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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從《五鳳刻石》談到西漢王侯的紀年問題

  西漢的王侯有自己的紀年。《史紀》和《漢書》在許多地方都提到王侯的年數,《淮南子·天文訓》上講“淮南元年冬”,即是明證。另外,在屈指可數的西漢刻石中,竟有三件記有王侯紀年的資料。一是《群臣上壽刻石》:“趙廿二年八月丙寅群臣上壽此石北”。二是《魯北陛刻石》:“魯六年九月所造北陛”。三是《五鳳刻石》:“五鳳二年魯卅四年六月四日成。”[1]

  談到王侯紀年的問題,《五鳳刻石》值得特別注意。因為在它上麵既有王侯的紀年,又有漢朝皇帝的紀年。五鳳是西漢宣帝的年號,五鳳二年為公元前56年。據《漢書·諸侯王表》和《景十三王傳》的記載,第一代魯王是景帝的兒子劉餘,第二代魯王是劉餘的兒子劉光,第三代魯王是劉光的兒子劉慶忌。劉慶忌在武帝後元元年(公元前88年)承襲王位,三十七年死。《五鳳刻石》上的魯王便是第三代魯王劉慶忌。武帝後元元年是魯王慶忌的元年,下數三十四年(即魯三十四年)卻不是漢宣帝五鳳二年,而是五鳳三年。《五鳳刻石》在紀年問題上存在著一個很明顯的疑問。

  《五鳳刻石》是發現較早的西漢刻石,出土於金章宗明昌二年(公元1191年),出土地點是魯靈光殿,即現在山東曲阜孔廟附近。此石現存孔廟,曆代著錄不下數十家。[2]這個紀年問題上的疑問,很多金石家都曾經加以解釋,引起過不少爭論,前人解決這個問題的答案不外兩種,一種說法認為《漢書·諸侯王表》的記載不準確。如清翁方綱《兩漢金石記》[3]主張魯王未逾年改元,劉光、劉慶忌的元年都應該提前一年。再如徐森玉在《兩漢刻石文字初探》[4]一文中說《漢書·諸侯王表》關於劉餘和劉慶忌的死年都記錯了。另一種說法認為刻石本身有誤,如清趙紹祖說:“此為當時工匠所書,未可據此以議《漢書》之錯。”[5]總之,不是《漢書》錯了,就是刻石錯了,兩者必有一誤,否則就無法圓其說。

  認為刻石本身有誤,顯然理由不足、缺乏說服力,當時人記當時事,絕不會有一年之差的。認為《漢書·諸侯王表》的記載有誤,也不能成立。誠然,《漢書》的記載是會有錯誤的,但是綜觀《漢書》各表,王侯紀年和西漢皇帝紀年有一年(甚至兩年)之差的,數量太大,幾乎占了三分之一以上,這種情況就不能以文字錯誤解釋了。例如,《漢書·諸侯王表》記載齊悼惠王肥死了以後,“孝惠七年,哀王襄嗣,十二年薨。孝文二年,文王則嗣。”從惠帝七年下數十二年為文帝三年,文王則應該在文帝四年繼王位。這裏有二年之差。再如常山憲王舜,“(景帝)中五年三月丁巳立,三十二年薨。(武帝)元鼎三年,王勃嗣。”從景帝中五年下數三十二年為元鼎三年,劉勃嗣位應當在元鼎四年。這裏也有一年之差。再如《漢書·高惠高後文功臣表》記清河定侯王吸,“(高帝六年)十二月甲申封,二十三年薨。孝文元年,哀侯疆嗣。”從高帝六年下數二十三年,當為文帝元年,哀侯疆應當在文帝二年繼侯位。這裏又有一年之差。這樣的事例在《史記》、《漢書》中是多不勝舉的。

  既然刻石的文字不會錯,《漢書》的記載也沒有錯,那麽,《五鳳刻石》紀年上的疑問又該怎樣解釋呢?這要從王侯紀年的性質談起。根據現有的資料可知王侯紀年是一種私家的紀年,它並不在封境內的民間通用,社會上正式使用的是西漢朝廷的紀年,[6]任何王國和侯國都必須奉漢的正朔。據前文所引王侯紀年的例子,王侯紀年僅僅使用在王侯個人的某些活動上,如慶典、著述、殿堂的落成等方麵,帶有一種個人紀念的意義。它既不是正式的和通用的紀年,西漢中央政權似乎不曾規定王侯紀年的統一格式。因此,王侯紀年的方法便沿用著秦漢之際的慣例,繼續下來。所以,王侯紀年和皇帝紀年在計算的方式上是不一樣的。西漢皇帝是逾年改元,而王侯紀年是從始封或嗣位時按周年計算的。這就是《五鳳刻石》造成疑問的原因。兩種紀年法的差異,從《史記·秦楚之際月表》和《漢書·異姓諸侯王表》上來看,是非常明顯的,因為這兩個表是按月份來紀事的。

