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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法身分第四

【分義】度眾生者,應先明以何而得度,了解度義,方名 成佛。度者破眾生知見,開佛智慧是也。眾生執於有相,摶取 色身,遂為情欲所蔽,首當破之。故如來者,法身實相也。即 如來今日應化示相,亦屬幻軀,尚不可取,況世間一切諸相也 耶!諸相都屬幻化非實,了達此義,實相始證,此惟以慧見了 知,即名得度。惟法身雖無相,仍不能離於言說。法身亦非如 來獨有,即末世眾生亦可證到,彼之能生信心者,已於千萬佛 所,種諸善根,已成就如是無量福德,不以其生於末世而輕之, 或自棄也。是諸眾生,不但能不取於相,並已能不取乎法,以 法亦幻相,借以得度,度則法亦無用。如過江必用筏,到岸不 須船,此惟無四相者為能,何可疑也。故曰莫作是說,爾惟以 無上菩提為歸止,至所謂無上菩提者,乃聖凡同體不二之大悲 也,乃不可得之大覺妙淨心也。如來證得者,證此不可得也, 以畢竟不可得故,乃亦無名可名,無說可說,說者既不可執取 於說,聞者又安可執取於法乎。故曰如來所說法,皆不可取不 可說,所言不可取者,亦不是不取法也。以證此智相法身者, 雖同此無為一門,卻有分證全證之別,故曰一切聖賢,皆以無 為法而有差別。雖然法身無相,其福德性則不無,不可以世間 有相福德為比而論多寡,若以三千七寶布施,尚不如一行偈之 究竟與無量,以諸佛諸法,無不依此而出也,無不證得智相福 相法身而成就也。但又不可執取實有佛法,以所謂佛法者,如 來為證者說,如已證得,即非佛法矣。今姑留此假名,用以流 布後末世耳。此分極言開佛知見,以為根本,是以般若稱為佛 母,而所謂此經者,則又非此五千言之金剛經也,行者試一參 之。此分無著判為加行位。

須菩提,於意雲何,可以身相見如來不?不也,世尊,不 可以身相得見如來。何以故?如來所說身相,即非身相。佛告 須菩提,凡所有相,皆是虛妄,若見諸相非相,即見如來。

【注釋】前雲破相見性而成佛,於因地既屬無相,則果地 亦不應有相矣,然則佛何故又取此身相耶?佛言此身相者,不 因聖凡而有異同,一切幻化非實,如來者,法身也,但一切眾 生同具法身,何以不成如來耶?不知以體論,同具佛性,以煩 惱論,自別聖凡,故在凡夫為因心,在如來為果德,是如來者, 已圓證法性之佛身也,凡夫執之為有,恒住於有相,以為修因; 二乘執為無相,恒住於無相,以為修因;菩薩已知報身非有, 法身非無,但趣向佛乘,猶存法愛之相;佛則以法身為真如無 為,法體非即非離,未嚐來,亦未嚐不來,此非眼見,乃屬證 知。故不應以外幻虛妄之相見如來,當以內證微妙之相見如來 也。由內證故,見義斯圓,法身雖不可取相以見,但亦不可離 相見也。今先破色相,謂如來三十二相,乃色身幻相,相即非 相,可取而名如來乎?曰否也,不可以色相得見如來,佛故許 之曰,凡所有相,不問三十二相凡聖等相,一切幻境幻心幻覺, 皆屬妄相,若以智慧照見諸相非實,了達此義,則廓然開朗, 親見實相矣。實相者,如來也,非別有無相之佛也。前見字有 澄思諦觀之妙,後見字有徹了頓悟之境,惟見此見者,同屬於 相,亦不應取而成法相,故當遠離。昔有頌曰:凡相滅時性不 滅,真如覺體離塵埃,了悟斷常根果別,此名佛眼見如來。此 段專言不可取色身,以佛之三十二相尚不可取,況世人多欲之 色身乎!此段總表法身。

須菩提白佛言,世尊,頗有眾生,得聞如是言說章句,生 實信不?佛告須菩提,莫作是說。如來滅後,後五百歲,有持 戒修福者,於此章句,能生信心,以此為實。當知是人,不於 一佛二佛、三四五佛而種善根,已於無量千萬佛所,種諸善根。 聞是章句,乃至一念生淨信者。須菩提,如來悉知悉見,是諸 眾生,得如是無量福德。何以故?是諸眾生,無複我相、人相、 眾生相、壽者相。無法相,亦無非法相。何以故?是諸眾生, 若心取相,則為著我、人、眾生、壽者。若取法相,即著我、 人、眾生、壽者。何以故?若取非法相,即著我、人、眾生、 壽者。是故不應取法,不應取非法。以是義故,如來常說,汝 等比丘,知我說法,如筏喻者,法尚應舍,何況非法!

