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麽是遺產規劃
(一)遺產的概念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資產和負債,其中資產可以包括所有的現金、證券、公司股權、不動產和收藏品等,負債則包括貸款、應付醫療費用和稅收支出等。遺產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財產。公民活著時,其財產不是遺產。
2.遺產是公民個人的財產。公民個人財產包括公民個人單獨所有的財產,也包括公民與他人共有財產中應屬該公民所有的份額。
3.遺產是公民的合法財產。非法侵占的國家的、集體的或者其他公民的財產,以及依照法律規定不允許公民所有的財產,不能成為遺產。
(二)遺產規劃的概念
遺產規劃是將個人財產從一代人轉移給另一代人,從而實現個人為其家庭所確定的目標而進行的一種合理財產安排。其主要目標是幫助投資者高效率地管理遺產,並將遺產順利地轉移到受益人手中。
二、為什麽要進行遺產規劃
人總不免一死,怎樣才能使財產最大限度地留給後人呢?當重病的時候,又怎樣來保證後續的治療費用呢?又有誰來安排好配偶和子女的未來呢?遺產規劃可以起到很好的幫助作用,為一生的財產規劃畫上一個圓滿的句號。
遺產規劃是個人理財規劃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又是一個家庭的財產得以世代相傳的切實保障。西方國家對公民的遺產傳承有著嚴格的管理和稅收規定,所以其國民對於遺產規劃有著很高的需求和認識。我國雖然還未正式開征遺產稅,但已經擬定了《遺產稅暫行條例(草案)》),預計在不久的將來會正式頒布實施,所以學習遺產規劃的知識對於我們來說是非常必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遺產稅暫行條例(草案)》第一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死亡(含宣告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境外的全部遺產,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征收遺產稅。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以及外國公民、無國籍人,死亡(含宣告死亡)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征收遺產稅。
第二條本條例規定應征收遺產稅的遺產包括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全部財產和死亡前五年內發生的贈與財產。
第三條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依照下列順序確定:
(一)有遺囑執行人的,為遺囑執行人;(二)無遺囑執行人的,為繼承人及受贈人;(三)無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及受贈人的,為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製行為能力人時,其納稅義務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履行。
第四條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依法歸國家所有的遺產,免納遺產稅。
第五條下列各項不計入應征稅遺產總額:
(一)遺贈人、受贈人或繼承人捐贈給各級政府、教育、民政和福利、公益事業的遺產;(二)經繼承人向稅務機關登記、繼承保存的遺產中各類文物及有關文化、曆史、美術方麵的圖書資料、物品,但繼承人將此類文件、圖書資料、物品轉讓時,仍須自動申請補稅;(三)被繼承人自己創作、發明或參與創作、發明並歸本人所有的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四)被繼承人投保人壽保險所取得的保險金;(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或與外國政府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征遺產稅的遺產;(六)國務院規定不計入應征稅遺產總額的其他遺產。
第六條下列各項允許在應征稅總額中扣除:
(一)被繼承人死亡之前,依法應補繳的各項稅款、罰款、滯納金;(二)被繼承人死亡之前,未償還的具有確鑿證據的各項債務;(三)被繼承人喪葬費用;(四)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的直接必要費用按應征稅遺產總額的0.5%計算,但最高不能超過五千元。
(五)被繼承人遺產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所規定的第一順序繼承的,每位繼承人可從應納稅遺產總額中扣除二萬元;對於代位繼承的,可比照第一順序繼承人給予扣除。繼承人中有喪失勞動能力且由被繼承人生前贍(撫)養的,可按當時年齡距滿七十五歲的年數,每年加扣五千元;繼承人中有年齡未滿十八歲且由被繼承人生前撫養的,可按其當時年齡距滿十八歲的年數,每年加扣五千元。被繼承人遺產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報規定的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的,每位繼承人可從應納稅遺產總額中扣除一萬元;繼承人中有喪失勞動能力且由被繼承人生前贍(撫)養的,可按其當時年齡距滿七十五歲的年數,每年加扣三千元;繼承人中有年齡未滿十八歲、且由被繼承人生前撫養的,可按其當時年齡距滿十八歲的年數,每年加扣三千元。上述繼承人中有放棄繼承權或喪失繼承權的,不得給予扣除。
(六)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發生的累計不超過二萬元的贈與財產。
(七)被繼承人擁有所有權,並與其配偶、子女或父母共同居住、不可分割、價值不超過五十萬元的住房。價值超過五十萬元的,隻允許扣除五十萬元。
(八)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被繼承人為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常居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外國公民,或無國籍人,不適用本條(五)至(七)項規定的扣除項目;本條(一)至(四)項規定的扣除項目,也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為限。
第七條遺產稅的免征額為二十萬元。
第八條遺產稅的計稅依據為應征稅遺產淨額。應征稅遺產淨額是被繼承人死亡時的遺產總額,扣除本條例第五條規定的不計入應征稅遺產總額的項目並減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允許在應征稅遺產總額扣除的金額和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免征額後的餘額。
第九條遺產稅的計算公式為:應征遺產稅稅額=應征稅遺產淨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第十條遺產稅的免征額及允許扣除項目的金額標準,由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變化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遺產稅依照本條例所附的《遺產稅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表》計算征收。
第十二條遺產稅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遺產以外國貨幣計價的,應當按外匯市場價格折合成人民幣計算繳納遺產稅。
第十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財產與境外的財產,按被繼承人死亡時財產的所在地劃分。
第十四條本條例所稱的財產所在地按下列原則確認:
(一)不動產以及附於不動產的權利,按不動產所在地確認;
(二)車輛、船舶及航空器,按其使用證照發放機關所在地確認;
(三)除著作權以外的知識產權,按其登記機關所在地確認,但著作權按其所有人的經常居住地確認;
(四)債權,以債務人經常居住地或營業所在地為準;
(五)各種股票、公司債券,以其發行機關所在地為準;
(六)其他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以其行政管轄權所在地或營業所在地為準;
(七)除上述財產以外的動產,以其所有人的經常居位地為準。
第十五條在遺產稅稅款繳清前,其遺產不得分割、交付遺贈,不得辦理轉移登記。
