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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房契

  立永賣房院人李天保因為無錢使用,今有自己分到宅院一所,坐落村北。東至買主,西至賣主,南至街心,北至買主。四至分明,金石土木相連。盡在其中。中人說合,情願出賣於張梗名下居住。三麵議定時值價錢三十千整。當日錢業兩交。自賣之後,永不返悔。

如有人爭礙者,賣主一麵承當。恐後無憑,此證本宅內有上房一間,南屋一間,東廈房一間。

乾隆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李天保立 畫押

同人 張天由 畫押 張林 畫押 吳乾申 畫押 吳乾欽 畫押

該契約宣紙,毛筆書寫,長43.3厘米,寬31.7厘米。左側中部加蓋一豎長方形戳記“洛陽縣田宅牙紀吳世榮戳”,5.7×4.2厘米。

乾隆六十年即公元一七九五年。

立賣契人王正白因為無錢使用,今將自己莊院一處,坐落路北向南。

東至楊天文,西至買主,南至路,北至席保章。四至分明,上下金石土木相連,盡在賣數。今同行人牛丙蘭說合,情願出賣於本裏陳德祿名下居住。言定時值共價銀七十一兩整。銀、莊院即日兩交分明。恐後無憑,立字存證。

嘉慶三年正月十三日王正白立 畫押

隨帶糧銀三分五厘

外有畫字銀六兩整

知見 吉星兆 畫押 王正林 畫押

該契約宣紙,毛筆書寫,長50.2厘米,寬32.4厘米。嘉慶三年即公元一七九八年。

XXX因為使用不便,今有地基一所,坐落街南,東XXX夥牆,西至劉俊士,南至牆,北至買主。四至分明,上下金石土木盡在賣數,同中說合,情願出賣於張林名下永遠管業。三麵議定,時值價錢十一千整。當日錢業兩交,自賣之後,永無返悔,如有人爭礙者,賣主一麵承當,恐後無憑,立契存證。

嘉慶九年X二月十三日立賣契人劉造士 畫押

同人 郝文廣 畫押

該契約宣紙,毛筆書寫,長46.7厘米,寬33.9厘米。契約中部加蓋一豎長方形戳記“正堂李 田宅牙紀吳世榮戳”,6.0×4.1厘米。

嘉慶九年即公元一八0四年。

立賣宅院文契人張永X因無錢使用,今有本宅院一所,坐落街南,坐南向北,內有九房四間。東至賣主,西至劉姓,南至劉姓,北至大街。四至分明,上下金石土木盡在賣數。同中說合,情願出賣於張梗名下永遠管業,三麵議定,時值價錢五千五百文。當日錢業兩交。各無異說,自賣之後,永無返悔。如有人爭礙者,賣主一麵承當。恐口無憑,立約存照。

嘉慶二十年三月初六日立契人張永X 畫押

同人 張同 畫押 張重 畫押

該契約宣紙,毛筆書寫,長47厘米,寬31.8厘米。左側中部加蓋一豎長方形戳記“正堂楊 田宅牙紀吳大德戳嘉慶二十年二月 日”,6.5×4.5厘米。

嘉慶二十年即公元一八一五年。

立賣契人郝榮慶因一事不便,今將自己村北嘴窯院一所,坐西向東,計地肆分,西至霍姓,東至霍姓,南至霍姓,北至郭姓,四至分明。情願出賣於郭存義名下居住為業。同中言明,共價錢拾貳千文。其錢即交不欠,恐口無憑,立契存證。

計開其地二地二糧上下金石土木相連,有車路一條。

嘉慶二十年十月十三日立賣契人郝榮慶 畫押

同 父京藩 畫押

同 弟榮瑞 正

同 弟榮恩 畫押

同 侄六龍 畫押

同 牙中郝印序 畫押

郝汝心 畫押

該房契宣紙,毛筆書寫,高45厘米,寬31.2厘米。共加蓋三枚篆書官印“孟縣之印”,滿漢兩種文字,6.5×6.5厘米。中部上方有半枚橢圓形戳記,文不辨。

嘉慶二十年即公元一八一五年。

立賣房院文契人劉門馮氏同子通順因使用不便,今有本身房院一所,坐落村中路口。坐南向北,東至北半至買主、南半至劉山奇,西至張均係裸(夥)牆,南至郝文明以東半至裸(夥)牆為界取直,北至路口,四至分明,上下金石土木盡在賣數。同牙中說合,情願出賣於張梗名下永遠管業。三麵議定,時值共價錢二十九千文,當日錢業兩交不欠,自賣之後,永無返(反)悔,如有族人爭兢賣主一麵承當,恐後無憑,立賣契存證。

嘉慶二十二年三月十二日,立賣契人劉馮氏 畫押

同子 通順 畫押

同族叔 劉玉士 畫押

同人 郭永典 畫押 張生富 畫押

契尾

河南等處承宣布政使司為遵

旨議奏事乾隆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蒙

巡撫部堂憲票,乾隆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準。(內容見凡例)

計開:

業戶張梗買劉馮民坐落處、房院、畝間,用價銀二十六兩,納稅銀XXX。

布字四萬一千七百五號,右給業戶,準此。

道光 年 月 日

布字四萬一千七百五號價銀二十六兩稅銀XXX。

該契宣紙,寬53.6厘米,高44.6厘米。契尾為油印,毛筆填寫,正文及騎縫處蓋二枚紅色印鑒,滿漢兩種文字,“河南等處承宣布政使司印”;草契為毛筆書寫,正文中與兩契中縫共蓋4枚6.9×6.9厘米的官印,滿漢兩種文字,文“洛陽縣印”;同人上方有一枚黑色4.5×6.5厘米的戳記“正堂王

嘉慶二十一年四月 日 田宅牙紀趙鬆孫戳”。

嘉慶二十一年即一八一六年。

嘉慶二十二年即一八一七年。

立永遠杜絕死契文字人郭門栗氏因為急缺使用,無處湊辨,今將自己原買到本院西北角地基一塊,又帶西小窯頂一塊,東至小窯門麵牆,西至窯頂後水渠,南至西房北牆山翅,北至滴水;又帶小院地基,四至,東至北房山翅,西至小窯頂後水渠,南至院心,北至滴水。八至明白,上下土土木石相連,前後道路出入通行,以及姓後修理許西房北牆山翅,亦許挖空認梁。永無反悔,今出賣其本家堂叔郭世瑛名下承為永遠杜絕死業。同中言明,當日受過,永遠死價,時錢八千文整。

即日並無短欠,恐口無憑,立此永遠杜絕死契,存用為實。

同嬸母郭門焦氏 畫押 同堂弟郭小耀 畫押

道光十四年 月 日

立永遠杜絕死契文字人郭門栗氏 畫押

同中人 郭世泰 畫押 郭世聯 畫押 景維傑 押

舊院西北角窯紅契

該契宣紙,毛筆書寫,長52.5厘米,寬31.5厘米。

上部與左下角共加蓋三枚正方形篆書滿漢兩種文字印章,規格6.5×6.5厘米,印文“陽城縣印”。

道光十四年即公元一八三四年。

立賣地基文契人張XX因使用不便,今有本身地基一區,坐落街南,東、南二至夥牆,西至買主,北至賣主夥牆。四至分明,上下金石土木盡在賣數,今同牙中說合,情願出賣於張梗名下永遠管業,三麵議定,時值賣價錢六千五百文。當日錢業兩交,分文不欠。自賣之後,永無返悔。如有人爭礙者,賣主一麵承當,恐口無憑,立字存照。

道光十五年XXX二十日立賣契人張XX 畫押

同人 張居祥 畫押

該契約宣紙,毛筆書寫,長48.1厘米,寬33.4厘米。契約中部加蓋一豎長方形戳記“正堂鄒 道光十五年二月 日 田宅牙紀李永成戳”,印戳高7.1×4.9厘米。

道光十五年即公元一八三五年。

立當字人武國琳今將自己莊基壹處,坐北向南,東至本主,XXX,南至大街,北至本主,四至分明,上下金石土木相連盡在當數。同中說合,情願出當於成論誥名下管業。言明時值當價錢叁佰貳拾仟整,其錢房即日兩交不欠,錢到回贖。恐口無憑,立字存證。

