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麽是宗教
宗教(Religion)是一種社會現象和文化現象。辯證唯物主義認為,宗教是統治人們的自然力量和社會力量在人們頭腦中的歪曲、虛幻的反映,是以對超自然的神靈的崇拜來支配人們命運的一種社會意識形態。信仰和崇拜偶像是一切宗教的共同特點。
宗教現象,來自原始人類在自然界力量的壓迫下產生的對自然現象的神秘不安感,也來源於階級社會的階級壓迫和剝削製度所造成的社會苦難。當人們在感到絕望和無法擺脫苦難時,便寄希望於神靈或偶像。可見,宗教是在人類曆史發展到一定階段才出現的一種社會現象,是社會生產力不發達和人類科學文化水平不高的產物,有它產生、發展和消亡的客觀規律。
二、怎樣對待宗教信仰
宗教是一個帶有群眾性、民族性、國際性和政治性的問題。因此,我們必須以正確的態度來對待宗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所謂宗教信仰自由,就是每個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又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既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又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對同一種宗教,既有信仰這一派的自由,又有信仰那一派的自由;既有過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又有過去信教而現在不信教的自由。
一般而言,對待他人的宗教信仰,我們應采取的態度是:
(一)尊重宗教徒的宗教信仰
尊重他人的宗教信仰,需要我們平時對不同宗教的常識、禮節、禁忌等相關的內容有所了解。特別是宗教禮儀,它是宗教思想的表現形式,多數宗教徒的宗教觀念實際上都是從具體、直觀的宗教禮儀及各種宗教習俗中熏陶培養而成的。尊重宗教徒的宗教信仰,直接表現為對其宗教禮儀的尊重。
(二)不幹涉正常的宗教活動
每一種宗教都有一套特定的禮儀。對於宗教徒在合法的宗教活動場所進行的正常的宗教活動,比如慶祝宗教傳統節日,正常的誦經、布道、彌撒、封齋等,隻要堅持宗教同政權、司法、教育分離的原則,均受法律保護,其他人不得幹涉;對於不同民族和地區的風土人情,包括含宗教色彩的婚喪儀式和群眾性節慶活動,不能強加幹預。
(三)對外賓的宗教信仰不加非議
在對外交往中,最好不要直接打聽或議論宗教信仰問題,更不要對外賓的宗教信仰妄加評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