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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分單

  立分書人趙

因長子守壁、次子守忠、三子守和兄弟三人同居不便,今將所有房院、地土、財物、樹木等項,同本族人等一一指明,分數拈鬮均分。自分之後,各宜照分管業。倘有恃強淩弱,妄行騙詐者執字到官,依不孝致罪。恐後無憑,立分書永遠存照。

頭壹分(份)趙守和 畫押

應分到堂樓三間,西廈房三間,堂樓西山頭小房一間,在堂樓東山頭安中廁前後出入通達,應貼備第三分蓋房銀捌兩,其院內西廈房三間許第三分居住十伍年,騰那家南水地分到東(東)一段壹畝壹分,西墳溝第二段旱地壹段,外有當與董姓,水地壹畝陸分,除與頭分守和娶親使費與二分無幹。第二分(份)趙守壁

畫押應分到東樓三間二門外所有地基與小房壹間在堂樓東山頭南邊安中廁,前後出入通達,應貼備三分蓋房銀肆兩,二門外小房壹間許三分居住十伍年,騰那家南水地應分中一段壹畝壹分,西墳溝旱地頂頭一段第三段壹段。第三分(份)趙守忠

畫押

應分到東樓後空院地一段,家南水地西一段壹畝壹分,西墳溝旱地頂頭第四段一段。外有瓦窯前當與郭姓,水地一畝陸分係X除卻衣衾棺槨使用未分。

乾隆七年五月十七日立分書人趙(王(左)克(右))畫押

同 堂弟 珮 畫押 龍 畫押

堂侄 輝祖 畫押 守印 畫押

該分單宣紙,毛筆書寫,寬29.5厘米,高31.5厘米。該分單是父親將家產分為三份與子,最後一段“外有瓦窯前當與郭姓……”是趙(王(左)克(右))留給自己的生活及安葬費用。

乾隆七年即公元一七四二年。

立合仝人王度坦、王功來因莊係比鄰,祖父以來舊無界限。今憑族人公議,立界言明,界以北功來管業,界以南度坦管業。功來莊南不許閉塞水口,度坦莊北不許折損道路。各無異說,合仝存證。

北寬五間為界

乾隆五十四年三月初一日立

仝人 王廷琳 畫押 王取千 畫押 王會林 畫押 王往 畫押 王度映 畫押 王度算 畫押 王度康 畫押 王度雨 畫押

此為一份劃界合同,宣紙,毛筆書寫,長53厘米,寬39.8厘米。

乾隆五十四年即公元一七八九年。

立分關合同人武體文因遵父命分關房產,俱係拈鬮品搭,如有多寡不齊,各聽天命。恐後無憑,立此一樣二紙合同存證。

南北宅子兩所東西截分,中房前除一間外廈房南牆中為界。南頭路從南出,後門地一段,東院廈房三間,十年許自己析去。

井地南頭井水車水車棚俱係公和。井西有小路一條,南頭路邊除一尺地隨南頭。

東花地西邊一半

小柿樹地一段

東南地一段

十字路地北邊一半

老河岸地西邊一半

河灘地北邊一半

南墳地北邊一半

同人 武世寶 畫押 武世道 畫押 武世禮 畫押 武世魁 畫押 武世名 畫押 武體文 立 畫押

乾隆五十七年九月初二日。

該合同宣紙,毛筆書寫,高52厘米,寬37.5厘米。

乾隆五十七年即公元一七九二年。

立字人張梗、郝文明二家公議,隻因張梗宅院以後滂(傍)水為界,中人說合,水隻向南出,自金(今)一(以)後,永無返悔。二家俱係情願,恐口不憑,立字存證。

同人 郝振 畫押 張生富 畫押

嘉慶二年XX……

此為一份宅院劃界契約。該契約宣紙,毛筆書寫,長38.1厘米,寬15.5厘米。左半部缺失。

嘉慶二年即公元一七九七年。

立分單人李琳、李喜成兄弟二人清(情)願分居令(另)住,今有X宅一所,上房兩澗(間),廈房四澗(間),廟坡地二畝,當價X十串。未魯X地,李琳今分到廈房四澗(間),坡地二畝,李喜成今分到上房二澗(間),店內生意所欠人家賬責公養母親,李琳一麵應承,不於(與)李喜成相幹。空(恐)後無憑,立分單存證。

嘉慶十四年四月十五日 立

同人 尚自九 李琳 李瑛

該分單宣紙,毛筆書寫,寬33.6厘米,高35.4厘米。

嘉慶十四年即公元一八O九年。

立割藤字人李永德緣五股路地畝原係老業,身與堂伯李秀俱是均劈,奈年深日久,地有多寡不等,今同門長大振爺等公同丈明,所占身地亦屬若微。身念堂伯李秀代身父完結李殿甲賬目,並身所欠堂伯鋪內貨錢堂伯一概不要,身感前情,將所占身之地身亦情願不要,彼此兩兌,各無異說,恐後無憑,立字存照。

同族人 李鍾秀 畫押 李大振 畫押 李鍾鎰 畫押

道光四年八月二十七日立割藤字人李永德 畫押

騎縫字 合仝(同)

割藤:分割,切分。均劈:平均分開。

五股路,位於今湹河區內,現仍沿用此地名,此文約說明,在清道光年間此地名就已存在。

該契約是切讓合同,以地換取債務抵消。該合同草紙,毛筆書寫,寬30厘米,高42.5厘米。

道光四年即公元一八二四年。

立分單人武永科今同父分到東園一所,臨街三間,廈房一間,門前官路至東,大路邊一條路北至東邊三丈長,恐後無憑,立字存照。

同祖親人 尚容 畫押 李有升 畫押 武山文 畫押 武永全 畫押

道光六年九月二十一日立

該分家清單草紙,毛筆書寫,高42厘米,寬30厘米。

道光六年即公元一八二六年。

宋大有、宋大才兩分分單同析居各爨,今同族親情願將公業、田產、各色家局(俱)品搭均分,各無異說。自分之後,永無返(反)悔,如有爭差返(反)悔者有分單為證,兄弟亦互相書押。

二人分到宅院係後一截,南有上房三間,北至路三間寬上房,南坡水流從前院流出大街,又分到田地本村西北一段三畝六分五厘,南北畛。南路北李,東李,西楊,又分西北買吉娃,地東西畛,北邊淨取二畝六分六厘。

同族親 車景 畫押 宋長發 畫押 宋大有 畫押 宋大才 畫押

合同

道光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析居各爨,分開房屋另起爐灶。

該分單宣紙,毛筆書寫,寬30.8厘米,高42.5厘米。此合同應為一式兩份。

道光八年即公元一八二八年。

立分關叔鐸、侄魁文,竊慕往哲安,忍憔荊第,人口漸多,恐傷天性。各尋生理依照用堂,是以叔侄和同商議,邀請尊長親戚將先人所遺屋宇田園器用財物等項品紮,均係拈鬮為定,諸元開載明白,俱屬至公,各宜承啟前後照關管業。今書此二紙,各執其一,永為他日存照。

東宅田院開列於左:

應分到東宅一所,東南二至大道,北至牆下根吝百順,西至山牆中為界;又分到北院北一半,東至窯頂趙文明,西至溝底,北至趙文明,南至胞侄;又分到東窯頂場地北半截,東至吝百順,西至趙來順,又至趙文明,南至胞侄,北至牆下根曾天印;分到董家灘地五畝,東至董文祥,西至董天章;又分到董家灘地五畝,東至胞叔,西至胞侄;又分到李家灘地四畝,東至徐姓,西至曾士貴;分到西嶺朝陽坡花地連兩段,又陳嶺花地一段,又硯凹花地一段,又祖塋西花地一段,又王八嘴南溝堆花地連段,又東嶺斷溝東花地一段;分到李嶺口田地一段,又家南老墳前田地連兩段,又王家嘴下嘴花地連兩段。西院向東在本院門外出入行車,本院有天井一圓,有水在許西院汲用,基地仍屬本院。

