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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漢書》點校商榷

  《漢書》曆來號稱難讀,又經過近二千年的輾轉流傳,錯誤之處不少,雖然經過曆代史家的注釋考訂,仍然是二十四史中較為艱澀的一種。因此,選擇善本,標點校勘,更為必要。中華書局出版的校點本二十四史,大有益於讀者,這是毫無疑義的。但這是一件十分浩繁艱巨的工作,難免還有不夠盡美盡善之處。特別是其中的《漢書》,值得討論的地方仍然很多。本文舉出下麵四例,以奉商榷。

  一

  《宣帝紀》,校點本252頁,原文:

  “又曰:‘令甲,死者不可生,(一)刑者不可息。’”

  注(一)文穎曰:“蕭何承秦法所作為律令,律經是也。天子詔所增損,不在律上者為令。令甲者,前帝第一令也。”如淳曰:“令有先後,故有令甲、令乙、令丙。”師古曰:“如說是也。甲乙者,若今之第一、第二篇耳。”

  按:注(一)中文穎曰:“蕭何承秦法所作為律令,律經是也。”標點不對。正確的標法是:“蕭何承秦法所作,為律。令,律經是也。”文穎的注釋意在說明律和令的區別,他指出,所謂律是指蕭何承秦法所作,後代天子之增損則不在律上,故別稱為令。令是律的修訂和補充,所以文穎才說:“令,律經是也。”如淳和師古的注釋意在說明令有甲乙,承文穎的語氣而來,如果把律令合為一詞,全注均不易解。

  《刑法誌》:“漢興,高祖初入關,約法三章曰:‘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蠲削煩苛,兆民大說。其後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禦姦,於是相國蕭何捃摭秦法,取其宜於時者,作律九章。”《刑法誌》稱蕭何所作九章為律,既不稱為令,也不稱為律令,語意是很明白的。《杜周傳》載周語:“前主所是著為律,後主所是疏為令”,也把律和令分得十分清楚。總之,律和令不為一事,在此處絕不容含混,二字之間不加點斷是錯誤的。

  二

  《諸侯王表》,校點本405頁,原文:

  “河間 孝文二年(二)[三]月乙卯,文王辟彊以幽王子立,十三年薨。”

  《校勘記》405頁三欄:四格,朱一新說《文紀》作“三月”,汪本亦作“三月”,此作“二月”誤。

  按:原文二月並不錯,《校勘記》據《漢書補注》,誤從朱一新說,改二月乙卯為三月乙卯。漢初,以十月為歲首。《文帝紀》:“(文帝二年)十一月癸卯晦,日有食之。”《五行誌》:“文帝二年十一月癸卯晦,日有食之,在婺女一度。”二處記載相同。另外,《史記·漢興以來將相名臣年表》孝文二年欄有十一月乙亥,乙亥在癸卯前二十八日,如癸卯為晦日,本月當有乙亥,二者吻合。總之,十一月晦日確為癸卯,則十二月朔日當為甲辰。十二月如果是小月,正月朔日當為癸酉,如果是大月,正月朔日當為甲戌。正月朔日為癸酉或甲戌二月朔日必定是癸卯或甲辰,乙卯為二月十三日或十二日。查《二十史朔閏表》,文帝二年二月朔日正為癸卯,乙卯是該月的十三日。《二十史朔閏表》載文帝二年三月朔日是壬申,乙卯為壬申後第四十四日,已經進入四月。因此,既然二月有乙卯是肯定的,則三月不可能再有乙卯,把二月乙卯改為三月乙卯,是把對的倒改成錯的了。查本書《顓頊曆表新編》文帝二年二月朔癸卯,三月朔壬申,與《二十史朔閏表》同。

