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在第三版《財富的歸宿》出版之際資中筠就民眾的社會保障而言,方今國際上大體有兩種模式:一種是高工資、高累進稅、高福利,覆蓋麵幾乎達到全民,如某些歐洲國家,以北歐為典型。一種是美國模式,財富先高度集中在私人手中,又通過無所不在的民間機製反饋到需要者的手中,補政府福利之不足(即便如此,方今美國的主要社會保障還是政府的責任,政府預算最大的開支是福利開支)。
在美國,公益捐贈並不限於富人。每一個解決了溫飽的公民都是捐贈者,隻是多少而已。而且絕大部分人都做過義工。有錢出錢,有力出力,形成風氣。我稱之為“捐贈文化”。社會的需求林林總總,有需求就有供給,這與市場的規律是一致的,隻不過供給方的目的不是謀利而已。一些人前半生發家致富,後半生錢多得花不完,不知如何處理,最簡便的辦法就是捐給一項公益事業,或自己注冊成立一個公益基金會,請專人打理。所以大捐贈者並不一定是“大善人”、“活雷鋒”。既然已經成為一種風氣,各方都以平常心對待之,既不是迫於壓力,也不必用各種讚揚推動之。
仍然有不少中國企業家把慈善捐贈與擴大其企業品牌的知名度相聯係,結果變成變相廣告。從法律上講,這是違法,既節約廣告費,又變相逃稅,是侵犯納稅人的權益。企業捐贈一經冠名,就是商業行為而不是公益行為。
從長遠的曆史來看,中國的慈善理念和慈善事業源遠流長,並不一定是基督教傳統所專有。而且民間社團也曾經相當發達。就現代意義的公益事業而言,民國時期已經達到相當規模,並出現了不少知名的慈善家和企業家,他們所作所為也已經超越了單純的扶貧濟困而屬於“授人以漁”性質,有些還有推動社會改良的作用。這一傳統因社會大變動和意識形態的原因而中斷,重新發展起來距今隻有20年,成績可觀,並達到一定程度的朝野共識,說明社會的客觀需要是最大的動力。
《財富的歸宿-美國現代公益基金會述評》初名《散財之道》,2003年初版。2005年印第二版,主要添加了一章有關中國公益事業的內容,改名《財富的歸宿》。現在即將由三聯書店推出第三版,就此書再作一些說明。
本書有關美國的資料大部分截止於2003年初版殺青時,第二版略作補充,部分內容刷新至2005年。這次第三版,對美國部分除個別地方外未作重要修訂,最後有關中國的部分有較多修改及增補,並收入了幾篇近幾年來本人發表的有關這一專題的文章;同時對原書最後一章做了資料的刷新和補充。很多新資料是樂平公益基金會秘書長沈東曙先生所提供,他並對原書內容過時或不準確之處提出了修改意見。對他的幫助,謹致謝意。
此書的初衷是介紹美國社會發展中一個重要的側麵,其對美國社會發展的重大意義尚未被認識,甚至有一些誤解。至於對我國有什麽借鑒意義,是當時沒有考慮到的。出乎意料的是,本書問世時正趕上我國公益事業發展的一個前所未有的時機,遂引起廣泛的關注,本人也不知不覺接觸到一個以前陌生的圈子。這個圈子一部分是NGO的組織者和誌願者,一部分是開始有社會覺醒的企業界人士。自那時以來,我國的各種公益組織、基金會如雨後春筍般蓬勃發展,進入21世紀至今短短10年內,公益慈善已經成為公眾關注、媒體熱議的一大領域,各種新觀念也已不再陌生。從這一個側麵,也可以說明社會發展到一定的階段,必然出現某種需求,也必然會有有心人出來滿足這種需求,這是普遍規律,不可阻擋。隻是由於我國特殊的國情和體製,好心做好事並不那麽順利,出現了許多問題。對這些問題及其根源,本書的最後一章,以及本人近年來陸續發表的文章中都已進行了分析,並且一有機會就對必要的改革進行呼籲。實際上對於問題症結所在,業內廣大人士都有同感和共識,那些深入基層從事實際工作者比我更有切膚之感。
