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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恕年譜

  引言

  陳恕(946—1004),宋初著名的財政長官。三司在宋初“號曰計省,位亞執政”,與“二府”(即“樞府”和“相府”)構成北宋前期中央最高的管理機構;三司使被“目為計相,其恩數廩祿,與參、樞同。”

  宋初有三司使,也有三部使。當三部合一時,長官稱三司使,通管鹽鐵、度支、戶部三部;在鹽鐵、度支、戶部分三部各置使時,以鹽鐵使地位最高,宋人常稱鹽鐵使為三司鹽鐵使,有時簡稱三司使。陳恕曾長期擔任三司鹽鐵使,善於理財,有吏幹,對完善宋初的財政製度、穩定財政收入等有很大貢獻,在北宋財政史上有一定地位。研究陳恕以及他與三司的關係,對了解北宋初期財政狀況、財政機構等有一定意義。

  編撰《陳恕年譜》開始於2002年,時我剛考入陝西師範大學,師從國內宋史名家李裕民先生。在先生嚴格指導下,完成了此年譜的修撰。但是,該譜距離先生的期望值相差甚遠。進入博士階段以後,在陳峰先生的指導下,對此年譜又進行了幾次修改。今天呈現出來的,是增補以後的年譜。裏麵一定還有很多舛誤,希望專家指正。

  凡例

  (一)陳恕,《宋史》有傳,個人文集沒有流傳下來,其餘關涉陳恕的資料甚少,而《宋史》本傳及其他史料中之記事,或多舛誤,或多失序。故是譜所收凡可見之重要文獻、文集、方誌之屬,均予采集,以資考證。

  (二)本譜所引各書,隻於首次出現時注明時間與撰人,以後則僅引書名。

  (三)本譜以年號紀年,於括號內標出公元年份。

  (四)與陳恕有關之人,擇其要事及與陳恕有關者列入,與陳恕有關之事則詳敘之。

  年譜

  陳恕(946—1004),字仲言,洪州南昌人。

  元脫脫《宋史》卷二六七本傳:

  陳恕,字仲言,洪州南昌人也。少為長吏,折節讀書。

  按:宋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以下簡稱《長編》)卷五六“宋真宗景德元年五月甲辰”條(頁123):“先是,尚書左丞陳恕寢疾……居半月,恕卒,贈吏部尚書。”注:“恕以六月庚戌卒,今並書。”

  宋曾鞏《隆平集》卷五(頁55)記載:“(陳恕)景祐元年卒,年五十九。”

  按:《宋會要》禮四一之四八《輟朝》:“(陳恕)景德元年六月”。由《長編》及《宋會要》知陳恕卒於景德元年(1004年),《隆平集》卷五中所記“景祐”當為“景德”。陳恕享年五十九歲,可推知應生於946年。

  後晉開運三年(946),陳恕生,洪州南昌人。

  宋王存《元豐九域誌》卷六(頁250):

  “洪州,都督州,治南昌,新建二縣。南昌(縣),望。有十六鄉,四鎮。”

  後周顯德六年(959),14歲。

  是年前後,陳恕為縣吏。

  按:陳恕,字仲言,洪州南昌人也。少為長吏。(《宋史》卷二六七本傳)

  陳恕,字仲言,洪州南昌人也。少為小吏,折節讀書。(宋王稱《東都事略》卷三六)

  公名恕,字仲言,洪州南昌人。少為縣吏,俄折節讀書(《五朝名臣言行錄》三之二“參政陳晉公”條引《王沂公筆錄》)

  宋太祖建隆元年(960),15歲。

  正月初五,改元為宋。

  《宋史》卷一《太祖本紀》(頁4):建隆元年春正月乙巳,大赦,改元,定有天下之號曰“宋”。

  《長編》卷一“太祖建隆元年正月乙巳”條:乙巳,詔因所領節度州名,定有天下之號曰“宋”。改元,大赦,常赦所不原者鹹赦除之。內外馬步軍士等第優給。命官分告天地、社稷。遣中使乘傳齎詔諭天下,諸道節度使,又別以詔賜焉。

  二月,留用後周三相(《宋史》卷二一〇《宰輔表》,頁5417)。

  四月,張美在三司使任。

  (建隆元年四月)上召三司使張美調兵食。(《長編》卷一,頁14)

  七月,李崇矩任三司使。

  按:《宋史》卷二五七本傳(頁8953):“李崇矩字守則,潞州上黨人……(平李筠)師還,會判三司張美出鎮,拜右監門衛大將軍,充三司使。從征李重進還,為宣徽北院使,仍判三司。”宋李埴《皇宋十朝綱要》(以下簡稱《十朝綱要》)卷一頁15記載平李筠在秋七月戊申,知從建隆元年七月起,李崇矩任三司使。

  宋孫逢吉《職官分紀》卷一三“三司”條:“《五代職官誌》後唐莊宗同光中,敕鹽鐵、度支、戶部三司,凡闕錢物,並委租庸使管轄,踵梁之舊製也。長興元年,罷租庸使額,分鹽鐵、度支、戶部為三司。國朝三司,凡二十四案曰……”

  《宋史》卷一六二《職官誌》(頁3807):“三司之職,國初沿五代之製,置使以總國計,應四方貢賦之入,朝廷不預,一歸三司。通管鹽鐵、度支、戶部,號曰計省,位亞執政,目為計相。其恩數廩祿,與參、樞同。”

  八月,趙普為樞密副使。

  《宋史》卷二一〇《宰輔表》(頁5417):八月戊子,趙普自右諫議大夫、樞密直學士、兵部侍郎加樞密副使。

  是年,先後平定昭義軍節度使李筠、淮南節度使李重進叛變(《宋史》卷一《太祖本紀》,頁6-8)。

  建隆二年(961),16歲。

  閏三月一日,罷慕容延釗、韓令坤兵權,降低中央領軍將領名位。

  《長編》卷二“太祖建隆二年閏三月甲子”條:殿前都點檢、鎮寧軍節度使慕容延釗罷為山南西道節度使,侍衛親軍都指揮使韓令坤罷為成德節度使。自是,殿前都點檢遂不複除授。

  七月九日,罷石守信、高懷德等大將兵權。

  《長編》卷二“太祖建隆二年七月庚午”條:庚午,以侍衛都指揮使、歸德節度使石守信為天平節度使,殿前副都點檢、忠武節度使高懷德為歸德節度使,殿前都指揮使、義成節度使王審琦為忠正節度使,侍衛都虞侯、鎮安節度使張令鐸為鎮寧節度使,皆罷軍職。獨守信兼侍衛都指揮使如故,其實兵權不在也。殿前副都點檢自是亦不複除授雲。

  乾德元年(963),18歲。

  二月十一日,滅荊南。

  《宋史》卷一《太祖本紀》(頁13):甲午,慕容延釗入荊南,高繼衝請歸朝,得州三、縣十七。

  《長編》卷四“太祖乾德元年二月壬辰”條:壬辰,師次荊門,處耘見延嗣等,待之有加,諭令翼日先還。延嗣喜,馳使報繼衝以無虞。荊門距江陵百餘裏,是夕,延釗召延嗣等宴飲於其帳,處耘將輕騎數千倍道前進。繼衝初但俟保寅、延嗣之還,遽聞大軍奄至,即皇恐出迎,遇處耘於江陵北十五裏。處耘揖繼衝,令待延釗,而率親兵先入,登北門。比繼衝與延釗俱還,則王師已分據衝要,布列街巷矣。繼衝大懼,即詣延釗,納牌印,遣客將王昭濟等奉表以三州,十七縣,十四萬二千三百戶來歸。

  三月二十六日,滅湖南。

  《長編》卷四“太祖乾德元年三月戊寅”條:戊寅,湖南捷書至,群臣稱賀。

  《宋史》卷一《太祖本紀》(頁13):戊寅,慕容延釗破三江口,下嶽州,克複朗州,湖南平,得州十四、監一、縣六十六。

  乾德二年(964),19歲。

  正月十一日,罷後周三相。

  《宋史》卷二一〇《宰輔表》(頁5419):正月戊子,司徒範質以太子太傅、司空王溥以太子太保、尚書右仆射魏仁浦依前守本官,並免。

  正月十三日,趙普為宰相,李崇矩由三司使而任樞密使。

  《宋史》卷二一〇《宰輔表》(頁5419):“正月庚寅,趙普自樞密使加門下侍郎、同平章事、集賢殿大學士。壬寅,加監修國史。”