合同

文約隨地糧銀均分 東宅主曹鐸管業

三段一六六號

三段六六八號

三段一七三號

同人 曹廷輔 畫押 曹鳳儀 畫押

道光二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叔鐸 畫押

侄魁文 畫押 同立

該合同宣紙,毛筆書寫,長49.2厘米,寬34.8厘米。共有三處戳記“驗訖”。

道光二十四年即公元一八四四年。

道光二十五年十一月初十日

本家分單

同族親言明,長門分到祖宅後截一分(份)上房,東兩間至前簷牆為界,場地墳北一分

大園一個,小X石槽一個,舊方桌一張,石滾(滾)一個;

東北墳上地一段,分到東邊一半,河北大塊地四分,

東邊一分,河北西一方地一段仝除內有XX一半,

在西毛一半在東河北地一段五分分在東邊,

河南地一段五分分在東邊,

墳地東西斜十二弓祖塋坐中。

同族親言明,二門分到東院一分(份)隨場地西邊第二分通長一分,架子石一付(副)樓(耬)一張在內,小沙石槽一麵,錢櫃子一個;

東地十字口一(以)西地一段十二畝,分到貼賬贖地在內,河北大塊地四分第二分一分,河北地一段五分第二分一分,河南地一段第二分一分,西南角地一段六畝有零,自北頭取地二畝半係貼賬,牛一對車一輛全套出外在內,一切在內,麥楷(秸)一(以)墮(跺)碎草犁罷X鎖X車一切在內;

同族親言明,三門分到祖宅西方一分(份)上房,西方一間至梁東邊為界,前至臨街北簷牆為界,場地一分至西邊通長一分,小X一個,七大桶在內。

東地X尚(上)墳地一段東邊一半,河北大塊地一段,四分三分一分,河北地一段五分第三分一分,河南地一段五分第三分一分,西南角地一段六畝有令(零),北頭第二分,取地一畝半係貼本身賬;

同族親言明,四門分到祖宅前截東方一半臨街門外路南之地一切在內場地至東南一分,大青石槽一個,大方桌一張

東地頂尚(上)墳地一段,西邊一半,河北大塊地一段四分四分一分,河北地一段五分第四分一分,西南角地一段六畝有零,南頭第二分取地一畝有零在內係貼本身宋溝賬在內貼三門錢五千文貼仝中十一月初十日X全堂錢十千文;

東南角一分,東至大路,西至墳,南至張,北至五門,南北科十二弓一尺一寸。

同族親言明,五門分到東院東邊宅基地一分代場地東北角一分外柳(留)雙扇門兩合東路邊榆樹二科(棵)撿大樹出村西南角地頂南頭一畝做豆付(腐)家居(俱)一套,不代(帶)篩子、手巾,場北邊大楊樹一科(棵),大沙石槽一麵,新機子一張,土車子一張,井邊撿大榆樹一科(棵),撿大楊樹一科(棵);

東地墳上地一段,西邊一半,河北地一段,小塊地一分,河北地一段五分一分,河南地一段五分,西邊一分,驢一頭,趕(杆)草一墮(垛),係贖宅基地;

東北角一分,東至路,北至路,南至四門,西至墳,長門南北科十四弓一尺一寸。

該分單宣紙,毛筆書寫,8頁,每頁規格24×17厘米。

道光二十五年即公元一八四五年。

主分產人梁允智所有三子,長子庚吉夫婦忤逆,勢難同爨,因將田地拾壹畝零典到房院三間,各樣器具等件,給與長子庚吉,任其自行過活,嗣後好歹與次子祿、三子聚各無幹涉,所餘田地二十餘畝,房宅間半寬,再有些小貿易欠外外欠數適相符,祿聚俱幼,尚未成室,餘率二子僅可糊口矣。餘百年後,除埋葬花費外,祿聚按兩股均分家業,盛衰亦與長子庚吉毫無幹涉。恐口無憑,邀請族親確立合同各執一紙為證。

胞兄弟 雲漢 畫押 允義 畫押

族親 允仁 畫押 殿立 畫押 李春 畫押 張逢元 畫押

胞姪 誌明 畫押

道光二十六年四月十二日三子聚收執 畫押

該分單兼係遺囑。文約中描述了長子“夫婦忤逆,勢難同爨”,即生性傲慢、違抗、不孝順,難以在一起生活,故分開另過。雖沒有脫離父子關係,但已是勢不兩立。

該契約宣紙,毛筆書寫,寬32.5厘米,高46.5厘米。左上部有騎縫字“合同”。道光二十六年即公元一八四六年。

主分產人梁允智所有三子,長子庚吉夫婦忤逆,勢難同爨,因將田地拾壹畝零典到房院三間,各樣器具等件,給與長子庚吉,任其自行過活,嗣後好歹與次子祿、三子聚各無幹涉,所餘田地二十餘畝,房宅間半寬,再有些小貿易欠外外欠數適相符,祿聚俱幼,尚未成室,餘率二子僅可糊口矣。餘百年後,除埋葬花費外,祿聚按兩股均分家業,盛衰亦與長子庚吉毫無幹涉。恐口無憑,邀請族親確立合同各執一紙為證。

胞兄弟 雲漢 畫押 允義 畫押

族親 允仁 畫押 殿立 畫押 李春 畫押 張逢元 畫押

胞姪 誌明 畫押

道光二十六年四月十二日次子祿收執 畫押

此份文約同前約一樣,由次子收執。該契約宣紙,毛筆書寫,寬30厘米,高46.5厘米。左上部有騎縫字“合同”。

道光二十六年即公元一八四六年。

立分書人郜卓因為弟兄分業,今同祖親公議宅基地畝XX帳物作二分(份)均分。現分到東崖腦東西畛地一段、小廟前地一段、宅基北邊北窯一孔、前節寬一丈五尺兩邊代和(夥)牆、則內窯一孔代小院一所。至(自)分至(之)後,永無返悔。又分崖上場地南邊一段,同中言明,恐後無憑,各執分單為證。

道光二十八年二月初七日立字人郜卓

祖親同人 韓法魁 畫押 馮長泰 畫押 郜福 畫押 韓朝桂 畫押

該分單宣紙,毛筆書寫,長46.6厘米,寬30.9厘米。

道光二十八年即公元一八四八年。

立分單人王三與胞侄場、立因為同居不便,將莊田地土三分均分。二兄少亡,長兄次子立出繼。同親族說明,王三分南邊莊一段,內外以界石為中,窯頂以上以界石為中,東灘地南邊三畝,西灘地西邊二畝;場、立分北邊莊一段,內外以界石為中,東灘地北邊二畝,西灘地東邊四畝,有令糧遂地。各物(無)一(異)說,各知分單管業。恐口無憑,立分單為證。

內有磨一盤未分共和使還(喚)。

鹹豐元年六月十九日立分單人 榮三 畫押 榮法場 畫押 榮法立 畫押

大門外有明棚三座屋柱子二根上坡以三所管。

大門內有大房三座許胞嫂居住三年為滿。

各無一(異)說。

分單為證。

同中人 大樂 畫押 榮禮 畫押 榮江 畫押 大夏 畫押 度煦 畫押 金雷 畫押 度耀 畫押 大臣 畫押 榮正 畫押 榮蘭 畫押

該分單宣紙,毛筆書寫,長48.6厘米,寬32.7厘米。

鹹豐元年即公元一八五一年。

立主分產合仝(同)人梁允智,因家業淡泊未實豐足,雖有五子,長子庚吉愚劣成性,既已難訓,於道光弍拾六年四月十二日已被逐出,按分均分已分到田地拾壹畝零,典到房院一所三間寬,各樣器具等件亦得五分之一,各無異說,俱有合仝(同),族親人為證,料無後患。次子祿非分妄為,更不守規,餘欲逐出,恐有後患,又按四股均分,次子祿已分到房院一所,正房一間半,前後廈房四間,臨街房一間半。又有東西空院一間,西至便路,田地拾壹畝零,應取大糧七錢八分,錢壹百六拾串為度,各樣器具等件亦得四分之一,毫無偏倚,下餘三分僅有田地叁拾畝,然三人尚幼,四子五子尚未成室,勢難異爨,仍賴餘率領以度日,用厥後三人或貧或富俱與長子庚吉、次子祿兩無幹涉,至於百年後殯葬之資,衣衾棺槨美惡厚薄俱由三子四子五子所為,不許長子次子妄為憎嫌,殯葬以外下有餘資亦按三股分之,亦與長子次子毫無幹涉。然恐長次二子不遵,因於在生之日為之預立合(仝)同,邀同族親為證,各執一紙為照,此為至囑,切莫遺忘,慎之。