  又,《文帝紀》記載文帝二年有“春正月丁亥”,乙卯在丁亥後二十八日,即使丁亥是正月的最後一日,乙卯也隻能在二月,絕不會進入三月,這也證明文帝二年三月並無乙卯。

  與辟彊封河間王同日,文帝又封朱虛侯章為城陽王,東牟侯興居為濟北王,皇子武為代王,參為太原王,揖為梁王。據《諸候王表》所載,各王所封的日期,都是文帝二年二月乙卯。《校勘記》單獨把河間王的封日改為三月乙卯,其他各王均不改,結果是二月有乙卯,三月又有乙卯,本身即鑄成新的矛盾。查《史記·漢興以來諸候王年表》文帝二年欄所記,城陽王章、濟北王興居、皇子代王武、太原王參、梁王勝(即揖)以及文王辟彊,都是二月乙卯封,與《漢書》所記正同。因此,雖然《文帝紀》有“(二年)三月,有司請立皇子為諸侯王”的記載,但應據此改為二月,而絕不應該把《諸侯王表》中的二月改為三月。

  三

  《天文誌》,校點本1304、1305頁,原文:

  “(景帝)中元年,填星當在觜觿、參,去居東井。占曰:‘亡地,不乃有女憂’。其(三)[二]年正月丁亥,金、木合於觜觿,為白衣之會。三月丁酉,彗星夜見西北,色白,長丈,在觜觿,且去益小,十五日不見。占曰:‘必有破國亂君,伏死其辜。觜觿,梁也。’其五月甲午,金、木俱在東井。(戊)[戊戌],金去木留,守之二十日。占曰:‘傷成於戊。木為諸侯,誅將行於諸侯也。’其六月壬戌,蓬星見西南,在房南,去房可二丈,大如二鬥器,色白;癸亥,在心東北,可長丈所;甲子,在尾北,可六丈;丁卯,在箕北,近漢,稍小,且去時,大如桃。壬申去,凡十日。占曰:‘蓬星出,必有亂臣。房、心間,天子宮也。’是時梁王欲為漢嗣,使人殺漢爭臣袁盎。漢桉誅梁大臣,斧戊用。梁王恐懼,布車入關,伏斧戊謝罪,然後得免。”

  中三年十一月庚午夕,金、火合於虛,相去一寸。占曰:‘為鑠,為喪。虛,齊也。’四年四月丙申,金、木合於東井。”

  《校勘記》1304頁10行:其(三)[二]年正月丁亥,王念孫說中三年在下文,則此“三年”當作“二年”。

  按:此處原文上麵有二個景帝中三年,《校勘記》據《漢書補注》,從王念孫說,把前麵的中三年校改為中二年。校改以後,雖然年代已順,但卻使《天文誌》所述前後幾年的天象,均皆抵牾。例如:“(二年)五月甲午,金、木俱在東井”,“四年四月丙申,金、木合於東井”,木星從二年五月到四年四月共二年間,一直停留在東井。木星的恒星周期今測值為11.86年,每年運行30度強,而東井的黃道廣度為30度,即木星通過東井的時間不會超過一年。現在,木星在東井停留二年,這是絕對不可能的。僅此一點,就足以證明王念孫說不可據。

  實際上,前麵的中三年並不誤,後麵的中三年應改為中二年,並移至中元年和中三年之間。這樣一改,木星在東井的停留時間隻有一年,符合木星運行情況。

  近年來,在長沙馬王堆三號漢墓中出土了大批帛書,帛書中有一種關於天文的著作,名為《五星占》,其中排列了從秦始皇元年至漢文帝三年間,木星、土星和金星的運行表。《五星占》記載木星的恒星周期為十二年,按十二年一個周期順沿推算,景帝中三年時,木星的位置和秦始皇四年相同。木星古稱歲星,歲星每85.7年超過一辰,從秦始皇元年到景帝中三年共93年,木星已超過一辰有餘,所以在實際上,景帝中三年時,木星的位置應當和秦始皇五年大致相同。按《五星占》記載,秦始皇五年,木星“與東井晨出東方”,即木星在井宿,《天文誌》記載前麵的中三年,“五月甲午,金、木俱在東井”,二者是吻合的。這證明前麵中三年所描述的天象真正是景帝中三年的情況。另外,再以金星為例。金星的五個會合周期與八年密近,所以,《五星占》即以八年為一個周期描述金星的運行。按此推算,景帝中三年時,金星運行的情況,應當和秦始皇四年相同。《五星占》記載,秦始皇四年,金星“以十一月與箕晨入東方”,即該年十一月,金星應在箕宿。但《天文誌》記載後麵的中三年,“十一月庚午夕,金、火合於虛”,即金星十一月在虛宿,與箕宿相去52度。可見,後麵中三年的天象,根本不是景帝中三年的情況。

