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斯曼帝國的整體有一條維係其生存的重要因素,這就是它的伊斯蘭傳統製度和根據其各種職能而精心製定的社會結構。這些提供了奧斯曼人體驗世界,與世界相互作用的模式。奧斯曼人也正是憑借著伊斯蘭傳統製度和精心製定的社會結構,締造和壯大了他們的帝國,並在以後的歲月裏度過了各種內憂外患。因此,為了更加充分地理解奧斯曼人如何從一個邊境的“加齊”國家,發展成為一個龐大的帝國,就有必要對它的伊斯蘭傳統製度和根據其各種職能而精心製定的社會結構,進行一番仔細的考察。
奧斯曼帝國的社會與製度,完全是以對外征服為其前提的,是為征服而組織起來的,對外征服的成果,更借助於一套軍事和政治製度而得以鞏固和發展。這套隨著奧斯曼帝國疆域不斷擴展而逐漸形成的軍事和政治製度,在17世紀之前頗為行之有效,使奧斯曼帝國出現了相當繁榮穩定的社會和經濟秩序,顯示出自己獨有的社會特征。這些特征決定了奧斯曼帝國的社會結構和曆史發展方向。
奧斯曼帝國的整體有一條維係其生存和發展的線索,這就是伊斯蘭傳統。這一傳統是由早年突厥塞爾柱人留傳給奧斯曼人的。主要包括:宗教事務的正統觀念;對穆斯林和非穆斯林的不同稅收政策為特征的財政製度;主要由封建賞金所支持的軍事采邑製度;征召基督教青少年為軍士,並建立宮廷學校以及相適應的升級製度;根據宗教信仰把社會分為穆斯林和非穆斯林、特權和非特權的社會結構。
奧斯曼帝國是一個封建軍事專製的、具有伊斯蘭性質的君主神權國家。位居奧斯曼帝國頂端和社會各階層最高峰的是素丹,素丹既是帝國的最高世俗統治者,也是帝國的最高宗教領袖,集帝國的政治、經濟、軍事、宗教大權於一身,自稱是“真主在大地上的影子”,對臣民擁有無限的權力,人人都被視為奴隸。素丹的權威來自於他控製的軍事力量,來自於他的臣民對他的尊敬和服從,來自於塞利姆一世征服埃及後素丹所占有的哈裏發的法定地位,來自於具有悠久的加齊傳統。作為奧斯曼帝國的元首、護教者和神法的執行者,帝國所有的軍事力量都歸素丹指揮,不論是近衛兵團、封建騎兵,還是非正規的步兵和海軍艦隊,都要無條件的服從他的命令。素丹對他們操有生殺予奪大權。因而背叛和反抗素丹是十分危險的。
在西方,素丹的政府被稱為“最高波爾特”(指奧斯曼帝國政府),這大概是由於素丹的詔諭和決定,都主要是從宮門發布出來的緣故。素丹之下設有國務會議,由數名大臣、大法官和國務秘書組成。國務會議類似於近代的內閣會議,但也有些同最高法院相似的地方。事實上,它兼有奧斯曼帝國政府中這兩個部門的職能,但卻又有別於它們。大臣稱為“維齊”,輔政的宰相稱之為“大維齊”,兼掌行政和軍事,代表素丹處理帝國的日常政務。早期的素丹們親自主持國務會議,處理和決定帝國的大事。參加會議的大都是帝國的各部大臣,時間是每周的星期一、星期二、星期六和周日。星期五是伊斯蘭教的聚禮日,也是穆斯林法定的公眾集會豐拜的日子。從穆罕默德二世晚期開始,曆屆素丹不再過間那些繁重的日常政務和親自主持國務會議,而由大維齊代行主持和處理日常政務,素丹隻要求國務會議每周向他呈交一份內容詳盡的工作報告。不過素丹在內宮會議廳的牆壁上開了一個小格子窗,通過這扇小格子窗,可以監聽到大臣們的討論,必要時出來進行幹涉。國務會議通常都是在內宮會議廳舉行的。然而,隨著素丹大權的逐漸旁落,到了17世紀下半葉,大維齊的許多工作都是在他自己的宮邸召開的國務會議中決定的。
