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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二十一條

  對於接下來我們將要論述的這一令人驚駭的行動策略,雖然世界媒體都曾以顯著版麵給予報道,但關於這一事件有如此之多的永久秘密,而且,伴隨著每一事實的發布,官方又有如此之多的“正式否認”,以至於即便在今天,日本對中國發動的這次襲擊仍然沒有被充分地認識,在對未來的評估中,這次狹路逃生的意義也沒有給予適當的位置。簡言之,如果沒有事實真相的不斷發布,如果不是英國外交使團猛然驚醒繼而采取行動,那麽毫無疑問,日本將迫使事態向更遠的方向發展,而中國的獨立,也就成了事實上的明日黃花。

  然而,幸運的是,中國在她最需要的時候,發現有許多人願意助她一臂之力。有了這樣的結果,雖然在這些談判中她也失去了一些東西,但日本到底並沒有以非常顯著的方式達到其目標。日本人這次以最後通牒所贏得的勝利,所付出的代價也很慘重,其最終的損失,甚至要超過徹底的失敗,因為中國人的猜疑和敵意如今更加根深蒂固,沒有什麽東西能夠將它們徹底清除。因此,我們惟一恰當的做法,就是在此將一份精確的紀錄編入那有著重要世界意義的曆史篇章當中。如果接下來將要出示的一大堆文獻能引起我們的密切關注,那是因為我們對它們在維護遠東和平上的本質意義有著充分的理解。讓我們首先看看最初的《二十一條要求》的官方文本吧。

  日本國二十一條要求

  譯稿呈袁世凱大總統。日本國駐中國公使日置益。1915年1月18日。

  第一號

  日本國政府及中國政府,互願維持東亞全局之和平,並期將現在兩國友好善鄰之關係益加鞏固,茲議定條款如左:

  第一款 中國政府允諾,日後日本國政府擬向德國政府協定之所有德國關於山東省依據條約或其他關係,對中國政府享有一切權利利益讓與等項處分,概行承認。

  第二款 中國政府允諾,凡山東省內並其沿海一帶土地及各島嶼,無論何項名目,概不讓與或租與他國。

  第三款 中國政府允準,日本國建造由煙台或龍口接連膠濟路線之鐵路。

  第四款 中國政府允諾,為外國人居住貿易起見,從速自開山東省內各主要城市作為商埠;其應開地方另行協定。

  第二號

  日本國政府及中國政府,因中國承認日本國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享有優越地位,茲議定條款如下:

  第一款 兩訂約國互相約定,將旅順、大連租借期限,並南滿洲及安奉兩鐵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為期。

  第二款 日本國臣民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為蓋造商工業應用之房廠,或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權或所有權。

  第三款 日本國臣民得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任便居住往來,並經營商工業等各項生意。

  第四款 中國政府允將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各礦開采權,許與日本國臣民。至於擬開各礦,另行商訂。

  第五款 中國政府應允,關於左開各項,先經日本國政府同意而後辦理:

  一、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允準他國人建造鐵路,或為建造鐵路向他國借用款項之時。

  二、將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各項稅課作抵,由他國借款之時。

  第六款 中國政府允諾,如中國政府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聘用政治、財政、軍事各顧問教習,必須先向日本國政府商議。

  第七款 中國政府允將吉長鐵路管理經營事宜,委任日本國政府,其年限自本約畫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為期。

  第三號

  日本國政府及中國政府,顧於日本國資本家與漢冶萍公司現有密切關係,且願增進兩國共通利益,茲議定條款如左:

  第一款 兩締約國互相約定,俟將來相當機會,將漢冶萍公司作為兩國合辦事業;並允如未經日本國政府之同意,所有屬於該公司一切權利產業,中國政府不得自行處分,亦不得使該公司任意處分。

  第二款 中國政府允準,所有屬於漢冶萍公司各礦之附近礦山,如未經該公司同意,一概不準該公司以外之人開采;並允此外凡欲措辦無論直接間接對該公司恐有影響之舉,必須先經該公司同意。

  第四號

  日本政府及中國政府為切實保全中國領土之目的,茲定立專條如下:

  中國政府允準所有中國沿岸港灣及島嶼,概不讓與或租與他國。

  第五號

  第一款 在中國中央政府,須聘用有力之日本人,充為政治、財政、軍事等各顧問。

  第二款 所有中國內地所設日本病院、寺院、學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權。

  第三款 向來日中兩國,屢起警察案件,以致釀成[車謬][車曷]之事不少,因此須將必要地方之警察,作為日中合辦,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須聘用多數日本人,以資一麵籌畫改良中國警察機關。