  《宋史》卷二一〇《宰輔表》(頁5419):“正月庚寅,李崇矩自宣徽北院使判三司,加檢校太保、樞密使。”

  四月丙寅(20日),趙玭任三司使。

  《長編》卷五“乾德二年四月丙寅”條:“前泰州刺史趙玭為左監門衛大將軍、權點檢三司。”

  乾德三年(965),20歲。

  正月,滅後蜀(《宋史》卷二《太祖本紀》,頁21)。

  八月,詔諸州精兵送中央,隸屬“禁軍”,以收地方兵權。

  《長編》卷五“乾德三年八月戊戌”條:八月戊戌朔,令天下長吏擇本道兵驍勇者,籍其名送都下,以補禁旅之闕。又選強壯卒,定為兵樣,分送諸道。其後又以木梃為高下之等,給散諸州軍,委長吏、都監等召募教習,俟其精練,即送都下。上每禦便殿親臨試之,用趙普之謀也。

  《宋史》卷二《太祖本紀》(頁22):八月戊戌朔,詔籍郡國驍勇兵送闕下。

  乾德五年(967),22歲。

  二月甲戌(27日),趙玭罷三司使。

  《長編》卷八“乾德五年二月”(頁190):“左監門衛大將軍,權判三司趙玭,性狂燥籲直,多忤旨,上每優容之。又與趙普不協,因稱足病,求解職。甲戌,玭守本官,罷判。”

  開寶五年(972),27歲。

  十二月詔:以鹽鐵、戶部勾院為一院,度支勾院為一院。國初,三部各有勾院,止令本部官主之。至是,又合為兩院。(《宋會要》職官五之二三,頁2474;《職官分紀》卷一三,頁303)

  《長編》卷一三“開寶五年十二月”條(頁293):三司鹽鐵、戶部、度支各有勾院及開拆司,皆本部判官主之。是月,詔並鹽鐵、戶部為一,度支如故。

  開寶六年(973),28歲。

  八月,趙普罷相。

  《宋史》卷二一〇《宰輔表》(頁5421):八月甲辰,趙普自右仆射、以檢校太尉、河陽三城節度使同中書門下平章事。

  九月,薛居正為首相、沈義倫為次相。

  《宋史》卷二一〇《宰輔表》(頁5421-5422):九月己巳,薛居正自吏部侍郎、參知政事加門下侍郎、同平章事,仍都提點湖南等路轉運事、監修國史。沈義倫自戶部侍郎、樞密副使加中書侍郎、同平章事、集賢殿大學士、仍兼提點劍南等路轉運事。

  開寶八年(975),30歲。

  十一月,滅江南(南唐)。

  《宋史》卷三《太祖本紀》(頁45):乙未(27日),曹彬克升州,俘其國主煜,江南平,凡得州十九、軍三、縣一百八十、戶六十五萬五千六十。

  《長編》卷一六“太祖開寶八年十一月庚辰”條:庚辰……王師圍金陵,自春徂冬,居民樵采路絕,兵又數敗,城中奪氣。曹彬終欲降之,故每緩攻,累遣人告國主曰:“此月二十七日,城必破矣,宜早為之所。”國主不得已,約先令其子清源郡公仲寓入朝,既而久不出。前數日,彬日遣人督之,且告曰:“郎君不須遠適,若到寨,即四麵罷攻矣。”國主終惑左右之言,以為城堅如此,豈可克日而破,但報雲:“仲寓趣裝未辦,宮中宴餞未畢,二十七日乃可出也。”彬又遣人告曰:“若二十六日出,亦無及矣。”國主不聽……乙未,城陷。初,陳喬、張洎同建不降之議,事急,又相要以同死社稷。然洎實無死誌,於是摧妻子及橐裝入止宮中,引喬同見國主。喬曰:“臣負陛下,願加顯戮。若中朝有所詰問,請以臣為辭。”國主曰:“運數已盡,卿死無益也。”喬曰:“陛下縱不殺臣,臣亦何麵目見國人乎。”遂縊。洎乃告國主曰:“臣與喬共掌樞務,今國亡當俱死。又念陛下入朝,誰與陛下辨明此事,所以不死者,將有待也。”……十二月己亥朔,江南捷書至,凡得州十九、軍三、縣一百有八,戶六十五萬五千六十有五。群臣皆稱賀。

  按:在記錄宋朝獲得州軍數目以及戶數時,《宋史》和《長編》有不同之處。《宋史》記錄得“縣一百八十”,而《長編》則僅“一百有八”;《宋史》雲獲戶數為“六十五萬五千六十”,而《長編》則要多出五個。未知孰是,存此待考。

  開寶九年(976),31歲。

  十月,宋太祖暴卒,趙光義繼位,史稱宋太宗(《宋史》卷三《太祖本紀》,頁48)。

  是月,盧多遜任相。時首相薛居正,次相沈義倫。

  《宋史》卷二一〇《宰輔表》(頁5423):盧多遜自吏部侍郎、參知政事遷中書侍郎、同中書門下平章事、集賢殿大學士。

  十二月,改元“太平興國”(《宋史》卷四《太宗本紀》,頁54)。

  是年冬,拜見知洪州王明。赴京師考試。

  《宋史》卷二六七本傳:“江南平,禮部侍郎王明知洪州,恕以儒服見,明與語,大奇之,因資送令預計偕。”

  《長編》卷一六:“(開寶八年十二月)己亥朔,江南捷書至。”王明知洪州在“江南平後”,陳恕拜見王明是其洪州任內,即開寶八年十二月以後。見到王明的最有可能的機會是陳恕中鄉試以後,而陳恕因家貧,故而王明“資送令預計偕”,皆因陳恕與王明交談而王明“大奇之”故。是年冬天,陳恕要參加考試,故陳恕必在年底之前到達京師。

  宋太宗太平興國二年(977),32歲。

  正月戊辰(7日),陳恕中進士。

  “太平興國二年進士,解褐大理評事、通判洪州,恕以鄉裏辭。改澧州。”(《宋史》本傳,頁9198)

  《長編》卷一八:“(太平興國二年正月)戊辰,上禦講武殿,內出詩賦題覆試進士……得河南呂蒙正以下一百九人。”

  按:宋李心傳《舊聞證誤》卷一記:“太宗所取進士,太平興國二年呂文穆蒙正榜凡五人,第一等除將作監丞,今之宣義郎;第二等除大理評事,今之承事郎,並通判諸州。”知陳恕中呂蒙正榜第二等。

  八月,收地方節度使行政權。

  《長編》卷一八“太宗太平興國二年八月”條:是月,於是虢州刺史許昌裔訴保平節度使杜審進闕失事,詔右拾遺李瀚往察之。瀚因言:“節鎮領支郡,多俾親吏掌其關市,頗不便於商賈,滯天下之貨。望不令有所統攝,以分方麵之權,尊獎王室,亦強幹弱枝之術也。”始,唐及五代節鎮皆有支郡。太祖平湖南,始令潭、朗等州直屬京,長吏得自奏事,其後大縣屯兵,亦有直屬京者,興元之三泉是也。戊辰,上納瀚言,詔邠、寧、涇、原、鄜、坊、延、丹、陝、虢、襄、均、房、複、鄧、唐、澶、濮、宋、亳、鄆、濟、滄、德、曹、單、青、淄、兗、沂、貝、冀、滑、衛、鎮、深、趙、定、祁等州並直屬京,天下節鎮無複領支郡者矣。

  太平興國三年(978),33歲。

  是年,通判澧州,以吏幹聞。

  《宋史》本傳(頁9198):“通判澧州。澧自唐季為節鎮兼領,吏多緣簿書幹沒為奸。恕盡摘發其弊,郡中稱為強明,以吏幹聞。”(參見《東都事略》卷六六)

  太平興國五年(980),35歲。

  十月,合三勾院為一,以比部員外郎樊廷讓判。(《宋會要》職官五之二四,頁2474)

