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體製是投資體製的重要組成部分,指的是與投資資金來源相關的、關於融資渠道、融資工具和融資方式的一係列製度安排。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投資體製改革、財政體製改革和金融體製改革的不斷深化,與投資資金來源相關的製度規定也隨之向前演進。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初步建立且不斷完善,企業在固定資產投資活動中的主體地位得以確立,企業擁有投資決策權,並可以根據金融市場的現狀自主地為其固定資產投資選擇融資渠道、融資工具和融資方式,這應該是融資或金融體製改革的重要成果。
1.基本特征:財政“獨木撐天”,銀行作用有限
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時期,我國融資體製的基本特征是:中央政府決定國民儲蓄率,國家擁有全部物質資源和資本資源,並通過政府行政指令性計劃進行分配。資金管理的部門分工格局是:長期資金歸財政、短期資金歸銀行;無償資金歸財政、有償資金歸銀行;定額資金歸財政、超定額資金歸銀行。投資資金流程是:企業上繳利稅—形成國民收入—國家直接在初次分配中截取高積累—由中央財政預算內撥款投資建設項目。計劃經濟時期的融資體製,一直延續到1978年,期間雖有幾次變動,基本格局變化不大。
在上述融資體製下,計劃經濟時期,運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資金主要來源於中央財政的無償撥款。1978年以前,國家預算內投資撥款占全民基本建設投資的77%以上。
計劃經濟時期,銀行在投融資領域的地位和作用十分有限。在統一的計劃體製中,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國家金融管理和貨幣發行的機構,既是管理金融的國家機關又是全麵經營銀行業務的國家銀行。與高度集中的銀行體製相適應,我國從1953年開始建立了集中統一的綜合信貸計劃管理體製,即全國的信貸資金,不論是資金來源還是資金運用,都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掌握,實行“統存統貸”的管理辦法。銀行信貸計劃納入國家經濟計劃,成為國家管理經濟的重要手段。高度集中的國家銀行體製,為大規模的經濟建設進行全麵的金融監督和服務。中國人民銀行擔負著組織和調節貨幣流通的職能,統一經營各項信貸業務,在國家計劃實施中具有綜合反映和貨幣監督功能。銀行對國有企業提供超定額流動資金貸款、季節性貸款和少量的大修理貸款,對城鄉集體經濟、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提供部分生產流動資金貸款,對農村中的貧困農民提供生產貸款、口糧貸款和其他生活貸款。
中國建設銀行的前身,即計劃經濟時期的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成立於1954 年,是財政部下屬的事業單位,每年需要國家財政補貼事業費幾千萬元,主要職責是負責管理和分配根據國家計劃撥付給建設項目及相關項目的政府資金。
2.財政投融資體製形成的製度背景
計劃經濟體製使以財政預算撥款為主的融資體製成為現實。具體地講,政企不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和企業之間的財務聯係主要體現在稅收製度的各項規定上。除了稅收關係,政府預算和企業財務相互獨立,政府沒有為企業融資的責任。財政的必要性在於公共產品的存在、在於政府收入分配責任的存在等。計劃經濟時期,政府和企業之間的財務聯係不是通過稅收,而是通過利潤上繳和資金分配。1950~1983年間,即“利改稅”之前,我國長期實行以利代稅製度,國有企業不僅將百分之百的利潤上繳財政,而且為維持簡單再生產提取的折舊費也常常要上繳財政,其結果是國有企業擴大再生產所需資金隻能來源於財政撥款。擠消費搞建設。國家通過工資總額計劃直接控製居民部門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份額,居民收入增長率大大低於國民收入增長率,居民儲蓄能力低,居民儲蓄極其有限。集中一切資源推進工業化。通過價格的計劃管理,使農產品和資源類產品長期保持較低價格,加工工業品價格則長期高企,即人為地製造價格“剪刀差”,以獲取農業和初級產品剩餘,實現重工業優先發展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