那麽在當下,美國的經驗和做法對我國是否適用,哪些可以借鑒,哪些無法移植?本書最後部分所收入的文章中對這一問題做了較詳細的探討。針對近來所發生的一些引起熱議的現象,無妨在這裏再予以概括,作進一步闡述。
先從去年比爾蓋茨與巴菲特來華之事說起:這兩位先生在美國國內影響了大批富豪作慷慨捐贈之後,又高調來華。根據當時一般輿論的理解,他們同樣是來動員中國富人捐錢做慈善的。於是有幸被邀請赴宴的中國著名巨富們頗費躊躇,怕當場被勸募,陷於被動。另外還有其他想法,例如,我們自己在中國做慈善,何勞你美國人來動員!後來兩位主人發話說不是“動員”而是“交流”公益捐贈經驗。於是據報道,諸多中國頂級富豪出席了那耀眼的奢華盛宴,並感覺良好雲。詳情如何,我不得與聞。不過此前我曾應CCTV英語頻道之邀就此事與美國兩位研究這一問題的教授進行隔洋交流。美國教授大意是說現在中國已經有許多富人名列福布斯排行榜,美國慈善家來華進行交流,適逢其時。言下之意是中國富人已經趕上美國了,自然應該效仿美國慈善家進行捐贈。我當時發表的觀點令主持人大感意外,大意謂:蓋茨與巴菲特兩位先生不了解中國國情。中國現在的基本情況是捐贈的意願與資源多於捐贈的渠道。換言之,中國現在缺的主要不是捐贈的來源,而是渠道不通暢。假設明天忽然有一大批富人決定捐出財富的一半做公益,立刻發生的問題就是通過什麽渠道?捐給誰?如何操作?在中國,個人要做慈善公益事業,其程序之複雜,通向應收益者的道路阻且長,是美國人很難想象和理解的。所以我認為,兩位美國慈善家如果真要推動中國的公益事業,與其動員富人捐錢,不如向中國政府有關部門介紹美國的法規、機製,如何有利於鼓勵社會捐贈。當時限於時間,不能多發揮。現在就此問題進一步說明中美之間的差異:
製度性條件
一、美國的企業家是名副其實的國家的主人,不論財富多少,基本上沒有後顧之憂(這是指外來的力量,至於個人因經營不善而破產又當別論)。他們熱愛那個使他們獲得成功的社會及其製度,自信有能力也有責任維護或改良之。中國現階段的民營企業家,即使身價百億,仍然缺乏安全感,命運沉浮不完全在自己掌控之中。因此,相當一部分中國企業家狡兔三窟,一部分資金移到國外,以應付不虞之變,甚至以“外資”的身份再投資國內做生意,反而更得到尊重,更有保障。這是處境的根本不同。自然影響捐贈的心態與能力。何況中國在富豪排行榜名列前茅的實際上是國有企業。
二、美國的捐贈渠道通暢,人人都可按照自己的意願做公益,隨時可注冊基金會,手續簡便,門檻很低,隻要符合關於公益法律規定的業務範圍,不營利。所以監管部門就是國稅局,沒有其他“婆婆”。美國政府的各項有關政策都是以鼓勵和提供方便為主。唯一需要防止的是非營利組織享受了免稅待遇,卻暗中營利,這是事後依法懲處之事,而不是事先預設各種高門檻。而中國的管理觀念以防範為主,種種措施和條例多是因噎廢食,遵循“寧枉毋縱”的傳統。用通俗的話說,是防止少數人做壞事,不惜阻礙多數人做好事。關於有關法規條例的問題,本人以及許多業內專家已有大量文章,此處不贅。至於各種濫用權力,敲詐勒索,中飽私囊之事屬於犯罪範疇,姑且不論。隻是需要指出,正是這種不健全的政策法規給慈善行業的腐敗開了方便之門。
