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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卷 宋仁宗嘉祐二年至宋神宗熙寧三年(2)

  《紀事本末》卷八一(頁2661-2662):四月丁酉朔,並臣拜表上尊號曰奉元憲道文武仁孝。詔答不允,曰:“今滅變屢出,可亟罷此議,雖加虛名,實以浼餘。”先是,上謂執政曰:“尊號於朕無益加損,縱有百字亦何益,然受否於人情孰安?”曾公亮曰:“人情固願陛下受之。”富弼曰:“陸贄勸德宗不受尊號,顧其時與今異。”上曰:“其時在播遷之中。”安石曰:“陛下受尊號,人固以為宜,即緣變異多,謙屈而不受,亦自為美,然受與不受,於理皆可也。陛下能察受與不受,無加損之理,則此事在陛下裁度。”上曰:“三尺童子亦知無加有損也。”遂降此詔。

  二日,公亮與富弼、王安石討論滕甫、李肅之、孫長卿任職去向。

  《紀事本末》卷五八(頁1885-1886)略雲:戊戌,權知開封府滕甫知瀛州,甫以父諱,辭改知鄆州。知瀛州李肅之為天章閣待製、知開封府。先是,知定州孫長卿歲滿,上欲令甫與長卿易任,富弼、曾公亮未對,王安石獨以為宜,弼請徐議之。既退,富弼、曾公亮曰:“甫奸人,宜在外。”他日進見,上又欲令肅之代長卿,弼極稱其才。公亮曰:“肅之不如長卿。”安石曰:“長卿細密,然兩人皆可試府事也。”於是命肅之代甫,而長卿再任知定州。甫性疏達,在上前論事如家人父子,言無文飾,洞見肝膈。上待甫甚厚,時遣小黃門,持短封禦劄問事,甫往往滉示於人。或見禦劄用字有誤者,因讒甫以為揚上之短,上由是疏焉。安石嚐與甫同考試,語言不相能,深惡甫,故極力排出之。甫入辭,言於上曰:“臣知事陛下而已,不能事黨人,願陛下少回當日之眷,無使臣為黨人所快,則天下知事君為得,而事黨人為無益矣!”上為改容。

  八日,公亮與富弼、王安石討論中書置屬人員。

  《宋會要》職官五之七(頁2466)略雲:神宗熙寧二年四月八日同天節,太常禮院請如治平四年群臣詣閤門賀。上曰:“治平四年乃先帝靈駕在殯之日,今兩宮太後萬壽,不可令禮官引用居喪之例。蓋朕於人子之情不忍聞也,可止令雲同天節日,宰臣文武百僚並當赴東上閤門拜表。”王安石因言:“此誠中書失於省閱。中書事猥並,若不早置屬,以眾事歸之有司,則無可為之理。”上謂富弼曰:“今欲治當自中書省。中書置屬,宜精選小官。”曾公亮曰:“丞相府宜用敦樸人,故本朝不用進士,但用學究。”安石曰:“當選在下豪傑之士,令編修條例,點檢文字。”

  十一日,唐介與王安石討論時事,安石強辨,神宗支持安石,唐介不勝憤悶,引疾去世。時人謂中書已有“生老病死苦”之語。

  《紀事本末》卷五九(頁1916-1918)略曰:丁未。上初欲用王安石為參知政事,曾公亮因薦之。參知政事唐介曰:“安石恐難大任。”上曰:“卿謂文學為不可任耶?經術不可任耶?吏事不可任耶?”介曰:“非謂此也。安石好學而泥古,議論迂闊,若使為政,恐多所變更,必擾天下。”退至中書,唐介謂公亮等曰:“今日安石之言果用,天下困擾,諸公當自知之耳!”時執政進除目,上久之不決,既數日,乃曰:“朕問王安石以為然,可即施行。”介曰:“陛下比擇大臣付以天下之事,此中書小小遷除,陛下尚未以信,雖廣詢博訪,亦宜謹密。今明白如此,使中書政事決可否於翰林學士。臣近每聞陛下宣諭某某事問安石,以為可即施行,某某事以為不可未得施行,如此則執政何所用?必以臣為不才,當先罷免,此語傳之天下,恐非信任體也。”安石既執政,奏言:“中書處分事用劄子,皆言奉旨,不中理者常十八九,不若令中書自出牒,不必稱聖旨。”上愕然。介曰:“太宗時寇準用劄子遷馮拯等官不當,拯訴之,太宗曰:‘前代中書有堂牒指揮事,乃權臣藉此以威福天下。太祖朝趙普為相,堂牒重於敕命,尋令削去。今複置劄子,何異堂牒?’張洎因言:‘劄子乃中書行遣小事,若廢之,則別無公式’太宗曰:‘大事則降敕,其當用劄子,亦須奏裁。’此所以稱聖旨也。今安石不欲稱聖旨,則是政不自天子出也,使執政皆忠賢,猶為人臣擅命,義亦難安,或非其人,豈不害政?”上曰:“太宗製置此事極當。”……介數與安石爭論於上前,介曰:“此法天下皆以為不可首,獨曾公亮、王安石以為可首。”安石曰:“以為不可首者皆朋黨耳。”安石強辨,上主其語。介不勝憤悶,居頃之,疽發背而卒。

  徐乾學《通鑒後編》雲:介病亟,帝臨問流涕,既卒,幸其第哭,以畫像不類,取禁舊藏本賜其家。蓋介為諫議大夫時,仁宗密令圖其像,置溫成閣中,禦題曰“右正言唐介”,外廷不知也,至是人始知之。時安石銳意變更,帝信任益專,介既死,同列無一人敢與之抗者。曾公亮屢請老,富弼稱疾不視事,趙抃力不勝,遇一事變,更稱苦者數十,故當時謂“中書有生老病死苦”,蓋言安石生,公亮老,富弼病,唐介死,趙抃苦也。

  十二日,富弼、公亮因天旱而上表待罪。

  《宋史》卷一四(頁270):戊申(12日),宰臣富弼、曾公亮以旱上表待罪詔不允。

  十二日到十五日間,富弼、曾公亮聯名上表,神宗稱讚二人的愛國之意。

  《宋名臣奏議》卷九二《上神宗論誕日罷燕雨澤之應》:臣今日與曾公亮以下,議於十五日拜表。陛下禦正殿聽樂複膳,此實臣子之至意也。臣等不可不請陛下,不可不從。然竊觀陛下近日戒懼謙損,深自刻責,雖古之聖帝明王無以過此。陛下答上天不可謂不至,上天報應陛下不可謂不速。夫避殿、減膳、徹樂,此三大事,誠合典禮,然陛下浚發之至,惟於誕日特罷稱觴,最為至切者,蓋此事諂佞易為進說,上下易為取惑,而陛下聰哲英悟,斷然不疑,促降詔書,即日宣布。獨此一事,所以遽能感動天地。當日得雨,幽靈降格,如在目前,聖意天心,合如影響,人情欣悅,和氣頓生,矧令戎使日睹中國異事,尤為陛下非常之慶也。然臣之極為喜者,又甚於此,何哉?緣累年災變實為至多,地震朔方,益可驚駭。時覽奏報,至今未已。天有常道,必不虛發。臣大為朝廷憂之。今陛下一發至誠,行所難行之事,上天立有報答,明白卓越,昭示天下,乃知天意諄諄,未厭宋德,更俟陛下恐懼修省。常若不及,遠離奸佞,親近忠良,恭畏上天,始終不改,即災異可弭,而太平可致也。此臣所以為極喜又甚者也。伏願陛下無以今日雨澤為喜,當以累年災變為懼,兢兢業業,日謹一日,凡百舉動,常為義理之所存,對接上天,近若咫尺,祗畏惕厲,夙夜無忽,如誕日甘澤之應者,自此必常有焉。苟異於斯,漸生逸豫,則天意人事實未可知。蓋修德致雨,其速如此,萬一於德有損,其災應豈有緩耶?惟陛下念之不忘,乃天下之幸也。今上表所請,或令再三而允,所貴始末相應也。

  按:文原注熙寧二年四月上,時神宗皇帝親批手詔,曰:義忠言直,理正文簡,非意在愛君,誌存王室,何以臻此?敢不置諸幾席,銘諸肺腑,終老是戒。更願公勿替今日之誌,則天災不難弭,太平可立俟也。

  十七日,曾公亮為西京奉安仁宗、英宗禦容禮儀使。(《宋史》卷一四、頁270)

