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官即為我們今天習慣稱呼的“公務員”中的領導幹部,自步入官場的入口處起,洪武皇帝就為他們製定了一係列的行為規範與標準,這些行為規範與標準大凡有兩個方麵:第一個為“軟件”方麵,重建傳統儒家的標準儀禮,革除蒙元陋習,構建等級秩序。譬如,洪武二年八月朱元璋征集天下儒士修纂《禮書》,書成後正式取名為《大明集禮》。這是朱元璋“參酌唐宋”、恢複傳統的禮儀大典,為當時社會各個階層的人們所必須遵守,其中就包含了官僚階層。後不斷修訂,到洪武二十年十月時,終於誕生了洪武時期最為齊全的大明官吏言行舉止規範準則條例《禮儀定式》。《禮儀定式》共有26條,朱元璋對此十分重視,“命在京公侯以下,在外諸司官員,並舍人、國子生及儒學生員民間子弟,務在講習遵守,違者問如律”。按照我們現代人的理解,禮儀屬於“軟件”建設層麵,道德範疇。但在古代人看來可不是這樣的,朱元璋曾叫劉三吾等儒臣將儒家經典篇章《洪範》寫在明皇宮禦座之右的牆體上,並專門為此做了這番指示:朕看那《洪範》,講的都是帝王為治之道,都是等級儀禮之類的大經大法,禮儀“敘彝倫,立皇極,保萬民,敘四時,成百穀,本於天道”,朕要每日早晚都能看到,並以此反複深思。
由此可見洪武帝對包括大明官吏在內的各階層儀禮等“軟件”建設層麵的重視了;與此相對應的另一個層麵為官吏隊伍的“硬件”建設,套用我們老百姓的一句俗語就是“硬杠杠”,你要當官首先必須要達到某個“硬杠杠”。明初洪武早中期,大明帝國對於文官的學曆要求並不強調(後文我們將專門論述),入仕大致有兩途:一為薦舉,二為科舉,包括學校學生應急應事入仕。科舉過關的人不用說他的學曆文憑等“硬杠杠”了,關鍵在於前者薦舉有沒有“硬杠杠”?從洪武年間朱元璋多次下達薦舉旨令來看,其強調薦舉人才的標準不外乎為有才幹、有知識。那麽怎麽樣才能算是有才幹、有知識?千人千麵,不一而足。所以最終朱元璋繞了一大圈,還是回到原點上,洪武十七年他頒布詔令,確立科舉成式化。由此大明帝國確立了以科舉作為入仕的主渠道,讀書人擁有舉人以上的學曆逐漸成了大明官僚隊伍準入的第一大“硬杠杠”。
明朝領導幹部可不好當,入口處至少有七種回避製度——資格標準化通過了這道“硬杠杠”,你就可進入大明“公務員”隊伍的入口處。不過在此洪武皇帝又設立了一道“硬杠杠”,即官員任職回避製度。中國自從漢朝就有相對比較完善的官吏任用回避製度,以後逐漸發展。到了明代,中國官吏任用的回避製度已經達到了很成熟的地步,這首先得歸功於大明開國皇帝朱元璋,因為在他當政期間對明朝官吏任用的回避製度做了根本性的規範。具體地說,明朝官吏任用有七種回避基本上都定製於洪武年代。
〇第一種叫官吏親族回避
宋代時就規定:有親緣關係的官員不能出任有相互利害關係的官位,或者說當領導的不能在你的衙門裏安排自己的親戚。
應該說宋朝的這類規定還是比較嚴密的。但朱元璋認為它們還不具體、不精到,洪武元年他進一步地作出更加細化的規定:“凡是有父親、伯伯、叔叔或哥哥等直係親屬在六部等中央重要衙門為官的,他(們)的兒子、侄子、兄弟等都不能安排到重點以六部為監察對象的六科去任科道官,必須與同品級的其他部門的職位對調。”
洪武皇帝這樣規定的目的是防止出現叫兒子去監察老子,侄兒去監察叔叔或伯伯,兄弟去監察哥哥這種令人啼笑皆非的尷尬局麵。如果不這樣做,即使製度上有監察這一環節,但實際上還是成了聾子的耳朵——擺設。朱元璋還規定:“中央與地方的各衙門官員中如果存在父子、兄弟和叔侄關係的,由做小輩的依製進行回避。”這就好比說,父親當了知縣(縣長),兒子就不能在該縣當縣尉(類似於現在的縣人武部長、縣公安局長)等下屬,否則這個縣衙成了他們家的父子店了,因此必須要進行任職回避。
〇第二種叫官員籍貫回避
洪武開國起,關於大明官員任職籍貫要求,朱元璋製定了十分嚴格的南北大對調,即南人北官和北人南官,“是時吏部銓選南北更調,已定為常例”。可相當多的官員不樂意接受,“往往以南籍改冒北籍,以北籍冒南籍”,朝廷下令嚴厲禁絕。洪武十三年正月,朱元璋製定更為詳細的南北官員互調之法:“以北平、山西、陝西、河南、四川之人於浙江、江西、湖廣、直隸有司用之;浙江、江西、湖廣、直隸之人於北平、山東、山西、陝西、河南、四川、廣東、廣西、福建有司用之,廣西、廣東、福建之人亦於山東、山西、陝西、河南、四川有司用之。考核不稱職及為事解降者,不分南北,悉於廣東、廣西、福建、汀漳、江西、龍南、安遠、湖廣、郴州之地遷用,以示勸懲。”五年後的洪武十八年,南北互調之法使用範圍由官員擴大到了吏員:時“天下役滿,吏員凡千八十人宜避貫用之。如湖廣人用於江西、四川、江西,四川人用於湖廣,其福建與浙江、廣東與廣西、直隸與山東、河南與陝西、北平與山西皆互相遷用”。
看了上述明初官場任職籍貫回避,給人感覺頭都要暈了。我們將其簡化一下:南方人要到北方去做官,北方人隻能到南方來當官。
官員籍貫回避製度是中國古代政治文明中的一大亮點,尤其值得稱道的是它產生於自古以來就特別講究血緣家族與複雜的裙帶關係的中國傳統社會土壤裏。這對於規避執法與行政中明的、暗的執法不公、行政偏私等許多弊端提供了先天的製度保證,同時也給大一統帝國帶來了極大的好處:保證政令的暢通和行政、執法的有效。對於官員及其家族來說,客觀上也減少了他們串通犯案、幹涉國家與地方事務的機會。用現在話來講,實際上起到了愛護幹部、保護好幹部家屬的作用。
給大家舉個例子說事,洪武前期曾出任中書省右宰相的江蘇籍汪廣洋,很早就參加了革命,投奔了朱元璋,可他一旦外放就在北方外省的山東、山西等地任職。後來他出事了,連帶被處罰的也就是被他私納的一個小妾,沒有牽涉到什麽七大姑八大姨老鼠窩式的。
所以我們看到,除去那時法律製度上的連坐與族誅以外,一般來說,在漢唐宋明官員籍貫回避執行得比較好的朝代裏,血緣關係性質的窩案並不多見。因此可以這麽說,官員的籍貫回避製度在曆史上所起的作用實在是功不可沒。
洪武中後期朱元璋對於唐宋以來的官員籍貫回避——主要回避本省籍貫又有了發展,原先在距離本籍300裏以外的外省就可以任職當官了;但在朱元璋看來,這還不夠,300裏距離還是近了點,難保在這300裏內有什麽親戚朋友的,萬一發生親友幹涉官員正常公務工作,豈不挖了大明帝國的牆角?於是他決定實行南北官員互調之法,不過在推行了一段時間後卻發現:這麽大的範圍內官員大互調,漏洞是被堵住了不少,但隨之產生的問題也令人很頭疼。南北方差異很大,從遙遠的地方來到本鄉的外鄉官,想要了解本鄉本土實在費勁,這就很容易造成外鄉官好多年還不熟悉本鄉本土的尷尬局麵,也便利了“本地產”的衙門胥吏從中作弊耍奸。再說,宋元以後中國的經濟、文化中心轉移到南方,就人才而言,南方多出文人,北方逐漸呈現出後繼乏力的趨勢,要想做到南北方完全“對調”幾乎是不可能。所以後來明廷在這一國策上作了一些修正,不再死守南人北官、北人南官“硬杠杠”,但還是規定了隻有學官可在本省充任,其他官員均不得在本省任官,這是大明帝國為官任職的一道底線。《明史》對此總結道:“洪武間,定南北更調之製,南人官北,北人官南。其後官製漸定,自學官外,不得官本省,亦不限南北也。”
說到這裏,我就想起一個很有名的曆史人物,明朝中葉大清官海瑞,他的籍貫為廣東海南。考中舉人後,他先後在福建、浙江、北京和南京等地任職,轉了一輩子,轉了一大圈,直到死後他才被運回海南。海瑞之所以能這麽清正,有他自身恪守正統儒家知識分子的操守與道德理想的原因,也與明代官員籍貫回避製度給他營造的相對有利的條件有關。試想:要是海瑞回到了他家鄉海南去當官,那些叔叔、伯伯或小姨、大嬸能保證不去找這個海家小輩辦個什麽事?海瑞要是不辦,就會落個六親不認、眾叛親離的惡名;要是辦了,他還是那個流芳百世的海瑞嗎?