道光拾伍年拾壹月初壹日立 畫押

房屋破壞與當主無幹,每年糧錢伍佰文。

同人 潘西嶽 畫押

係廿一年九月九

該房契宣紙,毛筆書寫,高46厘米,寬32.4厘米。

道光十五年即公元一八三五年。

立賣約人介福因不及,今將自己宅基乙(一)處,內有尾房十五間,坐落東街路南,金石土木相連,門窗俱全。以(依)東靠西,南至張姓,北至街中,東至張姓,西至買主。憑中說合,情願出賣於耿元凱名下管業。同人言明,時值價錢貳二百千整。當日錢宅二交。此係二家情願,各無返悔,恐口無憑,立賣約存照。

道光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立

現無式幣,暫立草約。

同人 張景運 張光山

張慎康 張運西

張日玢 李從義

該契約宣紙,毛筆書寫,長42.8厘米,寬32.6厘米。左側下部加蓋一豎長方形戳記“正堂X 房村上產行 耿X萬戳記”,5.6×4.3厘米。

道光十九年即公元一八三九年。

立賣契人陳兆富因為無錢使用,今將自己莊院西邊半處,坐落小南窯,坐北向南。東至買主,西至陳榜,南至大道,北至買主,四至分明,上下土木金石相連,盡在賣數。今同官紀滑太常說合,情願出賣於胞兄陳兆麒名下永遠為業。言定時值賣價錢八十千整,其錢莊即日兩交不欠。恐後無憑,此照。

道光二十年十二月十三日陳兆富立 畫押

此莊帶糧銀一分七厘五毫

畫字錢割食五千整

土窯一孔,房二座,門窗俱全。

二門一合,接腳石俱全。

除窯門一合。

場路向東行走,水望東流。

同中人 陳兆祥 畫押 秦宗振 畫押

此契宣紙,毛筆書寫,高41.4厘米,寬28.9厘米。上蓋一枚9.1×6.3厘米黑色戳記“正堂徐房地行滑太常”。

道光二十年即公元一八四O年。

文契

立賣契人義裏一閭八莊陳兆富因為無錢使用,今將自己莊院一段,坐落小南窯,XX莊西道台半處,X莊坐北向南畛。東至買主,西至陳榜,南至大道,北至買主,四至分明,上下金石土木相連,盡在賣數。今同官紀滑太常說合,情願出賣於本厘本圖九莊陳兆麒名下永遠為業。言定時值共價錢八十千整,其錢地即日兩交清楚永絕葛藤,並無勒買短價情弊。如有族人爭兢,賣主一麵承當。恐後無憑,此照。

道光二十年十二月十三日立賣契人陳兆富 畫押

糧照銀一分七厘五毫

割食畫字錢五千文

土窯一孔,房二座,門窗俱全。二門一合,接腳石俱全。陳窯門一合。

場路向東行走水望東流。

知見人 陳兆祥 畫押 秦宗振 畫押

偃字第 號

此契宣紙,印刷,毛筆填寫,高42.7厘米,寬32厘米。文契中共蓋有三枚6.9×6.9厘米正方形官印“偃師縣印”,滿漢兩種文字,另有一枚黑色戳記“正堂徐房地行滑太常”,7×5厘米。

道光二十年即公元一八四O年。

立賣契人郝清武因為無錢使用,今將自己窯院一所坐西向東,計院地六分玖厘零七糸。東至車路郭太平,西至堰根,南至郭允立,北至車路。四至分明,情願出賣於郭明倫名下永遠居住。同中言明時值共院價錢貳拾貳千五百整,其錢即交不欠。恐口不憑,立賣契存證。

計開

折正糧乙分九厘七毫三糸五忽,路糧隨院走,代糧三厘。

上下土木金石相連,北邊連車路三尺係郭太平施。此地西堰根許霍孔敘行走。

道光二十二年三月初六日立賣契人郝清武 畫押

東橫六步四小尺 西橫六步 順十八步三小尺二寸

下段 南橫六步 北橫六步四小尺 順七步一小尺三寸

經紀 郝印敘 畫押

同中人 湯大道 畫押 郝士望 畫押 王可春 畫押 霍明敘 畫押 郭得安 畫押

該契宣紙,毛筆書寫,高37厘米,寬27.2厘米。右側下部有一橢圓形戳記“中華民國五年三月廿九日驗訖

孟縣驗訖戳”,4.7×3.4厘米。左側中部有一豎長方形戳記“龍台縣下寧分駐所”。

道光二十二年即公元一八四二年。

民國五年即公元一九一六年。

賣房基

立賣屋基地空院契人劉丕成、劉六爻因無銀使用,今將自己分到祖業空院地一區,通前後,坐落本村家西,坐南向北。東至劉牆心,西至劉牆心,南至路,北至街大路。四至分明,情願出賣於劉常順名下永遠管業居主。三麵議定,時值共價銀二十兩整。當日銀業兩交不欠,上下金石土木相連盡在賣數。自賣之後,永無返悔。如有戶族人等爭差者,賣主一麵承當。恐後無憑,立賣契存照。

同人 劉常寬 畫押 王朝魁 畫押 王萬和 畫押

道光二十三年二月初二日

立賣屋基空院契人劉丕成、劉六爻 畫押 南頭 三間半寬

北頭 一截 南寬四弓四尺六寸 北寬五弓0三寸

該契宣紙,毛筆書寫,長48.9厘米,寬33.2厘米。右側中部有一長方形戳記“正堂馬 道光二十一年二月 日 田宅牙紀李錫齡戳”,7.0×4.3厘米。

道光二十三年即公元一八四三年。

立賣宅院文約人郝林子因使用不便,今有本身宅院一所,坐落街南,內有上房一間,東至買主,西至郝進夥牆,南至趙連三夥牆,北至郝進有水簷。四至分明,上下金石土木相連,盡在賣數。同人說合,情願出賣於張居旺名下永遠管業居住,三麵議定,時值賣價錢共五十串整。當日錢約兩交,各無異說。自賣之後,永無返悔。如有人爭礙者,賣主一麵承當。恐口無憑,立賣約為證。

道光XXX

同人 張春X 畫押 郝進 畫押 張居廣 畫押

該契約宣紙,毛筆書寫,長42.3厘米,寬27.7厘米。契約中部加蓋一豎長方形戳記“正堂馬 道光二十五二月 日 田宅牙紀韓X仁戳”中間

畫押“官中”,印戳高6.9厘米,寬5.4厘米。

道光二十五年即公元一八四五年。

立賣房院文約人劉清和因使用不便,今有XX房院一所。坐北向南,坐落村中。內有廈房三間,臨街三間,東至劉振邦夥牆,西至官胡同,南至大街,北至張生富夥牆。四至分明,金石土木相連。盡在賣中。

同人說合,情願出賣於張居旺名下永遠管業居住。二麵議定,時值賣價錢共一十五串整。當日錢約兩交,各無異說。自賣之後,永無返悔。如有人爭礙者,賣主一麵承當。恐口無憑,立賣約為證。

道光二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立賣約人劉清和 畫押

同人 吳憲章 畫押 劉清吉 畫押 張元善 畫押 趙連山 畫押

該契約宣紙,毛筆書寫,長48.1厘米,寬33.5厘米。左側中部加蓋一豎長方形戳記“正堂屈 道光二十四年十月田宅牙紀韓日化戳”,5.7×4.2厘米。

道光二十五年即公元一八四五年。

房地契據

立賣房院地基契人梁殿鼇同子長典因無銀使用,今將自己分到房院一所叁間寬基地一段,坐落四至開列契後,今憑牙中說合,情願出賣於梁允智名下久遠管業,三麵議定時值價紋銀共伍拾肆兩柒錢六分,當日銀業兩交,上下金石土木相連盡在賣數之內。自賣之後並無返悔,如有親族人等爭阻違礙情事,賣主一麵承當,與買業人無幹。恐後無憑,立賣契存照。

