看家裏有沒有《大誥》,要是有了,就該改判為流罪,以此類推;要是沒有,那隻能到閻王那裏去報到了。
朱元璋通過這樣的特殊手段進行“普法”,果然起到了奇效。洪武三十年五月己卯日,“天下講讀《大誥》師生來朝者,凡十九萬三千四百餘人,並賜鈔遣還”。也就是說洪武三十年五月的己卯那一天來到南京匯報學習朱元璋《大誥》精神心得的師生達到了近20萬人,整個南京成為學習的海洋了,全國掀起了學習《大誥》的高潮。
有人描述了當時學習皇帝“語錄”的景況:“天語諄諄禍福靈,風飛雷厲鬼神驚,掛書(指《大誥》,筆者注)牛角田頭讀,且喜農夫也識丁。”“千裏長江萬斛船,飛芻挽粟上青天,田家歲晚柴門閉,熟讀天朝《大誥》篇。”
《律令直解》、法律通俗化、反複修訂《大明律》、不斷推出特殊案例法《大誥》係列、號召全國人民學習《大誥》、推廣普法教育……說到底,朱元璋所做的這一切,都是為了貫徹一個中心宗旨,那就是強化君主專製主義。
大明法製建設的宗旨——強化君主專製主義朱元璋開創大明帝國以後,采取許多奇特的措施與國策,加強君主專製主義統治。這不僅體現在政治、經濟、社會管理和思想文化方麵,而且深刻地反映在大明的法製建設當中。從此以後,世界五大法係(中華法係、大陸法係、英美法係、伊斯蘭法係、印度法係)中的中華法係出現了許多前所未有的君主專製主義強化的法律法規,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〇空前加重對謀反、謀大逆者的處罰
早年的朱元璋身處中國社會的最底層,乘著元末天下大亂之勢,投身於紅巾軍造反者行列。造反者,用我們現代人的習慣語言來講,就是起義者。但在古時候那就是“反逆”,這兒的“反”,指的是“謀反”,即圖謀推翻國家政權;“逆”指的是“謀大逆”,即圖謀毀壞君主國家的宗廟山陵和宮闕——這是中國傳統社會中專製君主之居所和頂級權力之中樞的象征。由於專製君主製底下的中國傳統社會裏家國不分,所以說,所謂的圖謀毀壞宗廟山陵和宮闕,也就是圖謀推翻君主製的政權統治。而君主專製統治又是中國傳統社會統治的最為核心和關鍵之所在。因此從嚴格的意義上來說,“反逆”之核心所在就是要推翻現行的專製君主統治,其直接危及了國家的君主專製統治與至高無上的皇權,觸犯了綱常名教和貴賤尊卑秩序。
對此,中國曆代的統治者都會不遺餘力或者說是窮凶極惡地將“反逆”這類的行為定性為“十惡不赦”中的“十惡”之首,不僅在傳統中國人的心理上定論為無以複加的罪惡,而且還在刑法中處以最為慘無人道的刑罰。即使是以“寬平”著稱於世的《唐律》也將以“反逆”為首的“十惡”之罪列為最嚴重的犯罪。《唐律疏義》中就這麽說:“五刑中,十惡尤切。虧損名教,毀裂冠冕,特標篇首,以為明誡。”為“寬平”的《唐律疏義》所切齒痛恨的“十惡”是“常赦所不原”之大罪,因此一旦有人觸犯了或被人告發說是觸犯了,“犯者”不是被處死,就是被處以刑罰很重的流刑,且不管你是平頭百姓,還是享有特權的皇親國戚和達官貴人,一旦被“認定”犯有“十惡”大罪,那麽你既不能用錢用物來贖,也不得向皇帝“請議”來免除處罰。而在“十惡”當中,尤其以“謀反、謀大逆和謀叛”之罪最為嚴重,處罰也最為殘酷。
如果我們再換位到元朝統治者的角度來看,當年走投無路的朱元璋參加了元末農民大起義,這本身就觸犯了“十惡”大罪之“首”罪,一旦被元朝統治者逮住,就要被滿門抄斬。但曆史卻是朱元璋勝了,那麽,作為曾經的“反逆”者(即起義者),當他登上中華帝國的權力頂峰時,能否像對待弱勢群體給予更多的“政策性”傾斜那樣,對“反逆”者也來個法律上的“寬平”或照顧呢?
事實恰恰相反,朱元璋在建立明朝、開創大明法製時,大大地加重和擴大了對造反者——謀反、謀大逆的處罰和株連範圍。我們不妨以中國傳統社會中素有“寬平”著稱的《唐律》與洪武時期製定完成的《大明律》作一對比,就不難發現:
(1)《大明律》擴大了“反逆罪”懲處的範圍,加重處罰力度
《唐律》中規定,凡犯有“反逆罪”,罪犯不分首從,都要被處以最高刑——斬刑,罪犯的父親與年滿16歲以上的兒子,都要被處以絞刑,15歲以下的及母親、女兒、妻子、小妾、祖父、孫子、兄弟、伯叔父、兄弟之子及篤疾、廢疾(殘廢)者,可不處死。但在《大明律》中卻是這樣的規定:凡犯有“反逆罪”的,不僅犯罪者不分首從,都要被淩遲處死,而且他的親族中凡是年滿16歲以上的男子,如祖父、父親、兒子、孫子、兄弟、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異同,也不論篤疾、廢疾都要處斬,就連異姓同居者,如外祖父、丈人、女婿、奴仆等也要同處斬刑。
不僅在量刑上而且在刑罰的力度上,《大明律》明顯要重於《唐律》。《唐律》對“反逆罪犯”處斬,而《大明律》卻處以最最殘酷的淩遲,即人們常說的千刀萬剮;《唐律》對“反逆罪犯”直係親屬僅是罪犯的父親和罪犯的兒子處以絞刑,而《大明律》則對其處以斬刑;絞刑和斬刑雖都為死刑,但古代中國人對於它們之間的區別還是相當明確的,那時的人們很迷信,斬刑的刑量要遠遠高於絞刑,因為斬刑使得人犯身首異處,而絞刑畢竟使人犯保留了一具完屍。所以說這是兩種不同等的死刑。而在對“反逆罪犯”的株連範圍上,《大明律》也明顯重於《唐律》。唐律僅對“反逆罪犯”的上一代——父親和下一代——兒子(年滿16歲)才處死;而《大明律》不僅要對“反逆罪犯”的所有直係親屬中的男性(16歲以上),而且連異姓親屬甚至包括奴仆在內,都要處以斬刑。這就大大地擴大了對“反逆罪”的懲處範圍。