  十一月,大理評事陳恕為右讚善大夫,同勾當三司勾院。(《宋會要》職官五之二四,頁2474)

  按:《宋史·職官誌》卷一六二(頁3809):“三部勾院,判官各一人,以朝官充。掌勾稽天下所申三部金穀、百物,出納帳籍,以察其差殊而關防之。”

  太平興國六年(981),36歲。

  九月,趙普複相。

  《宋史》卷二一〇《宰輔表》(頁5424):九月辛亥,趙普自太子太保加守司徒兼侍中、昭文館大學士。

  太平興國七年(982),37歲。

  二月八日,恕以揭發王仁瞻罪狀,擢為度支員外郎,鹽鐵推官。

  《長編》卷二三“太平興國七年二月”條(頁513):宣徽北院使、判三司王仁瞻掌邦計幾十年,恣下吏為奸,怙恩固寵,莫敢發者。又起範旻等獄,坐貶黜者十餘人,皆上南府時勳舊戚裏用事吏。故中外益畏其口,會左拾遺南昌陳恕與兵部郎中宋琪同判勾院,其僚數人率以旻察不畏強禦自任,因議本司事有不協者,互持短長。及造朝,恕獨出班具奏,上詰之,恕詞辨蜂起,仁瞻屈伏,上怒甚。辛未,仁瞻罷為右衛大將軍……兵部郎中劉保勳判勾院。

  擢恕為度支員外郎、鹽鐵推官,耿振戶部推官,元圯並權本曹判官事。琪初與恕同白上,既而反附仁瞻,故亦左降。

  按:《宋史》卷二六七本傳:“召入為右讚善大夫,同判三司勾院,遷左拾遺,充度支判官……擢恕為度支員外郎,仍舊職”。按:《長編》卷二三太平興國七年二月,時陳恕判三司勾院,同時度支判官為雷德驤,而不是陳恕。又《宋史》卷一六二《職官誌》:“(太平興國四年)三司隻置判官一人,推官三人。”況揭發王仁瞻後,陳恕任鹽鐵推官而非本傳中所言“仍舊職”,本傳此處記載有誤。

  四月,沈義倫、盧多遜罷相。

  《宋史》卷二一〇《宰輔表》(頁5425):四月戊辰,盧多遜自中書侍郎、同中書門下平章事責授兵部尚書免。庚辰,沈義倫自尚書右仆射責授工部尚書免。

  太平興國八年(983),38歲。

  三月癸亥(7日),分三司為三部,各置使。

  《長編》卷二四“太平興國八年三月癸亥”條(頁539):“癸亥,始分三司為三部,各置使。右諫議大夫、同判三司王明為鹽鐵使,右衛將軍陳從信為度支使,如京使郝正為戶部使。”(參見《玉海》卷一八六《食貨·理財》,頁3402)

  十一月,趙普罷相,宋琪、李昉任相。

  《宋史》卷二一〇《宰輔表》(頁5425):十一月己酉,趙普自司徒兼侍中,以檢校太尉兼侍中、武勝軍節度使出鎮鄧州。

  《宋史》卷二一〇《宰輔表》(頁5425):壬子,宋琪自刑部尚書、參知政事,李昉自工部尚書、參知政事並守本官,加同中書門下平章事。

  《長編》卷二四“太平興國八年十一月”條:十一月壬子朔,以刑部尚書參知政事宋琪、工部尚書參知政事李昉並本官同平章事。上謂曰:“世之治亂,在賞罰當否,賞罰當其功罪,無不治,或以為飾喜怒之具,即無不亂,與卿等戒之。”琪曰:“賞罰二柄,乃禦世之銜勒。若馬無銜勒,何以控禦?治天下者,苟賞罰至公,未有不致太平也。”昉初與盧多遜善,待之不疑,多遜屢諧昉,人或告昉,昉曰:“盧與我厚,不當爾。”於是上語及多遜事,昉頗為解釋,上因言:“多遜居常毀卿不直一錢。”昉始悟,上由此益重之。雍熙二年(985),40歲。

  十二月,宋琪罷相。

  《宋史》卷二一〇《宰輔表》(頁5427):十二月丙辰,宋琪自同中書門下平章事以本官免。

  雍熙四年(987),42歲。

  再遷工部郎中、知大名府。二月以後,發鎮兵增築城壘,以備契丹入寇。

  宋王應麟《玉海》卷一七四“雍熙築河北城壘”條:“雍熙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詔河北諸郡,發鎮兵增築城壘。”

  宋陳均《九朝編年備要》卷四:“雍熙四年,契丹入寇,陷深、忻、德、易等州……詔增築河北城壘,時陳恕知大名府,器用多取於民不時集,恕怒,命禽府中大豪一人,將斬之,叩頭流血,請限翌日辨其事,過期甘死。不數日而功就。夏四月……”

  《宋史》卷二六七本傳:“再遷工部郎中、知大名府。時契丹內寇,受詔增浚城隍,其器用取於民者不時集,恕立擒府中大豪一人,會將吏將斬之。宗族號訴,賓佐競前請救,大豪叩頭流血,請翌日集事,違期甘死。恕令械之以徇,民皆恐栗,無敢後期者,數日功就。”(參見《東都事略》卷三六,頁240)

  六月,陳恕入京,為戶部郎中、戶部副使。

  按:《宋史》卷二六七本傳:“會契丹引去,召入為戶部郎中、戶部副使,遷右諫議大夫、知澶州。”知道陳恕為戶部副使的時間是契丹退兵後。元馬端臨《文獻通考》卷三四六《四裔》(頁2708):“(雍熙四年)虜複入深、祈,陷易州,殺略甚眾,又寇定遠軍,城中兵少,人心甚危……殺數人乃定。虜遂引去。上為下哀痛之詔,大發兵戍鎮、定、高陽關……”。知道“虜遂引去。上為下哀痛之詔,大發兵戍鎮、定、高陽關”。從《宋史》卷五太宗本紀:“(雍熙四年)六月庚子,定國軍節度使崔翰複為高陽關兵馬都部署”知調整高陽關等地的軍事長官是在雍熙四年六月,可知“虜遂引去”的時間是六月,陳恕入京在“虜遂引去”後,即雍熙四年六月。

  端拱元年(988),43歲。

  二月,李昉罷相,趙普複相,呂蒙正任相。

  《宋史》卷二一〇《宰輔表》(頁5428):二月庚子,李昉自同中書門下平章事、以尚書右仆射免。趙普自檢校太師兼侍中、山南東路節度使加太保兼侍中、昭文館大學士。呂蒙正自給事中、參知政事加中書侍郎兼戶部尚書、監修國史,並同中書門下平章事。

  《長編》卷二九“端拱元年二月”條:二月乙未,改左右補闕為左右司諫,左右拾遺為左右正言。先是,有翟馬周者擊登聞鼓,訟中書侍郎、兼工部尚書、平章事李昉身任元宰,屬北戎入寇,不憂邊思職,但賦詩飲酒並置女樂等事。上以方講籍田,稍容忍之。於是,召翰林學士賈黃中草製,授昉右仆射罷政,且令黃中切責之。黃中言:“仆射師長百僚,舊宰相之任,今自工部尚書拜,乃殊遷,非黜責之義也。若以文昌務簡均逸為辭,庶幾得禮。”上然之。庚子,昉罷為右仆射。山南東道節度使、兼侍中趙普為太保、兼侍中,給事中、參知政事呂蒙正為中書侍郎、兼戶部尚書,並同平章事。上諭普曰:“卿勿以位高自縱,勿以權勢自驕,但能謹賞罰,舉賢能,弭愛憎,何憂軍國之不治?朕若有過,卿勿麵從,古人恥其君不為堯、舜,卿其念哉!”蒙正質厚寬簡,有重望,不結黨與,遇事敢言,每論政,有未允者,必固稱不可。上嘉其無隱,故與普俱命,藉普舊德為之表率也。蒙正晚輩驟進,與普同位,普甚推許之。

  閏五月癸醜(28日),陳恕以左諫議大夫知澶州。(《太宗皇帝實錄》卷四四)

