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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峽地區先秦狩獵

  經濟初探

  王運輔

  狩獵經濟是三峽地區早期的一項重要經濟活動,在三峽地區社會發展中占有比較重要的地位。本文試圖結合近年來的考古材料,對該地區先秦時期的狩獵經濟作一粗淺的探析。由於筆者學識有限,觀點難免失之偏頗,敬請專家學者指正。

  一、從發掘材料看三峽地區先秦野生動物資源

  所謂野生動物資源主要指非人工馴化飼養的野外存在的可以加以利用的動物資源,在本文中具體指除野生魚類(含水生動物)以外的陸生動物以及鳥類。野生動物資源能夠為先民們提供肉食來源以及生產生活所需的部分原材料,包括骨骼、角、牙齒、脂肪以及皮毛等等。量化到具體的指標上,所謂野生動物資源主要包括可供狩獵捕殺並加以利用的野生動物種類和數量兩項指標。由於特殊的自然環境條件,三峽地區的野生動物資源有其自身的獨特之處。

  關於三峽地區的野生動物資源,筆者試圖通過匯總長江三峽地區的考古遺址出土的能夠辨識種屬的野生動物骨骼、角以及牙齒等等,觀察評估三峽地區先秦的野生動物資源。當然,這種匯總式的考察有其局限之處,其一:能夠保存下來的反映野生動物資源情況的考古材料本身較為零散,已有的鑒別研究工作也不多;其二:野生動物的遺跡現象在考古遺址中難免會和家養動物有混雜現象,筆者在整理中並不能將二者完全區分開來;其三:有相當一部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製作的器物,包括小件的武器、生產工具等等,還無法鑒別其種屬,不可避免地會遺漏對部分野生動物資源的考察。因此,嚴格地來說,筆者的分析隻能展現三峽野生動物資源的大致麵貌。

  從考古材料看,三峽地區的野生動物資源顯得異常豐富。這些野生動物種類繁多、數量龐大、習性各異。三峽地區先民狩獵捕殺的野生動物種類約有27種之多,列舉了三峽地區先秦時間段出土野生動物的種類,以及相關的生活習性。

  二、三峽地區森林動物群落性質及其對狩獵活動的影響野生動物集結在一起,具有不同的群落性質,如草原動物群落、森林動物群落、荒漠動物群落等等。動物群落的性質對狩獵經濟活動的影響很大,不同的動物群落會產生不同的狩獵季節、狩獵方式方法、狩獵效益等等;並進一步對狩獵組織的構成、狩獵產品的分配、甚至食物的烹調方法等等產生較大的影響。

  長江三峽野生動物主要屬森林性的動物群落。當然,這一個結論並不是主要建立在對當地野生動物種類的分析之上,因為野生動物的生活習性可能具有很大的變化,野生動物的種類本身並不能夠準確指示動物群落的性質。例如:犀牛在現在看來是典型的草原動物群落的一員,但是,犀牛在遠古時期還出沒於三峽的近水森林地區。對古代野生動物的群落性質還需要從當時的環境來考察,對環境的考察的一個重要方麵是對當時植被的分析考察。

  在環境考古學研究中,孢粉分析是古植被和古氣候研究的一個有效的手段。目前能夠獲得的孢粉分析結果來自於三峽大寧河流域和萬州地區的5個遺址,分別由中山大學和複旦大學考古隊采集,中山大學嶺南考古研究中心檢測萬州麻柳沱遺址出土的新石器時代、商代、東周以及明清的遺存,孢粉主要采自堆積最厚的東周地層,共發現13個科/屬。其中包括櫟和鬆2種木本科/屬;禾本科、藜科、莎草科3種草本植物;鳳尾蕨、三縫孢子、鐵線蕨等7種蕨類植物;以及環紋藻1種水生植物。這些考古材料能夠大致描繪出這樣的植被景觀:在峽江沿岸的有人類活動遺址周邊,由於人類的生產活動,主要是矮小的草本以及灌木等植被,在離長江較遠的所謂內陸地區還覆蓋著富有茂密的森林,當時的氣候較今天溫暖濕潤。總體而言,當時的峽江地區是典型亞熱帶植被覆蓋的區域。因此,棲息在這裏的野生動物構成了典型的森林性的動物群落。

  該地區森林性的動物群落的棲息特性有利於狩獵經濟活動的開展:

  (1)森林性的動物群落有利於狩獵活動的持續性。從捕獵的時間段上看,在三峽地區森林性的動物群落之中,野生動物多是非遷徙性的野生動物群,常年棲息在峽江地區,並不需要先民們隨著季節的變化,跟隨野生動物群作相應的長途遷徙,這就為狩獵捕殺活動提供了一個較長的時間段。

  從捕獵的空間上來看,隨著季節的變化,出於采食的需要,三峽野生動物的活動區域也有所側重。在垂直角度上,它們來往於低海拔的山穀和海拔相對較高的山脊地區之間;在平麵角度上,它們活動於近水的峽穀地區和相對遠水的所謂內陸地區。但從整體上來看,由於三峽地區的相對高差並不大,大多地方在數百米左右,極端者也不過約千米左右;而且,長江東西縱橫,南北向的溪穀眾多,因此,無論是垂直方向上還是水平方向上,先民們都獲得了跟蹤捕殺野生動物的廣大活動空間。

