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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明清兩朝加強對西藏的管理

  明朝建立後,根據當時的政治形勢,廢除了中央管理西藏地區事務的宣政院和兼領院務的帝師製度。明朝中央直接實行“多封眾建”、“尚用僧徒”的政策,使西藏地方始終處於明朝中央的統一管理之下。

  同元朝一樣,明朝對西藏地區的統治也采取了利用和扶植藏傳佛教的政策。但明朝卻不象元朝那樣隻是推崇薩迦一個教派,而是對有實力的喇嘛教派領袖都賜封加號,予以扶持。

  元末時,西藏的帕竹政權已雄踞一方,昔日薩迦派的一統天下已經崩潰。帕竹政權取而代之,統管西藏。明廷封帕竹為闡化王,奉明皇之命,號令西藏。明政府對管理西藏的辦法主要是多封眾建。凡來歸順請封者都有封賜。《明太祖實錄》說“凡在幅員之內,鹹推一視之仁”。明朝總封西藏各派首領為八大法王,各派均有明廷封賜的玉印。玉印是權力的象征。有印者則有權力,是朝廷命官。因此西藏地方的受印為官者視印如命,珍藏至今幾代不失。以帕竹為首的西藏八大法王及其他官員都效忠中央,深得明廷中央賞識,多次降旨嘉獎。這類的封文至今仍有許多保存在布達拉宮、大昭寺、楚布寺等處。封文對藏官“悉心效順”表示滿意,繼續封賜為官,令他們“永為捍禦之臣”,“世守西土”。

  明朝除封賜法王外,還對西藏封有國師、灌頂國師、禪師、都綱、喇嘛等官員。所封官員,無論僧俗,都賜爵封印,“為官者務遵朝廷之法,撫安一方;為僧者務敦化導之誠,率民為善,以共享太平”(《明太祖實錄》)。明朝政府多封眾建、分而治之、以宗教爭取人心的辦法對西藏加強管轄是有一定效果的。

  在我國曆史上,清朝對邊疆的主權管理達到了最完善的階段。新中國成立後的邊疆政治地圖也大體沿襲了清朝舊製。清朝與西藏的關係可追溯到1639年。此前,藏傳佛教已傳到滿蒙地區。1639年,清太宗皇太極派人專程到西藏,要求西藏選派高僧到清朝傳播佛教。清廷崇敬佛教並非是為了純宗教目的,而是為了利用藏傳佛教維護其剛剛建立的封建統治,鞏固它對蒙古的控製,後來乾隆帝說“興黃教即所以安眾蒙古,所係非小”。在清朝二百多年的時間裏,清政府進行了一係列的藏政改革,都與宗教離不開,試圖利用宗教鞏固中央對西藏的統治。清朝前期,清廷對西藏的施政大體經過了下麵幾個階段:

  1.清初,通過蒙古汗王和黃教首領達賴喇嘛管理西藏。17世紀中葉,西藏的黃教受到噶舉派第悉藏巴地方政權的排斥,五世達賴請求信仰黃教的蒙古和碩特部首領固始汗給予支持。1642年固始汗率兵入衛藏,滅掉第悉藏巴,使西藏置於他的統治之下。這時黃教寺院集團在固始汗的支持下,在經濟和宗教方麵也取得了很大優勢。1644年,清朝定都北京後,清世祖為了進一步推進全國的統一事業,利用和扶植黃教,穩定蒙藏地區,曾多次邀請五世達賴與四世班禪覲見。1652年五世達賴進京入覲,受到順治皇帝的隆重接待。第二年,五世達賴返藏,清廷頒賜給他金冊、金印,封他為“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領天下釋教普通瓦赤喇怛喇達賴喇嘛”。從這時起,達賴喇嘛的地位得到了清朝的正式承認,而且以後曆屆達賴喇嘛的轉世必須經過中央政府的冊封,遂成定製。與此同時,清朝又派人入藏,封固始汗為“遵行文義敏慧固實汗”,也賜給金冊、金印,並諭其:“作朕屏輔,輯乃封圻”。即要固始汗為皇帝做好保衛邊疆的助手,把皇帝封賜的封地治理得和睦安定。由此可見,固始汗是被清朝封為管理西藏地方的政治、軍事首領,而達賴五世隻是“所領天下釋教”的宗教領袖,這時還不是“政教合一”的雙重領袖人物。盡管如此,達賴五世受封後其地位和聲望大大提高。各地蒙藏群眾更加敬信。1682年,五世達賴園寂。第巴桑結嘉措秘不發喪,以與固始汗之孫拉藏汗對抗。第巴桑結嘉措被拉藏汗所殺,同時拉藏汗又廢黜第巴所立的六世達賴倉央嘉措,另立意希嘉措為六世達賴。清政府承認了拉藏汗的行動,並封拉藏汗為“翊法恭順汗”。但康熙也感到“西藏事務不便令拉藏汗獨理”。1709年,康熙又派侍朗赫壽到西藏,協同拉藏汗管理西藏事務。這是清朝中央直接向西藏派遣官員的開端。此後不久,1713年,康熙又派遣官員入藏,冊封班禪五世羅桑意希為“班禪額爾德尼”,頒給金冊、金印。這是繼1645年固始汗贈班禪四世羅桑卻吉堅讚以“班禪博克多”的尊號後,黃教寺院集團建立的又一個活佛轉世係統。以後曆屆班禪額爾德尼轉世,同達賴喇嘛一樣,都必須經中央政府正式冊封。清廷正式冊封班禪五世,既有借此安定藏局的意圖,又表明它接受了固始汗尊班禪抑達賴的政策,是清政府推行的分而治之政策。