  從這兩個表來考察,公元前206年一月,項羽分封十八王,其中新封者有十四王,同時為元年一月。從此以後,凡有新立為王的,都是從立時起算元年一月。當時正值秦朝敗亡,楚漢相爭,尚不知鹿死誰手,新立諸侯自計年月是完全可能的。此後,這就形成了王侯紀年的通例。例如田榮,前206年漢六月為王,漢六月就相當於田榮的一月。韓信在前203年漢二月為齊王,漢二月就相當於韓信的一月。同年漢七月,英布為淮南王,漢七月就相當於英布的一月。以英布為例,假如他長期為王,他的紀年和漢的紀年就形成一種交錯的情況。表列如下:

  漢

  四 年

  五 年

  六 年

  淮南

  元 年

  二 年

  三 年

  因此,淮南王英布元年的前半是漢的四年,後半是漢的五年,二年的前半是漢的五年,後半是漢的六年。其它各年,可依此類推。

  西漢王朝建立以後,王侯仍然存在,但《史》、《漢》各表隻紀年次而不再紀月分,這個紀年交錯的情況也就無法體現出來了。因為存在著這個交錯的情況,《五鳳刻石》上的紀年形成了一個令人難以解釋的謎。搞清了問題的所在,疑問便可以迎刃而解了。

  為了便於說明,先把《史記》,《漢書》中幾條有關魯王世係的材料摘錄於下:

  《史記·五宗世家》:“魯共王餘,以孝景前二年用皇子為淮陽王。二年,吳楚反破後,以孝景前三年徙為魯王……二十六年卒,子光代為王。”

  《史記·漢興以來諸侯王年表》:“(景帝前元年)複置淮陽國。(景帝前二年)三月甲寅,初王餘元年。景帝子。(景帝前三年)六月乙亥,淮陽王徙魯元年。是為恭王。(武帝元光六年)二十六(年)薨。”

  《漢書·景十三王傳》:“魯恭王餘以孝景前二年立為淮陽王。吳楚反破後,以孝景前三年徒王魯……二十八年薨。子安王光嗣……四十年薨。子孝王慶忌嗣,三十七年薨。子頃王勁嗣,二十八年薨。”

  《漢書·諸侯王表》:“魯共王餘,景帝子,(景帝前二年)三月甲寅,立為淮陽王,二年,徒魯,二十八年薨。(武帝)元朔元年,安王光嗣,四十年薨。(武帝)後元元年,孝王慶忌嗣,三十七年薨。(宣帝)甘露三年,頃王封嗣,二十八年薨。”

  由上述記載可知,劉餘在景帝前元二年三月甲寅立為淮陽王。從封王時的景帝前元二年三月到景帝前元三年的二月是淮陽王劉餘的元年。景帝前元三年三月進入淮陽王二年,到景帝前元四年二月為淮陽王二年期間。景帝前元三年六月乙亥淮陽王徙為魯王,正在他的第二年期內。所以《漢書·諸侯王表》說“二年徙魯”,這個二年是指淮陽王的第二年,劉餘為淮陽王實際僅一年又四個月。徙魯以後,為魯王二十六年,所以《史記·五宗世家》和《漢興以來諸侯王年表》都說魯王劉餘“二十六年卒”。《漢書·景十三王傳》和《諸侯王表》說劉餘“二十八年薨”,是合為淮陽王的二年而言,共為王二十八年,兩者也是一致的。景帝前元三年六月乙亥劉餘為魯王,他的元年應在景帝前元三年的六月至前元四年的五月。以此推算,魯王劉餘二十六年當在武帝元光六年的六月到元朔元年的五月。劉餘死的月分史書失載,按《史記》在元光六年[7],必在這一年的六月至九月。[8]假定在七月,那麽,劉餘的兒子魯安王光的元年當在元光六年的八月到元朔元年的七月。魯安王光為王共四十年,他的第四十年,依上例推算,當在武帝征和三年的八月到征和四年的七月。魯安王光死的月份史書也失載,但必在征和三年的八月到征和四年的七月之間。假定在征和四年的二月,那麽,劉光的兒子魯孝王慶忌的元年當在征和四年的三月至武帝後元元年的二月。魯孝王慶忌的三十四年,據此推算,正當宣帝五鳳二年的三月到五鳳三年的二月。魯孝王慶忌三十七年死,他的三十七年為宣帝甘露元年四月至甘露二年的三月。如他死在甘露三年,他的兒子魯頃王封(勁)的元年前半在甘露三年,後半在甘露四年。