  此外,按《二十史朔閏表》,與本書《顓頊曆表新編》,前麵中三年的紀日幹支和景帝中三年完全相符,改二年後,即變得完全不符。後麵中三年的紀日幹支和景帝中三年本來不相符,改二年後,即相符。這也可見《校勘記》所改不對,應改二年的不是前麵的中三年,而後麵的中三年。

  四

  《韓彭英盧吳傳》,校點本1890頁,原文:

  “(英布軍)遂西,與上兵遇蘄西,會。[一]”

  注[一]師古曰:“會音工外反。音丈瑞反,解在《高紀》。”

  按:點校本在字旁劃一專名號,誤。會是一個地名,不是“相會於”的意思。顏師古注“會”音工外反,不作黃外反,顯然他沒有把會字當作相遇講的動詞。這裏正確的標點法是:“(英布軍)遂西,與上兵遇薪西會。”會兩字旁加專名號。顏師古的注釋,“會音工外反”之後應為逗號,不應作句號,因為解在《高紀》的不僅是字,也包括會字。

  《高帝紀》:“十二年冬十月,上破布軍於會缶,布走,令別將追之。”會缶下顏注:“此字本作,而轉寫者誤為缶字耳。”又說:“《黥布傳》正作字,此足明其不作缶也。”於此可見,會缶即會,是一個地名,如把缶字作地名,會字單解,就不成文理了。《高帝紀》在行文上是十分清楚的。此處會缶兩字旁加專名號是正確的。

  《漢書·高帝紀》本於《史記·高祖本紀》,文作:“十二年,十月,高祖已擊布軍會甀,布走,令別將追之。”會甀兩字旁加專名號,表示是一個地名。集解引《漢書音義》:“會音儈保,邑名。甀音直偽反。”索隱:“上音鱠,下音丈偽反,地名也。《漢書》作‘缶’,音作保,非也。”據此,會甀即會缶,亦即會,是蘄縣的一個地名,本來並無疑問。問題出在《史記·黥布列傳》上,文作:“遂西,與上兵遇蘄西,會甀。”此下,索隱引韋昭雲:“蘄之鄉名”。而《漢書·地理誌》沛郡蘄縣下有本注“鄉。高祖破黥布”,與韋昭注合。《史記》標點者可能見有鄉,便把會字和甀字分開,《漢書》也相沿不改,以致和《本紀》相矛盾。其實,會是一個邑名,鄉是一個鄉名,二名可以並存。不應當因為有鄉,就把會兩字拆開強解。漢時,縣下有鄉,鄉的得名有的就來源於某些著名的邑裏。《漢書·地理誌》載江夏郡竟陵縣有鄖鄉,本注“鄖鄉,楚鄖公邑”,又《續漢書·郡國誌》載陳留郡己吾縣有首鄉,劉昭注:“《左傳》僖五年齊侯會於首止,杜預曰在襄邑東南,有首鄉。”邑,是指一個具體的地點,鄉,是指一片地方。鄉可以由管轄範圍內的某一邑得名,也可以取邑的一個字得名,如鄖鄉取鄖公邑的鄖字,首鄉取首止的首字,那末,鄉正是取會的字,是可以理解的。

  又,上引各條,字有別寫、缶、垂瓦 等字。《水經注》淮水條:“渙水又東南逕蘄縣故城南,《地理誌》曰:‘故垂瓦 鄉也。漢高帝破黥布於此。’”酈道元所見《漢書》,字仍作垂瓦,所以、缶諸異文,當以《史記》作垂瓦 為是。

  (原載《史學史資料》198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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