  按:李之亮《宋河北河東大郡守臣易替考》(頁28),以為雍熙元年至三年陳恕知澶州,誤。

  端拱二年(989),44歲。

  二月癸亥(12日),為河北東路招置營田使。陳恕言其不利,不久,罷營田。

  《宋大詔令集》卷一八二“遣營田使副詔”(端拱二年二月癸亥)條:“農為邦本,食乃民天,遐觀載籍之格言,此實帝王之急務。將令敦本,無出勸農,且思河朔之間,富有膏腴之地,法其井賦,令作方田,三農必致於豐穰,萬世可資其利濟。今遣左諫議大夫陳恕、樊知古,鹽鐵判官魏羽、索緗,河運使臧丙,副使孔蓋充逐路營田使副,往彼興功,眷為黎庶,各有耕桑,聞茲闖置之言,諒積歡呼之意。”(參見《十朝綱要》二,頁68)

  按:文中樊知古原作“楚知古”;“往彼興功”“往”下缺字,“功”原作工;“諒積歡呼之意”中“諒”下缺字,據《宋會要》食貨二之一,頁4825改。

  又:端拱二年,分命左諫議大夫陳恕、右諫議大夫樊知古為河北東、西路招置營田使,恕對極言非便。行數日,有詔令修完城堡,通導溝瀆,而營田之議遂寢。時又命知代州張齊賢製置河東諸州營田,尋亦罷。(《宋史》卷一七六《食貨誌》)

  《宋史》卷二七六《陳恕傳》:“太宗諭以農戰之旨,恕對曰:古者兵出於民,無寇則耕,寇至則戰。今之戎士皆以募致,衣食仰給縣官,若使之冬持兵禦寇,春執耒服田,萬一生變,悔無及矣。太宗曰:卿第行,朕思之。恕行數日,果有詔,止令修完城堡、通導溝瀆而已,營田之議遂寢。”

  七月,陳恕自河北營田使知代州,葺城壘戰具。(《宋會要》職官四二之四,頁3236;)

  按:《宋史·太宗本紀》二:“(端拱二年)七月甲申,以知代州張齊賢為刑部侍郎、樞密副使。”陳恕在代州的前任應是張齊賢。十一月前後,陳恕離任。

  按:《宋史·譚延美傳》卷二七五:“端拱元年,徙知寧遠軍。二年,進邕州觀察使、判亳州,兼知代州。接任陳恕的應該是譚延美,時間應該在年底之前。(參見《永樂大典方誌輯佚》頁332《太原誌·代州》)

  是年年底,陳恕判吏部選事。

  《宋史》卷二六七本傳:“俄知代州,入判吏部選事,拜鹽鐵使。”

  淳化元年(990),45歲。

  九月八日,次子陳執中生。

  按:《歐陽修全集·內製集》卷一《賜宰臣陳執中生日禮物口宣(九月八日)》(頁609):“有敕:卿為時柱石,秉國鈞衡,爰逢慶育之辰……今差卿男將作監丞世儒賜卿生日禮物,想宜知悉。”

  是年年初,陳恕拜鹽鐵使。

  《宋史》卷二一〇《宰輔表》(頁5429):“(淳化二年)四月辛巳,陳恕自鹽鐵使、給事中並參知政事。”

  《宋會要》職官四二之四(頁3236):“太宗知恕有心計,召為鹽鐵使。”

  淳化二年(991),46歲。

  四月辛巳(12日),陳恕為參知政事。

  《長編》卷三二“太宗淳化二年)夏四月辛巳”條(頁714):“辛巳,以樞密副使張齊賢,給事中陳恕並參知政事。”

  九月丁酉(1日),以陳恕泄禁中之語,罷為給事中。

  《宋會要》職官七八之五(頁4178):“淳化二年九月一日……給事中、參知政事陳恕罷守本官。……帝嚐語恕以戶部使樊知古所部不治,恕密以語之,知古訴於帝,帝怒恕泄禁中之語,故罷之。”

  《長編》卷三二“淳化二年九月丁醜”條(頁719):“丁醜,戶部侍郎、參知政事王沔,給事中參知政事陳恕並罷守本官。初,給事樊知古屢任轉運使,甚得時譽,及為戶部,頻以職事不治詔書切責,名益減。與恕親善,上每言及計司事有乖違者,恕具以告之,欲令知古盡力。知古後因奏對,遂自解。上問知古:何從得此?知古曰:陳恕告臣。上怒恕泄禁中語,嫉知古輕脫,並知古皆罷之。”

  按:查《朔閏表》是年九月丁酉朔,無丁醜,《長編》作“丁醜”,誤。《宋史》卷二一〇表第一:“九月丁酉(1日),王沔自參知政事、守戶部侍郎,陳恕守給事中,並免。”“丁醜”當為“丁酉”之誤。

  是月,呂蒙正罷相,張齊賢任相。

  《宋史》卷二一〇《宰輔表》(頁5429):九月己亥,呂蒙正自同中書門下平章事以吏部尚書免。

  《宋史》卷二一〇《宰輔表》(頁5429):九月己亥。張齊賢自刑部侍郎、參知政事加吏部侍郎、同平章事。

  是年夏秋時分,續娶王克貞之女。

  《東軒筆錄》卷二(頁16-17):“王克貞仕江南,曆貴官,歸本朝,直舍人院。及死,無子,其家修佛事為道場,惟一女十餘歲,縗絰跪捧手爐於像前。會陳摶入弔,出語人曰:‘王氏女,吾雖不見其麵,但觀其捧爐,手相甚貴,若是男子,當白衣入翰林。女子嫁即為國夫人矣。’後數年,陳晉公恕為參知政事,一日,便殿奏事,太宗從容問曰:‘卿娶誰氏,有幾子。’晉公對曰:‘臣無妻,今有二子。’太宗曰:‘王克貞,江南舊族,身後唯一女,頗聞令淑,朕甚念之,卿可作配。’晉公辭以年高,不願娶。太宗敦諭再三,晉公不敢辭,遂納為室。不數日,封郡夫人,如陳之相也。”(參見宋祝穆撰《古今事文類聚》後集卷一三;《錦繡萬花穀》前集卷三八“相貌”條)陳恕參知政事在是年四月到九月間,此處言陳恕為“參知政事”,則續娶王克貞之女必在是年夏秋時分。

  按:《東軒筆錄》、《古今事文類聚》、《錦繡萬花穀》、《宋史》等書均將“王克貞”作“王克正”,誤。今據徐鉉所作《大宋故尚書戶部郎中王君墓誌銘》改。碑銘見《全宋文》冊一、卷三三。

  是年,合三憑由司為一。(《宋會要》職官五之三四,頁2479;《職官分記》卷一三)

  淳化三年(992),47歲。

  是年,陳恕知江陵府,卓有成效。

  《宋史》卷二六七《陳恕傳》:“(淳化二年)(樊)知古訴於太宗,太宗怒恕泄禁中語,罷守本官。(陳恕)旋出知江陵府,大發群吏奸髒,坐徒、流、停、廢者甚眾,郡內惕息。”知陳恕被免參知政事後不久出知江陵府。又《小畜集》卷一八《諫議大夫臧公墓誌銘》:“淳化二年春三月,詔以右諫議大夫臧公知江陵府事。四月至理所,八月得微恙,猶視事不輟。明年五月五日,終於私第。”推知陳恕到江陵府主事應是淳化三年年初。

  淳化四年(993),48歲。

  五月三日,吏部侍郎陳恕言祭祀事。

  《宋會要》禮一四之八:“(太宗淳化四年)五月三日,吏部侍郎陳恕言:奉詔立夏祀赤帝升壇,告潔回,見祭器堆聚齋室,塵垢甚多,即躬視滌濯……欲望自今並委祀官振舉。前一日,先監滌祭器,潔鼎鑊。凡饌造什物,洗拭訖方赴壇省告,稍至怠慢,即以名聞。其神位席縟,請委逐司長官封送祀所。禮畢,監祭使封還。……請委禦廚,別設饌庫貯之。詔有司詳定,請皆如恕奏。詔從之。”(參見宋李攸《宋朝事實》卷一一)

  按:此處言陳恕是吏部侍郎,疑有誤。因本年閏十月,陳恕始由給事中升工部侍郎。(《職官分紀》卷一三)

