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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股票被盜竊 法院催公告

  “案情回放”

  1988年5月,農民李長慶從某證券公司購得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A股股票60股,每股票麵價值人民幣100元,號碼從9115至9174.1991年9月,李長慶陪妻外出看病時,家中被盜,上述股票全部被盜。李長慶發現家中被盜後,即向公安機關報案,並向證券交易所掛失。事後,公安機關破獲此案,但上述股票已被罪犯銷毀。而此時正值股市交易由有票交易改為無票交易,要求股票持有人持有的股票輸入電腦。因李長慶原持有的股票因被盜銷毀滅失,證券公司不給其辦理股票輸入電腦手續。1993年2月,李長慶向某股份有限公司領取了股東滅失股票補發申請書,並在公證處辦理了股票滅失聲明書。1993年6月,李長慶向人民法院申請股票被盜滅失公示催告。

  “審理結果”

  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93條的原則規定,決定受理了李長慶的申請。同時,經向證券交易所登記部查驗,李長慶名下確有上述號碼、數額的A股股票。1993年6月12日,人民法院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係人在60日內申報權利。該公告並刊登在6月15日的《上海證券報》上。

  公示催告期間,無人申報權利。催告期間屆滿後,李長慶於8月18日向某區人民法院申請除權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97條之規定,某區人民法院於1993年9月22日判決如下:

  1.宣告申請人李長慶滅失的號碼為9115至9174的某股份有限公司60股A股股票失效;

  2.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申請人李長慶有權向該股票發行人某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補發。

  “法理評說”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示催告是公告依據有關規定某個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或者有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催促利害關係人來申報權利。目的是解決該票據的權利歸屬問題,保護票據正常流通的程序。

  目前根據我國《公司法》第150條規定,記名股票在被盜、遺失或滅失的情況下,股東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中的公示催告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宣告所失股票無效,在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無效後,股東可以向公司申請補發股票。

  本件公示催告案所涉及的股票,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95條所指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票據”範圍,其具體屬於“依據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項”。

  但就當時而言,本案審結時,並無股票滅失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程序的明文法律規定。但從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我國股市的健康發展出發,有必要依據法理,在實踐中先行辦理股票的公示催告案件,為立法取得成功的實踐經驗。

  某區人民法院的這次實踐,在1993年7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得到肯定。該法第150條規定:“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股東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依照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後,股東可以向公司申請補發股票。”而後在2006年1月1日開始執行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也再次得到肯定。某區人民法院這種根據客觀需要,依據法的基本原理,大膽實踐的做法,是符合法製原則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95條規定:“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因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可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項,適用本章規定。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寫明票麵金額、發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票據主要內容和申請的理由、事實。”

  《民事訴訟法》第196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應當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並在三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間,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於六十日。”

  《民事訴訟法》第197條規定:“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應當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

  《民事訴訟法》第198條規定:“利害關係人應當在公示催告期間向人民法院申報。人民法院收到利害關係人的申報後,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程序,並通知申請人和支付人。申請人或者申報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沒有人申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判決,宣告票據無效。判決應當公告,並通知支付人。自判決公告之日起,申請人有權向支付人請求支付。”

  《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人民法院申報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本法已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05年10月27日通過,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144條規定:“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股東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後,股東可以向公司申請補發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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