  第四款 中國向日本采辦一定數量之軍械(譬如在中國政府所需軍械之半數以上),或在中國設立中日合辦之軍械廠,聘用日本技師,並采買日本材料。

  第五款 中國允將接連武昌與九江、南昌路線之鐵路,及南昌、杭州,南昌、潮州各路線鐵路之建造權許與日本國。

  第六款 在福建省內籌辦鐵路,礦山,及整頓海口(船廠在內),如需外國資本之時,先向日本國協議。

  第七款 中國允認日本國人在中國有布教之權。

  日本人將他們的要求分為這樣五組,有著非同尋常的重要意義,這倒並不是因為它們的排列順序或措辭風格,而是因為,它的每一句話都透露了一種獨特而頗能說明問題的精神現象。要研究這份最初的漢語文本,就必須透過日本人頭腦的隱秘深處,在幽暗的角落裏發現事情的全部真相,它暴露了日本人的狼子野心。如果對遠東政治和遠東語言有一個透徹的了解,那麽隻需要幾分鍾的時間就可以按照其最初構思時的順序重寫這份《二十一條要求》,追蹤其起源的發生史。很不幸,其官方英文譯本中損失了大量的信息,其在中文原稿中透露出來的威脅恐嚇,被部分遮蔽了。對問題的研究愈是深入,政治學者必定愈加確信:發生在1月18日的這次事件,是一次國際事變,它注定要成為新的政治學教科書中的經典篇章。通觀“二十一條”,我們很容易看到那種對行動的渴望、對既成事實的偏愛、掙脫陳舊僵化的外交慣例的努力以及對這些慣例的經常性顛覆。隨著這些想法的愈發強烈以及陰謀的逐步發展,企圖掩蓋隱藏在每一個字句後麵真實目的的努力也就公開放棄了,一種充滿喜悅的嚷嚷聲也越來越大,就好像中國這個垂涎已久的獵物已經被牢牢地抓在了手裏。我們仿佛看到,日本民族,利用1860年以來與各國簽訂的條約從而擺脫了奴役狀態,如今正蜂擁著穿過古老中國洞開的城牆,瘋狂地掠奪這塊古老的領土作為他們戰利品。

  《二十一條要求》的“第一號”,處理的是山東之戰的勝利果實,對此我們無需多費口舌,因為前麵剛剛揭示過的那些事件,已經把這些要求背後的故事講述清楚了。在山東,我們看到的,是1905年曆史的一次重演,是俄日戰爭清算的一次簡單而易於理解的再現。“第一號”之所以被置於這份要價清單的最前列(雖然其合理位置應該在滿洲裏之後),其目的不言自明,顯然是為了讓人們注意到:日本已經與德國開戰,並將繼續戰鬥下去。然而,在戰鬥結束之後,這種自我誇耀,絲毫不能掩蓋這樣的事實:緊接著俄國在滿洲裏垮台之後,山東的命運,就成了西方公眾在道義上不得不予以關注的大事。日本,正如她曾經反複宣告要利用一切必要的手段維護東方的和平一樣,這回也找到了惟一令人滿意的方案,也就是:有條不紊地吞並每一件值得為之戰鬥的東西。

  到現在為止,一切都還不錯。“第二號”(它不僅涉及南部滿洲裏,還涉及東部內蒙古)中那段專門插入的前言頗具匠心,它表明:占領山東時的那種熱烈情緒,必須換成某種公正超然的態度。這段前言,毫無疑問出自日本外相加藤高明之手,自從1902年最初的英日條約簽訂以來,此人就在日本所參與的一係列國際行動中摸爬滾打,他明顯相信:冠冕堂皇的維多利亞風格(這至今仍是英國官樣文章的一大特色),是一種可以在此加以利用的絕妙手段。這節導言相當英國,英國得你簡直就要稀裏糊塗地相信:前麵的推理或許壓根就站不住腳,而日本,隻不過是在要求她有權得到的東西。然而,如果對“第二號”進行仔細的研究,其奧妙之處就會漸次浮現。通過大膽而直接地將東部內蒙古置於南部滿洲裏完全相同的立足點上(雖然二者毫無共同之處),從而可以設想:隨著英美兩國打算修建一條橫跨南北滿洲裏的中立鐵路的偉大計劃在1908年的垮台,加上與俄國之間的全麵協定此時已經達成,如今就可以迫使中國承認日本在那一地區的霸主地位。換句話說,“第二號”的前言表明:東部內蒙古成了滿洲裏問題的主要部分,因為日本找到了她一直在歐洲列強的節目中所扮演的同類角色。

  然而,我們不必在這些事情上過多糾纏。這倒並非滿洲裏或者鄰近的蒙古平原無關緊要,也並非命運的絲線在那些地方編織得不夠厚密。因為可以肯定的是,這片緊鄰中國長城的遼闊區域,就是遠東的佛蘭德——而且,接下來的戰爭,正像過去20年間在那裏爆發的另外兩場戰爭一樣,要麽將會毀滅中國,要麽,讓她為一個民族國家的尊嚴而不得不在那塊土地上繼續戰鬥。但這並不屬於當代政治問題,它很有可能將是1925-1935年間中國軍隊要麵對的事情。有朝一日,中國將會為滿洲裏而戰,如果不能以任何別的方式收複它的話。任何人都不必懷疑這一點。因為滿洲裏無條件地是中國的,我們必須記住這一點。在接下來的二、三十年裏,不管住在城裏的日本人對鄉村的侵襲會延伸到多麽遠,也不管日本在這裏部署的駐軍有多麽龐大,但在種族因素上,中國人必定會繼續保持絕對的優勢,因為這一地區已經達到了2500萬的人口規模,而且正在以每年50萬的速度遞增,要不了幾十年,就能夠和一個一流西方強國的人口總數等量齊觀。

