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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找對關係就能救自己

  小吏掌大權

  經紀人是在買主與賣主之間簽訂買賣合同時收取手續費或傭金的人,他們通常是買者和賣者之間的中介。對於買賣雙方而言,經紀人所起到的作用隻是牽線搭橋,並不需要承擔盈虧責任,隻要雙方最後能夠兌現合同實現交易,經紀人就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抽取傭金。

  在古代權力結構中,普通民眾與胥吏、胥吏與官員之間的關係,就是由這種類似於“經紀人”規則串聯起來的公共關係。這個關係看似複雜,其實不過就是一條規則線。在這個關係中,個體的權利與義務並沒有多大區別。我在權力結構中能夠享受到的,你也同樣享有;作為同一級別,同一網絡節點上的權力個體,我和你所擁有的權力大小也是平等或者非常接近的。所不同的是,由正式權力衍生出的隱形權力決定了一個官員權力值的大小。

  隱形權力其實並沒有一副隱形的翅膀,隻是有別於正式權力而已。它隱藏在一個由“權力經紀人”聯結起來的庇護關係網絡中,雖然充當庇護人角色的並非是“權力經紀人”,而是公共資源的掌控者。但是被庇護人為了能夠從這個庇護關係網絡中獲取利益,往往會尋求胥吏作為自己的“權力經紀人”。

  官員和胥吏原本是一種共生共存、相互依賴的關係。吏雖然被界定在官員隊伍之外,但畢竟也是“庶人之在官者”,代表官方在對百姓實施統治,也可以說他溝通了官與民。地方官不可能自己親自出馬處理具體事務,而且過去不比現在,交通也不方便,他們管轄的縣也很大,有時從一個縣城到下轄的一個鄉要走兩天還不止,所以吏就有了很大的活動空間,代政府收錢糧、抓盜賊等,吏在具體事務中也擁有了很大的實權。

  胥吏通常是借助自己非官非民的身份操縱著隱形權力,他們利用私人關係打通了官與民的橋梁。當然說得好聽點是紐帶和橋梁,說得不好聽,它就是,兩頭都在吃,兩頭都在騙。

  作為權力係統內的“經紀人”,胥吏往往能夠憑借左右逢源的關係資源,建立起一個又一個以他們為聯結節點的私人性庇護關係網絡。作為權力係統內的“經紀人”,他們並無職業道德可言,所看重的不過是從交易中獲取到更大的效益。他們所抽取的傭金既有張家的,也有李家的,如果張家和李家打官司,他是吃完原告吃被告。隻要有利可圖,他們就會將自己的隱形權力作為一根攪屎棍,來攪動權力這趟渾水。

  明人張應俞寫過一部《江湖奇聞杜騙新書》,其中就談到了胥吏如何大玩權術,打著“權力經紀人”的旗號蒙騙民眾和官員撈取灰色利益。他在文中奉勸人們不要去訴訟,更不要動不動就去打官司,以免輸了官司又賠錢。他更是發出感歎,“衙役皆以騙養身供家,豐衣足食,其騙何可枚舉!蓋事事是騙,日日是騙,人人是騙。”在這個書裏有一個事例,我們可以拿過來分析。

  元植是某地一個有錢大戶,此人並非為富不仁之輩,平日裏也是低調做人,小心行事。盡管如此,他還是遇上了麻煩。不知何時因何事,他開罪了同鄉有權有勢的賴某。賴某就開始羅織元植的罪名,甚至誣陷他害死過人。這應該屬於富人之間的較量,一方是有錢的大戶,一方是地方上的權貴。本來兩個人在這場博弈中勢均力敵。可是因為執法斷案的葉推官私下裏與賴某交往密切,這樣就打破了原有的均衡態勢,為了能贏得這場富人之間的鬥爭,賴某和元植都會在自己的庇護關係網絡中尋求幫助。

  兩個人都不是窮人,都有能力張羅起一張屬於自己的庇護網絡。在編織這張網絡之前,他們首先想到的是先要去找到一個敬業的“權力經紀人”。由於賴某和執法斷案的葉推官早已結下私人關係,也就是說,賴某的權力經紀人選擇了能夠左右形勢的葉推官。所以這個案子從一開始就朝著不利於元植的方向發展。

  葉推官在接受了賴某的訴狀後並沒有去做任何調查取證就深信不疑,可見他們平日裏的交情匪淺,而這種交情裏麵包含更多的是一種利益上的往來。葉推官接受了“權力經紀人”的角色,隻想著盡快把這個案子了結,自己能夠從中獲取更大一筆雇傭金。

  葉推官下令將元植提上大堂,對他說:“你的罪狀,我已經知道了。”又說:“你犯的罪很重,我一清二楚,隻是我知道你家裏很有錢,須警告你不要去花錢求什麽關節。否則,罪刑將有加無減。目前暫時把你收入監獄,聽候審定。”