  (2)對森林性的動物群落的捕獵能夠采用靈活多變的狩獵方式。三峽地區的野生動物習性各異,既有非群居性的,也有喜歡結群活動的;既有肉食性的,也有草食性的;先民們能夠方便地針對其各自的習性,采用多種多樣的狩獵方式方法,從而提高狩獵活動的效率。

  (3)三峽地區的野生動物資源以大中型野獸類為主,能夠為古人提供豐厚的食物來源。三峽地區的野生動物既有體重幾十公斤的小型野獸,也有體重達數百公斤以上的草食性動物;但常見野生動物都是以大中型的草食性的野獸為主。這一類大中型野獸能夠為狩獵活動提供豐厚的回報,為古人提供相對穩定的食物來源。

  三、狩獵工具、狩獵方式及狩獵範圍

  由於材質的原因,能夠保留下來的狩獵工具僅僅是其中的一部分。本文所探討的狩獵工具是指直接用於獵殺動物的工具,並不包括用於肢解切割獵物的工具,如石刀等等。以下是根據工具材質,對三峽地區出土的狩獵工具的整理分析:

  石質類的狩獵工具有:

  石球(石彈丸):根據器體形狀可以分為兩大型式:

  I型扁平的石球

  I型I式扁平橢圓形標本T1:3,巫山四龍嘴遺址出土,淺褐色,石質堅硬,平麵呈橢圓形,兩端可見琢擊使用的痕跡,長徑8.5、短徑6.7、厚5厘米。

  I型II式扁平圓形標本T318:11,巫山鎖龍遺址出土,紅褐色,兩麵保留原來的礫石自然麵,圓邊有琢擊的痕跡,長徑10.3、短徑9.4、厚3.2厘米。

  II型球狀石球標本T332:2,巫山雙堰12塘遺址出土,磨製,直徑2.4厘米。

  石矛:根據器體形狀可以分為兩式:I式邊刃雙肩,兩3456麵均有扉棱,截麵呈多圖一石質狩獵工具邊棱形,實銎。標本1.Ⅰ型Ⅰ式石球(巫山四龍嘴T1……3)2.Ⅰ型Ⅱ式石球T332巫山雙堰塘(球石型,Ⅱ3……2)4.Ⅰ式石矛T319④:1,巫山鎖龍遺(巫山鎖龍T319……1)5.Ⅱ式石矛石鏃(雲陽李家壩Ⅱ址出土,深青色並有白BT3020……1)6.(萬州涪溪口T4636……5)

  色花紋,尖端殘斷,通體磨光,巧用天然石紋與人工磨製相結合,甚精美。殘長4.8、最大寬度2.5、頸部長1.2厘米。

  Ⅱ式邊刃,弧形肩,中起脊,截麵呈棱形,方實銎。標本ⅡBT3020⑤:1,雲陽李家壩遺址出土,灰色礫石。方實銎,寬葉較厚,通長8.1厘米。

  石鏃:扁翼式,中脊明顯,截麵呈棱形,扁平鋌。標本T4636⑦:5,萬州涪溪口遺址出土。殘,磨製精細,殘長3.2厘米,寬2.0厘米,厚0.5厘米。

  骨質類的狩獵工具有:

  骨鏢:邊刃,有關,淡黃色,開有切槽。標本T312④:4,巫山鎖龍遺址出土,長4.1、寬1.5、厚0.3厘米,一側開有切槽。

  骨鏃:常見的骨鏃可分為三式。

  I式鏃首三棱形,中空,尖鋒,鋌圓粗中空。標本T702②:2,巫山雙堰塘遺址出土。鋌稍殘,殘長4.45、鋌外徑0.75、鋌內空心徑0.48厘米;

  II式圓柱身,鋌首圓錐狀,尖鋒,鋌也呈圓錐狀。標本T113②:3,巫山雙堰塘遺址出土。鋌尾尖殘缺,殘長4,中身徑0.85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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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二骨質狩獵工具1.骨鏢(巫山鎖龍T312:4)2.

  Ⅰ式骨鏃(巫山雙堰塘T702:3)4.

  Ⅲ式骨鏃(萬州麻柳沱H13:2):2)3.

  Ⅱ型骨鏃(T11312341.

  Ⅰ型Ⅰ銅鏃(巫山雙堰塘T324……010)2.

  Ⅰ型Ⅱ式銅鏃(奉節新浦T332……010)3.

