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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近代天皇製的確立

  1874年自由民權運動的興起,推動了憲法的製定和議會的召開。自由民權運動開創了日本人民爭取自由民主的傳統,但卻以民權屈服於國權而遭到挫折,以接受欽定憲法而宣告結束。

  麵對自由民權運動,為了顯示天皇權威,從1877年起,太政官移至宮中,規定政府機要事務由禦前會議來決定,還決定每日一名大臣、規定日期一名參議進宮值勤,聽取天皇的諭示。

  1889年明治憲法的頒布,標誌著近代天皇製國家的正式確立。近代天皇製是神權專製與立憲主義相嫁接的國家體製,當局本想借此使日本帝國延續千秋萬代,可是這個體製有著致命性的缺陷。有關的敘述可能會枯燥一點,但是要了解此後日本的走向,了解近代天皇製是不可忽略的一個關鍵。

  明治憲法的頒布,也標誌著明治維新的終結。明治政權從此由一個革新的政權轉變為保守的政權,它雖然在一段時間內繼續推動國家向上發展,但其反動性、侵略性日趨明顯。

  民權、國權與“官民調和。”

  明治政權經過幾次改組,完全掌握在薩摩、長州、土佐、肥前(佐賀)四藩改革派武士出身的官員手中,又以薩、長二藩出身的官員起主導作用,人稱“薩長藩閥”。1873年10月,政府因征韓問題發生分裂。

  1874年1月,征韓爭論中退出政府的板垣退助、副島種臣、後藤象二郎、江藤新平及士族出身的知識分子,在東京成立“愛國公黨”,並聯名提出《設立民選議院建議書》,批判“有司(官僚)專製”,要求給人民以選舉權和租稅共議權。不久,因江藤發動士族“征韓黨”的叛亂,愛國公黨瓦解。但是,以前述建議書為開端,自由民權運動逐步波及全國。

  1874年4月,板垣等人在土佐組建“立誌社”,然後成立全國性的愛國社,再到1880年組成“國會期成同盟”,在全國掀起聲勢浩大的開設國會請願運動。盡管政府頒布《新聞紙條例》、《讒謗律》進行壓製,但自由民權運動勢不可擋。投身運動的,已不限於士族民權派,還有以知識分子為主的都市民權派和以豪農豪商為主的在鄉民權派。自由民權運動提出三大要求:開設國會、減輕地稅、修改不平等條約。這首先關係到城鄉豪農豪商、資產階級的利益,也得到廣大民眾的支持。民權派發行多種激進色彩的報紙雜誌,宣傳自己的主張,民權活動家到地方遊說,開演講會、座談會,傳播自由民主思想。到1881年,有關開設國會的請願43次,提出建議書、請願書達118份,簽名者26萬6000多人,往往都是一人代表一家簽名的。

  自由民權運動興起後,發生了民權派與國權派的爭論。國權派認為,當前舉國一致爭國權是第一位的,為了國權必須放棄民權。民權派則認為,沒有民權就沒有國權,幾年來修改條約的談判難以進展,就是因為未召開國會,沒有民意為後盾。立誌社在其“創立宗旨書”中寫道:三千多萬人民“盡皆平等,無貴賤尊卑之別,應各享有其一定之權利”,獨立不羈,自尊自敬。“人民若過分依賴其政府,則傷自立之風。人民若傷其自立之風,則天下元氣隨之萎靡。”反之,若人民自主獨立,從而“天下元氣存,則其國強盛”。人民要自主獨立,就“必須設立民會”,有參政之權利;“民會”即指國會。各種建議書、請願書,都以不同的表述強調同樣的道理。

  自由民權運動繼啟蒙思想家之後,進一步傳播了自由民主思想。一是其內容更為激進,特別是湧現了植木枝盛、中江兆民這兩位自由民權理論家,他們撰寫了很多評論、著作。如植木枝盛提出,對濫施壓製的君主,人民有革命權、抵抗權,可以“舉兵起義,誅此匹夫”。中江兆民於1882年發表了盧梭《社會契約論》的漢文譯述《民約譯解》,影響很大。二是其傳播範圍從都市擴大到農村。據日本學者調查,在自由民權運動期間,全國各地由豪農豪商倡導的學習結社有一千多個,采用自學討論、與城市知識分子交流、舉行演說會等形式,學習、傳播西方的自由民主思想和科學文化;自學討論的內容包括啟蒙思想家的著作和盧梭、穆勒、斯賓塞的著作譯本。