(2)《大明律》不分情節輕重,隻要是犯有“反逆罪”,一律處以斬刑
中國傳統法製“經典”——《唐律》中對犯有“反逆罪”作了情節上的區別,因而其處罰也有所不同,如“詞理不能動眾,威力不足率人者”,即犯罪者的言辭不足以煽動人們,個人威望也不夠來率領大家起來造反;而《唐律》規定:隻對犯罪者本人處以斬刑,而他的父親和兒子都可以不處死,祖父、孫子等更不在牽連的範圍內;如果“口陳欲反之言,心無真實之計者”,即說犯罪者嘴裏說要造反,但心裏卻沒有真實的謀反計劃與措施,那麽依照《唐律》規定:隻對犯罪者本人處流刑2 000裏的處罰。
但到了明初朱元璋製定《大明律》時卻作出這樣的規定:不問情節之輕重,隻要是犯有“反逆罪”,一律處斬刑。而且《大明律》還這樣規定:“凡是遇到‘謀反’、‘謀大逆’的罪犯,‘知情故縱、隱藏者,斬!有能捕獲者,民授以官,止給財產;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裏’。”
可見《大明律》不僅重重處罰“反逆罪”的已然狀態,而且還加大力度處罰“反逆罪”的未然狀態和知情不告者,這一方麵反映出明清君主專製統治的剛性與脆弱性;另一方麵使得明代以後的中國人生活在極端君主專製的恐怖時代。
那時往往出現一案突發,數族株連滅絕,鄉裏為墟;或稍有不慎,立即招來殺身大禍或滅頂之災。洪武十三年爆發了所謂的“胡惟庸謀反案”就是一個典型案例,其“詞所連及坐誅者三萬餘人”。當然,有人可能認為這個還不能算數,因為胡惟庸直接參與了相權與皇權之間的爭奪,為此朱元璋特別惱火,最終才深究不已,算不上典型案例。
那我們不妨再來看看朱元璋末年對待一起普通的“謀反案”是如何處置的吧。洪武後期,四川平茶洞長官楊抵綱死了,他的嫡子楊再隆、楊再興、楊再德三人相繼代理老爸的職務,但沒多久又一一先後去世。這時,楊再興、楊再德的兒子正賢、玄壇保等還小,楊抵綱的第四子(庶子)楊再勝代理起平茶洞長官之職,因為是庶子,一旦亡父楊抵綱嫡孫長大了,就得要把洞長官之職“歸還”給楊正賢等人。這可是楊再勝最不樂意做的事。為此,他活動活動心眼,忽然眼睛一亮,計上心頭,逼嫂子單氏即楊正賢的母親為自己的小妾,這樣自己就可以孩子叔叔、“亞父”的名義當上平茶洞長。雖然事情進展得十分順利,但楊再勝還沒有滿足,因為自己算計了半天,侄兒楊正賢等正逐漸長大,自己還得讓位,這叫什麽事?於是他就開始密謀,準備殺害楊正賢及另一個洞長楊通保。可人算不如天算,自己還沒行動,消息走漏,機靈的楊正賢小小年紀冒著生命危險,不遠萬裏趕赴京師南京,向洪武皇帝告禦狀,揭露叔叔的不軌之謀,且還指控叔叔楊再勝與景川侯一起謀反。聽到謀反兩個字,朱元璋毫不猶豫地下令:立即逮捕楊再勝。匆匆審理後,族誅了楊氏家族,而楊正賢因為洪武皇帝的特赦而未被追究,事後還承繼了父祖的平茶洞長官之位。
◎李白“參與”了“永王謀反”,卻沒有被殺,究竟為何?
我們再來看看唐朝的一起謀反案是如何處置的。著名大詩人李白曾與唐肅宗的弟弟永王李璘之間有著密切的往來,後來永王在江陵發動了“謀逆”叛亂,不久兵敗被殺。唐朝官方從永王府邸處不僅查出了李白寫給永王的頌揚詩,甚至還發現了永王擬定的給李白的官職文書。按照《唐律》規定,李白便可定為永王叛亂的從犯,當然也可不定為“協助”謀反,因為畢竟李白沒有直接參與到永王叛亂當中。但從事後李白的命運來看,他是被按照“謀逆”從犯之罪行而遭受了處罰——流放,這就是說,當時並沒有完全按照《唐律》中“凡犯‘反逆罪’之罪犯不分首從皆處斬”的規定進行責罰。這其中有個重要的因素,案發後李白遇到了郭子儀等“貴人”的“營救”。有人幫著說話,這果然不假,但唐朝法律相對比較“寬平”,那才是根本,不像明朝那樣對於任何形式的所謂侵犯專製皇權的“謀逆”案件深究不赦。
〇《大誥》中增設“誹謗法”等,加重對褻慢和觸犯皇權尊嚴的言行之處罰
中國傳統社會早期秦漢時代,曾有過“誹謗之法”,即說了一些不該說的話,或發表一些對現實的不滿,就要被定罪處罰。但自西漢文帝上台廢除之後,中國曆代法律大典中似乎再也沒有設立這項令人窒息的律條,可到了朱元璋時代,在《禦製大誥》中卻再次設立了“誹謗之法”,並以此進行了殘酷的追究。
江寧知縣高炳“以《唐律》作流言以示人”,“妄出謗言”,“獲罪而身亡家破”。用今天話來說,江寧的縣長高炳跟人談起《唐律》的寬平,對嚴酷的洪武政治頗有微詞,就此卻招來了殺身毀家之大禍。
福建沙縣羅輔等13人因事被處以斷手指的酷刑後,失去了勞動能力,經常聚在一起閑聊。有一天有人這樣說:“如今朝廷法度好生利害,我每(們)各斷了手指,便沒用了。”就這麽一句話,被人告發了。朱元璋下令,將這13人逮到南京當殿審問,最終將其“押回原籍,梟令於市,闔家成丁者誅之,婦女遷於化外”。
浙江金華府縣官張惟一等看到洪武皇帝派遣的欽差舍人來到當地,可能是自己心虛,怕有把柄被欽差逮住,就偷偷叫手下人給欽差送去銀兩鈔幣和高檔衣服等。沒想到這位欽差大人不僅拒收錢物,反而還要將那送禮人捉拿起來。這可急壞了縣官張惟一,也不知是誰給他出了個餿主意:在欽差離開金華地界時,派出皂隸王討孫等冒充街頭惡棍,追趕欽差,將其暴打一通。沒想到就此闖下大禍,案件很快就查清,皂隸王討孫等被斷手,縣官張惟一也被處以重刑。