其地大糧係裏 甲戶名 在裏甲 名下過取糧銀

同牙中人 王學彥 畫押 王元X 畫押 張銀漢 畫押 梁殿士 畫押 薛全 畫押

道光二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立賣房院地基契人梁殿鼇 畫押 同子長典 畫押

民間置買房地概用此契,不許用白紙寫約,隱漏稅銀。成交後該產行隨時開報稽查,如違,查出重懲。

房院一所三間寬,坐落梁屯鎮村內,坐南向北,東至薛,西至:南截至路轍,北截至買主,南至買主,北至路轍。地內有中房三間,臨街房三間,廈房五間半,門窗俱全。

基地一段,東西畛。東南二至薛,西至路轍,北至買主,東頭北邊又至薛,東西二橫俱壹丈捌尺寬,係木經尺。

天坤字第貳拾陸號

契尾(內容見凡例)

計開

業戶 梁允智 買梁殿鼇坐落院處畝間 用價銀五十四兩七錢六分 納稅銀XXX

藩字叁萬捌拾伍號 右給業戶 準此

道光 年 月 日

藩字叁萬捌拾伍號買銀柒伍拾肆兩柒錢陸分稅銀XXX

該契據與契尾粘連,印刷填寫,共長58厘米,寬52—53厘米。蓋有長寬6.5厘米的正方形印章六枚,“洛陽縣印”,滿漢兩種文字;二枚長寬10厘米的正方形印章,“河南等處承宣布政使司之印”,滿漢兩種文字;一枚長寬3.5厘米的正方形印章,印文模糊;另有長方形戳記二枚,“正堂馬

道光二十五年三月日 田宅牙紀董文治戳”、“西南路豐李鎮X局”。

道光二十八年即公元一八四八年。

立賣莊基契人宮富新因無錢使用,今將自己分到莊基一所,坐西向東,中長兩丈二尺零一寸,橫一丈八尺零四寸,東至賣主牆中為界,西至宮姓,南至宮姓,北至買主,俱至牆中為界,四至分明。同中說合,情願出賣於宮賓名下永遠居住,三麵議定,時值價錢共十二千五百整,恐後無憑,存證。

同人 宮XX

道光XX年三月十九日立賣莊基人宮富新

該契宣紙,殘破嚴重,寬30厘米,高40厘米,毛筆書寫。同人上方有一黑色戳記,4.8×5.7厘米,印文為“正堂馬 道光XX年X月X日 田宅牙紀X公太戳”。

立賣契人霍永文因為無錢使用,今將自己窯院一所計地二分六厘三毛六糸七忽,坐西向東,東至張正代,西至窯院根,南至賣主,北至郭旺興,四至分明。情願出賣於楊自榮名下居住為業。同人言明時直(值)價錢壹十五千七百文,其錢即交不欠。恐口不憑,立字存正(證)。

計開

折正糧一分三厘一毫八糸二忽。

上下土木相連。

鹹豐元年十月七日立賣契人霍永文 畫押

牙人 郝騰交

東橫四步四小尺五寸

西橫六步一小尺

順十一步二小尺

同人 郝朱方 畫押 郭允立 畫押 張正貴 畫押 正代 畫押

該契宣紙,毛筆書寫,高30.6厘米,寬29.5厘米。

鹹豐元年即公元一八五一年。

立賣契人王榮福因為無錢使用,今將自己正房一座,其莊坐西向東,計莊瓦房俱全。

東至本主,西至本主,南至王寬,北至買主。四至分明,上下金石土木相連,盡在賣數。今同中人說合,情願出賣於胞侄王豁然名下永遠為業。言明共價錢四串五百文。恐口不憑,立字為證。

鹹豐三年正月十八日立賣契人王榮福 畫押

許住不許側(拆)

內有大石板一塊

交錢二百文

同中人 郝東甲 畫押 王辰 畫押

該文契宣紙,毛筆書寫。長46.9厘米,寬30.5厘米。左下角加蓋一豎長方形戳記,規格6.5×5.0厘米,文“署正堂X房地行王木淳”。

鹹豐三年即公元一八五三年。

立當約人王榮福因為無錢使用,今將自己房屋一座,其房坐西向東,計房內門窗俱全。東至本主,西至本主,南至王寬,北至買主。四至分明,盡在當數。今同中人說合,情願出當於胞侄王豁然名下居住三年為滿,錢到回贖。言明共當價錢一串五百文,錢地兩清。恐口不憑,此照。

鹹豐三年正月十八日立當約人王榮福 畫押

此房門前地一段。

同中人 郝東甲 畫押 王辰 畫押

二月初四日有複當價乙(一)千文。

該文約宣紙,毛筆書寫,長46.6厘米,寬31.0厘米。左下角有一豎長方形戳記,戳規格6.5×5.0厘米,文為“署正堂X房地行王木X”。

鹹豐三年即公元一八五三年。

立賣空宅地人王林山因無錢使用,今將自己宅地乙小段,坐落宅基東北角後門,東至王姓,西(至)賣主,南至買主,北至王姓,四至分明。同中說合,情願出賣於王嘉賢名下永遠為業。三麵言定時值價錢共捌仟伍佰文,當交不欠。自賣之後,上下金石土木相連,永無返悔。如有人爭差者,賣主一麵承當。恐口無憑,立契存證。

牙紀 王三德 畫押

鹹豐六年十月二十一日立賣宅地契人王林山 畫押

南、北橫俱四弓整

順六弓零乙寸

同人 王書榮 畫押 王劉 畫押

該房契宣紙,毛筆書寫,高45.3厘米,寬31.1厘米。右上角有手寫“王日和鹽王十七”字樣。

鹹豐六年即公元一八五六年。

契尾

河南等處承宣布政使司為遵:

旨議奏事乾隆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蒙;

巡撫部堂憲票,乾隆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準;(內容見凡例)

計開:

業戶:宮法典

買:宮法典,坐落處房畝用價銀XXX,納稅銀四分五厘。

藩字四千五百八十七,號右給業戶準此。

同治 年 月 日

藩字X……號價銀十兩稅銀四錢五分。

房地字契

立賣宅基契人宮法典因無銀使用,今將自己宅基一所X……坐落四至XX契後今憑牙中X……人(永)遠管業,三麵議定,時值價銀拾共十五兩整,當日銀業兩交,上下金石土木相連,盡在賣數。自賣之後,並無返悔,如有戶族人等爭阻違礙情事,賣主一麵承擔。恐後無憑,立賣契存照。

X……裏 甲戶名 在X……甲名下過糧

中人 宮改名 畫押 宮德才 畫押

鹹豐七年三月初二日立賣宅基契人宮法典 畫押

民間置買房地概用此契,不計用白紙XX隱漏,稅銀成交後X……隨時開報稽查,如違查出重懲。

其宅坐落本街北頭,坐西向東,內有X間XX房半間門X……東至大街,西至買主,南至X……。

豐字第一萬一千二百三十九號。

該契宣紙,殘缺,印刷,毛筆填寫。契尾寬25.4.厘米,高50.5厘米,契上大小官印數枚,其中兩枚為滿漢兩種文字,6.5×6.5厘米,印文“洛陽縣印”。另三枚應為“河南布政司之印”,內容不辨。房地字契寬37厘米,高48.7厘米,正文中蓋有兩枚官印,6.5×6.5厘米,滿漢兩種文字,文“洛陽縣印”;左邊緣蓋一枚長方形官印,內容不辨;落款處有一枚紅色戳記,殘,戳文“縣正堂陳XXX田宅牙紀潘文瑞戳”。

鹹豐七年即公元一八五七年。

立賣莊基文契人董金釗因堂侄身亡無嗣,外債殯埋等費,實XXX莊基一段,坐落北街。其地南北畛,東至杜呼雷夥牆心,西至路心,南至耿保夥牆心,北至杜呼雷夥牆心。四至分明,上下金石土木相連。同中人說合,情願出賣於董金懷名下,永遠為業。三麵言明,時值價錢八十二千文。其價當日交足。買主遂契管業,畫字割食俱貫價內。自賣之後,永無返悔,恐後無憑,立契為證。