三、中國的慈善主體是少數規模宏大的官辦公募基金會,所謂“GONGO”(政府主管的非政府組織),這一獨特現象,不但美國沒有,全世界都少有。這是計劃經濟和行政壟斷的曆史遺留下來的現象。在特定的過渡時期是必要的,這些組織在扶貧濟困,幫助弱勢群體方麵做了大量工作,功不可沒。但是這畢竟是過渡時期一種不正常的機製,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慈善資源供需雙方的迅速增長,其弊病日益顯著,而且實際已經起到阻礙民間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作用。從本質上講,官辦基金會的問題與國有壟斷企業有類似之處:一是享受特權,在向社會集資和稅收待遇上都得到政策的傾斜,民間慈善組織處於完全不平等地位;二是管理官僚化:GONGO的工作人員至少一部分是從國家領工資的人員,各地方分會又歸本地政府管,而其資金來源卻大量集自民間,其行政與財務管理即使在最清白的情況下也難免程序製度混亂;三是業務範圍廣、負擔重。僅以汶川地震為例,如此大量的捐贈財物都通過紅十字會渠道,需要多少人力才能應付?結果隻能一筆糊塗賬,至今這些捐贈的流向仍受到公眾的質疑。最近因酒席賬單事件、郭美美事件,把紅十字會推到風口浪尖。其實紅十字會並非第一個遇到這種尷尬局麵的GONGO,實際上幾年前也已經有其他同類組織出過問題。清華大學鄧國勝教授2009年就已指出:“中國慈善會係統嚴重影響中國慈善事業發展”,因為這些組織大部分政府職能與獨立的社會組織界限不清,更多運用行政力量扭曲民間慈善行為。
四、在我國,政府與民間慈善組織的關係是顛倒的,或是糾纏不清的。從根本上講,慈善公益事業的特點是民間性、自願性和自主性。政府收稅後形成財政,以一部分用於各種社會保障,包括扶貧、救災、教育、醫療等等,那是福利政策,是政府職責所在,不能稱作“慈善”。政府也可以出資給民間組織,委托其辦理一些公益事業,這是國際通例。而在我國卻是反其道而行,民間捐贈往往為政府所用。仍以汶川地震的大量捐款為例,紅十字會之所以無法向捐贈者交代善款的流向,據解釋是因為這些錢與政府的撥款混在一起使用,換言之民間捐贈納入了政府財政。最後,災後重建的成績都變成了政府的政績,又是一筆糊塗賬。此後其他地方又發生重災,幹脆明文規定,所有民間捐贈都要納入地方政府財政,引起論者詬病,大大打擊了社會捐贈的積極性。
還有一種情況是“逼捐”。按理說,公民或企業依法納稅以後,政府無權再強迫其繳納額外的費用。但是各地效益較高的企業或企業主往往成為政府有不時之需時“拉讚助”的對象。名目繁多,難以列舉。其中之一就是以慈善公益的名義,或通過政府實際掌控的官辦基金會,或由有關部門直接出麵募款。這往往形成一種權錢交易,慈善公益雲雲,已經完全變味。即使當地百姓享受到一些餘澤,抵不過其對社會造成的損失。
官辦公益機製有時還有營利與非營利混淆之弊,還有中國特色的“事業單位”既接受捐贈又營利。最近“全球基金”凍結對華援助撥款就是對GONGO的身份質疑,中國媒體稱“全球基金”在中國“水土不服”,實際上需要改造的是這方“水土”,而不是已經成熟的國際慣例。這種畸形的“特色”如果是當前的客觀存在,至少應該朝著正常化的方向改革,而不是一味要求別人來適應。
五、就民眾的社會保障而言,方今國際上大體有兩種模式:一種是高工資、高累進稅、高福利,覆蓋麵幾乎達到全民,如某些歐洲國家,以北歐為典型。一種是美國模式,財富先高度集中在私人手中,又通過無所不在的民間機製反饋到需要者的手中,補政府福利之不足(即便如此,方今美國的主要社會保障還是政府的責任,政府預算最大的開支是福利開支)。兩者各有利弊,不是本文討論範圍。隻是我國當前集中了二者的弊病:稅收既重且欠合理,政府財政的福利撥款(包括教育經費)卻遠遠不足,無法使百姓無後顧之憂;而對民間慈善卻諸多限製和控製,阻礙其發揮應有的補充作用。這是一種雙輸的局麵。