  在自由民權運動盛行的地方,農村少年也學著大人的模樣,舉行結社、集會和辯論。據土佐的《高知新聞》報道,有些地方的兒童,“自六、七歲至十三歲皆結為團體。放學複習、預習之後,每夜集合設一小小演講台,按抽簽順序站上講台。講演者上台後,清清嗓子,就發表辯論說:‘同胞諸君,主動打破專製!’於是,大家一起拍手喝彩……”。

  自由民權運動以不平士族為領導骨幹,以都市資產階級包括知識分子,以及鄉鎮豪農豪商為階級基礎,實質上是不當權的地主資產階級要求自由民主的運動。在這一運動中,“上層民權”說占主導地位,自由民權活動家口口聲聲以人民的代表自居,實際上主要是為地主資產階級爭取選舉權、參政權。

  他們幾乎都承認選舉權的獲得者應有財產限製,從而把“無產無識”的人民群眾排除在選舉權享有者之外。這就規定了這一運動的局限性。

  幾乎所有的自由民權派活動家,在爭取民權的同時,並不反對擴張國權。如愛國社認為,爭民權的最終目的,是為了“增進天皇陛下之尊榮福祉,使我帝國和歐美諸國對峙屹立”。自由民權派的政治改革要求,隻限於君主立憲,“以期達成上下相親,君臣相愛,維護帝國興盛”。對於同民主自由觀念相抵觸的忠君思想、封建道德,除個別人外,民權派並未進行批判。即使最激進的中江兆民,也未提出“共和”主張,而是讚同“君民共治”,他有一次解釋“自主”的含義時說,“主”就是在“王”的頭上敲一隻釘子,隻是主張給“王”以某種限製,並不反對天皇製。

  自由民權運動的開展,促使政府必須設法協調統治階級內部的分歧和矛盾,必須加強、擴大自己的階級基礎和社會基礎。繼1877年降低地稅之後,根據1878年的府縣會規則,各地召開了選舉產生的府縣會。1881年10月天皇頒布詔書,宣布1890年開設國會,“其組織權限,由朕親裁”,並警告說:“若仍借故以逞躁急,煽動事變,擾亂國家安全者,當依國法論處。”

  1881年10月,在頒布開設國會詔敕的前夕,在國會期成同盟的第三次大會上,成立了以板垣退助為首的自由黨,其陣地主要在地方和農村。但是,黨剛成立就碰上政府的讓步,內部發生混亂。1882年4月,以下野的大隈重信為首,以都市資產階級、知識分子為主,組成溫和的立憲改進黨。政府修改1880年的集會條例以及新聞紙條例,加強了壓製,同時發生壬午兵變,“國權論”越來越成為主流輿論。另外,因為鬆方整頓財政,在農村激起了數起激化事件,激進的自由黨黨員與貧困農民一起,掀起“借錢黨”、“困民黨”之類的暴動或計劃暴動。幾個因素加劇了自由民權運動的混亂與分化。

  1883年8月,自由黨機關報《自由新聞》發表《官民調和》的社論,標誌著自由黨向右轉。在此之前,它已經放棄對政府的批評,收起了爭民權的旗幟。1884年4月《自由新聞》連載社論《對朝鮮的政略》,提出擴張國權。10月又連載長篇社論《國權擴張論》,宣揚亞洲之中,“唯我日本已不甚遜於歐洲”。鼓吹今後日本應從“收回獨立權”的“恢複國權”進一步向經營國外“殖民事業”的“擴張國權”邁進。為此,政府“必須選擇良策”,使人心“從內事轉向外事”,特別要使“壯年有誌者”的視線“轉向外事”,以“博取國利於海外”。“壯年有誌者”是指激化事件中的年青黨員和農民,自由黨領導層為無法控製他們而極其懊惱。10月底自由黨宣告解散,接著大隈也退出立憲改進黨,該黨陷於癱瘓。從這年開始,以前的“民權論”者幾乎都陸續變成了“國權論”者,支持、鼓吹對朝、中進行武力擴張。自由民權運動陷於衰退,1887年一度掀起餘波後宣告結束。