  五月戊申(21日),置三司使,以魏羽判。

  《宋大詔令集》卷第一六〇《置三司使詔》(頁608):“國家擇公幹之臣,掌財賦之任……自今隻置三司使一員,判官六員,推官三員,三部勾院隻判勾一員,判官一員,其三部屬吏仍舊貫,三司使隻於按檢署字,外處符牒,隻令判官通置頒行。”(參見《長編》卷三四頁749;)

  六月,張齊賢罷相(《宋史》卷二一〇《宰輔表》,頁5430)。

  九月丙午(21日)時為給事中。受詔舉堪任京官者。

  《長編》卷三四,頁753:“(淳化四年九月)丙午,詔翰林學士承旨蘇易簡,給事中陳恕,左諫議大夫魏庠、寇準,右諫議大夫趙昌言,起居舍人、知製誥呂佑之等於幕職州縣官中,各舉堪任京官者二人。

  《宋會要》選舉二七之六(頁4665):“淳化四年九月,詔翰林學士承旨蘇易簡、給事中陳恕、左諫議大夫魏庠、寇準……等於幕職州縣官舉堪任京朝官者各二人。”十月,置左右計使,又置總計使判左右計事。(《職官分紀》卷一三,參見《九朝編年綱目備要》卷四)

  閏十月,以給事中陳恕為工部侍郎、三司總計使。(《職官分紀》卷一三)

  十一月辛未(18日),以總計使判左右計事,事合幹論議、計度,並參預焉。

  《職官分紀》卷一三(頁298-299):“淳化四年詔:自今隻置三司使一員,判官六員,推官三員。三部勾院隻置判勾一員,判官一員,其三部屬吏並仍舊貫。三司使尺書案檢,外處符牒,並令判官、推官通書頒行。冬十月,以左諫議大夫判三司魏羽為三司左計使,戶部員外郎董儼為右諫議大夫三司右計使。先是三司簿領堆積,胥吏弛慢,因而為奸。居其任者不能發摘禁止,至是用魏羽、段惟一等議分天下為十道,兩京為左右計,各置判官領之,置三司使二員。魏羽主其左,董儼主其右,中分諸道以隸焉。凡國用支費,租調歲課,以其簿上於總計司而經度之。”淳化五年(994),49歲。

  三月癸酉(21日),帝命陳恕,約束其屬下,嚴守本職。

  《宋會要》職官六四之一一(頁3826):“淳化五年三月二十一日,三司河東路判官、左司諫張觀黜知道州。先是,三司官吏多上書言事,無益於理,命總計使陳恕諭令各司其局,無或出位。觀因上疏陳述拾遺補闕之任,自唐則天始建此官,迄今數百年,居侍從之列,當言責之任不可失職。帝覽奏(怒,而有是命)。”

  七月己巳(19日),受詔。

  《長編》卷三六“淳化五年七月己巳”條(頁790):“詔三司總計使及諸道判官,因上殿奏事,如聞宣諭民間利害,並令錄送中書門下,以存勸戒。

  七月乙亥(25日)受詔。

  《長編》卷三六“淳化五年七月乙亥”條(頁790):“詔三司總計使及諸道判官各給禦前印紙,自八月互書勞績,歲終較其優劣,以申黜陟。

  十二月辛醜(24日),以總計使陳恕為鹽鐵使。

  《宋大詔令集》卷第一六〇《複三部使詔》條(頁608):“銅鹽之務,所以籠天下之貨財,度支之司,所以辦邦國之經費,洎民曹之劇任,皆邦計之本源……應兩京十路並複歸三部,各置使一員,每部置判官、推官共四員,人掌兩案公事,別置都監一人,序於判官之下……以總計陳恕為鹽鐵使,樞密院承旨、左屯衛將軍王延德為度支使,樞密直學士、屯田郎張鑒為左諫議大夫、戶部使,左計使魏羽、右計使董儼並罷。”

  至道元年(995),50歲。

  五月己未(14日),鹽鐵使。

  《長編》卷三七“至道元年五月己未”條(頁813):五月。上召三司孔目官李溥等二十七人,問以計司錢穀之務。溥等言:盡知其利病,不可以口占,願得條對。許之。俾中使押送中書,限五日具奏。上因謂宰相曰:凡財賦之通塞,係於製置之臧否,見簿領李溥等略陳所見,亦各有所長。朕嚐謂陳恕等,若文章稽古,此輩固不可望卿。至於錢穀利病,此輩自幼即枕籍寢處其中,必周知根本。卿等但假以顏色,引令剖析,宜有所資益。恕等剛強,終不肯降意詢問。呂端曰:耕當問奴,織當問婢。寇準曰:夫子入太廟,每事問,乃以貴下賤,先有司之義也。上然之。……已未,李溥等條上三司利害七十一事,中書參校其四十四事可行,遂著於籍。其十九事,令陳恕等議定而後行之。

  丁卯(22日),鹽鐵使,太宗以職事曠弛責陳恕。

  《長編》卷三七“至道元年五月丁卯”條(頁815):“丁卯,上謂宰相曰:國家歲入財賦,兩倍於唐室,且唐中葉以降,藩鎮擅命,征賦多不入於公家,下陵上替,經製隳壞。苟前代措置得宜,則已致太平,豈複煩朕思慮也。因召三司使陳恕等,責以職事曠弛。恕等對曰:今土宇至廣,庶務至繁,國用軍須所費浩瀚。國家諸州,每有災沴,必盡蠲其租。臣等時舉利權,朝廷慮以侵民,皆泥而不行,縱使耿壽昌、桑弘羊複生,亦所不逮。臣等材力駑下,惟盡心簿領,終不足上裨聖理。上曰:卿等清而不通,專守繩墨,終不能為國家度長契大,剖煩析滯。隻如京城倉庫主吏當改職,簿領有一處節目未備,即十年、五年不與斷決,以至貧無資給,轉死溝壑,此卿等之過也。豈不傷和氣哉。恕等頓首稱罪。”(參見《宋史》卷二六七本傳)

  七月乙亥(19日),經度江南等地茶鹽事務。時為鹽鐵使。

  《宋會要》食貨三0之二(頁5319):“至道元年七月十九日,以西京作坊使楊允恭為江南淮南兩浙發運及製置茶鹽使……京師秘書丞劉式,先建議廢沿江榷務,許商人就茶山官給新茶以便之。允恭等上言商人雜市諸州茶,新陳相糅,兩河諸州,風土各有所宜,……既矛盾,帝令宰相召鹽鐵使陳恕及判官等並允恭、式定議於中書,恕等皆附允恭。先是,式之議已罷,式猶固執,至是遂寢焉。允恭等遂有是命。”

  八月,議定江南榷茶事。

  《宋會要》食貨三六之四(頁5433):“至道元年八月,鹽鐵使陳恕、西京作坊使楊允恭等言:準敕沿江榷貨務茶一依元敕,賣與客旅。所陳事件可否問難從長議定,臣等商量所欲通商過江取茶,元陳須是減落價例,客人方肯過江,及喚到商旅陳斌等,眾稱須得淳化四年減落價錢方可過江籌買。以此相度,若減價則虧失,官中課額不減,則商旅不願過江,且依舊般茶赴闕務出賣,免虧課利。詔曰:莞榷之權,製置已久,實公私之俱便,於出納以為宜。近者劉式抗章,輒欲更改,及遍詢商旅,則頗異於陳奏,況主計之司以為非便,審詳其理,利害昭然,宜昌遵守於舊規,庶幾符於眾議,已令三司,茶貨依舊榷貨務出賣。其劉式所奏並不行。”

  至道二年(996),51歲。

  七月庚申(22日)鹽鐵使,討論並認可陳靖所立田製及墾田事宜。

  《長編》卷四0“至道二年七月庚申”條(頁846):呂端曰:(陳)靖所立田製,多改舊法,又大費貲用,望以其狀付有司詳議。乃詔鹽鐵使陳恕等於逐部擇判官一人通知農田利害者,與靖同議其事。恕與戶部使張鑒,度支副使欒崇吉,戶部副使王仲華,鹽鐵判官譚堯叟,度支判官李歸一共議,請如靖之奏。乃詔以靖為勸農使,按行陳、許、蔡、潁、襄、鄧、唐、汝等州,勸民墾田。(參見《玉海》卷一七六,頁3237)