有個叫沈儀的人假冒千戶官,偽造了皇帝的禦寶文書,打著皇差的旗號想到蘇州府屬各縣去詐取一番。按照當時的規製,凡是有公差來,都要核對和填寫相關的勘合,即所謂的“關防”,相當於後世的公文證明;但蘇州知府張亨和知事姚旭兩位官老爺都粗心,根本沒有認真辨認沈儀等4人手中文書的真偽,就以類似於“紅頭文件”的形式下發給了下屬諸縣,要求各地認真接待沈儀等人,協助辦好皇差。碰巧巡按禦史雷升和百戶戴能看出了其中的破綻,並迅速地羈押沈儀等人,然後再將案情上報給了皇帝朱元璋。朱元璋聞訊相當惱怒,最後下令:“假千戶沈儀並伴當4名,人各淩遲處死,(蘇州)知府、知事梟令”,罪名為張亨、姚旭“視朕命如尋常,以關防為無事”。
以打擊褻瀆和觸犯皇權尊嚴為核心的明代“誹謗之法”到了永樂篡位之後更加猖獗,明仁宗上台後才下令停止。
〇增設“奸黨”罪,嚴懲臣下結黨和內外官交結
鑒於曆代王朝臣下結黨營私,削弱皇權,導致國亡民亂的教訓,朱元璋在大明帝國建立之初就開始了防範。他不僅在政治製度上廢除中書省、丞相製,營造絕對君主專製底下的權力製衡的政治生態環境,構建地方“三權分立”的政治體製,而且在法律層麵上,明確規定國家文官武將的人事權專屬皇帝。“若大臣專擅選用(官員)者,斬”;“若大臣親戚非奉特旨不許除授官職”,違者亦斬;凡大臣不得濫設官職,不得擅自錄用下官屬吏,違者,從嚴處置;守禦官軍鎮撫以上官職有缺,“若先行委人權管,希望實授者,當該官吏各杖一百,罷職役充軍。”如果下官有司私設職位,任用社會上的“二流子”催租逼糧,禍害百姓的,那將被淩遲處死。
洪武十九年三月頒行的《大誥續編》中就有這樣的規定:“今後敢有一切閑民,信從有司,非是朝廷設立應當官役名色,而於私下擅稱名色,與不才官吏同惡相濟,虐害吾民者,族誅。若被害告發,就將犯人家財給與首告人,有司淩遲處死。”甚至連地方官府擅自派遣下屬離職辦差,朱皇帝也要以“亂政”罪名將其處斬:“十二布政司(未將雲南計算在內)及諸司去處倉場、庫務、巡檢、閘壩等官,各有職掌,暫時不可離者。前十二布政司及府州縣官,往往動經差使倉場、庫務、湖池、閘壩、巡檢等司官員離職辦事。罪得亂政之條,合該身首異處。前事已往。今後敢有如此者,比此罪而昭示之,其各官擅承行者如之。”
總之,凡是大明臣子都得無條件地絕對服從朝廷的命令、服從皇帝的意旨。對此,《大明律》還專門規定:在朝官員接到皇帝調令和差遣時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延不行或緩行,也不能擅離職守,就連新遷任職都不得無故延期,否則均以重罪論處。任何國家大事都要奏請皇帝裁定,“凡軍官犯罪,應請旨而不請旨,及應論功上議而不上議,當該官吏處絞。若文職有犯,應奏請而不奏請者,杖一百,有所規避,從重論。若軍務、錢糧、選法、製度、刑名、死罪、災異及事應奏而不奏者,杖八十;應申上而不申上者,笞四十。若已奏已申不待回報而輒施行者,並同不奏不申之罪”。
清代法製史學家薛允升對此曾這麽評述道:從職官犯罪處置角度來講,唐律多重於明律;而上述該律則明顯為明律重於唐律,皇帝“總係猜防臣下,不使稍有專擅之意”。
薛允升的評述無疑點到了要害,為了不使大臣稍有專擅之意,更為了嚴禁臣下結黨和內外官交結,洪武開國時,大明法律中特別增設了前所未有的“奸黨”罪。
〇將曆史上的朝綱“疑難雜症”“一網打盡”的“奸黨罪”
什麽叫“奸黨罪”?《大明律》中對其有所界定,但界定的概念相當寬泛:“凡奸邪進讒言,左使殺人者”屬奸黨,處以斬刑;“若在朝官員交結朋黨、紊亂朝政者,皆斬,妻子為奴,財產入官”;“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門官吏不執法律,聽從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若犯罪,律該處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諫免、暗邀人心者,亦斬”;“若有(下官小吏)上言宰執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奸黨,務要鞫問,窮究來曆明白,犯人處斬,妻子為奴,財產入官”;“若宰執大臣知情,與同罪”。
以上是《大明律》中有關奸黨罪的幾項界定,我們將其作個總結:第一,在朝官員交結朋黨,紊亂朝綱,這一條是曆朝曆代都曾出現的“常景”,朱元璋立法禁止。那有人說,我們都在朝為官,交個朋友,一旦官場上有難,相互援助一下,但在老百姓那裏叫得可難聽了——“官官相護”。其實這也是我們當官人的交友,人家農民有農民朋友,叫花子有叫花子的朋友,難道我們在朝當官的就不允許相互做朋友?對,最好相互間少來往,你們這樣在老百姓那裏叫得可難聽了——“官官相護”,別犯了朱皇帝的忌:吉安侯陸仲亨、平涼侯費聚有事沒事老往宰相胡惟庸家跑,不就跑出事來了,“胡黨大獄”出來了。
第二,如有人犯罪,按律要處死的,當官的你給我聽好了,千萬不要為這種犯了死罪的人胡言亂語,開脫罪責。
第三,司法部門和各個地方的州府縣一把手,你們是國家的司法主幹,國家的法律能否公正地貫徹執行,就看你們按不按《大明律》條執行了。如果你們聽從你們的上司的暗示而任意亂判案件,本皇帝將要以“奸黨罪”論處你們。