  當我們把目光延伸到“第三號”時,我們所觸及的問題不僅僅是直接致命的,而且就其厚顏無恥的典型性而言,也頗有新意,這一點,每個人在今天都能體會到,因為它們是“政治工業”的產物。“第三號”,按照其最初的文本,隻不過是“為了得到長江流域的豐富礦產”,它主要集中在漢口周圍,因為,長江下遊地區遼闊的衝積平原,曾經是黃海的海底,湖北的鄰省湖南和江西,在史前時期是森林覆蓋的海岸地區,曾經俯瞰著一望無際的海水緩慢退卻,到今天已經成了富含各種煤鐵資源的礦藏。迄今為止,每個人都一直相信,長江流域是英國的勢力範圍,而且每個人都始終認為,這一信念有充分的理由。有一點倒是真的,研究政治的學者,在翻閱了所有已出版的檔案材料之後,都會以“事情確需進一步闡明”來結束他們的探究。確切地說,所謂的“英國勢力範圍”,在其本來意義上根本就不是一塊“飛地”,雖然對那些相信依然有可能通過“部長宣言”來搶先占得某些地區的人來說,它確實就是一塊“飛地”。日本人最早敢於提出異議,說:這種先入為主的普遍信念蠢不可言。他們當然知道,正是英國人的武力,早在75年之前就侵入了長江流域,並強迫簽訂了《南京條約》,從而打開了中國通向世界貿易的大門。但他們壓根就沒有什麽授權行動的概念,因為在他們眼裏,這一地區的礦產資源實在是無價之寶,必須以某種方式贏得。

  20年的曆史研究證明,這個設想應該是有道理的。從1895年到現在,日本不斷在長江流域釘下一些特殊的楔子,以構成她贏得1915年的“要求”的基礎。就這樣,甲午戰爭之後,日本就通過和平條約在長江流域開放了4個通商口岸:蘇州、杭州、重慶和沙市。換句話說,她在長江流域的兩端建立了其政治——貿易據點,從那裏她可以指揮自己的政治商業活動。蘇、杭兩地,距離上海的英國大本營很近,這使得要在長江下遊的末端完成任何“滲透”工作都不是一件容易事,除非以收買蒸汽船的方式。湖南、湖北兩省的情形,則大不一樣,日本在這兩個地方一直忙個不停。1903年,通過一份新的條約,日本正式打開了對長沙的貿易通道。對日本而言,許多年來長沙一直是個秘密中心,有著最為重要的政治價值,為湘粵贛三省大多數五花八門的活動充當著爭議焦點,同時,這裏還是一塊遼闊的內陸地區。著名的大冶鐵礦雖然完全是中國人自己的,但已經被用來為九州島若鬆市的日本政府鑄造廠提供鐵礦石。萍鄉豐富的煤礦,就近便利地為中國政府在漢陽的兵工廠提供了大量的燃料。由於日本自己煤鐵礦資源甚少,於是決定,最好以一條直截了當的要求,盡快把所有要害地區收入囊中——也就是說,主張在漢陽兵工廠、大冶鐵礦和萍鄉煤礦擁有主要份額。通過貸款給這些企業(統稱“漢冶萍”),日本已經確立對它們的所有權,並在最佳的時刻使這項權利演變為一個國際問題。

  “第四號”無關宏旨,我們可以一掠而過,隻需提及下麵的事實就行了:日本在未經與盟友協商的情況下,擅自要求中國宣稱未來概不向他國租借其港口和島嶼,完全以中國領土的保護者自居,這個角色在曆史上從來就不屬於日本。還有一點也要注意,雖然日本希望在外界看來,她的這一行動乃是為了防止戰後德國在中國獲得新的立足點,但事實上,“第四號”的擬訂,乃是作為對各國的一個普遍警告。日本人相信,美國正打算重新改組福州兵工廠,並且,作為必然的結果,必定會租借臨近的港口,諸如三都澳之類。

  然而,直到我們的目光延伸到了“第五號”,“二十一條要求”的真實目的才終於圖窮匕首見。在這一組條款中,我們看到了7條行動綱領,它們是作為“最後的致命一擊”而被設計出來的。它不僅僅提出了一個新的勢力範圍(福建省),也不僅僅是以長江中遊(九江周邊地區)作為日本鐵路係統的邊界點向南中國海沿岸輻射;而且,日本外科醫生手裏寒光閃閃的刀子,將要幫助日本的導師們開展他們偉大的傳道工作,日本僧人和日本政治家,就像散兵遊勇一樣,將要撒播到這塊土地上的每個角落。日本人的兵工廠,將會提供所有必需的武器,如果不能做到的話,那就建立一家專門的日本兵工廠。日本的顧問們,將在政治、財政以及方方麵麵提出必要的建議——這預示著一套完全徹底、包辦一切的政治控製。還從來沒有人炮製過比這更徹底的監管程序,當中國人獲悉這一登峰造極之作的時候,如果他們大聲驚呼:“朝鮮的命運如今落到自己頭上了”,那實在也無足為怪。

