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廣超市新開張,為了集聚人氣,決定舉辦大酬賓活動。他們規定:活動期間,顧客凡在超市購物達到一定數額,就可獲得相應的贈品。為此,超市還印製了大量的廣告傳單,讓人到各處派送張貼。
有個叫張三的,也收到這樣一張傳單,這一看不要緊,張三驚得目瞪口呆。原來傳單上寫的是:活動期間,凡在超市購滿588元的商品,就可獲得贈品5000升的食用油一桶!
5000升的食用油會是什麽概念?說通俗點,眼下當地市場上食用油最大桶的就是5升,5000升那就是1000桶!事實上這樣的贈品根本是不可能的,很顯然是印錯了。旁人或許不會當真,最多一笑了之,可張三並不這麽想,他想既然超市敢做這樣的廣告,就應該說到做到,兌現承諾,給自己5000升的食用油。
於是,盛廣超市開業這天,張三搶先趕到櫃台前,舉著那張廣告傳單問工作人員:“你們這傳單上說的話算數嗎?”工作人員響亮地回答道:“那還有假啊?當然算數!現在就可以兌現!”
這下張三放心了,當下便買了600元的貨物,結完帳後拿了小票就奔領獎區領獎。工作人員看了購物結賬單之後,隨手遞給了他一桶5升的食用油。張三一看不幹了,拿出口袋裏的那張傳單,指著上麵的字說:“是5000升,不是5升,你們弄錯了吧?”
旁邊一位顧客看到這情景,也擠上前,從口袋裏掏出一張一樣的傳單,和張三一起,跟工作人員爭吵起來。這時,從裏麵慌忙走出一位工作人員,滿頭是汗地解釋說:“對不起,由於我們工作的疏忽,傳單上的贈品數字打印錯了,贈品不是5000升,是5000毫升。剛才我們發現後就立刻采取了補救措施,大廳裏的宣傳廣告牌上已經改正過來了,給你們帶來的麻煩,我們感到非常的抱歉,對不起了,請原諒。”
那位顧客也知道是不可能的事,眼見著工作人員真心實意地道歉了,也看了大堂上的改正過的廣告,覺得無話可說,最後也就不再計較了。
可張三並不吃這一套,無論工作人員怎麽解釋都沒用,最後還驚動了超市經理,經理為了息事寧人,願意多給張三5桶5升的食用油,以此補償張三的精神損失。可張三還是一口咬定一定要他的1000桶油,經理自然沒法滿足張三的條件,最後推托有事走了,工作人員也不再理會張三,給他來了個“冷處理”。
張三等了好久都沒有等到回應,心裏惱火得很,一怒之下就去找律師,律師一番分析後,決定以“買賣合同糾紛”為由把盛廣超市告上了法庭。
雙方在法庭各執一詞,原告律師認為:既然超市印製了這個廣告單,就應該為廣告的真實付責任,為他們自己做出的承諾付法律責任,而不是出爾反爾,自食其言。
而超市方認為,廣告單上雖然印的是贈5000升的食用油一桶,而事實上根本就沒有這麽大容量的桶,屬於不可能的事實。5000升的食用油,價值五萬多元,購買588元的商品贈品五萬多元,試想有哪個商家會做這樣的虧本買賣呢?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印刷失誤,而他們也願意為自己的失誤做出一定的補償。再說超市方在發現廣告單上有誤之後,就及時做出了補救措施,這些可以從超市大堂廣告展板和視頻可以看出,上麵的內容已經全部更正和修改。
可原告律師堅持說廣告上說多少就應該是多少,不能因為被告一句工作疏忽了就逃避所有的責任,對於買588元的商品獲贈5萬元不可能的說法,原告律師說:“買2元錢的福利彩票就可以中幾百萬的獎金,難道說是不可能嗎?”
被告律師認為眼下發生的糾紛,和買2元錢的福利彩票中幾百萬的獎金完全是兩回事,並振振有詞地陳說了自己的理由。
雙方律師唇槍舌戰,各有各的道理,法庭建議雙方先調解,可張三對超市方的5桶食用油補償拒不接受,而超市方也無法接受張三的1000桶食用油的賠償。調解失敗,最後隻得由法院作出宣判。
法院最後判決盛廣超市賠償張三價值5000的食用油。判決理由如下:這一由商家對外承諾的這種促銷廣告,基本上構成了要約的條件。原告去履行了這樣的促銷活動,所以合同成立,就會受到法律的約束。作為促銷活動,按照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金額為5千元。所以法院在這個案子的認定下是認定屬於有獎式抽獎的有獎銷售,最高金額為5千元,所以就判盛廣超市賠張三5000元。
盛廣超市方因為廣告上的一個字的疏忽,導致支付大筆的賠償費用,他們真正體會到了“一字千金”的含義。
律師點評:
故事《一字千金的廣告》涉及的法律內容即《合同法》中的要約。廣告是要約的一種,其稱為要約邀請。在一般情況下,一旦要約邀請發出,不得隨意變更。所以,盡管盛廣超市發出的廣告有失誤之處,但其依然應當對自己的要約行為承擔法律上的義務。假設盛廣超市將要約撤回,那麽相關內容必須在要約達到受要約人(如張三等)之前被告知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時方可。
由於本故事中的食用油5000毫升與5000升價值差距甚大,這就涉及了另一個法律內容,即“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關於“促銷活動贈品價值不得超過5000元”的限製性條款,否則,此案的結局懸念就更大了。
(原載於《故事會》2011.8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