狄馬
一
最近,美國舉行中期選舉,許多中國人感到很困惑:為什麽在我們看來雞毛蒜皮的事情,比如,婦女墮胎,同性戀的性行為,學校舉行課前祈禱,竟然會成為美國兩大黨-民主黨和共和黨-鬥爭的焦點?在我們看來,同性戀能不能結婚,屁民的婆姨選擇在什麽時段流產,是三個月前還是三個月後,犯得著黨和國家領導人在電視上辯論嗎?電視上為什麽不播些更重要的事情?
你當然可以認為美國人的法律是虛偽的,規定了不等於能執行。但實際上聯邦法院在幾十年的司法審判中,曾幾次將燒國旗視為“言論自由的一部分”,予以保護。在1971年的“五角大樓文件案”中,最高法院更是破天荒地裁定:國防部認定的“絕密”不能成為幹涉新聞自由的理由,“以犧牲代議製政府知情權為代價來保護軍事和外交秘密,這種做法不會為我們共和國提供真正的安全”,下級法院的新聞禁製令就這樣立時失效。
正如1989年美國最高法院的一位大法官,在判完國會山下燒國旗一案後說的:“如果一個國家連自己的國旗都允許你燒,那麽你還有什麽理由去燒它呢?”因而,如果你現在還是要問,美國人為什麽不在選舉期間爭論一些更重要的事情?我隻能告訴你:墮胎、同性戀就是他們認為的“重要事情”。
二
上海三聯書店最近出版了一本書,書名叫《九人:美國最高法院風雲》,是美國資深法律評論員、記者傑弗裏圖賓寫的。此書以生動的筆調敘述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從1990-2007年間,在墮胎、言論自由、種族平權、同性戀、政教關係等議題上的觀點交鋒和立場變化。在追述最高法院近17年來重要判決的同時,作者還以列傳的形式給我們描繪了倫奎斯特、奧康納、羅伯茨、肯尼迪、斯卡利亞、蘇特、布雷耶、托馬斯等大法官的個性、理念與成長經曆,並生動闡釋了大法官們的個人偏好、政治立場與判決意見間的關聯,尤其是大法官的任命與美國政局變遷之關係。尤其是圍繞大法官的提名兩黨展開的政治鬥爭,以及這些大法官在審理一些關乎“意識形態”的“大案要案”時,總是站到各自的政治立場上打分,驚呼:你看,既然連美國最高法院這樣的神聖機關都不能超然於政治之外,世界上還有哪個國家的哪家法律能做到司法獨立呢?
實際上,法治追求的目標不是與政黨政治絕緣,而是限製政府,保障人權。由普通公民主導的民主製度也從來不敢宣稱自己是完美的。美國最高法院的司法審判之所以不能擺脫兩黨的意識形態紛爭,與美國最高法院在聯邦框架中的地位、功能以及在分權結構中所處的位置大有關係。
我們知道,美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是由總統提名,參議院通過後履任的。因而總統為了自己的施政綱領能夠順利實行,總是希望把支持自己政治立場的法官送到最高法院。但這並不意味著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就是總統線上的人。因為總統隻有提名權,最後的確認要經過參議院的多數同意,而大法官的任職又是終身製的,除非有重大的瀆職行為,要啟動國會的彈劾程序外,總統並沒有罷免權。這樣,一個總統完全有可能在自己的任期內沒有一次提名的機會。他在四年或八年內都得麵對“先皇”留下來的大法官。
好不容易熬到一個大法官老死或自動退休,總統逮著了一次提名大法官的機會,他也不敢把己方中那些持極端主張的人提上來。原因很簡單:假如你是一個共和黨的總統,你把那些宣揚種族隔離,禁止婦女在任何情況下墮胎的人提上來,不用說對立黨派的參議員,就是自己一方的參議員也未必會給你投讚成票。退一步說,即使支持總統的參議員占絕對多數,總統也有把握他們都會投讚成票,處於少數的一方是不是就完全無計可施了呢?不是。2005年喬治W布什獲得連任後,想任命一批極端保守的法官進入最高法院。那時參議院中的共和黨人已經占了多數,位居少數派的民主黨人就揚言他們要啟動“阻撓議事法”(filibuster)。