捐贈方或潛在的捐贈方的問題
一、在美國,公益捐贈並不限於富人。每一個解決了溫飽的公民都是捐贈者,隻是多少而已。而且絕大部分人都做過義工。有錢出錢,有力出力,形成風氣。我稱之為“捐贈文化”。社會的需求林林總總,有需求就有供給,這與市場的規律是一致的,隻不過供給方的目的不是謀利而已。一些人前半生發家致富,後半生錢多得花不完,不知如何處理,最簡便的辦法就是捐給一項公益事業,或自己注冊成立一個公益基金會,請專人打理。所以大捐贈者並不一定是“大善人”、“活雷鋒”。既然已經成為一種風氣,各方都以平常心對待之,既不是迫於壓力,也不必用各種讚揚推動之。另一方麵,如果某人的經濟行為嚴重違規,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如當前金融危機中揭露出來一些華爾街的醜聞,那麽無論他做過多少慈善捐贈也不能獲得公眾諒解,或抵消法律製裁。
方今中國社會還是奢靡和炫富成風。酒席豪宴、笙歌燕舞、婚喪嫁娶、香車寶馬,乃至別出心裁、匪夷所思的昂貴禮包一浪高似一浪,不少人一夜賭掉一百萬,也不願為公益組織捐十萬。“先富起來”的階層的生活取向不可避免地有引領社會風氣的作用。美國第一代大富豪如卡耐基、洛克菲勒等以他們的取向引領了捐贈文化。中國盡管近年來慈善捐贈也開始受到尊敬,但遠未能蓋過奢靡攀比之風。更談不到移風易俗。
二、中國的家族文化仍很頑強,甚至有進一步回潮之勢。即使第一代是靠艱苦創業白手起家,其目的率多還是為兒孫“造福”,“富二代”的自主創業意識與美國迥異。近年來父母為兒子結婚提供房子似乎成為一種默認的義務。還有一種情況是,一個家族中如有一人致富,所有遠近親屬都認為理應分一杯羹。特別是在農村,如果有一名創業成功人士為社會公益作大筆捐贈而拒絕為一個好吃懶做的表兄弟還賭債,也會在家族中承受很大壓力。有一位改革開放初期成為勤勞致富標杆人物的農民企業家親口對我說,他第一次發家後在大家族中引起一場“文化大革命”,紛紛向他伸手,致使他首次積累的上千萬資產全部分光。後來又重新創業,現在他已經具備現代企業家的意識,同時也做公益事業,在兩方麵都頗有建樹。這說明社會觀念正在進步。
三、仍然有不少中國企業家把慈善捐贈與擴大其企業品牌的知名度相聯係,結果變成變相廣告。從法律上講,這是違法,既節約廣告費,又變相逃稅,是侵犯納稅人的權益。企業捐贈一經冠名,就是商業行為而不是公益行為。前一陣清華大學真維斯冠名捐大樓事引起爭議,與學術“清高”無關,應從公益捐贈的本質來理解(個人冠名則性質不同)。與此心態有關,中國人多喜做看得見的,效果立竿見影的捐贈,而不願做細水長流的,效果暫時不顯著而有長遠意義的公益事業。因此救災或個別為媒體所關注的困難對象容易得到幫助,而常年從事某一項或多項公益事業的NGO難以募得善款;更多人願一次性捐巨款在名牌大學校園蓋大樓,而不願為支持某一學科或科學實驗做長期的捐助。現在“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的觀念已經逐漸深入人心,像陳光標先生那樣到處散發紅包的做法追隨者不多。隨著政策法規的健全、合理化,正在興起的具備現代觀念的公益人物和事業可望扭轉這種心態。