  二十六日,公亮奉詔,為太皇太後上尊號。

  《宋會要》禮五三之四(頁1564):二十六日,上詣文德殿跪奉太皇太後玉冊,授攝太尉、宰臣曾公亮。冊文曰:“嗣皇帝臣頊謹稽首再拜言曰:臣聞昔之善為國者,未有不先事親,以孝治為風化,充擴於區宇之間,生靈之屬,罔不悅服,遂格於丕乂之盛,此尤可景也。洪惟皇宋應寶錄,開炎曆,五聖重光,逾百年於茲,而小子獲纘令緒。常懼厥德之弗稱,故夙夜寅畏,厲精萬務,期措斯世於泰寧之域,不累祖宗昌明之鴻業,蓋庶幾於孝道者也。顧惟眇躬,荷我聖祖母愛育之厚,慈訓之深。比者肇禋圓丘,而上帝嘉饗,海內蒙福,亦惟我聖祖母保佑之力。祗戴恩施,念殫天下之物無可以將美報之意,是用稽參典禮,允協群情,而求其劇隆之徽稱,以章懿鑠,不勝大願。謹遣攝太尉、尚書左仆射、兼門下侍郎、同中書門下平章事、集賢殿大學士臣曾公亮,攝司徒、樞密副使、尚書吏部侍郎臣韓絳,奉玉冊金寶,上尊號曰太皇太後。恭惟太皇太後淑嘉之質體夫巽順,靜正之性稟於坤元,進升中闈,翊輔仁帝,修陰教以熙內治,杜私恩以全外家。逮我英考嗣統之始,勉從確請,參決繁機,謙不臨朝,亟圖還政,此其識慮之遠,聲烈之大,憂出前古而流為萬世之軌法。惟末小子,又欽承撫誨之巨賜,宜乎誕受丕冊,以符中外之望。於戲!顯名之並於日月,永命之參於天地,茲足以慰夫倦倦至養之心。臣頊誠歡誠抃、頓首頓首,再拜謹言。”

  按:此文亦保留在《宋大詔令集》中,文字略有差異。

  《宋大詔令集》卷一一《太皇太後冊文(熙寧二年四月壬戌)》:嗣皇帝臣某,謹稽首再拜言曰:臣聞昔之善為國者,未有不先事親以孝,霈為風化,充擴於區宇之間,生靈之屬。罔不悅服,遂格於丕乂之盛,此尤可景慕也。洪惟皇宋,膺寶籙,開炎曆,五聖重光,逾百年於茲。而小子獲纘令緒,常懼厥德之弗稱,故夙夜夤畏,厲精萬務,期措斯世於泰寧之域,不累祖宗昌明之鴻業,蓋庶幾於孝道者也。顧惟眇躬,荷我聖祖母愛育之厚,慈訓之深。比者肇禋圜丘,而上帝嘉饗,海內蒙福,亦惟我聖祖母保佑之力。祗載恩施,念殫天下之物,無可以將美報之意,是用稽參典禮,允協群情,而求其劇隆之徽稱,以彰懿鑠,不勝大願。謹遣攝太尉、推忠協謀同德守正亮節翊戴功臣、開府儀同三司、行尚書左仆射、兼門下侍郎、同中書門下平章事、集賢殿大學士、上柱國、魯國公、食邑一萬一千一百戶、食實封三千八百戶臣曾公亮。攝司徒、推忠佐理功臣、樞密副使、正奉大夫、尚書吏部侍郎、上柱國、南陽郡開國公、食邑二千八百戶、食實封六百戶、賜紫金魚袋臣韓絳,奉玉冊金寶,上尊號曰“太皇太後”,恭惟太皇太後淑嘉之質,體天巽順,靜正之性,稟於坤元,進陟中闈,翊輔仁帝。修陰教以熙內治,杜私恩以全外家,逮我英考,嗣統之始,勉從確請,參決繁機,謙不臨朝,亟圖還政,此其識慮之遠。聲烈之大,憂出前古,而流為萬世之軌法。惟末小子,又欽承撫誨之巨賜,宜乎誕受丕冊,以符中外之望。於戲!顯名之並於日月,永命之參於天地,茲足以慰夫倦倦至養之心。臣某誠歡誠抃。稽首再拜謹言。

  按:兩篇冊文,內容相同。但其中稱謂略有差異。

  五月十八日,鄭獬知杭州。

  《紀事本末》卷五八《呂誨劾王安石》(頁1886-1888):五月癸未(18日),鄭獬知杭州,王拱辰判應天府,錢公輔知江寧府。獬與滕甫相善,王安石素惡之,目為“滕屠鄭沽”。嚐言於上曰:“獬極險,不宜使在內。”故事,兩製差除,必宰相當筆。時富弼在告,曾公亮出使西京,王安石遽自當筆。議者皆疑安石行其私意,禦史中丞呂誨即奏曰:“侍臣者,蓋近於尊,實陛簾隆峻之級也,進之以禮,退之以禮,乃君臣之分,邦國之體也。”宣徽使王拱辰言:“陛下執政之初,還其舊官,委寄北都,召入供職,不聞有過,遷謫在外,臣不知陛下用何人薦論而召之,因何人訾毀而黜之。翰林學士鄭獬,在三班院皆稱公當,權府亦甚平允,不聞寰曠,遽然外補。外傳聞見禁罪人喻興與妻阿牛,謀殺婦人阿李公事,獬不肯用新法理斷,將欲論列,故有是逐,雖轉官得郡,實奪其權也。知製誥錢公輔先因營救滕甫遂罷諫院,今又被逐,蓋甫與王安石素所不足,今無罪被黜,甚傷公議。龍圖閣直學士韓贄代還未及兩月,亟除知江寧府,複又何名。臣不惜四人之去,所惜朝廷之體,無俾權臣盜弄其柄。以臣言是,乞追四敕;以臣為非,願並臣斥逐。”又奏曰:“近除陸詵知成都府,就移吳中複知成德軍,數日之間,差除特異,況宰相不書敕,本朝故事,未之聞也。傳雲禦批付出,臣竊疑焉。陛下進退近臣必有常理,不應有加膝墮淵之意。如從執政進擬,則是自外製中,尤非聖哲馭下之體也。”上出誨奏示執政曰:“王拱辰等出,外間紛紜知否?”趙抃、王安石曰:“不知。”上曰:“除拱辰宣徽使自為再任,豈是拔擢?”又謂安石曰:“誨為人所使,殊不知卿用心。”安石曰:“此三人者出,臣但愧不能盡理論情,暴其罪狀,使小人知有所憚,不意言者乃更如此。”

  五月二十九日,王安石上表認為富弼、公亮不支持變法,神宗表示了同樣的擔憂。

  《紀事本末》卷五八《呂誨劾王安石》(頁1888-1889):五月甲午,(29),安石乃入見,上謂安石曰:“誨殊不曉事,詰問又都無可說。”上又謂安石曰:“呂誨言卿每事好為異,多作橫議,或要內批,以自質證,又詐妄希朕意,此必是中書有人與如此說。朕與卿相知如高宗、傅說,亦豈須他人為助?”安石曰:“高宗用傅說,起於匹夫、版築之中,所以能成務者,以旁招俊義,列於庶位故也。”上曰:“近臣隻有呂公著,又與呂公弼相放。”安石曰:“富弼在密院時,婦翁晏殊為相,此亦近例。如呂公著行義,陛下所知,豈兄弟為比,用以負陛下!今富弼、曾公亮大抵欲逆流俗,不更弊法,恐如此難恃以久安,難望以致治。”上亦患之。