胞弟 允義 胞侄 誌明

族 二臣 萬寶

內弟 李雲 內兄 張五輩

親 李春 王天貞 王中武 劉萬鎰

鹹豐八年八月十三日 三子聚收執

此為一分家文書。該分單在道光二十六年分單基礎上,又給二子祿分出土地房屋,將其逐出。從文約中可看出二子祿“非分妄為,更不守規”。

該契約宣紙,毛筆書寫,寬32厘米,高45厘米。

鹹豐八年即公元一八五八年。

立主分產合仝(同)人梁允智因家業淡泊未實豐足,雖有五子,長子庚吉愚劣成性,既已難訓,於道光弍拾六年四月十二日已被逐出,按分均分已分到田地拾壹畝零,典到房院三間,各樣器具等件亦得五分之一,各無異說,俱有合仝(同),族親人為證,料無後患。次子祿非分妄為,更不守規,餘欲逐出,恐有後患,又按四股均分次子祿已分到房院一所,正房一間半,前後廈房四間,臨街房一間半。又有東西空院一間,西至便路,田地拾壹畝零,應取大糧七錢八分,錢壹百六拾串為度,各樣器具等件亦得四分之一,毫無偏倚,下餘三分僅有田地叁拾畝,然三人尚幼,四子五子尚未成室,勢難異爨,仍賴餘率領以度日,用厥後三人或貧或富俱與長子庚吉、次子祿兩無幹涉,至於百年後殯葬之資,衣衾棺槨美惡厚薄俱由三子四子五子所為,不許長子次子妄為憎嫌,殯葬以外下有餘資亦按三股分之,亦與長次二子毫無幹涉。然恐長次二子不遵,因於在生之日為之預立合仝(同),邀同族親為證,各執一紙為照,此為至囑,切莫遺忘,慎之。

胞弟 允義 畫押

胞侄 誌明 畫押

族 二臣 畫押 萬寶 畫押

內弟 李雲 畫押

內兄 張五輩 畫押

親 李春 畫押 王天貞 畫押 王中武 畫押 劉萬鎰 畫押

鹹豐八年八月十三日 三子聚收執

該契約是前份分單副本。該合同副本宣紙,毛筆書寫,寬35.5厘米,高48厘米。左上部有騎縫字“合仝”。

鹹豐八年即公元一八五八年。

立主分產合仝(同)人梁允智因家業淡泊未實豐足,雖有五子,長子庚吉愚劣成性,既已難訓,於道光二十六年四月十二日已被逐出,按分均分已分到田地拾壹畝零,典到房院三間,各樣器具等件已得五分之一,各無異說,俱有合仝(同),族親人為證,料無後患。次子祿非分妄為,更不守規,餘欲逐出,恐有後患,又按四股均分次子祿已分到房院一所,正房一間半,前後廈房四間,臨街房一間半。又有東西空院一間,西至便路,田地拾壹畝零,應取大糧七錢八分,錢壹百陸拾串為度,各樣器具等件亦得四分之一,毫無偏倚,下餘三分僅有田地叁拾畝,然三人尚幼,四子五子且未成室,勢難異爨,仍賴餘率領以度日,用厥後三人或貧或富俱與長子庚吉、次子祿兩無幹涉,至於百年後殯葬之資,衣衾棺槨美惡厚薄俱由三子四子五子所為,不許長子次子妄為憎嫌,殯葬以外下有餘資亦按三股分之,亦與長子次子毫無幹涉。然恐長次二子不遵,因於在生之日為之預立合仝(同),邀同族親為證,各執一紙為照,此為至囑,切莫遺忘,慎之。

胞弟 允義 畫押

胞侄 誌明 畫押

族 二臣 畫押 萬寶 畫押

內弟 李雲 畫押

內兄 張五輩 畫押

親 李春 畫押 王天貞 畫押 王中武 畫押 劉萬鎰 畫押

鹹豐八年八月十三日 四子金陵收執

該契約是前份分單副本。該合同宣紙,毛筆書寫,寬35.5厘米,高49厘米。左上部有騎縫字“合仝”。中間破損。

鹹豐八年即公元一八五八年。

立主分產合仝(同)人梁允智因家業淡泊未實豐足,雖有五子,長子庚吉愚劣成性,既已難訓,於道光二十六年四月十二日已被逐出,按分均分已分到田地拾壹畝零,典到房院一所三間寬,各樣器具等件已得五分之一,各無異說,俱有合仝(同),族親人為證,料無後患。次子祿非分妄為,更不守規,餘欲逐出,恐有後患,又按四股均分,次子祿已分到房院一所,一間半寬,正房一間半,前後廈房四間,臨街房一間半。又有東西空院一所,一間寬,西至便路,田地拾壹畝零,應取大糧七錢八分,錢壹百六十串為度,各樣器具等件亦得四分之一,毫無偏倚,下餘三分僅有田地叁拾畝,然三人尚幼,四子五子且未受室,仍賴餘率領以度日,用厥後三人或貧或富俱與長子庚吉、次子祿兩無幹涉,至於百年後殯葬之資,衣衾棺槨美惡厚薄俱由三子四子五子所為,不許長子次子妄為憎嫌,殯葬以外下有餘資宜按三股分之,亦與長次二子毫無幹涉。然恐長次二子不遵,因於在生之日為之預立合(仝)同,邀同族親為證,各執一紙為照,此為至囑,切莫遺忘,慎之。

胞弟 允義 畫押

胞侄 誌明 畫押

族 二臣 畫押 萬寶 畫押

內弟 李雲 畫押

內兄 張五輩 畫押

親 李春 畫押 王天貞 畫押 王中武 畫押 劉萬鎰 畫押

鹹豐八年八月十三日 五子夏至收執

該契約是前份分單的副本。該副本宣紙,毛筆書寫,寬35.5厘米,高48.5厘米。

鹹豐八年即公元一八五八年。

立分單執照人於丕賢仝侄泰成,情因先父在世遺留微產於道光三十年,請同親族,是以因長兄集賢早已出院另住,將房地等項立有遺囑,撥給清楚。惟二門、三門應分房地一切仍隨二老同爨,嗣於鹹豐五年,先父棄世,至八年,繼母將餘三門,吩咐另爨,亦未立有分單。茲於本年四月內繼母去世,十月間出殯,所有埋葬花費一切與長門三分認攤。除將內存家具(俱)衣服,叔侄商同,念其骨肉,除與二胞姐撥給衣服外,按依長、二、三門配搭,酌量分清其餘。二、三兩門應分地土照依遺囑管業。惟窯房鋪基場園是以邀同親族配搭,分占開列於後,一樣二張,一張永遠為據,三門分到典到東上窯一眼半,內院西廈房三間,窯後典到空基園地一塊,惟南院鋪房場麵場東空基與二門泰成係夥,內有家具(俱)葉(業)物等項按二股分清。