第十六條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價值計算征收。遺產在被繼承人死亡時有價可依的,按所列價格計算;無價可依或申報明顯低於正常價的,按被繼承人死亡時的評估價值計算。贈與財產在贈與時有價可依的,按所列價格計算;無價可依或申報價格明顯低於正常價的,按贈與時的評估價值計算。財產價值由政府批準設立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須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
第十七條境外財產依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已繳納的遺產稅,允許在應征遺產稅稅額中抵扣,且抵扣額不得超過依本條例規定計算中的應征稅額。如抵扣額低於依本條例規定計算的應征稅額的,應補繳其差額部分的稅款。
第十八條遺產稅由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征收。沒有戶籍的,由被繼承人居住地或財產所在地主管部門征收。
第十九條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的,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二個月內,依前條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遺產稅納稅申報。
第二十條主管稅務機關應於接到遺產稅納稅申報表之日起二個月內對遺產情況進行核實,確定應征稅遺產淨額及計算應征稅額,向納稅義務人發納稅通知書,通知其限期納稅。主管稅務機關由於特殊原因在二個月內無法核實應征稅遺產總額及確定應征稅遺產淨額的,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期限。
第二十一條納稅義務人應於主管稅務機關送達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清稅款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分二至六期繳清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在辦理死亡人的戶籍注銷手續後,應在五日內將死亡人的姓名、戶籍所在地等情況書麵通知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
主管稅務機關、人民法院在進行涉及遺產繼承案件的審理以及公證機關在辦理有關遺產、繼承的公證後,也應在五日內將有關材料轉交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稅務機關在向公安機關了解公民死亡情況,向人民法院了解被繼承人的遺產情況,以及向公證機關了解遺產繼承的公證情況時,公安部門、人民法院、公證部門應予配合。
第二十三條下列機構(部門)在辦理被繼承人財產的轉移及過戶登記手續時應履行以下義務,在辦理以下手續時,應要求當事人附呈稅務機關發給的遺產稅款清繳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否則不予辦理:
1.房地產管理機關在辦理房地產的過戶登記手續時;2.銀行、保險公司、證券交易機構以及其他金融機構在辦理資產提取、支付、轉證等有關手續時;3.車輛、船舶及航空器的使用證照發放機關在辦理車輛、船舶及航空器的使用證照的變更過戶登記手續時;4.專利管理機關在辦理專利權人的變更手續時;5.工商管理部門在辦理因被繼承人死亡而變更營業執照時;6.文物管理機關辦理文物所有權的變更時;7.其他財產管理機關在辦理公民財產的登記、遺產的轉移或遺產過戶登記等手續時。
第二十四條遺產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財政部製定。
第二十六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遺產稅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表級別應納稅遺產淨額稅率(%)速算扣除數(元)1不超過500000元1002超過500000元至2000000元20500003超過2000000元至5000000元302500004超過5000000元至10000000元407500005超過10000000元501750000合理的遺產規劃可以減少遺產轉移過程中的費用。首先是遺產稅,很多國家對遺產製定了很高的稅率,另外有的國家雖然沒有開征遺產稅,但是在進行遺產處理的時候仍然需要繳納公證、判決等費用。如果事先有周密的遺產計劃和善後安排,就能盡可能多地將財產遺留給自己願意分配的對象。