第四,巧言令色或進獻讒言從而使得上司殺錯了人,那也得按“奸黨罪”論處。
第五,大臣不向皇帝舉薦人才,而擅自提拔任用下官屬吏的,也以“奸黨罪”論處。
第六,下官上言讚美主政大臣,用今天話來說,就是下麵的官員上表為自己的上司歌功頌德,這不僅不允許,而且還要被治以“奸黨罪”。
一旦被定為犯有“奸黨罪”,受到的處置那將是十分嚴厲。洪武時期,奸黨罪名列十惡大罪中“謀叛”之後,罪犯本人處斬,家產沒官,親屬為奴。而從《禦製大誥》的記載來看,實際處置還要嚴厲:“江浦縣知縣楊立,為欽差旗軍到縣追征胡黨李茂實鹽貨事,知縣楊立每日於各裏長家飲酒。其江浦去京止隔一江,本官並不以為公務為重。及見旗軍催督追鹽,本官先與給事中句端麵約,故不答應,卻用掌記書寫事情,差皂隸送至給事中句端家。句端接入房內,備寫緣由,仍令皂隸將回,傳遞消息。別無上司明文,卻稱我於給事中處討得分曉來了,如令不要追鹽,每引止折鈔四貫。如此結交近侍,欺罔朝廷,事發,淩遲示眾。”
由“奸黨罪”再延伸,雖沒被列入奸黨罪名下,但其行為也屬於嚴禁行列。凡是上級官員及其所派遣的官吏路過,或按察司官、監察禦史出巡到當地,所在地方上的各衙門官員都不得出城迎送,違者一律處以杖刑九十;違者上司或監察官員默認或知情不糾的,處以相同的刑罰。
朱元璋之所以要這樣嚴處,就是怕臣下交結朋黨、混淆視聽,就是要為大明清平政治創造良好的生態環境。
〇洪武祖製:不準宦官幹政,嚴禁“內外交結”。違者,斬!
所有曆史上的朝綱“疑難雜症”經過設定的“奸黨罪”似乎可以“一網打盡”了,但還有一個君主專製政治的特殊頑症——宦官幹政。明朝以前的漢唐是宦官勢力最為炙熱的巔峰時刻,朱元璋鑒於曆史的教訓,在製度上和法律上對宦官幹政作了嚴厲的限製。洪武元年(1368),他下令“不許寺人幹預朝政”。洪武五年(1372年),定宦官禁令:“有心懷惡逆,出不道之言者,淩遲處死;有知情而蔽之者同罪,知其事而不首者斬!”洪武十年朱皇帝再次下令立法:“寺人不過侍奉灑掃,不許幹與政事!”
應該說洪武帝對宦官的製抑已經是相當嚴厲的了,且還很有遠見。更有遠見的是,他在洪武十七年(1384)還“敕內官毋預外事,凡諸司毋與內官監文移往來”。甚至在《大明律》中設有專門的法律條款,嚴懲內外官交結:“各衙門官吏如果與宦官及皇帝身邊的近侍人員相互交結,泄露機密,通同作弊。凡是犯下這類事的,本人處於斬刑,家中妻兒流放2 000裏安置。”
◎“好兒子”,敗家子
朱元璋的這等良苦用心最終所要實現的是朝綱獨斷,君主專製主義得到空前的強化。可祖宗將製度設計得再好、將法律規定得再嚴密,要是碰到了敗家子子孫不遵守、不執行,那就等於一張廢紙。內官之禁在明朝第三個皇帝、那個口口聲聲自稱為高皇帝好兒子的朱棣時就開始變了。永樂帝不僅派出鄭和屢下西洋,還派其他的內使到地方上去搞監察,甚至還監軍,內官之禁形同虛設。從此以後大明的宦官勢力擴張日甚一日,內外交結也就見怪不怪了。不過這些都是後話,讀者朋友如有興趣,請看筆者的另一拙著《大明帝國》係列⑦、⑧《永樂帝卷》。
〇皇帝錄囚製、請奏上裁製和廠衛“聽記”製
平民出身的開國皇帝朱元璋目睹了元朝末年政治的腐敗和司法的黑暗,深知司法公正在社會控製與國家治理當中的重要性。也許自己曾經是從死亡邊緣幸存下來的緣故,也許是青少年時代親情缺失和社會經曆動蕩所造成的內心猜忌之緣故……朱元璋在構建大明法製秩序時,比起曆史上的任何朝代的任何帝王,他更多地將專製主義“龍須”觸及帝國司法製度的每個角落,甚至還常常不厭其煩親自錄囚,架屋疊床地設置錦衣衛北鎮撫司,“專理詔獄”,其每招每式都滲透了君主專製主義靈魂。當然也不可否認這裏麵含有刺察實情以免發生冤假錯案的有益成分。
◎皇帝錄囚製
事實上從漢朝武帝起,中華法製史上就有了皇帝親自錄囚的成例,美其名為體恤民情、糾察冤情,是“仁君”“德政”的一大體現。這樣揚名的“好事”,朱元璋當然不會放棄不幹的。綜觀整個明朝,可能也就這個奇特的開國皇帝親自錄囚的事情最多了。據史料記載,洪武初期,朱元璋每“有大獄必麵訊”,“多親鞫,不委法司”。
按照《大明律》的規定,明代地方上的司法權很有限,府州縣隻能判決笞、杖、徒、流、死五刑中的流刑以下的案件,死刑案在地方上需經按察司、在京師須經監察禦史嚴格審核後,擬出處理意見,然後上報中央朝廷;中央朝廷則組織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等三法司官員集體會審、判決,判決後還不能馬上執行,必須要上報皇帝欽定裁決。
將死刑案件的終審判決權收歸到中央朝廷,明代的這一司法規製,一方麵反映出君主專製主義對司法領域的滲透,另一方麵也體現了對生命的重視。這或多或少也不能不說是中華法製文明進程中的一個亮點,也或多或少將一些瀕臨地獄大門的冤魂屈鬼給挽救回來了。
洪武二年(1369)六月,監察禦史謝恕到鬆江去巡視監察,發現當地很多人都有隱瞞官稅的嫌疑,於是就將190多個偷稅漏稅“嫌疑犯”逮到京師南京。但誰知這些“嫌疑犯”中好多人都在喊冤,謝恕的上級領導、禦史台治書侍禦史(禦史台副職)文原吉獲悉後就將情況上奏給了洪武皇帝。朱元璋立即叫人去將鬆江“嫌疑犯”帶幾個來親自審問,一下子就弄清了事情的原委,隨後便責備謝恕:“你身為朝廷禦史,皇帝的耳目,卻不能為老百姓申冤,反倒將無辜的百姓給坑害了,朝廷的耳目靠不牢還能靠誰?”於是他當即下令,將那些被冤枉的鬆江人全給放了,並處理了那個姓謝的“紀檢幹部”,褒獎了文原吉。