二門泰成分到西上窯一眼半,前院西房三間,東園地一塊,內院典到東廈房三間,惟南院鋪房場麵場東空基與三叔丕賢係夥,所有家具(俱)葉(業)物等項按二股分清。

此外槐樹一個(棵),毛(茅)廁走路街門係夥。

同親族 張子源 畫押 馬德乾 畫押 於履中 畫押

家長 於集賢 畫押

同治二年十月十五日

立單執照人 於丕賢 畫押 仝侄 泰成 畫押

一樣二張,各執一張。

該分單宣紙,毛筆書寫,規格47.5×37.5厘米。

同治二年即公元一八六三年。

合同

立分單字人張庚辛、張庚午,因年歲凶荒,守經不如行權。兄弟同族商議,情願將祖業房院地畝一切家具(俱)按二份均分,恐後無憑,立分單為證。

同族人 張逢廉 張逢榮

同治四年後五月十二日立分單字人張庚辛、張庚午

該字據應為分單,“合同“二字為後來加上。該合同麻布,毛筆書寫,寬21.7厘米,高27厘米。

同治四年即公元一八六五年。

立分書人趙學聖因長子國光、次子國寶二人同居不便,今將所有房院地土、財物、樹木等項同本族人等一一指明分數,拈鬮均分,自分之後,各宜照分書管業。倘有恃強淩弱、妄行騙詐者,執字到官依不孝致(治)罪。恐後無憑,立分書永遠存證。頭分趙國光(畫押)應分到前屋房四間、院地一段、竹園東壹半、南水地東壹半、西墳溝工地壹段,隨代西坡地北一半(墳地屬夥)、南灘地拾貳畝半、外灘地十五畝。(花押)二分趙國寶(畫押)應分到家堂屋西二間、後秤杆地壹段、東小竹園壹段、南水地西壹半、竹園西壹半、西墳溝地下壹段,隨代西坡地南一壹半(墳地屬夥)、南灘地拾貳畝半、外灘地十五畝。花押

同治八年三月十八日立分書人趙學聖 畫押

同堂弟 趙學溫 正(證)

同堂弟 趙學珍 正(證)趙學誅 正(證)

同胞侄、堂侄 國仁 畫押 國楨 畫押 國翰 畫押

該分單宣紙,毛筆書寫,長36.6厘米,寬30.5厘米。

同治八年即公元一八六九年

貳分

同治捌年叁月二十七日立

分文約

頭門郜發義、郜發全應分房產開列於後:

東新院一所

家東竹園一段東邊三畝五分隨代河竹園一段八分

墳地一段南邊一畝二分五厘

桑木橋磨東地一段一畝

磨西地一段二畝八分

家北河北地一段南邊一半

當馮姓店房西廠棚三間

二門郜發全應分田產開列於後

老院一所五間半,隨代房東X閑地兩丈寬

家東竹園一段西邊二畝九分三厘

北頂頭竹園一段零五厘

結義廟北山花竹園一段五分

墳地一段北邊一畝二分半

樓磨後地兩段二畝六分

家北地一段一畝

家北河北地一段北邊一半

當趙姓中屋一所

同族鄰友 張存槐 趙清泉 郜同元 郜解元 朱太和

三分

光緒貳拾六年十一月貳十二日立

分文約

三門郜德茂應分田產開列於後:

新院一所

家北水地一段二畝東一半

桑木橋磨東邊水地一段一畝零九厘七毫

耬磨前水地一段九分

耬磨東邊水地一段一畝四分

家北旱地一段二分

應分

陽老家北畛墳地一段殯費使用

頭門郜德瑞應分田產開列於後:

前街南店房院一所

馬莊後當契竹園一段

家北水地一段二畝西一半

家北水地一段二畝七分

家東邊竹園一段三畝

耬磨東邊當契水地一段九分

家北旱地一段一畝五分

二門郜德文應分田產開列於後:

老院一所隨代東邊南屋房三間X屋房五間

家北水地一段二畝二分

家東耬磨東邊水地上下兩段二畝六分

家東墳地一段九分

家北旱地一段

同族鄰友 馮孝 郜發盛 郜發春 張元瑞

此兩本為河內縣郜氏一族在同治八年與光緒二十六年的分家文約。線裝,宣紙,其中同治八年分單共10頁,寬15厘米,高28.9厘米;同治共10頁,寬15.5厘米,高29厘米;均為毛筆書寫。

光緒二十六年即公元一九ΟΟ年。

立分鋪房場麵執照人於丕賢、侄泰成,今有祖遺鋪房場麵一所,前者分家之日,原係叔侄二人係夥,於同治十一年十一月初六日有同人處說,叔侄二人將鋪房場麵按二股均分,所分場麵鋪房開列於後:

丕賢分到南鋪房三間,南邊場麵半塊,長九丈二尺,闊三丈。東邊地基一塊,長七丈六尺,闊三丈八尺,碾滾在內。泰成分到北邊大房二間,馬棚一間,內有石槽一頂,北邊場麵半塊,長九丈二尺,闊四丈六尺,碌碡一頂,場門係夥,出入通行。空口無憑,立分鋪房執照為證。

分一半原價銀一百兩,隨認夏秋糧壹一鬥。

同中說合人 馬學賢 畫押 王柏泉 畫押

一樣二張,各執一張。

同治十一年十一月初六日

立分鋪房場麵執照人 於丕賢 畫押 侄 泰成 畫押

該分單宣紙,規格45.5×40厘米,毛筆書寫。

同治十一年即公元一八七二年。

立分單人董金懷,今分到二節廈房三間、家東嶺地三畝。同中人說合,恐口無憑,立分單存證。自分之後,至同治十二年,因胞兄人多,同親商議,情願付胞兄地二段,共五畝半。

道光三十年十月二十二日立分單人董金懷 畫押

同人 董金純 畫押 董金元 畫押 董風平 畫押 王元花 畫押 杜富貴 畫押 許豎 畫押 董金枝 畫押 董永清 畫押 董長清 畫押

該分單宣紙,毛筆書寫,行體,長47厘米,寬34.4厘米。

道光三十年即公元一八五0年。

同治十二年即公元一八七三年。

立字人梁誌安身兄弟五人,時長兄前已分出,父同族親將產業四分均分,身將田宅錢文妻子領出後,所分田宅典賣已盡,無以糊口,又有賬債難支。及父卒殯埋之後邀同族親乞(戚)恩於母,身母念母子情賜身錢壹佰五十千文整,地十壹畝,所當劉姓,房院一所,外幫錢文十千,嗣後再有異說,任身母協同族親將身送案究處,無怨,立此為證。

親族 王思興 畫押 李尚曾 畫押 李玉田 畫押 李玉清 畫押 安邦 畫押 廣立 畫押 獅子 畫押 四娃 畫押 八 畫押 本立 畫押 誌行 畫押 誌有 畫押 蓬洲

畫押 誌誠 畫押 允邦 畫押

同治拾叁年十二月十五日立字人梁誌安 畫押

此為一贈與錢地文書。文書中敘述了自分家後將田宅俱已賣盡,又有外債,故乞母又賜錢地以供生活。

該契約宣紙,毛筆書寫,寬33.5厘米,高47厘米。

同治十三年即公元一八七四年。

立字人梁誌秀身兄弟三人,時父同族親將產業三分均分,身將田宅妻子領出後,所分田宅當賣已盡,妻已早亡,所生一子流柱。父將流柱收入家中娶妻生子。身獨自處所,榻賬債難支。及父卒殯埋之後邀同族親乞(戚)恩於母,身母念母子情賜身錢壹佰五十千文整,地拾壹畝,房院一所,遂帶流柱妻子領出,嗣後再有異說,任身母協同族親將身送案究處,無怨,立此為證。

