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紀70年代,隨著黃金官價的放開和黃金市場的迅猛發展,為了保證黃金市場上交易的公平、公正,杜絕各種違規交易的發生,國際上各大黃金市場都結合本身的實際,不斷建立和完善黃金市場監管體係。以下是各種黃金市場的監管情況。
1.對無形黃金市場的監管
這裏所說的無形黃金市場,主要指倫敦、蘇黎世黃金市場和香港地區倫敦黃金市場。這類市場並沒有固定的交易場所,市場是以會員為基礎,會員大多是世界級的金商或大銀行,黃金交易主要是通過這些會員購銷網絡來進行。由於該類市場特殊的交易機製,對在市場中交易的客戶和其交易量都是絕對保密的,因為倫敦的五大金商和蘇黎世的三大銀行等都在世界上享有良好的聲譽,交易者的信心也就建立於此。該類黃金市場的監管主要以自律為主,以倫敦黃金市場為例,其倫敦黃金市場協會(LBMA)就是建立在五大定價行和在場內交易的50家商號的基礎上,協助英國金融服務局(FSA)等政府管理機構對倫敦黃金市場進行監管,提高市場經營效率,擴大倫敦黃金市場在世界上的影響。由於受國內政治保守政策和自我監管思想的影響,英國相關的法律條文不十分完善,分布在眾多與證券有關的法規之中。
2.對有形黃全市場的管理
有形黃金市場,主要指黃金交易在固定交易場所裏進行。這種交易所既可以是專門的黃金交易場所,如新加坡黃金市場;也可以是附屬在某個期貨市場之下,如紐約黃金市場就設在紐約商品交易所(COMEX)裏。從總體上看,一個成熟的黃金市場的監管都應該包括市場法規製度、監督管理體係和仲裁三大塊。這裏最典型的例子就算美國了,由於黃金交易在美國僅是期貨交易的一種,以下從期貨的角度來分析美國是如何實現對市場的監管的。
(1)法規製度
美國在漫長的期貨交易發展過程中,逐步形成了一套較為完善的管理體製和法規製度。美國的期貨市場法規依其職能可分為兩部分:
①國家期貨交易規則(條例)。國家期貨交易法規對期貨市場的交易活動起著宏觀監控作用,隨期貨市場的不斷發展而逐步完善。如1916年通過的《棉花期貨法》,1922年國會頒布的《穀物期貨交易法》,以及1974年重新頒布的《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法》等眾多法案。這些法規有的確立了期貨交易所的法律地位,有的授權成立了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並根據期貨交易的飛快發展及時加入了新的內容,最終形成了全國統一的期貨法規體係。全國性法規是各級期貨交易機構進行監管的最基本依據。各有關機構也據此製定了更具有操作性的管理規則。
②期貨交易規則(條例)。這是指期貨交易以具體運轉規則為原則,為整個期貨市場參與者製定了行為規範,以強製形式執行,使得立法管理在維護市場的公平性、規範化方麵起著不可估量的作用。如1936年實施的《商品交易所條例》,對期貨市場的管理機構、交易所、中介機構、交易者及場外交易活動都進行了嚴格規定,其中的許多條例一直沿用至今,並被許多期貨交易市場所采用。
實際上,美國的期貨市場從無序到有序,走上良性發展的軌道,與其具有比較健全的法律法規體係不無關係。
(2)監督管理體係
美國期貨市場采用立法先行,政府期貨監管部門、期貨協會、交易所三級機構共同監督、協調和管理期貨市場。從管理主體來劃分,可以分為:
①立法管理,即利用製定、修改、頒布有關的法律法規對期貨市場進行管理;
②行政管理,即依靠有關政府授權部門、職能機構或地方政府等進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