在大維齊的主持下,參加帝國國務會議的人逐漸擴大,除了大臣、大法官和國務秘書外,還包括最高行政長官和軍事長官,以及一些負有行政和執行責任的官吏,如財務長官與他的兩名助手。其他參加帝國國務會議的人員,還包括核對政府文件並在文件上加蓋素丹印章,以證明文件完全符合國家規定和宗教法的官員。伊斯蘭教雖然為奧斯曼帝國的國教,但伊斯蘭教長老在國務會議中並無席位和發言權,隻是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才應邀參加帝國的國務會議。這種國家的政權結構,反映出奧斯曼帝國的管理分為軍事(包括政府管理)、司法、財務三部分。在國務會議中討論的一切事務最後由大維齊決定,然後以其執掌政務的身份呈報素丹,取得素丹對一切決定的最終同意。大維齊權力的標誌,是素丹賜予他的官印,免去其職務的標誌也是收回其官印而銷毀之。
奧斯曼帝國的國務會議下設有一整套精心完善的龐大官僚機構,既可以兼並新征服的領士,又能把它們相當牢固地粘合在一起;既可有效地管理治安、稅收,又能維持一支有強大戰鬥力的軍隊。16世紀以後,奧斯曼帝國的中央官僚機構主要由兩部分組成,即帝國國務會議下所設立的管理行政的各局和管理財務的各局,協助貫徹執行決議和保存國家檔案。因為在奧斯曼帝國這個高度集中的官僚國家中,有相應的大量文贖工作。如政務會議局,負責起草、發布、編檔保存各種法令、布告和不屬於財務方麵的規章,包括諸如條約和協定等有關外交事務的文件(在歐洲國家政府中這種局相當於檔案館)。國務會議下屬的另外兩個局是管人事的,主要負責保管大臣、法官,以及諸如省總督和縣長等地方官員的檔案,掌管著帝國政府的軍事、行政和宗教事務三方麵職務的全部任命。國務秘書是帝國中央行政機關的長官,在17世紀末、18世紀初,隨著西方國家殖民化的曆史進程,國務秘書負責的主要事務,逐漸地演變成為了如何處理奧斯曼帝國與西方國家的相互關係。因此,從19世紀開始,國務秘書的辦公地點改為外交部。
管理財務的局很多。18世紀末,這種局的總數達到了25個左右,它們主要負責處理有關帝國的收人和支出的一切事務。奧斯曼帝國的收人主要來自根據宗教權力征收的稅和根據國家權力征收的租稅、關稅和通行稅。帝國支出主要涉及薪金和現在所謂的國防經費。管理財務的局,主要由財務長官和他的兩名主要助手負責。國務秘書此外還負責管理各局的秘書。帝國政府中的行政和財務部門的許多長官,戰時要隨帝國的軍隊進人戰區,完成戰爭所需要的文犢工作。這時各局由指定的代理長官負責主持帝國政府中各局的日常事務性工作。這種做法對於大維齊來說特別重要,因為從16世紀中葉以後,大維齊往往擔任遠征軍總司令的職務,素丹一般不再親自掛帥出征。
奧斯曼帝國中央統治機構下的最高地方行政機構是省,是奧斯曼帝國軍事和行政的基本單位。一個省由數個桑賈克(縣)組成,一個桑賈克由數個村莊組成。省設有省督,一律由素丹親自委派。省督有著大臣的地位和帕夏的官銜,是素丹派駐各省的首席長官。他既是一省的最高行政長官,又是最高軍事長官,他通過完全效仿中央行政機構的省政務會議,對省內各縣加以控製,戰時指揮軍隊打仗,平時則負責社會治安。此外,省督在司庫、秘書和私人助理的協助下,處理“蒂瑪”持有者的分派和提升,處理涉及帝國軍人集團成員的訴訟案件,及時地把以國庫名義征收的稅款上繳中央政府,並堅決執行素丹所頒布的一切政令。奧斯曼帝國最基層的地方行政單位是桑賈克,由桑賈克貝伊(縣長)管理。他既是一縣的行政長官,也是一縣的軍事長官,由副官們輔佐,為了發揮更大的行政管理效率,一般他們都居住在縣的重要市鎮裏。
