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之中,我略加累計,捐款次數近10次之多。如:地區下文的工資1%的學校危房修繕捐款;縣集資辦學人均5元;家鄉政府向在外的家鄉人士發出捐款信函;母校向已參加工作的畢業生發出捐款號召;學校向家長發出捐款通知;教師節每人捐款;支援地震災區捐款;籌建電視轉播台捐款;建自來水廠捐款;擴建街道捐款……捐款如此之多,群眾叫苦連天。
為了中華的振興,必須重視教育事業,集資辦學、適當捐款以解決危房問題,群眾既理解,也能解囊捐之。但是,同一個問題,各個層次通過各種渠道要捐款,那就勢必泛濫。這也說明捐款缺乏統一計劃,使用也缺乏統一安排,既然地區定了捐款標準,其它層次就不該又通過各種渠道重複捐款。有些不是亟待解決的,或者完全不必捐款解決的,那就不該捐款。應該慎重考慮群眾的經濟承受力,應該考慮辦事的效果是能調動大家的積極性,還是挫傷其積極性。如果超越了群眾的經濟承受力,打擊了人們的積極性,那就絕不可行。何況捐款隻不過是權宜之計,並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辦法,根本的辦法應該搞活經濟、發展經濟。捐款之濫、殺雞取蛋都是不可取的。
(載1988年5月17日《江西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