大案要案,不用多說,洪武皇帝要管;官員失職,冤屈百姓,朱皇帝也要管;老百姓造了地方不良官吏的反,進京告禦狀,朱皇帝更認真過問……最讓人覺得不可思議的是,日理萬機的洪武皇帝不僅會關注起臣下屬官的兩性生活,而且還在《大誥》中專門設“條”教育人們。
有3個讀書人,他們分別叫王默、易聰和洪文昌。3人英年聰慧,前兩者在科舉考試中嶄露頭角,後者自學成才,聞名遐邇。朱皇帝愛才,將他們分別擢升為給事中和宮廷序班,目的就是要發揮他們各自的專長。可哪知正值“奔騰”年齡的3英才在南京工作時結識了一個軍婦,即我們現在所稱的軍隊女家眷或稱軍嫂。這個軍嫂因為老公長期在外,十分饑渴,3個“奔騰”小夥子也饑渴,於是你需要我滿足的事情就一一發生了。這樣的事情在現代人看來,連“掃黃”都說不上,即使在當時也至多算是平常得不能再平常的案件——通奸案。可朱皇帝精力旺盛,親自過問案情,發現其“通奸不已,敗常亂俗”,為此在頒發《大誥》中作專門指示,以此來教育全國臣民。
洪武帝親自過問刑案和親自錄囚的事情還有很多、很多,他的這般做法為大明帝國天子錄囚開創了曆史的先河,以後的永樂、宣德等好多皇帝都堅持了這種體現君主“仁愛”之心的錄囚製度。不可否認,在一定程度上它糾正了司法領域內的部分偏差。但這也不是絕對的,因為洪武年間朱元璋大案小案都要過問,他自己又不是什麽專業的“科班”出身,於是逾越《大明律》的各種各樣的欽定判決都會在朱皇帝的瞬間感情之間產生了。
會稽縣應該上繳漁業稅為六千零六十七貫二百文,河泊所官員張讓等在書寫時將一貫換成了一千文,故在填寫漁業稅時寫成了“六百六萬七千二百文”,實際為同一個數字,一點也沒錯,結果卻被洪武皇帝說成是“廣衍數目,意在昏亂掌鈔者”的罪名治以重罪。
江浦縣知縣劉進等不知怎麽的鬼使神差,在該縣公祭時偷了一些冥幣;鞏縣知縣饒一麟等在該縣舉行公祭時可能是肚子餓,也可能是沒有太多留意的緣故吧,竟然在祭禮還沒結束時就享受起祭品,代神吃肉;聞喜縣縣丞將祭神用的活鹿送人作寵物,用死動物肉代替活鹿來祭祀山川社稷神……此類在世人看來沒什麽了不得的過失,即使對照《大明律》條的話,也夠不上重罰的檔次,卻都被朱元璋定為重罪。由於皇帝意旨高於一切,在《大明律》那裏,罪行隻夠徒刑的囚犯,最終卻被朱皇帝族誅了,有的甚至隻夠杖刑100的,結果被朱元璋以淩遲處死了。
輕罪重判、無罪枉判和重罪輕判,什麽可能都有,體現了司法領域裏的皇權專製主義的肆虐,在一定程度上又破壞了理性的法製建設。不過朱皇帝可管不了這些,通過錄囚,他可以大大強化司法係統的君權專製主義。
◎從“請奏上裁製”到“三複奏與五複奏”製
與皇帝親自錄囚製度比較相近的還有“請奏上裁製”。“請奏上裁製”是指司法部門對於一些特別重大的案件或者是一些涉及特別人物的案件最終裁判權必須要上請皇帝,由皇帝最終作出裁定。
本來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三法司是中央最高審級,但朱元璋規定:三法司對重大案件無權作出最終判決,其判決還必須上呈給皇帝批準。朱元璋精神好,什麽事都要事必躬親,所以“請奏上裁製”在洪武時代並不限於大案,碰到小案子,隻要有時間和有精力,朱皇帝也會過問過問,最終發出“聖裁”。
洪武十六年正月,洪武皇帝朱元璋向刑部尚書開濟、都禦史詹徽等做出指示:自今凡有論決,必再三詳讞覆奏而行,毋重傷人命。洪武十九年十二月,朱元璋又“詔自今諸司應死重囚,俱令大理寺覆奏聽決,著為令”。這可視為有明一代“三複奏或五複奏”製度的開啟。
到了永樂時期,大明中央司法係統逐漸形成了重大死刑案件的“三複奏與五複奏”製度,即對一些重大的死刑案件要上奏皇帝3次、後來發展為5次,最終取得皇帝的“聖裁”後方可發落,或是開刀問斬。這一方麵體現了對生命的重視,是時代的進步,但另一方麵也反映出明朝皇權專製主義在司法領域中的滲透與強化。
◎廠衛“聽記”製——皇帝特務滲透到司法領域
但皇帝他老人家實在太忙了,這麽大的一個中國,連從各地農村來的糧長和捆綁擾民官吏來寧告禦狀的農民模範都要親自接見,所以他不可能對天下所有大案要案個個都能明斷是非,了如指掌。那怎麽辦?洪武皇帝有的是“錦囊妙計”,將過去經常保護他安全、掌握天下第一號機密的錦衣衛給“激活”起來。我朱元璋隻有兩隻眼睛,錦衣衛有無數雙的眼睛,我朱元璋隻有兩隻耳朵,錦衣衛卻有無數隻耳朵,於是乎廠衛“聽記”製度橫空出世。
廠衛“聽記”製度是明代洪武與永樂兩朝當中逐漸形成的特殊的司法監察製度。對於中央一些重要的案件,因為就在皇帝的鼻子底下,是非曲直很容易查清。但在大一統帝國如此廣袤的土地上發生那麽多的案件,皇帝老爺盡管日理萬機,但還是忙不過來,於是他就派出“十三道監察禦史”去“清天下獄訟”,即凡是地方各省府審錄重大案件的罪囚,都由皇帝下詔指定的監察禦史一起會審,且由監察禦史主持會審錄囚工作。整個過程中皇帝還要派出他的特務錦衣衛到場“聽記”或“坐記”,直接參加審判。會審結束,整個會審記錄都要直接上奏給皇帝,不過,這時不僅地方司法官衙要蓋印,監察禦史也要用印,就連聽記的錦衣衛也得簽字,隻有這樣,才算程序合法,最終由監察禦史領銜奏報給大明皇帝。