  在這些要求正式遞交之後的幾個星期裏,所有事情都依然籠罩在無法穿透的神秘之中,盡管通過種種外交努力,但是關於正在發生的事情的可靠材料還是無法得到。然而,逐漸地,有關方麵被迫招認,之所以嚴守秘密乃是因為日本人的威脅恐嚇:倘若公之於眾,將遭到最嚴厲的報複。不久,神秘的麵紗完全被新聞界揭開了,外國公使開始向東京提出質詢。“二十一條要求”的性質和範疇如今再也無法遮遮掩掩了,為了回應被新聞媒體點燃起來的義憤和英國外交使團所施加的壓力,日本人認識到,有必要對其中某些最重要的條款稍作修改。日本外交官在中國外務部舉行了24次會議,雖然中國的談判代表被迫在某些問題上做出了一些讓步,比如延長滿洲裏鐵路和領土的“租借”期限以及承認日本繼承德國在山東的所有權益(第一和第二號),但是在本質問題上,如漢冶萍的特許權(第三號)以及第五號的致命要求,中國絕對寸步不讓,甚至拒絕討論某些條款。

  因此,日本外交使團被迫重新修訂了“二十一條要求”的整個文本。4月26日,遵照來自東京的直接指示,日本駐北京公使遞呈了經過重新斟酌考量的修訂條款,21條要求被擴展為24條(以此取代最初的二十一條,乃是因為談判表明:有必要將最初的某些條款分解為更小的單位)。而最為重要的是:“第五號”(就其最初的形式而言,它對中國主權的威脅,比1914年6月奧地利對塞爾維亞的最後通牒有過之而無不及)被修改得麵目全非,以至於其所傳達的意義也大相徑庭,這一組的標題完全消失了,日本人請求一紙裝模作樣的外交換文。我們還必須記住,當人們指責“二十一條”與英日聯盟的精神相抵觸的時候,日本政府便通過其駐外公使斷然否認他們曾經向中國政府提出過任何這樣的“要求”。他們聲稱,從未有過像中國人所稱的什麽“二十一條”,而隻有14條,第五號的7項條款完全是為了中國的利益,因而需要得到中國的認可,日本決沒有把它們強加給中國的意圖。

  從1月18日“二十一條”的提出,到4月7日日本最後通牒的正式出籠,這期間發生的每一件事情,筆者自始至終都了如指掌,因此可以毫不猶豫地指出:這一聲明純屬欺人之談。一係列談判,其全部意圖和最終目標,就是要強行通過第五號。如果中國同意接受那些將使其獨立自主化為泡影的條款的話,日本肯定會高高興興地無限期地擱置所有其他條款的商談。每一個中國人都知道,“第五號”基本上隻不過是1905年俄日戰後朝鮮所接受的那些要求的一個副本而已,是吞並的先聲。雖然就中國的情形而言,明顯無法施行這樣快速高效的外科手術,但如果承認這些條款,將意味著在事實上認可日本的保護國地位。即使粗略地瀏覽一下下麵的文本,讀者也會確認上述主要論點。

  日本國要求修正案

  日本國對中國要求之修正案,計二十四款,1915年4月26日遞交。

  另開各款,係將日文譯漢文者,末次確定時,應有修正文字之處,特此聲明。

  第一號

  日本國政府及中國政府,互願維持東亞全局之和平,並期將現在兩國友好善鄰之關係益加鞏固,茲議定條款如左:

  第一款 中國政府允諾,日後日本國政府擬向德國政府協定之所有德國關於山東省依據條約或其他關係,對中國政府享有一切權利利益讓與等項處分,概行承認。

  第二款(改為換文)中國政府聲明,凡在山東省內並其沿海一帶之地及各島嶼,無論何項名目,概不讓與或租與別國。

  第三款 中國政府允準,自行建造由煙台或龍口接連膠濟路線之鐵路,如德國願拋棄煙淮鐵路借款權之時,可向日本資本家商議借款。

  第四款 中國政府允諾,為外國人居住貿易起見,從速自開山東省內合宜地方為商埠。

  (附屬換文)所有應開地點及章程,由中國政府自擬,與日本國公使預先妥商決定。

  第二號

  日本國政府及中國政府,為發展彼此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之經濟關係起見,議定各款如左:

  第一款 兩訂約國互相約定,將旅順、大連租借期限,並南滿洲、安奉兩鐵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為期。

  (附屬換文)旅順、大連租借期至民國八十六年,即西曆一千九百九十七年為滿期,南滿鐵路交還期至民國九十——年,即西曆二幹零二年為滿期,其原合同第十二款所載開車之日起三十六年後中國政府可給價收回一節,毋庸置議。安奉鐵路期限至民國九十六年,即西曆二千零七年為滿期。

  第二款 日本國臣民在南滿洲為蓋造商工業應用之房廠,或為經營農業,可得租賃或購買其須用地畝。

  第三款 日本國臣民得在南滿洲任便居住往來,並經營商工業等各項生意。

  第三款第二項 前二款所載之日本國臣民,除須將照例所領護照向地方官注冊外,應服從由日本國領事官承認之警察法令及課稅。至民刑訴訟,其日本人被告者,歸日本國領事官,其中國人被告者,歸中國官吏各審判,彼此均得派員到堂旁聽。但關於土地之日本人與中國人民事訴訟,按照中國法律及地方習慣,由兩國派員共同審判。俟將來該地方司法製度完全改良之時,所有關於日本國臣民之民刑一切訴訟,即完全由中國法庭審理。

  第四款(改為換文)中國政府允諾,日本國臣民在南滿洲下開各礦,除業已探勘或開采個礦區外,速行調查選定,即準其探勘或開采。在礦業條例確定以前,仿照現行辦法辦理:

  一 奉天省

  所在地 縣名 礦種

  牛心台 本溪 石炭

  田什付溝 本溪 同上

  杉鬆崗 海龍 同上

  鐵廠 通化 碳

  暖地塘 錦 同上

  鞍山站一帶 遼陽縣起至本溪縣 鐵

  二 吉林省南部

  所在地 縣名 礦種

  杉鬆崗 和龍 石炭、鐵

  缸窯 吉林 石炭

  夾皮溝 樺甸 金

  第五款第一項(改為換文)中國政府聲明,嗣後在東三省南部需造鐵路,由中國自行籌款建造,如需外款,中國政府允諾先向日本國資本家商借。

  第五款第二項(改為換文)中國政府聲明,嗣後將東三省南部之各種稅課(惟除也已由中央政府借款作押之關稅及鹽稅等類),須先向日本國資本家商借。

  第六款(改為換文)中國政府聲明,嗣後如東三省南部聘用政治、財政、軍事、警察外國各顧問教官,盡先聘用日本人。

  第七款 中國政府允諾,以向來中國與各外國資本家所訂之鐵路借款合同規定事項為標準,速行從根本上改訂吉長鐵路借款合同。

  將來中國政府關於鐵路借款附與外國資本家較現在鐵路借款合同事項為有利之條件時,依日本之希望,再行改訂前項合同。

  中國對案第七款 關於東三省中日現行各條約,除本協約另有規定外,一概仍舊實行。

  關於東部內蓖古事項:

  一、中國政府允諾,嗣後在東部內蒙古之各種稅課作抵由外國借款之時,先向日本國政府商議。

  一、中國政府允諾,嗣後在東部內蒙古需造鐵路,由中國自行籌款建造,如需外款,須先向日本國政府商議。

  一、中國政府允諾,為外國人居住貿易起見,從速自開東部內蒙古合宜地方為商埠,其應開地點及章程由中國自擬,與日本國公使妥商決定。

  一、如有日本國人及中國人願在東部內蒙古合辦農業及附隨工業時,中國政府應行允準。

  第三號

  日本國與漢冶萍公用之關係極為密接,如將來該公司關係人日本資本家商定合辦,中國政府應即允準。又中國政府允諾,如未經日本資本家同意,將該公司不歸為國有,又不充公,又不準使該公司借用日本國以外之外國資本。

  第四號

  按左開要領中國自行宣布:

  所有中國沿岸港灣及島嶼,概不讓與或租與他國。

  換文:

  對於有武昌聯絡九江、南昌路線之鐵路,又南昌至杭州及南昌至潮州之各鐵路之借款權,如經明悉他外國並無異議,應將此權許與日本國。

  換文第二案:

  對於由武昌聯絡九江、南昌路線之鐵路及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各鐵路之借款權,由日本國與向有關係此項借款權之他外國直接商妥以前,中國政府應允將此權不許與他外國。

  換文:

  中國政府允諾,凡在福建省沿岸地方,無論何國,慨不允建設造船廠、軍用蓄煤所、海軍根據地,又不準其他——切軍務上施設,並允諾中國政府不以外資自行建設或施設上開各事。

  陸外交總長言明如左:

  一、嗣後中國政府認為必要時,應聘請多數日本人顧問。

  二、嗣後日本國臣民願在中國內地為設立學校病院租賃或購買地畝,中國政府應即允準。

  三、中國政府日後在適當機會,遣派陸軍武官至日本,與日本軍事當局協商采買軍械或設立合辦軍械廠之事。

  日置益公使言明如左:

  關於布教權問題,日後應再行協議。

  緊接著這份文件送達之後,是一陣籠罩著不祥氣氛的沉默。經過連續3個月的討價還價,中國外務部早已精疲力盡,他們已經根據總統府的指示,就此問題準備了一份詳盡的《備忘錄》。至今令人不解的是,世界上所有國家的外交部,都對這一事件表現出了異乎尋常的興趣,而且全都同意:如此奇怪的局勢已經非常嚴重。5月1日,按照約定,中國外務部向日本公使送達了下麵大家所看到的《備忘錄》。這份東西有必要細加領會,因為它顯示了中國想在公開破裂之前盡快結束此事的願望是如何迫切。還有一點必須看到,這份《備忘錄》明顯是為公共輿論的目的而撰寫的,其處理“第五號”的方式,乃是要坐實日本在向她的英國盟友隱瞞事情真相的罪疚,因為它與英日同盟條約有著致命的衝突。