清承明製,也規定任官回避:漢官不得在本省任職。即使接壤在500裏以內者,都理應回避。凡應回避而不回避者,或降級或去職。
〇第三種叫官員職務回避
這種回避專指在中央的戶部官,不能由蘇鬆、江西、浙江等地江南籍貫的人士任職。洪武二十六年,朱元璋下令規定:“浙江、江西、蘇鬆人毋得任戶部。”。從這條規定來看,朱元璋做得實在過頭了,每每讀到這裏就讓人想起他賊喊捉賊似地說過:天下蒼生都是我的子民,手心手背都是肉,但他就是偏心眼——至少說事實上是這樣,重賦於江南,卻又不讓江南人在戶部任職,唯恐江南人到戶部任職後,袒護自己的家鄉,做出什麽“虧空”大明帝國經濟財稅的事來。
朱元璋的心虛已經到了家,幾乎沒有什麽可操作性,要知道宋元以來,江南不僅成為全國的經濟中心,而且也是文化中心和人才輩出之地,江南地區很少出武將猛士,卻以文化、思想、藝術、經濟等方麵見長的人才特多。朱元璋想繞過這道坎,實在讓人難以理解。建文帝在這方麵就比他爺爺聰明,建文二年二月朱允炆下令:“蘇、鬆人仍得官戶部。”
〇第四種叫監察回避
監察官與被監察者之間存在師生關係、親嫌關係、同鄉同年等關係也應回避。這一條沒什麽新意,隻是沿用以往朝代的傳統而已。不過在明代文人的筆記裏頭卻記載著這樣一件事,說朱元璋怕文官禦史與文官禦史住在一起,會彼此打哈哈,為了防止同類、同行或稱同事之間相互“包容”,進而壞了大明“公務員”隊伍的監察建設,於是做出特別規定:“禦史與校尉同居官舍,重屋,禦史在上,尉在下,欲其互相察糾也。”大明監察確係強化了,但由此帶來的事情也讓人啼笑皆非。
據說,有個禦史眼睛不太好,時間一長,大家都以為他是瞎子,連家裏人也這麽認為。由於該“瞎子”禦史與一個官職為校尉的武官同住一起,時間一久,那個精力特別充沛的校尉與“瞎子”禦史的老婆偷偷地好上了,並經常乘著“瞎子”禦史外出,“偷耕”他家的“自留地”。有一天,“瞎子”禦史外出後突然回家,走到自己的房間時,聽到“咚!咚!咚!”的腳步聲,他假裝什麽也不知道,什麽也沒聽到,就問剛偷完情的妻子:“什麽聲音啊?”妻子說:“可能是貓跳樓吧!”禦史聽後什麽也沒說,隻是打了個哈哈。很多年以後,禦史歸老家鄉,原本不太好的眼睛突然間變好了。有一天他與老妻發生口角,老妻不講理,耍潑,禦史不得不甩出殺手鐧:“你都忘了當年貓跳樓的事情呢?”這下可羞死了老妻,當天夜裏,老妻上吊自盡了。
上述故事雖說不一定是真的,但洪武帝為了杜絕禦史同行間的“包容”,而將其與武官安排住在一起,這樣的監察“到位”在曆史上也極其少見。
〇第五種叫科場回避
宋代中國科舉製發展到完善階段,科場回避也做得很好;一般來說,主考官一律不能到他的原籍去主持科舉考試,實行籍貫回避。朱元璋覺得宋朝人做得還不到位,於是決定對明代科場的回避範圍作了擴大:凡從事考務工作的有關人員同考生存在親屬關係、師生關係等都應予以回避。這樣回避的範圍不僅包含了主、副考官,而且還覆蓋了從事一般性的考試事務的無官無權的普通工作人員。其目的無非是防止他們串通起來作弊,加上明初規定:“兩京鄉試,主考皆用翰林;而各省考官,先期於儒官、儒士內聘明經公正者為之,故有不在朝列累秉文衡者。”。這樣一來,科場舞弊案確實大為減少了。
但再好的製度還得要靠人去嚴格遵守,如果有人隻想從謀私利的角度去麵對科舉考試的話,那麽即使是世界上最為嚴密的考試選拔製度也會被擊垮。
明朝中後期政治腐敗,朝綱紊亂,科場規避這個祖製的外殼雖被保存了下來,但隱形舞弊層出不窮。“神宗初,張居正當國。二年甲戌,其子禮闈下第,居正不悅,遂不選庶吉士。至五年,其子嗣修遂以一甲第二人及第。至八年,其子懋修以一甲第一人及第。而次輔呂調陽、張四維、申時行之子,亦皆先後成進士。”。堪稱絕唱,宰輔的兒子們居然個個都成了科場高手,正應了一句老話:龍生龍鳳生鳳,老鼠兒子去打洞。大凡國家出現如此境況,離滅亡也就一步之遙了。
〇第六種叫司法回避
這一條也沒什麽新意,隻是沿用以往的唐宋兩朝的傳統而已。進一步區分大致有兩類:第一類叫審訊回避,唐時稱為“換推製度”,意思是司法官與當事人之間存在著師生關係、親屬關係、仇嫌關係以及曾在本地區任過刺史、縣令等地方長官的人,都應該實行回避;第二類叫法官回避——司法官與被告存在親嫌關係或科舉同年同科關係的,都例應實行回避。還有司法官之間,以及同一案件的後審官與前審官如有親嫌關係,也須回避,等等。應該來說,從製度本身來講已經是很科學、很嚴密了,洪武帝在大明帝國的建設中一一照用。不過據明代人筆記來看,洪武九年八月,朱元璋還曾頒布了一項十分奇特的司法行政回避詔令:“凡在官者,其族屬有麗於法,聽其解職還鄉裏。”這是講,官員家屬一旦犯法了,該官員就得辭官還鄉。那時剛好江陰縣令饒玄德家人犯了點事,按照洪武皇帝新近下達的詔令,饒縣令不得不向有關部門辭官回鄉。。無獨有偶,《明實錄》中也有這樣一段記載:洪武九年七月丙辰日,朝廷“免刑部侍郎顧禮官,以親屬極刑循例免也”。
官員家屬犯罪,該官員也得要罷官。如果你自己不辭職,政府會讓你“主動辭職”。之所以要讓家屬犯法的官員辭職,我想其至少出於兩個方麵考慮吧:第一,告訴官員們管好你家的公子哥、把好“枕頭風”、關好“拉鏈門”,淨化官場風氣;第二,減少司法、公務幹擾,以求司法、公務公平、公正。很可惜,後來大明在朱元璋“好兒子”永樂皇帝那裏這樣的好傳統似乎全弄丟了。
〇第七種叫王府官回避
這是一種特殊的回避製度,洪武年間是否貫徹不見正史記載,在《萬曆野獲編》卷四中記載了這樣的規定。筆者認為這很可能是明永樂開始為防止地方藩王勢力坐大,杜絕藩王的潛在危險而實施的一項規定:王府官“終身不得他遷”。
大明“公務員”工作規範化與公務標準化以上是明代官場實施的回避製度,根據任職回避製度,吏部(相當於現在的組織部、人事部)對人才進行銓選,最後由洪武皇帝出麵授職。在一些情況下,皇帝朱元璋如果對某個官職有中意的人選則直接予以授職,吏部隻是象征性補辦一下具體的手續,就如我們民間所說的先上車後買票,先同居後戀愛。這樣的事情也很正常,因為皇權高於一切嘛,其他任何人、任何事都是服務於皇帝,都是為皇帝“打工”的。不過明初官員“打工”可不好打,不好混,因為他們的帝國大雇主可不是一般人,他是從地獄邊緣起死回生後開創一代江山的奇特的開國皇帝。雖說是做了皇帝了,但童年、少年時代的苦難經曆及心理潛意識時不時地影響他的治國理政甚至國策的製定。
洪武二年(1369)二月,朱元璋在朝堂上與群臣們談到授官任職時曾這樣說道:“朕……嚐思昔在民間時,見州縣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貪財好色、飲酒廢事,凡民疾苦,視之漠然,心實怒之。”