  總之,把王侯紀年和皇帝紀年有交錯這個情況加以考慮,《史記》,《漢書》關於魯王世係的記載曆曆可數,一點不錯。

  《五鳳刻石》上記的魯卅四年六月也正當漢宣帝五鳳二年,兩者完全吻合。

  由於幾代魯王死的月份不詳,在上述推算中,不得不對此在可能的範圍內做假定。但《史》、《漢》中有完整的年月日的資料也不少,這裏舉一個有力的證據。

  《漢書·王子侯表》:“朱虛侯章,齊悼惠王子。(呂後二年)五月丙申封,八年,為城陽王。”

  如果按西漢王朝的紀年法,朱虛侯章八年為文帝前元元年,如果按上述的交錯紀年計算,朱虛侯章八年為文帝前元元年五月至前元二年四月。因此,朱虛侯章立為城陽王的確切日期在文帝前元元年五月以前,證明交錯紀年的情況不存在,在文帝前元二年十月至四月之間,證明交錯情況必然存在。這個答案在《漢書·諸侯王表》中很容易找到:“城陽,孝文二年二月乙卯,景王章以悼惠王子朱虛侯立。”這證明西漢皇帝的紀年和王侯的紀年有相互交錯的情況是確定不移的事實。

  注釋:

  [1]西漢刻石文字世不多見,公認為真品的不過十件左右,這裏所引用的三件都是在真偽問題上沒有爭議的。

  [2]清張德容《三銘草堂金石聚》卷一列著錄者二十一家。此後如馮雲鵬、馮雲鵷《金石索》等書續有著錄。拓本流傳亦廣。

  [3]《兩漢金石記》卷七。

  [4]見《文物》1964年第5期。

  [5]清趙紹祖《古墨齋金石跋》。

  [6]長沙馬王堆為軑侯家族墓地,在當時的長沙國境內,三號墓出土木牘記下葬日期為文帝十二年二月乙巳朔戊辰。可見王侯國正式場合也不用王侯紀年。

  [7]《漢書·武帝紀》記劉餘死在元朔元年,不著月日,附於年尾,顯然是約略言之。

  [8]當時以十月為歲首。

  (原載《雲南教育學院學報》1987年曆史專輯)

  古“聚”考 說

  十多年前,讀《漢書·地理誌》,見縣以下有若幹稱為聚的地名,如上黨郡銅革是 縣有下虒聚,河南郡梁縣有狐聚和陽人聚,南陽郡育陽縣有南筮聚,冠軍縣有臨駣聚,丹揚郡宛陵縣有彭澤聚,天水郡冀縣有梧中聚等等,其時便產生了許多疑問。何謂聚?聚是否為一級行政區劃?聚的分布如何?聚的演變怎樣?但由於文獻不足,試圖回答上述問題,竟然茫無頭緒。十年來,翻閱古籍,偶爾發現一點有關的資料,如獲麟羽,便隨手摘抄下來,漸積漸多,終於對有關問題,形成了一些初步的看法,遂獺祭仰屋而成篇。

  一、“聚”與鄉裏

  《史記·五帝本紀》:“(舜)一年而所居成聚,二年成邑,三年成都。”[1]根據這一記載,可見都大於邑,邑大於聚,聚最小。都為國君所居,即戰國時諸侯所在地,相當於秦統一後的郡治,邑相當縣,則聚應為縣以下的村落。《漢書·平帝紀》顏師古注:“聚小於鄉。”[2]按秦漢製度,縣以下“大率十裏一亭,亭有長。十亭一鄉,鄉有三老……縣大率方百裏,其民稠則減,稀則曠。鄉、亭亦如之。”[3]由此可知,當時縣以下區劃,有縣——鄉——亭——裏四級。不過,亭不屬行政係統,亭隻“司奸盜”,“不主民事”,[4]所以基層地方組織,應是縣轄鄉,鄉轄裏。裏是最低層單位,當時的自然村即稱為裏。漢代書籍貫,多稱郡——縣——裏,如“高祖,沛豐邑中陽裏人也”,[5]此指劉邦為沛郡豐縣中陽裏人。居延漢簡多有戍卒名籍,一般也是稱郡——縣——裏,如“戍卒魏郡繁陽上樂裏李讓。”[6]李讓之籍貫為魏郡——繁陽縣——上樂裏。又如:“戍卒南陽郡涅陽邑東城裏公乘何鎮年廿四河平四年七月甲戌渡河口”,[7]何鎮之籍貫為南陽郡——涅陽縣——東城裏。名籍中也有少數在縣下列出鄉名的,同是魏郡繁陽縣,另一簡則為“魏郡繁陽北鄉佐左裏公乘張世口”。[8]另外,1973年長沙馬王堆三號漢墓出土帛書《地形圖》和《駐軍圖》,[9]上麵繪出的最小單位也是裏,前者繪有四十三個裏,後者繪有四十一個裏。大量資料可以證明,自戰國至秦漢郡縣製形成時期,郡、縣、鄉、裏四級地方行政區劃也隨之逐步固定下來。裏有大小,一裏應有多少戶,其說不一,少者說有二十五戶,多者說有百戶。[10]總之,裏在農村是最基層的居民點,一個裏大約便是一個自然村。