穆拉德一世在位時,為了使奧斯曼人具有更大的凝聚力,以便於在巴爾幹地區的進一步擴張,他在魯米利亞任命了第一位省督,此後,魯米利亞成為了奧斯曼帝國行政管理效率最高,社會秩序最穩定,經濟發展最繁榮的地區之一。在以前,安納托利亞的行政事務一直由素丹親自管理。從1393以後,由於巴耶濟德一世開始更專心致誌於對巴爾幹地區的疆土擴張,所以他認為需要有一個人在安納托利亞代替他行使權力,於是便在安納托利亞的西部組建了帝國的第二個省。巧世紀初,隨著奧斯曼帝國的對外擴張不斷向東發展,帝國中央政府在安納托利亞中部又組建了另一個省。因此,隨著奧斯曼帝國版圖的不斷擴大,到1609年,奧斯曼帝國已經有了32個省。
隨著奧斯曼帝國疆域的不斷擴大,使中央政府機構變得相當龐雜。大量的日常事務一般都是由錄事,即記事官來辦理的,這些記事官在總體上構成了一個不妨稱之為筆吏的官僚集團。他們包括各種各樣從事筆頭記錄的書記官,在這些書記官當中,最重要的是財務書記官,他們受首席財務書記官的領導。在奧斯曼帝國的早期,首席財務書記官是最有聲望,權勢顯赫的政府官員之一。因為帝國政府可算是一個典型的征稅行政機構,帝國各級政府的職能,除了打仗之外,就首推征稅的事情最重要。按照奧斯曼人的傳統看法,權力離不開軍隊,軍隊離不開稅收,離開了稅收,奧斯曼帝國的整個社會秩序和經濟生活將會陷人一片混亂,遭受到嚴重的破壞。因此,除了保衛帝國安全的軍隊之外,負責稅務的行政官員就組成了奧斯曼帝國各級政府體製中的一個不可分割的重要部分。在奧斯曼帝國,非穆斯林繳納的人頭稅、關稅、帝國田產的收益、礦山的收益、附屬國的貢金以及其他的各項財政收人,都得仔細地進行記錄,隨時登記人冊。另外,為了不斷擴大稅源,增加政府的財政收人,帝國各級政府還要不時地巧立些新的名目,征收新的稅款,這樣一來,就得不斷設立新的辦公機構,不斷增加新的財務書記官,從而保障登錄各項稅收來源的順利完成,這也是奧斯曼帝國的官僚機構此後為什麽不斷膨脹、龐大臃腫的根本原因之一。根據奧斯曼帝國的有關規定,一般對記事官的任命有著嚴格的要求,規定任命者必須是穆斯林出身,屬於精通伊斯蘭神學和法律的烏裏瑪階層。
在漫長的人類曆史交往中,奧斯曼人吸收了伊斯蘭教、拜占廷帝國和突厥民族的社會因素,創建了一種新的統治製度和管理體係。奧斯曼帝國最初是在突厥塞爾柱人的社會根基上建立的,它直接承襲了突厥塞爾柱人的軍事組織和戰略戰術。而在其行政、宗教、法律、教育等方麵則完全受益於阿拉伯人和其古老的伊斯蘭文明。奧斯曼人在財政稅收方麵則完全是受到了拜占廷帝國的啟示,尤其是在與拜占廷帝國的長期交往中,通過政治聯姻或征服戰爭,大量地吸收了其先進的行政管理經驗和文化的熏陶。因此,奧斯曼帝國是由不同社會因素組成的混合體,是當時擁有最好統治秩序的一種社會製度。