  是月,蘇軾上奏,得到神宗認可。神宗欲重用蘇軾,遭到王安石阻撓。

  《長編拾補》卷四“宋神宗熙寧二年五月”條:是月,並臣準詔議學校貢舉,多欲變改舊法,獨殿中丞、直史館、判官告院蘇軾雲雲。上得軾議喜曰:“吾固疑此,得軾議釋然矣。”即日召見,問:“何以助朕?”軾對曰:“陛下求治太急,聽言太廣,進人太銳,願陛下安靜,以待物之來,然後應之。”上悚然聽受,曰:“卿三言,朕當詳思之。”他日,上問王安石以軾為人何如?安石知軾素與己異,疑上亟用之也,因問上曰:“陛下何以召見軾?”上曰:“見軾議學校貢舉異於諸人,故召見之。且道軾對語曰:‘陛下何以召見臣?’朕為言:‘見卿議事有所喻,故召問卿。’對曰:‘陛下如此錯矣,人臣以得召見為榮,今陛下實未知臣何如,但以臣言即召見,恐人爭為利以進。’又謂朕與人官太速,後或無狀,不能始終。此說何如?”安石曰:“陛下與人官,患在不考實,雖與何害!”上曰:“軾又言:‘兵先動者為客,後動者為主,主常勝客,客常不勝,治天下亦然。人主不欲先動,當以靜應之於後,乃勝天下之事。’此說何如?”安石曰:“軾言亦是,然此道之經也,非所謂道之變,聖人之於天下感而後應,則軾之言有合於此理。然事變無常,固有舉事,不知出此,而聖人為之倡發者。譬之用兵,豈盡須後動然後能勝敵!顧其時與勢之所宜而已。”上曰:“卿言如此極精。”又言:“軾宜以小事試之何如?”安石曰:“臣已屢奏試人當以事,此言誠是也。”安石因極稱呂惠卿。其後,上複謂曾公亮曰:“蘇軾奏對明敏,可試也。”公亮曰:“京師無可試者。”王安石曰:“軾亦非久當作府推。”上曰:“欲用軾修中書條例。”安石曰:“軾與臣所學及議論皆異,別試其事可也。”又曰:“陛下欲修中書條例,大臣所不欲,小臣又不欲。今軾非肯違眾以濟此事者也,恐欲故為異論,沮壞此事。兼陛下用人,須是再三考察,實可用乃用之。今陛下但見軾之言,其言又未見可用,恐不宜輕用。”

  六月四日,公亮從西京返回,參加垂拱殿宴會。

  《宋會要》禮四五之一四(頁1454):六月四日,宰臣曾公亮西京應天禪院會聖宮奉安仁宗、英宗神禦回,宴於垂拱殿。

  八日,朝廷欲添差弓手,富弼、公亮不同意。(《長編拾補》卷四“宋神宗熙寧二年五月”條)

  七月一日,公亮上表進《英宗實錄》。

  《宋大詔令集》卷一五〇《政事·經史文籍》:曾公亮表進英宗實錄答詔(熙寧二年七月乙醜):帝王之興。堯舜為盛。不有二典。豈垂億年。英宗皇帝齊聖在躬。神機周物。大德中蘊。豐功四施。卿等摭實成書。傳信終古。討論至悉。欽尚不忘。

  公亮上奏,請求提舉修完《兩朝實錄》不推恩。

  《宋會要》職官一之一(頁2330):熙寧二年七月,宰臣曾公亮、韓琦並預言:臣等提舉《兩朝實錄》,乞不推恩。上以為有例,而公亮奏:“臣當遷司空,琦太保,三公非賞勞之官。”從之。

  二十五日,韓琦上《仁宗實錄》,曾公亮上《英宗實錄》。

  《宋史》卷一四(頁271):熙寧二年秋七月乙醜朔。已醜(日),韓琦上《仁宗實錄》,曾公亮上《英宗實錄》。

  八月九日,侍禦史劉琦、禦史知雜劉述因批評王安石、公亮而遭貶。

  《紀事本末》卷五八(頁1891-1892):八月癸卯(9日),侍禦史劉琦監處州酒稅,禦史裏行錢覬監衢州鹽稅……禦史知雜劉述及琦、凱等言曰:“臣竊見陛下用王安石為參知政事未逾半年,中外人情囂然不安。蓋以其專肆胸臆,輕易憲度,而無忌憚之心也。”時述坐判刑部,繳敕劄,被劾未伏,故琦、凱先貶。

  《東都事略》記述此事略雲:熙寧初,(劉)琦自通判歙州召為侍禦史,(錢)覬自知烏程縣召為侍禦史裏行。王安石初得政,專恃胸臆,輕易憲度,侵奪三司利柄。而曾公亮依違固寵,畏避不言。琦、覬與劉述上疏以為:“安石自應舉曆官以來,莫不尊尚堯、舜之道,以倡率學者,故天下士人心無不歸向,謂之賢。陛下亦聞而知之,遂正位公府。今遭時得君如此之專,當以平時所學仁義之道,啟沃上心,以廣聖德。今乃首以財利之議,務為容悅,言行乖戾,一至於此。剛愎自任,則又甚焉。不知安石之心待陛下為何如主也?陛下天資英悟,不世而出,堯、舜郅治,指日可複,今反以霸國諸侯之術,唐室衰世之事,誘惑上聽,何不恭之甚也!臣等願陛下運乾綱之斷,奪安石重任,以慰安天下元元之心。曾公亮位居丞弼,被遇三朝,當悉慮竭忠,以身許國,反有畏避安石之意,陰自結援,更相稱譽,以固寵榮。致安石奏對之際,唯肆強辨,多生橫議,豈執政大臣之體乎!況公亮久妨賢路,無補時政,亦宜罷免。”

  按:關於劉琦、錢覬被貶,同見《宋史》卷一四《神宗本紀》,頁271.

  十二日,同修起居注範純仁因指責王安石、曾公亮,罷為同知諫院。

  《紀事本末》卷五八(頁1893-1895):丙午(12),詔同修起居注範純仁罷同知諫院。初純仁以言薛向不可為發運使事不合。又申中書曰:“今日忽聞詔令,以台官劉琦等言多失實,事輒近名,擅去官曹,動喧朝聽,各落禦史,降充監當者。聞命之際,中外震驚。蓋人臣以率職為忠,人君以納諫為美。是以仁宗皇帝開廣言路,優容諫臣,執政不敢任情,小人不能害政,以致太平日久,億兆歸心。先皇帝容納直言,未嚐變色。是時呂誨等與純仁為禦史,亦嚐擅納告身,皆蒙慰諭。主上思紹先烈,而因二三執政不能以道致君,教化或失其後先,刑賞或乖於輕重,中書藏其本末,但致外議喧騰。凡居言責之,臣敢不即時論奏。既許風聞言事,即是過失得原,而柄臣遂捃摭其罪,主上將何所賴?且參政以文學自負,以議論得君,專任己能,不曉時事,而又性頗率易,輕信難回,舉意發言,自謂中理。欲求近功,忘其舊學。舍堯、舜知人安民之道,講五霸富國強兵之術。尚法令則稱商鞅,言財利則背孟軻。鄙老成為因循之人,棄公議為流俗之語,異己者指為不肖,合意者即為賢能。所以薦薛向為周才,指呂誨為無用,主上無從諫之美,時政有揠苗之憂。曾相公年高不退,廉節已虧,且欲見容,惟務雷同,苟且舊好拘文守法,今則一切依隨;趙參政心知其非,而辭辨不及,凡事不能力救,徒聞退有後言。此皆朝廷大臣所為,安得政令無失?”公亮等以純仁狀進,又落起居舍人、同修起居注。

  按:原本欲用《長編拾補》中的內容,但對比《紀事本末》中同樣內容後,發現後者紀事要全且內容更為準確。

  關於範純仁之貶時間,見《宋史》卷一四《神宗本紀》,頁271.

  十八日,公亮舉薦親侄孝廣為官。

  《宋會要》職官六一之一二(頁3760):八月十八日,宰臣曾公亮言:親侄、右班殿直孝廣頗習文業,乞依例換調一官。詔與堂除初等職官。

  九月四日,朝廷行青苗法。(《宋史》卷一四《神宗本紀》頁272)

  按:《宋史》對於此事論述作“丁卯,立常平給斂法。”

  十月三日,富弼罷相,公亮為首相,陳升之為次相。

  《宋史》卷一四(頁272):熙寧二年冬十月丙申(3日),富弼罷為武寧軍節度使,判亳州,曾公亮、陳升之並同中書門下平章事。

  曾公亮進昭文相製曰:

  《宋大詔令集》卷五六:王者攬髦傑以盡天下之謀,總神幾以濟天下之務。故君臣同力,相得益彰,陰陽並和,以至大治。適登碩輔,庸告群倫。推忠協謀同德守正亮節佐理翊戴功臣、開府儀同三司、行尚書左仆射、兼門下侍郎、同中書門下平章事、集賢殿大學士、上柱國、魯國公、食邑一萬一千一百戶、食實封三千八百戶曾公亮,德應中孚,道經皇極,躬清慎之一守,曆險夷之百為,巫鹹之義商家。雖載六臣之列,留侯之安漢祚,未膺上宰之榮。朕拂龜而見祥,端扆而定誌,稽用師言之錫,進居台路之元。若股肱之輔予躬,若垣墉之保予室,顧於倚用,維以蒙成。於戲!覽前載之文,考名臣之事。蓋創業之佐其跡易,而守成之相其功難。宜勉輯於盛猷,庶共恢於遠禦。可特依前行尚書左仆射、兼門下侍郎、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昭文館大學士、兼修國史、兼譯經潤文使、魯國公、加食邑一千戶、食實封四百戶。

  按:同見《宋宰輔編年錄校補》卷七。

  曾公亮進封魯國公,加食邑、實封功臣製:

  《宋大詔令集》卷第六十一:門下:夫物生本夫天,人道始於祖,故有天下不可不嚴大報,為人子不可不懷孝思。朕肇禋紫壇,光薦清廟,誕舉合祛之事,遹駿定配之彝。繼資顯相之臣,有若元勳之考,宜告烈位,以渙丕謨。具官某,躬鹹德之良,履上宰之任,運理群物,人厚衣食之原。鎮撫四夷,時無兵革之氣,乃候景初至,因丘自圜始。朕既執祼玉以見宗祖,又將滌牲幣以事天地,而上下莫不有嘉德,內外莫不有歡心。高靈鑒觀,休應顯見。茲庸加爾以太常之功號,錫爾以東魯之大邦,而複益以爰田,衍之真賦,並躐寵名之異,以彰賢業之隆。於戲!考越紼之文,知尊祀之不敢廢,修歸脤之禮。顧神惠之不敢專,往承天休,更起予治。可。

  五日,神宗與公亮、陳升之、王安石等商議減兵事宜。

  《紀事本末》卷六六(頁2143-2144):十月戊戌,上問節財如何,王安石對以減兵最急。上曰:“比慶曆數已甚減矣,惟別有措置乃可耳。”安石曰:“精訓練募兵而鼓舞三路百姓習兵,則兵可省。”先是,陳升之建議衛兵年四十以上稍不中程者,量減請受,徙之淮南。呂公弼上言,以為:“既使之去本土,又減其常廩,於人情未安,且事體甚大,難遽行也。”於是上問升之:“退軍事,當時二府與密院眾商量否?今卻皆爭論以為難,此乃是合退作剩員優假之,故別立等有何所傷?”公弼言:“臣不比他人立事取名,恐誤陛下事;若二十萬眾皆變為之,奈何?”升之具論祖宗舊法,曾公亮曰:“為之當有漸。”王安石亦雲,上曰:“但執政協心,不煽動人情自無事。”安石曰:“公弼來陛下處言,止是臨事而懼,固無所害;若退以語眾,乃為煽動人情。”上曰:“柴世宗如何得兵精?”安石曰:“亦止是簡汰。然柴世宗精神之運,威令之加,有在事外者,乃能濟事而無侮敗。”龍圖閣直學士陳薦言:“大臣建退軍之議,損禁兵月廩,使就食江、淮,禁兵在京師,祖宗之製。所以重內輕外,其來已久。人情既安習,一旦輦徙去國客食,卒伍眾多,非所以安之也。宜如舊。”上從之,卒罷退軍議。

  十一月二日,陳升之與王安石分道揚鑣。

  《紀事本末》卷六六(頁2137-2140):十一月乙醜(2日),命樞密副使韓絳同製置三司條例司。初,陳升之既拜相,遂言製置三司條例司難以簽書,欲以孫覺、呂惠卿領局,而升之與王安石提舉。安石曰:“臣熟思此事,但可如故無可改者。”升之曰:“臣待罪宰相,無所不統,所領職事,豈可稱司!”安石曰:“於文反後為司,後者君道也,司者臣道也,臣固宜稱司。”升之曰:“今之有司、曹司,皆一職之名,非執政之所宜稱。”安石曰:“古之六卿,即今執政,有司馬、司徒、司空各名一職,何害於理!”曾公亮曰:“今之執政,乃古三公;古之六卿,即今之六尚書也。”安石曰:“三公無官,惟以六卿為官,如周公即以三公為塚宰,蓋其他三公,或為司馬,或為司徒,或為司空。古之三公,猶今三司;古之六卿,猶今兩府也。宰相雖雲‘無所不統’,然亦不過如故塚宰而已。塚宰惟掌邦治,至邦教、邦政、邦禮、邦刑、邦事,則雖塚宰,亦有所分掌矣!”升之曰:“若製置百司條例則可,今但製置三司一官條例則不可。”安石曰:“今中書支百錢以上物及補三司吏人,皆奏得旨乃施行,至於製置三司條例司,何故乃以為不可?”上曰:“乃者陳升之在樞密院,今俱在中書,並歸中書何如?”……特置一司於時事宜恐不須並,升之以為並之無傷。安石曰:“令分為一司,則事易商議,早見事功。若歸中書,則待四人無異議,然後草具文字,文字成,須遍曆四人看詳,然後出於白事之人,亦須待四人皆許,則事積而難集。陛下既使升之與臣執政,必不疑升之與臣專事而為奸。況製置司所奏請皆關中書審複,然後施行,自不須並入。”爭於上前,日高不決,乃皆退。他日又對,升之固以為不可置司,上欲使安石獨領,安石以為非便,曰:“陛下本置此司,令中書、樞密各差一人,今若與韓絳同事甚便。”上曰:“朕有是命。”升之深狡多數,善傅會以取富貴。為小官時,與安石相遇淮南,安石深器之。安石時為揚州簽判,有《送升之序》。及安石用事,務變更舊製,患同執政者間不從奏設製置條例司,引之共事,凡所欲為,自條例司直奏行之,無複齟齬。升之心知其不可,而竭力讚助,或時為小異,陽若不與安石皆同者。安石不覺其詐,深德之。安石推升之使先為相,升之既登相位,於條例司事遂不複肯關預,安石固以請,升之曰:“茲事曷歸之三司,何必攬取為己任也!”安石大怒,二人於是乎始判。

  七日,神宗催促司馬光等確定宗室改革的方案。

  《宋會要》帝係四之三五(頁110):十一月庚午(7日),邇英講讀畢,上留司馬光,問以變更宗室法。光對曰:“此誠當變更,但宜以漸,不可急耳。”

  十一日,在神宗主導下,公亮等確定宗室改革的具體方案。在宗室改革的具體方案上,公亮與王安石有一定的不同之處。

  《宋會要》帝係四之三五(頁110)略雲:甲戌(11日),中書、樞密院等確定方案,大體而言,依照親疏關係,可以確定為:

  宣祖、太祖、太宗之子,皆擇其後一人為宗,令世世封公,補環衛之官,以奉祭祀,不以服屬盡故殺其恩禮。

  祖宗袒免親將軍以下願出官者聽,仍先令經大宗正司投狀上聞,委大宗正選擇本官尊長,同大學教授結罪保明才行堪與不堪任使,複委大宗正審察聞奏。就試武官者,試讀律、寫家狀。就試文官者,試說一中經,或論一首。將軍換諸司副使、太常丞,正率換內殿崇班、太子中允,並與州郡監當一任,無敗闕,與親民。副率換西頭供奉官、大理評事,監當一任滿,如職事幹集,操守修飭,即委本州島長吏及監當同罪保明,與親民差遣;無保明,即依外官條例。

  祖宗袒免親賜名授官者,除右班殿直,年十五與請受,二十許出官。願文資者與試銜知縣,並令監當考試,及任滿有無保明準上條。以上出官,並特與支賜。願鎖廳應舉者,依外官條例。

  其非袒免親,更不賜名授官,隻許令應舉。應進士者止試策、論,明經者止習一大經,試大義及策。初試,考退不成文理者,餘令覆試,取合格者,以五分為限,人數雖多,毋過五十人。累經覆試不中,年長者當特推恩,量材錄用。以上出官者,雖在外,俸錢依在京分數,許依審官三班銓法指射差遣,仍許不拘遠近差注。授文官者,與進士出身同。

  在宗室改革上,同意宗室成員參加科考《宋會要》帝係四之三五(頁110):鎖廳應進士、明經舉,有出身人至員外郎,與遷左曹。

  在此次確定的方案中,涉及方麵眾多,還有如宗室贈官、置產等方麵的規定:

  《宋會要》帝係四之三五(頁110):宗室不出官者,祖宗元係磨勘,至正觀察使止,袒免親至遙郡防禦使止,非袒免親至遙郡刺史止。袒免親見任官合奏薦子孫者,許依外官例奏薦。袒免親以下,見任官不出官、父祖俱亡者,許在京置賃居第,仍許隨處置產業;其出官者,置田宅如外官之法。袒免女嫁,賜錢減半,婿與三班奉職;非袒免女,即量加給賜,更不與婿官,婿有官者與免入遠,依審官三班院流內銓法指射差遣,班行仍免短使。其袒免親娶妻,量加給賜。以上嫁娶,官司更不勘驗管勾。其非袒免親嫁娶,即依庶姓之法,毋得與非士族之家為婚姻。袒免親以外兩世,貧無官者量賜田土,其孤幼無依及尤貧失所者,不以世數,所在具名聞奏,當議特加存恤。今所降新製內合具條件者,令所司議定聞奏。”

  對於由神宗親自主持的宗室改革,神宗闡明了改革的意圖:

  《宋會要》帝係四之三五(頁110):“自我祖宗惇敘邦族,大則疏封於爵土,次則通籍於閨台,並留京師,參奉朝請。然而世敘寖遠,皇枝益蕃。屬有親,則恩有隆殺;才有賢否,則祿有重輕。今而一貫於周行,是亦奚分於流品?雖敦睦之道誠廣,而德施之義未周。故廷臣數言,宰司繼請,謂宜裁定,限以等夷。朕惟親戚之間,經史有訓;漢唐之世,典故具存。或以九族辨尊卑,或以五宗紀遠近;或聽推恩而分子弟,或許自試而效才能;或宗子之賢得從科舉,或諸王之女自主婚姻。盡前世之所行,顧當今之未備。況我朝製作,動法先王,豈宗室等衰,乃無定著?因俾群公之合議,將為一代之通規。載覽奏封,具陳條目。以謂祖宗昭穆,是宜世世之封;王公子孫,抑有親親之殺。若乃服屬之既竭,洎於才藝之並優,在隨器以甄揚,使當官而勉懋。至於任子之令、通婚之儀,凡曰有司之常,一用外官之法。僉言既久,朕意何疑?告於將來,用頒明命。

  宜依中書、樞密所奏施行。”

  而此次改革,也是為了改變自呂夷簡在仁宗時期的冗濫賞賜弊端。

  《宋會要》帝係四之三五(頁110):呂夷簡在仁宗時,改宗室補環衛官,驟增廩給,其後費大而不可止。至韓琦為相,嚐議更之而不果。

  改革宗室,是宋神宗即位之初就確定的事,他經過了廣泛的調查,也經過深入的討論,最後才確定方案。

  《宋會要》帝係四之三五(頁110):及上即位,遂欲改法。於是王安石為上具道措置之方,上曰:“祖宗之後,擇一人為宗,或者曰,若立嫡則人不服。朝廷法製,苟當於禮,豈患不服?”曾公亮、陳升之曰:“立子可也,不必分嫡庶。”安石曰:“今庶長得傳封爵,則嫡母私其子以害庶長者多矣。母害其子,法之所難加,而政之所難及。若嫡子得傳爵位,則庶長無禍。蓋於今立嫡,非但正統,亦所以安庶長也。”上曰善。

  按:關於此次宗室改革,在《紀事本末》(卷六七,頁2177-2187)中設專題作《裁定宗室授官》,來記述。

  十三日,頒布農田水利法。

  《宋史》卷一四《神宗本紀》(頁272):“丙子……頒《農田水利約束》。”

  是年,在公亮鼎力支持下,王安石參知政事,但在許多政見方麵,二人有很大分歧。

  《宋會要》職官一之一八(頁2338):二年,宰臣曾公亮欲知州皆選於中書。上曰:“中書數人所總事已多矣,知州材否何暇盡詳,且中書三公,職事在於論道經邦。”公亮曰:“今中書乃六卿塚宰之職,非三公也。”上曰:“塚宰固有塚宰之職。唐陸贄言宰相當擇百官之長,知審官是也。今不擇知審官人,而但堂選知州,所選人不精,徒令中書事更煩冗,非國體也。”王安石對曰:“誠如陛下所諭。”

  按:此條內容同見《文獻通考》卷三八。

  是年,公亮有《上神宗乞不宣取瑞木》奏文。

  《宋名臣奏議》卷三六:臣準降到建州崇安縣草澤楊緯進狀,稱今年三月所居之西空中有黃龍蜿蜒於晦冥之間,於其下獲一瑞木,厥狀猶龍。至七月風雨晦冥如初,複有飛龍騰驤,見木龍之尾翼連足在焉。畫到圖一麵,乞宣取奉聖旨,可指揮福建轉運使,令指揮建州於楊緯本家取索上件。所陳木龍看驗,若實非偽造,如所圖樣即差齎擎赴闕進呈,並圖樣降下。臣等竊詳,南方山木偶?鳥獸狀者頗多,不足以異。伏睹真宗至道三年詔書節文,以刑清俗阜為嘉祥,以歲稔時和為上瑞,至於毛羽表異,草木效靈,豈涼德之所堪,亦前聖之不取。諸州今後不得以珍禽異獸及諸瑞物等來獻。又睹仁宗慶曆四年詔曰諸珍禽奇獸及諸瑞物等不得進獻。臣等欲望踐行,累詔更不宣取。

  按:依照注文“熙寧二年上,時為昭文相”,可知此奏之上在此年,且一定在十月三日公亮為首相以後,但不得具體時間,存此待考。

  宋神宗熙寧三年(1070),72歲。

  正月二十一月,青苗法實施中出現問題,朝廷力圖解決。

  《紀事本末》卷六八(頁2202):三年正月癸醜,詔諸路常平廣惠倉給散青苗錢。(青苗錢)本為惠恤貧乏,並取民情願。今慮官吏不體此意,追呼均配抑勒,翻成騷擾,其令諸路提點刑獄官體量覺察,違者禁止,立以名聞。敢阻遏願請者,案罰亦如之。

  二十三日,因青苗法實施中出現問題,曾公亮和陳升之欲廢除新法未果。

  《紀事本末》卷六八《青苗法上》(頁2217):安石之在告也,上諭執政罷青苗法,曾公亮、陳升之欲即奉詔,趙抃獨欲俟安石出,令自罷之,連日不決……安石既視事,持之益堅,人言不能入矣。安石之求分司也,禦史王子韶、程顥,諫官李常皆稱有急奏,乞登殿,言不當聽安石去位,意甚懼。及安石複視事,子韶等乃私相賀。先是,詔諸路提點刑獄體量覺察提舉常平官抑配人戶青苗錢並州縣抑遏不散者。及王安石在告,曾公亮、陳升之等舉行前詔,乃刪去“毋得抑遏不散之語”。安石複視事,誌氣愈悍,麵責公亮等曰:“為宰相當有職守,何得妄降劄子?今體量抑配青苗又輒去當日詔語”。公亮等不敢抗。

  二月一日,韓琦提議罷免諸路提舉常平官。

  《紀事本末》卷六三《王安石毀去正臣》(頁2059):韓琦言青苗事,乞盡罷諸路提舉官隻委提點刑獄官,依常平舊法施行。

  二日,公亮與王安石辯論坊郭俵錢事。

  《紀事本末》卷六八《青苗法上》(頁2209-2210)略雲:上親袖出琦奏,示執政曰:“琦真忠臣,雖在外,不忘王室。朕始謂可以利民,不意乃害民如此!出令不可不審。且坊郭安得青苗而使者亦強與之乎!”王安石勃然進曰:“苟從其所欲,雖坊郭何害!”因難琦奏曰:“陛下修常平法所以助民,至於收息,亦周公遺法也。”曾公亮、陳升之皆言坊郭不當俵錢,安石曰:“坊郭所以俵錢者,以常平本錢多,農田所須已定而有餘,則因以振市人乏絕,又以廣常平儲蓄。”升之曰:“但恐州縣避難索之,故抑配上戶耳。”安石曰:“抑配誠恐有之,然俟其行此,嚴行黜責一二人,則此弊自絕。”