  備忘錄

  日本政府此次對於中國政府提出條件五號,第一號關於中國山東事項,第二號關於南滿洲東部內蒙古事項,第三號漢冶萍公司事項,第四號要求全國沿海不割讓事項,第五號關於全國之顧問警察軍械布教及揚於江鐵路福建問題等事項,經日本公使說明第一號第二號為互訂條約性質,第三號第四號為互換公文性質,第五號為勸告性質。中國政府對於如此重大之條件,慎重審議,決意分別與日本政府推誠商議,是即為中國政府對於日本政府表示十分顧念邦交之至意也。開議以來,力求迅速進行,每星期會議至三次之多。對於第二號各款,深願與日本政府發展在南滿洲彼此之經濟,並諒察日本政府重視南滿洲之關係,故於旅顧大連二十五年之租借期展至九十九年,南滿鐵路三十六年之期限展至九十九年,安奉鐵路十五年之期限亦展至九十九年一節,向來切盼到期收回之事,不俟猶豫,勉忍痛苦,以副日本政府之希望,此不能不謂中國政府對於日本政府表示一絕大友善之證據也。此外第二號各款,凡能讓步者,無不讓步,是即中國政府推誠相與之真意。惟南滿洲雜居問題,中國政府以為有背中國與日本及中國與他國之條約,極力考量,以冀避去條約之抵觸。最初請日本政府允許審判權完全歸中國宮吏,日本政府不允。嗣中國政府再三考量,修政讓步之案,至五六次之多,甚至在內地之中日人民之民刑訴訟,均允照條約辦理,僅關於土地及租契一部分之訴訟,主張由中國官吏審理,以為領土主權之表示,亦足見中國政府極力讓步之意。東部內蒙古風氣未開,與南滿洲情形又絕然不同,自不應相提並論。第三號之漢冶萍公司,純然為商人之事業,政府不便幹涉。第四號聲明沿岸不割讓,於獨立國之主權有礙,初擬不與商議。經日本公使要求考量,又於三號為主義上之商議,於四號於自己主權範圍之內,自行宣言。凡此條件,即於我主權領土及各國條約機會均等有絕大關係者,我國亦必為慎重之考量,以期有以副日本政府之希望,此皆中國政府苦心斡旋之處,當亦為日本政府所諒察也。至第五號各款,日本政府最初提出之時,即聲明係勸告性質,故中國政府始終聲明尊重日本政府之勸告,不能為何等之文字之聲明。且該各條約有損中國主權,違背條約及機會均等主義,故中國政府雖有十分尊重日本政府希望之意,然亦不能不顧全自國之主權與他國之成約,且欲預除兩國誤會之種子,以鞏親善之基礎,迭次開誠布公,反複申說不能商議之理由,然對於福建問題,日本政府之希望,仍願聲明中國政府並無借外國資本以經營海口之事。然則中國政府於無可商量之問題,而且勉為商量,何嚐有規避之事實。茲日本政府重行提出修正案,並為膠澳交還中國之聲明,中國對於友好之日本政府,為最後之考量,另提答案。其中第一號尚未討論決定之條,仍行提出,以便討論。第二號除業已決定之條不提外,關於南滿洲雜居項內之警察法令,更為限製的修正。關於土地及租契裁判,許日本領事派員旁聽。南滿洲及熱河道所轄之東部內蒙古,依日本政府之要求,於四條件中同意三條件。漢治萍照此次修正案同意。深望日本政府鑒於中國政府最後讓步之誠意,迅與同意,實所切盼。至此次交涉,彼此約守秘密,惜日本政府提出條件後數日,日本大阪某報特發號外,泄漏條文,致中外報章紛紛注意,時為袒中袒日之論,以惹世界之揣測。中國政府深為可惜,然中國政府絕無利用新聞政策之事,業經中國外交總長迭次向日本公使聲明,深盼兩國交涉速即解決,俾世界疑團早日消釋,則為本國政府所切望者也。

  北京政府雖然完全清楚他們如今所麵臨的危險,但還是鬥膽擬定了一份對“日本修正案”的答複,並將日本人的囉裏囉唆刪減得相當簡練。不僅各項條款被組織的更加緊湊,而且其使用的措辭,也清楚地傳達了這樣的信息(如果使用一種稍稍微妙的方式的話):中國並非以附庸國的身份與宗主國對話。除此之外,在簡潔而認真地處理完第一、二、三號條款之後,中國人的答複嘎然而止,日本清單上的其他條款都被置之不理。在下麵的文本中,抓住這些要點是重要的。

  中國的最後修正案

  第一號

  日本國政府及中國政府互願維持東亞全局之和平,並期將現存兩國友好善鄰之關係益加鞏固,茲議定條款如左:

  第一款 中國政府聲明,日後日德兩國政府彼此協定關於德國在山東省內依據條約及成案辦法對於中國政府享有之一切利益等項處分,屆時概行承認。

  日本國政府聲明,中國政府承認前項利益時,日本應將膠澳交還中國,並承認日後日德兩政府上項協商之時,中國政府有權加入會議。

  第二款 此次日本用兵膠澳所生各項損失之賠償,日本政府概允擔任。膠澳內之關稅電報郵政等各事,在膠澳交還中國以前,應暫照向來辦法辦理。其因用兵添設之軍用鐵路電線等,即行撤廢。膠澳舊有租界以外留餘日本軍隊先行撤回,膠澳交還中國時,所有租界內留兵一律撤回。

  第三款(改換文)中國政府聲明,幾在山東省內並其沿海一帶之地及各島嶼,無論何項名目,概不讓與或租與他國。

  第四款 中國政府允準,自行建造由煙台或龍口接連膠濟路線之鐵路,如德國願拋棄煙濰鐵路借款權之時,可向日本資本家商議借款。

  第五款 中國政府允諾,為外國人居住貿易起見,從速自開山東省內合宜地方為商埠。

  (附屬換文)所有應開地點及章程由中國政府自擬,與日本國公使預先妥商決定。

  第六款 以上各款,將來日德政府協商讓與等項,倘或未能確定,此項預約作為無效。

  第二號

  日本國政府及中國政府為發展彼此在南滿洲之經濟關係起見,議定條款如左:

  第一款 兩訂約國約定,將旅順大連租借期限並南滿洲及安奉兩鐵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為期。

  (附屬換文)旅順大連租借期至民國八十六年,即西曆一千九百九十七年為商期,南滿鐵路交還期至民國九十一年,即西曆二幹零二年為滿期,其原合同第十二款所載開車之日起三十六年後中國可給價收回一節,毋庸置議。安奉鐵路期限至民國九十六年,即西曆二幹零七年為滿期。

  第二款、日本國臣民在南滿洲為蓋造商工業應用之房廠,或為農業,可向業主商租須用之地畝。

  第三款、日本國臣民可在南滿洲任便居住往來,並經營商工業等各項生意。

  第三款第二項 前二項所載之日本國臣民,除須將照例所領護照向地方官注冊外,應服從中國違警律及違警章程,完納一切賦稅,與中國人一律。至民刑訴訟,各歸被告之本國官審判,彼此均得派員旁聽。但日本人與日本人之訴訟及日本人與中國人之訴訟關於土地或租契之爭執,均歸中國官審判,日本領事官亦得派員旁聽。候將來該省司法製度完全改良之時,所有日本國臣民之民刑訴訟,即完全由中國法庭審理。

  換文:

  一、中國政府聲明,嗣後不將南滿洲及熱河道所轄之東部內蒙古除關稅鹽稅外之各種稅課抵借外債。

  一、中國政府聲明,嗣後在南滿洲及熱河道所轄之東部內蒙古需造鐵路,由中國自行籌款建造,如需外款,除與他國成約不相抵觸外,先向日本國資本家商議。

  一、中國政府允諾,為外人居住貿易起見,從速自開南滿洲及熱河道所轄之東部內蒙古內合宜地方為商埠,其章程按照中國他處已經自開之商埠辦法辦理。

  第三號

  日本國與漢冶萍公司之關係極為密接,如將來該公司與日本資本家商定合辦,中國政府應即允準。又中國政府聲明該公司不歸為國有,又不充公,又不準使該公司借用日本國以外之外國資本。

  在5月1日這一回合交手之後的48小時之內,北京就已經獲悉:日本正在打算使出更狠的一招。當國事進入危急關頭的征兆已經十分明顯的時候,曖昧的不安之感迅速在北京城裏彌漫。“最後通牒”這個詞開始在私下裏傳播。人們感覺到,就在中國竭力捍衛自己的權利並得到了英美兩國寶貴的間接支持的同時,糟糕的世界局勢使得國際社會已經很難阻止日本采取極端的行動。因此,當日本在5月7日發出最後通牒的時候,也就沒有多少人真的感到驚訝了。通牒要求,必須在48小時之內對日本的“修正條款”給出一個令她滿意的答複,否則,將采取他們認為必要的措施。細讀這份“最後通牒”的文本,就會發現它在語言使用上的一個有趣變化。欺騙不奏效了,日本人如今相信:隻要他們不去試圖吞並其他西方列強在中國的權利,就不會遭到公開的反對,因此,其語氣也就十分囂張。然而,有至關重要的一點必須慎加留意:日本同意將第五號各項“與此次交涉脫離,日後另行協商。”這正是懸在中國人頭上的一把達摩克利斯之劍,在這把利劍被拋入黃海之前,遠東的局勢就會依然危如累卵。

