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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都某令

江都某令,以公事將往蘇州。臨行,往甘泉李公處作別,麵托雲:“如本縣有屍傷相驗事,望代為辦理。”李唯唯。已而聞其三鼓後仍搬行李回署,李不解何事,探之,乃有報相屍者。商家汪姓兩奴口角,一奴自縊。汪有富名,某以為奇貨,命其停屍大廳,故不往驗,待其臭穢,講貫三千兩,始行往驗。驗時又語侵主人,以為喝令,重詐銀四千兩,方肯結案。

李公見而尤之,以為太過。某曰:“我非得已,我欲為小兒捐一知縣故耳。

現在汪銀七千兩,已差人送入京師,我並不存家中。”未幾,其子果選甘肅某縣,升河州知州。乾隆四十七年,為冒賑事發覺,斬立決,孫二人盡行充發,家產籍沒入官。某驚悸,疽發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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