鹹豐八年七月十一日立賣地契人董金釗 畫押

同人 遠登高 畫押

該契宣紙,毛筆書寫,長45.2厘米,寬30厘米。左側中下部有一戳記,7.4×4.8厘米,文“正堂示,給官產行,劉荏芳戳記。”

鹹豐八年即公元一八五八年。

立賣永遠死契文字人郭馮氏同孫全則因錢糧緊急無處可取,今將自己置到土窯兩座,門窗俱全,上代坑廁一個,土木相連,照以上地二分起糧。今開四至,東至郭羊則、郭存保、郭玉鳴,西至郭鳳儀,南至郭李存,北至張永價,四至開明,窯頂上水流出入行路依古往來。今立契賣於郭雷鳴名下修理住座為業。同中言明,窯價時估大錢一十四千文。其錢當日筆下交足,並不短欠分文。恐口難憑,立賣永遠死契文字為證。

鹹豐九年四月初十日立賣永遠死契文字人 郭馮氏 畫押 孫全則 畫押

後批此業係地盡糧盡。此照。

同中人 郭子仁 畫押 郭玉鳴 畫押 郭員保 畫押 郭治安 畫押 郭喜林 畫押

郭新學 書憑

鄉約 郭鳳嵩

該房契宣紙,毛筆書寫,豎行排列,長53.7厘米,寬45.1厘米。

鹹豐九年即公元一八五九年。

立賣宅基契人王劉氏同子林山因無銀使用,今將自己分到宅基後截二間寬,坐南向北,東至買主,西至張王二姓,南至賣主,北至王姓,四至分明。同中說合,情願出賣於王嘉賢名下永遠為業。三麵言定時值價銀共壹拾柒兩五錢整,當交不欠。自賣之後,上下金石土木相連,永不返悔。如有爭差,賣主一麵承當。恐後無憑,立契存證。

同人 張謹 畫押 王萬合 畫押

鹹豐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立賣宅基契人王劉氏同子林山 畫押

西院北截。

該房契宣紙,毛筆書寫,高48.5厘米,寬34厘米。

“同人”上方有一紅花押“正堂任 鹹豐捌年二月 田宅牙紀X德戳”。右上角有毛筆書寫“王日和 鹽東 十七”字樣。

鹹豐九年即公元一八五九年。

立賣永遠死契文字人郭馮氏同孫全則因無錢使用,今將自己土窯兩座,門窗俱全,坑側(廁)一個,土木相連,照以上地二分起糧。四至東開,水流出入行路依古往來。今立契出賣於郭雷鳴名下修理經應(營)為業。同中言明,總價大錢一十四千文。其錢當日筆下交足,恐口難憑,立賣契文字存證。

鹹豐九年四月 日立賣永遠死契文字人郭馮氏 孫全則

同中人 郭吳保 郭喜林 郭新學 書

鄉約 郭風嵩

該地契宣紙,毛筆書寫,長43.6厘米,寬29.6厘米。

鹹豐九年即公元一八五九年。

立永遠死契文字人張之廉今因賬債緊急無處湊辦,央中說合,情願將自己祖遺東院房屋一處,計上下兩院。內有南樓房上下八間,上院內計大東房兩間、小東房三間、南房三間、東南耳房一間、西南過道樓一間,係正南出入門道。上下院路兩所,東至東房後滴水簷下,西至院牆外並南樓山扉下,南至南房後滴水簷下曲尺不等。灶至院牆外根,上院大東房灶山扉下石陵根曲尺不等。上院東南西南風口兩所俱至牆外根,西灶大門一所,人行牛車出入向正西,合古道通行。大門外有地基一段,南灶計長六尺,又小街門內灶地基一所,東至曲尺不等,西至山扉下,南至古道中心,灶至滴水簷下,內有榆樹一株。本院一概房屋上連巴瓦,下帶頂石,根基門窗戶對樓梯一並在內,上下院四至以裏土木金石相連。西北坑廁一所,四至俱以牆外根,盡隨出賣與尹在朝名下居住,為永遠死業。當日同中言明,估值死價大錢二百二十串。其錢筆下交足分文不欠,倘有戶族人等爭端者不幹買主之事。賣主一麵承當。此係各出情願,永不反悔。恐口無憑,故立永遠死契文字為證。

大清鹹豐十年 月 日立永遠死契文字人張之廉 畫押

所有此地基房屋原契一概失落無存,日後找出作為故紙無用。

同堂兄 張之仁 畫押 同堂侄 張儒林 畫押 張合 畫押

同中人 尹祿 畫押 張誠 畫押 李安奧 畫押 尹祖發 畫押 田百川 代筆

官契紙

立永遠死契文字人張之廉,今因賬債緊急無處湊辦,央中說合,情願將自己祖遺東院房屋一處,計上下兩院。內有南樓房上下八間,上院內計大東房兩間、小東房三間、南房三間、東南耳房一間、西南過道樓一間,係正南出入門道。上下院路兩所,東至東房後滴水簷下,西至院牆外並南樓山扉下,南至南房後滴水簷下曲尺不等,灶至院牆外根,上院大東房灶山扉下石陵根曲尺不等。上院東南西南風口兩所俱至牆外根西灶。大門一所,人行牛車出入向正西合古道通行。大門外有地基一段,南灶計長六尺,又小街門內灶地基一所,東至曲尺不等。西至山扉下,南至古道中心,灶至滴水簷下,內有榆樹一株。本院一概房屋上連巴瓦,下帶頂石,根基門窗戶對樓梯一並在內,上下院四至以裏土木金石相連。西北坑廁一所四至俱以牆外根,盡隨出賣與尹在朝名下居住,為永遠死業。當日同中言明,估值死價大錢二百二十串。其錢筆下交足分文不欠,倘有戶族人等爭端者不幹買主之事。賣主一麵承當。此係各出情願,永不反悔。恐口無憑,故立永遠死契文字為證。

大清鹹豐拾年 月 日立永遠死契文字人張之廉 畫押

所有此地基房屋原契一概失落無存,日後找出作為故紙無用。

同堂兄 張之仁 畫押 同堂侄 張儒林 畫押 張合 畫押

同中人 尹祿 畫押 張誠 畫押 李安奧 畫押 尹祖發 畫押 田百川 代筆

徘徊北裏赤祿四號

該官契紙加蓋有三枚正方形官印,印文滿漢兩種文字“高平縣XXX印”,官印規格6.6×6.6厘米。另有兩枚豎長方形私章,一枚1.8×2.9厘米,印文為“庫發”,一枚1.2×2.6厘米,印文為滿文不識,另在騎縫處加蓋一官印與契尾相連,大小及印文同上。

契尾 高字十五號

山西等處等處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 鑒

旨議奏事案蒙

前領侍衛內大臣戶部侍郎銜巡撫山西太原等處地方提督四川等XX……戶部谘河南司案呈本部議獲河南布政使富明啟奏民間XX送上司查驗一並奉旨該部議奉臣等XX課固在察吏而剔弊要。歸X民如民間置買田產X例X司頒契尾粘連民契令收執其來已久。前XX乾隆十二年五月內經安慶巡撫潘恩臬奏X民間置買田產,自用契尾以來,民則X減稅銀,自印白契。官則巧圖侵隱,不粘契尾。致啟刁民捏造假契,爭X訴訟。或以大改小等弊。奏請立法稽查一折,經臣部議準,除布政司預頒契尾,印發各州縣存X粘連民契,給發業戶,仍照舊例外,請嗣後令布政司多頒連環契尾,編列字號於騎縫處。所鈐蓋印信仍發各州縣。俟處民間投稅之時,填注詮業戶姓名、契價、稅銀數目,一存州縣備案,一同季冊申送布政司存核。倘有不肖官吏,仍躥前弊,希圖侵X,一經發覺,即X該州縣嚴參,照例議處。至於小民無知,貪減稅銀,甘印白契XX與民偽契爭占X訟之端,應令布政司通行出示曉諭如。有不請粘契尾者,經人首報即照輯稅例治罪等。因奉旨依議欽此通行飭遵在案,今布政使當明奏報,自部議多頒契尾以X,一給業戶收執,一存州縣備案,一同季冊呈司查考。稽窮之法,不為不周,而巧取庶民猶不能者,緣業戶契尾例布與契根同由上司查驗。不由有司固得舞弊、欺朦(蒙)。如業者契價千兩三十兩,其發給民契尾XXX填X存官契X,或時X銀千兩改為百兩十兩任意侵隱,奏請設XXX以杜積弊。臣等酌議,嗣後布政司頒發給民契尾,X或編列號數,前半幅照常XX戶等買賣田房數目價銀稅銀為幹。後半幅於空白處XXX司X以備X稅時間、契價、稅銀數目,由XX鈐印之X業戶看明,當麵驗X戳,開前幅給業戶收執,後半幅同X府匯送布政司查核。