洪武十八年(1385)七月,看到來自全國各地赴闕請留循官良吏的耆老們,洪武帝又跟近侍大臣頗為感慨地這般說道:“朕向在民間,嚐見縣官由儒者多迂而廢事,由吏者多奸而弄法,蠹政厲民,靡所不至,遂致君德不宣,政事日壞,加以凶荒,弱者不能聊生,強者去而為盜,此守令不德其人故也。”。終其一生,朱元璋心目中的官吏形象從未改變。
正因為如此,朱元璋對官員之考核及政務規範化、標準化製定了一係列嚴格的規章製度,從嚴治官,防治官員營私舞弊。
〇《授職到任須知》——工作職責及須知
洪武年間,各級地方官吏從被委任授職的第一天起,就必須得遵守一套嚴格的工作規範與職責標準規定——《授職到任須知》。
這個《授職到任須知》由皇帝朱元璋親自製定並頒行天下,分為祀神、製書榜文、吏典、印信衙門、獄囚、起滅詞訟、田糧、倉庫、會計糧儲、各色課程、魚湖、金銀場、窯冶、鹽場、係官房屋、書生員數、耆宿、官戶、境內儒者、好閑不務生理、犯法民戶等31項,並逐項開出地方官員所應承擔的責任和所應該注意的事項。而在每項中朱皇帝又列出具體的要求,譬如獄囚項內,你不僅得了解在押犯人有多少,已經審結的案件有多少,而且還得了解犯人們何時入獄,所犯之罪是輕還是重,怎麽來證明,怎樣審結,等等。一旦違反或不遵守,那得接受嚴厲處罰。(萬曆:《大明會典·吏部·關給須知》卷9)
〇地方諸司衙門的《責任條例》及政務記錄簿
在官員被任命到崗那一刻起就給劃定一個職責範圍,用今天話來講,就是官場行政工作所必須做到的“死”規定。規定是“死”的,可人是活的,即使你皇帝老子規定了,我可不執行,你又不能一天到晚盯在我P股後麵。對於這樣的情況,朱元璋有何良策呢?
洪武二十三年(1390)他為地方府、州、縣諸司衙門製定《責任條例》,隨即頒行各地實施,“令刻而懸之,永為遵守”。
《責任條例》規定:所有的官府衙門必須設置一個文簿,對其衙門裏所辦過的事情不論大小一律逐項記錄下來,每個季度派一員吏典將本衙門的文簿送交給上級衙門查考備案,有點類似於我們現在的“工作記錄簿”或“工作日誌”。這樣一來好處可多了,上級官員來到下級部門監督檢查時,有案可稽;如果有人跟你有仇隙,將你任上所做的工作說歪了,這空口白牙的說不清楚,不妨拿出那本“工作記錄簿”來,用事實說話;如果上級部門來考察,他們不可能天天蹲在你的衙門,要考察你和你的衙門日常都幹了些什麽工作,有沒有違犯或不遵守《授職到任須知》,那麽也拿出“工作記錄簿”說話。因此《責任條例》不僅是地方官吏的工作準繩,而且後來也成為上級衙門甚至中央派出的巡按禦史監督地方官的製度依據。
朱皇帝還曾下令:“布政司考府,府考州,州考縣,務從實效,毋得誑惑繁文,因而生事科擾。每歲進課之時,布政司將本司事跡,並府、州、縣各齎考過事跡文簿,赴京通考。敢有坐視不理,有違責任者,罪以重刑。”(萬曆:《大明會典·吏部·責任條例》卷12)
〇中央六部衙門的《六部職掌》
對地方諸司衙門官吏的工作職責劃好了範圍,並規定了責任追究製度,那麽對於天子眼皮底下的中央各部門官吏,洪武皇帝則更加重視,在大明開國之初的洪武五年六月就製定與頒行了六部衙門工作權限與職責範圍,那就是《六部職掌》。其中規定:“吏部掌天下官吏選法封勳考課之政”,“戶部掌天下戶口、田土、貢賦、經費、錢貨之政”,“禮部掌天下禮儀、祠祭、燕享、貢舉之政”,“兵部掌天下軍衛、武選、廄驛、甲仗之政”,“刑部掌天下刑法及徒隸、勾覆、關禁之政”,“工部掌天下百工、屯田、山澤之政”。六部之內又各自設立3或4個下屬機構,且規定好它們的工作職責範圍。《六部職掌》頒行後,“歲終考績,以行黜陟”。
〇中央諸司衙門的《諸司職掌》
《六部職掌》出台後,朱元璋又發現不僅六部衙門,中央其他諸司衙門的工作職責範圍都得加以規範,於是經過一段時間的磨合後洪武二十六年三月正式頒行《諸司職掌》。
《諸司職掌》“仿《唐六典》之製,自五府、六部、都察院以下諸司,凡其設官分職之務,類編為書”,即對中央各部門官員的設置和官員的職責都做了詳盡的規定。當官的應該做什麽,不應該做什麽,一目了然。《諸司職掌》也是對中央五府、六部、都察院等主要衙門裏官員進行年終考核和黜陟的主要依據和標準。
在中央衙門中有一個“群體”很特殊,那就是禦史,用今天話來講,就是紀檢幹部和監察官一類。朱元璋給這個“群體”定位很特別,品級不高,一般在七品,與地方縣太爺平級,但賦予他們的權力很大。皇帝往往讓他們巡視與安撫天下,由此給他們一頂名字很好聽的“帽子”——監察禦史、巡撫禦史。正因為權力很大,朱元璋更怕他們胡來,於是在洪武二十六年(1393),專門為監察禦史製定《出巡事宜》27條,初步為禦史出巡劃定了工作權限,以後大明王朝又不斷製定出《巡撫六察》《巡撫七察》等規章製度,進一步完善了禦史出巡和監察的職責範圍,起到了整肅吏治,淨化官場風氣,確保大明國家機器有效運行的作用。
除此之外,朱元璋還對大明“公務員”工作之外的言行實施規範化、標準化,其中有:
〇“公務員”公款吃喝規範化、標準化——明賜公宴節錢
通俗地說,洪武初年起,大明朝廷就製定了官場公宴費用標準,嚴禁官員肆意公款吃喝,這在曆朝曆代中尤有個性。在中國這樣一個講究“人情”的國度裏,官員們的吃喝與交遊不可避免,毫無節製的公款吃喝往往耗費公帑,加重百姓負擔。草根皇帝比曆史上任何一個君主都明白這個道理,對公款吃喝這個問題與其視而不見,不如製定標準,有章可循。對此,他製定了前所未有的官員吃喝規定,即類似於我們後世所說的公費吃喝標準。
洪武二十三年(1390)九月醜癸日,朱元璋對禮部左侍郎(相當於禮部副部長)張衡、左都禦史(相當於監察部部長)詹徽等人下了道諭旨,對解決公款吃喝問題提出了自己的想法,他說:“以往官方舉辦公宴往往規模很大,常常驚擾百姓。自今以後,就由我們大明帝國官府來支付‘大明寶鈔’,由省級布政司領1 000貫,以下衙門酌情遞減,另外詳細定出標準。”禮部的副部長張衡等人根據皇帝朱元璋的指示精神,做出更為具體的細則:一年中隻有新年正旦、冬至及天壽聖節即皇帝的生日這三個日子可以舉行公宴——也就是公款吃喝。除此之外,一律禁止,這三個節日公款吃喝的費用原則上由朝廷下撥支付。公款吃喝的費用標準:“凡布政使司有都司者千貫,府有都司者七百貫,無都司有衛者六百貫;無衛有所者四百貫,無衛所者三百貫;州有衛者五百貫,無衛有所者三百貫,無衛所者二百貫;縣有衛者四百貫,無衛有所者二百貫,無衛所者一百五十貫,衛無州縣者四百貫,所一百五十貫。”