  自由民權運動促進了國會的開設,推動了近代政黨的建立,樹立了爭取自由民權的傳統,留下了豐富的思想遺產。但是,也不可否認地開了一個不好的先例,這就是使民權屈從於對外侵略擴張的“國權”。

  神權專製嫁接立憲主義

  以天皇為首的神權專製政權,在明治初年的曆史條件下,起了一定的積極曆史作用。一個超越於各階級和各種政治力量之上的神權權威,有助於自上而下地、甚至是強製性地推行各種破舊立新的改革。

  但是,這種神權專製統治過分落後於世界潮流,不足以表明日本的文明開化,不利於修改不平等條約的談判。而且,明治初年的國內局勢和自由民權運動的興起,表明專製統治和神權權威並不足以協調地主資產階級當權派和非當權派之間的矛盾,不足以擴大政權的社會基礎。

  1869年3月,岩倉具視提出了進一步改進政治體製問題。他認為,天皇掌握統治大權的國體“萬古不易”,但政體則應“觀察事勢,隨其所宜而變易之”,必須“確立一種不待明君賢相,亦自能保持國家之製度”。他的想法不錯,但究竟該怎麽做並不清楚。岩倉使節團考察了歐美各國的政治體製,1873年11月政府準備製定政規法典。大久保利通和木戶孝允很重視這方麵的工作,各自提出了長篇意見書。

  大久保在《關於立憲政體的意見書》中提出,君主統治是在國民“愚昧無知”的情況下,“一時適用之最佳統治”,但將來“時勢發展至半開化狀態”,則“不可固守也”。他認為,必須順應“人情、時勢之變化”,改行“君民共治之製,上定君權,下限民權,最為公正,君民皆得而無私。”木戶也主張逐步走向“君民同治”。他們在世時,政府忙於解決其他更緊迫的問題,製定憲法尚未真正提上日程。

  1881年政府準備製定憲法,這不僅是自由民權運動的推動,也是因為體製方麵的破舊改革已經完成,需要和可以製訂根本大法。政府在內部征求關於製憲的意見,卻出現了嚴重分歧。大隈重信主張以英國的君主立憲製為樣板,並於二年後召開國會。岩倉具視和伊藤博文等人強烈反對,10月禦前會議決定免除大隈官職,史稱“明治十四年政變”。這實際上是權力之爭,大隈是想以英國式議會來限製薩長藩閥的權力,結果遭到失敗。

  開設國會的詔敕頒布後,1882年3月,掌握政務大權的伊藤博文率領憲法考察團前往歐洲,以德奧兩國為主要考察對象,並認真請教了德、奧的法學教授,“充分確立了鞏固皇室基礎,使大權不至旁落的大道理”(伊藤博文語),曆時一年多回國。法製局長井上毅在國內做準備,求教國學家,研究日本古典文獻。然後,在伊藤的主持下,以井上毅和政府顧問、德國法學家羅埃斯特的草案為基礎,伊藤、井上等4人秘密起草憲法,幾經修改基本定稿。民權派曾提出約20份憲法草案,含有合理意見,但伊藤等人不予采納。為準備召開國會,1885年政府改行內閣製,並采取了一係列措施,以加強皇權和政府,如為皇室設置巨額財產、製定華族令、實行高等文官考試等等。

  經過頭尾三年的閉門起草,1888年設立樞密院,在天皇親臨之下,對憲法草案進行逐條審議,參加加審議的還有皇族、內閣大臣等。同時製定了皇室典範,對皇位繼承等問題作了規定。1889年2月11日紀元節這一天,天皇登上宮中三殿舉行親祭,把製定憲法和皇室典範之事冥告皇祖皇宗神靈。然後,舉行有文武百官及外國使節參加的隆重典禮,在宣讀頒布憲法的敕語後,在禮炮的轟鳴聲中,天皇把憲法授予內閣總理大臣黑田清隆。這一天,東京和各地的國民包括民權派,歡天喜地,進行慶賀。十分有趣的是,他們誰都不知道憲法究竟有哪些內容。

