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檢察日報》2006年2月25日報道:就霍元甲本人在現代社會是否還享有名譽權,電影《霍元甲》是否侵犯了名譽權的問題,記者采訪了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檢察官、民商法博士趙芳芳。
記者:霍元甲去世那麽多年了,他在現代社會還享有名譽權嗎?
趙芳芳:霍元甲盡管已去世多年,但仍享有名譽權。現在法學界關於死人名譽權問題的爭議是,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那麽死亡人的名譽權到底是一種權利,抑或是一種利益?我認為無論為何者,法律對其進行保護應是確定無疑的。因為,死者的名譽是一種對死者的客觀評價,這種評價並不隨著人的死亡而立即消失。對死者的名譽進行侮辱或誹謗無疑對生者,尤其是死者的近親屬有或多或少的影響,這種影響是客觀存在的,對受其影響的人來說會造成人格權或人格利益的損害。從這個意義上來講,保護死者的名譽實質上是對其活著的近親屬人格權或人格利益的間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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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如果能認定霍元甲的名譽權被侵犯了,誰可以當原告呢?
趙芳芳: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明確規定,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可見,侵犯他人名譽權的主要方式是侮辱與誹謗。二者的主要區別是,誹謗的言詞是無中生有,捏造事實;而侮辱則是將他人現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損於他人的社會評價的事實擴散、傳播出去,以詆毀他人的名譽,讓其蒙受恥辱。……
就媒體資料看,本案涉及誹謗居多,如“滿門遭屠”的故事情節與曆史事實嚴重不符。但是否構成侵害霍元甲的名譽權,還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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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死者名譽受到損害的,其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因此,霍元甲的7個孫子都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其曾孫則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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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如果電影構成對霍元甲後人的侵權,相關被告應當承擔哪些責任?
趙芳芳:原告可以向法院請求侵權人承擔以下責任: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自然人死亡後,其近親屬因他人侵害死者名譽的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人民法院可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後果等情況酌定賠償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