  同日,李常上言,引發公亮與王安石關於青苗法激烈爭論。

  《紀事本末》卷六八《青苗法上》(頁2218-2220):右正言李常言:“其尤甚者,至使善良備給納之費,虛認貫陌以輸二分之息。”上閱常奏,曰:“常平事皆經中書行遣,今人言紛紛如此,乃因執政議論不一故也。”公亮曰:“臣本以為不可。”升之曰:“臣本不欲如此,今已書奏,更不敢言。”上曰:“若以為不可,當極論之,何以書奏?既書奏,何以至今乃議論不一?”上問李常疏如何處置,安石曰:“可令分析,是何州縣如此?”公亮、升之皆曰:“諫官許風聞言事,豈可令分析?”公亮曰:“王安石但欲己議論勝耳。”上正色言曰:“豈有此耶!”公亮曰:“此言若誣,天實臨之。”安石曰:“始與升之言此法,升之以為難,臣即不強;升之既而以呂惠卿、程顥亦責,升之畏流俗,遂肯同簽書。當時若升之不同,臣亦豈敢強?升之為此奏天下可行之事,至眾但議論未合,即無強行之理。及至朝廷已推行,則非複是臣私議,乃朝廷詔令也。大臣為朝廷詔令,自當以身徇之,臣非好以議論勝,乃欲朝廷法令尊,為人所信,不為浮議妄改。”而已上乃卒令常分析,常乃王安石所引用者,既除諫官,言青苗取息非便。安石見之,大怒,遂曰:“上使明出二分息。”呂惠卿謂常曰:“君何得負介甫?我能使君終身不如人。”及安石分司,常雖言安石不當去,又言青苗不當取二分息,乞罷之。安石既出,麵責常曰:“君本出條例司,亦嚐預青苗議,今反見攻,何以異於蔣之奇也?”

  三月一日,因與王安石論青苗法不勝,公亮、陳升之稱病不上朝。

  《紀事本末》卷六八《青苗法上》(頁2222):三月壬辰朔,曾公亮、陳升之皆稱疾在告,與王安石爭青苗錢不勝故也。

  按:同見《宋會要》食貨四之二六,頁4859.

  五日,張戩、程顥、李常上奏要求停止變法,李常更批評公亮“首鼠厥議,曾無職守。”

  《宋會要》食貨五之三、五之四(頁4862):禦史張戩言:“自朝廷變法至今,眾意乖戾,天下騷然,而王安石猶欲飾非,所持甚隘,信惑憸人,力排正論,臣所以在於必諍,雖死輒為,義或難從,勢無兩立也。”程顥言:“伏見製置條例司疏駁大臣之奏,舉劾不奉行之官,徒使中外物情愈致驚駭,是乃舉一偏而盡沮公議,因小事而先失眾心,權其輕重,未見其可。乞檢會臣前所言,早賜施行。”右正言李常言:“王安石不本仁以出號令,考義以理財賦,而佐陛下為此病民斂怨之術,黨蔽掊克小人,宣言取利分數,小大驚疑,遠近騰沸。曾公亮、陳升之、趙忭皆位冠百僚,身輔大政,首鼠厥議,曾無執守。台諫官或以執事隔絕,或陰竊符同,四海萬裏,蒙毒莫訴。臣於安石雖有舊故之義,苟懷私而不言,誰複為朝廷言者。今不思強恕改過、舍己取人之為君子之道,而遂非喜勝,日與其徒呂惠卿等陰籌竊計,欲文厥過,思以頰舌,力奪公議,寧複為社稷安危慮者!竊聞其以公論者為同乎流俗,憂國者為震驚朕師,以百姓愁歎為出自兼並之言,以卿士僉議為生乎怨嫉之口,而又妄取經據,傅會其說,謂周人國事之財用取具於息錢。上以惑陛下之聰明,下以欺天下之耳目,而貽笑後世,可為太息,可為痛悼……”

  二十一日,公亮、王安石論蘇軾。

  《紀事本末》卷六二《蘇軾詩獄》(頁2043-2044)三月壬子(21日),上禦集英殿,賜進士第。葉祖洽以阿時置第一,軾奏欲別定等第,上不許。初,軾為國子監考試官,時二年八月也。安石既得政,每讚上以獨斷,上專信任之。軾發策雲:“晉武平吳,以獨斷而克;符堅伐晉,以獨斷而亡。齊桓專任管仲而霸,燕噲專任子之而滅。事同功異,何也?”安石見之不悅。上數欲用軾,安石必沮毀之。軾又嚐上疏曰:“陛下自去歲以來,所行新政,皆不與治世同道。”又作擬《進士對禦試策》,上以軾所對策示王安石,安石曰:“軾材亦高,但所學不正,今又以不得逞之故,其言遂跌蕩至此,請黜之。”曾公亮曰:“軾但異論耳,無可罪者。”他日,安石又白上曰:“陛下何以不黜軾,豈為其才可惜乎?譬如調惡馬,須減芻秣加閧撲,使其貼服,乃可用。如軾者,不困之使自悔,而絀其不逞之心,安肯為陛下用?且如軾輩者,其才為世用甚少,為世患甚大,陛下不可不察也。”

  二十九日,神宗欲罷免司馬光,公亮反對。

  《宋會要》食貨四之二六(頁4859):(熙寧三年二月)二十九日,翰林學士司馬光言:“近嚐上疏,乞罷製置三司條例司,及追還諸路常平倉使者……庶使是非不至混淆,微臣進退有地。”……初,上有旨用光,王安石曰:“如光者,異論之人倚以為重,今擢在高位,則異端之人氣勢日倍。光雖不能合黨,然朝夕所以切磋琢磨者,乃劉攽、劉恕、蘇軾、蘇轍之徒而已。觀近臣以其所主者如此,則其人可知也”及是,上遂欲罷光。曾公亮持之不奉詔,曰:“青苗事,臣等亦數論奏。”上曰:“此事何預於樞密副使?光不當以此辭職。”公亮乃已。

  四月八日,呂公著罷,公亮竭力改正其罷官製文,因神宗反對而未成功。

  《長編》卷二一〇“宋神宗熙寧三年四月戊辰”條(頁5095-5098):四月戊辰……(呂公著以言事罷)上欲明言公著罪狀,令曾公亮等以旨諭當製舍人。公亮諭宋敏求草製但言引義未安而已。安石曰:“聖旨令明言罪狀,若但言引義未安,非旨也。”敏求草製如公亮所教。翌日再取旨,公亮、陳升之、趙抃等皆爭以為不可。上曰:“公著有遠近虛名,不明言罪狀,則人安知其所以黜,必複紛紛矣。”公亮等以為,如此則四方傳聞大臣有欲舉甲者,非便;且於韓琦不安。上曰:“既黜公著,明其言妄,則韓琦無不安之理;雖傳聞於四方,亦何所不便?”公亮等猶力爭,至日旰,上終弗許,而麵令升之改定製辭行之。

  十二日,歐陽修判太原府。(《長編》卷二一〇“宋神宗熙寧三年四月壬申”條,頁5099)

  十九日,因反對新法,參知政事趙抃出知杭州。(《長編》卷二一〇“宋神宗熙寧三年四月己卯”條,頁5101)

  同日,公亮反對任用李定為諫官,李定後改為太子中允、權監察禦史裏行。

  《宋會要》食貨五之四、五之五、五之六(頁4862-4863):(四月)十九日,前秀州軍事判官李定為太子中允、權監察禦史裏行。定素與王安石善,孫覺歸自淮南,薦定極口,因召至京師。定初至,謁李常,常問南方之民以青苗為如何,定言皆便之,無不善者。常謂曰:“今朝廷方爭此,君見人,切勿為此言也。”定即日詣安石白其事,曰:“定惟知據實而言,不知京師不得言青苗之便也。”安石喜甚,遂奏以定編三司歲計及南郊式,且密薦於上,乞召對。謂定曰:“君上殿,當具為上道此。”及見,上果問常平新法,定對如安石所教,上悅,批付中書,欲用定知諫院。曾公亮、陳升之以為前無此例,乃改命焉。

  《長編》卷二一〇“宋神宗熙寧三年四月己卯”條(頁5103):前秀州軍事判官李定為太子中允、權監察禦史裏行……上悅,批付中書,欲用定知諫院,曾公亮、陳升之以為前無此例,固爭之,乃改命焉。