此係一行筆跡,平分為二,大小X自難改X等。因於乾隆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奉本日、奉旨依議欽此相應抄錄X奏並頒X貳行XX西巡XX施行,XXX執行為此。X司官X查縣XX奉旨及粘單內辦理欽遵即轉行所屬遵照辦。理X違等因蒙此XX頒發給民契尾格式編列字號於空白處鈐印飭X為此X官吏幾日。民間置賣田產於投稅之時即將契尾前幅XXX書X姓名、買賣田房契價、稅銀數目,後半幅空白鈐印處大字填寫。共人XXX人田房X稅數目令業戶看明XXX字XX則X給業戶收執。後幅同季冊送司查核。務須實力奉行。如有不肖,官吏仍XXX印XXX本司查出,XXX小民無X,或州縣不XX論。如有買賣田房不遵粘契尾者,X照X稅例治罪XXX須嚴X。

計開

業戶伊在朝買張之廉田、房,頃、畝、間,州、縣,坐落二院,價銀二百二十兩 稅銀六兩六錢

布字十五號 右給業戶伊在朝 準此。

鹹豐十年四月XXX高平縣

高平縣伊在朝買張之廉房二院,價銀二百二十兩,稅銀六兩六錢。

該契尾宣紙,印刷,毛筆填寫。“契尾”兩字中間和價銀文字處均加蓋一正方形官印“高平縣XXX印”,滿漢兩種文字,印規格6.6×6.6厘米。騎縫文字處加蓋正方形滿漢兩種文字官印“山西等處承宣布政使司印”,規格10.0×10.0厘米。

該契約由永遠死契契約和官契紙、契尾三部分粘接而成。永遠死契契約宣紙,毛筆書寫,長45.5厘米,寬30.4厘米;官契紙宣紙,印刷,毛筆填寫,長45.5厘米,寬40.8厘米;契尾宣紙,印刷,毛筆填寫,長45.5厘米,寬38.8厘米。該契約用了大篇文字描述了契稅征收過程中的積弊,並列舉了貪官利用契約與契尾分離、數目不符、以多填少等實情,以及一些不法之徒偽造白契,致使契稅減少、國庫收入減少等事例,強調了在辦理契稅過程中的一些必要措施和現實,從中反映了清朝晚期官吏腐敗的狀況。

鹹豐十年即公元一八六0年。

立賣宅基契人李門高氏同子潤、李聚,今將自己宅基西邊分過,通長叁寸寬,南頭椒(皂)角樹一科(棵),其地係南北畛。東至賣主,西至買主,南至大路,北至買主。四至分明,同中說合,情願出賣於宮福祿名下管業修呂居住,三麵言明,時值價錢兩千整。賣日錢宅兩交不欠,各無異說,即日管業。恐口無憑,立賣契存證。

鹹豐十一年三月十一日

同人 宮X元 畫押 宮萬林 畫押 楊海 畫押

該賣契宣紙,毛筆手寫,行楷,長48.3厘米,寬33.3厘米。

鹹豐十一年即公元一八六一年。

文契

立賣契人仁裏二圖九莊劉世山因為無錢使用,今將自己莊院半處,坐落西溝,計地土窯一孔、房屋一間、門窗俱全。其地坐西向東,東至溝下路三尺寬,西至窯頂上小路一丈九尺寬,南至買主王同興,北至王國興。四至分明,上下金石土木相連,盡在賣數。今同官紀王木淳說合,情願出賣於仁裏二圖本莊王豁然名下永遠為業。言定時值共價錢十串整。其錢地即日兩交清楚,永絕葛藤,並無勒買短價情弊。如有族人爭兢,賣主一麵承當。

恐後無憑,此照。

連畫字錢扣價銀六兩五錢六分 偃字第 號

同治三年三月十七日立賣契人劉世三 畫押

糧照 地過割 買主行糧戶名 賣主行糧戶名

此地無糧外包錢一千文。

畫紙合食包錢一千文。

同中人 王世發 畫押

該文契宣紙,印刷,毛筆填寫,長48.4厘米,寬32.2厘米。文中有一處豎長方形戳記“正堂施房地行王木淳”,規格7.2×5.4厘米;另有三處正方形篆書官印,規格6.6×6.6厘米,滿漢兩種文字,文“偃師縣印”。

同治三年即公元一八六四年。

立賣宅基契人李國棟因為無錢使用,今將自己宅基壹所叁間半寬、廈房七間坐北向南,東至李國俊、李國忠,西至賣主,南至大路,北至賣主,廈房山牆為界,四至分明。同中說合,情願出賣於劉金全名下永遠居住。三麵言定時值價錢共柒拾叁仟整,念(碾)在內。當日錢宅兩交,上下金石土木相連。自賣之後,永不返悔,如有人爭差者,賣主一麵承當。恐後無憑,此照。

同治叁年十月初九日立賣宅基契人李國棟 畫押

同人 劉天永 畫押 李國和 畫押 李天德 畫押 劉發駿 畫押 劉天位 畫押 劉天運 畫押 劉天元 畫押

該房契宣紙,毛筆書寫,高49厘米,寬33.5厘米。中部有一紅色戳記“同治三年 月 日 田宅牙紀XXX戳”。

同治三年即公元一八六四年。

文契

立賣契人仁裏二圖九莊王國興因為無銀使用,今將自己莊院半處,坐落西溝,計地土窯一孔,門窗俱全。其窯坐西向東,東至溝底,西至窯頂小路,南至買主,北至王保全。四至分明,上下金石土木相連,盡在賣數。今同官紀王度雍說合,情願出賣於仁裏二圖九莊王大林名下永遠為業。言定時值價錢一千五百文。其錢地即日兩交清楚,永絕葛藤,並無勒買短價情弊。如有族人爭兢,賣主一麵承當。恐後無憑,此照。

連畫字X扣價銀七兩六錢六分。

偃字第 號

同治四年四月十三日立賣契人王國興 畫押

糧照地過割。

買主行糧戶名 賣主行糧戶名

此莊無糧包錢一千文。合食畫字錢一千五百文。

同人 王銀成 畫押 王玉歧 畫押

該文契宣紙印刷,毛筆填寫,長48.2厘米,寬33.2厘米。左下角加蓋一豎長方形戳記,戳規格7.2×55.5厘米,文“正堂孫房產行王木X”;文中共加蓋三處正方形紅色官印“偃師縣印”,印規格6.6×6.6厘米,印文為滿漢兩種文字。右上端有“上十四段第八八五號,X宅一畝四分”,並加蓋有“驗訖”戳記。

同治四年即公元一八六五年。

立賣永遠死契文字人郭修房情因使用不便,今將自己前街莊宅地基一所,上代(帶)兩場白地圪嶗內有水井二孔、坑廁一個,照上出糧三畝二分七厘,出社一畝四分五厘。今開十四至,東至喜成,又至買主,又至郭鳳儀、買主,西至岸,又至郭玉鳴,又至郭小馮,又至路,南至郭喜成,又至碾道,又至買主,北至路,東北至碾道,又至路。十四至以裏,於賣主無幹,水流出入行道依故往來。今立契出賣於郭雷鳴名下經理為死業。仝中言明,時估大錢四十二千文。其錢當日筆下交足,並不短欠分文。恐口無憑,故立永遠死契文約為證。

