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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年(戊戌、38)

  十四年(戊戌,公元38年)

  [1]夏,邛穀王任貴遣使上三年計,即授越太守。

  [1]夏季,邛王任貴派使者呈遞三年的計簿,報告人口、賦稅、治安等情況。劉秀任命任貴當越太守。

  [2]秋,會稽大疫。

  [2]秋季,會稽郡瘟疫流行。

  [3]莎車王賢、鄯善王安皆遣使奉獻。西域苦匈奴重斂,皆願屬漢,複置都護;上以中國新定,不許。

  [3]莎車王賢、鄯善王安都派使者進貢。西域各國被匈奴的大量征斂所苦,都願歸屬漢朝,願朝廷重新設置都護。劉秀因為中原剛剛平定,不肯應許。

  [4]太中大夫梁統上疏曰:“臣竊見元帝初元五年,輕殊死刑三十四事,哀帝建平元年,輕殊死刑八十一事;其四十二事手殺人者,減死一等。自是之後,著為常準,故人輕犯法,吏易殺人。臣聞立君之道,仁義為主,仁者愛人,義者正理。愛人以除殘為務,正理以去亂為心;刑罰在衷,無取於輕。高帝受命,約令定律,誠得其宜,文帝唯除省肉刑、相坐之法,自餘皆率由舊章。至哀、平繼體,即位日淺,聽斷尚寡。丞相王嘉輕為穿鑿,虧除先帝舊約成律,數年之間百有餘事,或不便於理,或不厭民心,謹表其尤害於體者,傅奏於左。願陛下宣詔有司,詳擇其善,定不易之典1事下公卿。光祿勳杜林奏曰:“大漢初興,蠲除苛政,海內歡欣;及至其後,漸以滋章。果桃菜茹之饋,集以成贓,小事無防於義,以為大戮。至於法不能禁,令不能止,上下相遁,為敝彌深。臣愚以為宜如舊製,不合翻移。”統複上言曰:“臣之所奏,非曰嚴刑。《經》曰:‘爰製百姓,於刑之衷。’衷之為言,不輕不重之謂也。自高祖至於孝宣,海內稱治,至初元、建平而盜賊浸多,皆刑罰不衷,愚人易犯之所致也。由此觀之,則刑輕之作,反生大患,惠加奸軌,而害及良善也1事寢,不報。

  [4]太中大夫梁統上書說:“我看到,元帝初元五年,死罪減刑的有三十四件。哀帝建平元年,死罪減刑的有八十一件,其中四十二件是親手殺人,而作減死一等判決。從此以後,成為慣例,所以人們輕率犯法,官吏輕視殺人。我聽說做君主的道義,是以仁義為主。仁是愛人,義是堅持原則。愛人就要以除暴為目的,堅持原則就要以消滅禍亂為中心。設置刑罰在於適中,不能偏輕。高祖承受天命,製訂法令,確實都很恰當。文帝隻取消了肉刑和連坐法,其餘全都遵循舊製。到哀帝、平帝繼位,在位時間短,處理案子還很少。丞相王嘉輕率地穿鑿附會,刪減先輩君王的既定法律規章,幾年之間有一百餘件事,有的不合道理,有的不得民心。我謹把其中對大體為害最嚴重的,附在後邊,向您陳奏。希望陛下命令主管部門,仔細選擇好的律條,製訂一部不容更改的法典。”劉秀把梁統的奏章交給公卿討論。光祿勳杜林上奏說:“漢朝初興時,廢除苛政,四海之內歡欣鼓舞。等到以後,法令逐漸增多,連果桃、菜蔬之類的饋贈,都集中起來成為贓物。小的事不妨害大義,也要判處死刑。以至於發展到有法不禁,有令不止,上下互相掩護逃避,弊病更加嚴重。我認為應沿襲原有的法令條文,不宜於重新製訂修改。”梁統又上奏說:“我所奏請的,並不是說要有嚴刑峻法。《書經》上說:‘治理百姓,刑法要適中。’適中的意思是不輕也不重。從高祖到宣帝,天下被稱為治平,到元帝、哀帝時,盜賊漸漸增多,都是因為刑罰不適中,愚昧的人輕視犯法所造成的。由此看來,減輕刑罰的作法,反而釀成大禍。對奸詐不軌的人施恩,就是傷害善良的人。”這件事情被擱置,沒有再交付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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