  上文說過,聚也是村落。一個聚有多少戶呢?戰國時蘇秦說:“舜無咫尺之地,以有天下;禹無百人之聚,以王諸侯。”[11]這是舉其少而言之,也就是說最小的聚也有一百人,約二十戶。大的聚也應有幾十戶,甚至百戶。所以聚也就是裏,即廣大農村中的自然村,並非別一級行政組織,不過,後來聚與地名結合,具有了特殊意義,也可以說聚就是特殊的裏。

  二、“聚”字的本義

  聚字後起,甲文金文均未發現聚字,較早的聚字出現在戰國時期的印文中。《說文》:“聚,會也,從亻亻人取聲。邑落雲聚。”[12]亻亻人象三人,故多人集合在一起稱為聚。《左傳·襄公十年》:“五族聚群不逞之人,”即取此意。因多人集居在一處,故“邑落雲聚”。聚表村落,其說法有數種,如:

  (1)鄉聚:“(秦孝公)十二年,並諸小鄉聚,集為大縣。”[13]

  (2)聚邑:“獻公奔齊,齊置衛獻公於聚邑。”[14]

  “流民稍還,漸成聚邑。”[15]

  (3)邑聚:“而集小鄉邑聚為縣,置令、丞。”[16]

  “南夷君長以十數……此皆椎結,耕田,有邑聚。”[17]

  “邑聚相率,以致殷富。”[18]

  (4)聚落:“(河水)時至而去,則填淤肥美,民耕田之。或久無害,稍築室宅,遂成聚落。”[19]

  “亦有別夷,屯彼蜀表。參差聚落,紆餘岐道。”[20]

  (5)屯聚:“又南下河南成臬以東十三縣,及諸屯聚,皆平之。”[21]

  “(蓋)延西擊街泉、略陽、清水諸屯聚。”[22]

  “(王梁)轉擊五校,追至信都、趙國,破之,悉平諸屯聚。”[23]

  上述“鄉聚”、“聚邑”、“邑聚”、“聚落”、“屯聚”,其中的聚字都是泛指,指鄉民居住之地,此種說法自戰國以來,經秦及兩漢,其含意大致相去不遠。

  三、“聚”的形成和發展

  除了上述聚的泛稱之外,約在西漢中期,出現了聚的專稱。如本文開頭所述,某些裏落和聚字結合成一個專門的地名,稱為某聚或某某聚。見於文獻記載最早的是宣帝初年的邪裏聚。宣帝即位,於本始元年,追諡祖父戾太子,並“以湖閿鄉邪裏聚為戾園。”[24]湖縣屬京兆尹,閿鄉[25]當為湖縣之一鄉,邪裏聚顯然是閿鄉的一個村落。邪裏聚有多少戶,無從查考。不過宣帝以之為祖父園寢,似乎不應太小。另外,成帝鴻嘉元年,“封(史)丹為武陽侯,國東海郯之武強聚,戶千一百。”[26]漢代之東海郡位於今山東南部與江蘇北部,郯縣為今山東郯城縣。按文意,史丹封侯,立國於郯縣之武強聚,食邑一千一百戶,但這一千一百戶並不一定全屬武強聚,也應包括武強聚周圍的若幹裏,所以武強聚之戶數仍難確定。然而也可以肯定武強聚必是附近較大的居民地,否則不會立國於此。又,哀帝時“以黃郵聚三百五十戶益封(王)莽”,[27]這一條材料很寶貴,可以明確黃郵聚有三百五十戶。黃郵聚在南陽郡棘陽縣,今屬河南南陽市。這說明至西漢末,中原地區有的聚,其戶數已達數百,確應是較大的村落,換句話說,大的裏可以發展成聚。

  聚由裏發展而成,還有一個確鑿的例證。《漢書》記載:“沛公西過高陽,酈食其為裏監門。”[28]其時在秦末,高陽屬碭郡雍丘縣。毫無疑問,這時高陽僅是一個裏,有酈食其作裏監門可證。《史記》索隱:“高陽,聚名,屬陳留。”[29]又,《續漢書》:陳留郡圉縣有高陽亭,劉昭注引文穎曰:“高陽,聚邑名,在縣西。”[30]由此可知兩漢時期,高陽已改稱為聚了。雖然秦漢的行政區劃有變動,高陽其地前後隸屬也有所不同,但高陽原稱為裏,後發展成聚,卻是顯著的事實。