上述規定的大意為:每一個節日省級布政司也就是省政府可用1 000貫,公款吃喝被請的對象是省級衙門所在地的大大小小衙門內的所有官和吏、學校裏師生、社會賢達和被皇上賜帛的地方年老長者,還有駐紮在該省級衙門附近的軍隊衛所或都司(少數民族地區的機構設置)的大小官員,類似我們今天講的省級地方軍民聯歡會。以此類推,府的標準為700貫(無駐紮軍隊的府為600貫);州的標準為500貫;縣的標準為400貫,等等。府、州、縣的公款吃喝的主要參與者與省級布政司相類,都是當地的衙門裏的官和吏、軍隊的大小軍官、學校裏師生、社會賢達,等等。每年三次公宴的每次的公款消費標準處於何等水平呢?有人以省級布政司的1 000貫標準算過一筆賬,因為省級參加者眾多,有人估算不會少於5 000人,這樣每人消費也就0.2貫。0.2貫是什麽概念?我們滿打滿算,暫不去計算“大明寶鈔”的通貨膨脹率,以1貫折合成1石米來計算,每人消費也就是0.2石米價,而製定這個公款吃喝規定細則是在洪武中後期,當時“大明寶鈔”貶值到了麵額的1/5.因此,實際上布政司一級的平均每人消費大約為0.04石米價。這麽低的公款吃喝消費與節儉的大明天子朱元璋的個人消費“四菜一湯”還是較吻合的。
但即使這樣,全國性這麽大範圍內的公款吃喝,國家也承受不了了。洪武二十七年二月,洪武皇帝下令:“罷停在外文武諸司公宴。”
〇地方“公務員”朝覲費用補貼規範化、標準化
朱元璋對官員的俸祿標準定得很低,但他不是不食人間煙火之人。外官定期要進京朝覲,匯報工作,接受吏部考核,這一來一回的盤纏與路費由誰出?洪武初年似乎沒有明確的說法。洪武十九年三月發布的《禦製大誥續篇》中就有這樣的規定:“今後每歲有司官赴京,進納諸色錢鈔並朝覲之節,朕已定下各官路費腳力矣。若向後再指此名頭科民鈔錠腳力物件,官吏重罪。每有司官壹員,路費腳力共鈔一百貫,周歲柴炭錢五十貫。吾良民見此,若此官此吏仍前不改非為,故行攪擾,隨即赴京申訴,以憑問罪。一、進商稅路費腳力鈔一百貫。一、朝覲路費腳力鈔一百貫。一、周歲柴炭鈔五十貫。”明代文人筆記也記載說,那時“有司官朝覲每一員給予盤纏鈔一百貫,在任歲支柴炭鈔五十貫,並後定給引錢,為堂食費”。
這個規定是說:地方官到南京朝覲,大明帝國一次性補助每個官員100貫,在職官員每年領取柴炭鈔即我們現在講的暖氣費50貫;另外還對給引錢就是官員的食堂夥食和地方官上任的路費及其家屬給衣料費,等等,都作了詳細的開支標準規定。其細心到了無微不至的程度,當然朱元璋這麽做的目的就在於,怕底下臣僚想方設法地撈錢,或揩公家的油,與其這樣,還不如我來給;如果我定了標準給了你了,你再胡來,就於情於理都說不通,那將“天地不容”——殺貪官。另外一層含義,我大明帝國定出公款開支與官員“補貼”的標準與項目,超出了這個範圍則屬於貪蠹與不當得利了。
〇規範官吏8小時以外的行為,尤其重視對官員嫖娼宿妓的處罰
官吏的日常行為盡管與大明帝國的政治沒有太多的、直接的關聯,用我們今天的話來說,純粹屬於這些“公務員們8小時以外”的個人的私事。可朱元璋不這麽看,他極其“關心”官員們8小時以外的事,在家夫妻和美不和美,對待長輩孝敬與否,他都要管。汪廣洋在中書省任職時被人告發,說是伺候“母親不周”,立即遭到朱元璋的斥責與貶官;還有官員8小時以外的兩性生活,朱元璋也十分重視,並把它提到了很高的高度。元朝後期的中國“繁榮娼盛”,到了明初,社會上狎妓成風,而官員狎妓更是被視為官員身份和地位的象征,這是唐、宋、元以來的遺風。官員們往往“廣種博收”,正所謂“家中紅旗不倒,外麵彩旗飄飄”。但朱元璋就不信這個“邪”,他認為作為一個大明帝國的臣僚,你的身份就不同於一般的商人或平民。官員要嫖娼,一個最基本的條件就是要有錢,而我們說朱元璋提倡節儉,實行低薪製,因此官員們一般都收入不高,如果想要嫖娼宿妓,就必然是“靠山吃山,靠水吃水”,進行暗箱操作,引發貪汙;另外,官員嫖娼,出入煙花風月之地,也容易沾染不良習氣,時間一長,就會帶壞官場風氣。於是朱元璋下令:“禁文武官吏及舍人,不許入(妓)院,止容商賈出入院內。”
洪武嚴禁官員嫖娼宿妓到了什麽地步?當時規定:無論是官員還是一般的衙門辦事人員,隻要是“公務員”嫖娼(宿娼),一旦被抓住或被人告發又被證實,不是付了“5 000元”治安罰款就馬上可以回家,更不是與“聯防隊”或“公安”說說好,使使銀子,就萬事大吉,過後照樣當你的“公務員”和領導幹部,照樣在公堂上衣冠楚楚地吆三喝四;而是“罪亞殺人一等”,“我太祖盡革去之(指官妓之製)。官吏宿娼,罪亞殺人一等;雖遇赦,終身弗敘。其風遂絕”。即說將該嫖娼官員的劣跡罪行幾乎等同於殺人罪,犯事被處罰後即使遇到皇帝大赦天下時,可以赦免他的罪行,但這樣的官員在大明帝國的官場上,絕不是挪個窩換個衙門再任用,而是終身不再敘用。由此帶來了洪武年間相當好的官場風氣與社會風氣。
從《授職到任須知》《責任條例》到《六部職掌》《諸司職掌》,從規範“公務員”公款吃喝、規範地方“公務員”朝覲費用補貼、到從嚴管理官吏8小時以外的行為……由此下來,自縣、州、府至省級布政司再到中央諸司衙門,各級官吏的工作責任範圍、公務活動和個人行為及其所應該承擔的責任都有了明確又嚴格的規定與要求。
按照現在十分時髦的說法,就是實行標準化,進而也就要使得每個級別、每個工作崗位的官員都成為君主專製主義大一統帝國機器上的那顆永不生鏽的螺絲釘。隻有這樣的每顆螺絲釘按照標準化的章法工作著,大明帝國這台君主專製主義的機器才能正常有效運行。而螺絲釘會生鏽,也會鬆動,對於這樣的隱患,大明開國皇帝自有他的對付手段——定時檢修,即對官吏進行定時定量考課。
大明“公務員”工作檢查、考核標準化——考察與考滿朱元璋從小就被拋到社會的最底層,飽受淩辱,對於元朝吏治的腐敗及其對老百姓所造成的災難深有體會。隨著大明帝國的開創,朱元璋對於腐敗的認識也有了深化:元朝吏治腐敗不是因為它沒有比較像樣的官僚政治體製,而是因為官員素質低下和規章製度執行不到位與舉措不力——要麽是武夫當道,要麽是文盲或半文盲執政,他們沒有很好地監督官僚和執行法規。因此在精心設計和構建好大明帝國君主專製主義集權的官僚政治體製的同時,洪武帝更加重視和加強對製度主要執行者——官吏的考核。
朱元璋在治國的實踐中,不斷地探尋和總結整頓與考核官吏的方法和經驗。到了洪武末年,大明帝國已形成了較為完善的官吏考核體係,將中國古代政治文明中的官吏考績製度推向了新的高峰。見我這麽說,有讀者朋友可能要發問:如此說法是不是評價過高了?