親 王思興 畫押 李尚曾 畫押 李玉田 畫押 李玉清 畫押

族 安邦 畫押 廣立 畫押 獅子 畫押 四娃 畫押 八 畫押 本立 畫押 誌行 畫押 誌有 畫押 蓬洲 畫押 誌誠 畫押 允邦 畫押

同治拾叁年十二月十五日立字人 梁誌秀 畫押

此為一贈與錢地文書。文書中敘述了分家後妻亡,房地盡已賣盡,難以維持生活,孩子也交於爺爺奶奶撫養。母親念其困苦贈與錢地房院,其又將兒子兒媳領回。

該契約宣紙,毛筆書寫,寬34厘米,高47厘米。

同治十三年即公元一八七四年。

第一章

立分單人李炳燦今分老宅一所,又添大車門一合,今同族人說合,別無異說,立字存證。

族人 親人 張鳳南 畫押 李國慶 畫押 李同弼 畫押

光緒五年十月初七日立 畫押

該契約宣紙,毛筆書寫,寬23厘米,高33.5厘米。

光緒五年即公元一八七九年。

立分單人常壽春因屢年事繁,家務難理,今同族人情願將朱家墳地正中除壹拾九畝作母親養老,將西地大塊地除伍拾畝貼於西園下,餘田產按三分均分。身與三弟藍田兩分,分到:老宅壹所,西園一處貼地伍拾畝,高家墳四塊拾貳畝,枸樹嶺地拾貳畝,大王堂後兩塊陸畝,西溝堰地四畝,小北凹兩塊捌畝,西寨門外南邊伍畝,小橋上南邊叁畝,小橋上北邊伍畝,西南地捌畝,南老墳陸畝,西場地西截叁分之貳,朱家墳南邊伍畝伍分,西地大塊地東邊兩塊玖畝,西南地墳上貳拾貳畝,正南地柒畝,長畛地叁畝,溝北寨後拾壹畝,碑樓墳柒畝兩塊,大桐坡陸畝,溝口肆畝,東灣柒畝,賈家墳前柒畝,XX柒畝,四X墳上地肆畝。自分之後,各X其業,恐後無憑,立分單存證。

族人 太潤 畫押 太芳 畫押 景升 畫押

光緒拾九年喜月穀旦立分單人常壽春 畫押

該分單紅紙,毛筆書寫,寬25厘米,高52.8厘米。分單用紅紙書寫,尚屬特例。

光緒十九年喜月即公元一八九三年七月。

立分單字人梁誌旺統弟誌點、誌儉、同侄殿樾等,隻因人心不古,難以共爨,邀同族親商議將祖父所遺產業按作四分均分,肥瘦相答不偏不倚,皆出情願,各無異說,凡有應分器具物械盡皆載明。立分單各執一張,永為子孫存照。

應分東老宅,坐南向北一所,三間寬,上房後寬。又老宅東邊二間一區二共臨街房五間,中房三間,後臨街房三間,前後共廈房五間半,東南俱至薛,北至大路,西前截至西老宅,後截至大路,北半三門空地一區南半,四至分明。又南空院一所,三間寬。又南門裏一間半寬一所,內有廈房五間。

分到地家東北共拾段,計地共五十四畝,內有典契地十一畝。又家東南地弍段叁畝當契,又場地一畝當契。又分到鄭家山花地弍段共九畝半,內有當契地三畝半。共地六十七畝半,墳地一畝二分,在三門地內,言明不出棵租,此地無糧。

應取大糧銀叁兩弍錢捌分正。

同族 梁誌行 畫押 梁安邦 畫押 梁殿才 畫押 梁廣立 畫押 梁成泰 畫押 梁克榮 畫押 梁庭魁 畫押 梁本立 畫押

親 李玉奇 畫押 李金法 畫押 鄭文明 畫押 李文興 畫押 田鳳歧 畫押 薛金聲 畫押 劉定中 畫押

光緒二拾年十月二十一日立分單字人梁誌點 畫押 梁誌旺 畫押 梁誌儉 畫押

同侄 殿樾 畫押

該分單合同宣紙,毛筆書寫,寬36厘米,高53厘米。右上部有“四門”二字,表明此份合同由四門收執。左上部有騎縫字,“分單X照”。

光緒二十年即公元一八九四年。

立分單字人劉雲合、劉玉白為家事煩憂,難以統理,欲效張公三九世同居勢所不能。因同族親人公議,與長門應嗣地,除地一畝X墳上公除墳地八分,下餘田宅什物按二分(份)均分。各無異說。恐口無憑,立分單存證。按每分所分田宅開列於後:

三門應分南街路南一所三間寬、三官廟路南一段、範灘後地東一段、沙圪當地一段、頂毛路地東一段、西河邊地一段、沙圪當地東一段、北墳上除墳地八分南一段、家南地東一段、渠裏地南一段。

大清光緒二十年四月初十日

族親人等 郭永清 畫押 劉玉芳 畫押 劉雲路 畫押 劉雲澤 畫押

族長 劉雲和 畫押

門長 劉雲宣 畫押 劉雲平 畫押 劉玉書 畫押 劉玉良 畫押

該分單宣紙,毛筆書寫,長47.6厘米,寬32.4厘米。

光緒二十四年即公元一八九八年。

立析單字人趙甲子、趙扭、趙富印因家事繁冗,一人難以料理,因邀族親從中商議,將房產地土按三分均分。自分之後,各執分單管業。恐後無憑,立字存證。

二門趙甲子,分到西邊房院一所七間寬、寨壕間地基一區、場地南一段、下井上地南一段、窯場後地南一段、南凹地南一半、買張陶地三畝半、十字路西三畝下七厘、窯場坑地一畝四分、白家墳地南一段、柳樹行地西一節四畝半、塔東地南一段、東山地一畝六分、西坡地二畝、買於祥地三畝三分、場頭地九分、上圪牆二畝七分。

光緒二十五年三月初六日立祈車字人 趙甲子 畫押 趙扭 畫押 趙富印 畫押

族親人 趙萬選 畫押 金榮鸞 畫押 趙蓮塘 畫押

該分單宣紙,毛筆書寫,長48.1厘米,寬31.6厘米。

光緒二十五年即公元一八九九年。

遵母言明應分到老宅北邊宅基一半,有(又)分到南地地九分,有(又)分到西北地三畝,有(又)分到東地七分,有(又)分到場地半個。恐後無憑,立分單為證。

南院柿樹有北院二科(棵)。

同親族人 韓爵 畫押 韓丙成 畫押 韓長安 畫押 宋姑父 畫押 郜祿 畫押

光緒二十年十月初三日立分單人黑旦 畫押

出帳西北地一畝黑旦經業。

同人 郜對 畫押 郜萬年 畫押 韓和奇 畫押 韓張翰 畫押 韓長治 畫押 韓萬清 畫押 韓平安 畫押

光緒二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該分單宣紙,毛筆書寫,長44.8厘米,寬29.6厘米。

光緒二十六年即公元一九00年。

清結字

立清結字據人黃永登因分家之事,遂與二門胞侄孫南照,三門胞侄東坡,興訟在案,蒙溫主斷明,令身將二門,三門地畝,紅契宅基文約一概退還,不許滋訟。身蒙斷歸家,協同主分族親照地畝紮曆檢驗,連檢數次。身失二門文契二十六張,失三門文契壹十八張,宅基文契一概不見。二門,三門因約有缺,恐有後患,身思無奈,遂邀公正鄉紳說合,書立字據。身所失二門三門地畝,宅基,文約倘後日獻出作為廢紙,即身之後嗣亦不得指此而再訟,因將身所失二門三門地畝,宅基,文約開列於後,以杜異日興訟之弊,恐(空)口無憑,立清結字為證。