地方司法官、監察禦史、錦衣衛三方相互監督、相互製約,直接對皇帝負責。尤其是“廠衛”組織(錦衣衛、東西廠),本是皇帝的特務機構,不是司法機關,卻也被皇帝特令賦予巡察緝捕,還專理“詔獄”之權。君主專製主義在司法領域內大為強化。
平心而論,盡管“廠”“衛”兩個都是壞蛋,但相比較而言,錦衣衛的素質比後來的東、西廠要好多了,因為後者是由心理變態的宦官和社會渣滓所組成。他們代表皇帝,在地方會審中享有“聽記”“坐記”權力,加強皇權不假,但皇權被極度異化,大明司法遭受踐踏。
〇以嚴刑酷罰來鉗製人們的思想言論
朱元璋在《大明律》的製定中沒有固定給他的思想專製主義定出明確的條規,但他實在是繼承了中國傳統君主專製主義的“光榮”傳統,且還將它們推向了極端。整個洪武朝文字獄迭起,被殺者並不一定是知識分子,凡是臣下與平民一旦有筆誤或口誤,或者什麽也不誤,但在朱皇帝看來已經觸犯了大忌,那就該殺。在《大明律》中有關文字獄的法律條文還真沒有精確的界定,相反十分含糊:“凡奸邪進讒言,左使殺人者,斬”;“上言大臣德政者,斬”;“凡造讖緯妖書妖言及傳言惑眾者,斬”;“收藏禁書與私習天文,杖一百”,等等。既然法律上沒有精確的界定,按理也就不好定罪,但明代從朱元璋起專製主義大為加強,在思想文化領域中體現出的一大特征就在於,隨君主心意而定,任意地法外定罪用刑,說你有罪就有罪,誰叫你“胡說八道”與“胡思亂想”的。朱元璋不僅要做人們政治上的集權皇帝,還要做人們精神領域內的專製皇帝。由此開創了明清帝國近600年專製君主屢興文字獄的先例,以嚴刑酷罰來鉗製人們的思想與言論,對以後的中國社會產生了極為惡劣的影響。
司法救濟與司法公正綜上所述,我們不難看出,洪武皇帝在治國過程中確實實行了嚴刑峻法。不過,來自社會底層、受過官府欺淩的草根皇帝朱元璋,可能比中國曆史上的任何其他皇帝更加清楚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和諧”之理。如果一味地重刑峻法不僅治不了國,弄不好還會引發新的農民起義。所以大明開創時期,為了帝國江山千秋偉業的穩固與長久,朱元璋在製定和建設大明法製時,不僅竭盡全力貫徹一個中心——加強極端君主專製主義,而且也十分注意確立和落實“司法公正”和禮法結合的基本精神,由此影響了中華法係的近世進程。
〇分級申訴製
從宏觀來講,明代的司法製度的設計與曆代沒有大的變化。有人要打官司,起訴就要有起訴書(狀子),古時候的老百姓大多不識字,一般找人代寫,即為書麵訴狀。書麵訴狀應該包括案情發生的時間、起訴人與代寫人的姓名、地址、籍貫、案件情況,最後別忘了畫押。書麵訴狀寫好了,就向縣衙呈遞,起訴人要跪舉訴狀,口喊“××青天大老爺……”。接下來就是知縣審案了,如果知縣審不了,或者審出的結果對於起訴人來說不滿意,或不能接受,那麽起訴人可以上告到知州或知府那兒,直到地方最高審級省裏。但到了省裏就與地方州、府、縣審判機構不同的是,省裏審判機構不是省長衙門布政使司,而是提刑按察使司,即相當於我們現在的“省高院”,這是地方上的審判程序。而軍隊裏有另外一套審級程序:軍戶向所、衛、都指揮司逐級呈告。
《大明律》規定:原則上不允許“越訴”即越級起訴。如一個鄉下農民要起訴,就得先起訴到縣裏。有人說他不能起訴到縣裏,因為他的那個案子中的被告是縣太爺的親戚。如果真有人說這樣的話,那就說明說話者不懂中國傳統政治文化。因為從漢朝起中國就實行地方官籍貫回避製度,這樣的地方官籍貫回避製度,一定程度上確保了行政和司法公正。否則的話,縣衙門就成了夫妻店、父子店,舅舅審外孫的案子,甚至法院院長為三陪“小姐”弄個法官當當,在中國這個極講人情人脈關係的社會裏,什麽樣的怪事都會有了。因此說,地方官籍貫回避製度應該是中國古代政治文明的一大成就,也應該使人放心,除非地方官受賄外。既然如此,故而明朝的法律一般是禁止“越訴”的。你縣衙不找,直接跑到府裏或省裏去告狀打官司,那是不允許的,且得接受責罰。
〇直訴製:擊登聞鼓、邀車駕訟和赴通政使司訴狀
但在正常的分級申訴製度外,明朝初年朱元璋還曾沿用了中國曆史上的直接向皇帝申訴的直訴製度和唐宋以來的邀車駕訟的司法救濟製度。
洪武元年(1368年)朱元璋下令在南京明皇宮的午門外設置登聞鼓,每天派一個監察禦史和一名錦衣衛專門看守這“鼓”。當然不是僅為一個“鼓”,而是關注是否有特別的冤情要申訴。那有人想:會不會有人沒事偷著樂——去敲敲那個登聞鼓?那可不是好玩的,洪武皇帝脾氣可不好了,千萬沒事不要去玩,否則,不僅僅要被打一通,而且皇帝老爺還很會關心人,問你幹麽?你說沒事玩玩。朱元璋最討厭沒事瞎折騰的“遊民”,還專門給了個名字,叫“逸民”或“閑民”。逸民無事生非,殺!逸民家人與鄰居,遷往邊疆!洪武皇帝可是個嚴肅之人,大明法律也嚴肅規定:“凡民間詞訟,自下而上或府州縣省官及按察司不為伸理,及有冤抑重事不能自達者,許擊登聞鼓,監察禦史隨即引奏。敢阻告者,死!”隻有碰到如等情況才可擊那登聞鼓:老百姓去地方縣、州、府衙打官司,衙門八字開,有理沒錢莫進來;還有就是地方衙門倒是進了好多次,家裏的資產耗得也差不多了,但官司還沒打贏,直理得不到伸張,這種時候便可去擊那登聞鼓。遇到有人擊登聞鼓,值班的監察禦史就得當即引奏,誰敢阻撓告狀者,死!