奧斯曼帝國的司法製度,嚴格地講,是沿襲和繼承了阿拉伯帝國的法律製度,主要由四種不同的法休或法源所組成。首先,居於其他三種之上的是伊斯蘭法。伊斯蘭法也稱“沙裏阿法”。“沙裏阿”在阿拉伯語中的原義是“通向水源之路”,意思即“生命的源泉”。在宗教方麵,引申為“通向先知的大道”。伊斯蘭教是有關伊斯蘭宗教、政治、社會、家庭和個人生活準則的總稱。內容包括信仰、道德、崇拜儀式、民事和刑事,以合法和不合法的律例形式的表達,經過長達數世紀的時間而逐步形成的。其目的在於使伊斯蘭宗教信仰、禮儀同民法、刊法等相結合,成為伊斯蘭教信徒的宗教職責。與一般意義上的法有所不同,伊斯蘭法是一種宗教法,它對非穆斯林不具有約束力。奧斯曼帝國對伊斯蘭法的解釋是以正統的哈乃斐派的說法為依據的,並且素丹、法官和各級政府官員,以及所有司法人員的行為都要受到伊斯蘭法的約束,蔑視它是要遭殃和受到懲罰的。
占第二位的是卡農,即素丹頒布的所有救令,它們之中有些是行政性質的,有些則是對伊斯蘭法的補充。例如,卡農既涉及奧斯曼帝國政府複雜的禮製,也涉及奧斯曼帝國的政治、軍事、財政和警務等方麵的法律。卡農可以被修改或廢止,但伊斯蘭法則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對於奧斯曼帝國的司法製度而言,法律不論是根據伊斯蘭法或是根據卡農形成的,均被認為是出自真主或素丹的最高權威和意誌,它們絕不被認為是根據民眾的意願而產生的。
最後兩種是阿德特和烏爾夫。阿德特是奧斯曼人和被他們所征服的各民族所遵守的習慣法。按照阿德特的適用原則,被征服的各民族成員,不論居住在什麽地方,一律適用本民族的法律,而外族人即使長期居住在此地,也不受這個地方主要民族的法律保護。烏爾夫則是在位素丹的權威和意誌,它可以違反阿德特。此外,卡農可以改變阿德特和烏爾夫,並可以廢止或修改過去的舊卡農。
奧斯曼帝國的宮廷機構非常龐大,包括後宮、內廷、外廷三部分組成。後宮中有素丹的妻妾、侍女和正在受訓練的宮女,宮女們一般到25歲時就被素丹賜配給了朝廷的官吏。後宮中最尊貴者是素丹的母親,其次是素丹長子的母親,再下麵是素丹其他兒子們的母親。後宮大約有200多人,由40個黑衣太監護衛。內廷是由負責料理素丹私人事務的官吏們所組或。內廷分為五部,或稱五廳:內廳(寢宮)、財政廳、督察廳、大廳、小廳。大廳和小廳是宮內學堂的兩個部分。五廳中的每個廳的主管都是白衣太監,各廳的成員都被稱為侍從,主要來源於宮內學堂的學生。作為畢業生,他們在各廳實習職務稱之為侍從,為素丹管理宮廷的日常事務。他們一旦被提升到內廷以外的職位,就不再回來了,並對內廷的生活始終守口如瓶。
總攬內廷日常事務的長宮是一個年長的白衣太監,稱為宮門提督。他還兼任宮內司禮大臣、宮內學堂總監和素丹的機要總管。外廷包括素丹左右的學者、膳食人員、私人侍衛、王宮護衛、園藝人員、營帳人員、負責狩獵的官員、管理禦馬廄的人員和負貴供應的官員,這些人的才幹和聲望是大有差別的。素丹左右的學者是穆斯林機構的成員,他們包括素丹的宗教顧問、宣講師、唱詩者、讀經者、占星家以及內、外科醫生。私人侍衛是從高級官員的兒子、供職內廷的宮內學堂畢業生中的優秀分子以及近衛兵團老戰士中抽調出來的,人數總共為400人。許多王宮護衛都是高級官員,經常擔任帝國的欽差和行刑官。其他人員或者是在禦花園中服務,或者在博斯普魯斯海峽中為素丹出遊時劃艇。凡是指定將來要當帝國近衛兵團士兵的少年,則常在外廷工作中作助手。