二門祿字號

乾隆伍十八年買張林景地五分三厘一毫

嘉慶九年買張憲安地一畝一分二厘二毫

嘉慶十九年買張良相地九分七厘二毫七糸

嘉慶十九年買張克己地三畝九分二厘四毫

道光二年買秦宗傑地四畝七分四厘

道光二十五年買靳永欽地三畝二分一厘六毫

道光二十五年買靳永欽地二畝

道光二十六年買張袁氏地二畝二分三厘二毫

道光二十六年買張克己地三畝九分二厘

道光二十九年買郝榮地三畝三分八厘

同治十二年買全順堂地七畝五分五厘八毫七糸

同治十二年買黃寬地四畝六分六厘二毫

同治十三年買胡德水地一畝四分一厘三毫

光緒二年買郝李氏地三畝六分四厘八毫

光緒三年買郝長夏地六分六厘五毫

光緒三年買黃履中地四畝二分九厘五毫

光緒三年買張李氏地四分二厘八毫

光緒三年買黃喜地四分三畝八分四厘九毫

光緒三年買郝朝順地一畝零二厘

光緒三年買溫甘永地九畝三分零三毫五糸

光緒四年買黃改地二畝七分三厘零九糸

光緒五年買賈丁氏地十三畝二分六厘

光緒七年買溫倫則地四畝一分七厘三毫

光緒七年買黃明地一畝八分三厘四毫

光緒七年買黃明地二分九厘七毛三糸

光緒十七年分到地一畝六分一厘九毫

宅基

分到宅基一所坐南向北,東至壽字,南(西)至黃祖片(福字),南至寨外大路,北至大街。

分到西草院坐北向南,東至黃煥,西至胡姓,南至寨牆,北至胡全富。

光緒二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立 畫押

知見人 劉黎照 畫押 郝廷獻 畫押 武遇臣 畫押 黃懋德 畫押;

該分單大紅色棉布,過漿,毛筆行草書,寬84.5厘米,高33.2厘米。

光緒二十九年即公元一九Ο三年。

立分祈(契)約人於門常氏,吾所生三子,長子慶元,二子慶亨,季子慶三,於今我以年及古稀,不能經振家務,因而恭請族長、友誼同中將祖遺並近置上窯三間,裏外廈房五間,田地七段,共計五十九畝。一切家具零星物件,除吾應用之外,一應仝同不訖。長子慶元分到院內典契東上窯一間半,又分到祖遺柏溝北白地一段,計一十畝。二子慶亨分到院內典契西廈房三間,祖遺二院內廚房一間,馬棚一間,又分到典契大嶺上白地十六畝,下魚東典契白地一段,計七畝,又馬道祖營地一段,計七畝。季子慶三分到院內祖遺西上窯一間半,又分到上魚東典契營地九畝,再所有西上窯內一應家倨(具)分與長子承手,西廈房內一應家倨(具)分與二子承手。現今城內所有一應家倨(具)分與季子承手。其有東窯內一應家倨(具)同中公處。等吾百年善後分與長孫九住兒承受(手)。再有上窯內XX及院內粗細家倨(具),公同一並分訖。所留我養老田地二段,計村西六畝,高沿上四畝,共計一十畝,待我百年,三子公同承繼善後,一切再為均分。所X自街門以及轉扇門、便廁、院內外走道,作為係夥同行。所敘吾之每年養老應派長子每年奉養錢一十千文,應派二子每年奉養錢五千文,應派季子每年奉養錢一十千文,有吾屢年應用。用柴水有慶亨承管公養,至此以後,各守各業,永無葛藤。一樣三張,各執其一,恐後無憑,立XX約據為證。

後批所有三子分到之祖遺西上窯一間半,因失卻紅契原約,恐後無憑,即以此片分單後為存證。

同中家長 於奎奇 畫押 於泰如 畫押

同中族長 於柏泉 畫押

同中誼友 曹麟趾 畫押

中表 常葆元 書

光緒三十年九月二十六日

立分單約人母氏率子 慶元 畫押 慶亨 畫押 慶三 畫押

該分單宣紙,毛筆書寫,寬52.3厘米,高46厘米。

光緒三十年即公元一九O四年。

立方墳憑據字人劉天全、劉天傑、劉天秩、劉天信因XXX坡頭有祖業花地一段,十五畝零。荒言中有塋域一區,析居之時雖非均分,而各有其地焉。至時值凶荒,三門將自己分到地賣於常姓迄今。三分(門)將地買回,長門一畝六分八厘八豪(毫),三門長子一畝,四門一畝,今同族親議定,日後無論塋域方到誰地,分畝相卜,四門各許入墳,不得獨占。嗣後各無異說,恐口不憑,立方墳憑據四張,各執一為證。

合同XX

同族親人 劉天禮 畫押 劉天複 畫押 王嘉宣 畫押 張文 畫押 馬鵬舉 畫押 劉嚴 畫押 薛庭憲 畫押

大清光緒三十一年新正月XX日

立方墳憑據字人 劉天全 畫押 劉天傑 畫押 劉天秩 畫押 劉天信 畫押

該分單為紅色棉紙,寬28.5厘米,高39.5厘米,毛筆書寫。

光緒三十一年即公元一九〇五年。

立分單合同人杜大順、杜大貞因人多事煩,難以整理,因而兄弟敦請族親公同商議,將故父所遺田產家業器具等物情案(按)二分(份)均分。遂立分單二紙,各分宅地器具等物各開一紙。恐口不憑,立分單為證。

二門分到大貞分到:

宅基兩邊一半,分到大王南東邊二畝半,又分到西北凹北邊五畝,又分到西南地三畝八分,又分到場地北頭一畝一分九,又分到盡南頭一半,又分到溝北口北邊地四畝,又分到溝北口小路南一畝七分。

同人 廷聰 畫押 景冬 畫押 天虎 畫押 大林 畫押

光緒三十三年六月十六日立分單合同人 大順 畫押 大貞 畫押

該分單宣紙,毛筆書寫,長46.6厘米,寬31厘米。

光緒三十三年即公元一九〇七年。

長門

立分書奉命字人長子李德峻、次子李德操、三子李德光、四子李德謙為家道不和,勢難同居,因遵母命仝族伯將祖上所遺房產以及五股路墳地皆按四分均分。至於村東北井園地五段,為母養生之田,母終以後皆任花費,仍按四分均分。地約存長門,藥鋪家具係長子創領,藥賬與次子三子四子無幹。四子各執分書一張,子分之後,永無返悔,恐後無憑,立分書為證。

長子分到上房北邊一間半寬,門南邊為界。北閣樓半間挨閣樓廈房一間,前後通行,後路糞坑。有(又)分五股路大路南東邊業田地三段,與二門均分,大路北東邊業田地通長一段,西邊小路北塋地一段,硯畫池典李姓東邊一段地與二門分種。

次子分到上房南邊一間半寬,門南邊為界。南閣樓半間挨閣樓廈房一間,前後通行,後路糞坑。有(又)分五股路大路南東邊業田地三段,與長門均分。大路北業田地通長一段,小路南墳地一段,硯畫池典李姓東邊一段地與長門分種。

三子分到臨街房北邊一間半寬,門南邊為界。挨臨街北邊一區二門裏北邊廈房一間,前後通行,後路糞坑。有(又)分五股路大路南西邊業田地三段,硯畫池典李姓西邊一段地與四門分種。

四子分到臨街房南邊一間半寬,門南邊為界。南邊牲口棚一間,二門裏南邊廈房一間,前後通行,後路糞坑。有(又)分五股路大路北業田凹地三段,硯畫池典李姓西邊一段地與三門分種。

族伯 李富瑞

立分書奉命字人 長子 李德峻 畫押 次子 李德操 畫押 三子 李德光 畫押 四子 李德謙 畫押

大清光緒叁十四年四月十五日穀旦

該契約宣紙,毛筆書寫,寬33厘米,高47厘米。

光緒三十四年即公元一九0八年。

二門

立分書奉命字人長子李德峻、次子李德操、三子李德光、四子李德謙為家道不和,勢難同居,因遵母命仝族伯將祖上所遺房產以及五股路墳地皆按四分均分。至於村東北井園地五段,為母養生之田,母終以後皆任花費,仍按四分均分。地約存長門,藥鋪家具係長子創領,藥賬與次子三子四子無幹。四子各執分書一張,子分之後,永無返悔,恐後無憑,立分書為證。

長子分到上房北邊一間半寬,門南邊為界。北閣樓半間挨閣樓廈房一間,前後通行,後路糞坑。有(又)分五股路大路南東邊業田地三段,與二門均分,大路北東邊業田地通長一段,西邊小路北塋地一段,硯畫池典李姓東邊一段地與二門分種。