  從西漢中期開始,聚的數量應該是迅速地增加了。除上述邪裏、武強、黃郵三聚外,《漢書·地理誌》列舉劉聚、秦聚等二十五處,其中有十四處為西漢末王莽時定名,到東漢時代,聚的數量更加擴大,僅《續漢書·郡國誌》便列舉廣成聚、士鄉聚等五十七處。《漢書·地理誌》在編撰體例上是縣以上名稱並舉,一無遺漏,縣以下名稱例舉,即舉例說明,《續漢書·郡國誌》寫法亦同,所以上述西漢的二十五個聚名和東漢的五十七個聚名,僅是例證,實際上聚的數量遠不止此。

  總之,專稱的聚出現於西漢中期,西漢末有較大發展,東漢時達到極盛。聚是由較大的裏發展而成的,西漢末有的聚已有三百五十戶,東漢時聚的戶數可能更多。

  四、“聚”的性質和特點

  為什麽有些裏發展成聚?當然,聚是人口戶數較多的裏,但這不是問題的關鍵,並沒有證據說明村落分兩級,若幹戶以上稱為聚,若幹戶以下稱為裏。也就是說,不能用戶數的多寡來區分裏和聚。那末,究竟區分裏和聚的標誌是什麽呢?是市集。有固定市集的村落稱為聚,反之仍稱為裏。其說見《管子》:“方六裏命之曰暴,五暴命之曰部,五部命之曰聚。聚者有市,無市,則民乏。五聚命之曰某鄉。”[31]《管子》文多駁雜,“非一人之筆,亦非一時之書”,[32]總為戰國秦漢之文。但上述引文中,“聚者有市”是明確而不容置疑的。這就是說,是否有市才是區分裏和聚的標誌。聚有市,還有以下的旁征。長安西有地名細柳,漢文帝時周亞夫屯軍於此,《續漢書·郡國一》稱為細柳聚。《漢書》張揖注曰:“在昆明池南,今有柳市是也。”[33]細柳聚有市,且稱之為柳市,大約以販易柳枝為大宗,柳枝乃北方農民編製筐籮等手工業品之主要原材料。另,王褒《僮約》:“武陽買茶楊氏池中,擔荷往來市聚,慎護奸偷。”[34]這裏市聚合稱,絕非偶然,且擔荷往來,奔走販物,與農村市集上的情形亦極吻合。裏成為有市集的聚,這並不改變其行政係統中的等級,即聚和裏一樣,仍是農村中最基層組織,因此聚並不反映在書寫“名縣爵裏”之中。

  當然這不是說,在聚形成之前農村便沒有集市交易。《易經》上說:“日中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貨,交易而退,各得其所。”[35]但這裏強調的是“日中為市”,是時間而非地點,大約最初農村的交易,其地點變化無常,後來才“因井為市”,[36]稱為市井,最後才發展為固定日期和地點的聚市。

  從戰國至西漢是商品經濟迅速發展的時代。漢武帝時期,雖然對大商人進行了打擊,但農民家庭小商品生產卻未受損害。漢武帝下令算緡錢,“中家以上大氏皆遇告”,“商賈中家以上大氏破”,[37]打擊的目標是中等以上較富有的商賈,這不僅未影響農民的利益,由於削弱了大商人對市場的控製,反而給農民的家庭副業和手工業產品投入市場,創造了有利條件。雖則每一農戶生產的商品是極為有限的,但農民人數眾多,其作用就非同小可了。正因為如此,農村的聚市便應運而生了。

  漢代每縣大約有四、五個鄉。每鄉中究竟設幾個聚市,恐怕就會因各地經濟狀況不同而有較大的差別。按照經濟發達的中原地區推測,如果一個聚,每十天內有兩次集市,那末一鄉中有五個聚,輪流設市,該鄉便每天都有集市了。故上引《管子》雲:“五聚命之曰某鄉”,可見一個鄉有五個聚是通常的情況。我國廣大農村的集市,直到現在仍大致是這種情形,一般是逢一、六日集,或二、七日集,或三、八日集等等。

  居延漢簡中有一條關於鄉聚的極為珍貴的材料,即破城子探方五〇第三簡:

  “亭長廿一人,受樂成侯國三人,凡廿四人。

  凡亭以下五十人,受樂成侯國四人,定長吏以下五十四人。

  鄉八,聚 四,戶七千九百八十四,口萬五千七百卅五。”[38]