洪武時期第二種直訴通道為“民赴通政使司訴狀”,即老百姓直接上大明通政司去告狀。
直訴製度中還有一種風險很大、飽受皮肉之苦的“迎車駕訟”或稱“邀車駕訟”。這種直訴,讀者朋友在電視劇裏可能見過,一個弱女子被欺負了或父親或丈夫被人害了,找人寫了一個狀子在地方衙門裏告不了,到處都是“高俅老賊”的子子孫孫,於是弱女子舉了狀子,等待皇帝老爺或皇帝的欽差大人出來,半道上攔住車駕,皇帝老爺會“親切”地關懷:“什麽事?有誰欺負了你呢?”其實這全是娛樂片把整個痛苦的邀車駕訟給“戲說”了,攔住皇帝的車駕要冒多大的風險?禁衛軍誤將直訴者當做壞蛋,投入大牢裏者,有之;當場被禁衛軍亂棍打死者,有之,或者至少打了一通——生怕有人行刺皇帝啊,結果打得半死不活再“從實道來”者,也有之。有人說這大概是後世“清道”或“交通管製”的最早來源吧?!
不過話得說回來,無論是登聞鼓直訴還是邀車駕訟,畢竟也是一種司法救濟的渠道。這在一定程度上糾正了司法偏差,遏製了官場上的司法腐敗,部分地實現了司法公正。
可能是由於自己草民出身的緣故吧,朱元璋不僅積極地鼓勵民間百姓直訴,而且經常過問相當普通的案子。洪武八年正月,淮安府山陽縣有人犯罪當杖,他的兒子請求以身代父。朱元璋知道後就對刑部大臣說:“父子親情是人類的天性,親人遭罪而坐視不管,那才是不孝不肖之輩!現在這個做兒子的要求自己來代父親受罪,出於至情啊!我要為這樣的孝子屈法,以此來勸勉天下的人多注重孝道,你們把他們父子倆都給放了!”
正因為如此,當時到南京來直接向皇帝告狀即越訴的越來越多。時間長了這也是頭疼的問題啊。一方麵直訴的太多,朱元璋忙不過來;另外一方麵,直訴造成的司法後果——侵奪了下級司法機關的職權範圍。洪武十五年(1382年),朱元璋敕令刑部,申明越訴之禁:“凡軍民訴戶婚、田土、作奸犯科諸事,悉由本屬官司自下而上陳告,毋得越訴,輒赴京師,亦不許家居上封事,違者罪之。”上述敕令就此規定:隻有重大而又迫切需要解決的案件,才允許越級申訴。
為了防止越訴,嚴格審級管轄,洪武二十七年(1394)四月,朱元璋又下令,“命有司擇民間耆民公正可任事者,俾聽其鄉訴訟。若戶婚、田宅、鬥毆者,則會裏胥決之;事涉重者,始白於官,且給《教民榜》,使守而行之”。“若不由裏老處分而徑訴縣官,即謂之越訴”。同時在《教民榜文》中也做出明確規定:“民間詞訟,已令自下而上陳告,越訴者有罪……今後敢有仍前不遵者,以違製論的決。”“頑民不遵榜諭,不聽老人告誡,輒赴官府告狀,或徑赴京越訴,許老人擒拿問罪。”如果鄉間裏老“不能決斷,致令百姓赴官紊煩者,其裏甲、老人亦各杖斷六十;年七十以上者不打,依律罰贖,仍著落果斷”。
明律關於懲罰越訴的規定,主要著眼於穩定司法管轄秩序,發揮地方司法機關的職能,防止所謂刁民纏訟。但問題又產生了,如果嚴懲“越訴”,直接的後果莫大於下層的好多冤案得不到及時的糾正;同時“越訴”通道也隨著明王朝的政治清平局麵的逐漸退化而慢慢地堵塞,原本的司法救濟製度之積極意義消失無存。
〇中央司法“三權分立”
明初在中央的司法製度設計上還是承繼和光大了中國經典的君主專製下的中央司法“三權分立”的傳統精神,實行司法審判、司法複核和司法監察三者分離原則。與前朝相比,明代的司法監察權仍然在禦史手裏,所不同的是明朝以前的禦史所在的機構叫禦史台,明代改名為都察院;明代中央司法製度第二個不同於前朝的,就是其大理寺不負責審判(唐宋時的大理寺是當時的最高審判機關),而專掌司法複核;唐宋時代的刑部是不審案件的,而專門負責司法複核,但從明代開始,刑部名副其實地掌管了刑事與司法的最高審判事宜。由於審判權歸給刑部,因此從明代開始,刑部的組織機構相當龐大。最初刑部下設四司,後來擴充到十二清吏司(後擴展到十三清吏司),分別受理地方十二個省(後擴展到十三個省)的上訴案件,以及審核地方上的重案和審理中央百官的案件。
明代對死刑案件相當重視,一般都要上奏皇帝批準,否則不能行刑。對於死刑核準的重視反映了對生命的重視,明代法製文明中這些可貴之處到今天還值得我們借鑒。聽說我們近期才將地方上的最高法院的死刑終審權收歸到中央,惜乎,太晚了一點吧!