  這部《大日本帝國憲法》通稱“明治憲法”,由7章76條組成。比之大久保等人的“君民共治”想法,明治憲法後退了很多。大久保主張“君民共議,以製定堅如磐石之國憲”,而明治憲法完全排除人民參與製定,純粹是欽定憲法。在君民之間,不是共治關係,而是君主與臣民的從屬關係,臣民的一切權利並非本該享有,而是天皇恩賜的。

  憲法規定,大日本帝國由萬世一係之天皇統治之,天皇神聖不可侵犯,總攬統治權。天皇有權裁可法律,發布敕令,召開與解散議會,決定官製和任免內閣大臣、官吏,統率陸海軍,宣戰、媾和及締結各種條約。天皇幾乎擁有一切大權,與專製君主相差無幾。而且,天皇的地位和大權,不是由於他代表國家和人民,而是作為神的後裔,來自以天照大神為皇祖、國祖的祖先。頒布憲法的詔敕宣稱,“朕承祖宗之遺烈,踐萬世一係之帝位”;“國家統治之大權,朕承之於祖宗,並傳之於子孫”。天皇仍然保留著神權專製的權威。

  明治憲法又有一定的立憲主義,表現之一是議會有一定的立法權和預算審議權。伊藤博文在《憲法義解》中寫道:“議會為參與立法者,而非分有主權者,有議法之權而無定法之權。”議會通過的法律,必須由天皇裁可才能生效。同時對天皇也有一定限製,除了天皇有權決定的事項之外,未經議會的“議法”,天皇不能單獨“定法”。憲法規定,“一切法律,須經帝國議會之協讚。”不過,在議會閉會期間,有緊急必要時,天皇可發布代替法律的敕令,以後必須得到下次議會的承諾,敕令方能繼續有效。樞密院審議時,有人不同意須得下次議會承諾,伊藤說:“取消已實施之敕令,實際上是不可能的”。的確,對天皇的限製有時形同虛設,如1928年修改《治安維持法》就是一例。

  憲法還規定,根據天皇大權而確定的“既定歲出”,“非經政府同意,帝國議會不得廢除或削減之”,對議會的預算審議權加以限製。又規定,政府預算必須由議會審議通過;如未能通過,可實行前一年的預算。也就是說,增加預算必須議會通過。在近現代,政府通常很難不增加預算,政府基本上無法回避議會的預算審議權。還有,憲法規定“新課租稅及變更稅率,以法律定之”,也即必須議會審議通過。給予議會這方麵的權力,伊藤博文認為是“立憲政體實質所必需的”,因為這有關地主資產階級的切身利害。後來,政黨就在議會上抓住預算問題,與政府爭得不可開交,讓政府感到很頭痛,不得不用收買、拉攏議員來擺脫困境。不過,天皇對財政並非不能幹預,如甲午戰爭時以敕令公布了《軍事公債條令》。

  此外,議會有監督、批評政府的權力。憲法規定,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即在不反對天皇製國家的前提下,臣民享有基本人權,這比幕府時有所進步。

  明治憲法所確立的國家體製,是日本傳統神權專製主義與近代西方立憲主義的折衷、嫁接,具有兩重性。憲法製定完成後,伊藤博文十分得意,寫了一首漢詩抒發情懷,其中寫道:“放眼泰西明得失,馳心上世極精研”,表明了憲法是古今折衷、和洋嫁接的產物。在兩重性中,以保證和強調天皇的神權專製權威為主,這是為了借以統一、控製人心,即伊藤博文所說的,以皇室為機軸(中心),才能“使人心歸一”。在日本的傳統文化中,能夠最有效地抓住人心的,莫過於神權思想及其賦予天皇的權威了。為了使“人心歸一”,天皇不僅有憲法規定的政治、軍事大權,還有文教大權,既為君又為師,有權規定人們的思想和良心,“教育敕語”即為典型表現。政府撥給皇室大量土地、山林和股票,皇室成為日本最大的地主資本家。在後麵將可看到,天皇還可用其財力幹預國家財政和政務。天皇的實際權力超出憲法規定的範圍。

