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9月17日,金大中被指控為煽動叛亂罪,在軍事法庭上受審。本文是他在法庭上所作的申述。他講完這番話之後,他的至親摯友熱烈鼓掌並激動流淚。他們雖然被迫退出法庭,但仍高呼“勝利屬於我們!”接著,他們在“這是捏造!”“民主萬歲!”的口號聲中又被推上大客車,迅速送離法院。1980年11月3日,軍事法庭判,決金大中死刑,1981年1月23日改為無期徒刑。
我站在這裏作最後的申述,此劉我想起了一件往事。去年11月5日,我在家裏觀看電視新聞樸(正熙)總統的國葬儀式時,我仿佛被釘到了座位上,連一秒鍾也不敢錯過。
那時紅衣主教金壽煥的一句禱辭,至今還凊清楚楚地留在我的記憶中。他說:“主啊,讓我們全體懂得樸總統的死的意義罷!”
從金主教的觀點看來,再沒有什麽事比樸總統的死更為不幸了。自然,那也的確是一個具有曆史意義的時刻,它標誌著一個新的時代已經隨著“維新體製”(樸正熙獨我時期)的結束而來臨。當時一陣無法形容的強烈激情支配了我們,使我們感到渴望民主的人流如同澎湃的怒潮,正在衝決被視為難以衝破的長堤。但是,隨著5月11日而來的宣布全國戒嚴,我們的民主理想又經受了一場非同尋常的考驗。
雖然有許多人在“10月26日”(1979年,樸的死期)以後重又感到樂觀,但我仍然表示擔心。盡管我確信民主的時代必將於80年代到來,但我還是感到它在目前還有許多巨大障礙需要克服。樸總統對韓國統治了18年,顯然他會留下一筆“遺產”,這就是“維新沐製”的政治勢力。這種強大的政治勢力是決不容許人們忽視的。這股“勢力”雖然並無能力贏得民主主義或勝過共產主義,但是,我卻從來不主張把這個“維新”勢力完全加以排除。我在基督教女青年會發表演講時曾提到“民族魂”,主張次官級(副部長)以下的政府成員應當保持不變。我確信我們大家都應當通過選舉來決定進退,我主張同金鍾泌——維新分子之——進行公平競爭;因為隻有選舉才是人民的最終判決。
若不是由“10月26日事變”,釜山和馬山的重大事態(1979年兩個南部城市中發生的反樸正熙起義)本來會遍及全國的。但由於出現了“10月26日事變”,局勢便僵持不下,民主力量和維新體製勢力雙方都既無勝者又無敗者。我作為一個基督教徒,相信局勢的這種急轉直下乃是不可抗相的。
10月26日之後,我認為當務之急莫過於保證國家安全、經濟穩定和恢複民主。我的結論是:為了實現這個任務,大家都必須與崔圭夏的過波性政府合作。我以堅持一貫的方式提倡民族和解而不采取政治報複。為了這個目的,我要求與崔政權進行一次政治對話,以表示我願意原諒那些曾參與(從東京)綁架我的人。我反複申述我們需要政局穩定。我之所以采取這個立場,是因為我認識到萬一發生全國性動亂,我國的民主化本身將會麵臨嚴重危機。我相信,我國人民無需借助全國性動亂就能將民主推向前進。而且,我更加堅定地相信,如果在軍事管製的政權下出現混亂局麵就勢必難免和軍方發生衝突。而局勢如果向這個方麵轉變,我擔心那些不希望民主到來的勢力可能組織對於民主勢力的一場政治反攻。
可是無論我的信念多麽真誠,又多麽為此擔心,卻仍然發生了5月17日事件;但無論怎樣,首要的責任是在政府身上。韓國人民在此表現出超乎尋常的紀律性和克製,贏得了全世界的讚美。我在那段時期會見的很多外國使節,他們都稱讚韓國人民的自製性和紀律性。我們的人民不但表明了他們有為民主而戰鬥的勇氣,而且也表明了他們是理智的,他們能夠自律。盡管這樣,政府仍是背離人民的願望,一意孤行,製造動亂。首先,以戒嚴令為例。崔圭夏總統在就職之後仍然繼續堅持戒嚴,雖然已經沒有什麽理由需要這樣做。繼續戒嚴的結果便是不必要地挑起人民的不信任和猜疑終於導致了全國性混亂。
其次,政府一麵承認本身是過波性的政權,一麵又不明確公告轉交政權的日程。這樣就又造成了公眾的不信任和猜疑。