  《宋會要》職官四二之一(頁3235):太宗至道二年七月,太常博士直史館陳靖上言:“天下多曠土,流移之民眾,謂置使招集,給以田種……”。太宗謂宰臣曰:“……陳靖此奏,頗究根源,舉而行之,頗契朕意。”……他日,帝語及靖奏,呂端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今靖所立田法,改更舊製非一,加又大費錢幣,應須下三司議。”帝善之,委鹽鐵使陳恕及副使……與恕、靖等會議。

  閏七月辛未(3日),商討三司機構改革。

  《長編》卷四〇“至道二年閏七月辛未”條(頁849):閏七月辛未,詔自今中書門下,隻令宰相押班知印,其參知政事殿庭別設磚位,次宰相之後,非議軍國政事,不得升都堂、祠祭、行香署敕。並以開寶六年六月庚戌詔書從事。先是,內侍白承睿點檢三司所造衣物欠數甚眾,上顧輔臣曰:“朕頃令三司,每端午、初冬、誕節所造衣物各為一界,則帳籍實時可畢,情弊無由而生。今三司總為一界,何也?因言事得其要,則簡而易理,今三司但欲增置關防以塞奸幸,不知綱目既眾,簿書愈多,奸幸彌作。朕欲並三司為一,命官總判,及減省勾院、磨勘、理欠、憑由、支收、行帳、提點等司,當令鹽鐵使陳恕議其可否”。張洎曰:“明王為政,雖步驟不同,及其緝熙庶,績莫先於簡,國家乘五代之後,百度陵遲,三司掌邦計,故多創司,分以謹關防。果能刪繁就簡,深合古道也。”於是恕準詔上奏曰:“伏以封域寖廣,財穀繁多,三司之中簿牒填委,朝廷設法督責尤嚴,官員吏人救過不暇。若為三部各設主司,擇才非難,辦事亦易。事辦過鮮,不撓上心,亦一時之良策也。其勾院、磨勘兩司出於舊製,寶防之要,莫加於此;理欠、憑由二司,雖非舊製,自逋欠失序,憑由散落,故設二司專令典掌,綱目鹹具,製置有倫,逋欠無失理之名。憑由鮮流散之弊,實亦要切,不可廢。若兩司並委一官,方及判官一員公事,其主轄支收,早因從京支度財貨,轉輸外地,此除彼附,照驗稽延、妨滯。京城得替主吏,遂設此司,專行檢轄。凡是支撥官物,便給除破文憑,卻於本司置簿紀錄,催刊收附文記,即勾銷簿書,取旨之門,亦為允當,其行帳司近日權置,了絕舊帳,帳目告盡,司額自除提點,司是中旨特置,提振三司廢怠之事,固非有司敢得擬議也。”

  閏七月癸未(15日),太宗基本接受陳恕的建議,進行三司機構改革。

  《長編》卷四〇“至道二年閏七月癸未”條(頁849):“癸未,詔三司都憑由司、理欠司宜並為一處,命官兼判。應諸道逋負官物,令三司逐部理納。理欠司但總其所逋之數,糾督之。廢提點司。餘悉從恕之奏。”

  《宋會要》職官五之三四(頁2479):“太宗至道二年閏七月,並都憑由司歸理欠司,以司封員外郎王渭判。時命鹽鐵使陳恕詳定減省三司官局。恕請以理欠、憑由兩司並歸一司,而有是命。仍命應欠負官物,並令三司逐部行遣催納,理欠司止係轄欠數催驅提舉。”(參見《古今源流至論》後集卷二)

  八月壬子(14日),奏張曄擅改法製。

  《太宗皇帝實錄》卷七八:“太常丞張曄仍削一任。曄均定果閬等州民歲輸租絹,為有司所糾故也。先是,峽路諸州承孟氏偽政,賦稅輕重不等,閬州稅錢千八百為絹一匹,果州稅錢六百為絹一匹,民前後詣闕,擊登聞鼓,陳訴者凡二十年矣。詔下本道,官吏多因循不為理。曄年少氣銳,會受詔按覆,因便宜行之。鹽鐵使陳恕奏曄擅改法製,計果州歲虧上供絹萬餘匹,以是獲罪。”

  八月辛酉(23日),陳靖為勸農使,行陳、潁等州墾田,三司以其費官錢多而罷之。

  《宋會要》職官四二之一(頁3235):“八月,以靖為勸農使,行陳、潁、蔡、襄、鄧、唐、汝等州懇田……(皇甫)選等上言,以為功難成,願罷其事。帝初不從,猶詔靖經度。未幾,三司議以為費用官錢多,萬一水旱,恐遂散失。帝重違群議,寢之。”

  《玉海》卷一七六(頁3237):“八月辛酉,以靖為勸農使,按行陳、許、蔡、潁、襄、鄧、唐、汝等州,勸民墾田,而選、亮副之。選言功難成,願罷其事。上誌在勉農,猶詔靖經度。未幾,三司以為費多事,遂寢。”

  十一月,鹽鐵使陳恕力言,不可全禁淮南十八州軍鹽,帝不從。

  《宋會要》食貨二三之二三(頁5186):“至道二年十一月,西京作坊使楊允恭言:淮南十八州軍,其九禁鹽,餘不禁。商人由海上販鹽,官倍數而取之。至禁鹽地則上下其價。民利商鹽之賤,故販者益眾。至有持兵往來為盜者且行法宜一。今請悉禁,官遣吏主之。詔知製誥張秉與鹽鐵使陳恕等會議。恕等言其不可,允恭再三為請,乃詔從之。是歲收利巨萬。”(參見《長編》卷四,頁855)

  至道三年(997),52歲。

  八月,鹽鐵使陳恕因不赴晡而為魏廷式上奏彈劾,田錫為之辯解。

  宋田錫撰《鹹平集》卷二十七《奏魏廷式封駁》(頁529):“臣今月二十六日受實封敕一道,為魏廷式封駁陳恕等不赴晡臨還司敕,其奏狀雲:臣與田錫共同取旨,其田錫妄奏聖君。遂相矛盾。臣奉聖旨令獨署名銜駁奏奉敕宜令田錫詳所奏分析。聞奏。右臣昨二十二日於長春殿與魏廷式進呈劄子,臣未讀劄子,先奏稱魏廷式將斷敕取聖旨。魏廷式遂將三司鹽鐵使陳恕等不赴晡臨斷了,還司敕對禦披讀,又將《刑統》第一策於禦前讀。曰禮者恭之本,恭者禮之興。故《禮運》雲禮者君之柄,所以別嫌明,微考製,度別仁義,責其所犯。既大皆無肅恭之心,故曰大不恭。於是臣遂奏雲……昨八月八日閡門受敕,差臣與魏廷式同職勾當,敢不盡忠於陛下?”

  又:宋杜大珪《名臣碑傳琬琰之集》中集卷三《田諫議錫墓誌銘》:“真宗皇帝即位,遷吏部郎中,判審官院,兼通進銀台封駁司,賜金紫。”宋真宗即位在至道三年三月(見《宋史》卷六《真宗本紀》),知田錫此奏當上於至道三年八月以後某日,奏議中記載鹽鐵使陳恕為魏廷式指責一事。宋真宗鹹平元年(998),53歲。

  六月辛卯(4日),受詔舉薦轉運使人選《長編》卷四三“鹹平元年六月辛卯”條(頁912):“辛卯,詔三司使、學士、兩省尚書丞郎、知雜禦使,各於常參官內舉材堪轉運使者,不限人數。”(參見《宋會要》選舉二七之七,頁4665;《全宋文》冊五卷二一二,頁681)

  八月丁亥(1日)詔令三司毋加稅。

  《宋大詔令集》卷一九〇(頁698):“方域至廣,邦賦實繁,責在有司,抑惟前典。今逋逃罕複,租調弗均,關市之征,榷酤之利,逮於山澤之產,鹹助軍國之資,宜令三司使以下,同經度件析以聞。歲用所須,無俾有闕,勿得增加賦斂,重困黎元;務在酌中,庶令經久。如諸色經費,宜從節約。並未盡條件,亦開析聞奏,無或顧避,玷予柬求。”

