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麵臨的風險分析
個人麵臨的風險主要包括人身和財產兩個方麵。
(一)個人麵臨的人身風險
概括地說,人的身體和生命所麵臨的風險無非是生、老、病、死、傷、殘,這些風險都會給我們帶來財務上的損失,因此我們在進行保險規劃時必須根據不同情況做出適當的選擇。從個人理財的角度,我們可以把人身風險按照以下三個方麵劃分:
1.活得太長的風險如果我們20歲工作,60歲退休,活到100歲,60歲之前的40年中我們有收入,60歲之後的40年是沒有收入來源的。如果僅僅依靠之前的40年收入節餘來維持退休後40年的生活,生活情形可想而知。
2.活得太短的風險如果遭遇意外致使生命過早結束,會造成家庭頓失主要經濟支柱,家人生活費用沒有著落。
3.活得太慘的風險不言而喻,因為各種原因無法達到正常的生活質量,例如因為疾病需要大量醫療費等,是我們非常不願看到的情形。
(二)個人麵臨的財產風險
從廣義上看,財產不僅僅包括有形的物質財產,還包括由此產生的責任以及帶來的利益,所以個人所麵臨的財產風險也可分為以下種類:
1.財產損失風險
財產損失風險是指可能導致財產發生損害、滅失和貶值的風險。例如,建築物因火災、地震、暴雨等風險事故的發生所遭到的損毀,家庭物品因盜竊而發生的丟失,機械設備由於折舊、更新等原因導致的貶值等。這些財產損失直接導致我們的資產減少和支出增加,給我們的財務活動帶來負麵的影響。
2.責任風險
責任風險指因侵權、違約、過失(有時甚至是無過失)等原因給他人造成了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按照法律、合同、道義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的風險。例如,汽車撞傷了行人,如果是屬於駕駛員的過失,就應依法對受害人或其家屬給予經濟賠償;產品因質量問題給消費者造成了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生產企業將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醫生、會計師、審計師等專業人員因工作疏忽給有關當事人帶來了損失,也應依法承擔經濟賠償責任。責任風險將導致個人的支出增加,導致財務狀況惡化。
3.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是指在經濟交往中,權利人與義務人之間由於一方違約或犯罪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風險。例如,銀行將貸款貸出後,就麵臨著借款人可能不還款或拖延還款的風險;賣方將商品發給買方而買方尚未付清貨款時,賣方就麵臨著買方違約的風險。信用風險導致個人資金管理活動不暢,擾亂預算收支安排。
二、可保風險
可保風險,從廣義上講,是指可以利用風險管理技術來分散、減輕或轉移的風險;從狹義上講,則是保險人願意並能夠承保的風險,是符合保險人承保條件的特定風險。一般而論,可保風險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不是投機風險保險公司可承保的風險,大都是純粹風險,即有損失可能而無獲利可能的風險,一般是靜態風險而非動態風險,即在社會經濟結構條件不變情況下的可能發生的風險。之所以可保風險不能是投機風險、動態風險,在於投機風險、動態風險的運動不規則,重複性差,規律性不強,難以用大數法則準確預測、估量,而且,有些投機風險還為國家法律所禁止,不為社會道德公允。據此,火災、爆炸等風險為可保風險,而股票買賣、賭博等風險,不可能成為可保風險。
(二)對個別標的而言,風險發生具有偶然性盡管風險威脅著每個具體標的,但是對某一具體標的而言,風險本身是否發生以及發生是否危及這一具體標的、危害程度等,對於經濟單位和個人來說都是不可能預先知道的。隻有這樣的風險才是保險公司可能承保的風險。如果對具體標的來講,肯定不可能遭受某種風險危害,保險轉移也就沒有必要。也就是說,具有偶然性和不可知性的風險才可能是可保風險。
(三)對大量標的而言,風險發生具有必然性人們盡管可以感受到風險的威脅,但是,要準確地認識風險,則必須通過大量的風險事故,才可能對風險進行測定、認識風險的運動規律。如果某種風險在時空上隻是偶爾發生,人們就無法把握風險運動的規律,從而也就不可能采取有效的措施預防風險,降低風險發生的頻率,控製風險損失。因此,如果沒有大量的標的遭受風險危害的曆史材料,保險公司就無法利用數理方法來探究風險的運動、發展規律,從而保險公司也就失卻了經營基礎。所以,作為保險公司可以承保的風險,對眾多的標的而言,具有發生的必然性。
(四)風險的發生必須是意外的所謂意外,具有兩層含義,一是非人們的故意行為所致;二是對具體標的損害非必然。故意行為為法律所禁止,與社會道德相悖。必然發生則為人們準確預期。因此,故意引致的風險及必然發生的風險,都不可能通過保險來轉移。如賭博、自然損耗、機器磨損等為不可保風險,賭博為法律所禁止,自然損耗、機器磨損為必然,因此就不可能為保險公司承保。
(五)風險損失較大風險發生所致損失如果太小,就沒有通過保險轉移的必要。因為,無論是以經濟單位來講,還是對保險公司來講,經濟上都是不合算的。
因此,作為可保的風險,其發生所致損失必然要較大。
與可保風險相對,在保險經營實踐中,有些風險是保險公司不予接受承保的,稱為不可保風險。不可保風險一般有以下種類:
(1)道德風險;(2)意料中的風險;(3)違法風險;(4)巨災風險。
三、保險的概念和原理
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保險是一種以經濟保障為基礎的金融製度安排,它通過對不確定事件發生的數理預測和收取保險費的方法,建立保險基金。以合同安排的形式,由大多數人來分擔少數人的損失,實現保險購買者風險轉移和理財計劃的目標。
保險的基本思想在某個烹調教室裏,由於意想不到的原因,王學員把大盤子掉到地上摔碎了。王學員賠償了100元。講師說,每年大約都會有10張大盤子被摔碎。王學員想:“將來不久,就有人可能再把大盤子摔碎。如果每一年大約有10張100元的大盤子被摔碎的話,總共需要1000元。那麽,如果烹調教室的100個學員能將這筆費用分擔下來,一年每個人負擔10元就可以了。我想大家是能夠接受這點費用的。”
於是,王學員說服學員們。最後大家都讚成因為每個人都有摔壞大盤子賠償損失的可能性,所以每個人拿出了10元錢。有的學員開玩笑說“以後不用害怕把大盤子摔碎了”。大家拿出來的這10元錢就是保險費,摔碎盤子的賠償金就是保險公司給付的保險金。
王學員的想法就是保險的基本思想。
保險的原理所示,保險公司根據預測的損失概率,將預計發生的損失分攤給眾多參加保險的個人,實際發生的少數人的損失由大多數人進行分攤,成功地將損失造成的財務後果降至最低。
保險原理示意圖有幾個保險的基本概念必須要了解:
1.保險人:指提供保險保障服務的保險公司,它收取保險費,在事先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給被保險人造成損失時,承擔賠付保險金的責任。
2.投保人:指購買保險的人,他向保險公司提出購買要求,並負責交納保險費。
3.被保險人:指受保險公司保障的人,保險公司賠付的保險金由其申領。
4.受益人:人身保險中特有的一種身份,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在被保險人因死亡不能申領保險金時,受益人則享有申領的權利,類似於遺產繼承人的角色。
5.保險費:購買保險產品和服務需要支付的價格,由投保人交納,保險人收取。
6.保險金:又叫保險賠款,在保險事故發生時由保險人依約賠付給被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