再次,雖然人民明明白白地要求直接選舉總統,以及以“小選區”選舉國會議員,而且國會組織的修改憲法的起草工作已在進行;但政府卻另外設置了一個修訂憲法的審議機構,並故意討論所謂的“二元執政製”和“中選區製”,從而表現出一種極為曖昧的態度,以致學生感到他們必須上街遊行。不過,我並不讚成學生們上街遊行的決定,直到今天,我仍認為他們應當等待崔內閣改變態度,等待國會取消戒嚴令。我至今不理解學生們在5月31日上街遊行的原因,他們沒有信守自己隻在校園以內遊行的諾言。對於導致學生作出這個決定的背景因素,我存有疑問。但即令如此,過波性政府本身畢竟沒有能夠消除民間的猜疑和不信任;而且,人民雖然強烈要求,但國會始終未能按期開會。這些失誤使我們喪失了重要契機,結果造成了當前的這種局麵。
在我國,一方麵顯然存在著全鬥煥總統的維新派力量,而另一方麵則是大多數人民的渴求民主的力量。二者之中,誰也無力在鎮壓對方的同時又領導這個國家。我們民族早就應當踏上民主之途了。而且,我們的人也確有這種才能。為了避免當前這種悲劇重演,這兩種對立的政治力量應當對話,互相采取一種寬容的態度。
對當前(在法院對我提出控告)的這個案件,政府稱為“金大中及其同謀陰謀煽動暴亂案”。如果判定我一個人竟然有能力煽動和組織學生和人民,那麽,政府為什麽不對我提出的對話要求作出反應?政府為什麽甚至阻止發表我要學生們克製的呼籲書?政府為什麽又要阻止《東亞日報》發表該報約請我撰寫的文稿?我以韓國實現民主為重,不以我個人獲任總統為重。因此,我一直隻是致力於民主的實現。
檢察官宣稱:因為我認為不可能通過正常的政治程序來取得政權,所以企圖通過學生上街遊行來獲取政權。其實,我是一個連射一顆子彈的能力也沒有的人,我最需要的是進行大選。實際上,如果選舉真的得以順利進行,我相信我是會當選並執政的。而且如果我在這次選舉中遭到失敗,我也將能夠建立起一個鞏固的政治基礎,為四年後的下屆大選作好準備。我一向感到如果我國發生動亂,通向政權的道路也就會中斷,而且會發生類似於目前(金大中本人遭遇的)的困境。我信仰非暴力;但是,我不信仰不抵抗主義。因此,我是一個非暴力的抵抗主義者。
檢察官判定說,我在(1945年)解放之後加入了一個“左翼的”(即共產主義的)組織,而且一直抱有共廣主義思想。我認為這種說法是令人遺憾的。解放時我是個20青年,曾經參加“建國準備委員會”活動。作為一名20歲的青年,我是在這個組織的最基層工作的。後來發覺“右翼”和“左翼”將要“聯合”,我就離開了準備委員會而參加了新民黨。解放之時,我不能理解這兩派之間何以必須進行鬥爭。進入該組織之後,我發現它是左翼團體,我對它進行了一段鬥爭之後,於1946年夏天決定退出該組織,而不再是它的成員。此後我曾兩次受到審查,均以無嫌疑而釋放;我從未被控為“左翼”人員。及到1947年,我已成為“右翼”的一個成員,在朝鮮戰爭期間被共產黨作為反動分子逮捕,幸免於一死。
從那時以來,我一直被控曾在1967年大選期間與荏子島據點的一名叫鄭泰默的間諜有過聯束。但事實是鄭泰默當時以合法的身份住在木浦市,是一處鹽場的主人;沒有人認為他是一個共產黨人。他被捕後,(韓國中央情報局)局長金炯旭要求和我會麵,問我幾個問題。我們在世宗飯店會見30分鍾。金局長說:“金先生,你與此事並無牽涉。但我要和你聯係,因為調查過程中當事人曾提到了你的名字。”金局長證實了我與當時正在調查的案件毫無任何關係。一段時間之後我被告知,鄭泰默在法庭上作證時說:“我(鄭)曾企圖對金大中做工作,但在聽過他的演講之後,我認識到這是不可能是,於是放棄了這個打算。”