沒有。我們先來看看朱元璋經常掛在嘴邊的一句話:“參酌唐宋。”那麽朱元璋要追及的曆史上的唐宋時代,它們的官僚考核製度究竟又是如何的?
在中國古代政治文明的發展中,應該說,唐代時的官僚考核製度已經是達到了比較完備的地步。考核官吏由專門管“幹部人事”的吏部考功司來主持,但吏部考核官吏的權力有限,隻能考核到四品以下的官員,三品以上的高官要由皇帝親自考核。考核時限分為兩種:一種叫小考,每年考一次,故又稱為“歲課”,一般由本部門、本衙門的長官來主持;另一種叫大考,每四年一次,稱為“定課”。宋代開始時大體沿用唐代的官僚考核製度,但後來又有了發展,官僚考核由考課院專門負責。
〇大明“公務員”既要“考察”又要“考滿”
明代官僚的考核製度在承繼唐宋傳統的基礎上,跨上了一個新的台階。當時官吏考核一般是由吏部和都察院(後來增加了內閣)主持進行,更具體地說,內閣大臣、六部和都察院的長官都要經過廷推合議,而其他官員則都由吏部進行會考。考核分為兩種形式:
明朝官員考核製度
第一種考核叫“考滿”,這是針對每個官員自身任期內的狀況進行的考核。無論你是京官還是外官,每任滿三年就要考核一次,叫做初考,任滿六年又要考核一次,稱為再考;任滿九年要再考核一次,稱為通考。這時方才可以叫做“考滿”。考核的依據是朱元璋親自過問後製定的《諸司職掌》和《責任條例》等。考核分為三個等級,即稱職、平常、不稱職。然後根據考核出來的等次,確定官員們的黜陟。當然,如果有人認為考察結論不當的話,本人可以申辯,主管機關如果考察不實的話,也要受到處分。
這個考核之法定於洪武十四年十月,具體規定如下:“在京六部五品以下及太常司、國子學屬官,聽本衙門正官察其行能,驗其勤怠,定為稱職、平常、不稱職;五軍各衛首領官俱從監察禦史考劾,各三年一考,九年通考黜陟;其四品以上及通政使司、光祿司、翰林院、尚寶司、考功監、給事中、承敕郎、中書舍人、殿廷儀禮司、磨勘司、判祿司、東宮官,俱為近侍,監察禦史為耳目風紀之司,太醫院、欽天監及王府官不在常選,任滿黜陟,俱取自上裁;直隸有司首領官及屬官,從本司正官考劾,任滿從監察禦史覆考;各布政使司首領官及屬官並從提刑按察司考劾;其茶馬司、鹽馬司、鹽運司、鹽課提舉司並軍職首領官,任滿俱從布政使司考劾,仍送提刑按察司覆考;其布政使司四品以上、按察司、鹽運司五品以上,任滿官黜陟,取自上裁;內外入流並雜職官九年任滿給由,赴吏部考劾,依例黜陟,果有殊勳異能超邁等倫者,取自上裁;所司事繁而稱職無過者,升二等;有私笞公過者,升一等;有紀錄徒、流罪一次者,本等用;二次者降一等;三次者降二等,四次者降三等;五次以上雜職內用;繁而平常無過者,升一等;有私笞公過者,本等用;有紀錄徒、流罪一次者,降一等;二次者降二等;三次者降三等;四次以上雜職內用;簡而稱職與繁而平常同;簡而平常無過者,本等用;有私笞公過者,降一等;有紀錄徒、流一次者,降二等;二次者雜職內用;三次以上黜之;其繁而不稱職,初考降二等;簡而不稱職,初考降三等;若有紀錄徒、流罪者,俱於雜職內用;九年之內,二考稱職,一考平常,從稱職;二考稱職,一考不稱職;或二考平常,一考稱職,或稱職、平常、不稱職各一考,皆從平常。其繁簡之例,在外府以田糧十五萬石以上、州以七萬石以上、縣以三萬石以上,或親臨王府、都司、布政使司、按察司並有軍馬、守禦、路當、驛道、邊方、衝要、供給之處,俱為事繁;府糧不及十五萬石,州不及七萬石,縣不及三萬石及僻靜之處,俱為事簡,在京諸司俱從繁例。”
洪武十七年八月,定考績法。無論對京官還是外官,再次肯定適用“三年一考,九年通考”的考績之法,“惟欽天監、太醫院、光祿司等官不入常選,其餘受任三年曾經考核者,各遵前例;四品以上黜陟,取自上裁;五品以下,考核稱職無過,升二等;有公過而私罪輕者,升一等;有紀錄罪至徒、流一次,本等用;二次降一等;三次降二等;四次降三等;五次以上於未入流內用;平常無過,升一等;有公過而私罪輕者,本等用;凡犯紀錄徒、流罪者,俱於未入流內用;其通政使司、翰林院、尚寶司、諫院、五軍、十衛、參軍府、考功監、給事中、承敕郎、中書舍人、儀禮司、磨勘司、判祿司、東宮官俱為近侍,監察禦史乃耳目風紀之司及王府官屬俱不入常選,任滿黜陟,取自上裁,如才德出眾與謹守官職,夙夜奉公,特蒙升擢者,難以例拘”。要是碰上京官有缺,由大臣推薦,從內外同品官考核稱職者中謹慎選擇,最終交由皇帝定奪。做到內外官相參,“以杜權黨”,強化皇權。
第二種考核叫“考察”。洪武四年朱元璋命工部尚書朱守仁廉察山東萊州諸郡官吏;洪武六年,又令禦史台禦史及各道按察司察舉有司官有無過犯,奏報黜陟,這可視為明代考察的開始。後來逐漸推向全國。
考察是針對全體官員實行考核,以定獎懲升降。考察又分為兩種,一種叫京察,最初並沒有固定多長時間舉行一次,大約到了明中葉弘治年間才定下期限為六年,常常是在亥、巳年進行大考核,因為舉行地點在京師南京(後增加北京),故名“京察”之稱。
京察的對象主要是在京的京官。四品以上的官員自己述職,即由個人對自己任期表現進行一個總結鑒定。但去留還得等皇帝與朝廷的裁定;對五品以下的官員,經過各個衙門考核,對不稱職的、不合格的即作出“退休”、降級外調、冠帶閑住為民等幾種處分,有貪汙舞弊行為的要被革職或刑事處罰,但一定要造好文冊向上奏請。那麽,哪些類型可稱為不稱職呢?明史上有所謂的“麗以八法”:即貪、酷、浮躁、不及、老、病、疲、不謹,隻要你被定性為“八法”之一,那就是屬於不稱職官員類型了。一般來說,凡被列入八法的官員,要麽被降級,要麽被罷免。如果你是京官的話,還要被調出京城。
另一種與京察對應的叫“外察”,它是對外官的考績,一般是州縣官每月對自己工作和轄區內的事務進行統計綜合,然後上報到府裏。府官不僅每月要對自己工作事務進行總結,而且還要對下屬的州縣官進行考核,然後再上報給省裏的布政司。“國初凡有司庶務,若戶口、錢糧、學校、獄訟之類,或每季或每月具其增損見在之數,書於冊,縣達於州,州達於府,府達於行省,類谘中書,吏牘煩碎,而公私多靡費,又有司決獄笞五十者,縣決之杖八十者,州決之一百者,府決之其徒罪。以上具獄,送行省,由是州、縣或受贓減重從輕,省、府或弄法加輕入重,文移駁議,囚係淹連。”鑒此,洪武六年九月更定有司申報庶務法,“革月報為季報,以季報之數,類為歲報。凡府、州、縣輕重獄囚,即依律斷,決不須轉發,果有違枉,從禦史、按察司劾,令出天下便之”。