同治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立賣永遠死契文字人郭修房 畫押

中人 郭子隆 謄郭治安 並書

鄉約 張永價 仝證

該地契宣紙,毛筆書寫,豎行排列,長54.。2厘米,寬39.1厘米。左下角有“賣一百二八”字樣。

同治五年即公元一八六六年。

立賣永遠死契文字人郭夏利情因使用不便,今將自己置到的西邊土窯三座有下無上,門窗俱全,四至未開,水流行道以故往來。今立契出賣於郭雷鳴名下經為業。同中言明,窯價大錢七千七百五十文。其錢當日筆下交足,並不短欠分文。恐口難憑,立文,約為照。

同治七年十一月十九日立賣永遠死契文字人郭夏利

後批每年出糧錢五十文。

中人 郭明學 郭景全 郭泰賓 郭子仁 郭治安 書

該地契宣紙,毛筆書寫,豎排,長42.7厘米,寬27.8厘米。

同治七年即公元一八六八年。

立賣永遠死契文字人郭夏則情因使用不便無處可取,今將自己置到西邊土窯三座,有下無上,門窗俱全。今開四至,東至買主,西至院牆,南至路,北至郭甲申。四至以裏,水流出入行路衣(依)古往來。今立死契出賣於郭雷鳴名下修理為死業。仝中言明,窯價大錢七千七百五十文。其錢當日筆下交足,並不短少分文,恐口難憑,故立賣永遠死契文字存證。

同治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立賣永遠死契文字人郭夏則 畫押

後批每年出糧錢五十文。

中見人 郭明安 畫押 郭子仁 畫押 郭太興 畫押 郭治安 畫押 郭景全 並書

該地契宣紙,毛筆書寫,豎行排列,長57.4厘米,寬48.4厘米。左下角書寫有“謄”和“重十六”字樣。

同治七年即公元一八六八年。

立賣永遠死契文字人郭發則同叔春栓、群栓,因祖母病故花費錢件無處可取,今將自己祖業西邊土窯兩座,門窗俱全,明磚暗石坑廁一個,土木相連,大門外有糞池一個,出上地糧三分五分。今開四至,東、南至買主,西、北至郭甲申。四至以裏,水流出入行道以(依)故往來。今立契出賣於郭雷鳴名下經理為死業。仝中言明,時值大錢六千文正。其錢當日筆下交足,並不短欠分文。恐口無憑,立文約為證。

同治八年九月十五日

立賣永遠死契文字人郭發則同叔春栓、群栓 畫押

謄中人 郭夏則 郭二辰 郭泰典 郭風義 仝 證郭治安 並書

鄉約 張新喜

該地契宣紙,毛筆書寫,豎行排列,長56.2厘米,寬47.6厘米。左下角書寫有“景 八十四字樣。

同治八年即公元一九六九年。

立捐莊基契人保全永號因居住不便,今將自己買到莊基一間半寬坐南向北,坐落本村南街中。內有臨街房一間半,廈房叁間,俱係門窗俱全。東至武姓牆中為介(界),西至武姓牆中為介(界),南至寨牆為介(界),北至街心,四至分明。今同牙中說合情願出捐於錢捌仟文情願出捐於武張氏名下管業居住。三麵議定時值,今有自己莊基一所叁間寬,內有臨街房三間,廈房弍間,俱係門窗俱全。自捐之後永無返悔,上下金石土木相連盡在捐數以底捐。如有戶族人等爭差者,捐主一麵承當,恐口不憑,立捐約存證。

同治拾年正月三十日立捐莊基契人保全永號 畫押

知見同人武永印 畫押 武廷元 畫押

當日保全永號下出錢捌仟文兩清。

捐莊基,賣莊基。

該契約宣紙,毛筆書寫,高55厘米,寬35.5厘米。中有長方形戳記,7.0×5.5厘米,“正堂路同治貳年十二月日田宅牙記XX戳”;花押“清正”,表示清白公正。

同治十年即公元一八七一年。

立賣房院契人梁殿傑因事不便,今將自己祖業房院壹所,三間寬,坐西向東,坐落梁屯南街路西。東至大街,西至梁,南至薛夥牆,北至李夥牆,四至分明。今憑中人說合,情願出賣於梁允智名下久遠守業。三麵議定,時值賣價錢共伍拾叁串文整,當日錢房兩交不欠。自賣之後,永不反悔,若有戶族人等爭差,此身一麵承當。上下金石土木相連,此照。

西X橫四方零六寸

同人 梁安邦 畫押 梁誌行 畫押 梁玉 畫押 梁殿X 畫押 梁X 畫押 代文煥 畫押

同治十年二月初一日立賣房院契人梁殿傑 畫押

該契約宣紙,毛筆書寫,寬35.5厘米,高49.5厘米。中間有長方形戳記一枚,“正堂路 同治六年十二月日 田宅牙紀劉歧清戳”;中間花押“清正”,以示清白公正。

同治十年即公元一八七一年。

立賣莊基文契人耿希賢因無錢使用,今有本身莊基一處,坐落東北寨。東至董金成夥牆,西至賣主,南至董金成、董金祥夥牆,北至買主。四至分明,上下門窗戶扇金石土木相連,同中人說合,情願出賣於董金槐名下,永遠為業居住。三麵言明,時價錢七十千整。其價當日交足,買主遂契管業,畫字割食俱貫價內,各無異說。恐後無憑,立契為證。

同治十年九月二十四日立賣契人耿希賢 畫押

同人 王元華 畫押 馮永芳 畫押 劉天順 畫押

該契約宣紙,毛筆書寫,長48厘米,寬33.3厘米。該契約加蓋一印戳,7.5×4.5厘米,文“正堂X 官產行 武彥士戳記”;中間畫押“清風”。

同治十年即公元一八七一年。

立賣契人楊誌榮因為無錢使用,今將自己宅院一所、窯上地一段,東至張世福,西至郭元忠,南至界石,北至買主,四至分明。

情願出賣於郭旺興、郭寔興居住,窯院一所連二段時值賣價錢叁拾捌千文二十兩整,其錢即交不欠。恐口不憑,立賣契存證。

計開

元地元糧,此地郭馬、張世福承察行走。上下土木相連。

大清同治十年十月廿六日立賣契人楊誌榮 畫押

同人 張正心 畫押 郝汝仕 畫押

槐樹於外。

該房契宣紙,毛筆書寫,高33厘米,寬52.8厘米。同治十年即公元一八七一年。

立賣防(房)宅人史堆因乏用,今將自己防(房)宅一所,坐洛(落)X東。東至賈福元夥牆,西至薑性(姓)夥牆,南至路心,北至賈福元,四至分明,同中人說合,情願出賣於高景先名下居柱(住)。三麵議定,時值共價錢八十二千整。當日錢防(房)兩交清楚。空口無憑,立文約存證。

同治X年九月二十一日立 畫押

經紀同人 喬書 畫押 張述義 畫押

該契宣紙,寬33.5厘米,高46厘米,毛筆書寫。

立賣契人楊誌榮因為無銀使用,今將自己村宅院壹所坐西向東,計地伍分八厘壹毛九係六乎,東至張世福,西至窯上郭允中,北至買主,南至霍永文,四至分明。情願出賣與郭旺興居住。同中言明時值供價銀壹拾捌兩貳分,其銀即交不欠。恐口不憑,立永遠存證。

計開折正糧貳分貳厘貳毛六係八乎七未,上下金石土木相連。

窯上地叁分一厘八毛三乎四係五等行糧,南北車路一條。

同治拾年十貳月十三日立賣契人楊誌榮 畫押

東橫四步四小步五寸 西橫六步乙小尺 順拾乙步貳小尺

窯上地 南順拾叁步乙小尺六寸 北順拾叁步 橫五步四小尺

牙人 郝騰蛟

同中人 霍永文 畫押 張正新 正 郭汝仕 畫押

契尾(內容見凡例)