次子分到上房南邊一間半寬,門南邊為界。南閣樓半間挨閣樓廈房一間,前後通行,後路糞坑。有(又)分五股路大路南東邊業田地三段,與長門均分。大路北業田地通長一段,小路南墳地一段,硯畫池典李姓東邊一段地與長門分種。

三子分到臨街房北邊一間半寬,門南邊為界。挨臨街北邊一區二門裏北邊廈房一間,前後通行,後路糞坑。有(又)分五股路大路南西邊業田地三段,硯畫池典李姓西邊一段地與四門分種。

四子分到臨街房南邊一間半寬,門南邊為界。南邊牲口棚一間,二門裏南邊廈房一間,前後通行,後路糞坑。有(又)分五股路大路北業田凹地三段,硯畫池典李姓西邊一段地與三門分種。

族伯 李富瑞

立分書奉命字人 長子 李德峻 畫押 次子 李德操 畫押 三子 李德光 畫押 四子 李德謙 畫押

大清光緒叁十四年四月十五日穀旦

該契約宣紙,毛筆書寫,寬33厘米,高47厘米。

光緒三十四年即公元一九〇八年。

三門

立分書奉命字人長子李德峻、次子李德操、三子李德光、四子李德謙為家道不和,勢難同居,因遵母命仝族伯將祖上所遺房產以及五股路墳地皆按四分均分。至於村東北井園地五段,為母養生之田,母終以後皆任花費,仍按四分均分。地約存長門,藥鋪家具係長子創領,藥賬與次子三子四子無幹。四子各執分書一張,子分之後,永無返悔,恐後無憑,立分書為證。

長子分到上房北邊一間半寬,門南邊為界。北閣樓半間挨閣樓廈房一間,前後通行,後路糞坑。有(又)分五股路大路南東邊業田地三段,與二門均分,大路北東邊業田地通長一段,西邊小路北塋地一段,硯畫池典李姓東邊一段地與二門分種。

次子分到上房南邊一間半寬,門南邊為界。南閣樓半間挨閣樓廈房一間,前後通行,後路糞坑。有(又)分五股路大路南東邊業田地三段,與長門均分。大路北業田地通長一段,小路南墳地一段,硯畫池典李姓東邊一段地與長門分種。

三子分到臨街房北邊一間半寬,門南邊為界。挨臨街北邊一區二門裏北邊廈房一間,前後通行,後路糞坑。有(又)分五股路大路南西邊業田地三段,硯畫池典李姓西邊一段地與四門分種。

四子分到臨街房南邊一間半寬,門南邊為界。南邊牲口棚一間,二門裏南邊廈房一間,前後通行,後路糞坑。有(又)分五股路大路北業田凹地三段,硯畫池典李姓西邊一段地與三門分種。

族伯 李富瑞

立分書奉命字人 三子 李德光 畫押 長子 李德峻 畫押 次子 李德操 畫押 四子 李德謙 畫押

大清光緒叁十四年四月十五日 穀旦

該契約宣紙,毛筆書寫,寬33厘米,高47厘米。

光緒三十四年即公元一九Ο八年。

四門

立分書奉命字人長子李德峻、次子李德操、三子李德光、四子李德謙為家道不和,勢難同居,因遵母命仝族伯將祖上所遺房產以及五股路墳地皆按四分均分。至於村東北井園地五段,為母養生之田,母終以後皆任花費,仍按四分均分。地約存長門,藥鋪家具係長子創領,藥賬與次子三子四子無幹。四子各執分書一張,子分之後,永無返悔,恐後無憑,立分書為證。

長子分到上房北邊一間半寬,門南邊為界。北閣樓半間挨閣樓廈房一間,前後通行,後路糞坑。有(又)分五股路大路南東邊業田地三段,與二門均分,大路北東邊業田地通長一段,西邊小路北塋地一段,硯畫池典李姓東邊一段地與二門分種。

次子分到上房南邊一間半寬,門南邊為界。南閣樓半間挨閣樓廈房一間,前後通行,後路糞坑。有(又)分五股路大路南東邊業田地三段,與長門均分。大路北業田地通長一段,小路南墳地一段,硯畫池典李姓東邊一段地與長門分種。

三子分到臨街房北邊一間半寬,門南邊為界。挨臨街北邊一區二門裏北邊廈房一間,前後通行,後路糞坑。有(又)分五股路大路南西邊業田地三段,硯畫池典李姓西邊一段地與四門分種。

四子分到臨街房南邊一間半寬,門南邊為界。南邊牲口棚一間,二門裏南邊廈房一間,前後通行,後路糞坑。有(又)分五股路大路北業田凹地三段,硯畫池典李姓西邊一段地與三門分種。

族伯 李富瑞

立分書奉命字人 長子 李德峻 畫押 次子 李德操 畫押 三子 李德光 四子 李德謙 畫押

大清光緒叁十四年四月十五日穀旦

該契約宣紙,毛筆書寫,寬33厘米,高47厘米。光緒三十四年即公元一九Ο八年。



立無事字人長門李德峻、二門李德操為五股路墳地通長一段,長門種小路北,二門種小路南,恐日後渠水灌澆過車不便,因將大路北通長三段按兄東弟西二家均分,後世子孫匝墳四支均皆有分(份),不興攔阻爭訟。該字長門、二門各執一張,恐後無憑,立無事字為證。

仝族伯 李富瑞 妗母 趙黃氏

大清光緒叁十四年四月十五日立無事字人李德峻 畫押 李德操 畫押

這是一份完整的分單,祥述了弟兄四人在母親指示下,由伯父監督將財產均分。該契約宣紙,毛筆書寫,寬33

厘米,高47.5厘米。無事字:為以後無爭執立字。為分單的附件。

五股路,地名,在今洛陽市廛河區。

光緒三十四年即公元一九0八年。



立無事字人長門李德峻、二門李德操為五股路墳地通長一段,長門種小路北,二門種小路南,恐日後渠水灌澆過車不便,因將大路北通長三段按兄東弟西二家均分,後世子孫匝墳四支均皆有分(份),不興攔阻爭訟。該字長門二門各執一張,恐後無憑,立無事字為證。

仝族伯 李富瑞 妗母 趙黃氏

大清光緒叁十四年四月十五日立無事字人李德峻 畫押 李德操 畫押

該契約宣紙,毛筆書寫,寬33 厘米,高47.5厘米。

光緒三十四年即公元一九0八年。

為家道不和,難以同爨,今同族親說合除過自養田物,其下田產財物與四子按四分均分。餘自養地坐落家東北路東三段,共壹拾捌畝零,路西一段弍畝零,家南捌畝地,南邊叁畝,東山花地,南邊四畝,二老如自養不足按四分均出,去世後餘下仍按四分均分,二老臨終皆歸老宅上房。欠外、外欠亦按四分均,破內存殘賬四宗,共銀叁拾餘兩,微有銀錢文以作二老小費與四子無幹。四門丁香分到老宅東邊宅院壹所,內有臨街房四間,上房兩間。又家北地兩段九畝。又東山花地,北邊四畝。自分之後,永不反悔,恐口不憑,立分單存證。

宣統弍年十一月十二日

立分單字人梁誌旺同子 黃卷 畫押 丙戌 畫押 黑娃 畫押 丁香 畫押

分到場地弍分半西南角出入路長門又分到磨壹盤。

應取糧忠信永銀六錢。

同族親人 族長 誌桉 畫押 誌點 畫押 鵬雲 畫押 殿樾 畫押 誌產 畫押

族正 彥章 畫押 常三泰 畫押

此為一分單。“家道不和,難以同爨”,家庭不和睦,難以共同生活。該契約宣紙,毛筆書寫,寬34厘米,高47厘米。

宣統二年即公元一九一0年。

立拆據字人王景泰所生三子次子喜、長子定、三子書,原因合家人番難易理家興業,今請族親人說合,情願將宅基田地各邑折仲(中)一派分為三支。

長子分到北頭宅基三間寬、廈房一間半為界,次子分到南頭宅基東邊一間半寬、廈房一間半長為界,三子分到南頭宅基一間辦寬兩邊為界,又分村西北大廟北地一段,南北畛地一段二畝有零,X有南頭柿樹一段代(帶)井。次子、三子又分到門前場地一段,各得其X,三子分到西邊。恐口不憑,立字為證。