省級考核更加嚴密,先是由布政司進行考核,將其所管轄的事務與官員之功過表現等情況,按照朝廷的要求進行一一考察。滿三年由巡撫或按察司對布政司考核過的該省官員情況材料進行複核,然後再分別造冊,上送給朝廷。對於地方上不合格官吏的處分與京察相同,也有“致仕、降調、閑住為民者”幾個等第。
外察最初開始於洪武初年,由監察禦史、按察司官隨時考察,及時上奏。作為被考察的對象——各地地方官員還得要每年上京城南京去朝覲皇帝,當麵述職和接受吏部的考核。那麽地方官走後,各地政務由誰來暫時掌管呢?是由衙門裏衙役或秘書、轎夫什麽的代為處理?就如當今某些特殊材料組成的“精英”們為了拿到心儀的名牌大學高學曆文憑而進入高校,進修MBA、EMBA或博士,但又沒時間去聽課和考試,就讓小車司機去替代一般?不,在洪武時代這樣“做大做強”的事情才不會發生呐。洪武九年七月,鑒於“各處有司為考校錢糧簿牒至京”,朱元璋下令:以監察禦史王偁等一百二十三人為知府、知州等官有差,暫時代管地方政務。洪武九年(1376)十二月又規定:“知府每年朝覲一次,知州、知縣每3年朝覲一次。”但實際上並沒有形成正式定製,很多地方還是知州、知縣每年朝覲一次,直到洪武十八年(1385)五月,考慮到“天下府州縣官一歲一朝,道裏之費得無煩勞”,朱元璋正式下令給吏部:自今定為三年一朝,齎其紀功圖冊文移槁簿,赴部考核。吏典二人從其布政司、按察司官亦然,著為令。這樣,就形成有明一代外官三年一朝製度。
但即使這樣,朱元璋也沒有采取僵化的做法,對於在外從事軍事、經濟等方麵工作的官員還是令其每年朝覲一次,以此來確保君主能及時掌控帝國的軍事、經濟等方麵的信息。
還有從減輕老百姓負擔的角度,他規定:減少外官來京人數,原則上隻讓地方上的一把手或實際主持工作事務的官員來京朝覲,其路上交通盤纏等費用必須由官府開支,不得就此擾民。極為邊遠的雲南等省份諸司衙門可免來朝。
洪武二十年(1395)八月,朱元璋又下令:“每司止令正官、首領官吏各一人來朝,鹽運司官亦令其來,皆以所行事跡開具紀功、圖簿、隔眼、草槁、親齎奏考,俱期以歲終,到京舟車之費,官給與之,禁毋馳驛擾民。其雲南道遠者,不必來朝。”
外官三年來朝一次,後來就正式定製,以辰、戌、醜、未為朝覲之期。朝覲可不是讓大家來看明皇宮裏的那張豬腰子臉的,而是為了激濁揚清,整肅吏治。洪武十一年三月各地官員朝覲考績,朱元璋指示吏部:“考績之法所以旌別賢否,以示勸懲。今官員來朝,宜察其言行,考其功能,課其殿最,第為三等。稱職而無過者為上,賜坐而宴;有過而稱職者為中,宴而不坐;有過而不稱職者,為下,不預宴,序立於門,宴者出,然後退。庶使有司知所激勸。”
考績下來為優秀的官員,朱皇帝賜宴;有錯誤但成績合格的官員,也有資格品味皇帝恩賜的美味佳肴,不過隻能站著吃;而既犯了錯誤又考核不合格的官員,那就得站到門外去,等品嚐完宴席的官員出來後,才可離去。朱元璋考核官僚、整飭吏治確實奇特。
洪武二十六年(1393)正式規定:各地布政司、按察司、鹽運司、府、州、縣和少數民族地區的土官衙門的流官等,必須在入京朝覲前一年的年底,依照《授職到任須知》中規定編造文冊,然後將其與原領敕諭、《諸司職掌》等文簿一起帶到京師,以憑考核。各地外官不論路遠路近,既不能預先離職,也不能逾期遲到,都必須於當年的十二月二十五日來南京。第二年的元旦朝見皇帝,朝見結束,吏部會同都察院一起對官員進行考察,考察結果上請皇帝聖裁。政績優異的不僅要被褒揚和獎勵,而且很多時候還會升官;一般的被留任,他們往往先被帶到皇帝禦座前,脫去官帽,伏地等候朝命。這時科道官和刑部官員出來對他進行指責或彈劾,最後由皇帝宣布赦免還任,並賜予一道敕書,以申戒飭;貪暴異常的官吏通常被交由法司部門處理,追究其罪責。(萬曆:《大明會典·吏部·朝覲考察》卷13)
以上是外察也稱大明朝覲考察製度的大致內容。外察與京察在那時十分受人重視,人稱其為“大計”。如果官員在大計中受到了處分,這是在官場最丟臉的,且“不複敘用,定為永製”,即終身不再被敘用。
由明代官員考核製度的整體來看,它至少有以下四個方麵值得稱道的:
第一,從考核的主持衙門來看,過去唐宋時期集中在吏部的考功司,盡管有了人事主管部門主掌考核,但這種做法往往使得官僚的命運掌握在一個部門,難免失偏。明代在官僚考核機構方麵增加了都察院,後來甚至內閣輔臣也參與,這樣一來,考核機構的權力得到了相互製約,從而使得官吏考核相對更加公正、客觀。
第二,從被考核者層麵來看,唐宋時期隻有全體性的一年一小考,三四年一大考,沒有“考滿”這種形式。明代一大創造或者說創新,針對每個官員進行分年考核,有幾分類似於我們現在一直在呼籲要建立的官員離任考核審計製度,這對於監督官員潔身自愛和促進官僚政治體製良性運行不無裨益。
第三,有了繁複的“考察”,又有“考滿”,兩者互存互補,在政治清明時期能夠有效發揮積極作用,澄清吏治,緩解官民矛盾。當然,官僚考核製度執行得好壞最終還得取決於當時的國家政治。如明初洪武年間,政治清明,官僚考核工作開展得有聲有色,做到了名副其實的“考核”。洪武十八年(1385)正月,吏部上奏說:各地布政使司、按察司及府、州、縣朝覲官共有4 117人,經考核,政績稱職的(相當於現在人講的優秀檔次的)435人,平常的(相當於現在的合格以上的)2 897人,不稱職的471人,貪汙的171人,昏暗的143人。朱元璋下令:“稱職者升,平常者複其職,不稱職者降,貪汙者付法司罪之,闒茸者免為民。”
從這條史料來看,當時優秀官員約占被考外官總人數的10%,合格官員約占了70%,不稱職的約占了10%,貪汙闒茸的約占了10%。眾所周知,洪武政治嚴厲,合格以上者占了80%,可見朱元璋從嚴治國,整飭吏治還是相當有成效的。
第四,朱元璋建立和完善大明官員考核製度,營造忠君愛民、清正廉明的政治風氣,奠定了明朝近300年的政治、社會根基。
〇營造忠君愛民、清正廉明的政治風氣
朱元璋治政向來十分嚴厲,甚至有很多時候還很苛刻,但對於有能力又有品質的官員,他卻不拘一格予以大膽任用。
王興宗,江寧人,仆隸出身,在當時來說幾乎與賤民相差無幾了。但他品質很好,又有才幹。朱元璋打下南京時,王興宗來投,被安排在“豬腰子臉”身邊,當個親兵即警衛兵,很為朱元璋器重。浙東婺州即後來的金華被打下,當時缺知縣,朱元璋馬上想到了王興宗。但李善長、李文忠聽說後卻認為不可,因為王興宗出身太低賤了。可朱元璋卻堅持自己的觀點,他說:“興宗跟隨我很久,我了解他。他勤廉能斷,一般的儒生、法吏沒人比得上他的。”即認為用人不在於他出身如何,關鍵要看他的才幹與品性,因此最終朱元璋還是將王興宗安排到了金華任知縣。