雖然我意識到關於韓國民主與統一聯盟(韓民統)的事情已經成為嚴重問題關係我的生死,但事實卻與公訴書所說的那些主要內容不大相同。樸正熙總統1972年領布維新憲法之時,我認為維新體製乃是對國家憲法的嚴重背離。但由於在國內根本不可能開展反對這一體製的運動,我勢不得已,才去海外尋求政治避難。我不理解的是,我在海外的活動何以竟成為對我提起公訴的理由。在“聯合搜查本部”地下室的一個牢房中,我被囚禁了60天:在這60天中我不見天日,而且每天24小時連續不斷地受審,審訊人員就和我同住在這間牢房裏。在這種境況下,如我的朋友金相賢所說,人們完全有辦法把任何一個人變成共產黨。我能聽見從鄰近的囚室傳來的酷刑之下發出的刺耳的叫聲。在這種恐怖的審譏過程中,我赤身裸體。一名審訊者告知我,把我說成是反政府組織的首腦,僅僅是(提出公訴)所必需的背景,並不成為什麽真正的問題。因此我覺得,我僅僅是以煽動暴亂罪被控。但後來卻發現對我的公訴還涉及了“國家保安法”。
從日本我被綁架回國,以及被解除在家軟禁之後,韓國中央情報局一位局長李龍澤到我家中訪問。他己聽說我要發表一項聲明。他說:“現在。我們必須把金先生的事情(指東京綁架一事)宣告結束。”他還說:“他已見過樸總統,並且向我轉達了總統的承諾,即:隻要你(金大中)對我們提出的幾點表示同意,我們就不再追究(你的)海外活動了,而且我們還將許可你和妻子及三個兒子出國旅行。”我因此作出一項聲明,同意那些條件。此後外交部長發布聲明說:“金大中事件已結束,他的海外活動將不再作為問題提出。”不久之後我便得到通知,可以去國外旅行。過了一段時間,日本外交部對此也發布聲明:“‘金大中事件’已告解決;韓國和日本已經達成協議,對金大中先生的海外活動將不再作為問題而加以追究。”但是,這些問題現在又被翻出來,而且要奪去我的生命。
所謂的“反政府團體”按國家保安法第一款的規定。必須具有篡奪政權或侵犯國家憲法的具體目標,而我是一貫絕對而無條件地擁護大韓民國的。甚至當我們在美國舉行會議,準備成立韓國民主與統一聯盟時,有些人主張成立一個流亡政府,我就加以抵製“韓民統”內部有些人同時也是“朝總聯”(旅日朝鮮人總聯合會)〈一個親北朝鮮的旅日朝鮮人組織〉的成員,我不可能為“韓民統”每一個成員的身份作出保證,但是,就與我個人接觸的四個其他成員來說,下麵的話我是可以講的:-位是金載華,分在第七屆國會期間曾一度以接受“不純”〈政治性的〉資助表,但不久便證明是無辜涉嫌,宣告無罪釋放。並繼續擔任第八屆國會議員。政府對此完全沒有表示反對或製止。第二位是裝東湖。他曾競選旅日大韓民國居民困(“民團”一個親南韓的旅日韓僑組織)的會長職位,在此以前曾在這個團體中任職並積極進行活動。第三位鄭在俊則曾經作為“民團”的關鍵人物而積極從事反對“朝總聯”的鬥爭。爭取旅日韓國僑民。因而得到韓國的真許,被授予勳章,第四位是趙活俊。這個人從未被韓國檢察機關懷疑為持有敵對的意識形態,檢察官根據1967年新聞界關於韓國中央情報局調查結果的報道,就金載華所接受的“不純”資助向我提出許多問題。我不記得自己在此以前是否讀過這種報道,即令我曾經讀過,這種報道也不會起什麽作用,元非是引起人民懷疑政府的信用而已。因為發現金載華被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而且予以釋放的乃是政府。
而且,如果說裴東湖確實受到“朝總聯”的控製,那麽人們為什麽直到1971年才把他開除出“民困”呢?公訴書說我曾從“韓民統”接受“不純”資助。為數達1800萬日元。但我曾接受的最大資助為6百萬日元。這是來自(日本)前首相福田和一位日本政界人士。我收到其他資助是我過去小學的同學金鍾忠贈予的5百萬日元。他當時與任何組織都沒有關係,如果說我從“韓民統”收到過什麽的話,那就是裴東湖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付給我所住旅館的40萬日元。
至於“韓民統”綱領地起草及其人事安排,我均未曾以任何方式參與。因為早在這個組織正式成立之前。我就已被綁架,此後我才被告知他們推選我為“韓國民主與統一聯盟”的主席,但我從未接這個職位;事實是我通過金祿永、宋元英、李無榮等人向他們轉達我的要求,即除去我的名字,舉例來說如果有幾個人同意組織一個政黨,並決定要某個人擔任該黨領袖。而這個人不同意,而且也不可能出席表示同意,那麽,我認為這個人連作為黨員而正式登記在冊都是不可能的。