  葉推官當麵警告元植不能托關節,元植雖然又恨又怕,終究也不敢輕舉妄動,沒有走什麽路子,待在獄中企求能夠有一個明斷。葉推官在這裏發出的警告包含兩層意思,一是堵住元植向上尋求“權力援助”的可能性,這樣為自己辦案減少了不必要的麻煩,畢竟自己接受了賴某“權力經紀”的委托;二是葉推官也明白這個案子並沒有深挖的必要,也就是關一關,吃完原告吃被告,撈完油水再放人的事。不讓元植為自己上下打點,也就是為了能夠不將這件事鬧大,自己好從中獲利。

  元植果然很聽話,老老實實待在監獄裏,聽候審定。可恰好鄉裏有一位姓易的鄉官,與元植有點親戚關係,他了解元植的為人,深知他是被小人陷害了。他沒有和元植做任何商量,就悄悄找到了知府大人,托請他向葉推官講講好話,找機會幫幫元植。也就是說,在元植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姓易的鄉官為救他臨時搭上了知府(市長)這條線。但是問題是,連元植都不知情的事,也隻能是點到即止。易鄉官在這裏扮演的並不是一個完整的“權力經紀人”身份,頂多是路見不平一聲吼。因為他不可能從自己的腰包裏掏錢來打點知府,換言之,沒有獲得任何好處的知府又怎會使出全部能量來解決這件事?

  知府大人隻是找機會詢問了葉推官,雖然是知府問話,葉推官還是從領導的表情和語氣裏讀出了弦外之音,這事對知府來說,無關緊要,隻是想起來問問而已。葉推官表麵上不動聲色地將此事搪塞了過去,回來以後就將元植從獄裏提出,狠狠地打了一道竹板子,嗬責道:“我叫你不要托人情的,你反而請出知府老爺來講人情,這樣的刁民,你第一條罪就是誣官,看我判你一個流放罪!”

  元植被打得莫名其妙,他說:“老爺您一貫以不納關節、清正廉潔著名;我又被老爺當庭提示過,怎麽敢請出知府大人,我實在不知道這是怎麽回事?”葉推官說:“且把你押入監牢,反正罪過是輕不了。”

  元植回到監所,就找人來查究事情根底,這才弄清楚原來是自己的遠房親戚易鄉官所為。易鄉官本來也是出於一番好意,出麵請托了知府大人,誰料到事情落到如此田地。

  事已至此,已呈騎虎難下之勢,元植決定動用自己的庇護網絡。他將自己能夠在官府衙門搭上的熟人重新梳理了一遍,想到了葉推官手下的胥吏淩某。

  胥吏在古代官家的權力係統中居於何種地位?元植為什麽會在這時候想到讓胥吏淩某作為自己的“權力經紀人”?要解釋這兩個問題,我們就要對胥吏這樣一個群體有所了解。

  俗話說,鐵打的衙門,流水的官。官員在地方任職一般時間不會太長,然後就進行異地交流。另外還有一種回避製,就是要求官員不得在自己家鄉及鄰近地區任職、有血緣關係的兩個人不能在同一部門或地方任職,其初衷都是避免形成勢力,影響中央政令的暢通。

  這些措施使得一個官員到一個部門或一個地方後,常常還不十分熟悉政務就被調任別處。對於流水官員來說,他們必須依賴那些熟悉鄉情、熟悉鄉人的衙門胥吏來管理地方事務。明朝政府為了規範官員的施政行為,製定了大量紛繁複雜的監察製度,結果讓整個帝國的權力係統都陷入這種無休止的文牘主義和複雜的法令律例之中。

  各級衙門都是依靠有專業分工的胥吏來處理日常事務,這是因為要求每個官員都精通繁複的文牘法例是非常不現實的,隻有依靠胥吏才能找到處理事情的法例依據。官府衙門的例案堆積如山,官員們不熟悉律例,沒有精力對付煩瑣的文牘,不得不依賴胥吏辦事。胥吏久於其職,精通文案,非其人不能檢出可以比照的律例。也就是說,官員的弱項正是胥吏們的長項,於是就出現了權力下移之勢。

  文法的複雜自有其合理的一麵,而官僚製又不可一日無法例文案。當官僚製度並不能真正從體製上將胥吏納入到本係統時,對文案擁有管理職權的胥吏,其勢力坐大的可能性也就成了一種必然。這一切都為胥吏上下其手留下了廣闊的空間,尤其那些不夠精明的官員,往往被胥吏們牽著鼻子走,手中的權力也在不自覺中移交到了胥吏的手上。