果不出所料,王興宗在金華幹了3年,政績突出,遠近聞名,升為南昌通判,後又升遷為嵩州知州、懷慶知府。在出任懷慶知府時,王興宗碰上了大計,各地官員紛紛到達南京,等候吏部一一考核。唯獨對於王興宗,朱元璋做了這番指示:“此公廉明勤懇不貪,你們就不必考他了。”洪武十年五月王興宗被提升為直隸蘇州知府,後又被提為河南布政使。
李仁,唐州人,最初為陳友諒政權的招討使。常遇春率軍征戰湖廣時,李仁歸降,被朱元璋授予黃州府知府。因政績突出,洪武三年被調任為朝廷給事中、吏部侍郎,一年後又被升為吏部尚書。後來因為受牽連被降謫為青州知府。又因為“在郡多善政”“政最”,再次被朱元璋破格提升為戶部侍郎。
從五六品的外官黃州知府調為京官給事中、吏部侍郎,再到二三品的吏部尚書,李仁隻花了1年多的時間;後又因為他在青州政績突出,考核下來為優秀等第,再次被破格提升為戶部侍郎。由此可見,對能幹又忠於職守的優秀官僚,洪武皇帝朱元璋是相當之重視。
張琬,鄱陽人,洪武初年參與大明朝廷會試,因成績優異,被朱元璋授予言官給事中,後又改為戶部主事,相當於財政部的司局級領導幹部。上任沒多久,張琬就將戶部的情況搞得一清二楚。有一天,洪武帝突然間問起:如今我大明財賦收入有多少,戶口與人口數有多少?諸大臣不知所措,一時答不上來。隻見張琬不慌不忙地走上大殿正中,慢條斯理地一一應答,“口對無遺”。洪武帝聽完後頓時龍顏大悅,當即提拔張琬為戶部左侍郎,即財政部副部長。後來明皇宮的謹身殿遭遇了雷擊,按照當時人的認知:這可是了不得的大事,上天之所以要雷擊謹身殿,肯定是地上人事出了大問題,而作為代天而治的人世間的人主皇帝就應該要好好修修人事。還沒等洪武帝朱元璋反應過來,這個張琬就切中時弊地上奏說:“陛下,上天之所以要雷震謹身殿,那是因為我大明天下好多好多地方發生了饑荒,懇請陛下趕緊下詔,蠲免百姓賦稅,賑災濟民。”由於腦子好,反應快,能力又強,張琬在位時一直很受洪武帝的喜愛,可這個才子良吏沒活到30歲就匆匆地去了,“時人惜之”。
王觀,字尚賓,祥符人。“性耿介,儀度英偉,善談論。由鄉薦入太學,擢知蘇州府,公廉有威。黠吏錢英屢陷長官,觀捶殺之。事聞,太祖遣行人齎敕褒之,勞以禦酒。歲大浸,民多逋賦,部使者督甚急。觀置酒,延諸富人,勸貸貧民償,辭指誠懇,富人皆感動,逋賦以完。朝廷嘉其能,榜以勵天下。守蘇者前有季亨、魏觀,後有姚善、況鍾,皆賢,稱‘姑蘇五太守’,並祀學宮。”
周禎,江寧人,元末天下大亂時流寓湖南。明軍平定武昌後,周禎歸順了朱元璋,被發現有才幹,一夜之間,由一介布衣授予了江西行省僉事,後又升遷為大理寺卿,與李善長、劉基、陶安、滕毅、劉惟謙、周湞等一起編修《大明律令》。因工作出色,很受朱元璋賞識。洪武元年,大明設立刑部,主管全國的司法,周禎出任刑部尚書即司法部部長,後調任為監察部的治書侍禦史。當時天下初定,各地方主要領導崗位空缺甚多,周禎受命出任廣東行省參政,即相當於副省長或省長助理。
周禎前往廣東上任時的形勢很不樂觀。元末明初,滿目瘡痍,社會混亂,政府衙門裏的吏治更是腐敗不堪,當官的能撈一票就拚命地撈,底下衙門胥吏能從百姓那裏搜刮一點是一點,毫無積極進取、體恤於民的政治正能量。正當周禎一籌莫展時,治下香山縣即今天的中山縣縣丞(可能相當於公安局局長)衝敬過勞死於自己的任上。衝敬是那時實在難得的一位好官,香山縣周圍無人不曉得他的嘉德善行,可就是這麽一個好官卻匆匆地走了。周禎聞訊後十分鬱悶,不過隨後他想到了一招:寫了一篇感人肺腑的祭文,召集治下官員,一起隆重祭奠小官衝敬,大大地頌揚他,使得在場的人沒有一個不感動的。由此開始,周禎不斷地樹立正麵的形象、扶持與釋放正能量,用今天官方語言來講,就是時時弘揚政治主旋律。在此不斷影響與感染下,向來不太為人們所重視的廣東地方政治麵貌煥然一新,湧現了雷州同知餘騏孫、惠州知府萬迪、乳源知縣張安仁、清流知縣李鐸、揭陽縣丞許德、廉州知府脫因、歸善知縣木寅等一批循官良吏。通過細致的考察與考核等形式,周禎將他們的傑出政績一一上報給了朝廷。對於周禎取得的如此工作政績,皇帝朱元璋十分高興,洪武三年提升他為大明禦史台一把手禦史中丞。
據當時的情勢而言,除了周禎外,還有一大批既能勝任京官朝臣又能幹好方伯之任的循官良吏或言能官直臣,僅洪武朝刑部而言,“為刑部者亦幾四十人”,就有周禎、周湞、劉惟謙、楊靖、端複初、李質、黎光、劉敏等近10位忠於職守的能官直臣聞名於世。而這些能官直臣當中以楊靖最為出名,也最為皇帝朱元璋所欣賞。
楊靖,山陽人,洪武十八年進士,被授予選吏科庶吉士。因為人極其聰明,工作能力又強,很快就被朱元璋看重。入仕的第二年即洪武十九年,楊靖被提升為戶部侍郎。從庶吉士一下子跳了好幾級,直接當上了三品官的財政部副部長,由此可見朱元璋對忠於職守的傑出人才的喜愛了。3年後楊靖升任戶部尚書即財政部部長,第二年也就是洪武二十三年,因朱元璋規定京官任職3年以上的要調換衙門,於是楊靖與刑部尚書趙勉對換職位,幹起了全國司法部部長的工作。
本來就對楊靖有著很好印象的洪武皇帝在楊部長就任新職時做了特別指示:“愚民犯法就像吃飯喝水那樣隨便,如果一味地用刑罰來加以製止的話,恐怕犯法的人會越來越多。倘若推行仁義禮教,或許還真能感化他們。所以從今以後隻有那些犯了‘十惡’重罪和殺人罪的要處死外,其餘的能寬免就寬免,讓他們運糧到北疆去,以此來代替刑罰處置。”說到這裏朱皇帝似乎意猶未盡,隨即又指示道:“在南京監獄裏的囚犯,你們刑部官要好好地審核一下,朕將再次決獄,惟恐有什麽閃失。外省各地審定的案件也未必審核得當,你們刑部應該再認真查查案宗,有疑案不清的,立即派專員前去複查核定。”楊靖領旨後帶領刑部衙門的工作人員從頭做起,複核案件,平反了好幾起冤獄,由此贏得了一向主張嚴厲治國的洪武皇帝的高度讚美。
有一次,明皇宮門衛從一個進出宮門的低級武官身上搜出了一枚大“寶珠”,當即將其上報上去。貪汙、行賄或偷盜,無論哪一種都屬於刑部管轄的事務,當時有人就將案件轉到了楊靖那裏。楊靖拿到大“寶珠”後仔細端詳,然後一字一句地說道:“這顆所謂的大寶珠其實是顆假寶珠,寶珠哪有這麽大的!來人呐,將這贗品給敲碎了,免得以後再讓居心不良者去害人!”一個看似十分複雜的行賄受賄案件在楊部長的手裏瞬間被搞定了,刑部官員們沒有一個不驚訝的。消息很快傳到了明皇宮廷裏頭,皇帝朱元璋聽後讚歎不已:“楊靖此番舉動十分了得:一來將寶珠給敲碎了,免得小人以此來進獻本皇帝,取悅君歡;二來不窮追獻寶珠者;三來不獎勵門衛,杜絕了小人僥幸;四來那麽大的一顆寶珠到了手裏,楊靖居然沒動心歸自己,而是迅速作出粉碎它的處置,可見楊靖的才幹非同一般啊!”