  日本的最後通牒

  今回帝國政府與中國政府所以開始交涉之故,一則欲謀因日德戰爭所發生時局之善後辦法,一則欲解決有害中日兩國親交原因之各種問題,冀鞏固中日兩國友好關係之基礎,以確保東亞永遠之和平起見,於本年一月向中國政府交出提案,開誠布公,與中國政府會議,至於今日,實有二十五回之多。其間帝國政府始終以妥協之精神,解說日本提案之要旨,即中國政府之主張,亦不論巨細,傾聽無遺,其欲力圖解決此提案於圓滿和平之間,自信實無餘蘊。其交涉全部之討論,於第二十四次會議,即上月十七日,已大致告竣。帝國政府統觀交涉之全部,參酌中國政府議論之點,對於最初提出之原案,加以多大讓步之修正,於同月二十六日,更提出修正案於中國政府,求其同意。同時且聲明中國政府對於該案如表同意,日本政府即以因多大犧牲而得之膠州灣一帶之地,於適當機會,附以公正至當之條件,以交還於中國政府。五月一日,中國政府對於日本政府修正案之答複,實與帝國政府之預期全然相反。且中國政府對於該案,不但毫未加以誠意之研究,且將日本政府交還膠州灣之苦衷與好意,亦未嚐一為顧及。查膠州灣為東亞商業上軍事上之一要地,日本帝國因取得該地,所費之血與財,自屬不少。既為日本取得之後,毫無交還中國之義務。然為將來兩國國交親善起見,竟擬以之交還中國,而中國政府不加考察,且不諒帝國政府之苦心,實屬遺憾。中國政府不但不顧帝國政府關於交還膠州灣之情誼,且對於帝國政府之修正案,於答複時要求將膠州灣無條件交還,並以日德戰爭之際日本國於膠州灣用兵所生之結果與不可避之各種損害,要求日本擔任賠償之責。其他關係於膠州灣地方,又提出數項要求,且聲明有權加入日德講和會議。明知如膠州灣無條件之交還,及日本擔負因日德戰爭所生不可避之損害賠償,均為日本所不能容忍之要求,而故為要求,且明言該案為中國政府最後之決答,因日本不能容認此等之要求,則關於其他各項即使如何妥商協定,終亦不覺有何等之意味,其結果此次中國政府之答複,於全體全為空漠無意義。且查中國政府對於帝國政府修正案中其他條項之回答,如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就地理上政治上商工利害上,皆與帝國有特別之關係,為中外所共認。此種關係,因帝國政府經過前後二次之戰爭,更為深切。然中國政府輕視此種事實,不尊重帝國在該地方之地位。即帝國政府以互讓精神,照中國政府代表所言明之事而擬出之條項,中國政府之答複亦任意改竄,使代表者之陳述成為一篇空言。或此方則許,而彼方則否,致不能認中國當局者之有信義與誠意。至關於顧問之件,學校病院用地之件,兵器兵器廠之件,與南方鐵道之件,帝國政府之修正案,或以關係外國之同意為條件,或隻以中國政府代表者之言明存於記錄,與中國主權與條約並無何等之抵觸。然中國政府之答複,惟以與主權條約有關係,而不應帝國政府之希望。帝國政府因鑒於中國政府如此之態度,雖深惜幾再無繼續協商之餘地,然終眷眷於維持極東平和之帝國,務冀圓滿了結此交涉,以避時局之紛糾,於無可忍之中,更酌量鄰邦政府之情意,將帝國政府前次提出之修正案中之第五號各項,除關於福建互換公文一事業經兩國政府代表協定外,其他五項,可承認與此次交涉脫離,日後另行協商。因此中國政府亦應諒帝國政府之誼,將其他各項,即第一號第二號第三號第四號之各項,及第五號中關於福建省公文互換之件,照四月二十六日提出之修正案所記載者,不加以何等之更改,速行應諾。帝國政府茲再重行勸告,對於此勸告,期望中國政府至五月九日午後六時為止,為滿足之答複。如到期不受到滿足之答複,則帝國政府將執認為必要之手段,合並聲明。

  覺書解釋:

  一、除關於福建省交換公文一事之外,所謂五項,即指關於聘用顧問之件,關於學校病院用地之件,關於中國南方諸鐵路之件,關於兵器及兵器廠之件,及關於布教權之件是也。

  二、關於福建省之件,或照四月二十六日日本提出之最後修正案,或照五月一日中國所提出之對案,均無不可。此次最後通牒,雖請中國對於四月二十六日日本所提出之修正案,不加改定,即行承諾,此係表示原則。至於本項及四、五兩項,皆為例外,應特注意。

  三、以此次最後之通牒要求之各項,中國政府倘能承認時,四月二十六日對於中國政府關於交還膠州灣之聲明,依然有效。

  四、第二號第二條土地租賃或購買,改為暫租或永租,亦無不可。如能明白了解可以長期年限且無條件而續租之意,即用商租二字亦可。又第二號第四條,警察法令及課稅承認之件,作為密約,亦無不可。

  五、東部內蒙古事項中關於租稅擔保借款之件,及鐵道借款之件,向日本政府商議一語,因其南滿洲所定之關於同種之事項相同,皆可改為向日本國資本家商議。又東部內蒙古事項中商埠一項,地點及章程之事,雖擬規定於條約,亦可仿照山東省所定之辦法,用公文互換。

  六、日本最後修正案第三號中之該公司關係人,刪除關係人三字,亦無不可。

  七、正約及其他一切之附屬文書,以日本文為正文,或可以中日兩文皆為正文。

  如果說公開的恐慌隨著這份文件的遞交接踵而至,也許有點誇大其詞,但強烈的驚恐不安的確是存在的——它甚至強烈到了這樣的程度(如今全北京都知道這事):日本公使館迫不及待地電告東京:如果要求中國人當即作出決定的話,甚至能夠得到更優惠的條款。但到這時候,日本政府已經經曆了一段十足焦慮的時期,對於世界和平到來之後可能會發生什麽有了某些明確的先兆——如果事情做得太過頭的話。因此,日本並沒有做更多的事情,第二天,中國以如下措辭表示接受最後的通牒:

  中國政府對日本政府最後通牒的答複

  本月七日下午三點鍾,中國政府準日本公使麵遞日本政府最後通牒一件,附交解釋七條。該通牒末稱,期望中國政府至五月九日午後六時為滿足之答複,如到期不收到滿足之答複,則日本政府將執認為必要之手段,合並聲明等語。中國政府為維持東亞和平起見,對日本國政府四月二十六日提出之修正案,除第五號中五項容日後協商外,其第一號第二號第三號第四號之各項,及第五號中關於福建問題以公文互換之件,照四月二十六日提出之修正案所記載者,並照日本政府所交最後通牒中附加七件之解釋,即行應諾。以冀中日所有懸案,就此解決,俾兩國親善益加鞏固。即請日本公使定期惠臨外交部,修正文字,從速簽字,為荷。

  這就是北京有史以來所進行過的一次最為離奇的外交談判的最終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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