  二十二日,因草呂公著製文事,宋敏求罷知製誥。

  《長編》卷二一〇“宋神宗熙寧三年四月壬午”條(頁5105):壬午(22日),宋敏求罷知製誥,以上批敏求“文字荒疏,曠其職業,不能者止,於義可從”也。於是王安石曰:“敏求草呂公著製,臣諭聖旨,令明著罪狀,反用曾公亮語,止雲‘援據匪宜’而已,此是自違聖旨,已幸朝廷不問,乃更辭職。”上乃令從敏求請罷職。及呈敏求誥詞,上又令因著其前者失職之罪。曾公亮以為無罪可著。上曰:“令作公著誥辭,初不依旨明言罪狀,乃宣言於外,以為朝廷改誥詞須當乞免知製誥。改誥詞亦常事,何致如此?此乃挾奸,見朝廷前者不加罪,故令敢如此爾。”安石曰:“敏求作公著誥詞,曾公亮雖雲‘但言援據失宜’,而臣即諭聖旨,令明著罪狀。敏求不用臣所諭旨,而從公亮之言,此豈得無罪?”公亮曰:“舍人是中書屬官,止合聽宰相處分。”安石曰:“舍人乃行聖旨,豈是行宰相處分?”上曰:“若止一人說與則可,緣王安石又說聖旨,既所傳不同,即合覆奏,如何即草製?”公亮不肯從。上曰:“但止說‘文字荒蕪,失其職守’罷之可也。”公亮曰:“若失守,即是臣致其如此。”時已日旰,安石曰:“改作‘曠其職業’亦可。”上從之。公亮因請罪,上曰:“不須爾。”公亮曰:“不敢更上章。”拜謝於上前而退。

  張戩、王子韶因反對新法而並落職知縣。

  《長編》卷二一〇“宋神宗熙寧三年四月壬午”條(頁5107-5108)略曰:上批:“監察禦史裏行張戩侵侮柄臣,誣罔事實;王子韶外要守正之名,內懷朋奸之實,所入章疏,與麵奏事前後反覆不一。”並落職知縣……戩屢言青苗不便……子韶嚐乞追孫覺、呂公著謫命,及言台諫方論青苗,乞罷兄子淵管勾京東常平差遣……戩、子韶皆以知縣資序為禦史,至是,曾公亮請皆以為通判,王安石不可,上從安石議。戩既上疏,又詣中書力爭,辭氣甚厲。公亮俯首不答,安石以扇掩麵而笑。戩怒曰:“參政笑戩,戩亦笑參政所為。豈但戩笑,天下誰不笑者?”陳升之解之曰:“察院不須如此。”戩顧曰:“隻相公得為無過耶?”退即家居待罪,其日遂與子韶同黜。

  右正言、秘閣校理李常落職為太常博士、通判滑州。

  《長編》卷二一〇“宋神宗熙寧三年四月壬午”條(頁5106)略雲:右正言、秘閣校理李常落職為太常博士、通判滑州。常言:“散常平錢流毒四海,又州縣有錢未嚐出而徒使民入息者。”……前此,上謂執政曰:“李常終不肯分析,朕再三諭以此止是欲行遣違法官吏,常堅雲體不合分析。”曾公亮曰:“台諫官自前許風聞言事,難令分析也。”上曰:“欲令說是何人言,或以所言不實罪諫官,即壅塞言路。今令說違法官吏是何人,因何卻不肯?”王安石曰:“許風聞言事者,不問其言所從來,又不責言之必實。若他人言不實,即得誣告及上書詐不實之罪,諫官、禦史則雖失實亦不加罪,此是許風聞言事。今所令分析,止欲行遣官吏,何妨風聞?”及是,上令改常正言為博士,仍明著常罪曰:“言事反覆,專為詆欺。”

  二十八日,韓琦乞徐州養病,神宗不許,遣內侍李舜舉開諭。

  《長編》卷二一〇“宋神宗熙寧三年四月戊子”條(頁5116)略

  雲:四月戊子……韓琦乞徐州養疾。上曰:“琦必緣呂公著事也。”

  曾公亮曰:“琦當乞相州,今乃乞徐州,意或在此。”上曰:“何故?”

  公亮曰:“相州實屯重兵處。”王安石曰:“琦意未必然。”上曰:“須開諭令無自疑。”安石曰:“彼初無此意,何用開諭,但如常批答可也。候琦以人言為辭,開諭未晚。”上從之。琦章四上,上卒遣內侍李舜舉開諭,琦乃止。

  五月九日,神宗有罷公亮之意。

  《長編》卷二一一“宋神宗熙寧三年五月戊戌”條(頁5122):五月戊戌(9日)……是日,上問王安石,條例司可並入中書否?安石曰:“待修中書條例有端及已置屬,則自可並為一,今尚有合與韓絳請間奏事,恐未可。”上曰:“豈防曾公亮異議乎?”又問陳升之如何,安石曰:“升之猶可與共事,公亮多用機巧,又專欲守其故態,自呂公著齟齬以來,及得升之協助,益難與議事。”上曰:“公亮老,亦且去矣。”

  十一日,神宗下詔,修訂宗室改革措施。(《長編》卷二一一“宋神宗熙寧三年五月庚子”條,頁5122-5123)

  十四日,李大臨、蘇頌落知製誥。

  《長編》卷二一一“宋神宗熙寧三年五月癸卯”條(頁5124-5128)略雲:五月癸卯(14日),上批:“近以秀州軍事判官李定為太子中允、權監察禦史裏行。知製誥李大臨、蘇頌累格詔命不下,乃妄引詔中丞薦舉條,絕無義理。而頌於中書麵乞明降特旨方敢命辭,洎朝廷行下,反又封還,輕侮詔命,翻覆若此,國法豈容!大臨、頌可並以本官歸班。”大臨及頌時皆為工部郎中。先是,宋敏求封還定辭頭,詔送別官,而頌當命辭。頌言:“本朝舊製,進補台官皆詔中丞、知雜與翰林學士於太常博士以上、中行員外郎以下,互舉曾任通判者,其未曆通判者,即須特旨,方許薦為裏行,倘非其人,或至連坐,所以重台閣之選也……其除官製,未敢具草。”詔再送舍人院,次至大臨,大臨亦封還。乃詔頌依前降指揮撰辭。……既而安石進呈舉禦史新條,並錄初立條時奏對語白上曰:“胡宗愈以此為臣私意,蓋不知陛下立此法時德音故也。”上曰:“李定誥須令草之。”安石曰:“陛下特旨,雖妨前條亦當施行也。”曾公亮曰:“特旨固不當以條限,但不知定何如人,恐非常人,乃當不用常法耳。”於是上批:“檢會去年七月六日詔,今後台官有闕,委禦史中丞奏舉,不拘官職高下令兼權,如所舉非其人,令言事官覺察聞奏。自後別無續降條貫。”頌、大臨等又言:“……臣等所以喋喋有言,不避斧鉞之誅者,非它也,但為愛惜朝廷之法製,遵守有司之職業耳……朝廷名器有限,焉得人人而滿其意哉!前世所以愛重爵賞,不以假人,雖有奇材異倫,亦須試以職事,俟有功效,然後超擢者,以此也。”……上即欲黜頌,別除知製誥令草製。安石乞且降旨令草,如更執奏乃施行。於是曾公亮乞批付大臨等同草。韓絳曰:“止是頌建白,難付大臨等。”公亮曰:“頌意欲如此。”安石曰:“恐大臨不肯草,即便稽留聖旨。”乃直付頌。而頌複辭以不當日,遂再送大臨,大臨又繳還,故有是責。

  二十八日,王廣淵為河東轉運使。

  《長編》卷二一一“宋神宗熙寧三年五月丁巳”條(頁5138):丁巳(28日),京東轉運使、工部郎中、直龍圖閣王廣淵為河東轉運使。曾公亮初欲差權,王安石以為廣淵在京東宣力,當正除。且曰:“廣淵與周孟陽俱侍讀,孟陽已得修撰,廣淵不應但權轉運使。”上從安石言,遂正除。