正因為楊靖聰明過人,才幹傑出,所以3年後的洪武二十六年他又被洪武皇帝朱元璋授予太子賓客,食祿二份,即一人拿兩份工資。可沒想到好景不長,因一個案件的牽連,楊靖被一抹到底,成了一介平民,不過他那傑出的才幹卻一直鐫刻在洪武皇帝的腦海裏。
剛好那時大明南疆地區發生了龍州趙宗壽之亂,大明調集軍隊前去鎮壓,並打算派出專員前往安南,帶去洪武皇帝的敕諭,要求安南就近運糧給龍州前線的大明軍,以此來確保明軍軍事戰鬥的勝利。那派誰出使安南?朱元璋頭腦中一下子閃現出了一個人——楊靖,於是立即下令讓楊靖趕赴安南去宣讀皇帝聖諭。
當時安南國的國政掌握在國相黎一元手中,此人十分狡黠,看到洪武皇帝的敕諭,心裏打起了小九九:你大明平定龍州之亂,叫我安南來掏錢?你這朱皇帝也太會算計人了,我才不幹呐!但他又怕得罪朱元璋,怕惹上大麻煩,於是找借口說:“我們安南運糧到龍州,這山路崎嶇不平的,實在不好運啊!”楊靖多厲害,一下子就看出了黎一元的心思,反複予以勸說,最終還承諾:隻要你們安南肯運糧過去,陸路不便,可走水路,而我大明境內的水上交通為你們提供一路的方便。說得黎一元無話可說,最終還不得不發運20 000石糧食到了龍州,為明軍的軍事勝利提供了物質上的保障。
洪武帝聞訊後非常高興,立即下令將已經貶為平民的楊靖升為都察院左都禦史即最高檢察院的檢察長。這時的楊靖可謂達到了人生的巔峰時刻,加上他自身“忠有智略,善理繁劇,治獄明察而不事深文”,因而也就深得洪武帝朱元璋的喜歡,史書說楊靖“寵遇最厚,同列無與比”。
但福兮禍之所伏,或許正因了這句古語,洪武三十年,楊靖因“坐為鄉人代改訴冤狀草,為禦史所劾”,最終被朱元璋賜死,當時隻有38歲。
王興宗、張琬、周禎、劉惟謙、楊靖、端複初、李質、黎光、劉敏……洪武年間這樣的循官良吏或言能臣才子還有很多很多。如果僅從《明史·循吏傳》中所列的102位循吏(包括其附傳)中進行認真尋找比對的話,我們就會發現洪武時期的循吏多達24名(還不包括《明史》卷136~140中列舉的50來位能臣、直臣和諫臣)被記載其中,約占明代循吏總人數的24%(即約1/4),洪武治國總計31年,約占大明帝國277年曆史的1/10,而循吏人數約占大明帝國曆代循吏總人數的1/4.因此說洪武年間的吏治應該相當不錯或者說是整個明朝政治治理最好的時期。
在這段時期內,大明官員考核製度、監察製度得以確立、鞏固和完善,政治場上的清正廉明的風氣已成為了時代的主旋律。明朝近300年的政治、經濟與社會等方麵的根基也由此而奠定。
但明清以來對洪武政治卻也有諸多的非議與詬病,究其根本,恐怕最為主要的原因就是洪武政治過於嚴酷。就以上述洪武年間的這些能官直臣為例,他們中約有半數人最終均未得以善終,或其身後子孫因事牽連而被處刑。
曾秉正,江西南昌人,洪武初年被舉薦為海州學正,大約相當於海州學校教育總管。洪武九年發生了嚴重的異常天象,向來天不怕地不怕的朱皇帝這下可嚇得不輕,趕緊下詔給天下群臣,要求大家向上提意見,看看有什麽人世間的事情沒做好。曾秉正積極響應朱元璋的號召,洋洋灑灑寫了數千字的上言書,中心意思就是告訴洪武帝:天下新定,隻有堅持休養生息為本,才適應上天之變和符合民眾之望。據說朱元璋接到曾秉正的上書後相當之高興,連連說好,並傳令下去,召見曾秉正,升其為思文監丞。沒多久,又將他改為刑部主事,相當於中央司局級領導幹部。
曾秉正為官十分清廉,工作能力又強,在中央朝廷工作了一年,就被洪武皇帝提升為陝西參政即相當於副省級領導幹部。就在他即將前往陝西赴任時,朝廷開設通政使司,朱元璋找了一大圈,發現能幹又能直言的唯有曾秉正最合適,於是趕緊令人將其改任。可曾秉正書生出身,政治經驗相當有限,甚至連伴君如伴虎的真諦有沒有懂得都是值得懷疑的。而那時的朱元璋對於剛開設的通政司寄予厚望,說白了正處於他心情好的時候,所以曾秉正的直諫很得時宜,朱元璋“頗優容之”。但時間長了,老是破烏鴉嘴叫個不歇,本來就剛愎自用的洪武帝無論如何也忍受不了了,曾秉正最終落得個忤旨罷官的下場。
因為為官正直清廉,突然間的“失業”使得曾秉正陷入了生活困境之中,無奈之下,他將自己的4歲女兒給賣了。不料剛賣了沒多時,皇帝朱元璋就知道了,盛怒之下他居然下令將曾秉正處以唐宋以來早就廢棄的酷刑——閹割腐刑,慘!
如果說曾秉正的最終悲慘結局多少還有一些自身過錯的話,那麽下麵這位考績得了最佳的地方知府被殺卻使人感到格外的莫名其妙。
魏觀,蒲圻人,元末天下大亂時他隱居在蒲山。明軍攻下武昌後,魏觀歸順了朱元璋,被授予國子監助教,後遷為浙江按察司僉事,相當於浙江省檢察院副檢察長。吳元年升任為兩淮都轉運使,後又被調入朝廷任起居注。曾與吳琳等人受命訪求天下遺賢,即為新興的大明帝國招聘天下英才。洪武元年朱元璋在南京明皇宮內開辦頂級家教,設立大本堂,延聘宋濂、魏觀等人教授他的龍子龍孫。沒多久,魏觀與文原吉、詹同、吳輔、趙壽等文臣被派往各地訪求天下遺才。洪武三年,魏觀轉為太常卿,考訂諸祀典。因為工作出色,被改任為侍讀學士,後又升為國子監祭酒,即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