  這一支簡文似為一件行政統計表,其語意未能全解,漢簡中也沒有類似的文字可供參 稽。但有幾點可作如下說明。首先是樂成侯國的位置。漢代有兩樂成,一在冀州河間,一在荊州南陽。此當是南陽的樂城,《漢書·地理誌》注明為侯國,而河間樂成隻是縣而非侯國。此簡首行所述,似為若幹縣送戍卒之亭長,共二十一人,又加上後至之樂成侯國亭長三人,共得二十四人。第二行亭以下長吏五十人,又加上樂成侯國四人,以故共有五十四人。末行為一件鄉聚戶口的統計資料,八個鄉,有四十四個聚,[39]共七千九百八十四戶,口數為一萬五千七百三十五。[40]按簡文,八鄉有四十四個聚,每鄉平均5.5個聚,與上文所述一鄉五聚十分接近。又,四十四聚共七千九百八十四戶,則平均每聚181.45戶,聚為較大之裏,西漢末有的聚已達三百多戶,此簡所記為西漢後期中原地區情況,亦極吻合。

  聚中的市是否另設有小吏管理,未見文獻記載。按東漢時洛陽市有“市長一人,秩四百石,丞一人,二百石。”[41]耿恭立功異域,“以恭司馬石修為洛陽市丞,”[42]此可證。各地的聚或亦設丞管理,秩當更低。漢印中有“長聚則丞印”一方,[43]長聚於《後漢書》卷一、卷十四兩見,位於南陽郡之湖陽縣。此印當為長聚丞名則者之印。如此說不誤,那麽聚當亦有丞,管理市集交易諸務。

  西漢平帝元始三年夏,詔“立官稷及學官,郡國曰學,縣、道、邑、侯國曰校。校、學置經師一人。鄉曰庠,聚曰序。序、庠置孝經師一人。”[44]漢代文化昌盛,武帝尊儒術,立太學,置五經博士,又令天下郡國皆立學校。到西漢末平帝時期,王莽掌政,一方麵為了粉飾太平,另一方麵也是適應鄉村教育發展之需要,乃有在郡、縣、鄉、聚等四級建立學校之詔令。其時在農村隻設鄉學,似已無法滿足要求,如在每個裏均設學校,恐怕也有困難,故選擇裏之較大而有市之聚,普設學校,稱為序。大約該聚及附近各裏之兒童均可入學。這又是聚的另一特點。

  總之,至遲到西漢中葉,已形成專稱的聚。聚為有市集的裏,或有丞管理之。西漢末,又在聚設立學校,稱為序。

  五、建“聚”的條件

  裏形成聚,設立市集,但究竟何處發展成聚,亦需具備有利條件,其情形亦有多種,有的是有悠久曆史之村落。如:

  《續漢書·郡國三》:泰山郡梁甫有菟裘聚。《左傳·隱公十一年》:“公曰:‘為其少故也,吾將授之矣。使營菟裘,吾將老焉。’”杜預注:“菟裘,魯邑,在泰山梁父縣南。”由此可見,東漢之菟裘聚,乃是由一古老之村落形成,其曆史可上溯至春秋初年。

  《續漢書·郡國一》:京兆尹上洛縣有蒼野聚。《左傳·哀公四年》:“(楚)左師軍於菟和,右師軍於倉野。”杜預注:“蒼野在上洛縣”。由此可見,東漢之蒼野聚,其曆史可上溯至春秋末期。

  《漢書·地理誌》:“河南郡梁縣有狐聚,本注:“秦滅西周,徙其君於此。”又有陽人聚,本注:“秦滅東周,徙其君於此。”則狐、陽人兩聚,其曆史可上溯至戰國。

  有的地方因曾為重要曆史人物之活動場所,遂發展成聚,如:

  《史記·秦本紀》:“寧公二年,公徙居平陽。”正義:“《帝王世紀》雲:‘秦寧公都平陽。按岐山縣有陽平鄉,鄉內有平陽聚。’”平陽本為秦寧公所都,後乃成聚。

  《續漢書·郡國二》:沛國交縣有垓下聚。漢高帝五年十二月,漢軍圍項羽於此。此地曾為古戰場,後乃成聚。

  又有因某一曆史事件而成聚者,如:

  《漢書·外戚傳》:“宣帝立,乃改葬衛後,追諡曰思後,置園邑三百家,長丞周衛奉守焉。”顏師古注:“葬在杜門外大道東,以倡優雜伎千人樂其園,故號千人聚。”倡優雜伎千人居一地,必有需求供給,市賣所趨,故形成為聚。

  有些地方位於河流岸邊,便於運輸物產,乃形成為聚,如:

  《水經注》卷十二:“聖水又東逕其縣(良鄉)故城南,又東逕聖聚南。”則聖聚乃因聖水流經其地而形成。

  《水經注》卷二十七:“水出上洛陽亭北青泥西山,南經陽亭聚西,俗謂之平陽水。”因陽亭聚在平陽水東岸,乃形成為聚。

  又有因位於交通要衢因而形成為聚者,如:

  《史記·留侯世家》:“留侯病,自強起,至曲郵。”索隱:“長安有曲郵聚,今在新豐西,俗謂之郵頭。”曲郵聚在長安東,郵頭當為郵驛之頭站,此地為由長安至關東行程之起點,故形成為聚。

  又有以物產聞名而形成為聚者,如:

  《續漢書·郡國三》:任城有桃聚。《郡國四》:南陽郡複陽有杏聚。桃聚、杏聚或因其盛產桃杏而得名歟?