計開

業戶 買坐落處地 畝用價銀 納稅銀

藩字壹萬伍千肆百柒拾貳號 右給業戶

同治十一年八月 日

該房契與契尾為一套完整的契約。該房契宣紙,毛筆書寫,高47.8厘米,寬34厘米;契尾宣紙,印刷,毛筆填寫,高50.3厘米,寬23厘米。共加蓋六枚篆書滿漢兩種文字官印“孟縣之印”,6.6×6.6厘米;另有二枚篆書滿漢兩種文字官印,9.8×9.8厘米,文模糊不辨。在房契的時間落款處上方,有半枚橢圓形戳記,文無法辨識。

同治十一年即公元一八七二年。

立賣契人徐成遠今有自己房院地一段,坐落劉家溝。房院XX,東至下堰根,西至堰根,北半至路,南至賣主,北至買主,四至分明,上下金石土木盡在契內,今情願出賣於張富益名下永遠為業。同中議定,時值共賣價錢六十五串整。自賣之後,永無返悔。如有爭端,賣主一麵承應。恐口不憑,立契為證。

同治十一年XXX立

計開

正民銀四分過割。

碌竹磨子在內。

官牙 楊清正

同人 張望來 張複申 馬庚戌

該契約宣紙,毛筆書寫,長46.1厘米,寬33厘米。

同治十一年即公元一八七二年。

立當宅院人郭狗寧因使用不便,今有宅院一所窯二孔,西至郭明儒,東至郭天公,南至河心,北至郭姓,四至分明,上下金石土木相連,今情願出當於郭建祥名下管業,同中言明,時值當價錢三千四百文。

當日宅錢兩交不欠,自當之後,永無返(反)悔,立當約為證。

光緒二年三月初八日立當約人郭狗寧 畫押

同人 郭天公 畫押 郭建昌 畫押

該契宣紙,毛筆書寫,寬32.5厘米,高45.5厘米。

光緒二年即公元一八七六年。

武五進、武八、武鬆驢、武鬆江四人共有祖宅一處坐北向南,東至武姓,西至武五進,南至大街,北至武秀,四至分明。今立賣約人武八因為不便,將自己祖宅一分,上下土木金石相連盡在賣數。今同官紀楊永康說合,情願出賣於武驢、武發名下居住,三麵言定時值共價錢柒仟文,其錢莊即日兩交不欠。恐口無憑,立約為證。

光緒二年十一月初三日立 畫押

北莊當於武海路,後日回莊賣主無幹。

同人 武秀 畫押

該房契宣紙,毛筆書寫,高49厘米,寬33.7厘米。左側中部有一戳記“正堂雙房地行 易 楊永康”,中間畫押“易業”,規格8.7×6.0厘米。

光緒二年即公元一八七六年。

立賣房院契人黃門夏氏同子大俊因事不便,今將自己祖業房院一所三間寬,內有上房三間、廈房三間、廚房半間。東至黃煦、黃望、黃燮牆心,西至黃換成、黃大俊牆心,南至黃棫樛,北至黃合心。四至分明,同中說合,情願出賣於黃永泉名下管業居住。三麵議定,時值共賣價銀三十六兩。上下金石土木相連,俱在價內。恐如有族人爭者,賣主一麵承當。恐口無憑,立字為證。

此宅出入自東自南有路五尺寬。自東者,南至黃望,北至黃煦;自南者,北至黃講,南至路東,東至黃講,西至黃望、黃煦。

大清光緒三年正月十五日

立字人黃門夏氏同子大俊 畫押

同中人 黃講 畫押 黃合心 畫押 黃順興 畫押X臭糞 畫押 黃換成 畫押

該契宣紙,毛筆書寫,長7.5厘米,寬33厘米。

光緒三年即公元一八七七年。

立永賣契人張門李氏因無錢使用,今將祖遺大門以外南屋草房叁間,東至就趙國寶子天祿山強(牆),西至張天運,南至趙學興老夥院,北至賣主。東西路一條,上至清天,下至黃泉,六至以內土木石金一並相連。今情願永賣與(畫押)趙國寶名下永遠居住為業,同中身言明,時值永賣價尥大錢叁拾壹仟文整。其房錢即日兩交,有賣主當錢管業,畫字錢壹並價內。

如有戶族村友爭端,受價人一麵承管。恐口無憑,立永賣契一紙存證。

光緒叁年貳月廿六日

立永賣契人張門李氏 畫押

同堂侄 張天運 畫押 子天祿 畫押

後批其糧本裏本甲開取條糧 花押

又批從堂弟張萬國、堂侄天運之日以後,好無爭端,好無異說。花押又批北至房簷位界,西至費頭位界。

又批東西長貳杆零貳尺。

又批南北橫壹丈六尺八寸。

又批計地伍厘陸毫五係六乎 花押又批同中人趙鑊得 趙學鈄 張世仁 仝證

同中人趙學興 趙國禎 張位升 張喜元 李學周 張立元 張恒山 仝證

同牙行(一花押,內容不辨。)

該賣契宣紙,毛筆書寫,長39.3厘米,寬35厘米。

光緒三年即公元一八七七年。

官契紙

立永賣契人張天祿今將自己祖遺草房叁間,東至買主,西至張天運,南至夥院,北至夥牆,坐落壹處,四至分明。情願出賣與趙國寶名下永遠為業,同中言明,時值賣價每畝銀錢,共價銀錢貳拾叁仟,即日交足無欠。自賣之後,任憑買主管業,於賣主無幹。如有親族人等爭端,盡在賣主一麵承管。恐後無憑,立此永賣文契存證。

十六扣二十四兩三十錢五厘

同胞兄 天運 畫押

光緒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立永賣契人 張天祿 畫押

應過糧錢 開取條糧 張化賢名下

計開坐落四至弓口注後

又批東西長貳杆零貳尺長

又批南北橫壹丈陸尺八寸長

又批計地伍厘陸毫伍絲陸呼長

又批同中人 趙啟德 趙學珍 張世正 仝證

同堂兄張天位 畫押 同中人 張恒山 李學周 趙國禎 仝證 同牙行

契尾

河南等處承宣布政使司為遵

旨議奏事乾隆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蒙

巡撫部堂憲票,乾隆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準。(內容見凡例)

計開:

業戶趙國寶買張天祿坐落處房叁間,用價銀拾肆兩叁錢柒分伍厘,納稅銀肆錢叁分壹厘。

藩字叁千柒百貳號,右給業戶,準此。光緒三年十一月

藩字三千七百二號,買銀拾肆兩叁錢柒分伍厘,納稅銀肆錢叁分壹厘。

該契約宣紙,印刷填寫,寬56厘米,高54.5厘米。契尾正文及騎縫處蓋二枚9.8×9.8厘米的正方形官印,“河南等處承宣布政使司印”;契約中共蓋有6.5×6.5厘米的正方形官印五枚,“河內縣印”;以上兩印均滿漢兩種文字。官契紙左下部有一枚黑色戳記,4.3×5.5厘米,“正堂歐陽房地官牙行張隨山戳記”,中間畫押“據實”。

光緒三年即公元一八七七年。

立賣契人吝轤車因為無錢使用,今將自己莊院一所,坐洛(落)東圪老,其莊坐東向西。東至窯頂上邊五尺,西至路,南至路,北至山牆為界吝竹、吝牛。四至分明,土木相連盡在賣續,言定時值共賣價錢二千四百文。錢莊即日交足不(欠),恐口不憑,立賣(契)存證。

光緒四年正月二十九日立 畫押

官紀 曹雙盛

割食畫字一用在內。

同人 曹羊 畫押 曹亭 畫押

該契約宣紙,毛筆書寫,長47.4厘米,寬33.5厘米。

光緒四年即公元一八七八年。

立杜契文字人張王氏同族起來因糊口不便,今將自己本院西樓房叁間四至買主、小角則中地壹畝半南北畛,東至孫姓,西至買主,南至陳姓,北至水清,四至以內金木土石相連,人行道路各照古跡出入通行。央中說合出杜與李永順堂名下為杜業。當日同中言明受過杜價大錢五千文整,即時錢業兩清,並不短少。兩家情願,各無異言,如有戶族人等爭端者,有賣主一麵管。恐口不憑,立此一紙存證。長。

