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以來的多次投資調控實踐,在調控時機把握、政策工具組合、調控力度和節奏控製等方麵,都取得了十分寶貴的經驗。
1.及時預調,避免經濟的全麵過熱
密切關注宏觀經濟指標的變動趨勢,加強經濟走勢的前瞻性研究,可以及時發現並遏製投資過熱或投資需求不足的苗頭,避免投資過快增長引發經濟過熱,或投資需求不足導致經濟過冷。
如2006年3月份的CPI僅為0.8%,有關部門考慮到部分金融指標(如M1)增長較快,“未雨綢繆”地對利率進行了適度上調。從其後的物價走勢和經濟運行情況看,這一預調是十分必要的,也是非常及時的。
2.針對地方政府行為失範,調控措施上“對症下藥”
在履行事權責任的壓力下和出於政績考慮,地方政府在投資項目審批(核準、備案)、辦理用地、規劃和環保手續等環節以及項目建設實施階段(包括建成投產後的生產經營階段),常常默許、縱容投資項目的違法、違規行為。地方政府在投資管理和相關行政許可中的不到位或不作為,降低了項目建設的應有成本,無形中抬高了投資收益,刺激投資的非正常增長,從而極易引發投資過熱。在抑製投資過熱的調控中,經濟手段即使不受傳導機製不完善的製約,也因觸及不到地方政府投資管理不到位、無法到位的體製性根源,效力往往有限。有鑒於此,針對性的做法就是加強和規範新開工項目管理、依法治理違法違規項目、規範和限製土地供應、控製信貸規模、強化環保審批等,從而在源頭上抑製投資過快增長的動力。
當然,上述調控投資的做法,常常會被指責為運用行政手段幹預投資和經濟運行,幹擾企業投資決策。從長期看,這些行政性做法肯定會對市場發育產生一定的負麵影響。但沒有人會認為,對地方政府在投資過熱中的不規範的投資行為和投資管理行為,中央政府可以用“看不見的手”來調控。針對短期內無法根本改變的地方政府的行為失範,中央政府運用行政手段對其進行約束,是必要的、合理的和合法的,非如此,過高的投資增速就無法降下來。
3.綜合運用調控工具,注意政策間的協調配合
調控的綜合性在最近一次抑製投資局部過熱的調控中表現得比較明顯,最近一次調控幾乎動用了政府調節短期經濟波動的所有經濟手段,特別是多次提高法定準備金率、法定貸款利率和公開市場操作。分批次調低部分投資過熱行業出口退稅率,抑製貿易順差過快增長,緩解能源、資源約束,優化出口結構,抑製這些行業投資盲目擴張。有關部門還結合我國轉軌體製時期的特點,運用產業政策這一法律手段進行調控,同時還采取了項目清理、限製供地、信貸控製、環保流域限批等必要的行政性措施。
投資調控政策協調性的主要體現是,在最近一次投資調控中,產業政策與土地政策和信貸政策的有效配合。盡管從長期看,政府將土地作為一種調控手段值得探討,但這種做法很容易控製新開工項目。同樣,政府通過差別化的信貸政策實施產業政策,似乎與商業銀行的改革趨勢並不協調,但在微觀主體特別是國有企業以及地方政府行為尚不十分規範的情況下,運用差別化的信貸政策配合產業政策調控部分行業投資,也確實起到了抑製投資的明顯效果。
4.把握調控力度與節奏,注意調控的審慎性
調控的審慎性體現在充分運用貨幣政策可以進行微調的特點,並優先選用力度較小、操作靈活的貨幣政策工具。如根據投資運行情況多次微調存款準備金率和相關利率,充分運用公開市場操作手段來調節貨幣供求等。
審慎性也體現在對行政措施的力度把握和方式選擇上。如在項目檢查和清理中,對有問題的項目並不是一律要求停、緩建,而是從執法的角度要求項目的資源能源消耗與汙染排放等必須符合國家節能減排要求和相關標準,先由各地對照相關要求和標準自行提出對違規項目的處理意見,國家發改委等有關部門在深入調研後才對各地的自行處理意見作出評論,並作出進一步處理措施。
根據投資運行情況審慎地操作政策工具,可以避免政策力度過大、調控過度,使投資運行走向反麵,人為加劇投資波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