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體運輸戶在自己的車子碾壓致死人後,既沒有采取緊急救護措施,又沒有及時報警,而是選擇了逃離現場。辦案人員幾經周折,終於從茫茫人海中揪出了肇事逃逸的犯罪嫌疑人,可是良知泯滅的嫌疑人竟然矢口否認……曆經半年多,是什麽讓他最終良知複蘇?又是什麽讓他最終認罪伏法?帶著這一連串的疑問,我們走進這個故事……
光天化日肇事逃逸
2007年2月3日下午2時許,江西省都昌縣中館鎮村民江某與好友沈某各騎一輛摩托車從該縣南峰鎮往中館鎮方向行駛。沈某到達中館鎮後,遲遲未見到江某,便沿路返回。在中南路舍裏村路段,沈某發現江某倒於血泊之中。環顧四周,未見任何人和車輛,疑惑不解的沈某當即用手機報警。事發十多天後,有人向公安機關反映,肇事車輛是一輛無牌照、滿載沙子的農用翻鬥車,司機肇事後未在現場停留便駕車逃逸。
公檢聯手鎖定嫌犯
都昌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接報後,立即派員趕赴現場,展開現場勘查、現場訪問,查找肇事車輛和逃逸的犯罪嫌疑人。經法醫鑒定,被害人江某身上的傷勢為兩次形成,一次為身體摔倒至地麵時形成,一次在車輛碾壓身體時形成,被害人係交通事故中因失血性休克及顱腦損傷死亡。由於一時找不到現場目擊證人,又沒獲取重要線索,案件偵查曾一度陷入僵局。人命關天!如果不能及時破案,怎能對得起死者的家屬,死者怎能瞑目九泉!
都昌縣人民檢察院得知此案的特殊性後,及時提前介入,與公安民警同吃同住同工作。一是尋找事故發生時往來發生地的車輛,圈定肇事車輛範圍;二是認真仔細勘查現場,全麵收集固定現場痕跡與遺留物;三是對圈定的肇事嫌疑人車輛的現場痕跡、遺留物進行比對,縮小肇事車輛範圍,以便盡快確定肇事車輛;四是對確定的肇事嫌疑車輛的特征,如顏色、外形、輪胎花紋展開調查,收集有關證據。通過這些工作,辦案人員很快圈定了肇事車輛的範圍,再經過深入排查,發現中館鎮個體運輸戶張某有一輛農用運輸車,案發當日下午曾運載沙子經過發案地,其農用車的輪胎外形及花紋與死者江某身上的輪胎花紋十分吻合。還曾有人看見張某的農用車在江某身上碾壓過去。至此,這起交通肇事疑案漸漸有了黎明的曙光,張某被鎖定為該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然而,據查張某在案發的第二天就離家外出打工了。
良知蘇醒認罪伏法
2007年3月11日,都昌縣公安局獲取張某在深圳市打工的消息後,火速趕赴深圳,在深圳警方的大力協作下,成功抓獲張某。麵對辦案人員,張某拒不認罪,認為他做的事沒有任何人知道。辦案人員重證據、重調查研究,將調查的事實形成證據鏈條,然後將此案移送都昌縣人民檢察院依法起訴。5月21日,都昌縣人民檢察院向都昌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由於犯罪嫌疑人“零口供”,法官們非常慎重。他們擺出辦案取得的證據、講述做人的良知,使張某漸漸從心理上感到愧疚,終於在第二次庭審時如實地交代了在感覺到自己的車子已經壓了人後,沒有采取緊急救護措施和報警,而是逃離了現場的犯罪事實。之後,張某在法庭上願意支付被害人親屬一定的經濟賠償。通過調解,雙方達成由張某一次性賠償被害人親屬3.5萬元的協議,張某的舉動取得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10月9日,都昌縣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原載於2007年10月27日《今日家庭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