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人契人徐法春,長兄下世,身無易孝,婆母兩家居通於嫂賞以情願許於楊根上足下為婚,遂(隨)帶小女一個,小女死和(活)無甘(幹),小女遂(隨)帶半身銀七兩節女帶銀,祖上有人攔擋,法春一麵成(承)當價銀五十兩整,現取價銀四十三兩。恐(空)口不(無)憑,立人契為證。
民國七年九月初二日立人契人徐法春 畫押
大冰人 孫法元
這是一份賣身契。弟在其兄去世後,將其嫂賣於別人為妻,反映了舊時婦女地位的低下。該契宣紙,寬26.3厘米,高42.5厘米,毛筆書寫。
民國七年即公元一九一八年。
證明
我院賣給汪大同病女一名,法幣三萬五千元整。
說合人 魏中元 畫押
紅怡院
民國一十九年四月初八日
該證明宣紙,毛筆書寫,長22.8厘米,寬15.3厘米。時間落款處加蓋一三角形戳記“紅怡院”。
民國十九年即公元一九三0年。
立人契人宋門王氏,居第六區保安鄉二六保一七甲十一戶,同長子天來,因父亡故丟下小母,身無依靠,無耐(奈)許於第五區九堅鄉第一保第七甲甲長宮俊德足下為婚。同中言明,大洋乙百二十元,日後有族親人蘭(攔)當(擋),立人契人乙麵應當。恐(空)口不(無)憑,立人契為證。
民國二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立人契人宋門王氏 畫押
同人 孫信 畫押 李成 畫押
該契宣紙,毛筆書寫,寬33厘米,高36.4厘米。
這是一份自立的賣身契約。可以看出當時婦女尤其是寡婦地位的低下。
民國二十三年即公元一九三四年。
立字迯(據)人韓宗周因家庭夫婦不合、生活無著,終廣武縣府堂訊後及杜張氏雙方央人說合,杜張氏出小麥七石五鬥,本人甘願將己之妻韓王氏作為杜門。以後雙方決無糾葛控告情事,空口無憑,立兩清字迯(據)為憑。
立字人 韓宗 周指 印親 筆
說合人 王瑞鱗 王崇華 指印 孫玉華 指印 李景山 指印
民國三十七年八月二十日
今收到
杜張氏小麥七石五鬥整(中部有一紅色指印)
杜宗周 八月二十日
此為一換妻文書,文約中杜張氏為女性,應是杜姓納妻的大老婆,韓王氏過門後應為二房。該文書宣紙,毛筆書寫,行草,長32.4厘米,寬23厘米。該收條宣紙,毛筆書寫,行草,長22.5厘米,寬8厘米。
民國三十七年即公元一九四八年。
立字據人姬天民因年老多病,央人說合,情願同意三妾另招夫君。空口不憑,立字為據。
立字人 姬天民 畫押
中同人 王留安 畫押
助力(理)人 楊同舟 畫押
新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四月六日立 畫押
該字據宣紙,毛筆書寫,長39厘米,寬14.5厘米。時間落款處加蓋一戳記“伊川縣鳴皋區大元東行政村”。此文約反映了舊時的一夫多妻製和對婦女造成的傷害。
民國三十八年即公元一九四九年。
立人契人常門尚氏因為老年無依靠日無度用,今將女兒許於王德增足下為婚,隨代孫女一名,皆歸王姓恩養長大。同中說合,言明價糧俱無,情願將餘侍奉到老。後日若有異問發生,我母女甘願負完全責任,與王姓無幹。恐口無憑,特立人契為證,此據。另有龐村區離婚證、諸葛區結婚證各有一紙,皆付王德增保存,作以證據。
立人契常門尚氏 畫押
女代立 畫押
中華民國三十九年即公元1950四月八日立
同中人 常三恩 畫押 馬金鐸 畫押
該人契宣紙,毛筆書寫,長45.9厘米,寬30.8厘米。人契,即買賣契約。文約中“另有龐村……”一段和民國年號處後“即公元1950“擬後來所加。
民國三十九年即公元一九五0年。龐村區和諸葛區皆為今偃師市。一九五0年全國包括偃師已解放,所用仍是民國年號,說明當時農村地區的封閉和落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