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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鬼告狀

鎮江包某,年少美豐姿,娶室王氏。包世業賈,常與同事者往來閭巷。乾隆庚子秋日,偕數友為狎邪之遊,日暮乃返。王氏方同一老嫗入廚下治晚餐,聞叩門聲,命老嫗往啟,見一少婦盛妝而入,直赴內室,問之不答。嫗疑為姻戚,往告王氏。王急趨至室,則包在焉,因大笑老嫗目昏,誤認主人為婦人也。

忽包作女態襝衽而前,與王氏寒暄,且言:“包郎在某娼家飲酒時,我在門後專守,俟其出,方得同回。”王見其聲音舉動不類包郎,恐其瘋狂,急召僮仆及鄰裏姻戚共來看視。包皆一一與見,禮儀周到,稱謂無誤,宛然一大家女也。

或男子稍與相狎,鬼即怒曰:“我貞女也,誰近我,我即取其命!”眾問:“你與包有何仇?”鬼曰:“妾與包實因恩愛成仇,曾控告於城隍神,前後共十九狀,俱未見準。今又告於東嶽帝君,始蒙批準,不日與包同往矣。”詢其姓名,鬼曰:“我好人家兒女,姓名不可聞也。”“告包者何詞?”鬼即連誦十九詞,其詞甚急,不能悉曉,大概控包負心,令彼無歸之意。或又問:“汝即托包身而言,包今何在?”鬼微笑曰:“渠被我縛在城隍廟側小屋中矣。”王氏泣拜,求放其夫,鬼不答。

至夜分,眾姻戚私語曰:“彼鬼曾言告城隍狀不準,今縛包於城隍廟側,何不往告於神,求其伸理?”於是共覓香燭楮鏹,若將往者。鬼忽言曰:“今諸人既同來相求,且放彼歸,自有東嶽審斷。”言畢倒地。

少頃包蘇,極稱困頓,眾環問所見,包曰:“初出某娼門,即見此婦相隨。

初尚或左或右,至教場,婦遽前扯拽往城隍廟左側小屋內,黑暗中以繩縛我手足,置之於地,旁似有相守之人。適聞婦來曰:‘今目放汝歸。’推我出戶,一跌而醒,身已在家。此事明日東嶽當傳審矣。”再詢其細,包惟酣睡而已。

次日午後起曰:“差人至矣,速具酒食。”自出廳向空座拱揖,語多不解。

酒既設,複歸臥床上,更許死矣,惟心頭微熱。王氏與諸人泣守之,見包麵色時青時紅時黃,變幻不測。三更後,胸前及喉頰間見紅斑爪痕數處。次夜二鼓,發辮忽散亂。至曉始蘇,索茶飯盡十數器,吞咽迅速,觀者駭然。少定,呼“取酒食款差役”,王氏如前設之;又命取紙錢六千,須去其破缺者,以四千焚於廳前,二千焚於門側巷內。複自起至大門作拜送狀,反室熟睡兩日乃能起。悉言所見:

自女鬼解縛放回後,次日下午,有二差役來傳,其一不識,其一陳勝,亦賈人子,兒時與包為同窗友。陳家貧,娶婦時,包曾助以錢數千文,今已歿三載。

謂包曰:“此事已發速報司審辦,爾我同窗好友,在生又承高誼,自當用情照應,不必上刑具。”同行至中途,見二役鎖前女鬼,鬼大恚,以首觸包,手抓仿包麵頰,此包身所以有紅斑爪痕之現也。女鬼詈二差賣法,差不得已,為包亦上鎖同行。路愈遠愈黑,陰風慘烈,辮發俱散。

至一處,仿佛見衙署,差令坐地守候。旋見二紅燈由內出,二差去包鎖,帶入跪於燈止處。見有公案文卷,一官上坐,紅袍烏紗,以手捋須,問曰:“汝包某耶?”包應曰:“諾。”官即提女鬼至,訊答語頗多。女與包並跪階下,相雲尺許,絕不聞其一字。見官震怒,令批女鬼頰十五,即上枷鎖,二役牽之,痛哭而去。

包初跪案前,覺沮洳泥濘,陰風吹發,麵上絲絲如刀刺,寒栗難當。迨批女頰時,陳役從旁悄言曰:“老兄官司已贏矣,吾為兄辮起發來。”包再舉首,燈與官俱不複見。二役乃送之回,言明差錢四千文,其二千,則陳役所私得也。

人問包:“曾識此女否?”包力言不識。揣其情,女鬼因慕包之色而亡,又欲招包以偕陰耦,逞私妄控,故為陰司所責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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