世界各國遺產稅概況目前世界上開征遺產稅的國家和地區約有74個。大多數的經濟發達國家和新興工業化國家都征收遺產稅和贈與稅。
目前世界上的遺產稅製度可以分為總遺產稅製(對遺產總數征稅)、分遺產稅製(在遺產分割按繼承人繼承財產分別征稅)和混合遺產稅製(在遺產分割前征稅並對分割後繼承財產征收繼承稅),以前兩者居多。
美國美國的遺產稅製屬於總遺產稅製,遺產稅和贈與稅合並采用統一的累進稅率,最低稅率為18%,最高稅率為50%,後者適用於遺產額達到2500萬美元以上的納稅人,當中包括其個人在世界各地的所有資產。另外,遺產額在60萬美元以下者免征遺產稅,而對於非居民,隻須將在美國本土內的資產支付遺產稅,最低稅率為6%,最高稅率為30%。目前最高的是48%,但會逐步降低,到2009年約為45%。到了2010年,遺產稅便會取消,但到了2011年便會恢複遺產稅,屆時遺產稅將高達55%!
日本日本采取繼承稅製,即根據各個繼承遺產數額的多少課稅,是典型的分遺產稅製。對居民而言,不論其繼承的遺產是在境內還是在境外,都要對其遺產征稅;對非居民,僅就其在日本繼承的遺產承擔納稅義務。日本繼承稅稅率共分13個檔次,從10%到70%。
意大利意大利是實行混合遺產稅製的國家,其征稅方法是先按遺產總額征收遺產稅,然後再按不同親屬關係征收比例不一的繼承稅。納稅人分為兩類:一類是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另一類是繼承人或受贈人。對第一類納稅人統一采用第一種累進稅率,對第二類納稅人則根據其與死者的親疏關係采用不同累進稅率。
英國英國居民在全世界各地的所有遺產均需要支付遺產稅,而非英國籍人士隻有在英國國內擁有的資產才需要支付遺產稅。目前的遺產稅率是40%。
德國德國實行分遺產稅製,實行7級超額累進稅率,其稅率從7%到50%不等。
中國香港中國香港立法會於2005年11月2日通過的《2005年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於2006年2月11日正式生效,遺產稅將被取消。2006年2月11日零時以後去世的香港人,其遺產將不再被征收遺產稅。
三、遺產規劃工具介紹
遺產規劃的工具很多,如保險、親人借貸、年金、信托等。有些很容易做,有些代價非常昂貴,但因為有些可以節省巨額遺產稅,所以還是應該了解。如果遺產完全免稅,這些節稅工具都失去效用,如果合約不能廢除,那麽損失是很大的。所以在做遺產規劃時,要把規劃工具的成本和廢除條款都列入考慮。
(一)遺囑
遺囑是遺產籌劃中最重要的工具,但也常常被我們所忽視。許多人由於沒有製定或及時更新遺囑而無法實現其目標。我們需要依照一定的程序訂立遺囑文件,明確如何分配自己的遺產,然後簽字認可,遺囑即可生效。一般來說,需要在遺囑中指明各項遺產的受益人。
遺囑給予了個人很大的遺產分配權力。遺囑可以分為正式遺囑、手寫遺囑和口述遺囑三種。正式遺囑最為常用,法律效力也最強;它一般由當事人的律師來辦理,要經過起草、簽字和見證等若幹程序後,由個人簽字認可,也可以由夫婦兩人共同簽署生效;手寫遺囑是指由當事人在沒有律師的協助下手寫完成,並簽上本人姓名和日期的遺囑。由於此類遺囑容易被偽造,在相當一部分國家較難得到認可;口述遺囑是指當事人在病危的情況下向他人口頭表達的遺囑,除非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否則多數國家也不認可此類遺囑的法律效力。為了確保遺囑的有效性,一般應該建議采用正式遺囑的形式,並及早擬訂有關的文件。
(二)遺產委任書
遺產委任書是遺產規劃的另一種工具,它授權當事人指定的一方在一定條件下代表當事人指定其遺囑的訂立人,或直接對當事人遺產進行分配。通過遺產委任書,可以授權他人代表自己安排和分配其財產,從而不必親自辦理有關的遺產手續。被授予權力代表當事人處理其遺產的一方稱為代理人。在遺產委任書中,當事人一般要明確代理人的權力範圍。後者隻能在此範圍內行使其權力。
遺產規劃涉及的遺產委任書有兩種:普通遺產委任書和永久遺產委任書。如果當事人本身去世或喪失了行為能力,普通遺產委任書就不再有效。所以必要時,當事人可以擬訂永久遺產委任書,以防範突發意外事件對遺產委任書有效性的影響。水久遺產委任書的代理人,在當事人去世或喪失行為能力後,仍有權處理當事人的有關遺產事宜。所以,永久遺產委任書的法律效力要高於普通遺產委任書。在許多國家,對永久遺產委任書有著嚴格的法律規定。
(三)遺產信托
遺產規劃中可以考慮的最為重要的信托包括:
(1)生前信托;(2)根據遺囑所創建的信托(遺囑信托);(3)保險信托。生前信托是在贈與者活著的時候創建的信托,為贈與者或其他人提供受益金,包含在生前信托的條款是在贈與者還活著時一直要執行的信托契約。遺囑信托根據一個人的遺囑所創建,該遺囑在贈與者死亡時才生效。遺囑信托的條款是贈與者遺囑的一部分。保險信托是一種特殊的生前信托,其部分或全部本金,在被保險人活著時是壽險保單,而在被保險人死亡之後則是保險收入。
(四)人壽保險
人壽保險在遺產規劃中也有很大作用,在遺產規劃中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兩方麵:一是可以用身故保險金支付個人企業和其他不動產的遺產稅,防止因無錢支付遺產稅而被迫廉價出售企業或不動產;二是在許多國家(包括我國),身故保險金屬於免稅資產,終身壽險具有規避遺產稅的功能,能減少遺產轉移的成本。
我們舉一個簡單例子說明一下,人壽保險是怎樣規避遺產稅的。
王總,40歲,男性。現有的資產在進行遺產稅可扣除項目計算之後,進行繳稅的資產剛好1000萬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遺產稅暫行條例(草案)》超額累進的稅率表來看,適用的稅率是50%,也就是說,如果其本人身故,家人要繳納高達500萬元的遺產稅。
我們幫助他購買500萬元的終身人壽保險,保費每年是7.76萬元。
假設在第10個年頭,王總因意外身故。
如果資產總值沒有變化仍然是1000萬元。那麽交費基數變為:
1000萬元-7.76萬元×10=922.4萬元。查表可得適用的稅率是40%。
由此可以計算出應繳納遺產稅:922.4萬元×40%=368.96萬元。
同時,獲得保險公司500萬元的賠付。
此時,家庭總資產為:1000萬元+500萬元-77.6萬元-368.96萬元=1053.44萬元,不但沒有縮水,反而增加了53.44萬元。
(五)贈與
贈與是指當事人為了實現某種目標將某項財產作為禮物贈送給他人,而使該項財產不再出現在遺囑條款中。采取這種方式一般是為了減少稅收支出,因為很多國家對於贈與財產的征稅都要遠低於對遺產的征稅。這種方法的缺點在於,一旦財產贈與他人,則當事人就失去了對該財產的控製,可能無法將其收回。
四、遺產規劃策略
通過各種遺產規劃工具可以幫助我們減少遺產傳承過程中的成本,在進行遺產規劃的過程中我們還需要製定一些有效的策略。
1.審查遺囑和財產規劃,以確定需要采取哪些調整,從而可以受益於遺產稅、贈與稅方麵的變化,並避免代價高昂的潛在陷阱。尤其要考慮是否需要改變或取消現有的免稅信托之安排。
2.利用可以最大限度節省遺產稅的資產所有權形式,如有限責任公司或有限合夥公司的股權。
3.審查對合資企業所有權的利用情況。確保配偶中每一方的名下都有足夠的資產放在免稅信托或其他遺產避稅工具中。
4.不要浪費政策中規定的每年免稅贈與(如美國2006年為每人12000美元)。
5.將預期能夠增值的資產贈與子孫輩,因為他們的收入稅率較低(如在美國,對於未成年人這樣資產的長期增值部分他們隻需按5%繳納收入稅,不過要小心兒童稅法)。
6.為受贈者直接向教育機構支付學費或直接向保健提供商支付保健費。如果合適的話,可以考慮多年學費贈與方式。
7.將現有的壽險保單轉換成壽險信托。購買任何壽險保單都通過壽險信托來進行。
8.將迅速增值的資產放入讓渡人持有的年金信托,或將這類資產出售給一個有意缺陷信托。
9.重新考慮信托資產的組合情況,以利用較低的股利和資本收入稅率。
10.利用資產所有權的估值折價。
五、遺產規劃的步驟
遺產規劃的步驟包括計算和評估個人的遺產價值、確定遺產規劃的目標、製定遺產計劃和定期檢查和修改四個方麵。
製定遺產規劃的步驟
(一)計算和評估個人的遺產價值
進行遺產規劃的首要工作就是計算和評估自己的遺產價值。通過計算和評估遺產價值,可以幫助其了解自己擁有資產的種類和價值,了解與遺產有關的稅收規定,為製定遺產計劃奠定基礎。
(二)確定遺產規劃目標
在了解了個人的遺產價值之後,就要根據個人的目標、價值取向、投資偏好等確定遺產目標了,以下因素會影響遺產規劃目標的確定,包括:
(1)年齡;(2)家庭成員和其他受益人的年齡;(3)受益人的需要;(4)遺產的現值;(5)受益人的其他資產;(6)受益人自己處理財務的能力。
具體的遺產目標包括:
1.確定誰是遺產繼承人,以及各自的遺產份額;2.確定遺產轉移的方式;3.在與遺產的其他目標不衝突的情況下,盡量降低遺產轉移的成本;4.為遺產提供足夠的流動性資產以償還其債務;5.保持遺產規劃的可變性;6.確定遺產清算人員的構成以及遺囑執行人等;7.計劃慈善贈與。
遺產規劃目標的特別之處在於:這一目標隻有在當事人去世之後才能實現,而且必須通過相應的遺產清算人員和遺囑繼承人的幫助才能完成。
(三)製定遺產計劃