  明治憲法的一定立憲主義,主要是給地主資產階級以參政權,確認他們的基本人權,以便協調地主資產階級的當權派與非當權派之間的分歧和矛盾,也是為了爭取一般國民,擴大政府的社會基礎。當然還在於向歐美表明,日本已經進入文明領域。

  明治憲法標誌著近代天皇製國家的正式確立。應該說,在當年的曆史條件下,明治憲法確立、加強了天皇製政權,鞏固了日本帝國。但是,明治憲法名為立憲,實際上更多的是千方百計地維護天皇專製權力,這就給國家體製帶來了嚴重缺陷。

  “一身多頭”的權力結構

  明治憲法所確立的近代天皇製國家,在天皇總攬統治權之下,主要權力機構有內閣、軍部、樞密院、議會和裁判所,此外還有可以影響天皇、幹預政務的元老、內大臣。

  內閣的職責是輔佐天皇行使行政權,隻對天皇負責,其成員由天皇任免。總理大臣(首相)沒有統轄各大臣的權力,各大臣之間也無連帶責任,都分別單獨向天皇負責。總理大臣的職責隻是通過內閣會議,求得各大臣的協調一致,以保持行政各部門的統一。此外,軍令大權即統帥權不歸內閣、總理大臣所有。

  軍部是直屬天皇的各軍事機構的總稱,主要機構有五:1878年設立的參謀本部,是陸軍的最高軍令機關,其首腦先後稱參謀本部長或參謀總長;1893年設立的軍令部,為海軍軍令機關;同年,改為直屬天皇的教育總監部,其職責是負責陸軍的教育訓練;上述三機構都獨立於內閣之外,此外還有內閣的陸軍省和海軍省。

  有關軍隊調動、作戰的軍令事項,軍部可直接向天皇上奏,即所謂“帷幄上奏權”。主管“軍令”的是參謀本部和軍令部,內閣無權幹涉軍令事項,但軍令機關上奏天皇裁決後,可下達內閣的陸海軍大臣,責令執行。在這種體製下,軍部可以獨斷專行,造成既成事實,“先斬後奏”。

  在陸海軍之上,除了天皇為最高統帥外,沒有統一的指揮機構,兩者是並列關係,即使成立戰時大本營也是如此。在陸海軍之間,陸軍起主導作用。參謀總長、教育總監和陸軍大臣為陸軍三長官,後來形成慣例,後繼內閣的陸軍大臣必須由三長官推薦,陸軍一再以是否推薦陸相來幹預政務。

  樞密院原為審議憲法而設立,後載入憲法,為常設機構。樞密顧問官由天皇任命,都是40歲以上,長期效力、忠心不二的文武官僚。其職責是“應天皇之谘詢,審議重要國務”,凡是法律草案或修正案、敕令命令、重大行政或會計事項、與外國締約等都在審議之列。天皇親臨聽取審議,一般隻聽不言,並按樞密院的意見作出裁決。樞密院明為谘詢機構,實際上是超越於內閣、議會之上的官僚大本營,可左右政局。

  元老是天皇的最高政治顧問,始於1889年,有長州的伊藤博文、山縣有朋、井上馨、桂太郎,薩摩的黑田清隆、西鄉從道、大山岩、鬆方正義,另有舊公卿西園寺公望,共9人,多為明治維新的元勳,都曾擔任軍政首腦。憲法並無元老的規定,而是由天皇分別頒給詔敕,賦予特殊的政治優遇,主要職責是發生內閣更迭時,向天皇推薦後繼內閣的總理大臣,有時也應天皇谘詢重要國務。元老有權決定新一屆內閣的首相,因此在較長的年代裏,日本政治事實上是元老政治。

  1885年實行內閣製時,掌管皇室事務的宮內省從內閣中獨立出去。同時設置了既不屬於內閣也不屬於宮內省的內大臣,其職責是“常侍輔弼”天皇,是天皇身邊的最親近的政治顧問,對政局很有影響;1930~1945年任內大臣秘書官長和內大臣的木戶幸一,起了特別重大而惡劣的作用。

  議會為貴族院、眾議院兩院製。為準備組成貴族院,1884年製定華族令,設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這時新增了功勳華族,功臣大久保和木戶之子被授予侯爵,伊藤博文、黑田清隆等一批薩長功臣為伯爵。以後,功勳華族的範圍、人數不斷擴大、增多。這樣的華族製度,成為維護皇室的屏障。如以皇族和華族議員為主,組成了貴族院,而憲法規定,一切議案必須獲得兩院通過,也就是讓貴族院牽製眾議院,以維護天皇製國家。