  Ⅱ型銅鏃(去陽李家壩IBT2315(11):1)4.Ⅲ型銅鏃(巫山雙堰塘T332……1)

  Ⅲ式鏃首寬柳葉形,雙翼,翼尾漸收成扁平。正麵近鋒處有短脊,圓刃無鋌。標本H13:2,萬州麻柳沱遺址出土,通長5.6、兩翼間寬1.8厘米。

  青銅質地的狩獵工具以銅鏃為主。銅矛、戈、劍固可以用於狩獵,但由於集中發現在較晚近(東周)的墓葬之中,應主要用做兵器,固不納入討論的範疇。常見銅鏃的型式有:

  I型雙翼形製的銅鏃。前鋒尖銳,有中脊;雙翼燕尾狀,後鋒細長尖銳,翼刃鋒利。

  可分兩式:

  I型I式長鋌為錐柱形。標本T324④:010,巫山雙堰塘遺址出土。通長5.8,翼後鋒殘部寬1.9,中脊關部厚0.75,鋌長2.3.鋌最大直徑0.35厘米。

  I型II式無鋌,中脊中空,後延成銎孔,用以插入箭杆。標本T332④:010,奉節新浦遺址出土,整體呈三角形,前端稍起脊,銎孔,翼尾超出銎部,翼側長4.9,翼尾兩端距離4.3厘米。

  II型三翼形銅鏃,圓錐狀中脊,有三翼刃,前聚成鋒,有關,圓柱狀鋌。標本IBT2315:1,雲陽李家壩遺址出土。殘長4.4、寬1.1厘米,鋌殘。

  Ⅲ型無翼圓脊銅鏃,圓錐柱狀中脊,無翼。標本T322②:1,巫山雙堰塘遺址出土,前鋒尖和鋌尾尖殘缺,圓錐柱狀中脊,無翼,殘通長3.9、脊身關部徑0.5-0.8、鋌殘長1.2、鋌部最大徑0.45厘米。

  陶質狩獵工具僅見陶彈丸,泥製陶,球形。標本H4:43,萬州麻柳沱遺址出土,長徑1.6、短徑1.4厘米。

  以上狩獵工具散見於三峽地區的各個遺址,在分布上並沒有特定的規律。由此可見,用石球擲擊、用矛和標槍刺殺、以及用弓箭彈弓射擊等狩獵方式在三峽地區是普遍存在的,與其他地區並無大的差別。

  從現代民族學材料來看,狩獵生產的方式方法是多種多樣的,包括用陷阱、套索、捕機、捕網捕捉;利用毒物毒殺,用石球、飛索砸擊,用弓箭、吹槍射擊,用長矛、標槍刺殺,以及用火圍攻燒殺等等。因此,三峽地區實際存在的狩獵方式應該是多種多樣的。例如,在漁業生產活動中普遍使用了漁網,那麽,在狩獵活動中,網的使用也是不可排除的。

  在狩獵生產活動(包括漁業生產活動)的組織形式上,三峽地區的應該是一種集體性的生產活動,原因如下:

  其一,從生產工具上看,各種石製的網墜、尤其是“T”形繩槽石網墜都是較為沉重的漁業工具,個體的人或少數的人都無法使用這類工具有效地開展漁業生產。隻有相當數量的人相互配合,才能夠成功地開展漁業生產。

  其二,狩獵對象和該地區的地理地貌特征也支持集體狩獵的推論。通常,狩獵生產工具,如石鏃、石矛等,並不能夠直接表征狩獵活動是大規模的集體圍獵還是少數個體的遊獵活動。但狩獵活動的組織形式可以從狩獵對象及當地地理地貌上的特征得到反映。三峽地區山高穀深,覆蓋濃密的亞熱帶植被,特別適合森林性的動物群落隱蔽棲息。從出土的動物骨骼來看,當時的狩獵對象通常個體較大,且不乏凶猛的動物,如熊、野豬和狼等等。

  具體而言,漁獵生產活動的“集體”這個單位應該是每一個遺址這樣的聚落單位。每一個遺址的人聚集在一起,構成一個大的漁獵生產集體,完成漁業捕撈和圍獵這樣的複雜生產活動。

  狩獵範圍也是值得探討的一個問題。狩獵範圍指人們離開居住地,開展狩獵活動的最大活動範圍。具體到三峽地區,狩獵範圍的形成應該受到以下因素的影響:

  其一,野生動物的富有程度。野生動物的富有程度越高,那麽,狩獵的範圍就會隨之減小。從考古材料來看,當時的居住遺址周圍覆蓋有密集的亞熱帶植被,棲息著大量的野生動物。先民可能是在較近的地方開展狩獵活動。

  其二,當地的地理地貌條件。三峽地區,峽穀縱橫,為野生動物提供了天然的飲水地點和覓食通道,先民能夠利用這些通道伏擊野生動物;另一方麵,縱橫的峽穀地勢崎嶇,很可能也限製了先民的狩獵範圍。使得狩獵範圍很可能呈長帶狀,而不是平原地帶的圓麵狀。

  其三,獵物體積重量的大小。獵物體積和重量越大,其運輸難度就會隨之增大。從考古材料來看,三峽先民以狩獵大中型動物為主。在三峽這種山地條件之下,盡管大中型動物能夠被肢解運輸,但相對平原地區而言,仍然具有相當的難度。

  綜合以上三個因素,三峽先民很可能是在居住地的附近,選擇合適的地點開展狩獵活動,狩獵範圍在平麵上是沿峽穀地區呈長帶狀分布,在大多數時間,其延伸範圍並不會太深。當然,在特定季節可能也會有相當的深度。