製定遺產計劃是遺產規劃的關鍵步驟,一個合適的遺產計劃既能確保未來的意願得以實現,亦能繼續滿足目前的需要,讓人安枕無憂。遺產計劃的作用在於:
1.確保妥善分配資產。
2.盡量減低遺產稅與其他開支。
3.避免遺囑認證以及監護權聆訊所導致的費用、資料公開及延誤。
在製定遺產計劃時,應該針對不同個人的不同類型,製定不同的遺產規劃工具組合。一般來說應該注意以下幾個原則:首先要保證遺產計劃的可變性,其次要確保遺產計劃的現金流動性,最後是盡量減少遺產納稅金額。
(四)定期檢查和修改個人的財務狀況和遺產規劃
目標不會一成不變,遺產計劃必須能夠滿足其不同時期的需求,所以對遺產計劃的定期檢查是必需的,這樣才能保證遺產計劃的可變性。一般而言,應該每年或每半年對遺產計劃進行重新修訂,下麵列出了一些常見的事件,當這些事件發生時,遺產計劃常常需要進行調整:
1.子女的出生或死亡;2.配偶或其他繼承人的死亡;3.結婚或離異;4.本人或親友身患重病;5.家庭成員成年;6.繼承遺產;7.房地產的出售;8.財富的變化;9.有關稅製和遺產法變化。
本章小結
1.退休規劃就是為保證將來有一個有尊嚴、自立、保持水準的退休生活,而從現在起就開始實施的財務方案。
2.安排好退休生活將是達到財務自由的最終目標。從某種意義上講,所有的個人理財規劃,最終都是為富足養老服務的。忽略退休規劃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將來可能會陷入嚴重的困境,晚年生活將不得安寧。如果想晚年活得有尊嚴,過上高品質的生活,那麽應該從現在開始有規劃地設計自己的人生理財規劃。
3.退休規劃的總原則是:本金安全,適度收益,抵禦生活費增長和通貨膨脹。
4.退休規劃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預期壽命、性別差異、退休年齡、經濟運行周期、利率及通貨膨脹的長期走勢以及其他不確定的因素。
5.個人退休收入的來源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麵:一是社會保障,主要包社會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二是年金保險,主要是企業年金和商業年金保險;三是個人為退休準備的資金,包括儲蓄、保險和基金等。
6.社會保障是指當勞動者因年老、患病、生育、傷殘、死亡等原因暫時、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失業時從國家或者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社會製度。社會保障體係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優撫和社會福利四大部分。社會保障體係中最重要的是社會保險,對於個人退休規劃而言,要關注的是其中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
7.年金是指保險公司每隔一定時期向被保險人給付一次保險金的保險。退休年金保險是在年金受領者達到退休年齡時開始給付年金的一種年金保險。如果年金受領者在達到退休年齡之前死亡,保險公司會退還積累的保險費(計息或不計息)或現金價值,以金額大者而定。在積累期內,年金受領者可以終止保險合同,領取退保金。在到期開始給付年金時,年金受領者有權選擇年金給付方式,即可選擇一次性給付或選擇分期給付。因為年金的領取是分期的,而且每次領取的隻是部分,避免了一次領取全部之後容易造成的不善管理結果,因此特別適合退休費用的支付。
8.自籌退休金的來源,一是運用過去的積蓄投資,二是運用現在到退休前的剩餘工作生涯中的儲蓄來累積。
9.退休規劃的一般步驟包括確定退休目標、預測資金需求、預測退休收入、計算退休資金缺口、彌補退休資金缺口這五個環節。
10.遺產規劃是將個人財產從一代人轉移給另一代人,從而實現個人為其家庭所確定的目標而進行的一種合理財產安排。其主要目標是幫助投資者高效率地管理遺產,並將遺產順利地轉移到受益人手中。
11.遺產規劃的工具包括遺囑、遺產委任書、遺產信托、人壽保險和贈與。
12.遺產規劃的步驟包括計算和評估個人的遺產價值、確定遺產規劃的目標、製定遺產計劃和定期檢查和修改四個方麵。
複習思考題
1.什麽是退休規劃,為什麽要進行退休規劃?
2.退休規劃的原則是什麽?
3.退休規劃受到哪些因素的影響?
4.退休收入的來源有哪些?
5.你對我國的社會保障體係了解多少?
6.應如何進行退休規劃?
7.為什麽要進行遺產規劃?
8.遺產規劃的工具有哪些?
9.應如何進行遺產規劃?
10.你考慮過自己的退休目標嗎?你有什麽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