  六月七日,公亮與神宗、王安石討論邊事。

  《長編》卷二一二“宋神宗熙寧三年六月丙寅”條(頁5144-5145):六月丙寅(7日),殿前都虞候、邕州觀察使、秦鳳路副總管竇舜卿知秦州,李師中於永興軍聽旨。王韶之議開邊也,師中讚成之,及韶改提舉蕃部兼營田、市易,師中始言其不便。向寶言:“蕃部不可以酒食甘言結也,必須恩威並行,且蕃部可合而不可用。”議與韶異。朝廷更命寶兼提舉,王安石恐沮韶事,亟罷之。韶及高遵裕並為提舉,兩人共排寶,數有違言。時寶方為師中所信任,安石雅不喜師中,嚐白上曰:“師中前後論奏多侮慢,今於韶事又專務齟齬。陛下若欲保全,宜加訓飭,使知忌憚。當雲:‘付卿一路,宜為朕調一將佐,使知朝廷威福。今用一王韶,於向寶有何虧損,遂欲怨望不肯盡命?若果如此,朝廷豈無刑戮以待之?卿為主帥,亦豈免責?韶所建立,卿皆與議,事之成敗,朝廷誅賞,必以卿為首,不專在韶。’”上遣使諭師中如安石所陳。於是師中亦奏:“寶在邊無由得安,乞罷寶,專委韶及遵裕。”會托碩、隆博二族相仇,董裕以兵助托碩。遵裕乃言於師中,乞使寶還討之。師中複奏:“蕃部非寶不能製,臣已令將兵討托碩族,乞依舊留寶,仍敕韶等令協和。”曾公亮擬從其請,樞密院又請責韶等戒勵狀。安石曰:“韶等豈可但責戒勵,當究見情狀虛實、道理曲直行法。”及進呈,上怪師中奏事前後反覆,欲遣使體量如安石議。文彥博曰:“韶、遵裕得專奏事,不由主帥,主帥反奉韶等。”上曰:“韶所措置事皆關白主帥。”安石曰:“若韶措置有害,師中自合論奏。師中素無忌憚,專侮慢朝廷,何至奉韶等?”因請罷師中,上欲移郭逵代之。曾公亮言:“延州不可闕人。”上又欲複移蔡挺,眾謂不可。安石曰:“若用挺,不如用逵。”文彥博曰:“王安石不知陝西事,延州乃重於秦州,逵不可移。”安石曰:“臣固不知陝西事,然今秦州蕃部旅拒,夏國又時小犯邊城,或遂相連結,則秦州事豈不甚重?且陝西諸路皆與夏國對境,苟一處有隙,夏國來窺,則來窺處即是緊切要人處。逵若不可移,盍使竇舜賊攝領?”韓絳亦謂舜卿可使,上以為然,故有是命。

  十八日,公亮與王安石在判案方麵有分歧。

  《長編》卷二一二“宋神宗熙寧三年六月丁醜”條(頁5154):六月丁醜……詔大理寺詳斷官李達、胡澤充替,權少卿蔡冠卿降小處差遣,權判事許遵、審刑院詳議官朱大簡韓晉卿趙文昌馮安之並移差遣,坐失入秦州民曹政死罪未決也。曾公亮引銀砂案失入例會赦,王安石曰:“銀砂已是失引,定例宜有特旨。”故有是詔。

  二十七日,公亮救助胡宗愈。

  《長編》卷二一二“宋神宗熙寧三年六月丙戌”條(頁5159-5160):六月丙戌(27),貶秘書丞、集賢校理、知諫院胡宗愈通判真州,仍落館職。前此,上謂執政曰:“胡宗愈至沮敗朝廷政事,又論不當置西審官分樞密院權,非所以體貌大臣;且令大臣有所施恩,有害於政。此言乃傾中書,以為排沮樞密院。蓋樞密院論議已是如此。又言張若水者,其意蓋欲傾韓絳耳。朕嚐麵責以方鎮監司事可言者眾,略不為朕作耳目,專沮敗朝廷所欲為。宗愈甚愧怍,雲‘陛下許臣,臣乃敢言。’明日即言李複圭事。”曾公亮曰:“宗愈止是書戇,不曉朝廷事耳。”上曰:“宗愈似戇,然察事情甚精。所言皆有含蓄,務在中傷,非戇也。”公亮又言:“數逐台諫非是。”上曰:“此非所謂諫爭,乃讒慝爾。”絳白上姑務包容。王安石曰:“大臣當以國為體,不可以形跡之嫌苟容此輩。”……上令檢出前後章疏行遣。安石請禦批著其奸狀,於是上批付中書曰:“宗愈氣焰奸慝,自領言職,未嚐存心裨補朝廷治道;凡進對論事,必潛伏奸意,含其事情,旁為邪說,以私托公,專在破壞正理,中傷善良。所為如此,而置之左右前後,豈非所以自蔽聰明?故貶。”仍限一月,令兩製各舉升朝官二人,補諫官員闕。宗愈為諫官,遇事必言,然不肯出姓名,辭多微婉,故禦批有“潛伏中傷”等語。或曰禦批乃呂惠卿筆也。初欲與知縣,曾公亮不可,始除通判。

  二十八日,公亮替李師中解釋事由。

  《長編》卷二一二“宋神宗熙寧三年六月丁亥”條(頁5160-5162):六月丁亥(28)……上既罷李師中,後十日……又曰:“韶孤立,才領職,威信未能使……上以為然。及是,上與曾公亮等曰:“用向寶要戰,用王韶要和,用師中要節製此兩人。朝廷於向寶何所虧損,而師中言乃如此?”公亮又為師中解釋,上曰:“姑候體量到別議之。”

  七月四日,因反對新法,樞密使呂公弼罷。

  《長編》卷二一三“宋神宗熙寧三年七月壬辰”條(頁5166):七月壬辰(4日),樞密使、刑部侍郎呂公弼罷為吏部侍郎、觀文殿學士、知太原府。王安石變法,公弼數言宜務安靜,又與韓絳不協。從孫嘉問竊公弼論事奏草以示安石,安石輒先白上,上始不樂公弼。及胡宗愈攻絳,上疑公弼使之,於是謂執政曰:“公弼屢反覆,朕以其務沮李複圭邊事嚐戒之,而公弼乘間乃雲複圭但忌陳升之、韓絳耳,此乃以樞密院事賣中書也。今並州闕人,宜即使公弼往。”安石請明著其罪,上曰:“太原重地,不欲顯斥之。”曾公亮請自內批出,又言公弼先朝兩府,欲與轉兩官,上曰:“陳升之出時,乃不曾轉官。”然卒從公亮言,又以手劄諭文彥博曰:“太原重地,須諳知邊事之人乃可寄委。早來已指揮中書差呂公弼,見是樞臣,故不及與卿議,要卿知耳。”

  在討論樞密使人選時,公亮舉薦司馬光。

  《長編》卷二一三“宋神宗熙寧三年七月壬辰”條(頁5168):於是,呂公弼將去位,上議所以代之者,曾公亮、韓絳極稱司馬光,上遲疑未決,始欲用京,又欲用蔡挺,既而欲並用京及光。安石曰:“司馬光固佳,今風俗未定,異議尚紛紛,用光即異論有宗主。今但欲興農事,而諸路官司觀望莫肯向前,若便使異論有宗主,即事無可為者。”絳徐以安石所言為然,公亮言:“不當以此廢光。”固請用之,上弗許,乃獨用京。明日,又謂執政曰:“京弱,並用光如何?”公亮以為當,安石曰:“比京誠差強,然流俗以為宗主,愈不可勝,且樞密院事光果曉否?”上曰:“不曉。”安石曰:“不曉,則雖強,於密院何補?但令流俗更有助爾。”上曰:“寇準何所能,及有變,則能立大節。”又論金日磾都無所知,然可托以幼主。安石曰:“金曰磾與霍光不為異,乃可以濟;寇準非能平心忠於為國,但有才氣,比當時大臣為勝而已。”公亮曰:“真宗用寇準,人或問真宗,真宗曰:‘且要異論相攪,即各不敢為非。’”安石曰:“若朝廷人人異論相攪,即治道何由成?臣愚以為朝廷任事之臣,非同心同德、協於克一,即天下事無可為者。”上曰:“要令異論相攪,即不可。”公亮又論光可用,安石曰:“光言未嚐見從,若用光,光複如前日不就職,欲陛下行其言,則朝廷何以處之?”上遂不用光。

  九日,公亮與王安石參與宗室改革措施的討論。

  《長編》卷二一三“宋神宗熙寧三年七月丁酉”條(頁5172-5173):七月丁酉……詔:“宗室袒免婿與三班奉職,已有官者轉官、循資,堂除免選及聽就文資並鎖廳舉進士者,悉如治平二年十月五日詔書。”先是,大宗正司奏:“緦麻婿有官者,京朝官與轉一官,職官與循資。袒免婿止雲與奉職,乃無有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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