  眾議院議員由選舉產生,任期4年。據1890年選舉法,年滿25歲,每年繳納直接稅15日元以上的男子享有選舉權;具有同等納稅資格,年滿30歲的男子才有被選舉權。1890年首屆選舉中,有選舉權者僅45萬人,占總人口的1.24%;選出300名議員,地主議員約占48%,資產階級及自由職業者議員占27.7%,其餘為官吏、軍人及其他人。以後,眾議院的地主資產階級性質不變,地主議員的優勢保持到19世紀末。貴族院和眾議院的保守性是顯而易見的,貴族院更為嚴重。

  在1890年首屆議會召開之前,自由黨重建,立憲改進黨恢複活動。眾議院一直是地主資產階級政黨的地盤,它們也是參與統治的政治力量之一,盡管它們控製的眾議院的權力極其有限。當年政黨曾一再改組、重組,頻繁改換名稱。它們的一貫主張是“內則立憲主義,外則帝國主義”。所謂“內則立憲主義”,是要維護地主資產階級的參政權和政治發言權。

  掌握天皇製權力機構的是天皇製文武官僚,當年起支配作用的是薩長藩閥官僚,他們以薩長元老為首,結成以原來的藩為地盤的幫派勢力,把持軍政大權。明治年間和大正前期的內閣首相,大多為藩閥官僚,軍隊中則是薩閥控製海軍,長閥控製陸軍。官僚隻對天皇負責,由天皇任免,他們受天皇之命統治國民。在1873年地方長官會議上,天皇頒布敕語稱:“誘導斯民,各安其所,本為牧民者之責,其任甚重。”天皇製官僚一直遵循封建專製的“牧民”哲理,居高臨下,發號施令。

  岩倉具視希望“確立一種不待明君賢相,亦自能保持國家之製度”,他曾為製憲定出必須恪守的準則,不久就離開了人世。明治國家體製能夠忠實維護天皇大權是毫無疑問的,但它並不能夠長久維持天皇製國家。

  自由民權運動的先進思想家中江兆民指出,明治國家的權力機構是“一身多頭的怪物”。它多頭分權,互有牽製,但又權力偏重,製約失衡。議會權力、尤其是眾議院的權力之小就不必說了,就連內閣也四肢不全、半身不遂,十分脆弱。每一個內閣大臣都單獨對天皇負責,任何大臣的辭職都會造成內閣危機。軍部正是利用這一點,可以輕易地操縱內閣。隻要陸海軍大臣辭職,內閣就垮台;隻要軍部不推薦陸海軍大臣,新內閣就無法組成。1892年6月,軍部就以此搞垮鬆方正義內閣,20世紀上半葉這類事件多次重演。

  軍部是天皇製國家的中心支柱,它可以操縱內閣,但卻幾乎不受任何製約。軍部唯一有求於內閣、議會的,是要求撥給擴軍或作戰經費。如果內閣、議會有異議,軍部可以搞垮內閣或以此相威脅,或可利用天皇權威迫使對方讓步,或可先挑起戰爭,再以帷幄上奏權獲得天皇批準,迫使內閣、議會不得不承認既成事實。在後來,特別是薩長元老相繼去世後,這類事件屢見不鮮。於是,二次大戰以前的日本就出現世界上罕見的“二重政府”、“二重外交”的現象,內閣是一套,軍部另搞一套,往往是內閣被軍部牽著鼻子走。

  為什麽會造成多頭分權、權力偏重呢?明治領導層有兩塊心病,一是曆史留下的擔心幕府再現的恐懼征,一是對未來工農革命運動的恐懼症。因此,要由天皇一手獨攬各種大權,要讓議會的作用微不足道,要把軍政權力分開並直屬於天皇,並特地要讓內閣偏癱不全。這一切都來自前述兩種心病,特別著力防範未來進步的、革命的政黨有朝一日可能控製眾議院,甚至進入內閣;他們處心積慮的設計,就是防範萬一到了這一步,也不至於損害天皇統治和帝國的存在。當然,軍部的特權地位,也與曆史遺留的軍國主義傳統,以及“與萬國對峙”的立國目標和“強兵富國”的道路有著密切關係。

