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機製就其本質來說是一種製度安排,包括正式製度安排和非正式製度安排。從公司法的角度來看,一般把公司內部法人治理結構看作公司法所確定的正式治理製度安排,而把其他製度安排視為非正式製度安排。從公司治理的空間視角來看,公司治理包括內部治理和外部治理兩個空間。在這兩個空間中,又存在著多維治理空間。我們從公司治理的內外空間視角把治理機製分為內部治理機製和外部治理機製。
一、公司治理的內部機製
公司治理內部機製指內部法人治理結構及其相應製度安排。主要包括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總經理之間的製衡製度及其相應的內部激勵、監督與決策製度安排。
1.公司內部法人治理結構的製衡機製
公司內部法人治理結構是指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總經理之間相互製衡的製度安排。股東大會與董事會、監事會之間的製衡關係。主要包括股東大會選舉和更換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報告。董事會與總經理之間的製衡關係。主要包括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並決定其報酬事項。監事會和董事會、總經理之間的製衡關係。主要包括對董事和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2.股東大會的治理機製
股東行使公司治理職能的主要權力機構是股東大會。我國《公司法》有關股東大會的治理功能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對行使公司決策權和監督權的機構(董事會和監事會)及其組成人員的選聘、更換和報酬確定具有決定作用。即對公司主要組成人員聘任和解雇具有決定權。對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以及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具有決定權。對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以及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具有審批權。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3.董事會的治理機製
董事會是公司實際上的最高決策機構,是公司內部治理主體。在美國商業圓桌會議發表的公司治理聲明中所提出的有關公司治理的職能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麵。選拔、定期審核,並在必要情況下撤換首席執行官、決定管理層報酬。選拔和評估公司高層經理人員是董事會最重要的職能。審核並在適當情況下批準公司主要戰略、財務及其他目標計劃。向管理層提出有關建議和忠告。監督內部控製、風險經營、財務報告及合法性的評估程序。董事會要建立一個有效的監控體係,確保公司資產安全和處理麵臨的主要風險。提名董事,並保證董事會結構及運轉能夠實現有效的公司治理。最佳董事會結構依據不同產業和不同公司而定。大多數公司董事會普遍限定在8~16人,成員由具有豐富經驗的人員組成。英國法律對董事職責做出了三個主要方麵的規定:忠實、誠信的受托人職責。董事行動必須最大化公司利益,避免其對公司的職責和任何個人利益之間的衝突。為了最大化公司利益,董事不應該利用職務便利獲取外部收益,也不應在處理公司業務中獲取隱蔽利潤,董事應該公開其收益。1980年,公司法涉及董事對公司的受托職責,強調單個董事對公司的職責。管理職責。董事對工作疏忽所承擔的責任是對其管理職責和行為的客觀評價。當公司失敗時,債權人能夠因公司的實際損失運用濫用職權的程序反對董事。公司章程和聯合條款所規定的董事的合法地位。
Tricker(1984)的董事會工作模型為公司治理提供了概念性模型。該模型著眼於描述公司治理過程,而不是實現的結構,並根據首先確定的活動,來評價實現該活動所選擇的方法。
公司指導涉及戰略製定、並購和整個資源配置,製定指導和約束管理活動的政策即確立公司的總體方向。它強調商業使命——企業的可能未來和理想指導的共識。行政管理涉及業務經營——融資、生產和市場等短期經營活動,密切關注企業的整體績效,並采取與戰略相一致的決策。它包括對經營活動進行計劃、組織、協調、監督和領導。經營管理活動涉及產業關係、供應、生產、營銷、會計和經營控製。監督是指對經營行為的監控活動,其目的是確保股東和其他合法利益群體的利益得到保護。說明責任包括公司法、股票交易所和其他法定及委托機構所要求的信息披露。說明責任是社會中公司的合法性得以確定和維持的過程。
影響董事會治理功能的因素主要有:
(1)董事會的規模和結構。英國公眾公司董事會的規模和結構受公司規模的影響。
(2)董事會的構成。公司的類型和規模影響董事會的結構。董事會評估總經理的績效主要由外部董事實施,所有外部董事應該每年至少單獨會麵一次。董事應該確定董事會成員資格並與股東溝通。外部董事根據董事會確定的資格考察和推薦候選人。
理結構,實行契約化管理。三是政府與企業的其他關係也要按照契約方式進行。如政府職能部門對企業失業和養老保險金收繳等要按照契約關係進行,輔之以行政手段。
社區與企業之間的契約關係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麵:一是企業與社區簽訂安全、衛生和環境汙染等方麵的協議,確保企業活動不對社區安全、衛生與環境汙染等造成危害。二是企業要與社區簽訂就業優先、社區扶持、產品銷售支持與產品質量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協議。通過這一契約關係,一方麵企業要為社區的就業、經濟發展作出貢獻;另一方麵社區要對企業發展提供支持。三是企業與社區簽訂社區對企業活動的其他監督契約,如對企業進行非法經營活動等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