所謂“阻撓議事法”,就是通過“冗長演說”阻止正在審議的議案或提名交付表決。這是美國參議院的一項特殊議事規則,目的在於給少數派留下一道最後抵抗的程序。因為根據參議院曆來的規矩,隻有所有的參議員都發言完畢才能將某項議案交付表決。也就是說隻要有人發言,這項議案就永遠沒有表決的機會。直到過了預定的表決期限,或對方實在不勝其煩,宣布放棄某項議案為止。你也許會問:假如碰到一個“流氓參議員”,不管你有多重要的議案,他就是沒完沒了地占著話筒,豈不是再好的議案也別想通過了?不會的。因為根據規定:發表“冗長演說”的議員,可以吃飯,可以喝水,但不能坐下,更不能離開大廳,一旦離開就被視為放棄發言權,其他議員就可以乘機投票,立即表決,“阻撓議事法”即告失敗。
鑒於這種嚴厲的規定,身體不好的議員即使對某項議案深惡痛絕,也不敢輕易發表“冗長演說”。不說別的,單是不讓上廁所一項,就使好多人望而生畏。因而曆史上采用這種極端手段阻止表決的議員並不多見。但也不是沒有不服輸的人。1955年,得克薩斯州參議員科爾賓為了封殺一個征稅法案,在參議院講台上連續講了26小時15分鍾。相比之下,另一位參議員Strom Thurmond的成績就稍微差一些。1957年,為了對抗民權法案,這位來自南卡羅來納州的老漢一連講了24小時19分鍾,講到最後實在沒什麽可講的了,就在講台上念電話號碼本。因為在這段時間裏,你是在啟動一項程序,講的內容是無關緊要的,隻要把時間占住就可以了。在1971年的“五角大樓文件案”中,一位叫麥克格拉弗爾的參議員,為了支持本案的主角艾爾斯伯格,宣布他將啟動“阻撓議事法”,就是在參議院的講台上朗誦五角大樓的秘密文件。為此,他事先看了醫生,因為要保證站著念文件30個小時,必須要有好的身板。除此之外,他還在褲子裏裝了一個大的小便器,以保證尿液不會流到國會大廈的地板上。
由此可見,這項程序的設計者是一個絕頂聰明的人。他想阻止“多數”挾人數之威通過一些讓“少數”絕對無法忍受的法案,於是就設計了“阻撓議事法”;同時他又想阻止“少數”濫用“阻撓議事法”幹擾“多數”正常議事,於是又附加了相關的條件,使得濫用者必須支付高昂的身體代價,比如憋尿,兩腿發軟,因站立太久導致的頭暈眼花等。
因而不到萬不得已,少數派不會使用這種極端的方式。如果眼看這種激烈的對抗就要發生了,雙方都會尋找一個折中的方案來避免。民主的最大好處就在於它能妥協。2005年春,民主黨人之所以放話給布什,目的正在於讓布什妥協,不是真的想使用“阻撓議事法”。如果真的想使用“阻撓議事法”,就用不著事先放話了,到時候兀地來個“冗長演說”,不正好給對手一個措手不及麽?布什當然也明白民主黨人的心思,隨即成立了一個由14名中間派參議員組成的協調小組,負責解決雙方的分歧。最後達成共識:讓那些晾了很久的保守派法官盡快接受投票,無論是進是退,都該從速表決;作為回報,共和黨也不再提出修改“阻撓議事法”的規則。
三
我現在要說的是,這些被提名的大法官到任後的審判,一般都不會使任命他們的總統大跌眼鏡,尤其是在涉及政治性很強的案件時,大法官的判決都基本上與任命他們的總統立場一致。但這是不是就意味著,這些大法官是為了報答“明主”的知遇之恩,故意討好才這麽幹的?我認為不是。如果說他們的判決與總統的立場是一致的,那是因為他們秉持的政治理念本來就是一致的,並不是做了大法官後才一致的。但同時我要說,人是很複雜的,人的複雜性首先體現在,人是會變的。有的大法官在提名時是保守派,但隨著社會潮流的變化,最後卻變成了自由派。1950年代的首席大法官沃倫就是這樣。1953年艾森豪威爾提名他時,曾認為他是一個鐵杆的保守派,但令艾森豪威爾驚訝不已的是,沒過幾年,沃倫就變成了自由派,而且是那種激進的自由派。以致一生閱人無數的艾森豪威爾,晚年哀歎道:提名沃倫是他“一生中所犯的最愚蠢的錯誤”。奧康納與肯尼迪本來都是共和黨人,他倆都是由裏根總統提名為大法官的。在2000年的布什訴戈爾案中,他們也都堅定地站到了共和黨一邊,駁回了要求在佛羅裏達州重新計票的請求,最終把布什送進了白宮。但在輿論的批評聲中,他們都漸漸轉向了自由主義,尤其是在關塔那摩俘虜案中,作出了與布什行政分支大相徑庭的判決。在由奧康納撰寫的多數意見中,她以嚴厲的措辭批評布什政府:“戰爭狀態並不是開給總統的空頭支票,”“即使在海外為國而戰,我們也必須恪守自己在國內秉持的法律信念。”
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也不過是庭審會議的召集人。如果一個案件他處於多數的一方,就由他親自或指定一位大法官撰寫法院意見;如果他處於少數的一方,則由多數方中資曆最深的大法官親自或指定一位大法官撰寫法院意見。首席大法官在所有的判決中都隻有普通的一票,並沒有指導意義。
