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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令下第二十四

諸去大軍為前禦之備者,邊縣列候各相去三、五裏。聞大

軍為前禦之備戰,則皆禁行,所以安內也。

內卒出戍,令將吏授旗鼓戈甲。發日,後將吏及出縣封界

者,以坐後戍法。兵戍邊一歲,遂亡不候代者,法比亡軍。父

母妻子知之,與同罪。弗知,赦之。

卒後將吏而至大將所一日,父母妻子盡同罪。卒逃歸至家

一日,父母妻子弗捕執及不言,亦同罪。

諸戰而亡其將吏者,及將吏棄卒獨北者,盡斬之。前吏棄

其卒而北,後吏能斬之而奪其卒者,賞。軍無功者,戍三歲。

三軍大戰,若大將死,而從吏五百人以上不能死敵者,

斬。大將左右近卒在陳中者,皆斬。餘士卒,有軍功者,奪一

級。無軍功者,戍三歲。

戰亡伍人,及伍人戰死不得其死 ,同伍盡奪其功 。得其

屍,罪皆赦。

軍之利害,在國之名實。今名在官,而實在家,官不得其

實,家不得其名。聚卒為軍,有空名而無實,外不足以禦敵,

內不足以守國,此軍之所以不給,將之所以奪威也。

臣以謂卒逃歸者,同舍伍人及吏 ,罰入糧為饒 。名為軍

實,是有一軍之名,而有二實之出,國內空虛,自竭民歲,曷

以免奔北之禍乎?

今以法止逃歸,禁亡軍,是兵之一勝也。什伍相聯,及戰

鬥則卒吏相救,是兵之二勝也。將能立威,卒能節製,號令明

信,攻守皆得,是兵之三勝也。

臣聞古之善用兵者,能殺士卒之半,其次殺其十三,其下

殺其十一。能殺其半者,威加海內;殺十三者,力加諸侯;殺

十一者,令行士卒 。故曰:百萬之眾不用命 ,不如萬人之鬥

也。萬人之鬥,不如百人之奮也。

“賞如日月,信如四時,令如斧鉞,製如幹將,士卒不用

命者,未之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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