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天,電視台接到一個報料電話,說劉村有個叫二虎的普通村民向中華慈善總會捐了8萬元善款。電視台領導覺得此事是個新聞點,就立馬派記者小於前去采訪。
小於曾到劉村采訪過,知道那地方並不富裕,這次有人出手就是8萬元,此事一定有新聞可挖。小於叫上攝影師,火急火燎地趕往劉村。
小於才到劉村村口,就聽到一陣哭喊聲,在一間破舊的房子裏,小於看到一個婦人。那婦人麵容枯槁,正在床上傷心地哭嚎著:“這可怎麽活啊……”幾個鄰居大嫂在一旁勸說著,隔壁床上還有一個老太太也在抹眼淚。
小於一打聽,真是無巧不成書,這家居然就是捐款的那家人,在痛哭的正是捐款者的妻子田彩。此刻,田彩一看是記者來了,頓時像看到救命恩人一樣倒地就拜:“記者同誌,請你一定要幫幫我啊,我都沒辦法活了啊……”
原來,田彩家不但不富裕,相反還很貧困。家中不僅有一個常年臥病在床的婆婆,還有一個正上初中的兒子。家裏開著一家豆腐磨坊,常年替人加工豆製品。雖然前陣子收到了一筆8萬元的加工費,可家裏還欠著人家一年的黃豆錢,本來兩廂一抵也餘不下幾個錢,可沒想到的是丈夫二虎自說自話地把這筆款子全給捐了。如今債主天天吵上門來,這日子可沒法過了。說到這,田彩懇求小於,能不能幫她跟慈善總會商量一下,退回丈夫二虎捐的8萬元錢,實在不行的話,哪怕退一半也可以。
看看田彩家的現狀,小於就弄不明白了,既然家裏並不寬裕,那二虎為什麽非要這麽幹?麵對小於的疑問,田彩卻顯得憂心忡忡,欲言又止。
小於也是熱心腸,見田彩不好意思說,他也不好意思多問,便隨即撥通了一個熟人馬律師的電話,問:捐贈者能不能對自己所捐的款項再度要回?
馬律師聽了後,告訴他這是不可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十二條有明確規定:如果捐贈者已經辦了捐贈協議等相關手續,就必須履行,是不可以隨意更改和單方麵毀約的。
小於看到田彩傷心欲絕的模樣,心裏更是同情,他在電話裏把此事的前因後果又講了一遍。
馬律師在電話那頭考慮了一陣,說:“此事尚有回旋餘地,捐贈法裏也有規定:捐贈財產應當是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既然二虎捐贈的款項裏麵不僅有債款,而且也有他妻子的份額,那麽,他妻子或債權人都可以起訴二虎的捐贈協議無效或部分無效。”
聽馬律師說有可能要回捐款,田彩變得異常激動,急忙拉著小於,要去找馬律師。小於說:“大嫂,馬律師已經趕過來了,你放心吧。”
馬律師很快趕到劉村,他急於知道這樣一個問題:既然田彩家這麽困難,那為什麽她丈夫還要這樣做呢?馬律師這麽一問,田彩又開始沉默,小於著急了:“你不把事情說清楚,馬律師怎麽幫你?”
這時門口有個鄰居大嫂朝小於他們使眼色,小於趕緊出門,那鄰居大嫂告訴他:“這二虎平時就是喜歡吹牛,總是說自己怎麽怎麽的了不起,是個大人物,是做大事的。五年前還曾經離家出走過,說國家主席請他去北京參加什麽代表大會……”
馬律師明白了,他立即進屋對田彩說:“大嫂,為了事情圓滿解決,你要說實話,否則案子就沒法翻案。”
田彩見事已如此,隻得把自己守了十幾年的秘密說了出來。
原來,二虎是個精神病患者,有嚴重的躁狂症症狀,臨床表現為:喜熱鬧,交往多,主動與人親近,與不相識的人也一見如故。由於田彩家庭困難,沒有錢送二虎去醫院,所以就一直拖著。田彩怕村裏知道真相而看不起二虎,所以對誰也沒說。沒想到這次二虎進城,受到情緒感染,頭腦一熱,就將剛剛收到的8萬元加工款給捐了。
聽完田彩的敘述,馬律師心定了,這事不需要再上法庭了,可以與有關部門協商解決,畢竟二虎的捐贈協議法律效力確實存在較大的問題。
後來經過撥打電話證實,中華慈善總會負責人明確給予答複:隻要情況屬實,就會把二虎捐贈的款項在手續齊全的情況下,依法予以返還。
律師點評
故事《捐款之後》主要涉及的是法律效力的問題。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六條及第九條,捐贈不得損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捐贈的財產也應當是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而故事中男主角二虎的捐贈行為顯然損害了他妻子田彩及其他債權人這部分合法權益。所以,二虎的捐贈必須得到妻子和其他債權人的認可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沒有得到認可則屬部分無效。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那麽,故事女主角田彩如果要推翻捐贈協議有效性,隻需對二虎作精神鑒定推斷其無民事行為能力,即可認定其捐贈協議無效。
(原載於《故事會》2010年6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