光緒肆年貳月拾壹日

立杜契文字人張王氏同孫起來 畫押

同中人 張怡 盧濟 仝證 張力田

該契宣紙,毛筆書寫,高44.5厘米,寬30.8厘米。契文中共加蓋二枚官印,6.6×6.6厘米,印文漫漶不辨。文前“同族起來”

“族”應為“孫”字之誤。

光緒四年即公元一八七八年。

立宅院人郭門範氏因使不便,今將自己宅院一所,西至郭和,東至郭明誠,南至水溝,北至郭明誠,四至分明,上下金石土木相連,情願出當於郭天太名下居柱(住)。三麵議(定),時值當價錢三串五百文,永不返(反)悔,如有人曾(爭)者,當主一麵承當。恐(空)口無憑,立字為證。

光緒四年十月十八日郭門範氏 畫押

同人 郭明戌 畫押

該房契宣紙,寬22.4厘米,高32.2厘米,毛筆書寫。

光緒四年即公元一八七八年。

立借路字人韓二驢因事不便,今將自己住宅一所出賃於同盛魁鹽號,其住宅出路原係由前門出入,現因鹽號大車人等出入不便,自己托中說合借到李文博名下,出路一段整。其路原屬李姓住宅以內,東北至本主,西至寨牆,南至韓,四至分明,當場三麵議定,每年借路價銀十五兩整,到年底照數交付。日後鹽號停止歇業,須將借路交還本主,恐後無憑,立此借路字據為證。

光緒五年二月初三日立借路字人韓二驢 畫押

同中人 張銀科 孔狗 李文秀 畫押 保還路人 畫押

每年借路價銀歸張銀科討要交付。

該房契宣紙,毛筆書寫,寬32.6厘米,高47厘米。

光緒五年即公元一八七九年。

立換房屋字人張庚辛因房屋穿少居住不便,今同族親說合,將自己分到盡東邊地基一間下於二弟,換到二弟廈房一間,於身緊埃身無房茅地有房因包二弟蓋房屋錢十千文,自換之後永不反悔。恐後無憑,立換字存照。

同族長 張福堂 畫押 孔狗 畫押

族長張秉直 畫押 胡定國 畫押 吳三 畫押

鄉親 李樸 畫押

光緒七年八月初八日立換房屋字人張庚辛 畫押

穿少:房屋間數少。該房契宣紙,毛筆書寫,寬32.5厘米,高46.2厘米。

光緒七年即公元一八八一年。

立典房院字人劉學富因事不便,今將自己置到房院一所,坐落劉閣老墳小寨上,坐東向西。東至寨牆,西至劉,南北二至劉。四至分明,今同中人說合,情願出典於劉雲合名下暫且管業。內有廈房一間,門窗俱全,上下金石土木相連。

言明典價錢一十四千文整。二年為滿,錢到回贖,無錢不計年限。恐口不憑,立字存證。此照。

同人 劉六一 畫押 劉自重 畫押 劉自學 畫押

光緒八年二月初六日立典房院字人劉學富 畫押

廈房門窗俱全。大門少門一闔。

該契宣紙,毛筆書寫,長45.2厘米,寬312厘米。光緒八年即公元一八八二年。

立賣宅基契人武門宋氏童(同)子金頂因事不便使用,今講自己宅基一所,坐南向北,內有臨界一間半,門窗具全。南至賣主,北至大路,東西至武,四至分明。今同牙中說合,情願賣於複興恒名下居住永遠為業。時值賣價大錢伍拾串證(整)。當日兩交不欠,各無異說,自賣至後永無返回(悔)。如有戶族人爭差者,賣主一麵承當,上下金石土木相連盡在賣數,恐口無憑,立字為證。

光緒八年二月十九日

立賣宅基人武門宋氏童子金頂 畫押

同人 付根法 畫押 田鳳義 畫押 武鐵娃 畫押 武思幹 畫押 付墨山 畫押 武廷喜 畫押 武廷瑞 畫押

該契約草紙,毛筆書寫,高45.5厘米,寬32.3厘米。中間有一枚長方形戳記“署正堂鄒 光緒七年四月 日 田宅 牙記 劉X仁戳”,8.2×6.3厘米。

光緒八年即公元一八八二年。

立賣房院契人代福道因正用不便,今將自己房院壹所,壹間半寬,坐落梁屯南街,坐西向東,內有廈房伍間,門窗俱全。東至路,西北至代夥牆,南至梁夥牆,四至分明。今同中人說合,情願出賣於梁誌篤名下久遠守業。三麵議定,時值賣價錢共肆拾伍串文整,當日錢地房兩交不欠。自賣之後,永不反悔,若有戶族人等爭差,此身一麵承當。上下金石土木相連,此照。

同人 梁安邦 畫押 梁朋 畫押

光緒七年四月十四日立賣房院契人代福道畫押

該契約宣紙,毛筆書寫,寬32.5厘米,高46.5厘米。光緒七年即公元一八八一年。

立賣房院契人趙中選因事不便,今將自己房院半所,坐北向南,內有正房三間,東西至買主趙,北至趙東廈房耳山,南至路。四至分明,情願出賣於趙文鼎名下管業。同中言明,時值價銀一百二十兩整。當日兩交不欠,上下金石土木盡在賣數。自賣之後,永無返悔。恐口不憑,此照。

光緒十三年五月初十日立賣房院人趙中選 畫押

同人 魏大廷 畫押 白守均 畫押 趙萬選 畫押 風義 畫押 白元福 畫押

契尾(內容見凡例)

計開

業戶趙文鼎買趙中選坐落房畝間 用價銀一百二十兩 納稅銀三兩六錢

藩字三萬八千八百九十七號 右給業戶 光緒十七年四月初十日 準此

藩字三萬八千八百九十七號 賣銀一百二十兩 稅銀三兩六錢

該地契宣紙,毛筆書寫,長42.8厘米,寬30.5厘米。左上角有一長方形印戳,文“正堂康 光緒十二年十月 日 田宅牙紀晉士元戳”,規格8.0×5.7厘米。

該契尾宣紙,印刷,毛筆填寫,長50.。5厘米,寬23.2厘米。契尾右下角有一戳記“驗訖”。

以上地契與契尾為一套完整的契約。共加蓋七處正方形篆書印戳:五處為“洛陽縣印”,規格6.5×6.5厘米;二處為“河南省等處承宣布政使司之印”,均滿漢兩種文字,9.7×9.7厘米。騎縫處中部加蓋一戳記,2.3×1.1厘米,文不辨。

光緒十三年即公元一八八七年。光緒十七年即公元一八九一年。

立賣契人徐鐵栓因正用不便,今有自己房院半所,坐落西山底村。其房院東至買主,西至路,南至買主,北至院中界石。四至分明,上下金石土木相連。今情願出賣於安慶堂名下永遠為業。同人言白,時值賣價銀十五兩五錢整。自賣之後,永無返悔。如有爭端,賣主一麵承認。

恐口不憑,立草契為證。

光緒十五年四月初九日立

官牙 李中堂

同人 徐恩 馬永和 杜雙嶺

該草契宣紙,毛筆書寫,長43厘米,寬32.2厘米。在賣價銀處加蓋兩處紅色菱形戳記“張主照記”。

光緒十五年即公元一八八九年。

立賣契人徐鐵栓因正用不便,今有自己房院半所,坐落西山底村。其房院東至買主,西至路,南至買主,北至院中界石,四至分明,上下金石土木相連。今情願出賣與安慶堂名下永遠為業。同中三麵議定,時值賣價銀一十五兩五錢整,即日銀業兩交,各無異說。自賣之後,永無返(反)悔。如有爭端賣主一麵承認。恐(空)口不(無)憑,立賣契文約為證。

光緒十五年四月初九日立

同人 徐恩 馬永和 杜雙嶺

該房契宣紙,毛筆書寫,寬31.5厘米,高42.5厘米。上蓋有一枚3.8×4.8厘米紅色戳記“署正堂馬 給房產行

李中堂戳”,中間畫押“平時小心”和兩枚2.0×2.0厘米戳記“張生榮記”。

光緒十五年即公元一八八九年。

立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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