  另外,三峽地區的狩獵範圍可能是相對固定的。關於這種推論,能夠在三峽地區先秦遺址的平麵分布特征上得到印證。在三峽地區,遺址集中分布在長江沿岸和若幹重要長江支流沿岸,這些遺址遙遙相望,分布密度大,距離較近者,不過幾千米或幾百米,距離較遠者也不過幾十千米;這些遺址能夠避免生產活動上的衝突,顯然應該具有各自較為固定的生產,包括狩獵範圍。另外,這些遺址多在河穀交匯的地方,在地理條件上具備東西和南北方向上開拓狩獵範圍的可能性。

  四、關於三峽漁獵經濟的分期問題

  目前,要對三峽地區的漁獵經濟做比較精確的分期還有相當的難度,主要的原因是:有關漁獵經濟的遺物數量有限,缺乏可比對性。綜合發掘者對漁獵經濟的評估,筆者主張這樣的分期:

  第一期,草創期,對應舊石器時代。在舊石器時代,由於生產水平的限製,采集活動是最有保障的經濟活動形式;狩獵活動因其不確定性而具有較大的風險。但從考古材料看,人類仍然進行了積極的狩獵活動。值得注意的是:網墜等漁業工具在舊石器時代幾乎沒有發現,在此期的人們可能以采集和狩獵活動為主,漁業活動非常有限。

  第二期,主體期,對應新石器時期。在此期,由於技術水平的進步,三峽地區的諸文化形成了以漁獵經濟為主體的生產形式。由於三峽地區直到新石器時代晚期,諸多文化遺址少見農業經濟遺存,大多數研究者認為,直到新石器時代晚期,三峽地區的諸文化仍然以漁獵經濟生活為主體,從而構成與同時期兩湖平原、成都平原地區考古學文化以農業經濟為特征的顯著區別。例如:巫山大溪遺址新石器時代的文化層和遺跡裏,包含大量的魚骨和獸骨,有數量較多的魚骨坑,發掘者認為漁獵采集經濟在當時占有重要地位,和江漢平原的稻作農業有相當大的區別。

  第三期,發展期,對應夏商時期。在此期,各遺址出土的磨光石器有一定程度的增多,但網墜等漁獵工具仍有大量的發現,表明農業比重上升的同時,漁獵經濟仍然在進一步的發展。

  第四期,並重期,對應兩周時期。在此期,由於農業的進一步興起,漁獵經濟形成了與農業經濟並重的狀況。以巫山雙堰塘遺址西周遺址為例,發掘者認為紡輪的大量出土和形態多變,網墜的大量發現,同時表明該遺址的經濟形態除以農業為主業外,紡織業和漁獵也十分發達。

  五、三峽漁獵資源的利用

  三峽漁獵資源構成了該地區重要的食物來源。從漁獵資源之中獲得的肉食資源應該是三峽地區先民們重要的食物來源,在他們的食物結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綜合發掘者的意見,三峽漁獵資源之所以構成了該地區重要的食物來源取決於以下因素:

  其一,三峽地區由於得天獨厚的自然條件,魚類和野生動物資源異常豐富,捕撈和狩獵活動相對便利,能夠較容易地獲得大量魚類和野生動物資源。

  其二,三峽地區山高坡陡,農業活動條件相對較差,農業長期不發達。

  由於以上因素的影響,先民們自然在相當長的時間中選擇了收益較大的漁獵活動作為他們重要的經濟來源。從考古材料來看,有關漁獵資源構成了三峽地區重要的食物來源主要證據是出土的魚骨和獸骨,部分骨骼有燒烤痕跡。

  但值得注意的是,盡管漁獵活動在三峽地區自新石器時代以來是非常重要的、甚至是主體性的經濟活動,但漁獵資源在當地人的食物結構中的比例問題尚需深入探討。漁獵資源很可能構成了三峽地區重要的食物來源而不是主要的食物來源:

  其一,能夠證明漁獵資源在食物構成中的意義的考古學材料還相當零散,作為推論漁獵資源在食物構成中的意義的證據尚嫌單薄,要證明漁獵資源是食物構成的主要部分明顯站不住腳。漁獵資源在食物構成中的比例問題尚待更多的考古學材料、更細致的方式和方法給予證實。

  其二,從民族學材料來看,即使是所謂的狩獵民族(指不從事農業活動的民族),漁獵資源在他們的食物構成的具體比例上也是相當有限的。狩獵獲得食物始終不穩定,他們的食物構成的大部分仍舊是通過采集活動獲得植物類食物,包括果實、塊莖等等。依此推論,三峽先民的食物構成的主要部分也可能並非從漁獵活動中獲得肉食性食物,而很可能是采集得來的植食性食物。因為三峽地區的自然條件既然適合魚類和野生動物活動,那麽,必然能夠給人們提供極其豐富的植食性食物的來源。當然,在一個植物性食物和肉食性食物都異常豐富的自然環境之中,人們的食物構成比例究竟如何在目前還很難確定。況且,在現有的民族學材料中,狩獵民族往往都生活在兩種資源都匱乏的環境之中,從這種環境之中觀察到的食物構成現象能多大程度推論於古代民族尚還有很多的爭議。因此,進一步仔細研究漁獵資源在三峽地區食物構成中的意義,包括比例等問題顯得特別的重要。