  十月癸卯(18日),與楊允恭爭論江淮鹽法。

  《宋會要》食貨二三之二三(頁5186):“真宗鹹平元年十月十八日,西京左藏庫楊允恭建議江淮鹽法,鹽鐵使陳恕以為非便,詔問恕狀,允恭言若問恕必不伏,請下禦史府按之,詔從允恭議,仍以允恭領康州刺史,釋恕不問。”

  十月甲辰(19日),詔令三部遇大事同議。

  《宋大詔令集》卷一九〇(頁698):“國家擇能於朝,分掌邦計,財用出納,自有常規,宜任攸司,庶無闕職。自今三司有大事合降敕處分者,仰三部職官同商度,可為永製。乃得聞奏。如施行後複有不當,必重行朝典。”

  是月,奉詔監議緣邊戍卒饋餉。

  《長編》卷四三“鹹平元年十月”條(頁920):“(鹹平元年十月)是月,詔以緣邊屯戍之兵日勞饋餉,分三司議定。經久之製,無致擾民,仍令鹽鐵使陳恕監議。”

  十一月戊午(3日),真宗詢問錢穀大數,恕久不進,並解釋原委。

  《長編》卷四三“鹹平元年十一月戊午”條(頁921):戊午,上謂輔臣曰:“國家所謹,儉約為先,節用愛人,民俗自化。”……三司上經費之數,上曰:“先帝以財賦,國之大本,莫不求諸中道而為其永製。”輔臣曰:“先帝非止愛人嗇費,至於節損服用,躬澣濯之衣,蓋前古哲王莫能偕也。”上初命三司具中外錢穀大數以聞,鹽鐵使陳恕久而不進,上命輔臣詰之。恕曰:“天子富於春秋,若知府庫充羨,恐生侈心,故不敢進也。”上聞而善之。

  鹹平二年(999),54歲。

  閏三月,吏部侍郎陳恕等考試官員,得劉筠等人。

  《宋會要》崇儒四之一、四之二(頁2230-2231):閏三月,詔三館寫四部書,一本來上,當置禁中太清樓,以便觀覽。崇文院言:先準詔寫四部書,一本以備藏於太清樓,今未校者僅二萬卷。真宗曰:“如龍圖閣所藏書,朕嚐閱覽,其間尚多訛舛,大凡讎校須精至。可特詔委流內銓,於常選人中擇曆任無過、知書者,以名聞。”又命吏部侍郎陳恕、知製誥楊億,同試詩論各一首於銀台司,第其優略。得前大名府館陶尉劉筠……等六人。又詔有司推擇,再得四人,亦命恕等考試。

  五月丁酉(16日),真宗從鹽鐵使陳恕奏請,命馬元方權戶部判官。

  《長編》卷四三“鹹平二年五月丁酉”條(頁944):“丁酉,以殿中丞鄄城馬元方權戶部判官,從戶部使陳恕所奏也。”

  《宋史》卷三〇一:(馬)元方,戶部使陳恕奏為判官,元方言:“方春民貧,請預貸庫錢,至夏秋,令以絹輸官。”行之,公私果便,因下其法諸路。

  按:《長編》、《宋史》均將陳恕作為戶部使,誤。鹹平元年十一月,二年七月,八月均為鹽鐵使,此處當為鹽鐵使。

  七月丁酉(17日),抄沒晏賢貲產,以其押茶綱失誤。

  《長編》卷四五“鹹平二年七月丁酉”條(頁956):鹽鐵使陳恕言:“袁州牙吏晏賢部茶綱至舒州,值風覆舟,估直千餘緡,已籍其貲產。”詔釋其罪,所籍悉還之。

  七月三十日,索湘上《三司刪定編敕》六卷,陳恕曾參與編撰。

  《宋會要》刑法一之三(頁6462):“(鹹平二年)七月三十日,戶部使、右諫議大夫索湘上《三司刪定編敕》六卷,詔頒行。先是,詔湘與鹽鐵使陳恕、度支使張雍、三部判官,取三司鹹平二年三月以前逐部宣敕,分二十四案為門刪定,至是上之。”

  八月丙子(26日),鹽鐵使陳恕建議罷傳法院,以其浪費國家財物,上不許。(《長編》卷四五,頁962)

  十一月戊申(29日)真宗禦駕北征,以鹽鐵使充隨駕轉運使。(《宋會要》食貨四九之三,頁5635.參見《長編》卷四五)

  十二月辛亥(2日),幸河北詔書下。(《全宋文》冊五卷二一五,頁722;《宋會要》兵七之一,頁6874;《宋大詔令集》卷一四四)鹹平三年(1000),55歲。

  十一月壬午(9日),鹽鐵使陳恕上占額圖。(《長編》卷四七,頁1032)

  鹹平四年(1001),56歲。

  正月到二月間,張雍接替陳恕任鹽鐵使。

  按:《宋史》卷三〇七《張雍傳》言張雍“鹹平四年,遷鹽鐵使。”又《長編》卷四八(頁1045):“(鹹平四年二月)乙卯(13日),鹽鐵使張雍言,溫州板稅場吏逋高額錢二百萬,詔除之。”知其接任陳恕當在正月到二月間。

  五月辛卯(20日),以吏部侍郎知通進銀台封駁司。

  《長編》卷四八“鹹平四年五月辛卯”條(頁1061):辛卯,以吏部侍郎陳恕知通進銀台封駁司,恕言:“封駁之任,實給事中之職,隸於左曹,雖別建官局,不可失其故號,請為門下封駁司,隸銀台司。”從之。(參見《隆平集》卷一,頁7)

  九月己巳(1日),陳恕請鑄本司印,未果。皇帝命取用門下印,遂改其名為門下封駁司。(《宋會要》職官二之四二,頁2392)

  《長編》卷四九“鹹平四年九月己巳”(頁1071):“九月己巳朔,詔鎮定兵馬,分屯近地,以省糧運時課者言敵猶在炭山,未遽南牧故也。知封駁司陳恕請鑄本司印,詔如有封駁事,取門下省印用之。因遂改知封駁司為兼門下封駁事。”

  十月甲子(26日)監議軍儲經久之製,時為吏部侍郎。

  《長編》卷四九“鹹平四年十月甲子”條(頁1080):“甲子,知雄州何承矩,請於幹寧軍選銳兵,乘刀魚船自界河攻平州,以分敵勢,從之。詔三司官屬議軍儲經久之製,吏部侍郎陳恕監之。”

  《宋會要》食貨三九之一(頁5489):“鹹平四年十月,詔曰:沿邊堡障式遏寇戎,歲屯貔虎之師,日有資糧之費,雖賦調無闕而轉餉頗勞……宜令三司眾官議軍儲經久之製,務令濟辦,不致擾民條件以聞,朕將親覽。乃命吏部侍郎陳恕監議。”(參見《宋會要》食貨四二之三,頁5563)

  十一月己卯(12日)帝同意陳恕關於不改江、湖鹽法的建議。

  《宋會要》食貨二三之二四-二七(頁5186-5188):真宗鹹平四年十一月,秘書丞直史館孫冕言:“臣以為朝廷若放江南荊湖通商賣鹽,許沿邊折中糧草;或在京納錢帛金銀……為公私之利有十……伏望聖明詳加采閱。”詔吏部侍郎陳恕等議其事。恕上言曰:

  “伏以江、湖之地,素來官自賣鹽,禁絕私商。良亦有,以蓋近煮海之地,息犯禁之人……若悉許通商,則必頓無儲,擬未有別錢備用。

  鹽法詎可改更?且變製易圖事非細故,若非官鹽住賣,則又私商不行,既令住賣,官鹽立之一年課額。況行商籌畫,必務十全……孫冕心亦循公,事未周知,蓋不當職。但憂河北之未備,不慮江南之闕須。倘異時江湖錢力頗致豐羨,用其所畫,頗亦有之。施之於今,付恐未可。”從之。