  曆史表明,日本帝國驟亡的根源之一,就在於權力失衡,軍部獨大。

  “國體”論和“家製國家”論

  天皇製國家不僅以專製權力統治國民,還竭力從思想意識上約束國民。這主要是官方的正統思想“國體”論和“家族國家”觀。

  所謂“國體”,原是“國狀”、“國勢”的同義詞。在江戶前期、中期,“國體”成為表示天皇統治正統性和日本國家優越性的概念,但其內涵並不確定、一致。賦予“國體”以明確而特定內容的,是改革派武士的先師吉田鬆蔭。

  1856年,鬆蔭在《講孟餘話》中寫道:“道為天下公共之道,所謂同也;國體為一國之體,所謂獨也。君臣、父子、夫婦、長幼、朋友五者天下共同,而皇朝君臣之義卓越於萬國,為一國獨有。”他認為,儒家的倫理道德是天下共同的,而“國體”即“皇朝君臣之義”是日本一國所獨有的。那麽,“皇朝君臣之義”是什麽呢?鬆蔭說:“蓋皇國之所以為皇國,在於天子之尊,萬古不易”,雖是叛臣,“亦不敢棄臣道”。鬆蔭認為,日本沒有“易姓革命”,天皇萬世一係,臣民始終忠於天皇,是日本所獨有的,是日本優越於萬國之處。後人稱之為“國體精華”。

  以天皇為首的明治政權建立後,國體論成為官方正統思想。1873年的《新聞紙條例》規定,禁止誹謗國體。學者紛紛著書撰文闡述“國體論”,特別是圍繞明治憲法和教育敕語,從憲法學、倫理學、神道教等不同角度,對國體論進行論證、發揮,“國體尊嚴”、“國體精華”滿天飛。

  國體論者不顧曆史事實,用了種種溢美頌揚之詞,搬出古代神話傳說牽強附會,故弄玄虛。簡要地說,不外乎這三層意思:一、天皇是神的後裔,其統治大權來自神敕(天照大神命天孫治理日本的神敕),是按神意治理國家;二、天皇與臣民之間有著君民一體、君民一家的特殊傳統,天皇親民如子,臣民忠孝合一;三、因此,天皇萬世一係,天皇統治為日本國家之根本,天皇及其統治大權神聖不可侵犯。最後一點,即國家主權在於天皇,必須絕對忠於天皇,是國體論的核心。1891年東京帝大教授久米邦武發表《神道是祭天之古俗》一文,認為對神道的偏信誤說應進行“公正的思考”。結果被指責為有損國體,久米被迫辭職。

  與“國體”論一起,還有“家族國家”觀或“家製國家”論。後者是“國體”論的延伸,是“國體”論的一部分。在製定民法時,發生了一場大爭論,“家族國家”觀、“家製國家”論被有的人大肆發揮,並占了上風。

  江戶時代,在家庭生活中,封建的父權家長製占支配地位。1990年公布的民法草案對此作了修正,規定戶主對家庭成員擁有許諾權,但家族成員原則上能自願進行婚姻、收養、居住等行為。守舊派大肆鼓噪起來,認為夫婦兄弟父子不是個人關係,相互應是家製(家族製度)關係,應以家為本位,家製受到損害,將導致傳統倫常的敗壞。國家主義法學家、東大教授穗積八束在1891年發表《民法出,忠孝亡》一文,掀起了軒然大波。

  民法不得不再作修改,全麵確認了以父權家長製為核心的家族主義製度,規定了戶主(家督)的廣泛同意權;實行長子繼承製;確定妻子為無民事能力者,夫死子幼時,重大事情必須征得親屬會的同意,等等。修改後的民法以劃一的法律形式,強製性地規範了封建家族主義傳統,其主要目的在於借助這一傳統來維護、鞏固天皇製國家。