  三峽漁獵資源還是先民的一種重要生產生活原料。從現代民族學的資料來看,在學會開采金屬礦產資源、冶煉金屬,如銅或鐵以前,人類的工具一直是利用合適的天然的材料製作而成,如石材或木材等等。魚類和其他野生動物的骨骼、角或牙齒是材質細膩堅硬的材料,適合精細的加工,製作成各種生產工具。三峽地區富有各種漁獵資源,常常可以見到利用漁獵資源製作的各種生產生活用具及其半成品。例如,在秭歸何光嘴就出土鹿角坯一件,編號BH18:13.發掘者根據以往其他遺址對鹿角利用的經驗,認為第2支、第3支可能是被砍下後作為角錐等;主枝被砍斷,可能是用其下半段與眉枝的自然形態,作為鹿角鋤或其他工具。這段標本,有可能是對鹿角利用的棄品,也可能是留以待用的角料。

  從現有材料來看,先民無疑充分利用了從漁獵資源之中獲得的骨骼、角、以及牙齒等等,這些都有直接的證據可以證明。當然,從民族學材料推論,動物的皮或毛、以及脂肪等等可能在生產生活中有更廣泛的應用,例如,很多前工業時代的民族都利用動物的皮毛製作蔽體防寒的衣物,熬製動物的脂肪用於食用或者照明等等。隻不過由於這類證據不容易保存,我們在考古材料之中見不到實在的器物甚至相關的遺存而已。遺留下來的僅僅是質地堅硬的細小器物,它們很可能並不是當時的人們對漁獵資源利用的主要方向。然而,通過梳理這類細小的器物,我們能從另外一個角度去證明漁獵資源對當時的生產生活活動的重要意義。

  通過整理現有的材料,根據其具體的用途,利用漁獵資源加工成的生產生活器物主要包括以下種類:

  1.武器類動物的骨骼常常被加工成小巧的鏃或者鏢,用於狩獵或者戰爭,這方麵的材料有:

  巫山雙堰塘遺址出土鏃2件。T113②:3,獸骨,圓柱身,圓錐狀前鋒和後鋌。鋌尾尖殘缺,殘長4、中身徑0.85厘米;T113②:5,前鋒殘缺,殘長7、中身徑0.9-1.1厘米;

  巫山雙堰塘遺址發掘出土鏃料1件,鏃坯料,殘長7、身徑1.3-1.5厘米;

  萬州麻柳沱遺址B區出土鏃1件。寬柳葉形,雙翼,翼尾漸收成扁平。正麵近鋒處有短脊。圓刃無鋌。通長5.6厘米,兩翼間寬1.8厘米;

  巫山鎖龍遺址出土骨鏢2件。邊刃,有關,淡黃色,均有切槽。T312④:4長4.1、寬1.5、厚0.3厘米;T319④:24,兩側均有切槽,長5.2、寬1.3、厚0.3厘米。

  2.生產工具類

  動物的角或骨骼在日常的生產活動中有較多的應用,在三峽的考古材料中常見利用動物的角或骨骼製作而成生產工具。其中骨製或角製的錐是最常見的。

  巫山鎖龍遺址出土骨錐3件。以T304③:1為例,灰黃色,已殘斷,兩側及一麵磨平,殘2.2、寬1、厚0.7厘米。另外還出土骨質尖狀器1件。編號T309③:

  3,黑色骨片製作而成,較堅硬,兩端均可以使用,長4.6、寬1.6、厚0.3厘米。萬州中壩子遺址的商123周地層中出土少量骨錐,標本H28:6,器體細長,橫斷麵呈六邊形,尾端稍殘缺,殘長13.4厘米,最大寬1.2厘米。5巫山雙堰塘遺址發掘6出土錐3件。獸骨。磨製。4T110②:18,鳥首形,錐把圖四利用動物骨角製作的生產工具像鳥頭,錐尖像鳥喙,長1-4骨錐1.(萬州中壩子遺址H28:6)2.(巫山雙5.2、把身徑2.6厘米;堰塘遺址T110:18)3.(巫山雙堰塘遺址T110:18)4.(忠縣中壩遺址Ⅱ區T0409:1)5.蚌刀(秭T112②:6,錐杆弧彎,錐尖歸何光嘴BT3A:4)6.角質紡輪(巫山跳石遺址鋒銳,殘長4.65、杆身徑BT8:9)。

  0.25-0.45厘米;T110②:16,頂部殘缺,錐杆稍弧彎,細身,錐尖鋒銳,殘長3.1、杆身徑0.15-0.2厘米;

  巫山雙堰塘遺址發掘出土角錐1件。T112②:16,鹿角。磨製。杆尖部殘缺,利用細長角料製作,頂部較粗糙,殘長14.1、中身徑1.8厘米;

  忠縣中壩遺址II區商周地層出土骨錐1件。T0409⑧:1,利用動物的骨骼磨製而成,稍扁,局部磨光。殘長7、寬1.4、厚0.9厘米;

  萬州麻柳沱遺址B區出土錐5件。可分兩型:

  A型1件。形體較大。H13:2,寬柳葉形,尖鋒,尾部磨平有孔,孔內收成錐狀,中空。通長7.4、尾部直徑5.6、孔徑0.5、孔深3厘米,孔深3厘米;