  2.平定準噶爾之亂,授權噶倫聯合執政。1717年,蒙古準噶爾部侵擾西藏,洗劫拉薩,殺拉藏汗,結束了蒙古和碩特部在西藏的統治(1642—1717)。為了安定西藏,康熙帝從1718年到1720年,先後兩次派兵入藏,平定準噶爾部的入藏之亂。在此期間,西藏人民也在拉藏汗的官員康濟鼐、頗羅鼐的率領下,從阿裏、日喀則向拉薩進軍,從西部配合清軍夾擊準噶爾部。阿爾布巴也在拉薩以東的工布地區抵抗準噶爾軍隊。由於清軍和西藏的地方軍民的共同戰鬥,到1720年8月,占據西藏的準噶爾部即被全部驅逐。在平定準噶爾部侵擾西藏的同時,清朝中央還把達賴七世格桑嘉措(1707—1757)從青海塔爾寺護送到拉薩,並於1720年9月15日在布達拉宮舉行了坐床典禮。1721年,清朝中央決定廢除在西藏地方政權中總攬大權的第巴職位,設立四名噶倫,共同管理西藏地方的行政事務。一名是原任西藏阿裏地區的總管、拉藏汗時的官員康濟鼐,他在反抗準噶爾部的鬥爭中功勞最大,清朝中央任命他為首席噶倫;二是工布地區的貴族阿爾布巴;三是拉薩地區的貴族隆布鼐;四是達賴七世的強佐(司庫或總管)紮爾鼐。1723年(雍正元年),清朝中央又提升江孜地區貴族頗羅鼐(1689—1747)為噶倫,使噶倫增至五人。同時,為了安定西藏的社會秩序,保證新建的地方政權行使職權,清朝政府還在西藏留駐軍隊4000人。

  噶倫一職,原來就有。但隻是較高級的行政官員。噶倫之上,還有拉藏汗與第巴。清廷提高噶倫地位,令其直接掌管西藏地方政權。作為朝廷命官,皇帝與西藏的關係比原來隔著蒙古汗更加密切了一步。

  3.設立駐藏大臣,劃定藏區政圖。噶倫聯合執政剛剛實行了6年,1727年(雍正五年),西藏統治階級內部即發生內訌。代表前藏地方勢力的噶倫阿爾布巴聯合隆布鼐、紮爾鼐,殺死了代表後藏勢力的首席噶倫康濟鼐。康濟鼐的親信頗羅鼐自日喀則起兵,於1728年攻下拉薩,逮捕了阿爾布巴等三噶倫,等待清廷處理。清廷完全支持內訌事件的得勝者頗羅鼐,以叛逆罪將阿爾布巴等三人處死。

  清廷在平息了這次內訌事件之後,對西藏政務進行重要改革:

  A。鑒於西藏貴族聯合執政易起紛爭的現實,清朝決定委派自平定準噶爾之亂以來,一貫效忠於清廷的頗羅鼐總理西藏地方政務;