四、超越單純扶貧濟困的現代公益事業需要依托相應的管理組織,其複雜性和專業性比現代企業有過之而無不及,因此需要專業人才管理。和現代企業一樣,出資者不一定自己經營。在美國基金會管理人才已經專業化。像洛克菲勒、福特等曆史悠久的大基金會早已脫離原捐贈家族的影響。蓋茨基金會最初由其父親管理,主要不是家族的關係,而是老蓋茨本人就是公益家,有豐富的管理經驗,而且對其子決心投身公益事業有決定性的影響。如巴菲特認為蓋茨基金會管理比他自己好,就將大筆捐款交由蓋茨基金會管理。由於他們二人都是當前媒體關注的熱點名人,所以此事得到報道。實際上這在美國是很平常的事。這種做法與中國每年都有募捐任務的“公募基金會”不是一回事,何況如前所述,中國的“公募基金會”還是以官辦“GONGO”為主。現在已經出現一些專業化的民間基金會,但還是特例而不是慣例。中國離公益事業企業化尚有相當的距離。
五、財務透明是公益組織安身立命的基礎。由於人性的弱點和金錢的誘惑力,凡是有大筆錢財的地方,就有產生弊病的土壤,因此需要各種法規監管。在這點上慈善組織也不例外。但是與營利的企事業又有不同之處-沒有“商業秘密”可言,必須完全透明。一是向捐贈者交代,錢用在何處,這是最起碼的義務;二是公益基金會的屬性是真正的公共財產,公眾理應有知情權;第三,也是最重要的,是接受公眾監督,建立公信力。在這方麵,中國的公益界離規範要求尚遠,官辦基金會尤其弊病百出,公眾輿論已經走在前麵,正在形成積極的壓力。
公眾的心態
中國公眾對待慈善捐贈的認識正在向現代意識轉變中,目前還存在某些習慣性的誤區:
一、均貧富的觀念:由於目前貧富差距嚴重,公眾往往把富人的公益捐贈視為均貧富的手段,因此而產生不切實際的期待。例如簡單地以某些“排行榜”公布的富人“身價”與其公開的捐贈數額的比例作為衡量標準,據此做出道德判斷。這是對公益事業的功能的誤解。
二、與以上的觀念相關聯的是多注意捐贈的來源,而少關注善款的去處。這也與上述許多捐贈者多青睞一次性的立竿見影的項目,而不是細水長流的項目的心態互為因果。媒體的偏好更是如此,因此一些長遠的項目不在公眾視野之內。
三、從純道德的觀點來看待公益事業,把它看作一種類似宗教的“行善”,因而誤以為公益組織的工作人員都應該是誌願者,應該不領報酬或領取最低生活費。殊不知,既然公益事業專業化,從業人員也是一種專業人才,或至少是一種職業。否則公益組織隻能成為業餘人員的義務勞動所在,這是難以為繼的。實際上,在很多國家公益基金會以及其他NGO提供了相當數量的就業機會。另一方麵,某些公益組織以募得的善款發放不合理的高薪,或與政府官員一樣享受高額福利,受到公眾理所當然的批評,這種監督是完全必要的。
從長遠的曆史來看,中國的慈善理念和慈善事業源遠流長,並不一定是基督教傳統所專有。而且民間社團也曾經相當發達。就現代意義的公益事業而言,民國時期已經達到相當規模,並出現了不少知名的慈善家和企業家,他們所作所為也已經超越了單純的扶貧濟困而屬於“授人以漁”性質,有些還有推動社會改良的作用。這一傳統因社會大變動和意識形態的原因而中斷,重新發展起來距今隻有20年,成績可觀,並達到一定程度的朝野共識,說明社會的客觀需要是最大的動力。前述若幹體製上的阻力也在逐步改進。例如以李連傑的“壹基金”脫離紅十字會在深圳直接在民政局注冊為突破,許多地方已經開始對慈善組織取消“主管單位”的雙重管理規定。這是一大進步。據說新的公益基金會法規正在醞釀討論中,希望能有新的突破。
選自《中華讀書報》201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