  根據上述,可知某些條件有利的地方,較易發展成聚,或因曆史淵源,或因交通便捷,或因特產豐富,具體原因可能多種多樣,但都是適合作為農村集市的地點,這和聚的性質也是分不開的。

  六、專稱“聚”名

  古籍文獻中,出現專稱聚名的有《史記》三家注、《漢書》及顏師古注、《後漢書》及李賢注、《續漢書》及劉昭注、《晉書》、《水經注》等,現將各聚名列表於下,並附以今地供參考。

  七“聚”的分布狀況

  按上表,這九十九個專稱的聚,以今日省份計,共分布在十三個省區,河南最多,占總數的五分之二強,其次為山東、陝西,可見聚多分布在黃河中下遊、長江以北及渭水流域,其中尤以洛陽、南陽、長安三地區較為集中,因為這三地是兩漢的腹心區域。總地看來,其分布狀況呈四向輻射狀,漸遠漸稀,北到河套,南達廣東,西至甘肅,西南至四川,東南至江西。這種分布狀況,和當時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也是頗為一致的。

  八、“聚”的演變

  聚到三國,便形消失,《三國誌》及裴鬆之注未出現一處稱為聚的地名。根據上文第六節所列聚名表,知《晉書·地理誌》有劉聚、彭澤聚、菟裘聚、巂下聚四處,不過這四個聚名均為漢代已有,《晉書》隻是追述,不能說明晉代仍沿用這些聚名。南北朝各代史中,唯《宋書》、《南齊書》、《魏書》有地理誌,但均未出現稱為聚的地名。北魏酈道元《水經注》有聚名二十七項,且有盧聚、聖聚、陽亭聚、壽聚、聚五處為新出,但《水經注》乃是引用古籍資料,也不能說明北魏時期仍在使用這些聚的名稱。隋唐以後,更不見有稱為聚的地名了。

  何以三國魏晉時期聚名消失?因為東漢之末,黃巾起義,接著群雄並起,軍閥混戰,魏晉以後,天下大亂,社會經濟遭到極大破壞。其時“海內凶荒”,“白骨盈野”,“人眾之損,萬有一存。”[47]在戰亂中,各有市集之聚,恐怕是搶掠的的重點。因為聚處於農村,缺乏抵禦的力量,其地既有市集,人口較集中,當亦較富庶,遭到重大破壞是不待言的。另一方麵,由於社會凋敝,農業衰落,手工業也隨之萎縮,交換停滯,貨幣近於廢棄。廣大地區出現無數塢堡,農民淪為莊園的佃客和部曲,商業交換關係銳減,農村市集作用大大下降。原來的聚,便是在這種曆史背景下消失的。

  隨著社會的發展,到唐宋時期,商品經濟的發展又出現新的高潮,農村集市也隨之重新興起。但由於年代久遠,新起的集市不再稱為聚。北方多稱為集。《說文通訓定聲》釋聚字:“聚,今曰村,曰鎮,北方曰集。”[48]說北方把曆史上的聚稱為集,這是有一定道理的。南方則把農村集市稱為墟,也有時墟聚合稱,如唐代荊南節度使李皋“由荊抵樂鄉二百裏,其間墟聚凡數十。”[49]宋代則有時稱為墟市,如南宋孝宗隆興初年,曾“詔鄉落墟市貿易,皆從民便,不許人買撲收稅。”[50]另外,聚與市有關,在宋人詩句中仍有反映。南宋大詩人陸遊有句:“市聚消條極,村墟凍餒稠。”[51]市與聚合稱,也不是偶然的。

  沿至清明以至近現代,定期的農村集市在經濟生活中仍起著重要的作用,尋其根源,當追溯至古代的聚。

  結語

  本文對古代曾存在過的農村集市——聚,做了一些初步的探討,對聚與鄉裏的關係,聚的產生淵源,聚的性質和作用,聚的名稱,聚的分布和演變等等,做了一些論述和考訂。希望對於研究中國古代農村經濟和鄉裏製度有一定的參考價值。但由於資料零散,又缺乏前人研究成果可供借鑒,不妥之處在所難免,希望得到大家的批評指正。