  B。從1727年開始,清朝中央正式往西藏派遣駐藏大臣正副二人,任期三年,第一任是副都統馬喇和內閣學士僧格。留川陝兵2000人分駐前後藏,歸駐藏大臣指揮;C。1728年將康定、理塘、巴塘等地劃歸四川管轄;將中甸、阿墩子、維西等地劃歸雲南管轄;昌都以外各土司仍歸西藏管轄;將後藏的拉孜、昂仁、彭錯林三個宗(縣)贈給班禪直接管轄。

  這次對西藏的改革具有深遠的影響。駐藏大臣的設置,是中國中央政府首次正式派遣重臣直接管理西藏,其地位相當於內地的各省督撫,是朝廷的封疆大吏。這一創製後來載入了《藏內善後章程》。此後近二百年間,清廷一直派駐大臣,管理西藏。有些學者認為,駐藏大臣是中國駐拉薩的“大使”,顯然是不符合曆史事實的。

  此外,清廷中央對藏區的劃分也有著深遠的意見。這次行政區分,明確了西藏地方各派勢力的轄區範圍。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各派力量的權力鬥爭。直到現在,川滇二省的藏區,仍然沿襲著清廷1728年劃定的界線。

  4.創立噶廈,授權達賴喇嘛與駐藏大臣共同管理西藏政務。1747年(乾隆十二年)頗羅鼐死,次子珠爾默特那木紮勒襲郡王爵,繼續總理藏政。但他襲職後不久,便排除異己,監視駐藏大臣的行動,切斷西藏通往內地的郵遞交通,秘密勾結蒙古準噶爾部,暗中策劃背叛朝廷的活動,威脅七世達賴的安全。1750年(乾隆十五年),駐藏大臣傅清和拉布敦定計將珠爾默特那木紮勒誘殺,傅、拉二人也同時被珠爾默特的黨羽所殺。由於這場謀叛不得人心,以達賴七世為首的愛國力量便在很短的時間內平息了叛亂,恢複了西藏的安全秩序。與此同時,清朝又派四川總督策愣等率兵入藏,處理西藏善後事宜。

  清朝中央在平定珠爾默特那木紮勒之亂以後,1751年(乾隆十六年),對西藏地方的行政製度又作了一次重大的改革:A。廢除西藏郡王掌政製度,正式建立噶廈(藏語,意為發布命令的機關),即西藏地方政府,噶廈設噶倫四人,由一名僧官、三名俗官擔任,均在駐藏大臣和達賴喇嘛的直接領導下,共同辦理西藏地方行政事務。噶倫等重要官員,都要經過朝廷任命。從1751年起,清朝中央正式授權達賴喇嘛管理西藏地方行政事務。由格魯派(即黃教)管理西藏的政教合一製度從此正式確立。設立譯倉(即秘書處),由四名僧官擔任。噶廈的一切公文、政令須經譯倉審核、鈴印後才能生效。B。擴大駐藏大臣權力,將藏北三十九族(今丁青、索縣一帶)和達木蒙古八旗(今當雄一帶)交由駐藏大臣直接管轄。為了加強駐藏大臣對西藏的實力控製,增兵1500名戍藏。

  這次改革,清朝中央一方麵提高了駐藏大臣的地位,以增強中央對西藏地方的直接治理,另一方麵又給予達賴喇嘛以掌政的權力。確立了達賴喇嘛同駐藏大臣共同主持西藏事務的平等地位,以抑製權勢顯赫的貴族勢力,使僧俗上層在西藏權力結構中相互製約,不致為亂。這也是西藏“政教合一”製度的開始。

  1757年(乾隆二十二年),七世達賴喇嘛去世,西藏地方政教事務一時無人主持,乾隆皇帝唯恐噶倫等人“擅權滋事”,遂命第穆呼圖克圖在新達賴未尋獲和未成年之前,暫行代理達賴喇嘛取權。這便是西藏地方攝政製度的開始。

  5.平定廓爾喀入侵,頒行《欽定藏內善後章程》二十九條。1788~1792年,廓爾喀人兩次侵略西藏。清廷平定廓亂之後,對藏政又進行一次較為徹底的改革。它總結了曆次改革的經驗教訓,將對西藏的各項管理措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這就是著名的“二十九條”。“二十九條”在西藏地方史中占有重要地位。但國外某些學者以及西藏流亡集團有意回避它。因此下麵列專節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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