這裏應當特別提到的是,奧斯曼人為了維持日益龐大的帝國統治,他們不斷地從占領的各民族中征集選拔優秀人才,經過教育培養補充到統治集團中去。這是一項具有政治遠見的治國戰略措施。例如,素丹穆罕默德二世即位後,就在帝國首都伊斯坦布爾創立了宮內學堂,從戰俘、奴隸、基督教徒的青少年中間,仔細地選拔那些有培養前途的人,將他們與自己的兒子們一起送進官內學堂,進行專門的訓練。不僅教育他們忠於素丹,樹立為素丹而戰,榮立戰功的理想,還為他們開設語言、文學、音樂、體育、數學、法律、哲學、軍事學、行政管理、稅務、財政等課程,使他們熟悉和掌握治國的本領。經過10到12年的精心培養,等到他們學業期完全結束以後,素丹量才委以他們帝國政府各部門的工作。這項製度在奧斯曼帝國幾乎延續了400年之久,造就出了大批的優秀人才,為奧斯曼帝國的鞏固和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根據有關史料記載,奧斯曼帝國早期素丹們的生活都比較簡樸,官員們也都比較廉潔勤政,人們一般很難通過服飾去分辨出來素丹和他的隨從們。奧斯曼帝國舉行儀典中的豪華場麵是從穆拉德二世的宮廷中開始出現的,到了穆罕默德二世時期此風更盛。穆罕默德二世征服君士坦丁堡之後,在他的侍衛中設置了一個百人戟兵衛隊,其武器、服飾和隊形完全仿照拜占廷帝國皇帝的侍衛。到16世紀中葉以後,奧斯曼帝國朝廷中各廳的禮儀和職責,由於分工越來越精細,越來越嚴格,因麵奧斯曼帝國不得不製定出一部禮典。各中央行政部門在辦理日常事務中,不僅圓滿地完成任務是非常重要的,嚴格遵守有關各種禮儀細則和手續也同樣是非常重要的,使奧斯曼帝國政府的行政機構完全官僚化了。
此外,奧斯曼帝國也是一個具有伊斯蘭性質、政教合一的君主神權國家,伊斯蘭教在帝國的政治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國家政權機構中,同行政機構平行的是伊斯蘭教機構。伊斯蘭教機構也是奧斯曼帝國社會統治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身居帝國最高統治地位的素丹,把這兩個機構統一掌握在自己的手中,為自己的統治服務。雖然伊斯蘭教機構與行政機構在政法、經濟等方麵,似手兩個機構的每一級都彼此有著廠泛的接觸。但從職責上來講,伊斯蘭教機構主要負責奧斯曼帝國的宗教、教育和法律三個部分。
在奧斯曼人的統治下,伊斯蘭教史上逐漸形成了一個被稱之為烏裏瑪的教權階層。他們的首要職責,就是高舉伊斯蘭教的法規,維持奧斯曼帝國的社會秩序。因此,烏裏瑪教權階層,是奧斯曼帝國社會機構中的一支重要政治力量,奧斯曼帝國社會生活的任何變革不可能不受到他們的影響。烏裏瑪階層的成員都是些嚴格受過穆斯林神學和法律的訓練,學問淵博的有識之士。雖然在奧斯曼帝國,烏裏瑪階層被人們稱作“僧侶團體”,但實際上它並非是授命履行聖職,充當人與真主之間媒介的教士團體。烏裏瑪階層的主要標誌是學識,即他們所擁有的符合正統遜尼教派傳統和符合帝國伊斯蘭國教的學問和知識。