  注釋:

  [1]《史記·五帝本紀》卷一。

  [2]《漢書》卷十二。又,《後漢書·王扶傳》卷三九李賢注:“小於鄉曰聚。”《文選》卷一班固《東都賦》,“庠序盈門”韋昭注:“小於鄉曰聚。”其說均同。

  [3]《漢書·百官公卿表序》卷十九。

  [4]王毓銓《漢代“亭”與“鄉”“裏”不同性質不同行政係統說》,載《曆史研究,》1954年第2期。

  [5]《漢書·高帝紀》卷一。沛為郡,豐邑即豐縣。

  [6]《居延漢簡甲編》,第278號簡。

  [7]甘肅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居延新簡》,破城子探方五二,第44號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

  [8]謝桂華等《居延漢簡釋文合校》,第334.35號簡。文物出版社,1987年。

  [9]《文物》,1976年第1期。

  [10]《周禮·地官·遂人》:“五家為鄰,五鄰為裏”。一裏有二十五戶。《太平禦覽》卷一九一引《風俗通》:“裏者,止也,五十家共居止也。”一裏有五十戶。《尚書大傳》四庫本卷三:“八家而為鄰,三鄰而為朋,三朋而為裏。”一裏有七十二戶。《公羊傳·宣公十五年》何休注:“一裏八十戶。”《禮記·雜記下》鄭玄注引《王度記》:“百戶為裏。”

  [11]《史記·蘇秦列傳》卷六九。《漢書·枚乘傳》卷五一、《說苑》卷九,亦有此語,惟百人作十戶。

  [12]許慎《說文解字》八上,亻亻人部。

  [13]《史記·秦本紀》卷五。

  [14]《史記·衛康叔世家》卷三七。

  [15]《後漢書·循吏衛颯傳》卷七六。

  [16]《史記·商君列傳》卷六八。

  [17]《漢書·西南夷傳》卷九五。

  [18]《後漢書·王丹傳》卷二七。

  [19]《漢書·溝洫誌》卷二九。

  [20]《後漢書·南蠻西南夷列傳讚》卷八六。

  [21]《後漢書·馮異傳》卷十七。

  [22]《後漢書·蓋延傳》卷十八。

  [23]《後漢書·王梁傳》卷二二。

  [24]《漢書·武五子傳》卷六三。

  [25]閿鄉,隨始置縣,沿至明清,今並入河南靈寶。

  [26]《漢書·史丹傳》卷八二。

  [27]《漢書·王莽傳》卷九九。

  [28]《漢書·高帝紀》卷一。

  [29]《史記·酈商傳》卷九五。

  [30]《續漢書·郡國三》。

  [31]《管子·經言·乘馬第五》。

  [32]《四庫全書總目提要》卷一〇一。

  [33]《漢書·文帝紀》卷四。

  [34]《初學記》卷十九引。王褒,西漢宣帝時人。

  [35]《易·係辭下》。

  [36]《太平禦覽》卷八二七引《風俗通》曰:“俗說市井者,言至市有所鬻賣,當於井上洗濯,令其物香潔,然後到市。”

  [37]《漢書·食貨誌》卷二四。

  [38]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肅省博物館等編《居延新簡·破城子探方五〇》,文物出版社,1990年。標點為本文作者所加。

  [39]四十原作卌,音xi,漢簡中多見。

  [40]7984戶有口15735,平均每戶1.97人。按漢代戶口為1:5,過此遠者必有誤。疑萬前脫三字,口數當為35735,如此,則每戶平均4.48人,差相接近。

  [41]《續漢書·百官三》劉昭注引《漢官》。

  [42]《後漢書·耿恭傳》卷十九。

  [43]羅福頤《漢印文字征》卷八,文物出版社,1978年。

  [44]《漢書·平帝紀》卷十二。

  [45]《續漢書》原作五雞聚。《後漢書·光武帝紀》卷一:“來歙率諸將擊羌於五溪。”李賢注:“《續漢誌》曰:隴西襄武縣有五溪聚。”五雞當為五溪。

  [46]《地理誌》原作北筮山。王先謙《漢書補注》引王念孫說:“南陽府地無北筮山,山當為聚。”今從之。

  [47]《續漢書·郡國一》劉昭注引《帝王世紀》。

  [48]朱駿聲《說文通訓定聲·需部第八》。

  [49]《新唐書·李皋傳》卷八十。

  [50]馬端臨《文獻通考·征榷一》卷十四。

  [51]陸遊《劍南詩稿·寄朱元晦提舉》卷十四。

  (收入《紀念李埏教授從事學術活動五十周年史學論文集》

  1992年雲南大學出版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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