  B型4件。形體較小。B區T3③:2,鋒部稍殘,呈橢圓錐柱形。殘長41、最大直徑0.6厘米。B區T7③:20,尾部稍殘,呈橢圓錐柱形。殘長3.3、最大直徑0.5厘米。B區T7③:24,前部呈三角錐柱狀,尾部呈扁柱形。殘長3.3、最大直徑0.3厘米。H13:10,錐柱狀,一側有凹槽,長3.9厘米、最大直徑0.5厘米。F1:12,剖麵呈三角形,4米厘,長寬較部尾。

  上述的錐子都是經過精心磨製而成,外表較為光滑,別具匠心。

  另外,秭歸何光嘴出土蚌刀一件,編號BT3③A:4.這是一件經精細磨製而成的蚌刀,是在蚌殼的背麵單麵磨製而成,其原料大概是利用三角帆蚌製作。蚌刀很可能是用於收割農作物。

  巫山跳石遺址出土角質紡輪1件,編號BT8⑥:9,截麵為近似梯形,中孔稍斜,通體拋光,底徑2.8、高1.5、孔徑0.5厘米。

  生產工具類應該還有更多的種類。在現代民族學材料中,可以見到用動物的肩胛骨製作而成的骨鏟。但是,由於這類生產工具相對脆弱,因而很難保存下來。

  3.生活用具類

  動物的角或骨骼在日常生活中也有相當廣泛的應用。最為常見的生活用具是用於束發的笄或骨簪,這類器物在三峽地區有較多的出土,它們在美化先民們的生活中起了重要的作用。

  巫山雙堰塘遺址發掘出土笄3件,分三式。

  Ⅰ式1件。T110②:2,獸骨。磨製。長錐形,無帽,杆頂部磨平,錐尖底。長12、頂徑0.9、杆中身徑0.7厘米;

  Ⅱ式1件。T113②:2,獸骨。磨製。長錐形,扁平帽,杆尖部殘缺。殘長3.8、帽徑0.5-0.7、杆身徑0.5-0.7厘米;

  Ⅲ式T112②:2,獸骨。磨製。長錐形,菌平帽。長5.5、帽徑0.6-1、杆身徑0.4-0.5厘米;

  另外還出土殘笄杆,4件。獸骨。磨製。杆帽部均殘缺。杆低部尖銳。T112②:4,直杆,殘長3.8、杆身徑0.4厘米;T112②:13,長直杆,殘長14、杆身徑0.4-0.55厘米;T112②:5,長杆稍弧彎,殘長11.5,杆身徑0.4-0.55厘米;T112②:1,杆稍弧彎,殘長5.6、杆身徑0.4-0.55厘米;萬州中壩子遺址東周墓葬中出土骨笄1件,M24:1,兩端尖,中間稍粗,磨製而成。處於人頭附近。長4.7、徑0.4厘米。

  萬州中壩子遺址的東周地層中出土少量骨簪,標本,磨製,呈圓錐狀,尖端彎曲;長6.7厘米。

  萬州麻柳沱遺址A區出土骨簪1件。A區T3擴方②:4,圓錐狀,頂部有三個橫向的小孔,不對穿。長6.1、直徑0.6厘米。

  萬州麻柳沱遺址B區出土骨簪4件。可分兩型:

  A型2件。前部呈棗棱1234形,簪頭圓鈍。尾部漸收為橢圓柱狀,稍彎曲。B區T4④:24,尾部殘缺,殘長8.3、最大徑1.0、最短徑0.7厘米。H4:圖五利用動物骨角製作的生活工具4,尾部已殘缺,殘5.4、最大徑1-4骨笄1.(T110……2巫山雙堰塘遺址)……2巫山雙堰塘遺址)3.(T1121.1、最短徑0.8厘米。

  2.(T113……2巫山雙堰塘遺址)4.(M24:1萬州中壩B型2件。通體彎曲狹子遺址東周墓葬)

  長,簪頭呈錐柱狀。H4:5,前部呈橢圓柱狀,尾部漸呈扁1平,稍殘,殘長12、最大徑1厘米。H16:19,尖部稍殘,橢23圓柱狀。殘長11.3厘米、最大徑1厘米。

  1.骨珠(B區T620萬州麻柳沱遺址B區)另外,萬州中壩子遺址2.牙飾件(M9:1忠縣中壩遺址)3.裝飾出土針5件。製作簡陋,利配件(T46436萬州涪溪口遺址)用動物骨刺穿孔而成,針頭未經加工。M17:2,魚刺,殘長5厘米。

  4.裝飾品類三峽地區出土有少量的利用漁獵資源製作的裝飾品。萬州麻柳沱遺址B區出土骨珠1件,B區T6③:20,圓柱形,中空,表麵打磨光滑,兩端磨平,高0.9、直徑0.7、孔徑0.3厘米。忠縣中壩遺址出土牙飾件2件。均M9出土,牙根部均雙向穿孔,經銅鏽浸成通體綠色。M9:1,長3.9、寬1、孔徑0.2-0.4厘米;

  萬州涪溪口遺址出土一件骨片,T4643⑦:6,殘,骨漫蝕成白色,約長方形,體扁平,精細磨製,形態規整,正麵鑽圓孔,單麵穿透。殘長3.8、寬4.2、厚0.25-0.6,孔徑1.5厘米,發掘者推測是裝飾配件。