  《長編》卷五0“鹹平四年十一月己卯”條(頁1085):“己卯,秘書丞直史館孫冕上言……詔吏部侍郎陳恕等議其事。恕等上議曰:江、湖之地,素來官自賣鹽,禁絕私商。良亦有,以蓋由近煮海之地,息犯禁之人,官得緡錢,頗資經費。且江湖之壤,租賦之中,穀帛雖多,錢刀蓋寡,每歲買茶入榷,市銅鑄錢,準糧斛以益運輸,平金銀以充貢入……施於今日,恐未葉宜。從之。”

  鹹平五年(1002),57歲。

  正月丁未(11日),以吏部侍郎權知貢舉,得王曾等,雖因黜落眾而怨言頗多,自謂得人而平生不悔。

  宋歐陽修《歸田錄》:“鹹平五年,陳恕知貢舉,選士最精。……王沂公曾為第一,禦試又落其半,而及第者三十八人,沂公又為第一。故京師為語曰:南省解一百,依除殿前放五十,省陌也。是歲取人雖少,得士最多。宰相三人:乃沂公與王公隨,章公得象。參知政事一人:韓公憶。侍讀學士一人:李仲容。禦史中丞一人:王臻。知製誥一人:陳知微。而汪白青,陽楷二人,雖不達而皆以文學知名當世……”

  《長編》卷五一,頁1120—1121:“(鹹平五年三月)己未,上親試禮部舉人,得進士益都王曾以下三十八人,九經諸科百八十一人,並賜及第……先是,貢舉人集闕下者萬四千五百六十二人,命吏部侍郎陳恕知貢舉,恕所取士甚少,以王曾為首。及是糊名考校,曾複得甲科,時議稱之。舊製,試經科,複舊場第始議進退,恕初試一場,即按通否去留之,以是諸州舉送官吏皆被黜責譴累者甚眾。江南,恕鄉裏,所斥尤多,人用怨讟競為謠詠譏刺,或刻木像,其首塗血,擲於庭,又縛葦為人題恕姓名,列置衢路,過輒鞭之。”

  十二月甲申(23日),受詔試常選人,得劉筠等七人。

  《長編》卷五三“鹹平五年十二月甲申”條(頁1171):“甲申,詔流內銓於常選人內擇曆任無過、知書者十五人以聞,命吏部侍郎陳恕、知製誥楊億試之,於是得館陶尉劉筠等七人。”

  鹹平六年(1003),58歲。

  二月三日,選崇文院校禦書官。

  《宋會要》選舉三一之二五(頁4736):“真宗鹹平六年二月三日,命吏部侍郎陳恕、左司諫知製誥楊億試流內銓,選中崇文院校禦書官……等。”

  五月庚寅(1日)。吏部侍郎陳恕奉命裁在京官物數。

  《宋會要》食貨三七之三(頁5449):“(鹹平六年)五月詔:在京庫務物有備二年以上者,權停收市,俟闕少奏裁。先是庫務充盈而所司利於輸送,歲有配市四方轉置,頗為勞擾,故命吏部侍郎陳恕裁歲計之數。及是詔下,人頗便之。”

  《長編》卷五四“鹹平六年五月庚寅”條(頁1191):“五月庚寅朔。詔在京官物可備二年者勿收市,以息勞擾,仍命吏部侍郎陳恕裁其數。”

  是月,母亡,丁憂。

  按:《宋史》本傳:“恕事母孝,母亡,哀慕過甚,不食葷茹,遂至羸瘠。起複視事,遷尚書左丞、權知開封府。”此之言“起複”而遷,又知“權知開封府”在六月丁亥,而五月庚寅尚“裁歲計之數”,故其母之亡必在五月到六月間,因其“事母孝”,則必奉靈一段時間,故推定其母亡必在五月。

  又按:《宋史·邢昺傳》卷四三一“知審官院陳恕丁內艱,以昺權知院事。”又:因陳恕母亡在是年五月,故知其在五月前的差遣是知審官院。

  六月丁亥(29日),尚書左丞、知開封府。

  《長編》卷五五“鹹平六年六月丁亥”條(頁1205):“以吏部侍郎陳恕為尚書左丞、知開封府。恕在三司,前後逾十數年,究其利病條例,多所改創。其徙它官也,嚐薦寇準可用,及準至三司,即檢其前後所改創事,類為方冊,其曉諭榜帖,悉以新版別書,齎詣恕第請署,恕一一為署之,不複辭。準拜謝去,故三司多循恕舊貫,自準始也。”

  同日,始並鹽鐵、度支、戶部為一使,寇準充三司使。複置副使。

  《長編》卷五五“鹹平六年六月丁亥”條(頁1205):“丁亥,始並鹽鐵、度支、戶部為一使,命刑部侍郎、權知開封府寇準為兵部侍郎、充三司使。複置鹽鐵、度支、戶部副使……三司副使自是始預內朝。”(參見《十朝綱要》三,頁99)

  八月壬申(15日),知開封府。建議規範去西方取經僧徒。

  《宋會要》道釋二之五(頁7891):“鹹平六年,知開府陳恕言:此輩……受業年淺,狀貌庸惡,且自漢入蕃,經由國土不少,見少必生鄙慢。望令僧錄司試問經業,堪令去者送府覆驗。真宗曰:恕早曾乞廢譯經院,然三教之興,由來已久,然代言之者多矣。但存而不論可也,此奏宜可之。”

  《長編》卷五五“鹹平六年六月壬申”條(頁1210):“壬申,知開封府陳恕言:僧徒往西天取經者,諸蕃以其來自中國,必加禮奉,臣嚐召問,皆罕習經藝而質狀庸陋,或使外域,反生輕慢,望自今先委僧錄司試驗經業,省視人材,擇其可者,送府出給公據。從之。”景德元年(1004),59歲。

  正月,以病乞罷知開封府,為集賢院學士。

  按:據周寶珠《宋代東京研究·開封府題名記》(頁115-116):陳恕的接任者是梁顥,原碑缺年份,僅記為正月。但《開封府題名記》記載了梁顥的繼任者是陳省華,且為景德元年,陳省華的繼任者張雍也是景德元年,故知《開封府題名記》中梁顥接替陳恕知開封府在景德元年,又知為正月,則陳恕為集賢院學士當必在是年正月。(參見《東都事略》卷三六)

  二月己未(5日)上言其子淳不率教道,願為外州軍校,詔授滁州司馬。

  《宋會要》職官六一之五(頁3756):“景德元年二月五日,尚書左丞、集賢院學士陳恕言其子太常寺太祝淳不率教道,喜習武藝,原補外州軍校,詔授滁州司馬。”

  五月壬寅(19日)寢疾,未停月俸。

  《長編》卷五六“景德元年五月壬寅”條(頁1238):“壬寅……先是尚書左丞陳恕寢疾,上言其長子太祝淳不率教,多與非類遊處,居常惟習武藝,願黜為外州軍校。上曰:戎校管鎮兵,非丞郎家子弟所蒞之職也。以為滁州司馬。”

  《宋會要》職官五七之二四,二四(頁3663-3664):“(景德元年)五月,有司言尚書左丞、集賢院學士陳恕在假百日,合停月俸,詔特給之。”

  五月甲辰(21日),長子陳淳之嶽父王嗣宗攻其深刻少恩。

  《長編》卷五六“景德元年五月甲辰”條(頁1237-1238):“甲辰,知並州王嗣宗言:(陳)淳即其女婿,實無他過,恕吝嗇淳私用錢故,怒而逐之。請留其家給養,詔許焉。恕精於吏道,性公直,人不敢幹以私,深刻少恩類如此。”

  六月庚申(7日),陳恕卒,年五十九歲,贈吏部尚書。

  《東都事略》卷三六本傳:“恕事母孝,居喪絕葷茹,哀毀過禮,以故得疾……卒年五十九。”

  《宋會要》禮四一之四八“輟朝”條(頁1401):“尚書左丞陳恕(景德元年六月)”

  《宋會要》儀製一一之四(頁2026):“尚書左丞、集賢院學士陳恕,六月(景德元年六月)(卒)……贈吏部尚書。”

  張詠《張乖崖集》卷三《蜀中傷陳恕左丞》(頁24)雲:

  英賢去世世同悲,管葛才能更比誰;心盡西山離隱後,名喧深殿受恩時。謀猷不枉稱人傑,精審真堪作吏師;謾說高原向東哭,路長天遠豈能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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