明代無論是刑部審判或大理寺複核,都須受都察院糾劾和監察,凡“大獄重囚(都禦史)會鞫於外朝,偕刑部、大理寺讞平之”,目的就是防止司法偏差。
從洪武中期起明朝就形成了中央級的刑部最高級別審案、大理寺複核、都察院監察的“三法司”三權分立的司法架構,最終告於皇帝,取決於上裁,即皇帝成了最高司法權的實際最高掌控者,這就有利於加強君主專製主義;同時“三法司”三權分立,也有利於相互監督、相互牽製,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應該來說具有一定的進步意義。
〇建立和完善會審製度
朱元璋對中國法製建設還有一個貢獻,那就是完善了中央的會審製度。
明朝三法司會審最早可能開啟於洪武中期。洪武十五年(1382)十月,朱元璋“命刑部、都察院斷事等官審錄囚徒”,並指示:“凡錄囚之際,必預先稽閱前牘,詳審再三,其有所訴,即與辨理,具實以聞。”此次會審中中央司法部門的主幹為刑部和都察院,似乎沒有提到大理寺也參與,但從會審結果的處理程序來看,還是符合後來三法司會審製度的精神,即會審後的判決三法司無權做出最終決定,要上報奏請皇帝朱元璋最後裁決。因此我們完全可以將此視為有明一代“三法司會審”製度的開啟。
洪武十七年(1384),朱元璋又“詔天下罪囚,刑部、都察院詳議,大理寺覆讞後奏決”。“會官審錄之例,(正式確)定於洪武三十年”。
以後明代在會審製度上不斷地深化,發展出了九卿會審、“熱審”、“圓審”和“朝審”等,影響了明清近600年的司法審判製度。20世紀90年代曾在中國大陸老百姓中頗受歡迎的電視劇《楊乃武與小白菜》,其中的小白菜最後告狀告到了西太後那裏。西太後命人進行會審,清代的這個會審製度就是從明代演化而來的。而在明代會審製度中參加會審的官員級別最高、人數最多的可能就要數“九卿會審”。“九卿會審”一般由吏部尚書、大理寺卿、左都禦史、通政使等九卿聯合審判死犯翻案大案,又名“圓審”。
明代從永樂年間起實行“熱審”。“熱審”是指天氣大熱之前,一般在農曆小滿以後的10來天內,皇帝任命太監和南北兩京的三法司的官員組織熱審庭,審理獄中的囚犯,實際上目的是“清清監獄”。由於許多情況下都會把一些輕度犯罪與死刑犯一起關在牢裏,監獄條件惡劣,天熱擁擠心燥,容易出事。所以一般的熱審是這樣處理的:犯了笞罪、杖罪的,打幾下就放人;犯了徒罪和流罪及以下的,減等發落;重罪囚犯即被初擬為絞刑或斬刑的,或可矜疑的,要將具體的案件情況寫好上奏給皇帝,請旨定奪。熱審在正統以後漸漸多起來,明正德開始成為定製。
明朝從英宗起還發展出一種新的會審形式——秋審。“天順三年,(明英宗)令每歲霜降後,三法司同公、侯、伯會審重囚,謂之朝審。”朝審又被稱為“秋審”,這是因為它發生在每年霜降後的深秋季節,吻合自然界的秋冬百物蕭殺之象,當時人們認為審判與處決犯人是“順應自然”之事,這是“天人感應”的思想在明清時代的延續。清代將秋審製度作為一種常用的司法會審製度,這就是民間“秋後算賬”這一成語的由來。
不可否認的是,自朱元璋開始完善的會審製度的推行,有助於大一統帝國法律的統一適用,同時也對司法機關的審判活動起著某種監督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範圍內確保了司法的公正。著名的“楊乃武與小白菜”案在地方上由於權力的幹擾,從縣裏一直到省裏,沒有一次審清楚的。可到了中央會審時,由於會審諸方的權力得到了相互牽製,對司法的幹擾相對減少,案子馬上就審清。隻可惜無論是楊乃武還是小白菜,他們人生的青春好年華是在監獄裏度過的,悲哉!但畢竟他倆的人命給撿了回來了。
禮法結合執法原情朱元璋建設大明法製,在強化極端君主專製統治的同時,著重確立和落實了另一個基本精神——禮法結合。這種禮法結合的法製精神中包含了以下幾個層麵的內容:
〇法定刑與法外刑相結合——重刑主義滲透大明法治
中國法製史上唐宋是個裏程碑,尤其是《唐律》堪稱世界五大法係中的中華法係的經典,而《唐律》在中華法製文明中是以“寬平”著稱於世。大約從宋朝開始,中國法製文明中的重刑主義開始回複,朱元璋建設大明帝國法製時,從製度上確立和滲透了宋元以來的重刑主義,其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麵:
◎《大明律》的法定刑之上增加法外刑
我們現在的刑罰大致分為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這四、五等刑又分為好幾個等級。不過它們是舶來品,大致在清末自西方引入。中國傳統的刑罰不是這樣的,而是非常殘酷。以號稱最為“寬平”的唐律來看,其刑罰分為五等法定刑: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絞、斬)。
笞刑,現在人們對它很陌生,笞刑的“笞”原本是以笞竹製成的竹板,以此作為刑具,對犯罪者進行笞擊、笞打。笞刑作為獨立適用的刑罰第一次出現,是在漢朝文帝時代。當時有個小姑娘叫緹縈,她的父親犯了罪,按照漢律規定,他要被處以斬止(趾)的刑罰。緹縈看到父親被逮起來了,自己就跟著一起上了長安,向漢文帝請示,要求代父親受刑,並動情地說道:“人死不能複活,不死受了肉刑,一個人全廢了……”漢文帝為小姑娘的一片真情所感動,也為肉刑之事感到不安,於是下令,將肉刑給廢除了,代之以身體刑,就是我們現在講的受刑罰。《漢書·刑法誌》載:“當劓者(割掉鼻子),笞300;當斬左止(趾)者,笞500.”最初用笞竹製成的刑具是不去其節的,但在施刑過程中出現了問題。用不去其節的笞竹打犯人,犯人身體弱一點,往往打到200下或300下時,就被打死了。漢文帝原意是減輕刑罰,廢了肉刑,代用笞刑,現在反而將人打死了,效果適得其反。所以到了文帝的兒子漢景帝時又將刑罰改輕了:“減笞300曰200,笞200曰100.”在後世的發展中,笞竹去掉了竹節,長短薄厚也逐步得以規範。那麽笞刑時施刑的部位在哪兒?最初在背脊,背脊是人較為重要的身體部位,經絡四通八達,弄不好還是要出人命。唐太宗發現了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