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種新的“世故”。
我以為法律上的許多罪名,都是花言巧語,隻消以一語包括之,曰:可惡罪。
譬如,有人覺得一個人可惡,要給他吃點苦罷,就有這樣的法子。倘在廣州而又是“清黨”之前,則可以暗暗地宣傳他是無政府主義者。那麽,共產青年自然會說他“反革命”,有罪。若在“清黨”之後呢,要說他是CP或CY,沒有證據,則可以指為“親共派”。那麽,清黨委員會自然會說他“反革命”,有罪。再不得已,則隻好尋些別的事由,訴諸法律了。但這比較地麻煩。
我先前總以為人是有罪,所以槍斃或坐監的。現在才知道其中的許多,是先因為被人認為“可惡”,這才終於犯了罪。
許多罪人,應該稱為“可惡的人”。
九,十四。
“意表之外”
有恒先生在《北新周刊》上詫異我為什麽不說話,我已經去信公開答複了。還有一層沒有說。這也是一種新的“世故”。
我的雜感常不免於罵。但今年發見了,我的罵對於被罵者是大抵有利的。
拿來做廣告,顯而易見,不消說了。還有:
1.天下以我為可惡者多,所以有一個被我所罵的人要去運動一個以我為可惡的人,隻要攤出我的雜感來,便可以做他們的“蘭譜”,“相視而笑,莫逆於心”了。“咱們一夥兒”。
2.假如有一個人在辦一件事,自然是不會好的。但我一開口,他卻可以歸罪於我了。譬如辦學校罷,教員請不到,便說:這是魯迅說了壞話的緣故;學生鬧一點小亂子罷,又是魯迅說了壞話的緣故。他倒幹幹淨淨。
我又不學耶穌,何苦替別人來背十字架呢?
但“江山好改,本性難移”,也許後來還要開開口。可是定了“新法”了,除原先說過的“主將”之類以外,新的都不再說出他的真姓名,隻叫“一個人”,“某學者”,“某教授”,“某君”。這麽一來,他利用的時候便至少總得費點力,先須加說明。
你以為“罵”決非好東西罷,於有些人還是有利的。人類究竟是可怕的東西。就是能夠咬死人的毒蛇,商人們也會將它浸在酒裏,什麽“三蛇酒”,“五蛇酒”,去賣錢。
這種辦法實在比“交戰”厲害得多,能使我不敢寫雜感。
但再來一回罷,寫“不敢寫雜感”的雜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