  5.有關祭祀類三峽地區出土有少量的利用漁獵資源製作的與祭祀活動有關的器物。忠縣中壩遺址出土卜骨3件。DT0401:7,牛骨,正麵中部刻畫放射狀三線條,背麵鑿方形孔,殘長8.5、殘寬9.4厘米。DT0401:24,牛骨,一端中部鑽有一孔,另外一端殘缺,正麵有裂紋,背麵烙成方形孔。殘長6、殘寬4.6厘米。

  6.其他類在考古材料中,還有一些利用漁獵資源製作的器物的用途尚待進一步的辨識,這類器物暫時歸在其他類之中。相關的材料主要有:巫山雙堰塘遺址發掘出土帽形器1件。獸骨。實心。局部殘缺。弧窪頂邊,亞形底座,平窪底邊。殘高2、頂徑1.9、上簷徑3.2、底邊徑3厘米。

  忠縣哨棚嘴遺址出土骨器一件,標本ST321⑧:3,上下端均殘。

  米黃色,窄長方形,米厘1約、寬5.2長殘。製磨均麵兩萬州麻柳沱遺址B區出土尖狀器1件,H13:15,利用骨片削刻而成,前部呈尖銳狀,尾部呈半棱形,長4.9、最寬處1厘米。

  巫山跳石遺址出土骨管1件,H28②:3,獸骨製成,圓錐形,兩端微凹,有砍削痕跡,長1.9、直徑1.4-1.6厘米。

  從分類統計來看,利用漁獵資源製作的生產生活器物的種類繁多,數量較大。也就是說,漁獵資源為先民們提供了生產生活所需的大量原材料,漁獵資源實際上成為了一種不可或缺的重要資源。因自然條件所限,三峽地區的農業和家畜飼養業並不能夠提供足夠的骨角材料或者是可替代骨角等的原材料。從這個角度理解,漁獵經濟在三峽地區這種特殊峽江山地環境下,對當地的生產活動起著其他經濟形式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六、三峽漁獵經濟對信仰的影響

  長期的漁獵經濟生活,很可能對三峽地區的文化造成了某種思想意識形態、或者說是對信仰產生了影響。這種影響比較集中地體現在重慶地區的土著大溪文化上。

  在巫山大溪的墓葬中,存在一些奇特的原始葬俗,其中,用魚隨葬很普遍,在幾座墓中都發現完整的魚骨和龜甲,有的把魚放在死者的身上,或是放置在口邊,也有的是兩條大魚分別疊壓在兩臂下,如M3,墓主為中年男性,口咬兩條大魚的尾巴,魚分兩邊放置在身上,這種用魚隨葬的現象,在中國新石器時代的文化中尚屬少見。此外,還有用狗或猴隨葬的情況。這一類奇特的葬俗和當地的漁獵經濟生活很可能有某種聯係。

  在大寧河與長江交匯的巫山縣城遺址,發現了大量大溪文化魚骨坑、墓葬等重要遺跡;

  2000年以來,巫山大溪遺址全麵發掘,發現墓葬近200座,灰坑700多個,獲得了非常重要的收獲。此外,還發現了埋葬牛、狗、烏龜、魚等的動物坑,坑內往往伴出陶器。魚骨坑的數量非常大。同時,還發現了幾十座新石器時代的器物坑,這些坑一般出一件或多件陶罐(釜),有的還有支足、石器等等,如此眾多的器物坑和動物坑,發掘者認為很可能主要反映了大溪人的某種意識或原始宗教觀念。

  除了奇特的葬俗以及動物坑之外,在宜昌白廟自、枝城紅花套等新石器時代晚期地層中還出土了小陶船,這也可以從另一個角度看出當地漁獵經濟生活對意識行為造成的影響。

  七、結語

  從總體上看,在先秦時期,三峽地區的狩獵經濟(包括漁業經濟)與生態環境之間存在著適應、促進與限製的關係。

  三峽漁獵經濟是對當地自然環境的天然適應而產生的一種經濟形態。

  和其他山地文明一樣,三峽地區的漁獵經濟是對當地自然環境天然適應的結果。人類總是從自身所處環境出發,在一定的生產技術水平下,獲取基本的經濟來源。位於山地的文明形態往往都不約而同地發展出典型的漁獵經濟形態。在這一點上,三峽地區的經濟形態和其他山地文明是相當一致的。反映在考古學的物質層麵上,它們都具有大致相同的漁獵生產工具。

  1.三峽地區的生態環境極大地促進了當地漁獵經濟的發展從山地文明對曆史進程的影響來評估,在中國的山地文化之中,以漁獵經濟為特色的三峽文明達到了相當的高度:該地區早期的人類遺址異常豐富,三峽地區在舊石器時代很可能是人類的起源地之一;在較晚的商周時期,以巴為主體的民族在此崛起,建立了所謂的巴政權,並對周邊的文明產生了較大的影響,這在諸多的山地文化之中是少見的。

  一個山地文明能夠達到這樣的高度,表明它賴以營生的漁獵經濟是相當成功的。三峽漁獵經濟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可歸結為自然環境的促進作用,這種促進作用可以從三個方麵來理解:

  其一,三峽獨特的自然條件提供了異常豐富的漁獵資源。在漁獵資源上,很多山地地區僅側重於一個方麵,要麽多漁業資源,要麽多野生動物資源,唯有三峽地區,長江東西縱橫,切割出高山峽穀,使得此地兼有了齊備的漁業和野生動物資源,能夠常年為人們提供豐富的肉食來源、以及生產生活的資料,在時間段上幾乎沒有枯竭的季節。

  三峽的西側是四川盆地乃至川西平原,東側是江漢平原,從而造成了在地理形勢上三峽山地文明夾在兩個發達的農業經濟文明中間的現象。由於經濟形態的差異,三峽文明與兩者在客觀上有互通有無的交流需要。而且,這種交流也正是促進三峽地區的漁獵經濟與生態環境動態平衡的因素之一。

  其二,三峽的文明孔道地位成為漁獵經濟與生態環境之間積極動態關係的驅動力量。

  從民族學材料來看,由於生活生產資料的易獲得性,不少生活在自然資源富足地區的民族並沒有發展出較高程度的文明,反而停留在相當低級的階段。作為自然資源富足的三峽地區,因為獨特地理位置擺脫了這種狀況。

  三峽地區,長江峽穀東西橫貫,東側是江漢平原,西側是四川盆地和川西平原。自然天成的地理條件用一種條狀的山地文明連通了兩個平原文明,一種以漁獵為特色的經濟形態連通了兩個農業文明。由於文明性質的差異性、互補性,三峽自然成為文明溝通的孔道。

  在這種背景下,漁獵經濟與農業經濟互通有無的需要很大程度上驅動了三峽漁獵經濟的積極發展。

  其三,獨特的鹽業資源、黃金水道在技術層麵上使得漁獵成為一種真正意義上的經濟。

  很多山地文化的漁獵經濟停留在自給自足的階段,是一種較低層次的經濟形態,漁獵經濟在這裏幾乎成了一種落後的代名詞。但若以此眼光來審視三峽地區的漁獵經濟則可能是錯誤的。

  實際上,三峽的先秦漁獵經濟很可能達到了相當的高度,甚至有可能在當地社會經濟中起著和農業相似的作用。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就在於三峽的自然環境除了提供異常豐富的漁獵資源以外,還提供了促進漁獵經濟發展的另外兩大元素,也就是鹽業資源和長江提供的黃金水道。鹽保存食物,包括魚肉和野獸肉的功能,使得漁獵活動能夠盡可能擴展到較大的規模,除滿足自身需要之外,還可以用於對外的交換。而在交換環節上,長江作為一條天然的黃金水道,它為大規模地快速地運輸包括漁獵產品在內的商品提供了極大的方便。正是這兩大元素在技術層麵上促進了三峽地區漁獵經濟的發展,使得其擺脫了自給自足的低級階段,達到了相當的高度,成為真正意義上的一種經濟形態。而這種現象在其他山地文化中是難以觀察到的,因為它們不像三峽地區這樣,具有如此天成的能夠促進漁獵經濟發展的優良自然條件。

  2.生態環境對三峽漁獵經濟的限製作用

  三峽地區是一個呈東西走向的狹長區域,麵積不大。人類居住地相對有限且狹小,隨時麵臨自然災害的威脅;人類沿江較密集地居住,削弱了該地區生態環境的自我恢複能力;另外,該地區長期不發達的農業很難與漁獵經濟有效互補。這些因素都使得三峽的漁獵經濟受到相對的限製。

  從整體上評估,在整個先秦時期,尤其是商周時期,三峽地區的漁獵經濟與生態環境之間基本呈現出一種良好的互動關係。該地區的漁獵經濟是因當地自然條件而發生,並受到了良好自然條件的極大推動,達到了相當的發展高度。從個別遺址的孢粉分析結果推測,人類居住遺址附近地區得到開發,更遠的區域的開發力度不大,漁獵資源得以在這些區域得到保護,可以循環利用。漁獵經濟形態與生態環境之間基本是一種較協調的動態關係,並促進了當地社會經濟直線發展。

  最後談談三峽地區漁獵經濟與生態環境動態協調關係的失調問題。三峽地區漁獵經濟形態與生態環境之間的動態協調關係又是脆弱的,當因外來因素驅動,開發壓力過大時,這種協調關係就會有失調的危險。受三峽地區獨特自然資源的吸引,東西兩側的農業文明對三峽地區都有極大的興趣,使得在三峽這條文明孔道中進行的交流常常有非和平交流的趨勢。在強勢文明的侵入下,一旦出現掠奪式的開發,三峽的漁獵經濟協調發展的形態就會有被打破的危險。在秦統一巴蜀以前,由於巴政權的存在,雙方維持了大致的平衡,較協調的生態關係得以維持。秦統一巴蜀後,由於統一戰爭的需要,對當地包括漁獵資源在內的自然資源的開發力度空前加大,生態環境承受的壓力上升,使得漁獵經濟與生態環境之間的協調關係趨於失調。關於此點,不少曆史地理學者已經有了比較翔實的闡述。總之,作為一個經濟活動與生態關係的經典案例,三峽地區先秦時期的漁獵經濟值得我們去進一步認識、探討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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