烏裏瑪階層的成員,除了擔任奧斯曼帝國的各種宗教官職以外,往往也擔任慈善基金組織的主管人員。在奧斯曼帝國,這類組織機構為數甚多,它們出錢資助學校、醫院、清真寺、濟窮院、施粥站,甚至有時還出錢修建道路和橋梁,在提供公共社會福利方麵,承擔著政府的許多職能。烏裏瑪階層的成員負責主管慈善基金組織的主要用意,在於確保該組織產生的收益,在施主死後能繼續歸其家族或後嗣享用,避免帝國政府根據繼承法將其財產沒收或分散。然麵,用慈善基金組織這種方式撥留的大宗財產,遊離於奧斯曼帝國正常的稅製之外,所以既不受帝國政府的控製,也不屬於社會不動產的正常處置範圍,為日後奧斯曼帝國引發出諸多的重大社會問題,導致其由盛變衰,埋下了伏筆,成了主要的社會因素之一。
除了以烏裏瑪階層為代表的官方正統的伊斯蘭教派之外,在奧斯曼帝國,還有另外一種更受廣大民眾歡迎的、早在草原遊牧年代就在突厥民族中盛行的伊斯蘭教異端。這種非官方正統的伊斯蘭教派,融合了什葉派教徒、神秘主義者、民間宗教信徒,甚至在某種情況下還吸收了基督教徒的信仰和理念,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托缽僧修道會。托缽僧修道會的大部分成員,是來自民間的俗人修道士,他們整天在寺院內潛心修行,參加各種宗教儀式,因為他們覺得這些宗教儀式能夠使他們同真主融為一體,或者說,能夠使他們同真主產生更多的情感交流。而那種拘泥於形式、禮儀刻板的正統伊斯蘭教,就不可能讓他們有這種感覺。在奧斯曼帝國,有些托體僧修道會的政治主張比較溫和,接近正統,而有些則帶有濃厚的異端色彩。前者以梅萊維弗托缽僧修道會為代表,後者以貝克塔什托缽僧修道會為代表。貝克塔什托缽僧修道會大概始建於15世紀初葉,由於它同帝國近衛兵團關係密切,所以對其影響甚大,政治信仰的傳播範圍也比較廣,尤其在巴爾幹地區。貝克塔什托缽僧修道會在抵製波斯文化對奧斯曼帝國的強大影響,保護和發揚突厥文化和語言方麵,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奧斯曼帝國的伊斯蘭教機構,一般下設“學者會議”和“教律裁判委員會”等附屬機構,這些機構由伊斯蘭教長老、法官以及從事教法和教理研究的學者們組成,負責司法和教律的裁決,負責監督和履行宗教儀式的完成,管理清真寺、管理宗教基金和杜會福利事業,理各級教育。“學者會議”除了負責為帝國各級政府官員解釋伊斯蘭教之外,還為中央行政機構的重要官員和地方首席行政長官選配法官和神職人員。在奧斯曼帝國早期的對外擴張活動中,伊斯蘭教機構中的成員們要經常隨軍出征,宣揚伊斯蘭教聖戰,作戰前動員和組織新征服地區的宗教活動。
伊斯蘭教機構中的最高職務是伊斯蘭教教長,一般由素丹在烏裏瑪階層中親自選拔和任命那些德高望眾、出身名門顯赫的人擔當,以後隨著社會變化的需要,又改為從著名的司法人員中挑選。伊斯蘭教教長的地位與大維齊相等,素丹和大維齊在處理國家重大社會問題上,都要首先征求伊斯蘭教教長的意見,並且在一般情況下,帝國的教令都是在素丹的要求下,由伊斯蘭教教長發出。但在特殊的情況下,伊斯蘭教教長可以發布罷免素丹的教令,但這都是在帝國王室成員中的素丹王位競爭者與軍政要員的要挾下發布的。
根據有關的規定,奧斯曼帝國的各種法律草案在頒發之前,都應先呈報伊斯蘭教教長審核,看它是否完全符合伊斯蘭教法,並終審法官判決的死刑案件。此外,伊斯蘭教教長還有權就國家的重大決策問題發布政令,如動員廣大民眾與軍隊協同作戰,允許素丹放棄帝國的某一地域,允許素丹同他國簽訂有關的協議或廢止協議等。