不錯,在審理一些政治性很強的案件時,最高法院的判決結果從來不取決於每一位大法官的智力、人品和專業水準,而是他們在“意識形態”方麵所持的立場。用圖賓的話說:“在最高法院,意識形態的差異高於一切。”但美國人理解的“意識形態”和我們說的“意識形態”也不一樣。我們說的“意識形態”是指統治者強加給全社會的一整套觀念體係,包括概念、原則與世界觀等;而美國人說的“意識形態”隻是指一種政治哲學或價值立場,本身並無褒貶之義。不是說自由的就是進步的,革命的;保守的就是腐朽的,反動的。
一般來講,保守派更多地強調一種既有價值或傳統秩序,因而他們反對墮胎、同性戀,支持死刑和公民個人持槍,向往小政府、低稅收的“小國寡民”狀態;自由派則相對傾向於變革,因而讚成墮胎、同性戀,反對死刑和公民個人持槍,要求擴大聯邦政府權力,建立“高稅收、高福利”的國家。由於曆史的原因,美國兩黨雖在一些基本價值方麵沒有大的區別,比如在言論自由、遊行集會自由、強調公民的個人權利方麵,誰也不敢說個“不”字,但在對待既有價值的態度上,兩黨存在著很大的分歧。民主黨因相對傾向於支持變革,因而被冠以“自由派”的美名;共和黨因相對傾向於維護傳統,因而被貼上“保守派”的標簽。但實際上,人在具體的曆史進程中,他的思想、觀念是很複雜的,比如有的人中間偏左,有的人中間偏右,有的人時左時右。你怎麽概括它?就依我而言,假如我是一個美國公民,我想我大體上屬於自由派;但在擴大聯邦政府權力,反對公民個人持槍方麵,我又是一個堅定的保守派。你說我是民主黨還是共和黨?
四
在對具體問題的看法上,也不好簡單地說誰對誰錯。就拿兩黨爭論的焦點“墮胎”來講,一黨宣揚“選擇權至上”,一黨宣揚“生命權至上”。“選擇權至上派”支持墮胎,認為婦女有支配自己身體的自由,因而禁止墮胎就等於合法地侵犯女性的生育選擇權和隱私權;“生命權至上派”反對墮胎,認為孩子的生命一旦在母體內形成,再要無節製地墮胎就等同於殺嬰。你說兩派誰對誰錯?
正因為此,無論在1973年的羅伊訴韋德案中,還是1992年的計劃生育聯盟訴凱西案中,兩黨的法官都極其難為。他們爭論的核心,不是該不該保護女性的健康,孩子的生命應不應當得到尊重,而是在婦女根本不想且無力撫養的情況下,能不能墮胎?如果能,選擇在什麽時段?手術前要不要通知丈夫?沒有丈夫的怎麽辦?在羅伊案中,布萊克門大法官認為應以三個月為期。他指出,在懷孕最初三個月,胎兒尚未成型,墮胎對孕婦一般不會造成傷害。在此期間,墮胎的決定和施行“必須取決於孕婦主治醫生的醫學診斷”。但三個月過後,各州就可以對墮胎實施限製,因為這時法律保護的重點已轉移至胎兒利益,而非女性權利。在凱西案中,聯邦最高法院再次以5:4的票數維護了羅伊案的判決,並認為女性在墮胎之前不必通知丈夫。因為這個國家有成千上萬的婦女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如果法律要求她們請示丈夫,那麽和變相阻止她們墮胎沒有區別。但反對的人認為,隨著醫療技術的進步,以三個月為期的劃分方法已不合時宜,越來越多的例子可以證明,孕嬰在妊娠初期就可以在體外存活。既然現代科技為宮外嬰兒的存活提供了更多保障,那麽嬰兒的生命體征是不是就應當從受孕的那一刻算起?
你看,盡管墮胎是兩黨乃至全國各族人民爭論不休的話題,但你能從中看出光明與黑暗、進步與反動來嗎?這是兩種前途、兩種命運的鬥爭嗎?墮胎之前要不要通知丈夫?丈夫反對怎麽辦?這裏麵有顛撲不破的真理嗎?
更重要的是,在美國,即使你真的認為這裏麵有顛撲不破的真理,你也可以捍衛你的真理。捍衛的方法不是背過領導嘟囔兩句,而是公開在報紙上發表言論,或遊行集會要求總統或州長下台,甚至以身試法求得司法解決……如果這些手段你都嫌麻煩,最簡單的是你手裏有選票。因為根據美國憲法,總統是四年一換,眾議員是兩年一換,參議員是六年一換,你隨時可以用你的選票換掉你不喜歡的“黨員幹部”。隻是有一點,你得搞清楚:你在這麽做的時候,別人有可能在反著做。因為你有一票,別人也有一票。
選自《雨花》2011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