  元植托人找到具體負責這個案子的胥吏淩某,元植向對方承諾:如果能夠幫其減免流放的罪名,一定厚禮相謝。淩某是個在官府當差多年的老油子,對於權力經紀這個行當的潛規則可謂駕輕就熟。他接到元植所托之事,就像商人接到一單買賣,答應得很幹脆。他的條件是,先拿一百兩銀子來,我來擺平此事。身陷囹圄的元植以為抓住了一根救命稻草,趕緊讓家人暗地裏給淩某人送上了銀子。

  胥吏對於底層百姓來說就是國家正式權力的代理人,他能夠成為值得百姓信賴的權力經紀人,也和他的這一官方和民間的雙重身份有關係。胥吏將擔任權力經紀人作為自己撈取灰色收入的買賣,既然是買賣就要花最少的成本,實現最大的經濟收益。從個案所要付出的成本來看,胥吏撈取灰色收入並不需要擔多大的風險,付出多大的成本,但是放在官家製度體係裏來看,他們的成本代價卻是驚人的。

  我們都知道,胥吏的組成成分相當複雜,他們大多是社會閑散人員。有些是在編的吏目,掌握一定的權力和占有信息優勢;有些屬於不在編的“白員”,也就是臨時聘用人員。他們是龐大的國家機器的運轉車輪,帝國的底層社會秩序基本上是靠他們在維持。但命運對他們又是不公的,由於身份所限,他們上升的空間是非常有限的,而且那些超編的“白員”根本就沒有俸祿。作為這部分人,如果要生活得比一般老百姓強,隻有一條路可供選擇。那就是利用為朝廷做代理,為老百姓做“經紀人”的那點權力,通過刮地皮刮出油水。這種魚肉鄉鄰的做法,讓出身低微的胥吏和本是他們父老鄉親的百姓勢如水火,胥吏們通過正式權力延伸出去的權力觸角,為所欲為;一旦權力結構內部出現重大危機時,權力集團會毫不猶豫地將他們推出來當替罪羊來挽救已失的人心。

  元植找到胥吏淩某來擔任自己的權力經紀人,是因為他相信對方有這個實力擺平這件事。我們再回到這個案子中,葉推官判案過程中,自然要找他的文書淩某來商議。對元植一案,葉推官吩咐道:“定要定他一個流放罪。”

  胥吏淩某故意弄了個絞刑的條律呈上來,葉推官覺得量刑過重,隻可以流放。第二天,又議此案時,淩文書又遞上來一條絞刑罪,並說:“元植的種種罪名隻有謀死親弟弟一條最重,正好可判個絞刑。其餘罪名雖多,也隻夠判個徒刑,判流放,罪名無法成立。”葉推官根本就搞不清楚那些條條款款的法律條例,他隻好說:“一般來說,打死了人也不輕易判絞刑,何況隻是拿訪,並無真憑實據,怎麽好判絞刑。”最後隻好取了折中的方式,將元植定了三年徒刑,關進了監牢。

  葉推官並不是傻子,事後對淩某瞞著自己為元植當“經紀人”的做法也有所耳聞,可他並沒有去秋後算賬。葉推官與元植並無深仇大恨,他隻想盡快結案,給賴某一個交代。而胥吏淩某在接受了元植的委托後,采用這種極端的以毒攻毒的方式,為各方博取了一個皆大歡喜的結果。其實在古代“流官”製體係下,官和吏形成了一種“共謀”的關係,官對吏的態度是:隻要不做得太過分,隻要達到了收足錢糧和維持一方治安的目的就足夠了,至於吏在其中是否敲詐百姓謀私利,也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不作追究了。因為吏是沒有工資的,國家財政並沒有專門撥款讓官員聘用吏來辦事,所以官員的想法就不難理解,反正吏敲詐的錢財與他們無關,隻要不出大事,任期一滿,有了政績就可以升官離開了。

  所以這樣一個結果可謂是三方皆大歡喜,葉推官交了差,元植非常高興,胥吏淩某私納一百兩銀子也心安理得。明明是一樁“莫須有”罪名引發的官司,卻驚動官、吏、民三方總動員。在這個案子中間,胥吏淩某作為權力中介人,隻是耍了個小聰明就將自己的長官騙得團團轉。這個官司對於官與民來說並無實質性的意義,可以說,他們都是被胥吏拿來賺錢的工具。明清時期,胥吏把持政務,將地方官員玩弄於掌心可以說是一種政治常態。

  為了能夠避免熟胥吏們把持地方政務,朝廷也出台過一些防範性的政策措施,比如胥吏任職隻能五年,但收效甚微。因為胥吏們可以改換名字,也可以讓有血緣關係者占據其職位,比如父傳子、兄傳弟及傳給親友等,使當胥吏或者“權力經紀人”成為一項家族事業。從打天下的皇族和親信以“封建”的形式內部分配權力和利益,到官員和胥吏想盡一切辦法來拓展自己隱形權力的領地,這不過是在驗證一個最簡單的道理:如果政治不是公共政治,就會成為私人壟斷權力和利益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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