立析據字人 王喜元 畫押

同族親人王 同 畫押 王定元 畫押 王文定 畫押 王書元 畫押 王景山 畫押

宣統三年三月初四日

該分單宣紙,毛筆書寫,行草體,長40厘米,寬31.2厘米。

宣統三年即公元一九一一年。

立分單人王翼如,今同族親分到宅院後半所東廈房一間,路通大街大潭水地北半段,白龍廟後水地北半段,小灘西扇一段,師家灘地一段,寨角旱地西半段,大北地北半段,北地旱地西半段,南地北半段,山神廟前旱地段,大灘地一段,杏樹嶺地西半段,南坡路北地西半段,南坡路南地西半段,拐彎路地西半段,場地西半段,南頭西半段。家產盡分清楚。永不返悔。自分之後,別無異說。空口無憑。立單存證。

宣統三年三月二十二日立分單

過繼所請XX惟茲紅園一區。今將老宅祖業一所新製之田地,與弟打公均分每人,不許爭奪。自分之後,永無後事。

同族人 王和堂 畫押 王清如 畫押 王X如 畫押 王昂如 畫押 王淵如 畫押

該契約宣紙,毛筆書寫,長46.7 厘米,寬33.1厘米。宣統三年即公元一九一一年。

立分單人梁文成同親族說合,今分到南院西廈房兩口口口閑院兩間,路北空園一所,家北地二畝。白楊鎮賑債除過兄領,亦代口應,又三鄉之賑債亦皆領,恐口不憑,立分單字存證。

中華民國二年正月十九日立 畫押

出入路為臨街房屋。

同親族人 甲科 畫押 信行 畫押 頌耀坤 畫押

該分單宣紙,毛筆書寫,行書,寬28.7 厘米,高42.2厘米。

中華民國二年即公元一九一三年。

立分單人李門楊氏同子鐵創、鐵對、根對、兩對因連年荒歉,勢難同居共度,所以偏請諸親族鄰商議,將祖上所遺田產、宅基、器類等物均按四分品答,言明自分之後,永無返悔,恐後無憑,因立分單四張,各執一紙存證。此紙付交長子鐵創收執。

諸親族人 田苗升 畫押 楊連科 畫押 田大祥 畫押 李合勤 畫押

中華民國二年二月二十日

立分單人李楊氏同子鐵創、鐵對、根對、兩對應分到:

老宅北頭一所上房脊中為界,因無安廚之地,

前所答(搭)與後所五尺牆中為界。內有南所廁地

一方,水路通行前後。

正東麥地一段二畝,此地作繳債費用。正東騎路花地一段二畝有零,地作養老。正北坡地南邊一半一畝零,地作養母老。

北溝麥地一段地居北頭 東北花地南邊一段二畝有零

棋盤地南頭一段一畝有零。場地東南角一段。

路南宅基一地與三弟公分 正東騎路並地二畝作養母老之資,送終後按四分(份)公分,墳地養老亦然。

該分單宣紙,寬27.7厘米,高44.2 厘米,毛筆書寫。民國二年即公元一九一三年。

立分書文字人郭可鳳情因身兄弟四人荒年時,三弟少亾,隻留身叔侄等。長二四三支及祲後,地無分寸,隻留房屋數間,窯與廁坑等業三家另爨,並未分授指明。光陰荏苒,不覺數載,延至民國三年身叔侄議同邀請親族,近將所遺房屋等業照支分據。立寫分書三紙,惟身三弟之支令身承辦,產業惟身是管,親戚來往冥配之事一應不與伊兩支相幹。此係各出情願,永無反悔。口不為憑,立分書文字存證。謹書各支應分產業於左。

計開

長枝分到:場北邊窯一冶 院外糞池一處 東樓三間

本院東北窯一冶 北稍廁坑一個代圈 院外底窯一冶

二枝分到:內代三支

下圪塔書房後西稍窯一冶 北側坑一個代券

東北小樓二間 堂樓五間

場中窯一冶 第二個

書房院大門外廁坑一所

院外北糞池一處

四枝分到:院外北稍窯一冶

東窯一冶

東樓XX

院外XXX

場東邊窯一冶

中華民國三年三月 號立分書文字



郭可鳳 畫押

侄 小豐 畫押 王田 畫押

同親族中人 郭杞 畫押 常慶瑞 畫押 李裕德 畫押 常海 畫押 蔡義 畫押 張欽 畫押宋慶祥 畫押

代筆賈楨堂X

該分單宣紙,毛筆書寫,豎排,長60.4厘米,寬41厘米。亾,古亡字,意為逃亡,在此處指弟兄三人外出逃荒。祲,不祥之兆,在此約中指遇到不吉利的事。爨,燒火做飯,此文約中指另起爐灶。

民國三年即公元一九一四年。

棗圪塔楊繼顏

為申告事。竊楊繼顏年四十三歲,係北鄉棗圪塔村人,今有軍平一畝六分,坐落村西,東至大道,南北西俱至楊姓,於光 緒 十 四 年 析

居(據)失迷,文契並無捏報遺失,隱匿不呈驗等事,為此申告伏候。

核示施行實為公便,須至申告者。

中華民國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具申告書人楊繼顏。

第 號

具保證書人楊傑三年三十九歲係北鄉棗圪塔村人,職業讀書。今保得楊繼顏軍平地一畝六分,坐落村西,東至大道,南北西俱至楊姓,今同公直保地時值每畝價銀三兩整,遵章呈請查驗換領新契。倘有冒認產業串同減價等情,統惟保證人是問,所具保證書是實。

中華民國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具保證書人楊傑三。

第 號

這是一份因分單遺失,申領新契約的申告文書。宣紙,寬72.7厘米,高36.5厘米,毛筆書寫,正中蓋一枚5.7×8.4厘米的長方形印章,“XX縣知事XXX”。

民國三年即公元一九一四年。

立分單人李泰安率胞侄存年、有年、長年同族親公議,將餘長兄遺業地一段,座落家北灘,其地南北畛,計地壹畝陸分。此地分給長兄有年、長年永遠耕種管業,出價壹百壹拾仟整,以償長兄殯殮賬債。恐後無憑,立分單字存照。

中華民國陸年十一月二十四號立 畫押

同人 李桂榮 魏欽政

此地各種壹半,其價雙方均付XX,此單。該契約宣紙,毛筆書寫,寬27厘米,高38.5厘米。

民國六年即公元一九一七年。

立分管人寧蘭芳、寧蘭亭、寧蘭馥因人口眾多,不能共爨,同親族人潘振江等說合,情願將祖遺田產按三股均分。蘭亭分宅基地東邊廟東地南邊三畝,西南地東西畛,北邊三畝,西南地南北畛,中間四畝,西河地南邊二畝,家後地北邊二墩五畝,廟東地東頭地一段五分糞場地中間。蘭芳分宅基地中間廟東地中間三畝(西南地東西畛,南邊三畝),西南地南北畛,東邊四畝,西河地北邊二畝,家後地中間一長墩,東頭二短墩,共四畝五分,東南河地南邊一畝五分,糞場地南頭。(蘭芳因無度用將西南地東西畛兩墩三畝丟於蘭甫管業,幫錢二百八十串正。同人寧殿生、寧連生)蘭馥分宅基地西邊廟東地北邊三畝,西南地東西畛,中間三畝西南地,南北畛,西邊四畝,西河地中間二畝,家後地西頭短畛五墩東頭短畛三墩共八畝,糞場地北頭。自分之後,各管各業,此係兄弟三人情願,永無異說,如有反悔,奸佼(狡)者同親族人罰白米百石。恐後無憑,立分管一樣三張,各執一張永遠為證。

有裏邊出路一條。

同親族人 寧占元 畫押 潘振江 畫押 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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