1979年1月。文明子女士給我打電話,問我是否“曾經同意擔任‘韓民統’在日本總部的主席”我回答說,“我從來不是也從未接受過主席職位,因此我不是主席”我還補充說,我得知“他們(在日本)連同林昌榮、尹伊桑,以及另一些人要求美國軍隊撤出韓國”後非常生氣,我不能原諒他們(這種立場),後來他們通過一位日本記者給我送來信件,解釋他們這樣做(要求美國軍隊撤出韓國)並無什麽特殊動機,隻不過是困為連樸正熙都讚成美方撤軍,當時我堅決拒絕接受他們的解釋。
從被綁架到今天,我對“韓民統”日本總部的活動一無所知,因為這六年中我有三年被囚,三年被軟禁在家。但我聽說有一家日本報紙表了一篇(頭條)報道,內稱有一位韓國駐東京大使館的公使在美國獲準避難。據他透露,“(韓國大使館)經過秘密調查得出結論認為‘韓民統’並沒有被‘朝總聯’暗中控製。”
對我的公訴書中舉出了若幹我在海外發表的言論;但此種引用的意困不是表達我那些講話的主要觀點,而是斷章取義以期造成一種反麵的印象,例如公訴書宣稱我對北韓“半屬肯定”因為我說“北韓沒有自由,但它保證了‘麵包’(指生活)5而南韓既不保證麵包,也沒有‘自由’實際上我的原話是在北方,雖然沒有自由,由於定量配給食物等等東西,人人都能維持生活;而在南方,窮人卻難以為生。既然這樣,我們怎麽能期望抵抗共產主義並且戰而勝之呢?”
至於控訴我煽動暴亂。我隻能認為這是以“莫須有”的罪名證告我,沒有絲毫事實或證據。誠然,從“10月26日”以來我會見的人成千上萬,不計其數。我從來沒有鼓動他們舉行遊行示威或推翻政府,如果我曾圖謀叛亂必定有某些證據證明我的計劃和行為。公訴書指控說,“民主製度研究所”的本意是要成為一個過波性政府但研究所在其存在期間僅僅開過兩次會,那個組織中的人有些已經年過六十,我本人也近六十,即令我和某個學生談過話。無論談些什麽,若不經過辯論便不可能被采納。事實上當學生開始上街遊行之時。我的所謂“私人機構”(我也使用“私人機構”一語,因為這是公訴書裏反複用的)——例如政治文化研究所,憲政問題研究所——一決無任何一人參加。如果我曾圖謀發動國內叛亂或舉事。那我就應該走在學生遊行隊伍的前麵進行煽動。
5月13日、14日和15日三天,學生遊行達到最高潮,這時。我確實發表了一項聲明,呼籲他們克製。陰謀煽動暴亂。這種事在我看來誠然不堪設想;如果事情發展到這一步,對我個人也差完全不利的,如果說印刷和發行小冊子觸犯戒嚴法,我甘願接受懲罰。或者如果說持有少量美元違背了外匯管理法,我也樂於接受懲罰。但就一般而論,懲罰必須能使受罰者信服。
政府當局也許以為有可能執行對我的判決。我勸你們仔細考慮一下:這樣做在民主國家裏是否符合正義,是否可能被接受。
我不為自己請求從寬處理,但我確實希望對別的被告能給予從寬處理,因為歸根結蒂,我對他們受到的判決負有責任。我希望全鬥煥總統以寬容的精神、在民族和解的氣氤中承擔起和各個民主力量進行政治討論的使命。
兩天之前,當檢察當局對我宣布具體的量刑判決時,我對自己的鎮定非常感到意外。麵且,大概是由於出席了法庭審判,我比平日睡得都好。這是因為,我作為基督徒,已把全部的信仰都寄托給上帝——如果他要我死亡,我就通過這個法庭來死;如果他要我生,我將通過這個法庭而生活下去。
最後,對法庭上的其他被告,我願給你們留下我的遺囑。那就是:即令我死,也決不應當再發生政治報複——就象現在施加給我的這種報複。昨天,韓完相博士談到了先知的使命和教會的使命。我寧願稱之為拯救社會和拯救個人。作為一個基督教徒的我,當時心中想到的是通過恢複民主來拯救社會,拯救民族。
法庭的諸位法官,被告的諸位辯護人——無論是國家選定的或被告自己選定的辯護人,諸位獄政官員,我國的和外國的諸位新聞記者,我感謝你們的努力和辛苦。還有檢察官們,我至少得感謝你們的艱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