伊斯蘭教機構主要從宗教的地產中獲得財政收人。在奧斯曼帝國,大約三分之一的土地被劃出用以資助各項宗教活動,這些土地被稱為瓦克夫,是素丹和一些私人的布施。瓦克夫的收益除用以維持伊斯蘭教機構的日常開支外,也用於建造清真寺、圖書館、學校、醫院、公共浴室和其他宗教建築。在伊斯蘭教機構中擔任職務的成員,帝國政府規定可以免征捐稅,並且嚴格規定,在任何情況下,他們的財產不得交公。由於伊斯蘭教機構中的許多成員,享有許多經濟利益上的優惠,因而在奧斯曼帝國的社會中逐漸又形成了一個特權階層。
伊斯蘭教機構對帝國教育的管理,主要是通過清真寺來進行的。因為在奧斯曼帝國時期,每一所清真寺都有一個初等學校,學生們在其中學習讀書、寫字、阿拉伯語和《古蘭經》。具有相當規模的清真寺則設有高等學校,教授文法、邏輯學、哲學、修辭學、幾何學、天文學、法律和神學。這些學校不但傳授不可分割的神學和法律,同時也傳授一些人文科學和自然科學的基本知識。在高等學校學習的學生,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從宗教捐助基金中取得部分津貼,而那些攻讀法律的學生則可以獲得全部津貼。那些在高等學校學習期滿畢業的人都屬於烏裏瑪階層,他們畢業時接受一種叫做丹尼舍孟德(候補法官)的學位,並取得在小學教書的資格,有些人經過進一步的學習深造後,便可以在高等學校做教授,或成為正式法官。初等學校畢業的學生一般都擔任宣教師、苦修士等聖職。據有關史料記載,在素丹穆拉德二世統治時期,共有兩萬多名學生在全國各地的清真寺學習規定的各種課程,到蘇萊曼大帝統治時期,學生人數已經達到5萬多人,這些穆斯林學校為奧斯曼帝國的社會發展,造就了大量的人才。
在奧斯曼帝國的社會統治中,法官的作用是非常巨大的,他們統稱為“卡迪”(阿拉伯語的音譯,原意為教法執行官),尊稱為“毛拉”(阿拉伯語的音譯,原意為先生、主人)。帝國的法律顧問稱為“穆夫提”,專司解釋伊斯蘭教法典。奧斯曼帝國對法官的任職、晉升、調動、留任都有嚴格的要求和管理製度,規定法官一律必須由烏裏瑪來擔任,按照官方信仰的哈乃斐派教法,負責審理一切刑事與民事案件,而判決書則由民政部門來執行。按照有關的規定,在奧斯曼帝國首都的大法官或總法官是帝國的最高司法長官,他的基本職責是管理和指導帝國各地的司法工作,並且負責選拔各級法官和監督他們的工作。帝國各地的法官,按照有關的規定,必須由哈乃斐派的法官擔任首席法官,全而負責和監督地方上的司法工作。
在素丹塞利姆一世統治時期,由於帝國的疆域越來越大,因此他下令設立了三名大法官,稱為“卡迪亞斯克爾”,分管歐亞非三大洲的司法事務。這三名大法官,一般都由奧斯曼帝國的王室成員來擔任,權力和地位僅次於帝國京城的大法官。在奧斯曼帝國中等城市和小城鎮的法官,屬於一般法官或代理法官,鄉村法官稱之為內布11,是帝國法官階層中最低的一級。穆夫提的地位僅次於一般法官,他們在一些主要城鎮終身負責教律裁判工作,對帝國的法律問題進行研究並發表意見,協助法官處理日常工作。穆夫提中也有一部分人協助各級地方政府工作,相當於宗教顧問。在一般情況下,法官或政府官員很少要求他們做教律裁判工作,因此他們的職業範圍很有限,不過法官有時也要求他們對法庭上出現的有關問題發表個人意見,他們的意見也時常成為支持法官個人觀點和意見的有力憑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