【注釋】言前既不取色身,則法身又將如何證取耶?良由 眾生具足法身,而不自覺知,非經先覺開示,聞及正法,何由 開悟,無著大士所謂欲得言說法身是也。故雖後末世眾生,聞 此妙法,一念淨信,其人已多生值佛,種諸善根,何可輕慢。 故信根一念,諸佛盡矢,如來悉知悉見,雖未具足成就,此時 尚稱眾生,但其福德已屬無量,蓋能無我人四相者,其人已無 顛倒之我,方能如是深信不疑也。若稍存疑惑,即取相取法矣, 或偏於不取矣,不可因末世而斷為無此等利根人也。是故二字, 乃佛告誡決定之辭,謂有法無法,兩無自性,如空穀傳聲,何 得妄起有無之情見耶。今所言有者,如渡河須用筏,到岸不須 船,用舍兩無意,有取即成迷,以其立四相也。夫攝有相歸無 相者,起般若之智用也。經雲:若出生死證涅槃界,愛非愛果, 法非法因,一切皆舍,雖正因正果,尚在所舍,況非法!至福 德雲者,言其人已得人無我慧,故不執有為之法相,亦不執無 為之非法相,並得法無我慧,人法俱空,量等太虛,故其福德 不可量耳。是故修無上菩提正因者,不應取法,言不住於有為 生死法也;不應取非法,言不住於無為涅槃法也,然則二邊不 住,將取中道耶。曰中依二邊而立,取中不異取邊,亦不應取 也,以有無皆屬於法,皆非第一義,故不應取。惟有般若妙用, 於經而離經,於法而離法,但離其病,不離其體,通達無我法 者,是名菩薩。此段表言說法身。

須菩提,於意雲何,如來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耶?如來 有所說法耶?須菩提言,如我解佛所說義,無有定法名阿耨多 羅三藐三菩提,亦無有定法如來可說。何以故?如來所說法, 皆不可取,不可說,非法,非非法。所以者何?一切賢聖,皆 以無為法而有差別。

【注釋】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者,無上正覺也,惟佛證之, 但此無相之大智慧相,本體即空,何有得失。黃檗雲:法本不 有,莫作無見,法本不無,莫作有見。謂無即成斷滅,謂有即 成邪見,故無著之妙,不可思議,實際理地,一無所得。以利 眾故,不妨起種種言語聲音諸相,然說即無,得即無得,無得 之得,斯是智得。故說者不可說,聽者不可取,良由無上菩提 之法,非耳能聽,故不可取,非口可道,故不可說。言其有, 則無狀可名,以無實體故也,此曰非法;言其無,則靈妙難思, 以真如實有故,此曰非非法。故不取,亦非不取,名不二取, 此無為之極則,最易落於偏空,無為不著作為,故不見有無, 無為無可分別,故無得無說,證此理者惟聖位得全證,賢者得 分證,此其差別耳。此段表智相法身。

須菩提,於意雲何,若人滿三千六千世界七寶以用布施, 是人所得福德,寧為多不?須菩提言,甚多,世尊。何以故? 是福德即非福德性,是故如來說福德多。若複有人,於此經中 受持乃至四句偈等,為他人說,其福勝彼。何以故?須菩提, 一切諸佛及諸佛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法,皆從此經出。須菩提, 所謂佛法者,即非佛法,是名佛法。

【注釋】福德有二,一福德相,即世間七寶多珍及名利恭 敬者是,但是事福,幻而非實,且有相有為,更有數量,故可 言多。二福德性,乃荷擔無上菩提,依般若慧,自性清淨,不 墮諸有,性周法界,其福德亦隨之廣大無邊者是,此是理福, 不可以福不福或多與少論也。兩相比較,勝劣不可思議,蓋一 為有限,一為無量;一為有盡,一為無窮;一為添煩惱轉墮落, 一為出生死超三界;一為速朽,一為究竟。故遠不如以少分經 義,如一行偈,受持可以利己,為人說可以利他之福德為勝也。 是故般若為諸佛之母,成佛成菩提,皆依之而出,出者,成就 也,波羅蜜也。此經不得僅指文字,文字是文字,何由而生佛, 如香非焚不薰,鍾非擊不鳴,故經者,心佛相印之妙蓮華也。 以般若為成佛之資糧,若無資糧,終不可成,若但求文字般若, 忘卻自性般若,如看人吃飯,自不能飽,依文字經而說,經是 世尊說,經固因佛而有,依真智而說,經是一切生佛同具之本 德,煩惱則隱,智了則顯,佛固由經而出,讀經者,萬不可死 執文字以求也、近世學佛者眾矣,成就則如鳳毛麟角,其故由 於取相病深,不易變易。如初取惡相,習久不覺,後因悔過, 改惡而趨善,又執善相,善未究竟,乃求於佛,求佛者,求自 覺也,求究竟也,若又入於佛相,習成依賴,終不能成。及明 究竟,還歸本性,內求諸己,複著法性,雖內亦外,雖空亦相, 仍未離我所故,惟比較執文字者隻高一籌耳。如取物而食,必 以到口親嚐為究竟,雖已開門檢物,乃至目見手取,但尚未入 口,究其味之如何,仍屬千山萬水,與未入門未見食物者正等, 然則求經與自求,關係得失尚如此,豈可草草忽過,徒執此經 為五千餘言之金剛般若經哉。故經亦假名,法亦幻法。所謂佛 法者,隻為不知者道,約世諦故有,實際本空,何有佛法;約 第一義即無,故曰即非佛法,但不廢有而偏空,不妨存名,曰 是名佛法而已。彌勒偈雲,福成第一體,即言佛法出世,其福 無比,故成第一。此段表福德法身。合此三分,則性相不二, 而法身之體用備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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