  穗積八束把天皇製國家稱為“家製國家”,他連篇累牘地大加發揮了明治初年以來的“家族國家”觀。他宣稱,日本君民同祖,日本國家是“同血統”、“同祖先”的民族集團。民族的生存須有“共同始祖之靈威”的保護,皇室為國民之“宗家”,皇位就體現“民族始祖之靈威”,是“代表宗祖來保護宗祖慈愛之子孫”。因此,“家國一致”為日本建國之根本,即一家崇拜祖先,服從家長,推而廣之,全國尊崇國祖皇宗之靈威,擁戴皇室,服從天皇,忠孝一致。他因而強調說:“我千古之國體則於家製。家之擴大成國,國之縮小為家。明家製即明國體也。”這種“家製國家”說、“家族國家”觀的論述邏輯,是以“同血統”、“同祖先”為借口,把“統治”說成“慈愛的保護”,宣揚一國一家、君民一體、忠孝一致。1908年,穗積八束被指定負責修改國定修身教科書,他的主張被貫徹到學校教育中去。

  為鞏固天皇製統治,在頒布憲法前後,實行了地方自治。沿襲傳統群體觀念,基層的町村繼續具有共同體性質,把居民緊密凝聚在一起,充當著天皇製國家的強固基礎。明治民法1898年實施,形成無數個“小天皇”——戶主,他們由天皇授權去統製家族。在父權家長製之下,一個人從小就養成嚴格的上下主從觀念和服從習慣,一般長大了自然是忠君愛國的忠良臣民。如果說町村共同體是天皇製的強固基礎,那麽父權家長製家庭就是構成這一基礎的基石。

  明治憲法的頒布標誌著明治維新的基本結束,近代天皇製國家的正式確立,同時官方國家主義的意識形態“國體”論、“家族國家”觀也確立了支配地位。前麵敘述了明治年間破舊立新的主要進展情況,如果要用一句話來總結性地概括,那就是存在新舊並存的顯著不平衡性。

  維新改革涉及三個層麵:物質、體製和精神層麵。物質層麵包括經濟活動、科學技術和日常生活,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是屬於看得見摸得著的表層層次,比較容易通過引進、移植來實現新舊更替。這方麵雖然存在不足,但轉變最為快速而顯著,日新月異,成就驚人。體製層麵包括各種製度和法律,這是中層層次,實現新舊更替、與傳統決裂要難一些。當年日本有一些重大改革,如廢藩置縣、地稅改革、廢除武士、四民平等、職業自由、開設國會、使人民享有基本人權等等。但又保留了濃厚的封建主義、軍國主義因素,最明顯的就是半封建地主製、天皇的專製權力、軍部的特權地位以及父權家長製。精神方麵屬於深層層次,明治年間這方麵的實質性進展很有限。幕府末年和明治初年,日本曾受到西方思想文化的猛烈衝擊,但是傳統思想、封建倫理道德很快回潮,並占了支配地位。

  一般地說,傳統的、既存的思想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和滯後性,某些思想的暫時滯後並不足怪。何況日本由傳統社會向近代社會的發展,並不完全是內部的自然發展進程,而是采取移植西方文明的跨越式發展,深層的思想意識更容易滯後。當年日本的主要問題在於,政府當局不是理性地批判地對待傳統思想,而是有意識地極力保留、加強舊思想舊道德。同時,不論在反幕倒幕鬥爭中,還是在啟蒙運動、自由民權運動中,都缺乏一場真正的思想革命。這反映了“東洋道德,西洋藝術”的局限性、消極麵。

  物質、體製、精神三方麵顯著不平衡,體製方麵的不足與滯後,也決定了物質生產生活方麵的嚴重缺陷,如工農業之間、城鄉之間的懸殊。體製缺陷自然與社會經濟條件不無關係,但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思想滯後的約束。如“國體”論、“家製國家”論的確立,不僅妨礙了思想意識領域的與時俱進,也把體製方麵的某些缺陷絕對化、固定化了。當年建立的日本資本帝國主義國家,具有濃重的封建性、軍事性的特征。

  明治年代,改革的不平衡性和局限性,還沒有對國家的發展立即產生明顯的影響。物質領域的成就為繼續發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礎;體製破立使社會經濟的發展尚有空間;對於國民的思想灌輸已經十分嚴格,但思想文化方麵仍有某些新發展。不過體製、意識滯後的消極作用越往後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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